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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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法规解读

工程造价法规解读

工程造价法规解读工程造价法规对于工程项目的控制和管理有着重要的作用。

以下是对工程造价法规的解读,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这些法规。

一、工程造价管理的法律依据工程造价管理的法律基础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为工程造价管理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规定,确保了工程造价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二、工程招标投标制度与造价管理工程招标投标制度是确保工程造价合理、公开、公正的重要手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合理的造价标准,确保投标人之间的竞争公平机会。

三、工程造价预算与核算工程造价预算是工程项目进行前期投资决策和费用控制的依据。

预算应当细化到具体的项目工程量、材料价格、人工费用等方面,确保预算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工程核算是对工程项目进行实际费用核对和结算,衡量预算与实际情况的一致性。

四、工程造价控制与审批工程造价控制是为了保证工程项目的投资效益和成本控制而采取的管理措施。

控制措施主要包括编制和执行造价计划、费用监控、质量控制等方面。

审批程序是保证工程造价合理性和合法性的重要环节,必须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审批和监管。

五、工程索赔与争议解决在工程项目中,由于各种原因,可能会发生索赔和争议。

工程索赔是需求方对工程承包商的索赔要求,而争议解决是当双方无法协商解决时采取的解决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索赔和争议的解决必须依法进行,确保各方合法权益的平衡和维护。

六、工程造价法规的修订与发展为了适应不断变化的经济环境和法律规定,工程造价法规需要不断修订和发展。

这有助于进一步完善工程造价管理体系,提高工程项目的效益和合理性。

通过对工程造价法规的解读,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这些法规,从而在工程项目的控制和管理中更加规范和科学。

工程造价法规的合理运用,将推动工程项目的发展与进步,为社会经济的发展做出贡献。

工程造价法律法规

工程造价法律法规

工程造价法律法规工程造价是指在施工项目中,根据项目的建设规模、工程量及其它工程特征,综合计算所需的费用,并据此组成的一种专门计算方法。

在工程项目中,工程造价的核算是一个重要的环节,它直接关系到项目的投资、质量、工期和效益等方面。

因此,工程造价的法律法规对于保障工程投资的合理性和公平性至关重要。

一、工程造价法规的立法基础工程造价法规的立法基础主要包括《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

其中,《建筑法》规定了建筑工程的总价应当合理,各项费用明细清楚,业主应当按照设计文件,按照工程实际进度支付工程款项。

《招标投标法》则规定了在建设工程项目中,应当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进行工程承包合同的签订,保障工程造价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则对建筑工程的质量管理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规定了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程序。

二、工程造价的核算方法根据《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工程造价的核算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首先是编制概算,根据工程的规模和特征,确定工程的总造价;其次是编制施工图预算,在具体施工方案确定后,根据施工图设计,编制详细施工图预算;最后是核定竣工结算,即根据工程的竣工情况,最终确认工程的造价。

在核算工程造价的过程中,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工程造价数据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三、工程造价争议的解决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工程造价可能会出现争议。

这时,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等方式进行解决。

在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一致的,双方可以签订书面协议;如果在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可以申请相关部门予以协调,或者通过仲裁等方式解决争议。

在工程造价争议解决的过程中,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四、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为了确保工程造价的合理性和公平性,需要加强对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

在施工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工程造价的审查,确保各项费用的支出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要建立健全工程造价档案,定期进行审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造价工程师复习材料-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造价工程师复习材料-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章相关法律法规知识框架考情分析本章涉及到的法律法规众多,但是都属于“精炼”型的介绍,学习方法为理解记忆,学习难度不大。

预计2014年的分值为12分左右。

题型2013年2012年2011年单选题6题6分8题8分8题8分多选题4题8分3题6分3题6分合计10题14分11题14分11题14分第一节合同法及价格法一、合同法(一)合同的订立1.合同的形式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含数据电文)、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默示形式和推定形式)。

法律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提示】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合同的内容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提示】《合同法》在分则中对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拖工合同)内容作了专门规定。

3.合同订立的程序当事人订立合同,需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1)要约1)要约及其有效的条件。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应当符合如下规定:①内容具体确定;②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也就是说,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必须是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必须具备合同的主要条款。

【提示】有些合同在要约之前还会有要约邀请。

所谓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如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例题·单选题】下列行为中,属于要约的是()。

A.发布招标公告B.寄送价目表C.寄送订货单D.发布招股说明【答案】C【解析】参见教材P30。

2)要约的生效。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提示】如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工程造价法律法规

工程造价法律法规

工程造价法律法规1. 引言工程造价是指在建设项目中所需的各项费用,包括施工、材料、设备、劳动力和管理等方面的费用。

工程造价的核算和管理,需要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

本文将介绍与工程造价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其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和作用。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是我国最重要的招投标法律法规,对工程造价的核算和控制具有重要影响。

根据该法规,招标单位需要依法公开招标,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预审,并根据招标文件确定中标人。

这样可以确保施工单位的选择合理,并减少工程造价的浪费。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是规范我国建筑行业的基本法律法规之一。

该法规明确了建筑工程的有关要求,包括工程造价的核算和支付。

建筑单位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工程造价的明细及结算办法,并及时支付工程款项。

这样可以保障施工单位的权益,同时也保证了工程造价的合理管理。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规范我国合同行为的重要法律法规之一。

在工程造价的核算和管理中,合同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合同约定了工程造价的内容、支付方式、索赔与违约责任等条款,保证了工程造价的有序执行,避免了纠纷的发生。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是对招投标法的具体细化和补充。

该法规明确了工程造价的核算方法和标准,要求招标文件中必须有明确的工程造价要求,并对投标单位的报价进行评审和比选。

这样可以避免工程造价的虚高和低于成本,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6. 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是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一项规范工程造价管理的文件。

该办法明确了工程造价核算的方法和程序,包括编制工程造价预算、审核工程造价、结算工程款项等。

这样可以有效地管理工程造价,确保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

7. 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规定了对建设项目进行变更的程序和要求。

工程造价的法律法规与风险防控

工程造价的法律法规与风险防控

工程造价的法律法规与风险防控工程造价是指在建设工程项目的过程中,涉及到的项目预算、定价、支付等费用的计算与控制。

工程造价的管理涉及多个方面,其中包括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风险防控措施。

本文将从两个方面介绍工程造价的法律法规以及风险防控。

一、工程造价的法律法规1.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这是我国针对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制定的最重要的法规之一。

该条例详细规定了建设工程的造价管理范围、费用的计算方法、工程造价的审查、工程造价信息的报告等方面的内容。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的出台,有利于规范建设工程的造价管理,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2. 国有建设工程投资预算标准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针对国有建设工程项目投资预算的编制和审查制定了一系列的标准。

它要求对不同类型的工程项目,按照经济合理、合法合规的原则进行预算编制。

通过该管理办法,可以提高工程项目预算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3. 建设项目施工合同管理办法施工合同是工程造价管理中的关键环节之一。

该管理办法对建设项目施工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通过严格管理施工合同,可以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并防止合同纠纷的发生。

二、工程造价的风险防控1. 预算风险防控在工程造价的预算过程中,需要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

例如,在预算编制过程中,需要考虑到原材料价格上涨、劳动力成本增加等因素对造价的影响,并制定相应的风险应对策略。

2. 合同履约风险防控在工程项目的合同履约过程中,需要注意合同条款的解读与执行,及时处理各类变更和索赔事件,以防止不必要的损失。

同时,也需要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机制,明确各方责任,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3. 成本控制风险防控工程项目的成本控制是工程造价管理的核心内容之一。

需要及时监控工程进展情况,确保成本在可控范围内。

同时,还需要对工程项目进行绩效评估,及时调整预算,以保证项目的经济效益。

总结起来,工程造价的法律法规和风险防控是确保建设工程项目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

工程造价的政策法规与行业标准

工程造价的政策法规与行业标准

工程造价的政策法规与行业标准工程造价是指在建筑和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和投资等各个阶段,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和行业标准,对项目的费用进行计算、预算和控制的工作。

政策法规与行业标准是指在工程造价领域中,由国家和行业制定的规范和准则,对工程造价的计算、控制和管理等方面提供了指导和支持。

一、国家政策法规对工程造价的规定在我国,政府和相关部门针对工程造价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法规,旨在规范行业秩序,保障质量安全,促进经济发展。

其中,最重要的法律法规包括: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该法规定了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和投标程序,明确了工程造价的相关规定,保护了竞争公平和合法权益。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该法规定了建筑工程的管理制度,强调了工程质量和安全标准,要求建设单位对工程造价进行科学合理的预算和控制。

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该条例规定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主要内容和要求,包括工程造价的控制和管理要求,以确保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

以上几个法规是工程造价领域中最具有权威性和指导性的法律法规,对于工程造价的计算、监控和控制起着重要的作用。

因此,工程造价人员在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工程造价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二、行业标准对工程造价的要求除了政策法规,工程造价领域还有一些行业标准对工程造价进行细化和规范,为工程造价人员提供了更具体和详细的指导。

以下是几个重要的行业标准:1.《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该规范是由中国建筑业协会制定,对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要求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包括工程造价的计算方法、造价控制的原则和方法、造价管理的程序等。

2.《建筑工程计价规范》:此规范是由中国土木工程学会制定,对建筑工程造价计算的方法和流程进行了规范,确保计价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3.《建筑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规范》:该规范是由中国建筑工程学会编制,对建筑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的方法进行了规定,为工程造价人员提供了依据。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法律依据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法律依据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法律依据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依据法律法规,通过专业技术手段对工程造价进行评估和鉴定,为司法活动提供专业的价格水平和损失评估信息的一种司法鉴定行为。

在中国,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建设工程与管理法律法规、相关法院的司法解释以及工程造价相关的技术规范等。

一、建设工程与管理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该法是中国建设工程领域的基础性法律,规定了建设工程活动的各项内容和管理办法。

在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方面,该法规定了建设工程项目的投资控制,工程造价在整个工程过程中起到了重要的约束和指导作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土地使用权的获取、转让和补偿等问题。

在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土地使用权是一个重要的价值要素,土地的合法性和价格评估是鉴定过程中必须考虑的因素之一。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有着重要的影响。

招标投标过程中的价格要素和造价计算方法,以及投标企业之间的价格竞争等,都会直接关系到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二、相关法院的司法解释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明确了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的工程造价争议的解决办法和相关计算原则。

法院在审理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案件时,通常会参考该司法解释,以保证判决结果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该规定明确了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所需的证据类型和举证责任等。

法院在受理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案件时,会根据该规定对鉴定所需的证据进行认定和审查,确保证据的可信度和鉴定结果的科学性。

三、工程造价相关的技术规范1.《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规定了工程造价的计量和核算要求,明确了造价管理的基本原则和程序。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需要参考和遵守该办法的相关规定,保证鉴定过程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2.《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对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进行了具体化和细化,进一步规定了工程造价的计算方法和核算规则等。

工程造价法律法规

工程造价法律法规

工程造价法律法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工程造价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社会经济稳定发展,制定本法律法规。

第二条工程造价应当遵循经济、公正、合理、透明、科学的原则。

第三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发展工程造价技术、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等相关产业。

第四条工程造价应当依法评估,不得弄虚作假、误导群众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章工程造价评估第五条工程造价评估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设计方案、建设地点、建筑面积、规模等因素,对建设工程所需费用进行测算、控制和核算的过程。

第六条工程造价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万元;2. 拥有5名以上专职工程造价师;3. 具备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第七条工程造价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执行工程造价评估标准,对建设工程所需费用进行测算、控制和核算。

第八条工程造价评估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开展工程造价评估工作,并向业主提供工程造价评估报告。

第九条工程造价评估机构应当保证工程造价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得弄虚作假或者误导业主。

第三章工程招标与合同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依规组织工程招标,公开透明,公平竞争,选取具有资质条件的投标人,达成合理的建设工程造价合同。

第十一条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所需建设工程的特点和要求确定招标方式,选取最优方案。

第十二条投标人应当遵循公平竞争、诚实守信、合法经营的原则,不得恶意串标、恶意出价、违反投标规定等行为。

第十三条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严格履行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项,确保建设工程按要求建成。

第十四条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履行质量监督和检验职责,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

第四章工程结算与支付第十五条建筑承包商应当按照工程造价合同明确的价格标准执行工程结算,合理、透明、公正地计算工程费用,并向建设单位提供工程结算报告。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合法的工程款项。

第十七条工程结算应当按照实际完成情况和相关资料计算,退还未使用或超出限额的保证金和冻结资金。

工程造价管理的法律依据以争议解决的法律问题

工程造价管理的法律依据以争议解决的法律问题

工程造价管理的法律依据以争议解决的法律问题工程造价管理是指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对项目的造价进行动态管理和控制,以确保项目的预算合理、费用可控、经济效益最大化的一项重要工作。

在工程造价管理的实践中,难免会遇到一些法律问题和争议。

本文将就工程造价管理的法律依据以及相关的争议解决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一、工程造价管理的法律依据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工程建设项目中,各方之间通常会签订建设工程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为工程造价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根据该法律,建设工程合同的当事人有权自主协商合同中的价款及支付方式,并按照约定进行支付。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对工程项目的招标和投标程序、要求及监督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在工程造价管理中,对于涉及公共财政资金的工程项目,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招标和投标,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确保工程造价的公平、公正。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

在工程造价管理中,为了保证工程造价的质量和安全,必须按照该条例的规定进行施工和验收,并在验收合格后支付相应的工程款项。

二、工程造价管理中的争议解决法律问题2.1 合同履行争议在工程造价管理中,由于合同双方的权益不一致或合同条款的不明确等原因,可能会发生合同履行争议。

例如,工程项目的变更和延期等问题,都可能导致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

此时,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争议。

2.2 价款支付争议在工程造价管理中,由于双方对工程完成情况或费用计算方式等方面存在分歧,可能会引发价款支付争议。

一方可能认为工程完成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拒绝支付价款;另一方则可能主张工程质量合格,要求支付相应的价款。

此时,双方可以通过鉴定、仲裁或诉讼等途径解决争议。

造价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考试题

造价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考试题

造价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考试题1、多选从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在以下方面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

A.注册资本B.技术装备C.历史业绩D.专业技术人员E.年纳税(江南博哥)金额正确答案:A, B, C, D2、多选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A.法律、法规B.有关技术标准程C.有关设计文件D.建设工程承包合同E.建设工程保险合同正确答案:A, B, C, D3、单选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属于()保险。

A.财产保险B.人身保险C.第三者责任保险D.强制保险正确答案:A4、多选《价格法》规定,生产经营者定价的基本依据是()。

A.生产经营成本B.市场供求状况C.国民经营发展D.社会发展状况E.社会承受能力正确答案:A, B5、单选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期限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的滞纳金。

A.万分之五B.万分之三C.百分之五D.百分之三正确答案:A6、单选我国《建筑法》规定的建筑工程发包方式为()。

A.招标发包和邀请发包B.公开招标和直接招标C.招标发包和直接发包D.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正确答案:D7、多选我国把土地分为()。

A.农用地B.建设用地C.临时用地D.未利用地E.私有用地正确答案:A, B, D8、单选下列对《建筑法》中关于资质管理规定的理解,表述正确的是()。

A.建筑施工企业不能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揽工程B.建筑施工企业可以借用其他施工企业的营业执照,但不能以自己名义承揽工程C.建筑施工企业可以借用其他企业的资质证书,但禁止超越后者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揽工程D.建筑施工企业可以允许其他单位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但不能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正确答案:A9、多选合同的主体,是指合同关系中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和参与者,包括()。

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法律 法规和制度

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法律 法规和制度

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第一节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共分八章八十五条。

总则说明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继续维护建筑市场的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建筑法>所称建筑活顶是指各类法昂五建筑及其附属实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还规定: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国家扶持建筑工程安装标准,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房屋建筑设计水平,鼓励节约能源个保护环境,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筑活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一)建筑许可1.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2.建筑工程招标的开标,评标,定标由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实施,并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3.建筑工程实施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建筑工程实施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4.政府及其下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i,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建筑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5.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6.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7.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总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8.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实行联合共同承包,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的许可范围承揽工程.9.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简直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的单位没禁止分包将其车女奥德工程再分包..建筑工程监理1.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的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国家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推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证书.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建筑设计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承包工程质量与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建筑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非法干涉招标投标的活动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招标人是依据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的资金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专业力量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建设主管部门认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方法和办法等事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便的专家不得小于成员总数的2/3前款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与招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国务院对特定招标项目的评标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合同的基本原则平等的原则,自愿的原则,公平的原则,诚实信用的原则,合法的原则合同法的构成合同法由总则,分则和附则三部分构成,总则包括一般规定,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违约责任,其他规定.分则按照合同标地的不同,将合同分为15类,即买卖合同;供用电,水哦,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是一部规范我国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土地利用,耕地保护,建设用地等行为的法律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1)土地所有权。

工程造价管理的法律依据

工程造价管理的法律依据

工程造价管理的法律依据工程造价管理是指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对造价进行科学、规范、有效的管理工作。

而工程造价管理的法律依据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法规方面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颁布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是工程造价管理的法律依据之一。

该办法明确了工程造价管理的基本原则、工程造价计算方法、造价审批程序等内容,为工程造价管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2.《招标投标法》是另一个与工程造价管理密切相关的法律依据。

招标投标过程中,工程造价合理性是评审标准之一,合同的签订也需要依据工程造价的合理性指导。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规定了对工程造价管理的审计要求,明确了审计机关对工程造价进行审计的权限和程序。

二、合同法方面的依据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工程项目的建设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工程造价和款项支付的相关事项。

工程造价是工程合同具体执行的核心内容之一,工程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造价的管理和控制。

2.在工程造价管理过程中,如发生工程变更、索赔等情况,合同法也是常用的法律依据之一。

工程合同变更和索赔的金额计算往往需要依据合同约定和工程造价的相关规定进行。

合同法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为工程造价管理提供了可靠的法律基础。

三、法院判例和司法解释方面的依据1.法院判例是工程造价管理的常用法律依据之一。

由于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可能涉及到合同履行、侵权等纠纷,法院判例中一些具体案例的判决结果对于工程造价管理的法律适用具有指导作用。

2.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也是工程造价管理的重要依据之一。

其中包含了丰富的案例剖析和法律适用原则,为工程造价管理提供了具体的法律指导。

综上所述,工程造价管理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法律法规、合同法以及法院判例和司法解释等。

在实践中,工程造价管理人员应当根据这些法律依据,科学、规范地进行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保证工程造价的合理性和合法性,有效控制工程造价风险,促进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

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法律法规1. 前言工程造价管理是指对工程项目的成本进行合理控制和管理的一项工作。

为了维护项目的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的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需要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本文将介绍一些与工程造价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是我国关于建筑工程法律法规的基本法律法规之一。

该法律法规规定了工程建设的基本原则、建设单位的责任、建筑施工许可等内容,对工程造价管理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该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建设的法律地位和原则建设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工程建设的合同管理建筑施工许可和验收等。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是我国用于规范工程建设招标和投标活动的法律法规之一。

在工程造价管理中,招标和投标是非常重要的环节,这个法律法规对于确保招标和投标的公平竞争、保障优质工程的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该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包括:招标投标的基本原则和程序招标人和投标人的权利和义务招标文件的准备和公告招标评标和中标确定等。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我国关于合同法律法规的基本法律法规之一。

工程造价管理中,合同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对于保障各方的权益、规范工程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该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包括:合同的订立和效力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合同中的违约责任等。

5. 工程造价管理相关规范除了上述法律法规之外,还有一些工程造价管理的相关规范,这些规范是由国家和行业组织制定的,具有一定的指导性。

其中,比较重要的规范有:工程造价咨询管理暂行规定工程造价咨询标准工程造价信息化管理规范。

这些规范对于工程造价管理的流程、报价、结算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和说明,对于提高造价管理的水平和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6. 结语工程造价管理涉及到多个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只有充分了解和遵守这些法律法规和规范,才能保障工程项目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建设的公平、公正、公开。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第一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一、建筑法《中华人民国建筑法》主要适用于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但其中关于施工许可、企业资质审查和工程发包、承包、禁止转包,以及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和质量管理的规定,也适用于其他建设工程。

(一)建筑许可建筑许可包括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和从业资格两个方面。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1)施工许可证的申领。

除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外,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如下条件:①已办理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②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取得规划许可证;③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④已经确定建筑施工单位;⑤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⑥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⑦建设资金已经落实;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开工。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

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3)中止施工和恢复施工。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设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2.从业资格(1)单位资质。

从事建筑活动的施工企业、勘察、设计和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围从事建筑活动。

建设部令第149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149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9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2月22日经建设部第8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六年三月二十二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管理,提高工程造价咨询工作质量,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实施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指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五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依法进行的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专业部门负责对本专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鼓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加入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织。

第二章资质等级与标准第八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

第九条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如下:(一)已取得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满3年;(二)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企业注册资本总额的60%;(三)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5年以上;(四)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6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五)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六)专职专业人员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七)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八)企业近3年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九)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十)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十一)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十二)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禁止的行为。

有关工程造价的法律法规条文

有关工程造价的法律法规条文

有关工程造价的法律法规条文1、《建筑法》第18条:“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

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

”2、《招标投标法》第33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1、《建筑法》第18条:“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

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

”2、《招标投标法》第33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3、《招标投标法》第41条:“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4、《招标投标法》第46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5、《合同法》第269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6、《合同法》第275条:“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

”7、《合同法》第279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工程造价法律法规

工程造价法律法规

工程造价法律法规一、引言工程造价是指在建设工程过程中确定工程费用的一项重要工作,其涉及到资金的合理利用、建设工程的经济效益以及各方权益的保护等方面。

为了维护建设工程的正常进行和各方的合法权益,各国都制定了相关的工程造价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部分国内外的工程造价法律法规进行梳理和分析。

二、国内1.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该法规于2005年颁布,以规范和管理建设工程造价的相关活动和行为。

其主要内容包括建设工程造价的计算、审查、评审以及奖励和处罚等方面的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该法规于2000年颁布,是我国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基本法律。

其中关于工程造价的规定主要包括:评标办法、询比办法、限价办法等,是确保工程造价公平、透明的关键性文件。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办法该法规于2004年颁布,是对招标投标法的进一步完善和细化。

其中涉及到工程造价的内容主要包括:工程造价控制及支付、造价工作的组织和监督机构等方面的规定。

4. 工程规划、设计和监理管理办法该法规于2004年颁布,旨在加强对工程规划、设计和监理过程中的造价管理。

其中明确了工程设计阶段应进行预算和造价核定的要求,以及监理人员在工程造价方面的职责和义务。

三、国际1. 美国联邦法律关于工程全社会造价美国联邦法律对工程造价的管理主要由《美国联邦合同法》和《美国联邦公共建筑工程项目成本管理法》来规范。

其中前者主要涉及工程造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约束,后者则主要规定了工程造价在公共建筑工程项目中的控制办法。

2. 英国工程造价法规英国的工程造价法规主要由国家标准和行业协会的准则来约束。

其中值得一提的是英国颁布的《城市设计与经济福利指南》以及《工程与设计合同》等法规都对工程造价的管理提供了指导。

3. 澳大利亚工程造价法规澳大利亚相关的工程造价法规主要由《澳大利亚工程造价管理准则》来规范。

该准则从工程项目的计划、预算、施工和决算等方面对工程造价进行了全面细致的管理和监督。

工程造价管理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工程造价管理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工程造价管理的法律依据有哪些随着建筑行业的快速发展,工程造价管理成为了至关重要的一环。

工程造价管理的实施不仅需要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还需要建立在严格的法律依据之上。

本文将介绍工程造价管理的法律依据,并探讨其对项目实施的重要性。

一、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法《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法》是工程造价管理的重要法律依据之一。

该法规定了招标投标活动的组织、实施、监督等方面的规则和程序,并对招标投标各方的权利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

在工程造价管理中,招标投标过程的公平、公正、透明等原则的执行,有助于确保工程的造价管理在合理、公正、公平的基础上进行。

二、建筑法律法规除了《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法》,还有一系列与建筑工程相关的法律和法规对工程造价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等。

这些法律法规分别规定了工程建设、合同签订、支付结算等方面的相关规则,为工程造价管理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三、预算编制和审核标准工程造价管理的核心是对工程预算的编制和审核。

我国建筑行业制定了相关的预算编制和审核标准,如《建筑工程项目预算编制规范》,《工程项目综合预算编制与审查基本规定》,这些标准规定了预算编制和审核的具体要求,明确了各类费用的计算方法和标准,确保了工程造价管理的准确性和规范性。

四、成本管理制度成本管理是工程造价管理中不可或缺的环节。

我国建筑行业建立了一整套成本管理制度,如《建筑施工企业成本会计制度》、《建筑工程项目成本管理办法》等。

这些制度规定了成本计算、成本控制、成本分析等方面的要求,为工程造价管理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保障。

五、勘察设计费管理规定工程造价管理中的勘察设计费管理也有相关的法规依据。

我国建设部颁布了《建筑施工工程勘察设计费收费管理办法》,规定了勘察设计费收费的原则和参考标准,明确了收费的计算和管理要求。

该办法为工程造价管理提供了依据,保障了勘察设计费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建筑工程中级职称法律法规汇总

建筑工程中级职称法律法规汇总

④禁止行为。

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造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造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 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 不具备资质条件的单位。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 再分包。

⑤建造工程造价 .建造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 单位应当依法订立,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 建造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由发包单位与承 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9. 建造工程监理: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对承包 表建设单位实施的监督管理活动. 10. 建造安全生产管理.建造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 的方针,建立健全 和。

建造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wei )险作业 , 11. 建造工程质量管理。

建造工程实行12. 合同法。

合同法中所列的平等主体有三类: 。

(法人是组织) 1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 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 用书面形式。

建造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14. 合同订立的程序。

①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 约束。

也就是说,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必须 是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必须具备合同的主要条款。

如:的,视为要约。

③要约的生效。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④要约的撤回和撤销.要约可以撤回, 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人。

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A 、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 可撤销;B 、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 并已经为履 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⑤承诺是受要约人允许要约的意 思表示。

⑥承诺的生效。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⑦承诺的撤回 .承诺可以撤回 ,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 约人。

⑧要约内容的变更。

1. 建造许可包括:建造工程施工许可、从业资格。

2. 施工许可证的申领。

建造工程,由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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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一. 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 建筑许可①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②申请施工许可证应具备的条件:a) 已办理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b) 在城市规划区里的建筑工程,已取得规划许可证;c) 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d) 已经确定建筑施工单位;e) 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f) 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g) 建设资金已经落实;h)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③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建设单位应自领取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

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延期超时的,许可证自动废止。

④在建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做好维护管理工作。

⑤批准开工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重新办理开工报告批准手续。

2. 建筑工程承发包①联合承包:联合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承担连带责任,并应按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②除总承包合同已约定的分包外,须经建设单位认可;③但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全部转包给他人;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④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总承包合同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分包合同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3. 建筑工程监理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4.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2)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3) 施工现场安全有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二. 增合同法1. 合同的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2. 合同的基本原则: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合法的原则三.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1. 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 政府在必要时,可对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①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②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③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④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⑤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2) 干预措施:限定差价率或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

2. 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①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②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理制度,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③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1) 建设用地①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②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土地附着物和青苗的报偿费;③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划拨方式取得:A.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B.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C.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D.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④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a) 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给予适当补偿b) 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c) 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d) 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e) 公路、铁路、机场、扩厂等经核准报废的。

3. 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1) 保险合同可以分为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2)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3)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4) 财产保险合同①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均属财产保险;②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退还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可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剩余部分退还投保人;③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保险人所承担的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④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5) 人身保险合同①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②投保人如超过规定的期限6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③保险人对人身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④合同效力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

但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⑤投保人解除合同,保险人应自接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30日内,退还保险费。

⑥无论哪方解除合同,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按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⑦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是须经被保险人同意;4. 税收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1) 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应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2) 应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或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3)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可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否则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4) 税率分为: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全额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和定额税率;5) 按税收征收对象不同,税收可分为: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资源税和行为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五种。

§1.2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制度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定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资质;一.建设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资格管理1. 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①初始注册:自执业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注册申请,初始注册有效期为四年;②延续注册:应在注册有效期满30日前申请延续注册,有效期为四年;③变更注册:变更注册后延续原注册有效期;④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a)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b) 申请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c) 未达到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合格标准的;d) 前一个注册期内工作业绩达不到规定标准或未办理暂停执业手续而脱离工程造价业务岗位的;e) 受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f) 因工程造价业务活动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g) 因前项规定以外原因受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三年的;h) 被吊销注册证书,自被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三年的;i)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被撤销,自被撤销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三年的;j) 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⑤注册造价工程师有权发起设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⑥继续教育,分必修课和选修课,每一注册有效期各为60学时。

2. 造价员从业资格制度1)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原则每3年检验1次;2)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验证不合格或注销证书和专用章:①无工作业绩;②脱离工程造价业务岗位的;③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的;④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的;⑤在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中有不良记录的;⑥涂改《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转借专用章的;⑦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以造价员名义从业的;3) 继续教育: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30小时/3年;二.增合同法1. 1.合同的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2.合同的基本原则: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合法的原则三.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1.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标准:1) 乙级资质标准②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企业注册资本总额的60%;③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十年以上;④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8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⑦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11暂定期内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2) 甲级资质标准①已取得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满三年;①⑤⑥⑧⑨⑩②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企业注册资本总额的60%;③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十五年以上;④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6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⑤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⑥专职专业人员人事档案关系有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⑦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⑧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⑩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⑪暂定期内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⑫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三年内无违规行为。

2.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业务承接1) 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从事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从事工程造价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2)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备案:3)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在接受备案之日起20日内,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4) 应由设立分支机构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负责承接业务、订立合同、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5)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应自承接业务之日起30日内到建设工程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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