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基桩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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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桩质量检测实施细则

基桩质量检测实施细则

合肥市建筑质量安全监督站文件合建质安监[2012]53号关于印发《合肥市基桩质量检测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建设、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建管、建发)局:为进一步加强对基桩工程检测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检测工作质量,现将《合肥市基桩质量检测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及时反馈给我站。

附件:《合肥市基桩质量检测实施细则》(试行)《基桩检测报告格式》(请至合肥市建筑质量安全监督站网站政策法规下载。

网址:/Dept/index.jsp?two_item=1004)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抄报:市城乡建委抄送:各县市区(开发区)质量安全监督站合肥市基桩质量检测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1.1 为了确保基桩工程质量,给设计和工程分部施工验收提供可靠数据,现依据《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03)、《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等,结合我市的实际现状,制定《合肥市基桩质量检测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

1.2 本细则适用于合肥市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市政工程的基桩质量检测。

1.3 基桩质量检测工作应遵循安全适用、技术先进、操作规范、数据准确、评价正确的原则。

1.4 从事基桩质量检测工作的机构必须取得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地基基础质量检测资质证书及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检测机构需配备不低于500吨的配重及相适应的堆载试验平台;从事基桩质量检测工作的技术人员必须经安徽省住建厅培训、考试合格后上岗。

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检测机构内兼职;外地进肥的基桩质量检测机构必须取得安徽省住建厅和合肥市建委的备案许可。

1.5 基桩质量检测使用的检测仪器、设备的性能指标应符合《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03)的规定,所用计量器具应经检定合格在有效期内使用,静载反力装置必须具备强度和变形验算书,实际加载不得超过其极限强度的80%。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实施和工程质量管理及建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实施和工程质量管理及建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实施和工程质量管理及建筑安全生产检查的通知
【法规类别】基本建设
【发文字号】皖建质明电[2010]24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0.04.16
【实施日期】2010.04.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实施和工程质量管理及建筑安全生产检查的
通知
(皖建质明电〔2010〕24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委(城乡建委):
根据《关于印发<关于组织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皖治工发〔2009〕10号)和《关于贯彻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立即开展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皖建质明电〔2010〕22号)的要求和部署,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定于4月下旬对全省工程实施和工程质量管理及建筑安全生产进行检查。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一)各市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中工程建设实施和工程质量管理方面排查阶段工作实施情况。

(二)在建工程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

(三)重大项目(使用政府投资或国有资金超过5000万元以上)工程建设实施和工程质量管理方面自查自纠情况。

(四)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部署落实情况,本次安全生产大检查方案制定和部署落实情况。

(五)在建工程项目的基坑支护、模板工程、脚手架工程、建筑起重设备等危险性较大工程方案编制、专家论证和安全防护情况,重大危险源挂牌警示情况,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交底制度的建立及落实情况,塔吊和施工升降机登记备案和检测验收情况。

(六)特殊天气条件下。

起五年内有效,桩检测实施办法2016.6.1

起五年内有效,桩检测实施办法2016.6.1

附件地基基础工程质量检测技术指引为保证地基基础质量检测的规范性、准确性和公正性,根据国家、行业、省的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地基基础工程的检测项目、方法及数量地基基础检测应符合地基基础工程质量检测的项目、方法和数量表(详见附表)以及下列规定:(一)地基基础工程质量检测抽检应按单位工程计算。

(二)同一单位工程采用不同地基基础类型时,应分别确定检测方法和抽检数量;同一单位工程中采用不同桩型或不同地基处理方法时,按相关规定分别确定检测方法和抽检数量。

(三)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丙级,且各单位工程的桩总数少于30根或复合地基处理面积小于300m2,可将地质条件相近,施工工艺相同的若干个单位工程合并起来,确定抽检数量,但应对每个单位工程进行承载力抽检。

对每个单位工程的承载力抽检数量为:当采用静载试验时不得少于1根、当采用高应变法时不得少于2根、当采用平板载荷试验时不得少于2点。

(四)采用声波透射法、低应变法、高应变、钻芯法等对桩身质量进行检测,当检测结果不能对整桩桩身质量进行评定或难于判定其整桩的质量类别时,应采用钻芯法等适当的方法进行复检。

(五)桩身质量检测采用两种及以上方法的,抽测数量按实际检测的桩的数量计算,不得重复计算。

(六)工程桩的检测宜先进行桩身完整性检测,后进行承载力检测;当基础埋深较大时,桩身完整性检测宜在基坑开挖至基底标高后进行。

二、验证检测当对检测结果有异议时,应在原试验点附近重新选点进行试验或在原受检桩上进行验证检测,验证检测的抽检数量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可以采用以下方法:(一)可采用平板载荷试验,结合标准贯入试验、静力触探试验、圆锥动力触探试验、十字板剪切试验等方法,对地基基础承载力是否符合设计要求进行综合分析评价;(二)桩身浅部缺陷可采用开挖验证;(三)桩身存在缺陷的预制桩可采用高应变法进行验证,必要时还应进行水平荷载试验或竖向抗拔静载试验;(四)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静载法、钻芯法、高应变法、开挖等方法验证低应变法检测结果;(五)对于声波透射法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重新用声波透射法检测,或在同一根桩用钻芯法检测;(六)可在同一根桩增加钻孔验证钻芯法检测结果;(七)可采用单桩竖向抗压静载试验验证高应变法所测单桩承载力检测结果。

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皖建管〔2006〕38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简称质量检测活动),包括检测机构和非检测机构的工程质量检测活动。

检测机构的质量检测活动是指:对工程成品、半成品质量性能的抽样检测(鉴定),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取样检测(鉴定)。

非检测机构的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包括:1、企业试验活动:指建筑业企业试验室依据企业质量保证体系要求对本企业施工的入场原材料、设备、半成品的质量参数进行验证性试验以及对其施工或生产的工程半成品、成品进行检测的活动;2、监理单位的试验活动:指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在平行检验时利用一定的检测手段,在施工单位自行检验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比例独立进行的检测活动。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对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及检测试验能力评估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承担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检测机构从事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应取得相应的资质。

第二章检测机构资质管理第六条检测机构资质按其检测能力和业务范围,分为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专项检测机构资质。

检测机构相应类别的资质标准和业务范围见附件一、二。

第七条检测机构申请资质应提交下列资料:(一)《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二)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三)资质标准规定的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社会保险合同、岗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四)《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社保合同、相关检测技术培训情况登记表》(五)检测机构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六)上述材料的电子文档(证书证件提供扫描版,其他材料提供WORD 或 EXCEL格式)。

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基桩检测管理规定》及通知附表

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基桩检测管理规定》及通知附表

附件一合同编号:建筑基桩检测合同工程名称:委托单位:检测单位:签定地点:签定日期:委托单位:(简称甲方)检测单位:(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规,甲方委托乙方对工程基桩进行检测,现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签定如下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1.2工程地点:1.3工程规模、特征:1.4桩基设计概况:总桩数:桩长:桩直径:设计承载力:第二条检测方法、内容及数量经双方协商,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基桩检测的方法、内容及数量如下:第三条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有关资料第四条乙方向甲方提交的基桩检测报告第五条检测时间本工程基桩检测自年月日开始,至年月日完成现场检测,现场检测完成天内提交正式检测报告。

由于甲方原因,现场不具备测试条件或提供资料不全而未能按期完成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甲方责任6.1按时提供必要的设计、施工、勘探等资料。

6.2按乙方要求提前做好被测基桩的桩头处理,基坑开挖、检测用锤架搭设等。

6.3静载或高应变测试检测场地应平整,吊车、汽车能就位检测。

6.4提供检测用电(220V、380V)及检测仪器存放地点等。

6.5负责现场检测有关各方的配合、协调工作,并提供名壮工配合乙方开展工作。

6.6按时支付乙方检测费用。

第七条乙方责任7.1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进行现场检测,按时提交检测报告。

7.2严格按《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 106-2003)进行检测,确保检测质量,并对测试结果负责。

7.3其它:第八条检测费用及付款方式8.1本检测项目测试费共计人民币(大写)元,其中:(1)低应变检测根,单价元/根,计元;(2)高应变检测根,单价元/根,计元;(3)静载试验根(点),单价元/根,计元。

(4) 试验根(点),单价元/根,计元。

8.2检测费用支付方式:合同签定后预付人民币(大写):元;余款人民币(大写):元,待提交检测报告前一次付清。

第九条违约责任若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

《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

修订内容1 进一步明确基桩检测方法选择原则及抽检数量的规定;3.1.1 基桩检测可分为施工前为设计提供依据的试验桩检测和施工后为验收提供依据的工程桩检测。

基桩检测应根据检测目的、检测方法的适应性、桩基的设计条件、成桩工艺等,按表3.1.1合理选择检测方法。

当通过两种或两种以上检测方法的相互弥补、验证,能有效提高基桩检测结果判定的可靠性时,应选择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检测方法。

3.3.1 为设计提供依据的试验桩检测应依据设计确定的基桩受力状态,采取相应的静载试验方法确定单桩极限承载力,检测数量应满足设计要求,且在同一条件下不该少于3根;当预计工程桩总数小于50根时,检测数量不该少于2根。

3.3.3 混凝土桩的桩身完整性检测方法选择,应符合本规范第3.1.1条的规定;当一种方法不克不及全面评价基桩完整性时,应采取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检测方法,检测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 建筑桩基设计等级为甲级,或地基条件复杂、成桩质量可靠性较低的灌注桩工程,检测数量不该少于总桩数的30%,且不该少于20根;其他桩基工程,检测数量不该少于总桩数的20%,且不该少于10根;2 除符合本条上款规定外,每个柱下承台检测桩数不该少于1根;3 大直径嵌岩灌注桩或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大直径灌注桩,应在本条第1~2款规定的检测桩数范围内,按很多于总桩数10%的比例采取声波透射法或钻芯法检测;4 当符合本规范第3.2.6条第1~2款规定的桩数较多,或为了全面了解整个工程基桩的桩身完整性情况时,宜增加检测数量。

对干作业挖孔桩和单节预制桩,数量可减半。

——取消3.3.4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应采取单桩竖向抗压静载试验进行承载力验收检测:1 设计等级为甲级的桩基;2 施工前未按本规范第3.3.1条进行单桩静载试验的工程;3 施工前进行了单桩静载试验,但施工过程中变动了工艺参数或施工质量出现了异常;4 地基条件复杂、桩施工质量可靠性低;5 当地区采取的新桩型或新工艺;6 施工过程中发生挤土上浮或偏位的群桩。

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建筑工程质量检查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管[1998]470号

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建筑工程质量检查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管[1998]470号

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建筑工程质量检查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建筑工程质量检查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管[1998]470号)各行署、市建委(局):现将《安徽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查员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试行,试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函告我厅建筑业处,以便及时修订。

安徽省建设厅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三日安徽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查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促使建筑企业事业单位建立健全质量体系,建立岗位责任制度,提高建筑工程质量检查员(以下简称工程质量检查员)的整体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地》、《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质量检查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凡未取得岗位合格证书者,一律不得从事本岗位工作。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质量检查员岗位培训、业务考核和岗位证书颁发的组织管理工作;各地市建设行政主管(建筑管理)部门负责工程质量检查员工作考核、岗位证书的核查管理工作。

第四条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负责全省工程质量检查员岗位培训、业务考核办法的制定和具体实施,并依据本办法负责全省工程质量检查员的管理工作;厅岗培办负责全省质量检查员岗位资格培训、考试和证书颁发的管理工作;各地、市建设(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在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负责工程质量检查员工作考核、岗位证书核查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建筑企业工程质量检查员持证上岗人员数量,不得少于该企业从业人数的5%,从业人数不足600人的企业,每个企业不得少于3人。

安徽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

安徽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

安徽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15号1999.6.29《安徽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业经1999年5月19日省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根据2002.3.12省政府令第143号、2004.8.10省政府令第175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勘察、设计行为,保证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维护建设单位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勘察,是指依据工程建设目标,通过对地形、地质、水文等要素进行勘探及综合分析评定,查明建设场地和有关范围内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提供建设所需要的勘察成果资料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工程设计,是指依据工程建设目标,运用工程技术和经济方法,对工程的工艺、土建、公用、环境等系统进行综合策划、论证,编制建设所需要的设计文件的活动。

第三条本省境内的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以及对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专业工程勘察、设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勘察、设计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在工程勘察、设计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许可第六条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取得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在其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第七条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申请取得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二)有与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申请取得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应当向行署、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或批准。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工程勘察市场及质量专项检查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工程勘察市场及质量专项检查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工程勘察市场及质量专项检查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4.25•【字号】建市函[2011]399号•【施行日期】2011.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工程勘察市场及质量专项检查方案》的通知(建市函〔2011〕399号)各市住房和城乡建委(城乡建委):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工程勘察市场,提高工程勘察质量,促进行业又好又快发展,经研究,定于今年二、三季度开展全省工程勘察市场及质量专项检查工作。

现将《全省工程勘察市场及质量专项检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工作中有何问题及建议,请及时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联系。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全省工程勘察市场及质量专项检查方案一、检查目的和要求全面了解我省工程勘察市场、质量情况及存在的问题,研究拟定规范我省工程勘察市场行为,提高工程勘察质量的政策措施,加强对我省工程勘察企业的管理与服务,促进行业又好又快发展。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对待,积极配合,确保提供材料真实、准确、全面、及时。

全面排查在资质建设和管理、市场经营、勘察成果质量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积极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和完善。

二、检查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11.1)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1.30)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9.25)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07.6.26)5、《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2007.11.22修订)6、《关于加强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建质〔2008〕231号文)7、《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及管理工作暂行规定》(2009.6.25)8、《工程建设勘察企业质量管理规范》(GB/T50379-2006)9、《岩土工程勘察安全规范》(GB 50585-2010)三、检查范围和内容检查范围:全省具有工程勘察资质的单位(含外省进皖承接工程勘察业务的单位)。

安徽基桩检测规范介绍

安徽基桩检测规范介绍

执行《基桩检测技术规范》和贯彻《安徽省建筑基桩检测管理规定》情况介绍安徽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站王晓泉一.JGJ 106—2003《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介绍1.规范的出台工业与民用建筑中的质量问题和重大质量事故多与基础工程质量有关,其中有不少是由于桩基工程的质量问题,而直接危及主体结构的正常使用与安全。

我国每年的用桩量超过400万根,其中沿海地区和长江中下游软土地区占70%左右,我省近年来桩基的应用呈现增加的趋势,如:芜湖,马鞍山,安庆,蚌埠,淮南,宣城,巢湖,黄山等地桩基的应用随着城市的发展明显增多。

如此大的用桩量,如何保证质量,一直倍受建设、施工、设计、勘察、监理各方以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关注。

桩基工程除因受岩土工程条件、基础与结构设计、桩土体系相互作用、施工以及专业技术水平和经验等关联因素的影响而具有复杂性外,桩的施工还具有高度的隐蔽性,发现质量问题难,事故处理更难。

因此,基桩检测工作是整个桩基工程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只有提高基桩检测工作的质量和检测评定结果的可靠性,才能真正做到确保桩基工程质量与安全。

80年代以来,我国基桩检测的标准初步形成系列,但这些标准只针对一类检测方法单独制订,有关设计规范对基桩检测的规定比较原则,主要侧重于为桩基设计提供依据。

在实施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1 各方法之间在某些方面(如抽检数量、桩身完整性类别划分及判据、测试仪器主要性能指标、复检规则等)缺乏统一的标准(至少是能被共同接受的一个低限原则),使检测人员在方法应用、检测数据采用及评判时显得无所适从,容易造成桩基工程验收工作的混乱。

2 由于技术上的原因,各检测方法都有其一定的适用范围,若将检测能力和适用范围不适宜的扩大,容易引起误判。

3 基桩检测通常是直接法与半直接法配合,多种方法并用。

当需要对整个桩基质量做出评定时,单独的方法无法覆盖,各个标准(包括地方标准)并用时又出现主次不分或不一致。

因此,统一基桩检测方法、使基桩检测技术标准化、规范化,才能促进基桩检测技术进步,提高检测工作质量,为设计和施工验收提供可靠依据,确保工程质量。

关于加强基桩检测管理的监督提示

关于加强基桩检测管理的监督提示

关于加强基桩检测管理的监督提示
近期,总站在质量巡查中发现基桩检测报告中施工桩长与实测桩长相差较大,无法明确判定整桩质量,为消除质量隐患,确保工程质量,特提出如下监督提示:
一、《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14已于2014年10月1日实施,各检测机构和参建单位应严格按新标准执行。

二、施工单位在检测工作前向检测机构提交《受检桩基本情况表》,应填写每桩的桩顶(测试面)标高。

三、检测机构在检测报告中应注明每桩的桩顶(测试面)标高,如实反映实测桩长。

四、监理单位应加强检测过程的见证。

五、监督机构对施工桩长与实测桩长相差较大的,应督促参建单位进一步验证核实,查明实际桩长及桩底质量。

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2015年1月6日。

安徽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建管[2005]334号

安徽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建管[2005]334号

安徽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建管[2005]334号)各市建委、合肥市建管局:建设部于2005年9月28日以部141号令发布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下称《办法》)。

这是建国以来第一个专门规范工程检测工作的部令,它的发布实施是工程建设领域的一件大事,必将对工程质量管理工作产生重大影响。

《办法》对现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体制作了重大改变:明确了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从事工程质量检测工作要获得行政许可,检测市场要开放,检测业务的委托方要改变。

《办法》确立了一系列检测管理制度:资质审批制度,检测单位质量行为规范,政府监管制度,法律责任制度等。

我们要认真学习《办法》,广泛宣传《办法》,按照《办法》的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我省检测体制改革,加强检测市场监管,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

《办法》于11月1日起正式施行,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厅原批准的检测单位和经批准对外服务的企业一级试验室、以及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权限批准的检测单位,符合《办法》规定的,自2005年12月至2006年3月,由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汇总后报我厅审批。

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站、第二监督检测站和原部批准的专项桩基检测单位直接报我厅审批。

二、自2006年5月份起,我厅在省政务中心窗口受理新办检测单位资质申报。

新办检测单位名称中不应有“监督”、“站”、“中心”字样。

三、2004年10月以来到期的原我厅颁发的检测、试验单位资质证书延期到2006年3月底;2006年7月1日起,检测机构必须持我厅颁发的新的资质证书承揽《办法》规定的检测业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384号――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的公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384号――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的公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384号――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14.04.16
•【文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384号
•【施行日期】2014.10.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部分失效
•【主题分类】标准定额
正文
本篇法规中第4.3.4、9.2.3、9.2.5、9.4.5条已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与市政地基基础通用规范〉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62号)自2022年1月1日起废止。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384号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106-2014,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4.3.4、9.2.3、9.2.5和9.4.5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 JGJ106-2003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4年4月16日。

安徽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2022修订)-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

安徽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2022修订)-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

安徽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2022修订)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安徽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12月29日省政府第16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王清宪2022年1月22日安徽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2022修订)(1999年6月29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15号公布,2002年3月12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43号第一次修改公布,2004年8月10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75号第二次修改公布,2010年12月23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30号第三次修改公布,2021年12月29日省政府第16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质管理第三章发包与承包第四章质量管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设计,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等级评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等级评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
用等级评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程质量监督
【发文字号】建质函[2014]1680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4.11.07
【实施日期】2014.11.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等级评定标准(试行)的
通知
(建质函〔2014〕1680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
为加强建筑业诚信体系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安徽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14〕21号)的要求,我厅研究制定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等级评定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及建议,请及时反馈给我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附件: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等级评定标准(试行)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11月7日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等级评定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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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合同编号:
建筑基桩检测合同
工程名称:
委托单位:
检测单位:
签定地点:
签定日期:
委托单位:(简称甲方)
检测单位:(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规,甲方委托乙方对
工程基桩进行检测,现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签定如下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1.2工程地点:
1.3工程规模、特征:
1.4桩基设计概况:总桩数:
桩长:
桩直径:
设计承载力:
第二条检测方法、内容及数量
经双方协商,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基桩检测的方法、内容及数量如下:
第三条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有关资料
第四条乙方向甲方提交的基桩检测报告
第五条检测时间
本工程基桩检测自年月日开始,至年
月日完成现场检测,现场检测完成天内提交正式检测报告。

由于甲方原因,现场不具备测试条件或提供资料不全而未能按期完成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甲方责任
6.1按时提供必要的设计、施工、勘探等资料。

6.2按乙方要求提前做好被测基桩的桩头处理,基坑开挖、检测用锤架搭设等。

6.3静载或高应变测试检测场地应平整,吊车、汽车能就位检测。

6.4提供检测用电(220V、380V)及检测仪器存放地点等。

6.5负责现场检测有关各方的配合、协调工作,并提供名壮工配合乙方开展工作。

6.6按时支付乙方检测费用。

第七条乙方责任
7.1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进行现场检测,按时提交检测报告。

7.2严格按《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 106-2003)进行检测,确保检测质量,并对测试结果负责。

7.3其它:
第八条检测费用及付款方式
8.1本检测项目测试费共计人民币(大写)元,其中:
(1)低应变检测根,单价元/根,计元;
(2)高应变检测根,单价元/根,计
元;
(3)静载试验根(点),单价元/根,计
元。

(4) 试验根(点),单价元/根,计
元。

8.2检测费用支付方式:合同签定后预付人民币(大写):
元;余款人民币(大写):元,待提交检测报告前一次付清。

第九条违约责任
若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条争议解决办法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一条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二条本合同一式份、甲方执份,报工程质量监督单位一份,乙方执份。

第十三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单位:乙方单位:
负责人:(签名) 负责人:(签名)
联系人:联系人:地址:地址:邮编:邮编:电话:电话:
单位名称:
开户银行:
帐号:
附件二
表 4.1进皖基桩检测单位登记表
注:此表一式二份,申请登记单位一份,登记部门留存一份
表 4.2 进皖基桩检测单位进皖人员情况表
表 4.3进皖桩基检测仪器设备情况表
注:1、动测设备包括传感器;
2、高应变检测应包括锤重;
3、静载设备应包括最大试验能力。

表 4.4近三年承担的主要工程桩检测项目表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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