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国土房管〔2010〕384号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规范建立楼盘表有关事项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规范建立楼盘表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08.30•【字号】•【施行日期】2010.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规范建立楼盘表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房管局)、各分局、主城各土地房屋登记中心(产权产籍监理所)、市土地房屋勘测院:楼盘表是国土房管业务的核心基础数据,是房地产信息系统中各子系统内部联系的关键桥梁。
长期以来由于各单位使用的业务系统各有所异,建立的楼盘表也略有差异,楼盘表各项参数的填写使用规则也没有统一规范,造成了业务办理以及数据统计的困难。
为此市局着手开发一套统一的新系统,对数据、业务进行统一。
楼盘表的建立使用是新系统的一个重点,为了规范楼盘表建立的样式、名称、具体内容,统一楼盘表各项参数,更好发挥楼盘表在日常登记业务、网上签约、市场分析、数据统计、信息发布等工作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房产测量规范 GB/T 17986.1-2000》、建设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技术规范》和《房地产市场预警预报系统数据采集指标》的相关要求和标准,现就楼盘表中的有关部分常用具体数据标准通知如下:一、楼盘表组成楼盘表是对土地和房屋的物理属性以及相互关系的描述,是表现房屋物理状态信息(包括每套房屋面积、户型、层数、用途等)和权属状态信息而形成的一个二维变化的直观表格。
楼盘表由项目信息、楼幢、房屋三部分组成。
二、项目信息项目信息包含了单位信息、项目基本信息、规划许可证信息。
1、单位信息单位信息即开发公司与社会单位的信息,包括了单位全称、简称、法定代表人等信息。
在填写开发公司信息时,应该填写公司全称、简称、成立时间、控股公司、注册资金、注册地址(有效证件上的地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号、营业执照号、联系人、联系方式等信息。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贯彻《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贯彻《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贯彻《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各分局,市土地和矿业权交易中心:为加强土地利用管理,规范土地出让行为,强化土地供后监管,市政府下发了《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10〕113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贯彻落实《通知》要求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强化土地供应计划管理(一)科学编制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各区县(自治县)国土部门应在调查分析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能力和预测国有建设用地需求量的基础上编制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明确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结构、布局、时序和方式等,落实计划供应的宗地,并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布供地计划,接受社会公众监督,正确引导市场预期。
(二)严格执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各区县(自治县)国土部门应主动与有关部门联系协调,共同推进供地计划实施,要根据计划落实情况,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合理调整供地计划,未纳入年度计划的地块不得供应。
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三类住房用地供应量达到70%两项约束性指标必须确保严格落实。
市局将考核各地的供地计划执行情况,把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的编制和执行情况作为下达次年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依据。
二、严格土地招拍挂出让管理(一)进一步明确招拍挂出让范围除高速公路配套服务区、轨道交通、通信塔(站)等经营性基础设施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外,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加油(气)站和商品住宅等土地出让,以及工业用地使用权改变为经营性用地使用权、已供应的土地改变用途或者土地出让后由开发建设单位提出调整规划建设条件而不按期开工收回土地后出让的,必须实行招拍挂出让。
重庆新土改大动作 农民可自主买卖地票
在酷热的乡间小道上趟了半个多钟头,周长富一指小坡上的一处土墙房:“那就是我家。
”$ r; Y; C# C3 ^+ V* o* K8 L这是一处一百多平米的老宅,房梁加上墙院,足足塌落了一半。
0 ?4 d0 Q8 ?" ^- r9 R! _6 r" x1 `7 b$ ?: A( A3 m' F2 E31岁的周长富是重庆市江津区李市镇孔目村的村民,他16岁就去了广东打工,近年又在家乡的镇上买了新房。
而乡下的这处老宅空居多年久未打理,现在已没法再住人了。
. U4 p" ?3 ]/ \, t+ E. Y1 |1 ?% ?2 P) |% O6 h3 n7 I全村8000多口人,有三分之二长年在外打工。
村里现在留下的,除了老人、小孩之外,还有撂荒的宅院和田地。
! s' ~0 t9 j+ R8 \) n6 k1 L, L4 A5 s o. I9 f' |两年半以前,重庆在全市范围内启动地票交易试验,推动这些荒置的土地通过复垦而变为新增城市建设用地。
重庆也因此成为全国首个,也是目前为止唯一一座被允许在全市范围内推行这场“新土改”试验的城市。
t3 H9 q( i7 ]: q# b6 E孔目村正是重庆市地票交易的示范点之一。
而在这场土地试验进入第三个年头之时,周长富听到消息,今年重庆将扩大地票交易规模、完善利益分配机制。
而民间一直企盼的开放农户个体直接参与地票交易的方式,也将有望进入实施操作。
他的旧宅子,看来有了直接“变现”的希望。
" N/ ]" x7 J, O1.地票受益权之争4 b) t6 i% ?( M5 j# _' o2 |1 J! ?" i" _2008年12月,以地票交易为主体的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挂牌,截至目前,土交所组织成交了194宗地票,价值103.3亿元。
成交均价由8.02万每亩,提高到16.7万/亩。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价款确定技术规则(试行)的通知
渝国土房管发2009〔255〕号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价款确定技术规则(试行)的通知2009-11-01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分局),市土地和矿业权交易中心,市国土资源房屋评估和经纪协会,市级各土地储备集团公司:《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价款确定技术规则》经市国土房管局2009年第4次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一、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通知》精神确定土地供应价款:(一)依照国家颁布的《划拨供地目录》以划拨方式供应土地的[含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管理用房(物业管理用房)的用地],在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计征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款;(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供应的;(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租赁方式供应的参照执行。
二、本规则第Ⅱ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价款中指的评估、审计行为应参照《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贯彻落实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9]254号)第四条规定执行,并按渝府发(2008)119号文第四条规定,视不同的产业类别经集体会审确定土地供应最低价,但不得低于规则中确定的基础价格。
三、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让方须持修订出让合同时规划部门最终核发的建设项目设计批复文件及其附图申请修订土地出让合同,国土部门经审核合格后,按照本规则规定计算补征土地出让收益,且在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无异议后方可修订土地出让合同。
(一)因实施城市统一规划,受让地块需整合,开发业主申请延长出让年限的,应当按程序报批后,方可按本规则之规定计算补征因延长土地出让年限的土地出让金;(二)因依渝府发〔2008〕119号文件的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改变土地出让合同约定规划条件(用途变化、增加建筑面积)的;(三)因依《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第二(八)条规定,对现有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快推进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快推进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快推进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房管局),各分局:为依法保护国家和农村集体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全面完成《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新一轮农村土地房屋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10〕77号)确定的年度工作目标,切实为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和全市统筹城乡发展的相关工作奠定坚实基础。
市局决定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加快推进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加快推进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快推进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是依法保护国家和农村集体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强化耕地保护制度的有力举措;是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和全市统筹城乡发展中相关工作的重要基础,是确保完成2010年市政府确定的集体土地房屋登记发证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发证工作目标的需要。
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加大组织协调力度,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在2010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
二、坚持原则,严格执行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有关规定(一)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必须严格执行《土地登记办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国土资源部关于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59号)和《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解决新一轮农村土地房屋登记发证工作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渝国土房管发〔2010〕86号)等相关规定。
渝国土房管〔2010〕384号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地票价款使用促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复垦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0〕384号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各分局,市农村土地整治中心,机关各处室:为加强地票价款的使用与监管,完善地票运行机制,保障地票价款全部用于“三农”,结合我市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复垦工作的实际,市局制定了《关于规范地票价款使用促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复垦的指导意见(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局。
关于规范地票价款使用促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复垦的指导意见(试行)为加强地票价款的使用与监管,完善地票运行机制,保障地票价款全部用于“三农”,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重庆市统筹城乡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号)、《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管理暂行办法》(渝府发〔2008〕127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0〕78号)、《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办法(试行)》(渝办发〔2010〕203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复垦工作的实际,现就规范地票价款使用、促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复垦提出如下意见:一、地票价款使用方向(一)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复垦成本1、复垦项目工程成本和融资成本(1)复垦项目工程成本。
复垦项目工程成本包括退地工作经费、工程施工费、其他费用。
复垦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的退地工作经费按房屋和地上构(附)着物补偿费、土地使用权补偿费、农户购房补助三项费用之和的2.8%核算,复垦其他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退地工作经费按房屋和地上构(附)着物补偿费、土地使用权补偿费两项费用之和的2.8%核算;工程施工费原则上按不高于1.2万元/亩核算,工程施工费包括建(构)筑物拆除工程费、土地平整工程费、农田水利和田间道路工程费、其他工程费;其他费用中的前期工作费、竣工验收费、工程监理费、业主管理费,分别按0.15-0.22万元/亩、0.04-0.06万元/亩、0.02-0.03万元/亩、0.02-0.03万元/亩核算。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公布实施远郊区县2011年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有关事宜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公布实施远郊区县2011年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3.31•【字号】•【施行日期】2011.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公布实施远郊区县2011年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有关事宜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2011年城市住房用地管理和调控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2号)、《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规范》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编制 2011 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的通知》(渝办发〔2010〕363 号)要求,全市主城区及远郊31个区县结合实际,编制了本地区2011年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经我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城乡建委、市规划局等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2011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方案进行认真审查平衡。
主城区2011年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已经市政府批准并由我局发布实施。
现就远郊区县公布实施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全市2011年土地供应计划量为18900公顷。
其中:商服用地计划量1116公顷;工矿仓储用地计划量7520公顷;住宅用地计划量为5789公顷;其他划拨用地计划量4475公顷。
其中:远郊31区县2011年土地供应计划量为9300公顷,较2010年实际供地量8073公顷增长15.2%(其中:商服用地计划量654公顷;工矿仓储用地计划量3434公顷;住宅用地计划量为2831公顷;其他划拨用地计划量2381公顷)。
二、远郊31个区县经综合平衡审查通过的2011年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由各区县公布实施。
各地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必须严格执行,特别是公租房、廉租房、安置房、棚户区改造、中小套型商品房供地不低于住房用地总量的70%。
三、2011年度国有建设用地计划经批准公布后原则上不再调整,但确因建设项目用地需要调整的,在对半年执行情况检查评估后,再按相应程序审查报批。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地质灾害隐患再排查有关事项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地质灾害隐患再排查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地质灾害隐患再排查有关事项的通知市地勘局,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各分局,市地环总站,有关单位:7月16日,市局会同市政府应急办组织召开全市汛期地质灾害隐患再排查紧急行动部署会议,全面部署了地质灾害隐患再排查工作。
为扎实开展本次专项工作,现将排查队伍安排及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精心组织,全力做好地质灾害隐患再排查。
市局根据防治经验、技术支撑、任务多少等因素安排了15支专业地勘队伍对全市开展地质灾害隐患再排查(具体安排见附件)。
各排查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落实专人负责,全力做好隐患再排查工作。
各区县要积极配合,安排专人负责排查工作的组织、协调,联系好乡镇、村社和具体监测人,帮助联系好车辆、船只、住宿等,并尽量多的参与到具体的隐患排查工作中,借此全面掌握隐患情况,提高工作能力。
二、严格要求,确保地质灾害隐患再排查高质量完成。
市局组织专家编制了《重庆市地质灾害隐患再排查技术要求》(试行,以下简称《技术要求》)。
各排查单位要组织排查技术人员认真学习,将排查相关标准统一到《技术要求》上来;要按照《技术要求》制定排查方案、检查要求、内审标准;要严格对照排查内容,督促排查人员全方位开展排查;不符合技术要求的,要在检查阶段就推倒重来。
各区县国土部门具体负责排查工作的人员要掌握《技术要求》的内容和标准,严格要求排查队伍按照既定的方案开展排查工作。
三、加强督查,确保隐患再排查圆满完成。
本次排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7月15日至9月10日,主要进行野外调查排查;第二阶段,9月10日至9月20日,主要进行成果汇总和区县检查阶段;第三阶段,9月21日至9月30日,主要进行市局抽查和区县验收。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试行《地质环境影响评估技术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试行《地质环境影响评估技术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09.09•【字号】渝国土房管发[2010]177号•【施行日期】2010.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试行《地质环境影响评估技术规定》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0]177号)市地勘局,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市地质环境监测总站,市地质调查院,局机关各处室,各有关单位:近年来,我市陆续发生因工程建设活动破坏地质环境的事件,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已不能满足我市地质环境保护的需要。
为有效保护地质环境,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地下空间建设中地质环境保护的通知》(渝办发[2009]317号文)和其他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我局组织编制了《地质环境影响评估技术规定》(下简称《试行规定》),在全市范围内试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进行地质环境影响评估,代替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开展地质环境影响评估,必须严格执行《试行规定》,停止受理新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评审及审查认定申请。
已与业主单位签订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合同的,应当继续履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义务,但需按照《试行规定》的要求编制地质环境影响评估报告送审。
二、编制单位的资质要求与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编制单位的资质要求一致,即取得甲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单位,可以承担一、二、三级地质环境影响评估项目;取得乙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单位,可以承担二、三级地质环境影响评估项目;取得丙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单位,可以承担三级地质环境影响评估项目。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办公室关于2006年全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政务信息网上公开检查结果的通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办公室关于2006年全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政务信息网上公开检查结果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03.07•【字号】渝国土房管办发[2007]15号•【施行日期】2007.03.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办公室关于2006年全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政务信息网上公开检查结果的通报(渝国土房管办发〔2007〕15号)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房管局、各分局、主城区交易所:为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印发重庆市国土资源房屋管理系统为民服务十公开制度和工作人员五条禁令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4〕64号),切实促进国土资源管理依法行政和行政为民工作,推进政务公开,根据《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06年度国土房管政务信息网上公开执行情况检查工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办发[2006]55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局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在各单位自查的基础上,近期组织人员通过互联网对各单位政务信息网上公开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
现将检查结果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各单位对政务信息网上公开工作的重视程度有所提高,基本建立了专人维护制度,各单位网上政务信息公开和信息服务质量明显提高,全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政务信息网上公开工作取得了进展。
(一)按照《通知》要求,全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行业需进行政务信息网上公开的71单位中有60单位建立了本部门政务信息网,其中40个单位采用市局统一下发的网站模板建设,21个单位自建网站。
(二)在《通知》要求的政务公开项目中,机构设置、法律法规等公示性栏目的公开率为100%;办事指南、政务公开等服务类栏目的公开率为55%;其他栏目如通知公告、新闻动态等栏目公开情况较差,只达到30%左右;部分单位还对业务办理情况查询、收费指南等业务管理相关信息进行了公开。
自-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公告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公告2010-10-11渝国土房管告字[2010]33号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决定公开出让17(幅)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公开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和规划指标要求商业、住宅类工业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均可申请参加(其他法律、法规、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人可以单独申请,也可以联合申请。
三、我局将根据申请截止时的申请情况,在2010年11月1日12:00时确定上述宗地公开出让的具体方式(招标、拍卖或挂牌),并告知所有申请人。
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受让人。
四、本次公开出让的详细资料和具体要求,见公开出让文件,申请人可于2010年10月10日12:00时-2010年11月1日12:00时,到重庆市土地和矿业权交易中心获取出让文件。
五、申请人可于2010年10月10日12:00时-2010年11月1日12:00时到重庆市土地和矿业权交易中心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请。
交纳投标、竞买保证金的截止时间为2010年11月1日12:00时。
申请人在参与竞买报名时,应于截止时间之前向重庆市土地和矿业权交易中心汇入竞买保证金(以到市土矿交易中心银行账上时间为准,否则不予受理报名)。
经审查,申请人按规定交纳投标、竞买保证金,具备申请条件的,我局将在2010年11月1日12:00时前确认其投标、竞买资格。
六、公开出让的时间另行通知,地点为重庆市土地和矿业权交易中心。
七、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1、公告时间内有2家以上(含2家)申报的,土地供应方将择日采取招标拍卖方式确定受让方;公告时间内仅有1家申报的,土地供应方将挂牌出让。
招标拍卖日期另行通知。
2、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后五个工作日内签订《出让合同》,逾期未签则《成交确认书》自行失效。
3、详情请登录重庆市土地和矿业权交易中心网站:八、联系方式联系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人和街99号5楼联系电话:、63651300、63654105(FAX)联系人:赵先生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二〇一〇年十月十日秋季房交会设置“重庆市公共租赁房会展”展区2010-10-09将于本月14日举行的2010年重庆秋季房交会在一号馆中心位置设置了300平方米的“重庆市公共租赁房会展”展区,向市民全面展示我市公租房建设的总体目标、规划布点及相关政策。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05.04•【字号】•【施行日期】2008.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房管局),各分局,局属有关单位,机关各处室:为切实加强我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公布实施,经局领导同意,现将《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二○○八年五月四日附件: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的有关规定,为了更好地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结合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工作实际,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编制了《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以帮助社会公众方便快捷地获取所需信息。
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政府信息分类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政府信息按三级分类。
一级分类为机构职能、政府公文、规划计划、行政许可及审批、便民服务、互动交流、统计分析、行政执法、其他信息九类。
1.公开类别公开类别是指政府公开信息的种类,它分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免于公开三类。
公开信息目录仅限于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2.发布主体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信息的发布主体为市、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部门。
二、获取方式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信息以主动公开为主,依申请公开为辅。
(一)主动公开1.公开范围市、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部门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附后,以下简称《目录》)。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办理出让土地使用权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办理出让土地使用权登记有关
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公布日期】2004.07.23
•【字号】渝国土房管发[2004]345号
•【施行日期】2004.07.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办理出让土地使用权登记有关问题的
通知
(渝国土房管发〔2004〕345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
为了规范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出让土地使用权登记的有关问题,根据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规则》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重庆的实际,现通知如下:
一、出让土地使用权受让人。
签订出让土地使用权合同的受让人应为取得法人资格的单位或自然人,或为经有法人资格单位授权的单位。
二、出让土地使用权用途。
出让土地使用权合同及出让土地使用权登记的用途均应按照国土资源部《土地分类》中对土地用途的要求填写至三级类。
三、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
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对出让合同中涉及综合用途50年的,在申请出让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和出让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小证)时,用途填写“城镇混合住宅用地”或“混合用地”,使用年限50年。
四、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登记面积。
出让合同中的出让面积与按红线图实际测绘的面积不一致时,以实际测绘面积登记发证。
二○○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整治从业单位备案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整治从业单位备案工作的通知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整治从业单位备案工作的通知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局属有关单位,农村土地整治从业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土地整治从业单位管理,建立有效的准入和退出监管机制,推进农村土地整治工作健康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决定开展农村土地整治从业单位备案工作。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严格执行国家和市有关规定,坚持自愿申报与审核、突出专业特色与从业综合评价相结合的原则,规范准入条件,公平、公正、公开开展农村土地整治从业单位备案工作,以加强全市农村土地整治从业单位管理,促进农村土地整治事业健康发展。
二、备案范围农村土地整治测绘、规划设计与预算编制、招投标代理、工程监理及工程施工单位。
凡备案合格的单位方可参与农村土地整治的相关工作。
三、备案条件(一)测绘单位1、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2、在我市有固定办公场所;3、具备省级以上国土、测绘主管部门颁发的丙级及其以上测绘资质;4、测绘专业技术人员8人以上,土地管理、工程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3人以上,其中高级技术职称不少于2人,中级技术职称不少于3人,参加过市级以上的农村土地整治技术培训至少3人次,专业技术人员应在其单位连续工作一年以上;5、具备承担地形图测绘、土地调查项目和数字化成图的能力;6、具有累计完成30平方公里以上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勘测或累计完成50平方公里地形测绘业绩,成果均通过项目主管部门的审查;7、具有良好执业道德和执业信誉;8、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行业规范,自觉接受市国土房管局和相关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二)规划设计与预算编制单位1、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2、在我市有固定的办公场所;3、具有土地管理、规划、地理学、农田水利、农业资源利用、工程建设、工程造价、工程制图、质量审查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预算人员须持有相应资质证书)10人以上,其中高级职称不少于2人,中级职称不少于3人。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地价评估和价款测算细则(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地价评估和价款测算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5.18•【字号】渝国土房管发[2014]6号•【施行日期】2014.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地价评估和价款测算细则(试行)》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4〕6号)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房管局,各分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10〕113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3〕20号)精神,市局制定了《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地价评估和价款测算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
《细则》已经2014年第4次局长办公会审议和市政府法制办登记审查,并报市政府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严肃纪律,加强土地评估审计市土地交易机构和区县(自治县)国土部门应通过公开方式建立并定期更新从事土地出让地价评估和土地成本审计(评估)的中介机构名录库。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前,市土地交易机构和各区县(自治县)国土部门应委托具备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评估拟出让宗地的市场参考价格。
协议出让、划拨土地补办出让手续以及已出让土地补缴地价款等需要进行地价评估的,也应按照上述要求组织评估。
各区县(自治县)国土部门应严格执行土地成本审计(评估)制度,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交易成本审计评估的通知》(渝府发〔2008〕122号)要求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拟供应宗地的土地成本进行审计(评估)。
协议收回、收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委托具备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按照国家发布的有关规定、规程标准、技术规范,根据宗地的空间位置、土地面积、原依法批准的用途、原取得方式、剩余年限、现状等条件,选取合适的评估方法评估确定收回、收购土地使用权参考价格。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12.23•【字号】渝国土房管规发〔2016〕16号•【施行日期】2016.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规定》的通知渝国土房管规发〔2016〕16号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房管局),各分局,各不动产登记中心,国土资源利用事务中心,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管理,规范土地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规定》,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严格监管,认真履行审查职责各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审查转让标的物的合法性,对限制转让、禁止转让情形要严格把关。
对于限制转让的地块,要重点核查配套工程建设、修建酒店、商业自持等随附义务履行情况,对未按约定或规定履行的,应按本规定的相关原则结算土地价款,并予以追缴;对于禁止转让的地块,一律不准转让。
同时,各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对土地转让后的开发利用建设情况依法实施监管。
二、强化服务,建立市场交易平台各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做好自身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二级市场交易平台建设与服务工作,要完善交易规则,维护市场秩序,积极推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二级市场交易平台进行公开转让交易,其中:主城区在市国土资源利用事务中心交易;远郊区县在各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所属二级市场交易平台交易。
要强化服务意识,优化交易和审批流程,降低交易成本,提升服务水平,提高办事效率。
三、规范程序,提高行政服务水平各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告知转让双方需认真阅读《转让申请须知》,真实、准确、完整填写《转让申请书》,并按报件清单要求提供相关申请资料。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安排2010年度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控制指标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安排2010年度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控制指标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安排2010年度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控制指标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为推进我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以下简称“挂钩试点”),优化城乡建设用地布局,提高土地利用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支持城乡统筹发展和新农村建设,保障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用地需求,根据国家下达给我市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总量,结合各地开展挂钩试点工作情况,经研究,现将我市2010年度挂钩周转控制指标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请结合以下意见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积极运用挂钩政策保障城乡统筹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用地。
挂钩政策是国土资源部为保障经济发展,确保18亿亩耕地红线不动摇而做出的一项创新性土地管理政策,是国土部门支持城乡统筹发展和新农村建设依法用地的最佳政策工具,积极运用好挂钩政策,对于我市统筹城乡发展和新农村建设有重要意义。
当前,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完全依靠使用国家下达给我市的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保障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用地日益困难,特别是国家批准设立两江新区、综合保税区后,年度计划供需矛盾更加突出,各区县(自治县)要用好用活挂钩政策,保障各类建设用地需求。
二、挂钩周转控制指标仅作为各区县在安排2010年度挂钩项目区时作为年度挂钩规模控制,不能直接使用。
周转指标的使用必须按照国土资源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8〕138号)和我局印发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试行)》(渝国土房管发〔2010〕180号)的规定,在区县行政辖区内安排挂钩试点项目区,编制项目区实施规划,报市局整体审批后,方可按项目区申请使用挂钩周转指标。
开府发129【现行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地票收入管理办法】
开县府办发〔2011〕129号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县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地票收入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开县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地票收入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1年5月26日县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日主题词:城乡建设建设用地复垦收入管理办法通知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6月20日印发开县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地票收入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为明确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地票收入的使用及监管,根据《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规范地票价款使用促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复垦的指导意见(试行)》(渝国土房管〔2010〕384号)、《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完善地票价款分配的补充意见》(渝国土房管发〔2010〕220号)、《开县农村建设用地复垦补偿办法(试行)》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地票收入使用原则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地票收入使用,必须以促进农村发展、维护农户利益为宗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坚持科学合理、统筹兼顾、标准统一、分类处理、导向激励的原则。
二、地票收入使用方向(一)项目成本支出项目成本是指实施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产生的且必须支出的各类费用,主要包括:项目工程成本、项目管理成本、项目补偿成本和项目融资成本。
项目工程成本——即复垦工程施工费,包括建(构)筑物拆除、土地平整、农田水利、田间道路和其他工程建设费。
按照渝国土房管发〔2010〕220号文件规定,项目工程成本原则按1.2万元/亩核算。
项目工程建设完成后,工程施工费经审价低于1.2万元/亩的部分,转为项目管理费使用。
项目管理成本——按照渝国房管发〔2010〕220号文件规定,县、乡镇(街道)两级项目管理成本按1万元/亩核算,在县土地整理中心支出项目前期工作费(2200元/亩)、竣工验收费(600元/亩)、工程监理费(300元/亩)、业主管理费(300元/亩)后,剩余资金由县、乡镇(街道)两级按4:6的比例分配使用。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预审有关工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预
审有关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管理机构
【发布部门】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7.03.08
【实施日期】2007.03.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预审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各分局,局机关相关处室:
为充分发挥土地供应的宏观调控作用,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做好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预审工作,根据《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7号)、国土资源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渝府令第53号)和《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渝府令第1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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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地票价款使用促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复垦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0〕384号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各分局,市农村土地整治中心,机关各处室:为加强地票价款的使用与监管,完善地票运行机制,保障地票价款全部用于“三农”,结合我市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复垦工作的实际,市局制定了《关于规范地票价款使用促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复垦的指导意见(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局。
关于规范地票价款使用促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复垦的指导意见(试行)为加强地票价款的使用与监管,完善地票运行机制,保障地票价款全部用于“三农”,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重庆市统筹城乡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号)、《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管理暂行办法》(渝府发〔2008〕127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0〕78号)、《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办法(试行)》(渝办发〔2010〕203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复垦工作的实际,现就规范地票价款使用、促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复垦提出如下意见:一、地票价款使用方向(一)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复垦成本1、复垦项目工程成本和融资成本(1)复垦项目工程成本。
复垦项目工程成本包括退地工作经费、工程施工费、其他费用。
复垦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的退地工作经费按房屋和地上构(附)着物补偿费、土地使用权补偿费、农户购房补助三项费用之和的2.8%核算,复垦其他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退地工作经费按房屋和地上构(附)着物补偿费、土地使用权补偿费两项费用之和的2.8%核算;工程施工费原则上按不高于1.2万元/亩核算,工程施工费包括建(构)筑物拆除工程费、土地平整工程费、农田水利和田间道路工程费、其他工程费;其他费用中的前期工作费、竣工验收费、工程监理费、业主管理费,分别按0.15-0.22万元/亩、0.04-0.06万元/亩、0.02-0.03万元/亩、0.02-0.03万元/亩核算。
农村土地整治机构在规划实施复垦项目时,应当书面征求退出宅基地的农户是否愿意自行复垦的意见。
农户放弃自行复垦的,应当出具书面意见并签名;农村土地整治机构应当将此书面意见装入档案备案。
农户愿意参与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复垦项目中工程施工的,工程施工费应首先支付给参与复垦的农户。
对其他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应首先书面征求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是否愿意参与该复垦工程建设的意见。
(2)复垦项目融资成本。
通过财政投入、节约资金投入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复垦项目,不考虑复垦项目融资成本;通过垫资、贷款筹集资金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应根据垫资或贷款金额、同期人民银行确定的贷款利息率等据实支付复垦项目融资成本。
2、复垦项目补偿(助)费用(1)复垦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的补偿(助)费用①给农户的费用——房屋和地上构(附)着物补偿费。
参照同时期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布的征收农村房屋及其地上构(附)着物补偿标准,对农村房屋及地上构(附)着物所有权人给予补偿。
——土地使用权补偿费。
参照同时期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布的土地补偿费标准,对原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使用权人给予补偿。
——农户购房补助。
参照同时期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农民新村房屋价格乘以同时期征地人均住房安置建筑面积的一定比例,对退出宅基地的农户给予购房补助。
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费参照复垦地所在乡(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标准的一定比例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给予补偿。
原则上按1.7万元/亩左右核算。
该项费用原则上应当用于该集体经济组织的以土地整治为主要方式的新农村建设。
(2)复垦农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乡镇企业用地的有关费用——房屋和地上构(附)着物补偿费。
参照同时期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布的征收农村房屋及其地上构(附)着物补偿标准,对农村房屋及地上构(附)着物所有权人给予补偿。
——土地使用权补偿费。
参照同时期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布的土地补偿费标准,对农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或乡镇企业用地使用权人给予补偿。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费。
参照复垦地所在乡(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标准的一定比例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给予补偿。
原则上按1.7万元/亩左右核算。
该项费用原则上应当用于该集体经济组织的以土地整治为主要方式的新农村建设。
3、剩余价款使用方向复垦区县(自治县)获得的复垦成本部分的地票价款,由区县(自治县)内部自行平衡,据实支付以上费用后,如有剩余,须缴入区县(自治县)设置的地票专户,专项用于复垦地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以土地整治为主要方式的新农村建设。
(二)地票增值收益使用方向地票增值收益是指地票价款扣除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复垦成本部分后的价款,应用于以下方向:1、复垦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而形成的地票增值收益全额用于增加退出宅基地的农户的购房补助。
2、复垦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乡镇企业用地而形成的地票增值收益缴入复垦区县(自治县)设置的地票专户,专项用于复垦地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以土地整治为主要方式的新农村建设。
二、地票价款拨付程序复垦区县(自治县)国土部门或市农村土地整治中心应设置专户、专账对地票价款进行管理。
具体按照以下程序拨付地票价款:(一)申请。
区县(自治县)国土部门或市农村土地整治中心向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以下简称土交所)提交《地票价款拨付申请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复垦项目情况登记表》。
(二)审核和审定。
经土交所审核后,形成地票价款拨付方案连同《地票价款拨付申请表》报市国土房管局审定。
(三)拨付。
经市国土房管局审定后,由土交所将地票价款拨付复垦区县(自治县)国土部门或市农村土地整治中心;区县(自治县)国土部门或市农村土地整治中心自收到地票价款10个工作日内拨付区县(自治县)农村土地整治机构;区县(自治县)农村土地整治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将地票价款发放给退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相关权利人。
地票价款拨付分为复垦成本拨付和地票增值收益拨付。
复垦区县(自治县)国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会同同级财政、农业等部门对首次拨付用于支付复垦成本的地票价款的发放、落实等情况进行检查,并出具有关书面意见后,方可向土交所申请拨付地票增值收益。
三、地票价款使用和拨付监管措施区县(自治县)国土部门要充分认识地票制度对我市统筹城乡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城市反哺农村、以工促农的原则,严格按照本意见的规定支付地票价款,采取切实措施确保获得的地票价款全部用于“三农”:(一)及时公开地票价款使用相关政策。
区县(自治县)国土部门应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多种渠道在当地广泛宣传、公开地票价款使用的相关政策及补偿标准等,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复垦涉及的重要群体深入开展政策宣传和解读,引导农民或其他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自愿退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并积极主动参与复垦,不搞运动,不搞强制。
(二)建立地票价款拨付和使用公示制度。
区县(自治县)国土部门应当组织对退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相关权利人获得的补偿(助)费用、复垦面积等情况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张榜公开,并及时将补偿(助)费用发放到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其拥有部分的地票价款时应先提出方案,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公告,公告无异议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方可使用;适时通过相关渠道向社会和农民公开地票价款拨付和使用情况。
区县(自治县)国土部门应设立并公开举报监督电话、政策咨询电话和公众信箱,接受社会公众咨询并监督地票价款使用。
(三)建立地票价款使用情况分级监管、共同监管机制。
市级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区县(自治县)国土部门、市农村土地整治中心地票价款使用的监管,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及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监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地票价款的使用。
区县(自治县)国土部门应商同级财政、监察、农业、审计等部门对地票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并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对地票价款拨付、使用情况的检查,确保地票价款及时拨付到位、用途合规。
(四)建立地票价款使用定期报送制度。
区县(自治县)国土部门、市农村土地整治中心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以前将地票价款使用情况报送市国土房管局。
(五)争取将地票价款使用纳入审计和监察内容。
区县(自治县)国土部门应将地票价款使用情况纳入内部审计的内容,并商当地监察、审计部门,将地票价款使用情况纳入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和考核、审计的范畴。
(六)严格地票价款使用。
区县(自治县)国土部门获得的地票价款不得作为财政资金使用,禁止挪用、截留或延期支付。
对违反规定使用地票价款的行为,区县(自治县)国土部门应商同级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
对弄虚作假、截留、挤占和挪用地票价款等的,可暂停该地区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立项、暂停下达该地区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暂停该地区地票交易,并商监察部门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制定本地区地票价款使用的相关政策。
区县(自治县)国土部门可结合实际,根据本意见精神制定本地区农村建设用地复垦补偿管理办法及地票价款使用、监管的具体实施细则,并应采取措施,确保复垦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的地票平均价款扣除复垦项目工程成本和融资成本后,85%支付给该区县(自治县)退出宅基地的农户,平均费用每亩不低于9.6万元;15%支付给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平均费用每亩1.7万元;农户参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复垦项目中工程施工的,还应取得相应费用。
四、执行时间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