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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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适用意见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适用意见

20080519(颁布时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年第22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以下简称《首发办法》)第十二条要求,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近来,一些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最近3年(以下简称报告期)内存在对同一公司控制权人下相同、类似或相关业务进行重组的情况,不少发行人咨询该情况是否符合《首发办法》的上述要求。

经研究,我会认为:一、发行人对同一公司控制权人下相同、类似或相关业务进行重组,多是企业集团为实现主营业务整体发行上市、降低管理成本、发挥业务协同优势、提高企业规模经济效应而实施的市场行为。

从资本市场角度看,发行人在发行上市前,对同一公司控制权人下与发行人相同、类似或者相关的业务进行重组整合,有利于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优化公司治理、确保规范运作,对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发挥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功能,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二、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对同一公司控制权人下相同、类似或相关业务进行重组情况的,如同时符合下列条件,视为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一)被重组方应当自报告期期初起即与发行人受同一公司控制权人控制,如果被重组方是在报告期内新设立的,应当自成立之日即与发行人受同一公司控制权人控制;(二)被重组进入发行人的业务与发行人重组前的业务具有相关性(相同、类似行业或同一产业链的上下游).重组方式遵循市场化原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一)发行人收购被重组方股权;(二)发行人收购被重组方的经营性资产;(三)公司控制权人以被重组方股权或经营性资产对发行人进行增资;(四)发行人吸收合并被重组方。

三、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对同一公司控制权人下相同、类似或相关业务进行重组的,应关注重组对发行人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的影响情况。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最新版】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最新版】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导读:为了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制定本办法。

大律师网小编今天给大家带来2020年7月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年第6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2020年7月10日公布施行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欢迎大家阅读了解。

(2006 年 5 月17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80 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15 年12 月30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根据2018 年 6 月 6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适用本办法。

境内公司股票以外币认购和交易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应当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第四条发行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遵循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原则,认真履行审慎核查和辅导义务,并对其所出具的发行保荐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为证券发行出具有关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并对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七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核准,不表明其对该股票的投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第二章发行条件第一节主体资格第八条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解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解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IPO新政:“四取消三抬高”——解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主持人:胡明本所高级合伙人、执行主任参加人:房立棠本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冯利辉本所重级并购法部主任王波涛本所公司法律部主任曹钧本所证券法部主任徐鹏本所证券法部副主任胡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4月2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第178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06年5月18日起施行,此举标志着一年之久的新股发行重新启动,中国股市将进入一个全新的发展时期。

根据新修订的《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将全部可以上市流通,而《管理办法》则进一步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程序及信息披露等问题进行了细化及规范。

新股发行的再启动,将使资本市场的直接融资、高效配置市场资源等重要功能得到充分发挥,并将给国内股市带来许多优质的上市公司,为投资者提供良好的投资机会和可观的投资回报。

所以,本期法律圆桌特别邀请所内公司上市业务的专业律师一起解读和分析《管理办法》。

请大家畅所欲言。

取消了股票发行需间隔一年以上的规定房立棠:修订前的《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两次股票发行需间隔1年以上,因此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1年内增资扩股存在法律障碍。

而新的《公司法》、《证券法》取消了两次股票发行需间隔一年以上的规定,《管理办法》因此也不再对发行人发行上市前12个月内通过扩股引进新股东设置禁止性条款。

王波涛:取消这一规定,有利于企业在发行上市前根据自身情况引进战略投资者,也符合国际惯例。

但是,由于其发行前认购的股票价格往往低于公开发行价格,确实存在新进股东在短期内博取上市溢价的可能性,这与引进战略投资者的初衷相违背,存在一定的道德风险。

因此,对于此类股东认购的股份应有较其它发行前的股东持有的股份更长的禁售期要求。

我们寄希望于证券交易所在《上市规则》中对此作出具体规定。

中小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中小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中小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中小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中小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行为,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在中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中小板”)进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的中小企业。

三、发行和上市条件1. 申请人必须是依法设立的中小企业,具备相应的资金、技术、人员、产能等条件。

2. 申请人的发行对象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发行对象应包括认购中小板股票连续一年以上、现金认购最近一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及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和个人。

3. 申请人的财务状况良好,连续三年年度盈利。

4. 申请人应当具备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包括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等。

5. 申请人应当具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主营业务,并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进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

6. 申请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应当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声誉。

四、申请材料1. 申请表:包括申请人的基本信息、拟发行股票的种类和数量、募集资金用途等。

申请表应当由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提交。

2. 财务报告:包括申请人最近三年的审计报告、年度报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相关财务信息。

财务报告应当由具有相应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并盖章。

3. 公司章程:包括公司章程、董事会和监事会议事规则等。

4. 公司治理结构:包括董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的简历及任职资格等。

5. 申请人及相关方的商业信誉和声誉材料:包括组织机构代码证、纳税证明、无不良行为记录证明等。

五、发审委审核1. 中小板发起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负责审核申请材料,并根据审核结果作出是否通过的决定。

2. 发审委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的合规性、财务状况、产品或服务的市场前景、公司治理结构等。

3. 发审委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提供证明文件、核实相关情况等。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这个管理办法就像是一个详细的指南,为企业在IPO的道路上指明了方向,设定了规则。

它涵盖了多个方面的要求,包括主体资格、独立性、规范运行、财务与会计等等。

首先,主体资格是企业能够进行IPO的基础。

企业必须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这意味着企业要有清晰的产权结构和合法的设立程序。

而且,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 3 年以上。

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

这 3 年的时间要求,是为了确保企业在市场中有一定的经营稳定性和业绩积累。

独立性对于企业的IPO至关重要。

企业要在业务、资产、人员、财务和机构等方面保持独立。

业务独立意味着企业要有自主的经营决策权,不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影响。

资产独立要求企业拥有完整的资产,产权清晰,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资产的情况。

人员独立要求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不能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

财务独立则需要企业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有自己独立的银行账户,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

机构独立是指企业要拥有独立的组织机构,不能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存在机构混同的现象。

规范运行是企业IPO的重要保障。

企业要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规范运作。

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要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知识和能力。

而且,企业在最近 36 个月内不能有重大违法行为,不能存在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

财务与会计方面的要求则是对企业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严格考量。

企业的财务报表要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编制,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企业的净利润、营业收入、资产负债等财务指标要符合一定的标准。

关于印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

关于印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

关于印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的通知证监法律字[2007]15号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上海、深圳专员办,各证券、期货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公司,中国证券业、期货业协会,会内各部门:近来,我会在审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过程中发现,在多家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案例,尤其是一些中小企业案例中,均存在如何理解和适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发行人最近3年内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问题。

为正确理解和适用该条规定,为合理、审慎地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该条规定确立基本的把握原则和判断标准,我们制定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近来,一些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发行人及其保荐人和律师多次向我会咨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首发办法》)第十二条发行人最近3年内“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问题,例如,在公司最近3年内控股股东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如果主张多个共同控制公司的小股东没有发生变化,是否符合《首发办法》的上述规定;在公司股权比较分散(例如有些中小企业)、没有实际控制人,或者因国有资产重组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更等情况下,应该如何理解和适用《首发办法》的上述规定。

经研究,我会认为:一、从立法意图看,《首发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要求发行人最近3年内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旨在以公司控制权的稳定为标准,判断公司是否具有持续发展、持续盈利的能力,以便投资者在对公司的持续发展和盈利能力拥有较为明确预期的情况下做出投资决策。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在当今的金融市场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并在创业板上市是许多企业发展的重要里程碑。

这一过程不仅为企业提供了广泛的融资渠道,也为投资者带来了新的投资机会。

然而,要成功实现这一目标,企业需要遵循一系列严格的管理办法和规定。

接下来,让我们详细了解一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管理办法。

一、创业板上市的基本要求企业要在创业板上市,首先需要满足一系列的基本条件。

这些条件包括但不限于:1、主体资格企业应当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2、财务状况企业需要具备一定的盈利能力和财务状况。

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或者最近一年盈利,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

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3、股本要求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

4、股权清晰企业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5、规范运作企业需要依法规范运作,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

二、信息披露要求信息披露是创业板上市过程中的关键环节。

企业需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1、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是企业向公众披露自身情况的重要文件,应当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业务与技术、财务会计信息、募集资金运用等方面的内容。

2、定期报告上市后,企业需要按照规定披露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向投资者展示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和重大事项。

3、临时报告对于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临时事件,企业应当及时发布临时报告,如重大资产重组、关联交易、重大诉讼等。

三、审核与注册程序创业板上市的审核与注册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申请受理企业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上市申请文件,证券交易所对申请文件进行核对和受理。

2014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

2014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

2014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行为,促进自主创新企业及其他成长型创业企业的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应当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第四条发行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发行人作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应当及时向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会计资料和其他资料,全面配合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开展尽职调查。

第五条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应当诚实守信,全面履行公开承诺事项,不得在发行上市中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督导发行人规范运行,对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进行核查,对发行人是否具备持续盈利能力、是否符合法定发行条件作出专业判断,并确保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招股说明书等信息披露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七条为股票发行出具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守本行业的业务标准和执业规范,对发行人的相关业务资料进行核查验证,确保所出具的相关专业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八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发行人申请文件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核,依法核准发行人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并对发行人股票发行进行监督管理。

证券交易所依法制定业务规则,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保障创业板市场的正常运行。

第九条中国证监会依据发行人提供的申请文件核准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不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2022年修正)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2022年修正)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2022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4.08•【文号】•【施行日期】2022.04.0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2006年5月1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80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15年12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6月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0年7月1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2年4月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适用本办法。

境内公司股票以外币认购和交易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应当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第四条发行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遵循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原则,认真履行审慎核查和辅导义务,并对其所出具的发行保荐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为证券发行出具有关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并对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七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核准,不表明其对该股票的投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中国证监会关于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关于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关于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2.01•【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中国证监会关于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的决策部署,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我会起草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登录中国证监会网站(),进入首页右侧点击“征求意见”栏目提出意见。

3.电子邮件:faxingbu@。

4.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邮政编码:100033。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2月16日。

中国证监会2023年2月1日附件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相关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统称交易所)上市的股票的发行注册,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应当符合相关板块定位。

主板突出“大盘蓝筹”特色,重点支持业务模式成熟、经营业绩稳定、规模较大、具有行业代表性的优质企业。

科创板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

优先支持符合国家战略,拥有关键核心技术,科技创新能力突出,主要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具有稳定的商业模式,市场认可度高,社会形象良好,具有较强成长性的企业。

证监会公告[2008]22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

证监会公告[2008]22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

证监会公告[2008]22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证监会公告[2008]22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TRS_AUTOADD_1247128033234 P { MARGIN-TOP: 6px; FONT-SIZE: 10.5pt; MARGIN-BOTTOM: 6px; TEXT-INDENT: 28px; LINE-HEIGHT: 1.5;FONT-FAMILY: 宋体}#TRS_AUTOADD_1247128033234 TD {MARGIN-TOP: 6px; FONT-SIZE: 10.5pt; MARGIN-BOTTOM: 6px; TEXT-INDENT: 28px; LINE-HEIGHT: 1.5;FONT-FAMILY: 宋体}#TRS_AUTOADD_1247128033234 DIV {MARGIN-TOP: 6px; FONT-SIZE: 10.5pt; MARGIN-BOTTOM: 6px; TEXT-INDENT: 28px; LINE-HEIGHT: 1.5;FONT-FAMILY: 宋体}#TRS_AUTOADD_1247128033234 LI {MARGIN-TOP: 6px; FONT-SIZE: 10.5pt; MARGIN-BOTTOM: 6px; TEXT-INDENT: 28px; LINE-HEIGHT: 1.5;FONT-FAMILY: 宋体}#TRS_AUTOADD_1247128033234 {MARGIN-TOP: 6px; FONT-SIZE: 10.5pt; MARGIN-BOTTOM: 6px; TEXT-INDENT: 28px; LINE-HEIGHT: 1.5;FONT-FAMILY: 宋体}/**---JSON--{"p":{"font-family":"宋体","font-weight":"","font-size":"10.5pt","line-height":"1.5","direc tion":"","margin-top":"6px","margin-bottom":"6px","text-indent ":"28px"},"td":{"font-family":"宋体","font-weight":"","font-size":"10.5pt","line-height":"1.5","direc tion":"","margin-top":"6px","margin-bottom":"6px","text-indent ":"28px"},"div":{"font-family":"宋体","font-weight":"","font-size":"10.5pt","line-height":"1.5","direc tion":"","margin-top":"6px","margin-bottom":"6px","text-indent ":"28px"},"li":{"font-family":"宋体","font-weight":"","font-size":"10.5pt","line-height":"1.5","direc tion":"","margin-top":"6px","margin-bottom":"6px","text-indent":"28px"},"":{"font-family":"宋体","font-weight":"","font-size":"10.5pt","line-height":"1.5","direc tion":"","margin-top":"6px","margin-bottom":"6px","text-indent ":"28px"}}--**/#TRS_AUTOADD_1247127824531 P {MARGIN-TOP: 6px; FONT-SIZE: 10.5pt; MARGIN-BOTTOM: 6px; TEXT-INDENT: 28px; LINE-HEIGHT: 1.5;FONT-FAMILY: 宋体}#TRS_AUTOADD_1247127824531 TD {MARGIN-TOP: 6px; FONT-SIZE: 10.5pt; MARGIN-BOTTOM: 6px; TEXT-INDENT: 28px; LINE-HEIGHT: 1.5;FONT-FAMILY: 宋体}#TRS_AUTOADD_1247127824531 DIV {MARGIN-TOP: 6px; FONT-SIZE: 10.5pt; MARGIN-BOTTOM: 6px; TEXT-INDENT: 28px; LINE-HEIGHT: 1.5;FONT-FAMILY: 宋体}#TRS_AUTOADD_1247127824531 LI {MARGIN-TOP: 6px; FONT-SIZE: 10.5pt; MARGIN-BOTTOM: 6px; TEXT-INDENT: 28px; LINE-HEIGHT: 1.5;FONT-FAMILY: 宋体}#TRS_AUTOADD_1247127824531 {MARGIN-TOP: 6px; FONT-SIZE: 10.5pt; MARGIN-BOTTOM: 6px; TEXT-INDENT: 28px; LINE-HEIGHT: 1.5;FONT-FAMILY: 宋体}/**---JSON--{"p":{"font-family":"宋体","font-weight":"","font-size":"10.5pt","line-height":"1.5","direc tion":"","margin-top":"6px","margin-bottom":"6px","text-indent ":"28px"},"td":{"font-family":"宋体","font-weight":"","font-size":"10.5pt","line-height":"1.5","direc tion":"","margin-top":"6px","margin-bottom":"6px","text-indent ":"28px"},"div":{"font-family":"宋体","font-weight":"","font-size":"10.5pt","line-height":"1.5","direc tion":"","margin-top":"6px","margin-bottom":"6px","text-indent ":"28px"},"li":{"font-family":"宋体","font-weight":"","font-size":"10.5pt","line-height":"1.5","direc tion":"","margin-top":"6px","margin-bottom":"6px","text-indent ":"28px"},"":{"font-family":"宋体","font-weight":"","font-size":"10.5pt","line-height":"1.5","direction":"","margin-top":"6px","margin-bottom":"6px","text-indent ":"28px"}}--**/为支持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进行业务重组整合以实现整体发行上市,规范该等业务重组行为,我会制定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现予公告,请遵照执行。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股票是一种具有所有权性质的有价证券,是一种重要的融资工具,也是公司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我国出台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此文将对该办法的主要内容进行介绍和分析。

一、背景介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是公司募集资金的一种方式,旨在为企业提供资金支持,促进经济发展。

然而,由于融资渠道的不完善和投资风险的存在,需要相关法规进行规范管理,以确保市场秩序和投资者的权益。

二、管理原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一系列管理原则,包括公正、公平、透明、有序、信息披露等。

首先,公正和公平是市场运作的基本准则。

办法要求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不得虚假宣传,保护所有投资者平等参与的权益。

其次,透明是保护投资者的重要手段。

发行人需将重要信息及时公开,如公司治理结构、股东情况、盈利能力等,以便投资者准确评估风险和价值。

再次,有序是市场运作的基础。

市场参与者需遵守交易规则,保持市场交易的有序性和稳定性。

最后,强调信息披露的重要性。

发行人需按规定向社会公众、投资者提供信息,以便他们作出合理投资决策。

三、发行程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发行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首先,发行申请。

发行人需向证券监管机构递交发行申请材料,包括注册文件、招股说明书、发行公告等。

其次,审核与反馈。

证券监管机构将对发行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一定时限内给予明确反馈,要求发行人补充材料或提出修改。

再次,发行定价。

发行人需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发行价格,并在规定范围内公开定价方案。

最后,发行结果公告。

发行人需在规定时间内发布发行结果公告,包括发行数量、发行价格等信息。

四、信息披露信息披露是保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环节,也是公司治理的核心要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对信息披露作出了明确要求。

证监会-关于印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

证监会-关于印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

关于印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的通知证监法律字[2007]15号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上海、深圳专员办,各证券、期货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公司,中国证券业、期货业协会,会内各部门:近来,我会在审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过程中发现,在多家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案例,尤其是一些中小企业案例中,均存在如何理解和适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发行人最近3年内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问题。

为正确理解和适用该条规定,为合理、审慎地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该条规定确立基本的把握原则和判断标准,我们制定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近来,一些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发行人及其保荐人和律师多次向我会咨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首发办法》)第十二条发行人最近3年内“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问题,例如,在公司最近3年内控股股东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如果主张多个共同控制公司的小股东没有发生变化,是否符合《首发办法》的上述规定;在公司股权比较分散(例如有些中小企业)、没有实际控制人,或者因国有资产重组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更等情况下,应该如何理解和适用《首发办法》的上述规定。

经研究,我会认为:一、从立法意图看,《首发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要求发行人最近3年内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旨在以公司控制权的稳定为标准,判断公司是否具有持续发展、持续盈利的能力,以便投资者在对公司的持续发展和盈利能力拥有较为明确预期的情况下做出投资决策。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41号——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41号——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41号——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8.06.06
•【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41号
•【施行日期】2018.06.06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141号
《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8年1月1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年第1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6月6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刘士余
2018年6月6日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
第二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中国证监会根据《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等规定认定的试点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可不适用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

第四十九条修改为:“发行人股票发行前只需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刊登提示性公告,告知投资者网上刊登的地址。

同时将招股说明书全文和摘要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并将招股说明书全文置于发行人住所、拟上市证券交易所、保
荐人、主承销商和其他承销机构的住所,以备公众查阅。


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六条:“发行人公开发行证券上市当年即亏损的,中国证监会自确认之日起暂停保荐机构的保荐机构资格3个月,撤销相关人员的保荐代表人资格,尚未盈利的试点企业除外。


本决定自2018年6月6日起施行。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的从源头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要求,根据新修订的《公司法》、《证券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前股权分置改革进展情况,中国证监会在总结以前我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工作的实践并参考境外成熟证券市场经验的基础上,对现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有关规章制度进行了调整和完善,形成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加强了对发行人独立性的要求,提高了发行人的财务指标条件强化了中介机构的核查责任,突出了市场对发行上市行为的约束机制,体现了保护公众投资者利益的精神。

现就《管理办法》的有关内容说明如下:一、明确发行条件,推动优质企业发行上市。

《管理办法》对发行人从公司治理和财务指标两个方面提出了较为严格的条件,对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进行了细化。

一方面,为了从增量上调整上市公司结构,针对过去由于改制不彻底、部分剥离上市、模拟计算业绩带来的上市公司不独立、业绩不真实的情况,《管理办法》加大了对发行人独立性的要求,体现了鼓励整体上市的精神。

另一方面,考虑到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的需要,《管理办法》对在主板上市的公司提出了比较高的财务指标方面的要求,为今后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预留了空间。

(一)严格对发行人独立性的要求改制方案不合理,上市公司不能独立运作,是上市公司业绩不真实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重要原因之一。

《管理办法》在总结以往上市公司监管经验的基础上,按照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具有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的规定,对发行人的主体资格和独立性提出了严格要求。

1、对发行人的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的独立性提出了要求。

一是要求发行人应当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二是要求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三是要求发行人应当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四是要求发行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不得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有机构混同的情形;五是发行人的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出台证监会谋划IPO新规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出台证监会谋划IPO新规

( ) 立 “ 鞋” 制 度 ( 额 配售 选 度 。 随 着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的推 进 ,上 市 公 司 二 建 绿 超 的股 份 将 逐步 转 为 可全 流通 ,市 值 配 售 制
度 的 营 业 收 入 累 计 超 过 3亿 元 , 为最 近 3 择 权 制 度 ) 为 了稳 定 大 型 公 司 股 票 在 上 年 净利 润 指标 的 1 。 0倍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和 营 业 收 入 指 标 , 此 票 配 售 部 分 的 比 例 可 根据 市 场 对 本 次 发 行 票 价 格 出现 剧 烈 波动 的情 况 。
次 被 列 入 考 察 范 围 ,具 体 为 发 行 人 最 近 3 的认 可 程 度 加 以调 节 ,还 可 以在 战 略 投 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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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以往 的发行规则相 比, 管理办法 》 提 出了更加严格 的披露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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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经常性损益后较低者 为依据 ,以合理反 人将部分股票向战略投资者定 向配售 ,并 通 行 的稳 定 股 价机 制 ,赋 予 了主 承 销 商 稳 映发行人生产经 营活动的持续盈利能力。 对配售部分的股票规定一定的禁售期。股 定 价 格 的 合 法 手段 ,有 助 于 缓 解 新 上 市 股
维普资讯
产权导刊 I财 报 _ 经道
又 见 5・ 1 9
今 年 5月 1 9日是 股 市 5 1 ・9行
情七周 年纪 念 日。在 股 市连续 大涨
的 基 础 上 。5月 1 9日沪 深 两 市 大
幅上 扬 ,沪 市 收 报 1 5 9点 ,深 市 6 收报 4 6 点 。 39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IPO”)的管理,增强市场监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对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股票IPO中签约的境内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组织、个人。

三、申请条件(一)符合证券法、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二)实行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核算制度,保持良好的会计记录和财务状况;(三)管理机构的组成、治理结构、权益结构、管理制度符合有关规定;(四)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充分保障投资者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申请材料企业、组织首次申请IPO时,应提交下列材料:(一)证券发行注册申请书和其他配套材料;(二)公司章程;(三)审计报告;(四)企业及其主要股东过去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五)企业及其主要股东过去三年的纳税申报资料;(六)企业及其主要股东过去三年内的管理情况说明及其他有关材料;(七)证券发行人的组织机构和岗位设置情况说明材料;(八)企业相关业务经营情况、主要业务收入和利润情况及其他重大约定情况的说明材料;(九)法律、法规法规定的其他材料。

五、审批程序(一)证监会按规定接受申请材料后,由交易所代表、上市公司代表、证券业协会代表、业务部门、法律部门等部门组成的审查委员会负责对企业、组织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二)审查委员会进行初审,给予确认意见。

经证监会审核批准,可以进行发行。

如初审不通过,则反馈企业,企业整改后再次提交申请。

(三)企业按照规定完成发行申请程序,取得中国证监会的发行批准文件后即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

六、信息披露(一)企业实行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信息披露的时效性。

(二)企业按照规定定期披露财务报告、经营报告、实施行情报告及利润分配方案等信息,并及时披露重大事项。

(三)投资者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披露渠道获得企业的信息披露文件,如有疑问可以向证券交易所或证监会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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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适用本办法。

境内公司股票以外币认购和交易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应当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第四条发行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遵循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原则,认真履行审慎核查和辅导义务,并对其所出具的发行保荐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为证券发行出具有关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并对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七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核准,不表明其对该股票的投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第二章发行条件第一节主体资格第八条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经国务院批准,有限责任公司在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可以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公开发行股票。

【变更时同时发股票】第九条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公司法规定可以分期缴纳,但如果要上市则必须足额缴纳】【发起人不超过200人,私募基金按照一个股东计算,不追溯到最终合伙人。

合伙企业可以作为股东/发起人。

】第十一条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第十二条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注意不包括监事,创业板为2年】第十三条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第二节独立性第十四条发行人应当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第十五条发行人的资产完整。

生产型企业应当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非生产型企业应当具备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及相关资产。

第十六条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发行人高管只可以在控股股东担任董事、监事;发行人董事、监事可以在控股股东兼职,征求意见稿中未含有担任监事】第十七条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发行人应当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发行人不得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

第十八条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发行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机构混同的情形。

第十九条发行人的业务独立。

发行人的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第二十条发行人在独立性方面不得有其他严重缺陷。

第三节规范运行第二十一条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创业板增加审计委员会制度】第二十二条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三条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得有下列情形:(一)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二)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第二十四条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

第二十五条发行人不得有下列情形:(一)最近36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6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二)最近36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发行监管部审核一处杨文辉在2010年第二期保代培训上提出: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受刑法处罚,认定重大违法,构成障碍。

2、原则上,凡被处以罚款以上行政处罚的都视为重大违法行为,但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依法认定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且能够依法作出合理说明的除外。

3、最近三年重大违法行为的起算点:(1)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没有规定的,从违法发生之日起计算;(3)违法有连续或持续状态的,从行为终止之日起计算。

如非法发行股票,要在清理完成后三年,以改正日为时点计算】(三)最近36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者伪造、变造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四)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五)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六)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发行人的公司章程中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发行人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得有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第四节财务与会计第二十八条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

第二十九条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第三十条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包括:带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标准无保留意见】第三十一条发行人编制财务报表应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对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应选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

第三十二条发行人应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发行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二)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三)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四)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五)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即最近一期未分配利润不能为负】第三十四条发行人依法纳税,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

第三十五条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

第三十六条发行人申报文件中不得有下列情形:(一)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者其他重要信息;(二)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三)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或者相关凭证。

【以上情况,三年之内不再受理】第三十七条发行人不得有下列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兜底条款】(一)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发行人本身发生不利变化】(二)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行业发生不利变化】(三)发行人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客户是电信、国家电网等,高度垄断的行业,一般不受本条限制,充分披露风险即可;如果行业是充分竞争性行业,则必须符合本条限制;】(四)发行人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投资收益不超过50%,有争议。

应以扣除后,主业经营情况为准。

】(五)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六)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第五节募集资金运用第三十八条募集资金应当有明确的使用方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

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第三十九条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应当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

第四十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管理、环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发行人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认真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十二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产生同业竞争或者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第四十三条发行人应当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第三章发行程序第四十四条发行人董事会应当依法就本次股票发行的具体方案、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及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第四十五条发行人股东大会就本次发行股票作出的决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和数量;(二)发行对象;(三)价格区间或者定价方式;(四)募集资金用途;(五)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六)决议的有效期;(七)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八)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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