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赖利益赔偿是否以履行利益为限

合集下载

(合同知识)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合同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

(合同知识)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合同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

论合同法中的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内容概述:缔约过失责任的出现为解决缔约阶段因一方过错致另一方信赖利益亦或固有利益损害的救济问题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

但我国对缔约过失责任的研究一直处于茫然、困惑与徘徊之中。

司法实践中亦存在认识上的误区与适用上的混乱。

虽然1999年3月15日颁布的统一合同法,正式确立了缔约过失责任制度。

但这些规定不尽善尽美,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学多争议,对该制度的理解存在诸多不同,以致产生不少歧义.本文在理论上从多方面阐述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及赔偿范围,并对我国的相关立法进行评价、提出完善意见。

关键词:缔约过失责任构成要件赔偿范围完善缔约过失责任的建议一.缔约过失责任理论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合同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义务,致使另一方的利益受损,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根本区别在于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缔约过程中而不是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

只有在合同尚未成立或合同虽已成立但因不符合法定生效要件而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撤消时,缔约人才可能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简言之,缔约过失责任所违背的义务是一种“先合同义务”,而非合同义务。

缔约过失制度早在罗马法中就有所萌芽。

“罗马法上在契约以不能之给付为标的而无效时,买受人若善意无过失,为保护交易安全,于特殊情形下,承认买主得基于买主诉权,以诚意诉讼,向买主请求赔偿因契约无效所受之损害。

由此可以推知,信赖利益的赔偿观念在罗马法已存在,只不过情形不多,适用范围也较小罢了。

缔约过失责任理论是德国法学家耶林(Rudolf von Jhering)首先提出的。

1861年,在其主编的《耶林学说年报》上发表的《缔约过失、契约无效与未臻完全时的损害赔偿》一文,将德国普通法源之罗马法扩张解释,他指出“从事契约缔结的人,是从契约交易外的消极义务范畴,进入契约上的积极义务范畴。

其因此而承担的首要义务系于缔约时善尽必要的注意。

法律所保护的并非仅是一个业已存在的契约关系,正在发生的契约关系亦包括在内,否则,契约交易将暴露于外不受保护,契约一方当事人不免成为他方疏忽或不注意的牺牲品。

论缔约过失责任中的信赖利益的赔偿范围

论缔约过失责任中的信赖利益的赔偿范围

否成 立与 生效 , 均 应 对 固有 利 益损 失予 以赔偿 , 因为 固有 利益 与 的有王 泽鉴 、 崔 建远 等教 授 , 他 们认 为机 会损 失是信 赖利 益概 念
订立 合 同本身 并无 关系 , 即使合 同成 立生 效后 , 固有利 益 的损 害
中的应 有之 义 。
也无法恢复原状 。 有学者提出, 对于固有利益的损害应该由侵权
做 出明确 的规 定 , 不利于 实 际操作 , 因此 仍 需加 以完善 和健 全 。

括通 信 费用 、 咨询 费、 赴实 地考 察 以及 检验 标 的物等所 支 出的 各

缔 约过 失 责任 的赔偿 范 围应否 包括 固有 利益
种合理费用。( 2 )为将来履行合同义务做准备所支出的各种费
作 者简 介 : 蓝静 , 暨 南大 学法 学院知 识产权 学院 , 硕 士研 究 生 , 研 究方 向 : 民商法 。 中图分 类号 : D 9 2 3 . 6 文献 标 识码 : A
缔 约过 失责任 制度 是 1 8 6 1 年耶林 提 出 的, 其确 立 对于 实践 要有 两种 观点 。一种 观 点认 为, 在缔 约过 失责任 中 , 信赖 利益 损 而言 , 最关键 是解 决缔 约过程 中因一 方过错 所造 成的 哪些损 失应 失的赔 偿 范围 只限于 直接 损 失, 所 谓 直接损 失 , 是 指因信 赖合 同
得 到 法律 救济 的 问题 , 即缔 约过 失责任 的赔 偿 范围 。 而 我 国合 同 将 会成立 并 生效而支 出 的各 种 费用 , 或者 说是一 方 因他 方的缔 约
法 关 于缔 约过 失 责任 的信 赖利 益 的损 害赔偿 范 围及 其 限制 并未 过失行 为所 导致 的现 有财产 的减少 , 主要 包括 : ( 1 ) 缔 约费用 , 包

我国信赖利益损害赔偿综述

我国信赖利益损害赔偿综述
关键 词 信 赖 利益 信赖 利益 损 害赔偿 期待 利 益 履 行利 益
作者简介: 周杰 , 新疆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 研究方向: 马克思主义法哲学。 中图分类号 : D 9 2 0 . 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4 ) 1 - 2 9 7 - 0 2
作者彻 头彻尾 地清楚 界定 了它 的定义, 区分 了它所服 务 的 目的 。 ” 0 义务, 因此 , 合 同无 效 , 仅指 不发 生履行 效 力 , 并非不 发生任 何效 关于信 赖利 益 的定义 界定 , 中 外学界 也有 不同 的观 点。 力。 ( 2 ) 主观 意思表 示说 。法 学家 雷基 斯尔认 为 , 对 善意 的第三 1 . 利 益损 害说 在 大 陆法 系中 , 大 多秉 持该 说: 信赖利 益是 指 由于其 他事 由 人 所赋予 的信赖 利益赔 偿应 当基于 公平 的原则 , 故 赔偿义务 应当 而 造 成该行 为 ( 尤 其是 合 同) 不成立 或无 效对 原本法 律主 体认 为 根 据 当事人 一方 的主观 是否 属于 故意 , 如 若不 属于主 观的 故意 , 应 生效 的行 为所 产生 的损 失 , 又 称 消极损害 。 但 以利 益损 害界 定 则 不必履 行赔 偿 义务 。 信 赖利 益会 造成逻 辑上 的混乱 、 引发 了语词上 的矛 盾 , 所 以该 学 说在理 论 界没有 得到 更多 的认 同 。 2 . 信赖利 益 说 该 说认 为 , 基 于对 合 同成立 的信赖 基础 之上所 带来 的利益 。 该 学说 以利 益获得 从而 界 定信赖 利益 , 从逻 辑 思维 、 理论依 据等
制占 乎 ▲ 金
2 0 1 4・1 ( 下) ◆理 论 新探

合同法 信赖利益

合同法 信赖利益

合同法信赖利益合同法是一门研究当事人之间民事交易关系的法律学科,涉及到合同的成立、履行和解除等方面。

在合同法中,信赖利益是一个重要的概念,它指的是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所享有的可以合理预期对方会按照合同履行义务的权益。

信赖利益是合同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

根据这个原则,当事人在合同签订之前,都会在一定程度上依赖对方的承诺,并为此付出一定的成本或采取行动。

这种依赖和行动是基于对对方承诺的信任,当事人相信对方会按照约定履行合同。

因此,信赖利益是当事人签订合同的基础。

信赖利益的保护在合同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地履行合同,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者迟延履行合同义务。

如果一方违约,给另一方造成了损失,违约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信赖利益,使受损害一方能够得到合理的补偿。

信赖利益的保护在很多合同关系中都扮演了重要的角色。

比如,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租户在签订合同之前可能会支付押金或者签订长期租约,这是基于对房东履行约定的信任。

如果房东违约不按约定提供租赁房屋,租户可以要求返还押金或者要求房东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这样租户的信赖利益得到了有效的保护。

信赖利益的保护还涉及到合同解释的问题。

当合同条款存在不明确或者存在争议时,法院会倾向于解释为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信赖利益。

这是因为当事人签订合同时,会根据对方的陈述或者行为来理解合同内容,所以对方的陈述或者行为应当对合同解释有一定的影响。

然而,信赖利益的保护并不是绝对的。

在某些情况下,合同法也会对信赖利益做出一定的限制。

比如,在合同订立阶段,当事人对对方有过错的事实或者法律性质不能隐瞒,否则对方可以主张合同无效。

这是为了防止一方在诱导对方签订合同时刻意隐瞒重要信息,从而损害对方的信赖利益。

此外,在一些特殊的合同关系中,信赖利益的保护会受到其他法律原则的制约。

比如,在合同法中还存在公共利益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等。

当这些原则与信赖利益产生矛盾时,法院可能需要进行权衡和取舍,以实现更加合理的法律结果。

信赖利益损失赔偿范围

信赖利益损失赔偿范围

信赖利益损失赔偿范围2010级法学1班颜飞雁所谓的“信赖利益的损失”是指一方实施某种行为后,足以使另一方对其产生信赖(如相信其会订立合同),并因此而支付了一定的费用,后因对方违反诚信原则使该费用不能得到补偿。

信赖利益的损失是构成缔约过失责任的一个重要的条件,也是缔约过失责任赔偿的范围。

只有相对人遭受了信赖利益的损失,缔约过失责任才可能成立,如果没有实际损害且必须是信赖利益的损害,则谈不上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

那么信赖利益损失的赔偿范围如何确定呢?信赖利益损失赔偿范围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信赖利益损失赔偿范围只能是直接损失,包括:(1)缔约费用,包括邮电、文印费用,赴订约地或察看标的物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2)准备履约和实际履行所支付的费用,如为运送标的物或受领对方给付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信赖合同成立而购买房屋、机器设备或雇工支付的费用;(3)因缔约过失导致合同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所造成的实际损失;(4)因身体受到伤害所支出的医疗费等合理费用;(5)因支出缔约费用或准备履约和实际履行支出费用所失去的利息等。

另一种观点认为,信赖利益损失赔偿范围除了直接损失,而且还包括间接损失:(1)因信赖合同有效成立而放弃获利机会的损失,亦即丧失与第三人另订合同机会所蒙受的损失;(2)因身体受到伤害而减少的误工收入;(3)其他可得利益损失等。

该文原作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其理由有:第一,信赖利益损失是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缔约过失责任的主要法律特征有:1.法定性,缔约过失责任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民事责任;2.相对性,缔约过失责任是缔约当事人违背依诚信原则所负有的先合同义务和缔约过失的结果,只能在缔约当事人之间产生;3.财产性,即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财产责任;4.补偿性,因一方当事人的缔约过失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时,该当事人即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以补偿相对人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从这些法律特征上看,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民事责任。

合同签订时信赖利益的保护原则

合同签订时信赖利益的保护原则

律伴网( )律伴让法律服务更便捷!
律伴让法律服务更便捷! 合同签订时信赖利益的保护原则
合同签订时信赖利益的保护,指在合同谈判过程中,是缔约一方对对方有效意思表示的信赖,对信赖利益的赔偿应当恢复到假如没有信赖对方时的状态。

合同签订时信赖利益的保护原则
在合同谈判中由于谈判的进程不同,对信赖利益保护的程度亦不同,可将合同谈判阶段可细分为三个小的阶段:
一、在合同谈判的初始阶段
合同谈判阶段双方当事人尚无信赖可言,因此没有保护信赖利益的必要,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随时终结谈判,并不需要赔偿信赖利益。

如果一方已经支了了费用,那也是必要的商业成本。

二、合同谈判的持续阶段
双方已经就实质性的合同条款进行磋商,已经有了初步的信赖利益,如一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给对方造成损害就应当赔偿实际费用。

三、如果双方的信赖已经达到了很高的程度,并且已经形成预约关系时,即进入合同谈判的最终阶段
此时如果一方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终止谈判,受害方的利益就不仅限于支付的直接费用,而应当包括机会成本损失。

信赖利益保护还被视为公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行政机关做出行政行为,如果该行为无效或被撤销,相对人基于对行政行为信赖的利益损失应得到补偿,但相对人造成的无效或撤销除外。

综上所述,被欺诈方的信赖利益是基于对对方合理的信赖而对履行合同做的必要准备而支持的费用,信赖利益的赔偿原则就是使善意的被欺诈方的地位恢复到订约之前。

履行利益则是在合同如期履行后当事人所获得的全部利益。

国外的立法一般是信赖利益以不超过履行利益为原则。

文章来源:律伴网 /。

关于民法中合理信赖原则及救济之探讨

关于民法中合理信赖原则及救济之探讨

关于民法中合理信赖原则及救济之探讨[论文关键词]民法合理信赖[论文摘要]合理信赖原则,是指当与某人有一定关系的因素的存在,使另一方当事人对其产生了合理的信赖,这种合理的信赖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所谓的“合理”是要通过民法界定,并加以保护的。

对合理信赖的救济可以通过当事人抗辩权、对期待利益的赔偿、对信赖利益的赔偿来实现。

另外,保护合理信赖还需要对民法相关制度进行完善。

我们的社会需要“信赖”。

当一些合理的信任产生时,就需要在法律上对这种合理信赖予以保护。

一、保护合理信赖原则和界定1.合理信赖的界定何谓“合理”?我们认为应当从下面几个方面来考虑。

(1)“合理信赖”的产生必须是由一方当事人的某种表示、行为或承诺,或某人的某种状态、地位的存在,或与某人有一定关系的因素的引起的。

因为法律不能在保护一方当事人的同时,过度剥夺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使其承担“祸从天降”的后果。

如缔约过失责任通常是由一方当事人的某种表示、行为或承诺引起的,表见代表通常是由代表人的职位所引起的,表见代理与善意取得制度也是由与当事人有一定关系的因素所引起的。

此外,该当事人还应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主张受合理信赖原则保护的当事人,应是善意的、无过失的。

“善意并无过失”是指主张人对于对方当事人的真实权利状况、真实意图是不知道的,并且主张人也不应知道。

为此,主张人必须证明他采取了应有的谨慎去获知真实的信息,但是他没有发现或者他根本没有方便的、可利用的途径来获取该信息。

如果主张人忽视明显的事实,或者因为粗心没有去获取其轻易可以获取的信息,或者双方当事人对于信息的获取具有平等的机会,则不能构成“合理”信赖。

如果主张人因为不懂法律,对对方行为的法律意义产生了错误的信赖,也不构成“合理信赖”。

(3)合理信赖必须是真实的、确定的信赖,并且该信赖产生于另一方当事人的某种表示之后。

2.保护合理信赖的原则合理信赖原则,是指当与某人有一定关系的因素的存在,使另一方当事人对其产生了合理的信赖,这种合理的信赖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论信赖利益的赔偿范围及限制规则

论信赖利益的赔偿范围及限制规则
“ ”

美 国学 者 富勒 认 为对 于 信 赖 利益 损失 的赔 偿 我们 的 目的 。 是 要 使 他恢 复 到 与 允 诺 作 出前 的 处 境 我 国学者 认 为 信赖 利 益 的 补 偿 即 是 信 赖 方 因 信 赖 过 错 方 的缔 约 行 为 而 付 出 的各 种 费用 的补 偿 而 磋 商 以前 的 状态 和 现 有 状 态 的差 距 即 是应 赔 偿 的 范 围 信赖 利 益 的 赔 偿 范 围包 括 : ) 直接 损 失 ( 直 接 损 失 是 指 受害人 既存财 产 的减少 主 要 指 因 缔约 而 产 生 的损 失 概 括 说来 包 括 以下 几 方 面 : 1 缔约 费用 指 信赖 人 为 准 备 签 订 合 同 而 支 出 的费用 包 括 必 要 的考 察 费用 差 旅 费 资 料 费 租 用 场 地 费等 2 准备履行合 同而 支 出的费用 如 信 赖人为保管标 的物而 租 赁或 修建仓 库 的费用 为准备运 输 租 赁车辆而 支付 的运 输 费等 3 信赖 人 因 向银 行 融 资 而 支 付 的利息 例如 : 受赠人 相 信 赠 与人 的赠与 而 先 期 向银 行 贷款 由此 向银 行 支 出 的利 息 也 应 属 于 所 受 损 害 又 如 : 著名 的美 国 1 9 6 5 年 红 枭 连 锁店 加 盟 案

方违 背其 诺 言 时
立 的基 础 上 才 造 成 的 属 信 赖利 益 范 畴


( 3 ) 根据 公平 和 诚实信 用 原则 如 果 信赖方 基 于 信 赖 而 造 成 的 损 失 得 不 到 补偿 就 不 能给 受 害 方 以保 护 也放 纵 了 缔约
, , ,




过 失行 为 这 是 不 应 当 的

缔约过失责任中信赖利益的赔偿范围研究

缔约过失责任中信赖利益的赔偿范围研究
律行 为 有效 时所 可 以得 到 的 利 益 。
囊糠


直 接 损 失
这 种信 赖 利 益 的损 失 包 括 直接 损 失 . 术界 中 已无 争议 , 学 因此其 赔 偿 范 围 应包 括 : 1 约 人 在 缔 约 过 程 中所 支 出的 缔 约 费用 , 括 邮 电 、 . 缔 包 文 印 费用 、 订约 地 域察 看 标 的 物所 支 付 的 合理 费用 等 。 赴 2履 约 准 备 费 用 , 括 为 运 送 标 的物 或 受 领 对 方 给付 所 . 包
方 的利益 角度 出发 。信赖 利 益的 赔偿 以不超 过 履 行利 益 为 限 。 同 时 , 害人 订 立合 同就 是 为 了取 得履 行 利 益 , 受 如果 信 赖 利 益 的赔 偿 超过 了履 行利 益 , 应 属 于 受害 人 的 意 外 获利 , 与 受 则 这 害人 的预期 目的不 相符 合 。另 一方 面 , 果 信赖 利 益 的赔 偿超 如 过 了履 行利 益 , 则可 能 出现 一方 当事人 将 从 事交 易 的 亏本 转嫁
支 付 的合 理 费用 , 因 信 赖 合 同 成 立 而 购 租 房屋 、 房 、 器 或 厂 机 设 备 或 雇 工 所支 付 的 费 用 : 3因 支付 上 述 费用 而 失 去 的利 息 。 . 4其 他 直 接 的 费用 支 出 。 .
对 信赖 利 益 的赔 偿 做 出这 种 限 制 是必 要 的 : 方 面 , 一 信赖 利 益 的赔 偿 包 括 直接 损 失 和 间接 损 失 , 而 间接 损失 的赔 偿 已 经 为 一方 施 加 了 比较 重 的 责任 。信 赖 利益 的损 失有 时难 以确 定 . 果 法律 上 不做 限制 会使 赔 偿 范围漫 无边 际 , 以操 作 , 如 难 而 履 行利 益乃 是在 合 同如 期履 行后 当 事人 所 获 得 的全 部利 益 , 保 护 此种 利益 足 以最大 限 度 的维护 当事人 的利 益 。 从平 衡 缔约 双

论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范围及其限制

论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范围及其限制
兼顾信赖利益 , 以说 , 国当今 的合同理论是 以对价与信 可 美
赖为双轨核心的。笔者认为 , 大陆法 系的缔约过失理 论与英
会是“ 信用” 的社会 , 么基于对此种“ 那 信用” 的信赖而为将要
从事某种交易行 为并 因此受 到损失时就应 当有相应 的法律 制度加 以保障 , 因此 , 缔约过失 制度与信赖利益规则 的建立
述而趋于灭亡 。 易是个过程 , 交 起初是双方当事人开始接触 ,
现代社会经济的发展导致 了信用的扩张 , 信用在现代社
会经济中已经相 当于一项重要 的无形资产。 交易 的繁杂化致 使交易双方当事人不可能对与其从事 交易的对方 当事人的 财产状况及其履行合 同的能力一一调查清楚 , 而是大 多依赖 于对他方 当事人的资信 的表面考察 与其信用 的信赖 ,否则 。 若对从 事交易的相对人的所有履约 能力在 做详细调查后再 作是否从事交易的决定势必导致交 易速度 的减慢 , 每一交易 的环节都会 直接 影响整个交易环节 的实现进 而导致社会经 济整体 的停滞。 而信用的扩张就是解决这一问题 的现实方法 之一 , 因此信用逐步成为一种现存的价值形态 。既然现代社
于一种未来可得利益 , 而非既有 的利益 。受诺人在根据客观
性质不同。先合同义务是法定 义务 , 同债务 主要 为约定义 合
湖 北 社 会科 学 2 1 0 0年 第6期
论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范围及其限制
郝 晶
( 广东培正学院 法学系 , 广东 广州 50 3 ) 18 0
摘 要 : 赖利益损 害赔偿制度是基 于民法诚 实信 用原 则与社会 信 用的扩张 而设 立 的。我 国立法应 对信赖 信 利益 的损 害赔偿 范 围进行 明确的界 定。信 赖利益 的损 害赔偿 范 围包括 间接财产 损失 与非财产 损 害 , 损 害赔 且

信赖利益先合同义务后合同义务

信赖利益先合同义务后合同义务

信赖利益先合同义务后合同义务信赖利益信赖利益一词源于大陆法的损害赔偿制度和英美法上的违约救济制度。

如果是买卖合同,被欺诈方的信赖利益是基于对对方合理的信赖而对履行合同做的必要准备而支持的费用,信赖利益的赔偿原则就是使善意的被欺诈方的地位恢复到订约之前。

履行利益则是在合同如期履行后当事人所获得的全部利益。

国外的立法一般是信赖利益以不超过履行利益为原则。

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目的是为了获得履行利益,如果信赖利益超出履行利益,实际上就超出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的预期,就是不合理的。

信赖利益:是指一方基于对另一方将与其订约的合理信赖所产生的利益。

传统民法对信赖利益有所保护,主要体现在善意取得制度上。

近现代民法对信赖利益有了越来越多的保护。

缔约过失责任,先合同义务和后合同义务都是信赖利益保护的产物。

信赖利益保护还被视为公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行政机关做出行政行为,如果该行为无效或被撤销,相对人基于对行政行为信赖的利益损失应得到补偿,但相对人造成的无效或撤销除外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编辑本段]定义所谓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是指当个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已产生信赖利益,并且这种信赖利益因其具有正当性而得到保护时,行政机关不得撤销这种信赖利益,而如果撤销就必须补偿其信赖利益损失。

在这里,信赖利益保护原则高于法律优先原则,法律优先原则受到一定程度弱化。

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最基本的基本含义就是政府实施行政行为也必须诚实信用。

立法例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相对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制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生效的行政许可。

违法的行政许可,该撤销的应当予以撤销;但撤销行政许可所维护的公共利益小于不撤销行政许可所保护的相对人利益时,即使是违法作出的许可,也不予撤销。

如果因为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使该行政许可事项不再被允许,或者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行政机关在为了公共利益可以依法撤回或变更原行政许可,给行政相对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予以补偿。

浅谈信赖利益赔偿请求权和范围

浅谈信赖利益赔偿请求权和范围

浅谈信赖利益赔偿请求权和范围在民事活动,由于自身的故意或过失导致他人权益受损害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以恢复填补受害人所受的损害,包括履行利益的损害也包括信赖利益的损害。

所谓履行利益的损害是指法律行为有效成立,但由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而遭受的损害,又称积极利益的损害。

所谓信赖利益的损害是指“法律行为外形上虽成立,但实际上无效,当事人一方因善意无过失信其有效致受之损害”。

一、信赖利益赔偿请求权的依据对于信赖利益损害赔偿请求权法律性质如何,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有主张缔约过失说,有主张善意说,有主张原因说。

1、缔约过失说系德国法学权威耶林所倡,他认为契约订立之际,当事人间即成立与契约类似之信任关系,当事人即负有交易上注意之义务,诸如通知、保护、说明等义务,此等义务,不但于契约成立或契约履行时有之,即于契约之缔结时应有之,“从事契约缔结的人,是从契约交易外的消极范畴进入契约上的积极义务的范畴,其因此而承担的首要义务,是于缔约时须善尽必要的注意。

法律所保护的,并非仅是一个业已存在的契约关系,正在发生中的契约关系也应包括在内。

否则契约交易将暴露于外,不受保护,缔约一方当事人不免成为他方疏忽或不注意的牲牺品,契约的缔结产生了一种履行义务,若此种效力因法律上的障碍而被排除时,则会产生一种损害赔偿义务,因此,契约无效,仅指不发生履行效力,非谓不发生任何效力。

简言之,当事人因自己过失致使契约不成立者,对信其契约有效成立的相对人,应赔偿基于此信赖而生的损害”。

(2)2、善意说,法学家雷基斯尔认为,信赖利益赔偿,旨在基于公理,以保护善意无过失之信赖人,故赔偿义务之责任根据,不应由赔偿义务人本身求之,实应由相对信赖人求之,即以信赖人之善意无过失为己足,而不必赔偿义务人有无故意或过失。

3、原因说,原因说者认为,凡以自己之行为,使对方当事人信其法律行为有效存在,如竟因某种原因而无效或不存续者,则不论其人主观上有无过失,对于信赖人概应负赔偿之责。

信赖利益与期待利益二者之间有什么区别?

信赖利益与期待利益二者之间有什么区别?

信赖利益与期待利益二者之间有什么区别?信赖利益发生在缔约过程中,缔约过失就是指信赖利益受损。

往往是订立合同过程中发生的支出。

期待利益一般发生在合同纠纷的赔偿中。

是指守约方通过合同履行所能得到的利益。

那么信赖利益与期待利益的区别是什么呢?接下来我为您介绍。

一、什么是信赖利益信赖利益一词源于大陆法的损害赔偿制度和英美法上的违约救济制度。

如在买卖合同中,被欺诈方的信赖利益是基于对对方合理的信赖而对履行合同做的必要准备而支出的费用,信赖利益的赔偿原则就是使善意的被欺诈方的地位恢复到订约之前。

履行利益则是在合同如期履行后当事人所获得的全部利益。

国外的立法一般是信赖利益以不超过履行利益为原则。

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目的是为了获得履行利益,如果信赖利益超出履行利益,实际上就超出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的预期,就是不合理的。

信赖利益:是指一方基于对另一方将与其订约的合理信赖所产生的利益。

二、什么是期待利益期待利益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期望从此交易中获得的各种利益的总和,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和因违约而导致的现有财产的减损灭失和费用的支出。

所谓信赖利益是指合同一方基于对另一方完满履行合同的信赖而为的利益的支出。

三、信赖利益与期待利益的区别1、两者的内涵不同。

期待利益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期望通过合同履行获得的各种利益的总和,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和因违约而导致的现有财产的减损灭失和费用的支出。

信赖利益是指无过错的一方当事人信赖合同完满履行,在订立和履行合同中支出的费用和代价。

2、对两者保护达到的状态不同。

对于期待利益的保护可使合同在被违反的情况下达到合同被履行的状态,保护期待利益可替代合同的履行。

而保护信赖利益旨在使非违约方因信赖合同的履行而支付的各种费用得到返还,从而使当事人恢复到合同订立之前的良好状态。

3、违约损害赔偿一般应适用期待利益,只有当期待利益无法计算而合同又不存在继续履行的可能时才适用信赖利益。

信赖损害赔偿范围的突破

信赖损害赔偿范围的突破
撤销 、解除而造成的损失。

第 19条第 1 7 款和第 2款上表现得 十分 于合同所生 的债务不履行 为理 由的损害

传统意义上信赖利益损 害赔偿 清楚: 1 第 款代之以履行而选择性地赋 赔偿,但对于信赖利益的损害则应依法
【然 6 通说认为信赖利益损害赔偿在于使 予无权代理人 的相对人 以损 害赔偿 ,而 赔偿。 而,认 定信 赖方 不应 再请求 信赖人恢 复到 缔 约前 的状态 , 【 因此 , 这种 损 害赔 偿必 须是不 履行 的损害赔 合同不履行的损害赔 偿 ( 3 即履行 利益 ) 信赖利 益损 害赔 偿包 括 :a 受 损 害 , 偿,原因是其替代履行。而相对人依第 的理 由貌似合理 ,其实牵强 。信赖方在 所
依 ( 国 民法典 )第 29条第 1句 损害赔偿的权利更具有合理性。 德 4
( 即负损害赔偿 义务 的人应 回复损 害发
内, 买方 已 以合 理方 式购 买替 代货 物 ,
要求损 害赔 偿的一方可 以取得合 同价格
二 、信赖损害赔偿范围的突破 :履 或者卖方 已以合理方式把货 物转卖 ,则 首先从原告基于法定解除权而解 除 和替代货物交易价格之 间的差额以及按
生前 的原状—— 笔者 注) 应 当做 什 么 , 行 利益损害赔偿更具合理性 这通常是很清楚的 :其必须 回复在没有
机会 。对所失利益 的理解王泽鉴先生举 益损 害的行为非侵权行 为 , 均为合 同行 信赖方可从履行准备 和对 待履 行的义务 了这样一个例子—— 甲对 乙表示 出售某 为 ,我们也将引起损害的原 因归结为 引 中解脱出来,也使得对方免除了继续履 新型 电脑 ,价金 5 O万元 。乙于承诺 后 , 起有效行为 的表象 ,而且无权代理时相 行 的义务 。但并不免 除对方因此给其造 拒绝丙 以 4 5万元 出售 同一厂 牌 电脑之 对人 可向代理人 主张履行 利益 ,那 么 , 成 的履行利 益损害的赔偿义务 ,而是将

信赖利益损失赔偿范围的确定

信赖利益损失赔偿范围的确定

所谓的“信赖利益的损失”是指一方实施某种行为后,足以使另一方对其产生信赖(如相信其会订立合同),并因此而支付了一定的费用,后因对方违反诚信原则使该费用不能得到补偿。

信赖利益的损失是构成缔约过失责任的一个重要的条件,也是缔约过失责任赔偿的范围。

只有相对人遭受了信赖利益的损失,缔约过失责任才可能成立,如果没有实际损害且必须是信赖利益的损害,则谈不上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

那么信赖利益损失的赔偿范围如何确定呢?信赖利益损失赔偿范围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信赖利益损失赔偿范围只能是直接损失,包括:(1)缔约费用,包括邮电、文印费用,赴订约地或察看标的物所支付的合理费用;(2)准备履约和实际履行所支付的费用,如为运送标的物或受领对方给付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信赖合同成立而购买房屋、机器设备或雇工支付的费用;(3)因缔约过失导致合同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所造成的实际损失;(4)因身体受到伤害所支出的医疗费等合理费用;(5)因支出缔约费用或准备履约和实际履行支出费用所失去的利息等。

另一种观点认为,信赖利益损失赔偿范围除了直接损失,而且还包括间接损失:(1)因信赖合同有效成立而放弃获利机会的损失,亦即丧失与第三人另订合同机会所蒙受的损失;(2)因身体受到伤害而减少的误工收入;(3)其他可得利益损失等。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其理由有:第一,信赖利益损失是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缔约过失责任的主要法律特征有:1.法定性,缔约过失责任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民事责任;2.相对性,缔约过失责任是缔约当事人违背依诚信原则所负有的先合同义务和缔约过失的结果,只能在缔约当事人之间产生;3.财产性,即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财产责任;4.补偿性,因一方当事人的缔约过失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时,该当事人即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以补偿相对人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从这些法律特征上看,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民事责任。

所谓的民事责任是指民事违法行为人依法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

信赖利益损害赔偿的概念,应用及其局限性是什么

信赖利益损害赔偿的概念,应用及其局限性是什么

信赖利益损害赔偿的概念,应⽤及其局限性是什么 关于信赖利益损害赔偿的概念,应⽤及其局限性是什么,有什么法律规定?也许很多⼈都还不清楚,接下来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些知识供⼤家参考⼀下,⼀起来看看下⾯的内容吧。

信赖利益损害赔偿的概念,应⽤及其局限性是什么可以说,合同关系本⾝便是⼀种信赖关系。

照此说来,任何违约⾏为都是对信赖的侵犯,信赖利益涵盖的范围可以很宽。

不过通常所说的“合同法上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中的“信赖利益”有其特殊含义。

(⼀)信赖利益的概念和发展信赖利益的概念富-勒与帕*尤最早详细阐释了普通法上信赖利益的概念,该概念后来被美国合同法重述(第⼆版)所引⽤。

富-勒将合同损害分成三种,⼀是返还利益(RESTITUTIONINTEREST),指在合同中原告交付给被告⼀定价值的财产,但因被告没有履⾏承诺,为了防⽌被告获得不当得利,要求被告予以返还的利益。

⼆是信赖利益(RELIANCEINTEREST),指原告因相信被告的许诺⽽改变了⾃⼰原来的状态。

保护信赖利益,就是要使原告回到原来没有相信被告许诺的状态。

三是期待利益(EXPECTATIONINTEREST),即原告根据有关许诺⽽可能从中获得的利益。

2.信赖利益赔偿的历史对信赖利益进⾏赔偿,在英美法上是很早就有的制度。

但原来只适⽤于某些特别的交易,如⼟地买卖。

从历史上看,英美法对信赖利益进⾏赔偿的做法,是随着对履⾏利益赔偿原则的限制发展起来的。

在英国,从17世纪开始,普通法院(THECOMMONLAWCOURTS)为了吸引当事⼈到法院进⾏诉讼,创设了由陪审团确定损害⼤⼩的制度。

在此后⼤约两个世纪的时间⾥,法院并没有太多考虑对(由陪审团所确定的)损害赔偿数额进⾏限制的问题。

不过,19世纪以后,普通法上开始发展出⼀系列的规则来限制陪审团的裁量。

⽐如,由法官确定证据的采纳与否,给陪审员以指⽰,以及——最重要的⼀项限制措施——规定如果陪审团不听法院的指⽰⽽裁定过⾼的赔偿额,则法官可以另组织⼀个陪审团重新裁定。

信赖利益的赔偿范围是怎样的

信赖利益的赔偿范围是怎样的

信赖利益的赔偿范围是怎样的
⼀、固有利益固
有利益的损害在缔约过失责任中主要是于缔约之际未尽保护义务⽽致相对⽅⼈⾝权、财产权的损害,应由加害⼈承担全额赔偿责任,不存在是否以履⾏利益为最⾼限额问题。

固有利益赔偿范围主要指赔偿⾝体、健康、⽣命丧失等的损害或损失。

基本内容⼀般应包括:医疗费、误⼯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补助费和必要的营养费等的赔偿。

此外致残的还应包括残疾⼈⽣活补偿补助费、残疾⽤具费损失、被扶养⼈扶养来源丧失的损失等赔偿,致死的还应包括丧葬费的损失,死者⽣前扶养的⼈扶养来源丧失的损失等赔偿。

就固有利益损失中的⼈⾝损失⽽⾔,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偿。

⼆、信赖利益的赔偿范围
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主要包括:
1.缔约费⽤,如为了订约⽽赴实地考察所⽀付的合理费⽤;
2.准备履约和实际履约所⽀付的费⽤,如运送标的物⾄购买⽅所⽀付的合理费⽤;
3.因缔约过失导致合同⽆效、被变更或被撤销所造成的实际损失;
4.因⾝体受到伤害所⽀付的医疗费等合同费⽤;
5.因⽀出缔约费⽤或准备履约和实际履⾏⽀出费⽤所失去的利息等。

间接损失主要包括:
1.因信赖合同有效成⽴⽽放弃的获利机会损失,亦即丧失与第三⼈签订合同机会所蒙受的损失;
2.利润损失,即⽆过错⽅在现有条件下从事正常经营活动所获得的利润损失;
3.因⾝体受到伤害⽽减少的误⼯收⼊;
4.其他可得利益损失。

“信赖利益”的损失与“履行利益”的损失区别

“信赖利益”的损失与“履行利益”的损失区别

“信赖利益”的损失与“履行利益”的损失区别
合同无效后,有过错一方赔偿对方损失是基于缔约过失责任,赔偿的范围限于“信赖利益”,不包括在合同有效情形下对方通过履行合同可以获得的利益。

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限于“信赖利益”的损失。

“信赖利益”的损失:是指缔约人信赖合同有效成立,但因法定事由发生,致使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等而遭受的损失。

而违约责任的赔偿范围为“履行利益”的损失。

“履行利益”的损失:是指在合同有效的情形下,当事人因履行合同而产生的利益。

履行利益以合同有效为前提,因而不适用于合同无效情形。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信赖利益赔偿是否以履行利益为限作者:孟然来源:《科学与财富》2017年第24期摘要:本文首先由司法判例引出所要论述的论题,之后,进一步展开理论界对于信赖利益赔偿是否以履行利益为限的研究,并且详细介绍对于信赖利益赔偿应否以履行利益为限制,目前存在的肯定说、否定说和折中说的观点。

然后,从比较法的司法实践角度,对信赖利益赔偿是否以履行利益为限的司法实证判例进行研究。

最后,作者简要论述对于我国关于信赖利益是否以履行利益为限的立法完善。

关键词:信赖利益履行利益信赖利益赔偿以履行利益赔偿为限制一、导言(一)由万向阳案引发的思考—信赖利益赔偿是否以履行利益为限在万向阳案件中,万向阳根据正大岳阳推介的“公司﹢农户”合作养鸡项目,与正大岳阳签订《委托饲养合同》,万向阳投资固定资产如鸡舍等,由正大向阳公司长期提供技术指导和流动资产如饲料等,合同期限从2009年12月30日至2010年12月31日。

在履行合同半年后,万向阳共获得代养报酬60000元,但是在协商2011年度合作养鸡合同时,正大向阳公司要求万向阳与其他公司继续签订合同,而万向阳未同意。

至此,双方停止合作。

法院认为正大向阳应该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但赔偿范围不应该超过履行利益。

且在受害人有过失的情况下,应当减轻或者免除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过错大小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法院认为在万向阳共投入建设成本1429829万元,还有100余万元未能收回的情况下,酌情认定由正大岳阳公司赔偿万向阳各项损失850000元较为适宜。

二、信赖利益赔偿是否以履行利益为限(一)信赖利益赔偿是否以履行利益为限的理论研究信赖利益赔偿额是否应该以履行利益额为限制是学者很久以来争论的话题,有的学者持肯定说,认为信赖利益,损害赔偿的额度应当被限制在履行利益的额度之内;有的学者持否定说认为,损害赔偿应以对损害后果的全部赔偿为原则,凡损害后果与损害行为有因果关系者,均在赔偿之列。

亦有学者采折中说,认为,上述二说均有其合理方面也有不足之处,故不应片面采取其中任何一种,而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联系具体的案件作出不同的处理。

信赖利益赔偿是否以履行利益为限进行赔偿,德国及台湾民法均有规定,德国民法典第122条规定:“信赖利益的赔偿以不超过意思表示有效时对相对人或第三人所可取得的利益为限。

”对于契约因标的自始不能而无效,德国民法典第307条明确规定,“赔偿额不超过另一当事人在契约有效时候享有的利益金额。

”台湾相应的条款为在第91条之情形(错误意思表示之撤销)及第247条之情形(契约因标的不能无效),尽管我国合同法对此问题并未规定,但此问题仍然在我国理论界引起广泛的讨论,并且实际生活中也会遇到相关纠纷。

何谓信赖利益?和何谓履行利益?学界的观点是,信赖利益是指基于对合同的合理信赖而投入的成本,包括订立合同的费用、准备履行合同的费用、准备受领对方给付的费用和因此而放弃的其他订约机会等。

赔偿信赖利益的损失,目的是要使当事人回复到相当于合同没有订立时的状态。

履行利益是指在合同依约履行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获得的利益。

赔偿履行利益的损失,目的是要使当事人处于相当于合同得到履行时的状态。

下文将详细阐述信赖利益赔偿应否以履行利益为限制的肯定说、否定说及折中说的见解。

1 肯定说我国大陆学者既有主张肯定说者,亦有主张否定说者。

持肯定说者包括梅仲协、史尚宽、隋彭生等人。

其理由主要有二:首先,期待利益由双方合意确定,超出期待利益来保护信赖利益,没有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其次,如果信赖利益赔偿超过履行利益,那么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意义何在?正如梅仲协所言“盖非如此,撤销权之行使,不特无益,反受其害,甚非法律所以尊重当事人意思之自由,而赋予以撤销权之本意也。

”美国学者多数主张受害人请求信赖利益的赔偿,不应得到合同如果被履行后所能够得到的更多利益。

如美国学者Jane M. Friedman认为,若信赖利益大于履行利益,则表明受害人订立了一个亏本的合同,即受害方的花费大于其得到的利益。

这种情况下,法院不会支持受害人的信赖利益,因为这样的话会使原告处于更加优势的地位相较于合同履行完毕。

2 否定说我国大陆持否定说的学者包括叶建丰、崔建远等人,其认为应该实事求是,受害人受到多少损失,就应该赔偿多少,不应该受限制于履行利益的额度范围内。

而以上主张的主要的理由是:第一,缔约过失中信赖利益的赔偿应坚持全面赔偿的原则,否则,可能放纵缔约过错;第二,缔约过失是与合同、侵权、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并列的一种独立的债发生的原因,信赖利益的性质与履行利益完全不同,在合同不存在的情况下,仍然以合同内容—履行利益作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依据和限度,是毫无道理的;第三,缔约过失制度的立法宗旨在于给被害人以适当补偿,缔约过失一方应全面赔偿受害人因信赖所受的损失,才能体现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和衡平精神;第四,在某些情况下,履行利益难以确定,如果坚持从履行利益出发,那就无从下手。

美国学者富勒先生在他的论文《合同损害赔偿中的信赖利益》中主张,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应以期待利益加以限制,目的在于限制原告将其从事的亏本交易所遭到的损失转嫁给被告,并避免使原告处于一种比假定合同得到了完全的履行他所会处的状况更好的状况。

但其也认为在特殊情况下,如违约方具有欺诈等行为时,将非违约方的全部损失转嫁给违约方也是必要的,而不能固守信赖利益不能超过履行利益的原则。

在美国司法实践中,法院往往衡诸个案情景,判决信赖利益的赔偿远超过履行利益也是存在的。

在Nurse v. Barns案件即如此:原告给被告10英镑,使用被告的铁磨坊6个月,原告为准备使用磨坊支出了500英镑。

后被告违约,法院判决其赔偿500英镑,理由是原告的损失系基于信赖。

在Commonwealth of Australia v. Amann Aviation Pty Ltd. 案件中,原告投入巨额资金准备飞行器,为被告提供航空侦测服务。

在被告不当终止合同时,法院以飞行器系专门为履行准备、被告的终止使原告的投资化为泡影为由,判决被告赔偿超过合同价款的全部信赖利益损失。

3 折中说也有部分学者持折中说的观点,认为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如我国大陆学者王利明认为,信赖利益赔偿不超过履行利益的规则作为一项基本原则,是合理的,但并非绝对。

如违约方具有欺诈等行为时,将非违约方的全部损失转嫁给违约方也是必要的。

对于王利明的如上观点,谢鸿飞学者也予以肯定。

此外,朱广新则认为,信赖责任产生于契约生效前提下,像德国民法典第122条之规定,因撤销权之赋予在于尊重表意人意思自主,因此,从规范意旨上,行使撤销权之结果不应造成表意人负担或责任的加重,因此,撤销错误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将消极利益的赔偿数额限制在期待利益的范围内是合理的。

但是民法典307条因以一方当事人的过失为责任要件,信赖利益之赔偿数额限于履行利益的原则显然很难对它适用。

我国台湾学者多主张,肯定说与否定说不能简单适用,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如:王泽鉴先生认为,德国学者认为德国民法第122条(相当于台湾民法第91条),系使表意人就其所引起意思表示有效之表见,负绝对之担保责任,故规定其仅须负信赖利益之损害赔偿,并以履行利益为限度,自属合理。

惟就德国民法第307条(相当于台湾民法第247条),德国学者认为在立法政策上具有两点疑义:其一,契约以不能之给付为标的者,就法律逻辑及当事人利益而言,并无使契约无效之必要,纵使使契约无效,亦无需将其损害赔偿限于信赖利益;其二,规定信赖利益之赔偿额,不得超过履行利益,显然忽略了德国民法第307条系以一方当事人有过失为要件,与德国民法第122条不同,显难相提并论。

基此认识,德国判例对于因缔约上过失所生信赖利益之损害赔偿,明白表示不以履行利益限制之。

林诚二先生认为,关于上述原则之争,应从理论与法规意旨两方面观察。

纯就理论观点言,应以否定说为是。

盖信赖利益赔偿,既旨在排除因信法律行为有效所受之损害,则凡在相当因果关系范围内所发生之损害,均有赔偿之责,自无限制其不得超过履行利益之理。

惟此说似有忽视立法目的之嫌,故如从法规意旨观察,则无此弊,盖法规意旨,乃应就法规之意义与目的详尽探讨,基于诚信原则,调和肯定与否定二说,兼采其长,而确定信赖利益之范围也。

例如因错误、误传而撤销意思表示,法律因为保护交易安全,而赋予善意信赖人损害赔偿请求权,然如使信赖利益赔偿额超过履行利益额,则赔偿义务人之撤销权,不仓等于虚设,此即非法规之意义与目的之所在。

反之,于无权代理本人拒绝承认,代理人所负之赔偿责任,及以给付不能为标的致契约无效,过失缔约人所负之赔偿责任,即无限制赔偿范围不得超过履行利益必要。

盖此际,法规之意旨乃侧重于受害人损害之填补,自不若上述诸项,另带有保护撤销权之目的在也。

基于上论述,信赖利益的赔偿范围应否限制其不得超过履行利益,宜就法规意旨由法之整体目的加以观察判断,而不宜单纯适用肯定说和否定说。

(二)信赖利益赔偿是否以履行利益为限的司法实践实证研究1 信赖利益赔偿是否以履行利益为限的案例统计分析及结论笔者通过“无讼案例”判例数据库检索案例,以“信赖利益赔偿以履行利益为限”为检索关键词,共搜索到2个案例,分别是万向阳与正大岳阳有限公司二审民事判决书,和陈汉钊、陈郁森与中铁二十五局集团南方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周玉辉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在这两个案件中,法院做出的判决均肯定了信赖利益赔偿应以履行利益为限。

2 法院裁判理由及其正当性分析在万向阳与正大岳阳有限公司二审民事判决中,裁判理由是:“首先,缔约过失责任的损害赔偿范围,原则上应该以不超过履行利益为限。

其次,合理的信赖必然包含合理的预见,当缔约人花费的缔约成本超过已预见的履行利益,则说明缔约人势必会遭受亏本,此项亏本则与责任人的缔约过失并无必然联系。

信赖利益赔偿以履行利益为限,旨在避免使信赖人处于一种比假定合同成立得到完全履行后所处更好的状况。

在受害人有过失的情况下,应当减轻或者免除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过错大小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 在陈汉钊、陈郁森与中铁二十五局集团南方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周玉辉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中,裁判的理由是:“在涉案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时,陈汉钊不能就涉案建筑物获得补偿。

现陈汉钊在租赁期限届满合同实际履行完毕之后才起诉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其利益状态并不因合同被确认无效而受到影响,即本案中陈汉钊并未因合同无效而受到损失;并且,如若陈汉钊能够就涉案建筑物获得补偿,则其因合同无效而获得的信赖利益赔偿将超出合同有效且得到实际履行的情况下其所获得的利益,亦有悖于信赖利益赔偿的一般原则。

因此,陈郁森关于其无需赔偿陈汉钊损失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