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船员维权有门路
虚假船员服务资历的处理及管理建议
虚假船员服务资历的处理及管理建议一、虚假船员服务资历的处理。
1. 调查核实阶段。
一旦发现有船员服务资历涉嫌虚假的情况,就像侦探接到案件一样,得马上展开调查。
首先要收集各种证据,比如查看船舶的航海日志、船员的值班记录、相关的港口文件等。
不能只听一面之词,要像拼图一样把所有相关的信息碎片都找齐。
如果发现航海日志里的记录和船员声称的服务资历对不上,那这就是个很可疑的点。
对于被举报的船员或者船舶公司,要给他们一个解释的机会。
但这个解释得合理,不能是那种漏洞百出的借口。
就像你考试被怀疑作弊,你得拿出靠谱的证据证明自己是清白的。
2. 处罚措施。
如果确定是虚假的服务资历,那就要严惩不贷。
对于船员来说,就像给他们一个大大的“红牌”。
可以暂停他们的船员适任证书,让他们一段时间不能上船工作。
这就好比司机被吊销驾照一样,得让他们知道事情的严重性。
根据情节的轻重,还可以罚款。
如果是特别恶劣的情况,比如伪造了大量的服务资历来骗取高级船员职位,那就直接吊销他们的适任证书,让他们彻底告别船员这个职业。
对于船舶公司,如果参与或者纵容船员伪造服务资历,那也得狠狠处罚。
可以对公司进行罚款,而且这个罚款数额要让他们肉疼,这样才能起到威慑作用。
还可以限制公司的船舶营运业务,比如减少他们的航线或者限制他们的船舶进出某些港口。
就像调皮的孩子犯错了,要限制他的一些活动范围一样。
3. 纠正与教育。
在处罚的同时,也要给船员一个改正错误的机会。
可以要求他们参加专门的培训课程,学习船员职业道德和相关的法律法规。
这就像是给他们重新上一堂课,让他们知道诚实是多么重要。
而且培训之后要重新考核,只有考核通过了,才有可能重新回到工作岗位上。
对于船舶公司也是一样,要让他们加强内部管理,对员工进行诚信教育,防止类似的事情再次发生。
二、管理建议。
1. 技术手段。
现在科技这么发达,可以利用一些高科技手段来管理船员服务资历。
比如开发一个专门的船员服务资历管理系统,这个系统就像一个超级大管家。
船员劳务合同纠纷
在我国航运业快速发展的背景下,船员劳务合同纠纷问题日益凸显。
船员作为海上劳动的重要力量,其合法权益的保护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从船员劳务合同纠纷的成因、典型案例以及应对策略等方面进行分析。
一、船员劳务合同纠纷的成因1. 劳动条件争议船员劳务合同中关于工作时间、休息、加班等劳动条件的约定,往往成为争议的焦点。
海上工作环境特殊,船员劳动强度大,工作时间长,休息时间少,加之船员与用人单位之间信息不对称,导致劳动条件争议频发。
2. 薪酬支付问题薪酬支付是船员关心的核心问题。
在船员劳务合同中,工资计算标准、支付周期、货币兑换和支付方式等细节常常导致纠纷。
特别是在跨境船运中,货币兑换风险和支付方式不明确,增加了船员权益受损的可能性。
3. 工伤和社会保障问题由于船员工作的危险性,工伤和社会保障问题是船员劳务合同中的一大关切。
合同中关于工伤赔偿、医疗保险等方面的条款如何执行,常常成为纠纷的原因。
二、船员劳务合同纠纷典型案例1. 梁某某等诉钻石国际邮轮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原告梁某某等196名船员因被告钻石国际邮轮公司欠付工资,申请财产保全,并成功拍卖被告所属船舶。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已履行船员义务,被告未支付劳动报酬,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2. 苏松清等诉茂名市中燃船舶运输有限公司等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原告苏松清等七人因被告拖欠其亲属邵福轩的工资,请求法院判令支付船员劳务报酬。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3. 郭永胜与青岛华星船务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原告郭永胜因被告青岛华星船务公司拖欠其船员工资及其他费用,请求法院判令支付。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未支付原告应得的船员工资及其他费用,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应对策略1. 完善法律法规制定和完善船员劳务合同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船员权益保护的具体内容和程序,为船员提供有力法律保障。
2. 加强监管力度监管部门应加强对船员劳务市场的监管,规范用人单位行为,确保船员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试论海事管理中的船员权益保障措施
我国拥有丰富的水域资源,所以航运事业发展比较快 速,同时也带来大量的船员。船员对于航运事业的开展发挥 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是该领域的核心元素。因为船员一年中
大部分时间都在江河、海洋上飘荡,相比大陆上的普通工 作,存在较大的风险。海事工作中,船员面对的工作环境、条 件和风险等因素相对不够安全,而当前航运市场发展迅猛, 船员数屋激增,但配套的保障船员合法权益的机制和措施 不足,所以难以保障船员的合法权益。而此次研究针对海事 管理中船员权益保障工作进行总结和分析。 一、 海事管理中船员权益保障工作
11 [社会服务
试论海事管理中的船员权益保障措施
文/云阳县交通发展事务中心庞增立
摘要:近年来,航运业务的快速发展,地方政府愈来愈 重视海事管理工作的开展,并为此提出《2006年海事劳工公 约》,已在2016年11月12日正式生效。面对新的海事工作 形势,有效履行上述公约、维护船员的权益是相关机构工作 的重点。本篇文章首先论述有关船员权益保障的具体内容, 并论述相关工作的现状,最后提出新时期进一步完善相关 工作的措施和建议,为相关单位开展工作提供参考。
(四)加强海事队伍素质建设 对于船员权益保障服务的提供,还需海事机构强化队 伍素质建设,打造高水平的服务和工作队伍。海事机构要鼓 励执法人员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树立主动维权理 念,加强现场监管,成为靠得住的船员权益保障执法力 四、结语 面对新的航运事业发展形势,进行船员权益保障工作 任重而道远,需要社会、船员和海事机构共同努力,为船员 提供公平合理的权益保障服务。
在航运工作中,负责船员管理的主要是当地的海事机 构,在船员权益被侵犯时,•般会直接向海事机构求助。实 际上,机构确实经常接收到来自船员的投诉需求,而具体内 容主要包括劳动合同纠纷、不按时发工资、拖欠工资、不按 要求办理手续等问题。这些问题中,按规定归属该机构管理 的,一般可以有效处理,但如果其中内容的责任归属涉及到 别的职能部门,例如,劳动合同和社保方面,海事机构只能 给予指导,而无法有效解决,在船员寻找到劳动保障部门处 理问题后,通常又被推诿到海事机构,这给船员维权带来了 很大的不便。
广州海事法院发布2023十大典型案件
广州海事法院发布2023十大典型案件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州海事法院,广州海事法院,广州海事法院•【公布日期】2024.03.19•【分类】其他正文广州海事法院发布2023十大典型案件2023年,广州海事法院积极展现司法能动性,深化海事审判精品战略,公正高效审理了一批具有影响力的案件。
经过精心评选,法院从多个维度筛选出十大精品案例并正式发布。
让我们一同走进这些案例,感受海事司法在维护海洋权益、保障航运安全等方面的力量与智慧。
目录01.上海天巍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诉天津自贸通外贸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02.广州海运物资供应有限公司诉潭滨有限公司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案03.桂林爱索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诉海洋网联船务有限公司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04.黄某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05.阳江市保丰码头有限公司诉连云港恒荣船务有限公司船舶触碰损害责任纠纷案06.广东永利游艇管理有限公司诉水中墅旅游发展(惠州)有限公司船舶租用合同案07.江苏晨泰物流有限公司诉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两案08.广西川金诺化工有限公司诉福建正航达海运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09.陈某某诉中国海监广东省总队坡头大队行政处罚案10.深圳琪悦物流科技有限公司诉深圳加煜科技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01.上海天巍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诉天津自贸通外贸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案号:(2021)粤72民初1231号审判员:罗春(独任)本案原告为货代公司,主张被告未在德国报关时补充提交有效材料造成其损失为由提起诉讼。
中美贸易战以来,英、德等欧洲国家多次对我国跨境电商企业进口增值税缴纳情况进行追溯调查。
本案通过分析货代企业在报关环节中的专业能力水平,理清了其在面对追溯调查中应承担的义务责任,认定原告未尽到货代企业应具有的谨慎注意义务,驳回了其要求被告承担垫付税款的诉讼请求,为处理跨境电商进出口申报过程中双方责任认定提供了裁判指引。
船员讨薪法律援助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航运业也迎来了蓬勃发展的时期。
然而,在这个过程中,船员讨薪问题也日益凸显。
许多船员在辛勤付出后,却面临着拖欠工资、克扣工资等问题。
为了维护船员的合法权益,我国政府及相关部门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其中包括提供法律援助。
本文将以一起船员讨薪法律援助案例为例,探讨维权之路的艰辛与希望。
二、案例简介某船员(以下简称原告)在我国某航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担任船员,合同期限为一年。
在合同履行期间,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
然而,合同到期后,被告却以各种理由拖欠原告工资。
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但被告始终不予理睬。
无奈之下,原告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在仲裁过程中,原告提供了相关证据,包括劳动合同、工资条、工作记录等。
然而,被告却对原告的证据提出质疑,并声称原告未能完成工作任务。
在仲裁庭上,双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最终,仲裁庭认为被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原告未能完成工作任务,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资及赔偿金。
然而,判决生效后,被告仍未履行支付义务。
原告再次寻求法律援助,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维权之路的艰辛1. 证据收集困难在维权过程中,原告发现收集证据异常困难。
由于被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并未提供正规的工作记录和工资条,原告只能依靠自己的记忆和部分同事的证言来证明自己的权益。
然而,这些证据往往难以被法院采信。
2. 法院审理周期长原告在向法院提起诉讼后,发现案件审理周期较长。
在此期间,原告的生活和工作受到了很大影响。
同时,原告还需要承担一定的诉讼费用,这对他的经济状况造成了压力。
3. 社会舆论压力在维权过程中,原告也承受着来自社会舆论的压力。
部分人对原告的行为表示质疑,认为他过于斤斤计较。
这使得原告在维权过程中倍感孤独和压力。
四、希望与展望1. 法律援助的重要性在船员讨薪案件中,法律援助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通过法律援助,原告得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这为其他船员树立了榜样,也提醒了航运企业要依法履行合同,保障船员的合法权益。
船舶船舶维权指南指导船舶维权和争议解决的关键步骤和方法
船舶船舶维权指南指导船舶维权和争议解决的关键步骤和方法船舶维权指南:指导船舶维权和争议解决的关键步骤和方法船舶维权是海上运输业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随着船舶数量的增加以及船舶运营的复杂性,船舶维权和争议解决变得尤为重要。
本指南将为船舶业主和相关方提供关键步骤和方法,以助力他们在维权和争议解决过程中取得成功。
第一步:确立合同条款和责任在进行任何船舶维权或争议解决活动之前,首要任务是仔细审查合同条款,并明确各方的责任和权益。
合同可能涉及船舶购买、租赁、船舶运输合同或相关服务合同。
确保合同条款的准确性和合法性非常重要。
如果在这一阶段发现问题,及时与相关方联系,明确合同条款的解释和执行。
第二步:保持沟通和合作在船舶维权和争议解决过程中,与相关方的沟通是至关重要的。
保持积极的沟通和良好的合作有助于解决问题,并减少纠纷的可能性。
及时回应并解决任何出现的问题,确保双方相互理解,并共同努力达成解决方案。
第三步:调解和协商在船舶争议解决过程中,调解和协商是解决纠纷的重要方法。
当各方就争议问题达成协议或达成妥协时,能够避免长期法律争端,并带来更快速、更经济有效的解决方案。
选择经验丰富的调解人员或中介机构,并积极参与调解会议,寻求双赢的解决方案。
第四步:仲裁和诉讼如果协商和调解未能解决争议,船舶维权的下一步将是仲裁或诉讼程序。
在选择仲裁或诉讼机构时,尽量选择具有专业知识和经验的机构。
在仲裁和诉讼过程中,确保提供充分的证据和相关文件,同时积极参与法律程序,以保护自己的利益。
第五步:执行结果和维权成果一旦得到仲裁或法院的判决,确保及时执行结果和维权成果。
如果有必要,寻求法律援助或雇佣专业执行团队,确保判决被有效执行。
在此阶段,还需要与相关方保持沟通,以便解决任何执行过程中的潜在问题。
结论船舶维权和争议解决是一项复杂的任务,但遵循关键步骤和方法可以帮助船舶业主和相关方在维权过程中获得成功。
重要的是要始终与相关方保持沟通和合作,并在需要时寻求专业帮助。
海事投诉举报流程
海事投诉举报流程Reporting a complaint in the maritime industry can be a challenging process that requires patience and persistence. 海事行业举报投诉可能是一个需要耐心和坚持的具有挑战性的过程。
It is important to follow the proper channels and procedures to ensure that your complaint is taken seriously and investigated thoroughly. 需要遵循适当的渠道和程序,以确保您的投诉得到认真对待并进行彻底调查。
Whether you are a crew member, passenger, or concerned citizen, it is crucial to understand the steps involved in making a complaint and the potential outcomes. 无论您是船员、乘客还是关心的公民,都至关重要了解进行投诉的步骤以及可能的结果。
The first step in reporting a complaint in the maritime industry is to gather evidence to support your claim. 在海事行业报告投诉的第一步是收集证据来支持您的主张。
This may include photos, videos, witness statements, and any other relevant documentation. 这可能包括照片、视频、证人陈述以及任何其他相关文件。
The more evidence you have, the stronger your case will be when presenting it to the authorities. 您拥有的证据越多,在向当局提出时,您的案件就会更有力。
船员投诉维权途径现状及其效果分析
船员投诉维权途径现状及其效果分析海运业担负着我国45.8%的国内货物周转量和93%的对外贸易运输任务.作为海运业的重要支撑和直接参与者,船员为我国发展国民经济、保障公共安全和扩大对外开放作出的贡献巨大.目前,中国船员总数已超过100万人,居世界第一位,外派船员数量位居世界第四位.船员劳动关系是一种特殊的劳动关系,这种特殊性体现在:劳动时间的非固定性、生活及劳动场所的危险性、生活及劳动环境的长期封闭性、劳动的国际性.[1]这些特殊性客观上增加了船员劳动关系争议和纠纷的解决难度.海事主管机关和学术界一直较为注重对该问题解决途径的研究.目前我国有关船员劳动保障方面的立法分散而不统一,多体现在一般劳动法中.[2]同时,船员劳动监察、劳动争议和劳务合同纠纷处理制度不够完善,这使很多船公司、船员服务机构的违章违法运作有可趁之机.《船员条例》《船员服务管理规定》和《海员外派管理规定》等现行法律法规较为清晰地对船员服务机构的责任和船员应享有的权益进行规定,然而在相关部门的交叉管理中存在管理真空,海事局内部并没有成立一个专门负责船员权益保护的部门.[3]船员一般认为作为其监督管理机关的海事主管机关负有提供权益保护的职责,很多船员受到权益侵犯、发生劳动争议和纠纷后,才发现缺乏投诉途径、维权困难.当问题得不到解决时船员会对海事主管机关产生很大的意见,这直接影响到海事执法的公信力.1船员维权基本现状为掌握中国船员投诉需求的基本情况,利用高级船员在上海海事大学的培训机会,采用直接请高级船员填写调查问卷或委托高级船员将问卷带给公司其他船员填写的方式获取信息.问卷从船员基本信息、最关注问题、投诉方式、投诉问题、解决情况等几个方面分析中国船员投诉需求的现状.各级船员占参与问卷调查的数量比例如下:船长、政委为18.31%;轮机长为11.86%;其他高级船员为29.58%;机工长、水手长为10.67%;普通船员为29.58%.不同文化程度的船员占总人数的比例如下:初中以下为9.86%;中专(高中、中专)为45.07%;大专(高职)为36.62%;本科为8.45%.数据分布情况与中国现今船员分布情况较吻合.由图1可知:在各种有关自身权利保障的问题中,福利和工作保险是船员最关注的两个问题,选择率分别为78.87%和70.42%;38.03%的船员关注船员派遣保障;32.39 %的船员关注海事主管机关管理乱作为行为.图1船员关注的自身权利保障问题(可多选)统计结果调查中发现,36.62%的船员发生过劳务纠纷,7.04%的船员对是否发生过劳务纠纷不清楚.发生劳务纠纷后,18.31%的船员进行过投诉;30.99%的船员想投诉却不知具体的投诉途径;40.85%的船员认为太麻烦而放弃维权.这些情况说明船员总体法律知识薄弱,自我保护意识有待提高.从船员投诉方式看,向公司船员管理处投诉占比最高,为33.80%,其次电话投诉占19.72%,向公司工会投诉占16.90%,网上投诉占12.68%,几乎没有船员会首先选择法律途径维权,其统计结果见图2.图2船员采取的投诉方式(可多选)统计结果从船员维权效果看,船员投诉得到顺利解决的仅为12.45%,得到部分解决的为14.27%,其余的投诉没有得到妥善解决,见图3.图3船员投诉解决情况统计结果从船员在投诉过程中最关心的问题看,投诉解决的快速性是船员普遍最关心的问题,见图4.这正印证了那句著名的法谚:“迟来的正义非正义.”图4船员投诉过程中最关心的问题(可多选)统计结果综上对船员的问卷调查分析可知,目前在我国船员中普遍存在对自身权益了解不清、自身权益遭受侵害后维权途径不明、维权效果不佳等问题,急需学界对船员维权问题进行梳理、研究,为主管机关公平、公正、快速、有效地帮助船员解决实际问题提供智力支持.2船员投诉维权途径现状分析根据船员与船公司签订合同形式的不同,合同种类可分为船员劳务合同和船员劳动合同.这两种合同的相同之处在于:成立方式上,均因当事人间的合意而成立;合同类型上,两者均为双务有偿合同;合同目的上,两者均以劳务给付为目的.但是,两者又有较大区别:①主体双方法律地位不同——船员劳动合同主体双方具有平等性的同时还具有从属性,具有一定的隶属关系;船员劳务合同主体双方仅具有平等性,没有从属性,反映的是一种合作关系.②两者适用法律不同——船员劳动合同受《劳动法》调整,而船员劳务合同更多地受《海商法》《民法通则》调整.③受国家干预的程度不同——我国劳动法律法规对合同的主体、订立形式、内容、解除等都作了详细规定;只要不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船员劳务合同双方当事人可就合同的各项内容进行自主和自由的协商,法律不作过多的限制.[4]由于合同形式的不同,纠纷形式可分为“船员劳务合同纠纷”和“船员劳动争议”两种,两者的解决程序、受理法院、审判依据各不相同.故而,船员投诉维权途径可以从船员劳务合同纠纷维权途径和船员劳动争议维权途径两个方面考虑.2.1船员劳务合同纠纷维权途径实践中,绝大多数船员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得到在船上的工作机会:①船员先与船员服务机构签订合同,再由该船员服务机构与雇主(船舶所有人、光船租赁人和船舶经营人)签订合同,船员通过这两个合同提供劳务,与雇主形成间接的劳务合同关系;②自由船员与雇主之间直接签订船员劳务合同,形成劳务关系.[5]但是长期以来,船员劳务合同概念不清、与船员劳动合同区分不明,导致这两类不同法律关系案件的解决程序、受理法院、适用法律不规范统一.2011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船员劳务合同纠纷和船员劳动争议案件管辖的若干问题意见(沪高法(审)[2011]11号)》(以下简称《意见》)的颁布,及时规范了上海辖区法院关于船员劳务合同纠纷和船员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同时也对其他地区法院类似案件的受理工作有广泛而深远的借鉴意义.根据《意见》,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是指船员就在船工作或服务,与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经营人之间发生的劳务合同纠纷.在一般情况下,上述案件的双方当事人间仅为劳务合同关系,且一方为船员、另一方为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经营人.当事人争议一般主要涉及的是船员在船工作或服务期间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在船期间发生的人身和财产损害赔偿等.[6]在发生船员劳务纠纷时,船员往往首先向船上的高级船员反映,或者直接向船长投诉;当船长无法解决问题或问题来源于船长时,船员会向船舶所有人/船公司部门主管领导反映.此阶段属于船员与公司内部进行协商阶段.当船舶所有人/船公司部门主管领导不能排除侵害或其本身是侵害来源时,一部分船员进一步向海事主管机关投诉,盼望海事主管机关为他们解决困难.此阶段为行政干预阶段.当上述阶段无法进行有效维权时,部分船员便将劳务纠纷诉诸法律.但需要注意的是,船员劳务合同纠纷类案件的法律处理程序不同于船员劳动争议类案件.2013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批),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内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件是否应劳动仲裁前置的请示的复函》[7]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8]代替.但是两者关于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问题的规定基本一致,均规定“因船员劳务合同纠纷直接向海事法院提起的诉讼,海事法院应当受理”.该司法解释解决了现实中大量存在的船员劳务服务机构与船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以劳务合同命名,甚至不签订书面合同)后产生纠纷的管辖问题,明确将此类案件归入船员劳务纠纷,认定“如当事人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应当由海事法院直接管辖”.因此,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船员劳动合同纠纷可由人民法院或海事法院直接受理[9],劳动仲裁不是船员劳务合同纠纷的必经程序,这是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与劳动争议的重要区别.船员劳务合同纠纷维权途径见图5.图5船员劳务合同纠纷维权途径①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2.2船员劳动争议维权途径有少量船员直接与船公司签订船员劳动合同,在一段固定的时间内将自己的劳动力归雇主支配,与船公司在行政上也有一定的从属关系.[10]这类船员与船公司之间形成的是劳动合同关系,发生的劳动合同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受《劳动合同法》调整.船员在发生劳动争议时的维权途径与船员面对劳务合同纠纷的非法律阶段维权途径类似.当非法律维权途径无法为船员进行有效维权时,便进入法律层面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即“一调解、一仲裁、两审理”制度.[11]详细而言,劳动争议调解组织①、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是处理劳动争议的3种途径.船员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当事人可以先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如调解不成功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不经调解,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者,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未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的案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最终,经过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一审或二审后,形成终审判决,决定船员与船舶所有人/船公司各自的权利和义务.[12]船员劳动争议维权途径见图6.图6船员劳动争议维权途径3船员投诉维权途径效果评价和分析对比上述两类现有的船员投诉维权途径,对两者相似的阶段进行统一分析,对两者相异的阶段进行逐阶段研究,从而分别评价现有投诉途径的效果,找出相应原因,继而形成以下分析.3.1协商解决效果分析从上述船员现有投诉维权途径分析得出,船员在面对劳务合同纠纷案件和劳动争议案件时,两者的维权投诉途径有共同的地方,即均首先试图在船上或公司内部协商解决.也许正因如此,《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创新性地设立了船上投诉程序并把它作为解决投诉问题的首选方式,其目的是为船上船员提供一个便捷畅通的投诉通道,核心是在尽可能低的层面上解决问题.它有助于在船上阶段就理性地化解船员与船舶所有人/船公司之间出现的劳动争议和劳务合同纠纷.[13]然而,如果没有级别更高的投诉渠道和有效监督机制规范问题的解决方式,船上投诉程序只是空谈.就我国现阶段来说,船员为保住工作必须与船长、高级船员搞好关系,除非遇到极大的劳动权益侵害,一般不会向船长投诉,因此船员基本没有船上投诉权.同时,船员劳动监察、劳动争议和劳务合同纠纷处理制度不够完善.另外,随着航运市场持续低迷,许多船舶所有人/船公司/船舶经营人为降低成本,公然故意不为船员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生活条件、劳动条件、卫生条件和健康体面的工作环境;船员工作疲劳,得不到合理休息;一些船公司不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不及时发放工资和补贴;船员得不到特殊职业应有的社会保障等.[14]此外,船员服务机构也存在诸多问题,船员劳务市场上出现假证、假资历等不规范现象.因此,在缺乏及时有效的劳动监察、监督和管理的情况下,处于弱势的船员往往很难与船长、船公司协商解决所遇到的困难和侵害.① 《船员条例》第3条第2款规定:“国家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负责统一实施船员管理工作.”第52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船员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3.2海事主管机关行政干预效果分析由于海事局是海事主管机关、船员的审核和监督管理部门以及船舶所有人安全生产条件和水运企业安全管理体系的监督管理部门,当通过协商的方法不能解决船员所遭遇到的不公和困难时,船员会本能地向各地海事局反映.海事局的工作人员往往也会接受船员的投诉,在法律法规授权的范围内给予船员帮助.然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尚未对船员劳动监督主体清晰、集中地授权,现实中存在多头管理的现象.《船员条例》中规定实施船员管理职能的主体是海事局,而实施船员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管理职能的主体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①,但实践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未派员到船上进行劳动条件的监督检查,这就使得船员劳动监察部门缺失.一方面海事局在监察队伍和人员的专业技术素质方面具有船员劳动监察能力,但却没有被授予充分的监察权力,另一方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具备船员劳动监察能力,但却被授予“对船员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的权力,这种对船员劳动监督主体授权不够明确、集中,多头管理的现象,不利于船员劳动监察工作,会导致海事主管机关面对船员劳动争议、劳务合同纠纷方面的投诉无权干涉或干涉效果不佳,并且在海事主管机关有心无力时得不到船员的理解.3.3解决船员劳务合同纠纷的法律途径效果分析《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6条第5款规定:“因海船的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船员登船港或者离船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因此,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法院相对明确,船员在维权时可选择在对自己方便、有利的海事法院起诉.但是,这仅是程序上相对明确,调整船员劳务合同纠纷的实体法方面则存在较大问题.我国船员立法形式分散、不统一并且效力等级较低,缺乏全面调整船员劳动关系的专门法典——《船员法》.对于在我国审理并适用我国实体法的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件,相关规定主要来源于《海商法》《民法通则》《合同法》以及《船员条例》.然而,《海商法》第2章第3节中规定船员报酬和人身伤亡赔偿属优先请求权,对船员劳动方面的权利义务仅规定适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指引.《合同法》的总则、《民法通则》第6章第2节(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对船员劳务合同权利义务仅进行概括性或某一角度的规定.《船员条例》是针对船员的特别立法,本应全面规范和调整船员的权利与义务,保护船员的特殊风险,但是起草小组在当时认为适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和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建立,一些基本的保障制度仍处于尝试、摸索阶段,国际航运界很多成熟的、高要求的船员保障制度更难以在当时的条件下进入船员立法范畴,因此将制定《船员法》改为先制定《船员条例》,对船员的特殊风险、船员的特殊保障、船员招募和安置机构规定较少.故而,在缺乏专门、全面调整船员劳动关系的特殊法的情况下,受理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件的法官需要在茫茫法海中遍寻相关法律或适用一般法来调整船员特殊劳动关系,这考验着法官对船员职业特殊性的理解,加大了审理的难度和审理结果的不确定性.3.4解决船员劳动争议的法律途径效果分析解决船员劳动争议的法律途径不仅像解决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样面临实体法方面的问题,而且在解决船员劳动争议的程序法方面也存在较大改进空间.如前文所述,船员劳动争议处理体制为“一调解、一仲裁、两审理”制度.然而仔细思考这种制度设定会发现,这种两方机构处理同一争议的方式,导致若当事人如对仲裁裁决不服,则可向人民法院起诉,仲裁裁决继而无效.同时,两审终审制赋予当事人如果不服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可上诉至上一级人民法院的权利.非终局性的仲裁裁决和随意提起诉讼的程序使得当事人频繁“行使权利”成为可能,继而将原本未必复杂、急需快速解决的船员劳动争议拖入纠纷解决的漫漫长途,既消耗大量时间又浪费宝贵的司法资源.“迟来的正义非正义”“仲裁前置”导致现行劳动争议解决过程周期长、成本高,不利于保护船员的合法权益.很多船员由于无法承担这种纠纷解决方式带来的巨大负担而放弃诉讼,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程序的相互冲突贬损了程序的效率价值.所以,解决船员劳动争议现有法律途径面临完善相关实体法和处理程序的双重需要.重新调整作为劳动争议案件解决途径的仲裁与诉讼的关系,合理修正“调解、仲裁、诉讼”的处理模式,维护劳动仲裁的权威性,适时适度实行“审裁分离”的解决模式,多方面多层次构建劳动争议处理方式,是完善社会主义和谐劳动关系的必由之路.4结束语综上所述,现有船员投诉维权途径不能及时、妥善地解决船员所遇到的困难,特别是劳动权益方面受到的侵害.我国船员立法、执法和管理实践方面存在一定的问题.作为行政法规的《船员条例》给予广大船员的利益是有限的.要给予船员职业人员鼓励性的特别保障,必须及时吸纳国际上较为成熟的船员保障公约,如《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15]如今,《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已于2013年8月20日生效,我国海事主管机关应借助应对履约之机,在全面了解船员投诉维权途径的现状并分析其原因的基础上,根据我国国情将《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的主要内容采用部分转化、原则表述、笼统规定、衔接处理、具体规定等方式进行国内立法转化研究,从而从根本上促进我国航运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帮助船舶所有人获得平等的竞争环境,帮助船员获得体面的工作,防止船员受到各种侵害,解决船员所遭遇的实际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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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意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船员如何维权
随意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船员如何维权作者:胡燕来来源:《珠江水运》2012年第08期由于船舶经营不善或者是单位法律意识淡薄,实践中,船公司随意解除船员劳动合同的情况比比皆是。
上海市海上律师事务所胡燕来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中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同时满足以下几方面的要求,否则即为违法解除:第一,用人单位有充分证据证明该员工违纪或违反企业规章制度。
第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要有法律依据。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简而言之,只有在船员存在以上十四种情况之一时,船公司才有可能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广东船员维权有门路
环线体现了 协会的组织原则, 内
环线: 寓示协会的 自律职能, 外环线 寓示政府的监管。
: 。 8月 1 2 曰,
s 东 海 事局 复 同意/ F 为. 省 船 员 务 协 会 的 业 务 掐导 币付
T o Pl C
下 图
与会 代 表 与船 员 合 影
广 东船员维权有 门路
文 本 U 记者 胡素青 通讯员 贺文明
链接 : 蘩曩
广东 省船 员服 务 协 会会 徽 说明
。
广东省船员 服务协会会徽, 以海
洋、 船员、 海鸥、 广东省地 图、 舵 轮、
安全帽以及 “ 广东省船 员 服务协会” 及其 英文缩写组成的圆形图案 ( 如上
参加会议 的船长对 协会 的成 立赞不绝 口:“ 在 遇到船公 司
欠薪 、 没按规 定缴纳保 障 , 船员没有足够休 息时间等情
舵轮寓意为船员服务行业指引发
畏 方 向。 G D S S A 全 称 :S e a f a r e r S e r v i c e
As s o c i a t i o n o f G u a n g d o n g P r o v i n c e .
时, 有了船员服 务协 会这个平 台, 就 免除了我们 的后颐 之
忧, 也让 找们感受 到广东各级部 门对航运事业 的关沣 、 对 船 员的关 爰。 ”
: 8月 1 6 日,
筹 备 向J 东 省 社 会 组 织 管 瑚 局 旱 交 协 会名 称 住 料 8月 2 6日审卅 通 过 ,
用; 二是充 分利用平台, 做 大做强 服务。 据 了解 , 广东 是 船 员大 省 , 现 有在 册 船 员1 0 . 5 万人
停薪留职船员在新公司上班后如何维权
龙源期刊网 停薪留职船员在新公司上班后如何维权作者:胡燕来来源:《珠江水运》2012年第04期目前船公司招用停薪留职船员,在法律关系上大多存在如下错误认识:船员甲与船公司A 签订有船员劳动合同,由于A公司经营问题,船员甲停薪留职,于是其又找到船公司B,从而到B公司船上工作,这种情况下,船员甲与A公司的船员劳动关系并未终止,所以一般均认为与B公司建立的是劳务关系,B公司无须与船员甲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也无须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有些情况下,船员本身也是这么认为的。
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发生工伤事故,船员无法找新公司索赔,以前的船公司又因为其停薪留职而不管不顾,船员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停薪留职船员究竟应当如何维权呢?2010年9月1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八条明确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所以新的船公司与被录用的停薪留职人员、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之间的用工关系应是劳动关系。
这样新的船公司就会因为与船员存在劳动关系而应当承担如下三类义务:(1)新的船公司有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
被录用员工是停薪留职、提前退休、下岗待岗、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的人员时,船员与新的船公司已建立用工关系,应当由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按照相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2)发生工伤事故时新的船公司有赔偿的义务。
在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前提下,根据相关政策、法规依据可知,船员在新的船公司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应当由新的船公司承担工伤待遇的各项义务。
(3)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新的船公司有补偿的义务。
据此,在船员与新的船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有关解除权的产生、行使以及解除或终止后的法律后果包括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事项,都应当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船员申请工伤去那里
船员申请工伤去那里
船员申请工伤通常需要到以下几个地方:
1. 保险公司:如船员有购买工伤保险,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工伤赔偿。
申请时需要提供相关的材料和证据,如医疗证明、事故报告等。
2. 雇主:船员若是受雇于某个公司或船舶所有者,可以向雇主提出工伤申请。
需要向雇主提交工伤申请书和相关的证明文件。
3. 劳动监察部门:如果船员在工作过程中遇到工伤事故,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报告并申请工伤。
劳动监察部门会进行调查并提供建议或提供相关补偿。
4. 劳动仲裁部门/法院:如果船员与雇主在工伤赔偿问题上存
在争议,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仲裁部门或法院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以寻求相关的赔偿。
申请工伤时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和证明文件,如医疗证明、事故经过、工伤报告等。
此外,船员还需要保留好相关的费用凭证、证人证言等,以及与工伤有关的任何其他证据。
在申请工伤时,船员可以寻求劳动保障部门或律师的帮助,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护和维护。
同时,及时向上述部门或机构提出申请,以尽快获得相应的工伤赔偿。
《海洋强国背景下船员劳动权益保护问题实证研究》札记
《海洋强国背景下船员劳动权益保护问题实证研究》读书笔记目录一、内容概述 (2)二、背景介绍 (3)(一)海洋强国战略概述 (4)(二)船员劳动权益保护现状与挑战 (5)三、实证研究内容 (7)(一)研究目的与意义 (8)(二)研究方法与数据来源 (9)(三)研究假设与模型构建 (10)四、船员劳动权益保护现状分析 (12)(一)船员的劳动权益保障政策 (13)1. 法律法规体系 (14)2. 劳动合同制度 (15)3. 社会保障制度 (17)(二)船员劳动权益保障实践情况 (18)1. 船员工作条件与环境改善情况 (19)2. 船员薪酬待遇与福利保障情况 (21)五、船员劳动权益保护问题分析及其原因探究 (22)(一)存在的问题分析 (24)(二)问题产生的原因探究 (25)六、国内外经验借鉴与对比分析 (26)(一)国外船员劳动权益保护经验与启示 (27)(二)国内先进地区船员劳动权益保护经验与启示七、完善船员劳动权益保护路径研究29一、内容概述《海洋强国背景下船员劳动权益保护问题实证研究》深入探讨了在海洋强国战略背景下,船员这一特殊群体所面临的劳动权益保护问题。
本书通过实证研究的方法,详细分析了当前船员劳动权益保护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一系列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保护措施和建议。
书中首先对船员劳动权益的概念进行了界定,明确了船员劳动权益包括工资、工时、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劳动安全卫生等基本权益。
结合实地调查和文献资料,揭示了船员劳动权益保护的现状。
随着海洋经济的快速发展,船员劳动权益保护取得了一定成效,如船员薪酬待遇的提高、工作条件的改善等;另一方面,也存在诸多问题,如船员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工作时间过长、劳动强度大、社会保障缺失等。
在分析问题的成因时,本书指出主要是由于船员市场不规范、法律法规不完善、监管不到位等原因造成的。
针对这些问题,本书提出了一系列保护措施和建议,包括加强船员劳动权益保护的立法工作、完善船员劳动合同制度、保障船员合理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建立健全船员社会保险体系、加强船员劳动安全卫生监管等。
11规则海员该怎么维权
11规则海员该怎么维权第一篇:11规则海员该怎么维权了解您的权利!海员的权利是一个复杂的领域,原因是您的权利可能存在于不同层级,相互重叠,有时甚至相互冲突。
因此,如果您出现法律问题,请咨询您的工会或者与律师讨论您的具体情况。
这里的信息仅作一般性忠告之用。
海员权利信息来源:船旗国法律船舶属于船上所悬挂船旗的国家/地区。
另外国际法规定,无论船舶位于何处,均应遵守船旗国法律。
因此,无论船舶所在位置以及您的国籍如何,作为一名海员您均有权受到船旗国法律的保护与管辖。
例如,如果您是一名工作在悬挂巴拿马国旗船上的菲律宾海员,那么您享有巴拿马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因此,务必明确您船舶上悬挂的船旗,必要时向他人求助,从而了解船旗国的法律规定。
港口国法律当您的船舶入港时,该港口所在的国家/地区会对停靠在港口内的船舶行使一定的权力。
通常港口国不会干预船舶的内部事务,除非出现影响港口治安与正常秩序的争端(例如:如果船上出现犯罪活动)。
但是在全球许多司法管辖区内,如果您有法律申诉(例如:要求支付欠薪),则可以向港口国法院提请诉讼。
再次重申,在必要时求助他人,从而了解港口国的法律规定。
您的本国如果您的雇佣合同受本国法律制约,则您将享有本国法律所赋予的权利。
另外,当您在海外遇到麻烦时,您的本国应通过其领事馆办事处提供支持与帮助。
因此,请通过领事馆办事处求助。
您的雇佣合同您的个人雇佣合同将会明确规定您与您的雇主之间的权利。
您的合同可以为(1)私人合同;以及/或(2)工会或者雇主协会所制定的集体谈判协议;以及/或(3)政府发挥积极作用的一种合同形式(例如:对远洋船舶上雇佣菲律宾海员进行制约的“POEA 合同:标准条款与条件”)。
您的合同可以与船东直接签订,也可以与劳务代理签订,或者与船东的其他代理签订。
所有这些不同协议均会影响您的权利。
不过最重要的是,应留有您的雇佣合同副本,并且阅读以及明确其中所规定的权利。
国际法国际法是指国家间最高机构所共同制定的法律。
船员工伤如何获得赔偿
船员工伤如何获得赔偿船员工伤如何获得赔偿随着全球贸易和海洋运输的发展,船员工伤问题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
船员工伤获得赔偿是一项重要的法律保障,为了更好地维护船员权益,船员必须了解相关的获得赔偿的途径和程序。
首先,在船员工伤赔偿问题上,不同国家的法律约束不尽相同。
船员工伤获得赔偿的途径通常有两种:在国际海事组织(IMO)下签署的国际公约和在国内法律体系下的国内法规。
国际公约方面,最重要的一项是《国际劳工组织海员劳动公约》。
根据该公约的规定,船员在工作期间遭受伤害时有权获得合理的医疗护理、休假、工伤津贴、残疾津贴以及职业培训等补偿。
此外,根据船员具体受伤的情况,船公司还有可能被要求支付包括救助费、赔偿金等在内的特殊费用。
在国内法律体系下,船员可以通过不同的途径获得工伤赔偿。
首先,船员可以根据所在国家的劳动合同法向雇主提出赔偿要求。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雇主需要向受伤员工支付医药费、休假费、伤残津贴等补偿。
但是,船员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国家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存在一定的差异,具体程度需要根据受伤国家的法规进行评估。
其次,船员还可以根据所在船舶的保险政策要求赔偿。
船公司通常会为船员购买保险,以在船员发生工伤时给予相应的赔偿。
船员可以根据保险条款和航海保险法规定向公司提出赔偿申请。
此外,船员还可以通过向所在国家的法院提起诉讼,争取工伤赔偿。
船员可以请律师帮助自己提出法律诉讼,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船员需要搜集证据,以证明受伤与工作有关,并理由充分,以提升胜诉的可能性。
总结起来,船员工伤获得赔偿的方式有国际公约赔偿和国内法律赔偿两种途径。
船员在获得赔偿前需了解所在国家的劳动合同法和船舶保险政策,利用法律途径争取自己的权益。
在处理船员工伤赔偿问题时,建议船员根据具体的情况选择合适的途径,以确保能够获得合理的赔偿。
广州海事法院近3年解决执行难十大案例
广州海事法院近3年解决执行难十大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州海事法院•【公布日期】2020.06.24•【分类】其他正文广州海事法院近3年解决执行难十大案例案例一中船工业成套物流(广州)有限公司等与东莞市金明商贸发展有限公司等仓储合同纠纷执行系列案一、基本案情2014年9月3日,中船工业成套物流(广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船公司)因与东莞市金明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明商贸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案向广州海事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对金明商贸公司油库10个油罐内的混合芳烃进行查封,随后向广州海事法院起诉,案件经过一、二审,最终判决金明商贸公司向中船公司交付34,055.132吨混合芳烃并赔偿损失90,987,837元。
2018年3月20日,中船公司向广州海事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发现,金明商贸公司先后被恒天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简称恒天公司)、中国石油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简称中技开公司)因仓储合同纠纷诉至法院或提交仲裁,法律文书生效后分别在广州海事法院、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以下简称东莞中院)进入执行。
同时,金明商贸公司、东莞市金明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明石化公司)、东莞市永安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安石化公司)因向中国银行东莞分行贷款3亿多元无法偿还,也被中国银行东莞分行提交仲裁后由东莞中院强制执行。
由于执行标的涉及油库、输油管道、油码头等资产,东莞中院将其执行的涉中技开公司、中国银行东莞分行案件移送广州海事法院一并执行。
被执行人金明商贸公司位于东莞市沙田镇,属于粤港澳大湾区的中心区域,人员密集,水陆交通繁忙。
由于部分油罐及储存的3万多吨混合芳烃长期被查封,疏于维护保养,安全隐患突出。
东莞市安监局在安全巡查中发现,被查封油罐常年处于承重状态,已出现地基下陷、管线锈蚀等情况,加之混合芳烃,属于易燃易爆的危化品,面临夏季持续高温的影响,极易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故组织两辆消防警车24小时待命,随时应对可能发生的状况。
船员劳动纠纷仲裁找哪个部门,需要哪些材料
船员劳动纠纷仲裁找哪个部门,需要哪些材料
船员发⽣劳动纠纷的话可以依据《海商法》相关条例进⾏调解、仲裁、诉讼。
那么船员劳动纠纷仲裁找哪个部门,需要哪些材料?店铺整理了相关内容,欢迎⼤家阅读!
船员劳动纠纷仲裁找哪个部门,需要哪些材料
船员可以向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也可以直接向海事法院起诉。
仲裁所需材料:
1、⼯作期间的全部考勤记录。
2、提供全部考勤记录,超过每⽇8⼩时的,在仲裁请求内列为加班事项,由⽤⼈单位证明你没有加班。
3、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劳动合同、管理规章、个⼈⾝份证明、⼯资⽀付记录等等。
相关知识:
⼀般情况下,劳动争议案件必须先经过劳动仲裁,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对此,最⾼法院法释[1998]24号作了明确规定。
但对于船员这类特殊群体与⽤⼈单位之间的劳动纠纷⽽⾔,却存在例外的情况。
根据《海商法》第22条的规定,船员的⼯资、其他劳动报酬、遣返费⽤、社会保险费⽤属于第⼀顺序的船舶优先权请求;同时,这类案件是极具专业特点的海事案件。
因此,当船员由于以上四项内容与⽤⼈单位之间发⽣劳动纠纷的,可以直接向海事法院起诉,⽽不受最⾼法院法释[1998]24号规定的劳动案件必须先经过仲裁程序的限制。
对此,《最⾼⼈民法院关于国内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件是否应劳动仲裁前置的请⽰的复函》(2002年6⽉10⽇)、《最⾼⼈民法院关于适⽤〈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问题的解释》第8条予以明⽂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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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船员维权有门路
作者:胡素青贺文明
来源:《珠江水运》2013年第21期
10月26日上午,广东省船员服务协会暨工会(以下简称协会)联合会成立大会在广州召开。
通过这个平台,广东船员家族10多万成员维权有了专门渠道。
广东省船员服务协会是在广东省海上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框架下,在广东海事局的倡导下,由中远航运股份有限公司、中海国际船舶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广州航海学院等16家单位自主发起组建。
共计50家船员服务单位成为协会的首批会员,占广东省辖区船员服务相关企业总数的70%,覆盖船员从业人数近5万人。
“有了这个平台,发生欠薪等情况,都不用担心,”参加会议的船长对协会的成立赞不绝口:“在遇到船公司欠薪、没按规定缴纳保障,船员没有足够休息时间等情况时,有了船员服务协会这个平台,就免除了我们的后顾之忧,也让我们感受到广东各级部门对航运事业的关注、对船员的关爱。
”
广东海事局局长梁建伟表示,广东省船员服务协会作为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必将充分发挥协会在政府、社会、企业与船员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进一步规范市场运作,保障公平竞争,维护船员合法权益,提高船员综合素质。
同时,广东海事局副局长林浦也曾对船员服务协会的建立提出两点希望:一是密切政府联系,发挥协会作用;二是充分利用平台,做大做强服务。
据了解,广东是船员大省,现有在册船员10.5万人(海船船员6.4万人,内河船员4.1万人),占全国总船员人数的十分之一。
链接:广东省船员服务协会会徽说明
广东省船员服务协会会徽,以海洋、船员、海鸥、广东省地图、舵轮、安全帽以及“广东省船员服务协会”及其英文缩写组成的圆形图案(如上图示)。
海洋、船员、广东省地图融合在一起体现了协会的宗旨,组织和团结广东省广大船员和船员相关机构,服务船员,创新机制,共同发展。
海鸥在大海中自由翱翔,不畏风浪,代表了船员的优良品质:和平、自由、坚毅。
安全帽寓意每个船员都有权获得符合安全标准的安全保障,体面工作和体面生活。
环线体现了协会的组织原则,内环线:寓示协会的自律职能,外环线寓示政府的监管。
舵轮寓意为船员服务行业指引发展方向。
GDSSA全称: Seafarer Service Association of Guangdong Province.
总体效果:会徽整体为蓝色,大气灵活,行业特征明显;整体寓意是协会团结船员,给船员指引方向,引领船员更好地实现航海梦,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