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赖利益保护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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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赖利益保护原则

所谓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是指当个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已产生信赖利益,并且这种信赖利益因其具有正当性而得到保护时,行政机关不得撤销这种信赖利益,而如果撤销就必须补偿其信赖利益损失。在这里,信赖利益保护原则高于法律优先原则,法律优先原则受到一定程度弱化。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最基本的基本含义就是政府实施行政行为也必须诚实信用。

我国于2004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行政许可法》,以法律形式确立了信赖利益保护原则。这一原则在我国的确立仅有利于依法规范行政许可行为、防止行政权的滥用、保护行政相对人的正当信赖利益,同时,对于行政机关树立诚信观念,建设诚信政府,具有重要意义。本文试对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内涵及重要性做一些阐述。

一、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内涵

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源于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它“要求保护人民对国家之信赖,即不容许国家之行为使人民值得保护之信赖利益丧失,或是使人民因此无法预估到负担之增加或丧失之利益。”[1]也就是说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权利正当合理的信赖应当给予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撤销,变更已生效的行政行为,确需撤销或变更的,对无过错的相对人应给予合理的赔偿或补偿。因此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一般可以从三方面来理解:第一,设立该原则的目的是为了维护法律秩序的安定性和保护社会成员的正当权益;第二,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具有确定力,因此对行政相对人作出行政行为后,事后即使发现该行为有轻微违法或对政府不利,只要该行为不是因相对人的过错所造成的,不得变动,承续保护;第三,行政行为作出后,如果事后发现它可能给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必须变动该行为时,行政机关应对因变动该行为而给无过错的相对人造成的损失给予合理补偿,即进行财产保护。

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基础是公众对自己国家及国家权利的信任,这种信任是公众安定性和其他工作,生活能有明确预期的基本前提。这种信任如果没有得到很好的保护,甚至受到损害,公众权利,公众利益乃至整个经济和社会发展都将处于不稳定,不连续的状态之中。[2]因而,笔者认为,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作为道德内容的法律化,对其内容应作相当宽泛的理解,才能符合该原则的本意。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有关行政法律、法规和规章应具有稳定性和不可溯及性。首先,不得变化无常。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得反复无常,立法者不能随心所欲、朝令夕改,否则会使法律失去权威,使人们无所适从。因而,有关行政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得随意的修改或者废止,对因律令更改、撤销而导致已生效的行政行为被变更或者撤销的,行政机关应给以相应的补偿。其次,不得溯及既往。有关行政法律、法规和规章一般不得产生溯及既往的法律效力,特别是对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产生不利影响的,更应在禁止之列。否则,有违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精神。

2、行政活动应具有真实性和确定性。行政机关作出许可、撤销、变更、废止的行政行为应出于真实的意图和目的,意思表示真实、准确。真实性不仅适用与行政活动过程中的行政法律行为,也适用于行政事实行为,如咨询、信息提供等。虚假、错误的行政行为给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政机关负有赔偿义务。另外,行政相对人负有对其提供的材料真实性负责的义务。行政相对人提出行政申请,必须承诺申请书及所附材料中无虚假陈述,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后,即具有确定性,非经法定的事由和法定程序,不得随意的撤销、变更和废止。这既是行政行为连续性、一致性和稳定性的要求,也是保障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要求。

3、行政机关应信守承诺。其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使行政行为得以实现。行政机关不仅要依法作出行政决定,而且还有保障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实现的职责。其次,信赖利

益保护。依《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依法变更或者撤销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的,由此给行政相对人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根据衡平论原则,若受益人的信赖利益大于公共利益,应当维持受益人信赖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有效性;若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小于公共利益而被撤销行政行为的,则对相对人应予以补偿。

二、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之重要性

《行政许可法》以法律形式确立了行政信赖利益保护原则,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一次重大突破,对于行政机关树立诚信、建立诚信政府和保护公民利益,促进公民对法律的尊重具有重要意义。

(一)促进服务性政府的建立。信赖保护原则不仅要求行政主体依法行政,而且要求行政主体在做出行政行为时还要考量相对人的合理信赖利益,成为整个社会诚信的示范者,切实保障公民的权益。改变传统的职权主义的执法模式,摆脱决策上的随意性、任意性。通过补偿机制不仅政府对自己先行作出的行政行为要慎重作出,作出之后就要言而有信,切实地履行自己的承诺,遵守自己发布的政策,贯彻自己政策的实施,保护私人的信赖利益,取信于民。

1.规范行政行为:信赖保护原则不仅要求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行为时要依照法律的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效率等原则,更提出了进一步的要求:行政机关还必须考虑行政相对人的合法信赖利益,必须诚实守信,不能随意撤销作出的行政许可行为尤其是授益行为。因为如果行政机关起初作出的行政许可是合法、合理的,充分考虑了行政相对人的利益,事后却能以行政许可行为存在瑕疵等种种理由进行自行撤销,则相对人已经基于对行政机关的信赖而付出的代价和损失的利益,将不能得到补偿。因此,信赖保护原则就是在行政许可法其他各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基于对现实的考虑,和行政许可法其他各项原则互为补充,使得在行政许可法其他各项原则基础上开展的行政许可行为能落到实处,产生确实的行政效果,体现出对作为弱势群体的行政相对人的人性化关怀,也是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提出的更高的、根本性的要求。

2.塑造责任政府:一个政府的政策如果经常变动、因人而异,作出的行政决定朝令夕改,随意撤销,即使对公民的合理信赖利益造成了损害也没有任何说法和补偿,这样不负责任的行为会造成严重的恶果,整个社会诚实守信的风气将被败坏,人与人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也会效仿这种不讲信用的做法,市场经济的秩序将遭到破坏,而政府在人民心目中也不会有什么形象可言,同时人民和政府之间的关系也会恶化。一个“诚信政府”必然是一个讲信用、负责任的政府,按照信赖保护原则的要求,政府在作出行政许可行为时,应当把公民的合法信赖利益纳入考虑范围,谨慎作出决定,而一旦作出,即便这种行政行为因政府自身的原因存在着瑕疵,也因为要保护更为重要的公民利益和诚信原则而不能再随意变动——尽管在对自己不利的情况下,政府还是履行了先前作出的承诺,这种遵守信用的表现就会在社会中产生良性反应,整个社会的诚信风气将会得以巩固,而政府也会树立起“诚信”、“负责”的形象,更为民众所拥护。

通过政府的守信行为,公民因此也越来越相信政府,这一良性循环对政府的诚信建设起到了重要作用,促进从职权性政府向服务性政府转变。

(二)有利于维护公民利益。信赖保护原则设置很重要的目的就是要保护社会成员的合法权益。平衡公共利益和社会成员的个人利益。在不损害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个人信赖利益应受合法保护,当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也要给予适当的补偿将个人利益的损失减少到最低。确立信赖保护原则,可以使相对人对自己的行为产生更有效的预期收益,并且可以行政机关将来满足上述期待,使自己合法利益得以充分保护。

俗话说“水能载舟亦能覆舟”,公民利益得到保障才能配合和接受政府的管理。人民群众越来越相信政府,越来越用户政府,对政府工作起着极大的推动和鼓舞作用。因此,信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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