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水生野生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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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一、河道及水工程管理第1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一)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1、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恢复原状的,不予罚款;2、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河道断面面积10平方米以下,或者预计恢复原状所需费用在一万元以下的,超过规定期限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3、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河道断面面积10平方米以上30平方米以下, 或者预计恢复原状所需费用在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超过规定期限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4、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河道断面面积30平方米以上50平方米以下,,或者预计恢复原状所需费用在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超过规定期限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5、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河道断面面积50平方米以上,或者预计恢复原状所需费用在三万元以上的,超过规定期限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附件:浙江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一、基本原则(一)遵循公正、公开、公平原则,维护海洋与渔业行政管理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实施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三)遵循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原则,执法流程合法有效。

(四)坚持综合裁量原则,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和客观等因素,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二、量罚情节(一)从轻处罚的情节1、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而实施违法行为的;3、配合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执法机构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4、行为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二)从重处罚的情节1、同时违反两项以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2、违法行为造成社会影响较大的;3、逃避、抗拒、阻碍执法检查的;4、一年内因违法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5、为首组织或聚众违法的;6、拒不接受调查或在接受调查时故意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情况或材料的;7、违法行为严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或造成严重后果的;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三)一般处罚的情节不具备或不符合关于从轻、从重处罚情节的,适用一般情节予以处罚。

情节严重——具备1—2项从重情节的,按“情节严重”裁量;情节特别严重——具备3项或3项以上从重情节的按“情节特别严重”裁量;既有从轻情形,同时又具有从重情形的,可适用一般情节量罚(情节之间采取折中原则);情况复杂的,应当在综合考量、研究的基础上,在合法、合理的幅度范围内,经集体讨论决定予以裁量。

三、比例尺度即比例原则,要求行政主体的行政活动在合法的范围内,合理的比例和协调(在具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中,有明确裁量幅度的按裁量幅度处理,没有明确裁量幅度的按比例尺度掌握)。

(一)罚款金额以倍数计算的,从重处罚不得低于中间倍数;从轻处罚应低于中间倍数;一般处罚按中间倍数处罚。

渔业行政处罚规定(2022年修订)-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

渔业行政处罚规定(2022年修订)-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

渔业行政处罚规定(2022年修订)正文:----------------------------------------------------------------------------------------------------------------------------------------------------渔业行政处罚规定(1998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36号公布,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一条为严格执行渔业法律法规,规范渔业行政处罚,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下简称《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渔业违法的行政处罚有以下种类:(一)罚款;(二)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渔具;(三)暂扣、吊销捕捞许可证等渔业证照;(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处罚。

第三条渔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初次实施渔业违法行为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减轻渔业违法行为后果;(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渔业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渔业执法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渔业执法部门查处渔业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依法应当从轻、减轻的其他渔业违法行为。

第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从重处罚:(一)一年内渔业违法三次以上的;(二)对渔业资源破坏程度较重的;(三)渔业违法影响较大的;(四)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两项以上规定的;(五)逃避、抗拒检查的。

第五条本规定中需要处以罚款的计罚单位如下:(一)拖网、流刺网、钓钩等用船作业的,以单艘船计罚;(二)围网作业,以一个作业单位计罚;(三)定置作业,用船作业的以单艘船计罚,不用船作业的以一个作业单位计罚;(四)炸鱼、毒鱼、非法电力捕鱼和使用鱼鹰捕鱼的,用船作业的以单艘船计罚,不用船作业的以人计罚;(五)从事赶海、潜水等不用船作业的,以人计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2.04.06•【文号】法释〔2022〕12号•【施行日期】2022.04.09•【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野生动植物资源,刑法综合规定与解释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21年12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6次会议、2022年2月9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八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4月9日起施行。

2022年4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12号(2021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6次会议、2022年2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八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4月9日起施行)为依法惩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一)未经批准擅自进出口列入经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公布的《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二)未经批准擅自出口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第二条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以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价值二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价值二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情节较轻”,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制定了《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下简称《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水生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所称水生野生动物产品,是指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的任何部分及其衍生物。

第三条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权,可以由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行使。

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鼓励、支持有关科研单位、教学单位开展水生野生动物科学研究工作。

第五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对《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

第二章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第六条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水生野生动物资源调查,建立资源档案,为制定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发展规划、制定和调整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提供依据。

第七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和改善水生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保护和增殖水生野生动物资源。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国家重点保护的和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水域、场所和生存条件。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侵占或者破坏水生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有权向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检举和控告。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受伤、搁浅和因误入港湾、河汊而被困的水生野生动物时,应当及时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由其采取紧急救护措施;也可以要求附近具备救护条件的单位采取紧急救护措施,并报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和中国海警局执法部负责同志就《海洋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答记者问

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和中国海警局执法部负责同志就《海洋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答记者问

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和中国海警局执法部负责同志就《海洋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答记者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农业农村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局,农业农村部,农业农村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局•【公布日期】2022.01.13•【分类】问答正文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和中国海警局执法部负责同志就《海洋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答记者问近日,农业农村部、中国海警局联合印发了《海洋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以下简称《基准》)。

《基准》公开发布之际,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和中国海警局执法部相关负责人就《基准》制定和贯彻执行等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介绍《基准》出台的背景和意义?答: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是规范行政处罚的重要举措。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实施纲要(2021—2025年)》明确要求“全面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本地区各行政执法行为的裁量范围、种类、幅度等并对外公布”。

今年修订出台的《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

2013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后,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内、外侧海域的渔业执法工作分别由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或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和海警机构负责。

近年来,沿海各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均制定了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而各地的基准存在一定差异,对维护社会公平产生不利影响,多名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希望国家出台统一的海洋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根据有关方面的意见,农业农村部会同中国海警局在统筹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基准》,对海洋渔业行政执法的裁量条件、标准、幅度作出了统一规定。

《基准》对规范海上渔业行政执法,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完善渔政与海警部门协作机制,保障渔业执法机构合法、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具有重要作用和意义。

问:《基准》制定的基本思路和主要内容?答:制定《基准》主要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依法设定。

湖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指导标准(2021年修订)》的通知

湖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指导标准(2021年修订)》的通知

湖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指导标准(2021年修订)》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林业局
•【公布日期】2021.05.31
•【字号】
•【施行日期】2021.05.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处罚
正文
湖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指导标准(2021年修订)》的通知
各市、州、县林业主管部门,各国家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管理局,省林业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湖北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指导标准(2021年修订)》已经2021年4月7日湖北省林业局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林业局
2021年5月31日。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渔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渔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渔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3.11.07•【字号】苏农规〔2023〕11号•【施行日期】2023.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渔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苏农规〔2023〕11号各设区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厅有关直属单位:为规范渔业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实施,促进公正、公平执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江苏省渔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本基准自2023年12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7日,原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制定的《江苏省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苏海法〔2018〕4号)同时废止。

在执行过程中如出现明显不当、显失公平,或者本基准适用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请及时报我厅批准后,予以调整适用。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2023年11月7日附件江苏省渔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涉及水生野生动物)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涉及水生生物安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涉及长江水生生物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五、《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六、《江苏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七、《江苏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涉及水生野生动物)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八、《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注:1.相关法律条款已经明确了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涉案物品、吊销证照等类型行政处罚内容的,本基准不做重复表述,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2.实施渔业行政处罚,应当按照《江苏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苏农规〔2022〕8号)的有关规定认定从重处罚、一般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以及不予处罚等情形,并确定裁量标准。

罚没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管理和处置办法.doc

罚没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管理和处置办法.doc

罚没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管理和处置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罚没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管理和处置,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水生野生动物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罚没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包括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执法没收的,以及工商、海关、公安、交通、海警等其他部门执法没收后移交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本办法所称罚没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管理和处置是指对罚没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救护、暂养、保管、放归、利用、拍卖、调配和销毁等行为。

第三条罚没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管理和处置应当遵循统一保管、利于保护、管处分离、公开透明和科学环保的原则。

罚没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依法需要实施检疫的,经检疫合格后,方可予以处理。

第四条罚没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调换、私分或者变相私分,不得擅自变价处理、自行拍卖或销毁。

第五条农业部是全国罚没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管理和处置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罚没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管理和处置制度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指导各级渔业主管部门罚没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管理和处置工作。

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罚没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管理和处置的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指导本地区渔业主管部门罚没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管理和处置工作。

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罚没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管理和处置的执行部门,负责提出罚没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处置意见及方案,并具体实施。

第二章保管接收第六条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应当设立罚没物品的保管仓库或者专用场所,对罚没的水生野生动物制品实行统一保管。

罚没水生野生动物制品的数量较多、体积较大或者性质特殊,现有仓库和专用场所无法容纳,或者存放和保管条件不足,可能导致变质、损毁或灭失的,经履行必要的内部审批手续后可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保管单位(以下简称“保管单位”)保管并签订委托保管协议。

非法捕捞涉案物品认(鉴)定和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评估及修复工作办法

非法捕捞涉案物品认(鉴)定和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评估及修复工作办法

非法捕捞涉案物品认(鉴)定和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评估及修复工作办法第一条为依法惩治非法捕捞、破坏水生生物资源的违法行为,统一非法捕捞水生生物资源鉴定及损害评估规范,推动渔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机衔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办理非法捕捞案件中涉案物品认(鉴)定和非法捕捞造成的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评估与修复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认(鉴)定事项包括非法捕捞涉及的捕捞工具、捕捞方法的种类、规格和性质,涉案渔获物的种类、发育程度和保护级别等。

本办法所称的损害评估事项包括非法捕捞造成的水生生物资源损害以及需采取的水生生物资源修复措施。

本办法所称的鉴定评估机构,是指承担本条第一款或第二款所列事项的专业机构。

第四条办理非法捕捞案件过程中,对于涉案捕捞工具、捕捞方法、渔获物实行认定为主,鉴定为辅的原则。

对渔政执法机关可以辨识或直接确定的非法捕捞工具、捕捞方法、渔获物品种和价值的,由县级以上渔政执法机关出具认定意见,作为执法办案依据。

第五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渔政执法机关可以委托鉴定评估机构进行鉴定或评估:(一)难以确定涉案捕捞工具、捕捞方法是否属于禁止使用或限制使用的捕捞工具、捕捞方法的;(二)难以确定涉案渔获物是否属于保护物种的;(三)难以确定水生生物资源损害的;(四)难以确定水生生物资源修复措施的。

对于事实清楚、损害较小的案件,可以采用委托专家评估方式出具专家意见。

第六条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机构,可以承担本办法中规定的鉴定评估事项:(一)具有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资质的机构;(二)国务院渔业主管部门推荐的机构;(三)省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推荐的具备水生生物或水域生态环境研究能力和实验条件的高校、科研院所。

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固定工作场所,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工作质量保证体系,水生生物资源、生态环境或捕捞技术相关专业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三名以上(含一名以上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年#月"%日国务院批准"##$年"&月’日农业部令第"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下简称)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水生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所称水生野生动物产品+是指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的任何部分及其衍生物,第三条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权+可以由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行使,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鼓励-支持有关科研单位-教学单位开展水生野生动物科学研"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究工作!第五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对#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第二章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第六条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水生野生动物资源调查"建立资源档案"为制定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发展规划%制定和调整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提供依据!第七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和改善水生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保护和增殖水生野生动物资源!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国家重点保护的和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水域%场所和生存条件!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侵占或者破坏水生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有权向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检举和控告!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受伤%搁浅和因误入港湾%河汊而被困的水生野生动物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由其采取紧急救护措施&也可以要求附近具备救护条件的单位采取紧急救护措施"并报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已经死亡的水生野生动物"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妥善处理!捕捞作业时误捕水生野生动物的"应当立即无条件放生!第十条因保护国家重点保护的和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补偿要求!经调查属实并确实需要补偿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给予补偿!第十一条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重点保护的和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主要生息繁衍的地区和水域"划定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加强对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的保护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第三章水生野生动物管理第十二条禁止捕捉#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捕捉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必须申请特许捕捉证$%一&为进行水生野生动物科学考察#资源调查"必须捕捉的’%二&为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必须从自然水域或者场所获取种源的’%三&为承担省级以上科学研究项目或者国家医药生产任务"必须从自然水域或者场所获取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四"为宣传#普及水生野生动物知识或者教学#展览的需要$必须从自然水域或者场所获取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五"因其他特殊情况$必须捕捉的&第十三条申请特许捕捉证的程序’!一"需要捕捉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必须附具申请人所在地和捕捉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向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捕捉证%!二"需要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捕捉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必须附具申请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捕捉证%!三"需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捕捉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必须附具申请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向捕捉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捕捉证&动物园申请捕捉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在向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捕捉证前$须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申请捕捉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在向申请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捕捉证前$须经同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负责核发特许捕捉证的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特许捕捉证"#一$申请人有条件以合法的非捕捉方式获得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种源%产品或者达到其目的的&#二$捕捉申请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申请使用的捕捉工具%方法以及捕捉时间%地点不当的&#三$根据水生野生动物资源现状不宜捕捉的’第十五条取得特许捕捉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特许捕捉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工具和方法进行捕捉!防止误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破坏其生存环境’捕捉作业完成后!应当及时向捕捉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申请查验’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对在本行政区域内捕捉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活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向批准捕捉的部门报告监督检查结果’第十六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进行有关水生野生动物科学考察%标本采集%拍摄电影%录像等活动的!必须向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其审核后!报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第十七条驯养繁殖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驯养繁殖许可证&驯养繁殖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驯养繁殖许可证’动物园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渔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驯养繁殖许可证!第十八条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其签署意见后#报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经其批准!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经营利用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监督管理!对进入集贸市场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协助$在集贸市场以外经营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进行监督管理!第二十条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的#应当凭特许捕捉证或者驯养繁殖许可证#向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动物园之间因繁殖动物#需要运输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一条交通!铁路!民航和邮政企业对没有合法运输证明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应当及时通知有关主管部门处理"不得承运!收寄#第二十二条从国外引进水生野生动物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科研机构进行科学论证后"报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二十三条出口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进出口单位或者个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属于贸易性进出口活动的"必须由具有有关商品进出口权的单位承担#动物园因交换动物需要进出口前款所称水生野生动物的"在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前"应当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第二十四条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举办展览等活动的经济利益"主要用于水生野生动物保护事业#第四章奖励和惩罚第二十五条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一’在水生野生动物资源调查!保护管理!宣传教育!开发利用方面有突出贡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二"严格执行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成绩显著的$!三"拯救%保护和驯养繁殖水生野生动物取得显著成效的$!四"发现违反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及时制止或者检举有功的$!五"在查处破坏水生野生动物资源案件中作出重要贡献的$!六"在水生野生动物科学研究中取得重大成果或者在应用推广有关的科研成果中取得显著效益的$!七"在基层从事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五年以上并取得显著成绩的$!八"在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中有其他特殊贡献的&第二十六条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捕获物%捕捉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捕捉证#并处以相当于捕获物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捕获物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七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在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破坏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幅度为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的三倍以下&第二十八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九条伪造!倒卖!转让驯养繁殖许可证"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幅度为五千元以下#伪造!倒卖!转让特许捕捉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幅度为五万元以下#第三十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没收水生野生动物!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第三十一条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进行科学考察!标本采集!拍摄电影!录像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考察!拍摄的资料以及所获标本"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一(拒绝!阻碍渔政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二(偷窃!哄抢或者故意损坏野生动物保护仪器设备或者设施的#第三十三条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规的规定没收的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物!按照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五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条例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野生动植物保护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野生动植物保护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野生动植物保护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为保护野生动植物,减少捕猎、盗猎、非法采伐等违法行为,
我国通过制定相关法规并加强执法力度,对违法行为予以惩处。


是针对不同情况下的行政处罚应该如何裁量呢?下面就来介绍一下
野生动植物保护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首先,要考虑到违法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

对于一些属于本
法所列“禁止性规定”的违法行为,如砍伐、采伐、盗猎、非法购
买等,应当依法予以处罚,属于严重行为的,应当加大行政处罚力度。

同时,对于一些轻微的违法行为,可以适当减轻处罚力度。

其次,考虑到当事人的情况。

当事人可能具有情节较轻、初犯、自首认罪等情况,应当减轻行政处罚力度。

对于那些多次违法、情
节严重、拒不认罪等情况,应当加大行政处罚力度。

再次,认真考虑行政处罚的实效和可能造成的后果。

要考虑到
行政处罚的实际效果和预防效果,以及在处罚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社
会后果和损失。

在制定行政处罚措施时,应当全面权衡各种因素,
采取恰当的处罚力度。

此外,衡量行政处罚的力度还应当根据行政处罚的种类。

通常
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撤销证照、责令停产停业、行政拘留等。

不同的行政处罚类型应当有不同的力度裁量基准。

总之,针对野生动植物保护行政处罚的力度裁量基准,应当全
面考虑各种因素,权衡利弊,采取恰当的处罚力度,在尽可能减少
社会损失、保护野生动植物的前提下,依法予以处罚。

《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水生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所称水生野生动物产品,是指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的任何部分及其衍生物。

第三条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权,可以由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行使。

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鼓励、支持有关科研单位、教学单位开展水生野生动物科学研究工作。

第五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对《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

第二章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第六条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水生野生动物资源调查,建立资源档案,为制定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发展规划、制定和调整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提供依据。

第七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和改善水生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保护和增殖水生野生动物资源。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国家重点保护的和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水域、场所和生存条件。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侵占或者破坏水生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有权向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检举和控告。

捕捞作业时误捕水生野生动物的,应当立即无条件放生。

第十条因保护国家重点保护的和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补偿要求。

经调查属实并确实需要补偿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三章水生野生动物管理第十二条禁止捕捉、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

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捕捉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必须申请特许捕捉证:为进行水生野生动物科学考察、资源调查,必须捕捉的;为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必须从自然水域或者场所获取种源的;为承担省级以上科学研究项目或者国家医药生产任务,必须从自然水域或者场所获取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为宣传、普及水生野生动物知识或者教学、展览的需要,必须从自然水域或者场所获取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因其他特殊情况,必须捕捉的。

未经许可人工繁育以及销售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案(从农(水生野生)罚〔2021〕1号)

未经许可人工繁育以及销售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案(从农(水生野生)罚〔2021〕1号)

未经许可人工繁育以及销售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案(从农(水生野生)罚〔2021〕1号)【主题分类】农林渔牧【发文案号】从农(水生野生)罚〔2021〕1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8修正)32495747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8修正)324957250200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8修正)324957280200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8修正)324957480100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8修正)324957270100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8修正)324957270200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8修正)324957280100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8修正)324957330100【处罚日期】2021.07.19【处罚机关】广州市从化区农业农村局【处罚机关类型】农业农村部/厅/局【处罚机关】广州市从化区农业农村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执法级别】区/县级【执法地域】从化市【处罚对象】李**【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1.09.07 16:10:0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从农(水生野生)罚〔2021〕1号被处罚对象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处罚类别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处罚决定日期2021-07-19处罚事由经调查,当事人于2017年至2020年期间,分别从从化太平养殖场、“赵公子”、何国仕处购买人工繁育的黄喉拟水龟用于繁育和销售。

截至2020年9月2日,当事人家中共养殖有涉案乌龟63只,根据华南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编号:穗司鉴204401005529901302)鉴定为黄喉拟水龟(其中亚成体33只,幼体30只)。

经查实上述33只亚成体黄喉拟水龟是当事人购买回来用于繁育的,30只幼体黄喉拟水龟是当事人自己繁育的。

《非法捕捞案件涉案物品认(鉴)定和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评估及修复办法(试行)》发布生效

《非法捕捞案件涉案物品认(鉴)定和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评估及修复办法(试行)》发布生效

本期聚焦司法鉴定收费规定执行。

第八条渔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按照渔业违法案件取证规范要求做好案件相关证据的收集和固定,并协助鉴定评估机构做好鉴定、评估等工作。

第九条鉴定评估机构认为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满足鉴定需要的,渔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补充。

第十条鉴定评估专业技术人员提取鉴定材料的,渔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派两名具备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到场见证并在提取记录上签字。

经渔业行政处罚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向委托鉴定评估的人员提供与鉴定评估相关的案情资料;必要时,可允许相关鉴定评估人员旁听对当事人的询问。

第十一条鉴定评估应当采用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

尚未制定标准、规范的,应当采用普遍认可、广泛采用的鉴定评估方法。

第十二条委托鉴定评估一般应在三十日内完成。

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鉴定评估时限。

鉴定评估机构出具的鉴定评估报告应由主要负责同志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专家出具的鉴定评估报告应由专家本人签字。

第十三条认(鉴)定涉案捕捞工具应当依据《渔具分类、命名及代号》(GB/T5147)确定其名称,并结合农业农村部或相关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公布的、禁止或限制使用的捕捞工具名录及相关规定,判定其是否属于禁止或限制使用的捕捞工具。

认(鉴)定涉案电鱼工具应当综合考虑其结构或组成、工作原理等因素。

第十四条认(鉴)定涉案渔获物物种应当确定其科学名称、保护级别、发育程度、物种来源等相关事项。

第十五条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评估分为直接损害评估和间接损害评估。

第十六条直接损害评估主要是评估非法捕捞渔获物的价值。

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水生物种、未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水生物种的地方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其价值评估按照《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办法》执行。

其他渔获物的价值,根据销售金额进行认定;无销售金额、销售金额难以查证或者根据销售金额认定明显偏低的,根据市场价格进行认定;仍无法认定的,由渔业行政处罚机关认定或者由有关价格认证机构作出认证并出具报告。

市水产局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市水产局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
按照直接损失的20%计算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万元。
按照直接损失的30%计算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100万元。
24
渔业船舶未经检验、未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擅自下水作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7
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七款。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8
在禁渔区、禁渔期内收购、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八款。
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12
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条第一款。
由发放养殖证的机关责令限期开发利用;
逾期未开发利用的,吊销养殖证,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13
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的,
没收该渔业船舶。
25
按照规定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继续作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收缴失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强制拆解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26
渔业船舶应当申报营运检验或者临时检验而不申报的,渔业船舶应当申报营运检验或者临时检验而不申报的,

威海市海洋与渔业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

威海市海洋与渔业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
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
第四十四条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经营未经审定批准的水产苗种,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
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经营未经审定批准的水产苗种
1
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
第四十五条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从事水产品捕捞演示、养殖演示等娱乐性渔业活动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未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从事水产品捕捞演示、养殖演示等娱乐性渔业活动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1
39马力以下渔船
较小数额罚款:处5千元—1万元罚款
2
40--149马力渔船
一般数额罚款:处1—1.5万元罚款
没收考察、拍摄的资料以及所获标本,并处3-4.5万元罚款
序号
法律法规
违法行为
条款及规定内容
级别
使用条件
裁量幅度
2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29条
伪造、倒卖转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
伪造、倒卖、转让驯养繁殖许可证,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37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幅度为50000元以下
序号
法律法规
违法行为
条款及规定内容
级别
使用条件
裁量幅度
2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进行科学考察、标准采集、拍摄电影、录像的
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进行科学考察、标准采集、拍摄电影、录像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考察、拍摄的资料以及所获标本,可以并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

江西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

江西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

江西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林业局•【公布日期】2019.11.11•【字号】赣林护发〔2019〕11号•【施行日期】2019.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野生动植物资源,行政处罚正文江西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各市、县(区)林业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为从制度和机制上预防行政执法权力滥用,提高依法行政工作水平,根据《江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省政府令196号)以及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做好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有关工作的通知》(赣府法办字〔2016〕2号)要求,我局按照新修改的《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制定了《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如遇重大问题,请及时向省林业局政策法规和林业改革处报告。

附件: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江西省林业局2019年11月11日附件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一、非法使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为食用非法购买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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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水生野生动物)序号违法行为法律依据适用情形处罚裁量标准1 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属于其他受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二级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5倍以上8倍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一级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2 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海洋执法部门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猎捕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没收猎捕工具,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处以猎获物价值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非法猎捕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没收猎捕工具,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处以猎获物价值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3 非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没收猎捕工具,吊销狩猎证,并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处以猎获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没收猎捕工具,吊销狩猎证,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处以猎获物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4 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野生动物《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其他受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没收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处以价值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二级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没收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处以价值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一级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没收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处以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5 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其他受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工繁育许可证、撤销批准文件、收回专用标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属于其他受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当于实物价值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属于国家二级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当于实物价值5倍以上8倍以下罚款。

属于国家一级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当于实物价值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曾经因同类违法行为被处理过的吊销人工繁育许可证、撤销批准文件、收回专用标识6 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利用、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利用、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涉案货值2万元以下的没收野生动物,并处野生动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涉案货值2万元以上的没收野生动物,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一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7 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二级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一级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4倍以上6倍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使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6倍以上8倍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使用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8 违反规定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所引进的野生动物,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经批准引进,但未按规定办理检疫等手续的没收所引进的野生动物,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批准引入的没收所引进的野生动物,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批准引入,导致物种风险的没收所引进的野生动物,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9 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的,由县级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风险的责令限期捕回,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部门责令限期捕回,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捕回的,由有关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代为捕回或者采取降低影响的措施,所需费用由被责令限期捕回者承担。

导致动物伤人或者防疫风险的责令限期捕回,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1 0 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野生动物有关证件、专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有关证件、专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证件、专用标识、有关批准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及证件、标识、文件5张以下的没收违法证件、专用标识、有关批准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及证件、标识、文件5张以上20以下的没收违法证件、专用标识、有关批准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及证件、标识、文件20张以上50张以下的没收违法证件、专用标识、有关批准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及证件、标识、文件50张以上的没收违法证件、专用标识、有关批准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1 1 非法猎捕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猎捕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保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捕工具,有猎获物的,没收猎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

非法猎捕省二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没收捕获物、捕捉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没有捕获物的,没收猎捕工具,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非法猎捕省一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没收捕获物、捕捉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没有捕获物的,没收猎捕工具,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1 2 非法加工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加工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保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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