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税收法定原则的立法现状及其完善——以叶某诉西宁市国家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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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税收立法体制之完善

试论我国税收立法体制之完善

税收立法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据法定程序,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制定、修改和废止税收法律规范的专门活动。

税收立法体制主要是规定税收立法权限在一定的国家机关之间划分的制度,其核心是明确中央和地方之间有关税收立法权限的划分问题;在复合立法体制下,还包括税收立法权限在权力机关与根据授权的行政机关之间划分的问题。

需要指出的是,这里所称的税法是广义上的税法,包括各个效力等级的税收法律规范,而非仅指税收法律。

税收立法体制是从属于一国整体的立法体制。

大多数学者认为,当今世界的立法体制大致有单一(或一元)制、复合(或多元)制和制衡制三种;而我国现行的立法制,“既不同于联邦制国家,也和一般的单一制国家有所区别”,[1]是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的、中央和地方适当分权的、多级的立法体制。

也有的学者直接按照中央和地方立法权限划分的方式将立法体制分为中央集权模式、地方分权模式、集权分权模式和分权集权模式等四种模式,并认为我国的立法体制属于集权分权模式,即立法权主要由中央行使,但在一定限度和条件下,地方可以适当地行使某些中央授予的地方立法权。

[2]参照以上大多数学者对立法体制基本类型的划分方法,综合考察世界各国的税收立法体制,主要有以下两种类型: 1 按照税收立法权限是否在中央和地方之间[3]分配,可以分为一级税收立法体制和多级税收立法体制。

在一级税收立法体制下,税收立法权专属于国家中央政权机关,任何地方政权机关无权制定税收法规,如法国、巴西、挪威、罗马尼亚等国。

在多级税收立法体制下,中央政权机关和地方政权机关在各自权限范围内都可制定相应效力等级的税收法规。

如美国、加拿大、意大利、墨西哥等国,实行的都是这一体制。

2 按照税收立法权限是否在不同性质的国家机关之间分配,可以分为一元化税收立法体制和多元化税收立法体制。

前者是指税收立法权由同一性质的国家机关,一般是国家权力机关或立法机关行使,即立法机关性质单一化,如加拿大、墨西哥、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的情况。

落实我国税收法定原则的困境和对策

落实我国税收法定原则的困境和对策

落实我国税收法定原则的困境和对策税收法定原则是指国家通过立法程序规定税收的对象、税基、税率和税收征收的程序等方面的内容,确保税收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在实践中,我国税收法定原则面临着一些困境。

税收制度的复杂性导致税收法定原则难以完全落实。

我国税收体系庞大而复杂,涉及到多个部门和政策,因此税收法定原则难以在所有税收方面都得到完全落实。

一些特殊税种的征收标准和程序并未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容易出现税收征收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和不公平现象。

税收优惠政策的滥用和变异也对税收法定原则的落实造成了困难。

税收优惠政策的出台旨在促进经济发展和调节社会资源配置,但一些企业和个人往往通过不正当手段滥用这些优惠政策,逃避税收的合法征收。

而税收优惠政策的变异也使税收征收过程中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使得税收法定原则难以得到有效落实。

税收监管和执法的不到位也制约了税收法定原则的落实。

税收征收工作需要相关税务部门的监管和执法来确保税收法定原则的落实和税收秩序的良好运行。

由于一些原因,税收监管和执法的力度和效果不尽如人意,导致一些企业和个人可以通过违规手段逃避税收,损害税收法定原则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针对上述困境,我们可以采取一些对策来更好地落实税收法定原则。

应加强税收法律的制定和修订,明确税收的征收标准和程序,减少税收制度的复杂性。

通过科学合理的税收立法,使税收法定原则在实践中得以更好地落实。

应加强税收制度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通过建立健全的税收信息公开制度,向纳税人和社会公众公开税收政策、税收征收的标准和程序等相关信息,增加税收征收过程的透明度,减少税收征收的不确定性和不公平性。

应加强税收监管和执法力度。

加大对税收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税收执法的效率和公正性,确保税收法定原则得到有效落实。

应优化税收优惠政策的设计和管理,防止税收优惠的滥用和变异。

通过加强对税收优惠政策的监管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税收优惠政策变异的问题,确保税收优惠政策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浅议我国税收立法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策略

浅议我国税收立法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策略

浅议我国税收立法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策略作者:刘娜来源:《西部论丛》2019年第03期摘要:税收立法和税收法定有利于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税收立法和税收法定是世界各国的共识和实践。

然而,目前中国的税收只是税收。

税收立法和税收法定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内容和内在要求。

目前,我国的税收立法、税收法定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以及人民群众对国家财税管理和财税服务的强烈期望,仍存在较大差距。

关键词:税收立法;税收法定;依法治国一、我国税收立法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中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

经过多年的发展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步形成。

经过多年的市场经济改革和探索,中国特色的财税制度和财税法制得到进一步规范。

中国特色财税制度和财税法制保障了各级政府的财政来源,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建设提供了有利支撑。

与此同时,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一方面,广大人民的税收权利的意识,进一步提高自己的能力和意愿,迫在眉睫的是改善中国的税收立法的现状,提高税收立法的可信度和透明度。

积极参与税收立法的意愿更加强烈;另一方面,由于全球化的影响,中国经济融入全球经济的速度正在进一步加快。

按照国际市场规则和治理模式进行财税改革,实现税收法定化迫在眉睫。

目前,我国现行税收立法仅涉及税收问题。

其中,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车船税分别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没有明确的税种,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这些税种占总税收。

在世界其他国家,这个比例很高。

可见,我国的财税法律制度还存在许多差距,还有很多工作要做。

这些差距和大量就业岗位的存在,使我国的财税法制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内在要求严重脱节。

一方面,这导致了一些税收征管的任意性,容易滋生腐败,加剧矛盾。

另一方面,根据当时的经济发展情况,要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漫长的立法过程已经太晚了。

有的规定征税,国务院只需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即可征税。

落实我国税收法定原则的困境和对策

落实我国税收法定原则的困境和对策

落实我国税收法定原则的困境和对策税收法定原则是指依法征税,通过立法程序制定税收法律、规章和规定,完善税收法律体系,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对于税收制度的公平性、透明度和稳定性具有重要意义。

但是,在我国税收领域,落实税收法定原则面临着一些困境,需要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首先,我国税收法定原则落实的困境在于税收立法体系不够完善。

首先,我国税收领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繁多,但是整体上,税收法律的体系性和系统性还有待完善。

其次,有些税收征收的认定标准不够明确,因此容易引发争议,影响纳税人的自主选择。

此外,税务管理机构在税收立法中的作用仍然较大,需要进一步推进立法程序公开化、透明化,提高立法的民主性和公正性。

其次,税收法定原则的落实面临的另一个困境是税收执法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不足。

税务执法机构在税收执法中有时存在执法主体、执法目的、执法程序、执法内容等方面的问题,使得税收执法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不够高。

这些问题包括税务机构从事税收法律规定以外的工作,违规收费、违法罚款等。

第三,税收法定原则的落实中涉及到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保障问题。

现在,在我国税收领域中,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法律和制度还不完善。

纳税人在获知税收违法问题时,有时很难寻求到有效的救济渠道。

此外,纳税人的权利保障还需要进一步加强,推进现代信用体系建设。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需要采取一些对策来解决税收法定原则落实过程中的困境。

首先,我们需要在税收领域进一步推进立法程序公开化和透明化,提高立法的民主性和公正性。

其次,对于税收执法,我们应该在执法主体的权力职责、执法程序的公正透明,以及纳税人的权利保障等方面,进行制度性改革和规范。

最后,我们还应该推进税收征管制度改革,构建一个更加稳定、透明、公正和便捷的税收征管体系。

做到了这些,才能真正实现我国税收法定原则的落实。

我国税收立法现状评析

我国税收立法现状评析

我国税收立法现状评析引言税收是国家财政的重要来源,税收立法的发展与完善对于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我国税收立法的现状进行评析,探讨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的建议。

当前税收立法的基本情况我国税收立法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法律体系、法律法规的修订、立法过程等方面。

法律体系我国税收法律体系由宪法、税收基本法和税收法律法规构成。

宪法是我国的最高法律,规定了税收制度的基本原则。

税收基本法对税收制度进行了总体规划和原则性的界定。

税收法律法规则是税收制度具体实施的法律依据。

法律法规的修订我国税收法律法规在不断修订和完善的过程中,不断适应国内外形势和经济发展的需要。

最近几年,我国相继修订了企业所得税法、增值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等重要税法,以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平。

立法过程我国税收法律的立法过程相对严谨,通常经过项目立项、草案起草、征求意见、审议通过等多个环节。

政府、立法机关以及相关利益相关方都会参与其中。

当前税收立法存在的问题尽管我国税收立法在一定程度上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值得关注和改进。

立法滞后性当前我国税收立法相对滞后于经济发展的需要。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税收制度的改革调整,税收立法需要及时跟进,但实际情况中往往存在较大的滞后性。

立法过程的专业性和透明度尽管税收立法的过程中参与了相关利益相关方,但往往缺乏广泛的专业参与和透明度。

这导致立法结果可能无法真正反映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利益,也容易引发舆论质疑和社会争议。

立法的整体性和系统性税收立法需要考虑到税收体系的整体性和系统性,但目前我国税收立法中存在部分法律法规之间的矛盾和不协调现象。

这不仅影响了税收制度的运行效率,也增加了纳税人的实际负担。

改进建议针对我国税收立法存在的问题,有以下几点改进建议:强化立法的针对性和前瞻性税收立法需要更加注重经济发展的前瞻性和针对性,及时跟进经济发展的需要,预测经济结构调整的趋势,通过立法制定相应的税收政策,推动经济发展和税收制度的改革。

我国税法的立法现状、问题和完善对策分析

我国税法的立法现状、问题和完善对策分析

我国税法的立法现状、问题和完善对策分析摘要:在我国,随着税制改革特别是1994年的税制改革,建立起以流转税、所得税为主体的复合税制体系,并随之颁布了一些税收法律法规,税法体系得到初步确立。

但是,依据法律体系建立健全的衡量标准进行分析,可以发现我国完整的税法体系也尚未完全建立。

而对中国税法基础理论研究重视不够、研究方法尚显单一、研究人员知识结构不合理等为解决这一问题增加了困难。

并且,在税法的执行过程当中,也存在地方行政干预过多,纳税人纳税意识差,法制观念仍较淡薄等问题。

为此,应当加强税法学界的研究合作,发挥中国税法学研究会的主体作用;其次应当重点培养税法学教学和科研的高级专门人才,重视基础理论的研究和运用,为税法学的发展壮大夯实必要的基础;税法执行方面应当采取强化依法治税,确保税务机关独立执法;加强税法宣传,提高纳税人法制观念等措施。

关键词:税法体系;立法现状;问题;对策研究正文:一、我国税法的立法现状要分析一个法律部门的立法现状,是否形成完整的法律体系,首先必须明确一个法律体系建立健全的衡量标准是什么。

而法律体系的基本特征是这一标准的重要体现,其基本特征可以概括为以下五个方面:第一,内容完备,要求法律门类齐全,方方面面都有法可依。

如果法规零零星星,支离破碎,一些最基本的法律都没有制定出来,或者虽然制定了,但规定的内容很不完善,与现实不相适应,就不能说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建立。

第二,结构严谨。

要求各种法律法规成龙配套,做到上下左右相互配合,构成一个有机整体。

我国的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核心,以法律为主干,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相配套而建立的,各法律部门之间,上位法与下位法之间,其界限分明而又相互衔接。

第三,内部和谐。

各种法律规范之间,既不能相互重复,也不能相互矛盾。

所有的立法都必须以宪法为依据,并且下位法不能与上位法相抵触,要克服从部门利益保护主义和地方利益保护主义的立场出发来立法的倾向。

第四,形式科学和统一。

税收法定原则在我国税收征管实践中的问题与对策

税收法定原则在我国税收征管实践中的问题与对策

税收法定原则在我国税收征管实践中的问题与对策税收法定原则在我国税收征管实践中的问题与对策一、引言税收法定原则是指国家对纳税人征收税款的权力必须依据法律授权,任何机关或个人都不能擅自征收税款。

在我国,税收法定原则是基本的税收制度原则之一,也是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机制。

然而,在我国税收征管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与挑战。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分析这些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二、问题分析1. 法律规定不明确在我国现行税收法律体系中,有些规定过于笼统或模糊,没有明确界定纳税人的义务和责任。

在个人所得税方面,尽管有相关法律规定,但具体如何计算和申报个人所得税并不清晰。

这导致了一些纳税人对自己应缴纳的税款存在误解或争议。

2. 执法不公平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存在着执法不公平的问题。

有些地方政府或执法机关可能会对某些企业或个人采取优惠政策或特殊待遇,而对其他企业或个人则不公平对待。

这种现象不仅违背了税收法定原则,也损害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3. 税收征管手段不完善目前,我国税收征管手段还存在一定的不完善之处。

在信息化建设方面,税务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的数据共享和信息交流还不够顺畅,导致纳税人需要重复提供相同的信息或文件。

一些地方政府在征收过程中依赖传统的手工操作,效率低下且容易出现错误。

4. 纳税人意识淡薄一些纳税人对税收法定原则缺乏足够的认识和理解,甚至存在逃避纳税责任的行为。

这种情况在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中尤为常见。

缺乏纳税意识不仅影响了国家财政收入,也给执法机关增加了执法难度。

三、对策提出1. 完善法律规定加强对相关税收法律规定的修订和完善工作,明确纳税人的义务和责任,并提供具体操作指南。

同时,加强对税收法律的宣传和解读,提高纳税人对税收法律的认识和理解。

2. 加强执法监督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加强对税务部门和执法机关的监督,确保执法公正、透明。

对于存在执法不公平问题的情况,应及时予以纠正,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论税收法定主义之“法”之界定以及在我国的完善

论税收法定主义之“法”之界定以及在我国的完善

论税收法定主义之“法”之界定以及在我国的完善摘要:税收法定主义是税法至为重要的基本原则,或称税法的最高原则,它与罪刑法定主义一起在近代历史的发展中分别担负着维护人民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重任。

它不但构成了法治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从渊源上说,还是现代法治主义的发端与源泉之一。

本文旨在从税收法定主义“法”之界定出发,来论述我国现行税法制度所存在的缺陷以及完善的方法,为税收法定主义写入宪法打下理论基础。

关键词:税收法定主义税收法制立法缺陷立法完善税收法定主义又称作税收法律主义,简单地理解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纳税。

[1]作为现代各国税法中最为重要的一条基本原则,税收法定主义的基本内容可概括为:税收的构成要素只能由法律确定;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只能由法律明确规定;没有法律依据,国家不能征税,国民也不得被要求缴纳税款。

[2]在这里就出现了一个问题,那就是所谓税收法定主义中的“法”,其内涵究竟是什么?是广义上的法律,还是狭义上的法律?对于这个问题,笔者将在下文中做详细的论述。

一、税收法定主义之“法”之界定所谓法律,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法律指各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等,狭义的法律仅指由最高权力机关通过的法律和具有法律效力的决议。

笔者认为,在我国现行的税法体制下,税收法定主义中“法”的内涵,主要指的是狭义的法律,具体论述如下:(一)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自然应当作为税收法定主义的“法”之内涵。

事实上,我们应该认识到,产权是整个私权世界的基石,无财产即无人格。

因此,体现为对财产权的无偿剥夺的正当性的制度的税法理应受到和刑法同样的重视,而刑法从某种角度则可以作是对人身权的剥夺的正当性的制度。

因此,作为税法逻辑起点的税收法定主义,其重要性就类似于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应该是,也只能是通过宪法方能以确认的基本制度。

[3](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依据民主原则和法治原则,税收对人民而言表现为将其享有的财产权利的一部分“无偿”地转让给国家和政府,而人民因这一转让而获得要求国家和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权利。

税收法定原则在我国税收征管实践中的问题与对策

税收法定原则在我国税收征管实践中的问题与对策

税收法定原则在我国税收征管实践中的问题与对策篇一:税收法定原则是指国家对纳税人实施税收征收和管理的制度,依法征税、依法征收、依法管理。

在我国税收征管实践中,税收法定原则存在一些问题,需要采取相应的对策。

首先,我国税收法定原则在实际操作中存在解释不明确的问题。

税法中的一些条款并不够明确,容易导致不同理解和解释,给税务部门和纳税人带来困扰。

为解决这一问题,应加强对税收法律的解释和补充,确保法律的明确性和适用性。

其次,税收法定原则在执行中存在执行难的问题。

税务部门在税收征收和管理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一些难以执行的问题,例如纳税人恶意逃税、逃漏税行为。

针对这些问题,应加强税务部门的执法能力,提高对纳税人的监管力度,增加税收征管的执行力度。

再次,税收法定原则在实践中存在监管不到位的问题。

税收征管工作中,有些地方或单位对纳税人的监管不到位,导致一些纳税人存在虚假申报、偷税漏税等行为。

为解决这一问题,应加强税收征管的监管力度,加大对纳税人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税收法定原则的有效执行。

最后,税收法定原则在实施中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税务部门对一些纳税人的信息掌握不全面,往往只能依靠纳税人自报自缴。

为解决这一问题,应加强税务部门与其他部门的信息共享,提高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加大对纳税人信息的核查力度,确保税收法定原则的有效实施。

综上所述,税收法定原则在我国税收征管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需要采取相应的对策。

加强对税收法律的解释和补充,提高税务部门的执法能力,加大对纳税人的监管力度,加强税收征管的监管力度,加强税务部门与其他部门的信息共享,可以有效解决税收法定原则在实践中的问题,促进税收征管工作的高效进行。

篇二:税收法定原则是指国家税收的征收、使用、管理必须依法进行,法律是税收的基础和准绳。

然而,在我国税收征管实践中,税收法定原则存在一些问题,需要采取相应的对策来加以解决。

首先,税收法定原则在我国税收征管实践中的问题之一是税收法律体系不完善。

落实我国税收法定原则的困境和对策

落实我国税收法定原则的困境和对策
四、缺乏对统一诠释的标准
税收法定原则需要一个统一的诠释标准,以避免个别税务机关的错误诠释和执行。目前我国缺乏一个统一的税收法律诠释标准,容易导致不同地区和不同税务机关之间产生差异。
综上所述,税收法定原则是现代税收制度的基石,是保护纳税人权益的重要法律原则。在实践中,要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必须加强税务机关的法律意识培养,健全税收法律的支持体系,加大对纳税人的法治教育,建立统一的税收法律诠释标准,以便推动税收法定原则的实施和实现。
针对这个问题,可以采取的措施是加强税务机关的法律培训和人才引进。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需要对税法有更深入的了解和认识,必须明确认识到税收法定原则是首要的原则。政府可以采取吸引专业人才的政策,提高税
税收法律的配套制度不完善也是导致税收法定原则难以落实的一个因素。例如,税收管理法中规定纳税人应当享有法律规定的税收优惠,但是在税制上的优惠政策需要相应的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如果这些规程不完善,就会影响税收法定原则的实施。
因此,政府需在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同时,加强与税收法定原则相关的配套措施的制定和完善,以最大限度地落实税收法定原则。
纳税人的法律意识不强也是导致税收法定原则难以落实的一个因素。一些纳税人在缴纳税款时,不了解税收法定原则,往往听从税务机关的建议而缴纳超出法定范围的税款,从而增加纳税负担。
因此,政府需要加强对纳税人的法治教育,让纳税人了解税收法定原则,提高其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政府可以开展税法宣传教育活动,提升纳税人的税法意识。
落实我国税收法定原则的困境和对策
税收法定原则是现代税收制度的基础,指的是纳税人的税收义务必须依据法律规定,税务机关不得随意变更或增加税收内容。虽然我国税法已经确立了税收法定原则,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困境。本文将探讨我国税收法定原则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落实我国税收法定原则的困境和对策

落实我国税收法定原则的困境和对策

落实我国税收法定原则的困境和对策税收法定原则是税收法律的基础,蕴含着国家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法律制度等各个层面的核心价值观念。

税收法定原则对各国税收制度的稳健、公正和透明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中国税收立法的基本原则是“依法征税,公正合理,简便高效,便利纳税”,其中依法征税是税收立法的基础原则。

然而,在我国实践中,税收法定原则仍面临许多困境。

本文将从税收立法制度、税收透明度、税制营商环境、税收纠纷处理机制等方面,分析我国税收法定原则的困境和应对策略。

一、税收立法制度存在问题税收立法制度是维护税收法定原则的基本保障,我国税收立法制度面临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法律规范不统一。

我国税收立法法律体系尚未形成完整的刑事责任、民事赔偿和行政处罚三位一体的税收法律规范,存在适用法律规范不统一甚至冲突的情况。

第二,法律法规更新不及时。

我国税收法律法规体系的更新不及时、修改频繁,新法律的制定过程中,受到了各种利益方的干扰,导致部分税收法律具体化不足,适用程序不健全,法律适用效率低。

第三,税收规定难以理解。

国家财政对企业进行的调整、补贴、优惠等政策,容易让人们难以理解,也容易产生僵化的制度,根据往常的经验盲目进行决策。

与此同时,部分税收机关的税法解释缺少公正性、权威性和合法性,对法律适用产生扰动。

针对这些问题,应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加快税收法律的制定和更新,完善税法修正制度,加强立法协作机制,增强立法的统一性和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预见性。

二、税收透明度亟待提高税收透明度是税收法定原则的重要内容,也是税收制度稳健和公正分配的关键保证。

当前我国税收透明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管制性透明度不足、管理性透明度不高和公开透明度存在缺陷等方面。

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税收收入结构不明晰、程序和规则操作不透明、税务机关行政事务不透明等方面。

应针对以上问题,加大税收信息公开力度,提高税收制度的透明度。

具体方法包括:(1)建立细化的税收公示制度,例如公布纳税人的税额、税收用途等信息;(2)促进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的信息沟通与交流;(3)引入公众监督机制,增强纳税人对税收信息的知情度和参与程度;(4)加大税务机关内部管理的透明度,提高税务机关内部的信息交流和公示。

税收法定原则与我国税收立法完善

税收法定原则与我国税收立法完善

税收法定原则与我国税收立法完善作者:刘建民唐红李吴金光来源:《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06期[摘要]完善税收立法是我国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从而实现法治财政的关键,通过对比我国与美国的税收立法,研究了我国税收立法权、税收立法体系和税收立法程序的现状,分析了我国现行税收立法中存在的观念误区和实践偏差。

我国的税收立法都是在税制改革进程中进行的,基于税制改革变动性与税收法律相对稳定性之间的关系,本文提出完善我国税收立法的路径,以利发挥税收立法对我国税制改革的指引和推动作用。

[关键词]税收法定原则;税收立法;税制改革[中图分类号]D922.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1763(2019)06—0043—05Abstract: Perfecting tax legislation is the key to implementing the statutory taxation principle in China to realize legislation of public finance. Based on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tax legislation in China,this paper compares the differences between China and the United States in tax legislative power, tax legislative system and tax legislation procedure, and analyzes the conceptual biases and practice deviations existing in China's current tax legislation. China's tax legislation is carried out in the context of tax reform. Based o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volatility of tax reform and the relative stability of tax legislation, we propose recommendations on how to improve China's tax legislation in order to benefit the tax legislation to guide and promote China's tax system reform.Key words: statutory taxation principle; tax legislation; tax reform税收法定原则是税法领域的“帝王原则”[1],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贯穿于税制改革进程之中,是我国贯彻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任务之一,也是建设现代税收制度的必然要求。

试论我国税收立法体制之完善

试论我国税收立法体制之完善

试论我国税收立法体制之完善引言税收是国家财政的重要组成部分,税收立法的完善对于国家财政的稳定与发展至关重要。

我国税收法律体系经历了长期的发展和完善,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探讨我国税收立法体制的完善,包括税法的编制机构、立法流程、立法原则等方面的议题。

税法的编制机构我国税法的编制机构是税务部门。

税务部门负责起草税法草案,并依据立法机构的要求进行修改和完善。

税务部门的编制机构应当具备专业的法律和经济知识,能够充分考虑税收政策的实施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然而,目前我国税法的编制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税务部门参与税法的编制过程过于重要,导致税收立法的权力过于集中,缺乏民主的参与和广泛的意见征求。

另一方面,税务部门在编制税法时,有时候会受到行政干预的影响,导致税法内容具有过度保护行政权力的倾向。

因此,我国税法的编制机构应当进一步探索和完善,提高税法制定的民主程度和法治化水平。

立法流程的完善税收立法的流程应当经过民主决策程序,使得税法能够充分反映社会各方利益的平衡。

目前,我国税收立法的流程主要包括立法草案的起草、政府批准、立法机构审议和公开征求意见等环节。

然而,税收立法流程中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立法草案的起草过程缺乏透明度,公众对税收政策的制定过程了解有限。

其次,税法通过审议的时间较短,无法充分考虑税收政策的影响和各方的意见。

最后,公开征求意见的参与度较低,导致税收立法缺乏多样化的意见和建议。

为了完善税收立法流程,应当加强立法草案的公开透明度,提高立法机构的审议质量,加大公开征求意见的力度。

在税法通过前,应当给予社会各界充分表达意见和建议的机会,以确保税法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立法原则的遵循税收立法应当遵循一些基本原则,以确保税法的公正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我国税法的立法原则主要包括平等原则、公正原则、简化原则和透明原则。

首先,平等原则是税收立法的基石。

税收政策应当公平地分摊国家财政负担,不应对不同的纳税人和行业采用不同的税收待遇。

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下我国税收立法的完善

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下我国税收立法的完善

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下我国税收立法的完善陶园【摘要】以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为视角,对我国现行税收立法在税收征管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从而提出了关于制定税收基本法与解决立法层次混乱的关系问题、法律保留原则下授权立法的规范问题、税收立法权如何体现实质正当性问题的解决思路和建议,对完善我国税收立法与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具有重要意义。

%In the perspective of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tax statutory principle,the existing problems of the current tax legislation in the tax collection and administration practice were analyzed in this paper, then some suggestions have been given for solving the problems of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legislative lev-el of chaos,the principle of legal reservation under the authority of the legislative norms,and embodying substantial legitimacy in legislative power of taxation.The perfection of tax legislation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to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tax statutory principle.【期刊名称】《蚌埠学院学报》【年(卷),期】2016(005)005【总页数】4页(P172-174,188)【关键词】税收法定;立法;建议【作者】陶园【作者单位】安徽大学法学院,安徽合肥 23060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2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全面推进财政税收问题后,一系列标志性事件使“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成为社会共识,可以预见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关键是完善税收立法。

初议税收法定原则在我国税法中的缺失与完善

初议税收法定原则在我国税法中的缺失与完善

作者: 黄光荣
作者机构: 安徽科技贸易学校,安徽蚌埠233000
出版物刊名: 理论观察
页码: 98-99页
主题词: 税收法定原则 税收立法 税法完善
摘要:税收法定原则是现代税法最基本的原则或最高原则。

然而,目前,税收法定原则在我国税法中还没有得到完全正确确立,严重制约了我国的税收立法与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完善民主和法治的今天,我们必须充分认识我国税收立法、执法中存在的诸多问题,采取切实措施,全面、深入贯彻税收法定原则,完善我国税法。

论税收法定原则下我国税收法律制度的完善

论税收法定原则下我国税收法律制度的完善

论税收法定原则下我国税收法律制度的完善【摘要】税收法定原则下我国现行税制存在税收立法有待完善、“营改增”税制改革配套措施不完善以及税种结构相对滞后,直接税比重过低的问题。

税收法定原则在我国税收法律制度完善方面,具有深化税收体制的改革、在技术上为税收法律化铺平道路以及促进立法计划出台的作用。

税收法定原则下我国税收法律制度完善建议包括完善税收法律体系建设、完善“增值税”税收政策以及改善税种结构,优化税收环境。

【关键词】税收法定原则;税收法律制度;税制改革一、税收法定原则的内涵与现行税制存在的问题(一)税收法定原则的内涵税收法定原则的功能和作用决定了其在税法中的基础性地位。

通过各学者对税收法定原则的理解和阐释,税收法定原则的内涵有以下四个方面。

首先,法律对于课税要素的明确规定,可以直接为纳税人提供行为的合理预测,防止了课税要素界定的模糊性。

再者,立法和执法的征税程序的明确,在程序方面排除了征税机关在利用行政权力时随意的解释和滥用,保障了纳税人的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

最后,纳税人纳税时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救济渠道亦需由法律明确规定。

综上所述,税收法定原则的内涵设计课税要素的法定和明确,征税程序和救济渠道的法定。

(二)税收法定原则下我国现行税制存在的问题1.税收立法有待完善随着税收法定原则的不断深化,税收制度也经历过计划经济时代,改革开放时期和市场经济时代。

市场经济的确立,使得以市场运行为基础的,在资源配置过程中起决定性作用的体制开始确立。

税收立法工作也在随着经济形式的变化而不断发展。

其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在1992年通过《税收征管法》。

国务院为也相继在1993年颁布了消费税法等文件。

但总体来说,当前国内的税收立法以全国人大授权立法为主,尚有税种未通过法律形式进行规制,总体而言税收立法本身滞后于税制改革。

2.“营改增”税制改革配套措施不完善“营改增”可以降低企业税负、减少重复征税和促进社会良性循环,是曾经缴纳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为缴纳增值税。

论税收法定原则下我国税收法律制度的完善

论税收法定原则下我国税收法律制度的完善

论税收法定原则下我国税收法律制度的完善【摘要】税收作为国家机器运行的物质基础,其对维护国家主权利益、构建国民基本生存安全条件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分税制改革实施以来,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税收法定原则在我国取得了积极进展,但同时也需清醒地看到当前我国税收法定原则中所存在的问题,从多个维度思考问题的解决之法,以切实落实税收法定原则。

【关键词】税收法定原则;税收法治;税收立法权一、税收法定原则的基本内涵税收法定原则,是当今各国公认和通行的税收基本原则之一,被国内外学术界普遍认可为税法中排位优先级别最高的原则。

其理论层次分为“有法”、“良法”、“善治”三个层次,最终目的是实现税收形式和实质上的法定,以保障公民财产权及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其一,征税要素法定原则。

征税要素法定原则是税收法定原则最为核心的内容,其要求征税要素应当在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中进行规定,而不是由政府的规章制度规定。

其二,征税要素明确原则。

征税要素明确原则要求征税的各个要素不仅应由法律具体规定,还需尽可能明确。

如果规定不明确,就会出现漏洞或歧义,导致不正当行使权力甚至滥用权力的行为。

其三,程序法定原则。

税收程序也应具有法定要求,即国家税收权力的行使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即法定的执法主体、法定的执法方法和从执法到司法的过度法定。

实体必须受到程序的保护,程序是否公正将对实体是否公正产生决定性影响。

二、税收法定原则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体现在中国,税收法定原则的制度保障是由《宪法》和《税收征管法》明确规定的。

税收法定原则是税收法治的前提,在2015年《立法法》修改后,已成为我国税收治理的基本原则。

1992年《税收征管法》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

”该条款标志着税收法定原则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开始有了基础的表述。

2000年的《立法法》对税收立法权限作出了规定,第一次在宪法法律文件中以法律保留的形式规定基本税制。

试论我国税收立法体制之完善(1)

试论我国税收立法体制之完善(1)

试论我国税收立法体制之完善引言税收作为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在维持国家经济运行和公共服务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税收立法体制的完善与国家的经济发展密切相关。

本文将通过对我国税收立法体制的分析,探讨其存在的问题和改进的方向,以期实现税收立法体制的完善。

税收立法体制的基础税收立法体制是指在国家政治和经济体制下,由国家机关制定税收法律、规章和政策的机制。

我国税收立法体制建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基础上,以宪法为根本依据,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最高立法权。

存在的问题1. 税收立法程序不规范目前,我国税收立法程序存在一些不规范的问题。

首先,立法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决策不透明、专家意见不充分听取等情况,导致税收立法过程缺乏民主参与。

其次,由于缺乏充分的社会调研和实际情况考虑,法律规定的税制不够完善和科学,难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

2. 税收立法法律体系亟待完善我国税收立法体系需要完善和优化。

目前,我国税收法律法规分散,缺乏系统性和统一性。

税收立法中涉及的法律与其他法律的衔接不够紧密,导致税收法律体系的不完善。

此外,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一些新兴产业和新型经济活动形式呈现出爆发式增长,现行的税收立法难以适应新形势,需要增加相关法律的制定。

3. 税收立法效果监测和评估缺失在我国税收立法过程中,对立法效果的监测和评估不够充分。

缺乏对税收政策和法律的后续评估,无法及时评价税收政策的效果、问题和改进措施。

这限制了税收立法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改进的方向1. 加强立法程序的规范性和民主性为了加强税收立法过程的规范和民主性,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加强立法透明度,提高公众对税收政策的知情权。

其次,加强专家和学者的参与,广泛征求意见,充分听取专家意见和社会各界的建议。

最后,建立立法评估机制,对税收立法的效果进行定期评估和反馈,以形成持续改进的动力。

2. 完善税收立法法律体系为了完善税收立法法律体系,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调整和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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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现代公共财政的诞生与发展史 , 其 中最主要的 内容就 是人 类社会税权 的斗 争。而公共财政确 立的最
明显标志就是税收法定原则的确定 , 这 一原 则 已经成 为现代各 国税 收法律规 范的基 本原则 , 但是 , 税 收法定
原则 对于我国来说是一个舶来品 , 在 我 国税 收法律 实践 中仍 然未得 以体现 。文 章基 于分析 叶某 诉西 宁市 国
司购买 了一 辆奇瑞 一旗 云 S Q R7 1 6 2 轿车 , 购 车发票 价格为 8 O 8 0 0元 。当 日, 叶某 持发 票 及相 关材 料 到
西宁市 国家税务局缴纳车辆购置税。西宁市国家税
务 局依 据 车辆购 置税 征收 软件 中形成 的车辆 购置税 最 低计 税价 格 8 3 0 0 0元 , 向叶某 征 收 了车辆 购 置税 8 3 0 0 元 。叶某 以《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车 辆 购 置 税 暂


基本案情
2 0 0 5年 2月 3日, 叶某从 西 宁市 某 汽 车 贸 易公
行政行为。叶某不服省国家税务局做出的行政复议 决定 , 遂起诉至人 民法院。一审法院经审理后 , 维持 西宁市国家税务局对叶某所做 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
叶某 不服一 审判 决 , 在法 定期 限提起 上诉 , 二审 法 院 经审 理做 出驳 回上诉 , 维 持原 判 的终审判 决 。
西安财经学院学报
通知》 ( 国税 函[ 2 0 0 4 ] 1 3 2 7号 , 有效 期 自 2 0 0 4年 1 2 月 2 7日至 2 0 0 5 年 2月 1 9日) 中车 辆购 置税最 低计 税 价格 目录的规定 , 而该 规定 中, 该 型 车辆 的购置税 最 低计 税价 格为 8 3 0 0 0元 。 根 据《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车 辆 购 置 税 暂行 条 例 》 ( 以下 简称《 车购 税暂 行 条 例 》 ) 的规 定 , 西 宁市 国家 税 务局 有权依 据《 国家 税 务 总 局关 于核 定 部 分 车辆
二、 案情 分析
( 一) 本案 中确 定 的车辆购 置税 最低计 税价 格是
否合 法有 效?
行条例 》 第 四、 第五、 第六条的规定及 2 0 0 4年 1 2 月
3 1日奇瑞 轿 车厂 的价 格调整 表 为 由, 称其 所 购 车 辆
叶某 认为 , 其所购车辆的价格为 8 O 8 0 0元 , 在
第2 8 卷 第 5 期 2 0 1 5 年 1 0月
西 安财 经学 院学报
J o u ma l o f Xi ’ a n Un i v e r s i t y o f Fi n a n c e a n d E c o n o mi c s
Vo 1 . 2 8 No , 这 与纳税主体
就应 税 车辆 的价格 和取 得 方 式 没有 关 系 , 只有 国家
税务 总局 调整 了应 税 车 辆 最 低计 税 价 格 后 , 应 税 车
海省国家税务局提起行政复议 , 要求西宁市 国家税 务局依法向其退还多征的税款 。青海省 国家税务局
经 审查 认 为叶某 复议 理 由不 能成立 , 于2 0 0 5年 5月
辆 的税 额 才 会进 行 相 应调 整 。 叶某 于 2 0 0 5年 2月 3日购置车 辆 , 应 当依 据 2 0 0 4年 1 2月 7日颁 布 的 《 国家税 务总 局关 于 核 定 部 分车 辆 最低 计 税 价 格 的
2 0日依法维持了西宁市 国家税务局所做 出的具体
收稿 日期 : 2 O 1 4 —1 2 —1 O
作者简介 : 卢 阳( 1 9 8 7 一) , 男, 江苏南京人 , 东北 财经大学博士研究 生 , 陕西省略 阳县 国家税 务局副主任科 员 , 研 究方 向为
财政学 、 税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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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c t . 2 01 5
论 我国税收法定原则 的立法现状及其完善
— —
以叶某诉 西 宁市 国家 税 务局 案 为 例
卢 阳
( 1 . 东北 财经大学 财政税 务学 院 , 辽宁 大连 摘
1 1 6 0 2 5 ;2 . 陕西 省略阳县 国家税务局 ,陕西 略 阳 7 2 4 3 0 0 )
6 9 0 5 9 . 8 3元 , 按 车 辆购 置税 的税 率 l 0 , 应纳 税 款 是 6 9 0 5 . 9 8元 。而西 宁 市 国 家税 务 局 根 据 最 低计
税价格 8 3 0 0 0 元, 按税率 1 o 征收了 8 3 0 0 元, 多
征了 1 3 9 4 . 0 2元税 款 。2 0 0 5年 4月 4 日, 叶某 向青
扣除增值税后 的计税价格为 6 9 0 5 9 . 8 3元, 且依据
2 0 0 4年 1 2月 3 1日奇 瑞轿 车 厂 的价 格调 整 表 , 足 可 以证 明其 购买 价格 的合 法性 和真 实性 。 西 宁市 国家税 务 局 认 为 , 对 自用 车辆 的最 低计
的价格为 8 0 8 0 0 元, 在扣除增值税后 的计税价格为
家税 务局案的案件成因 , 探讨税收法定原则在我 国税 收法 律体系 中的立 法现状 , 并对 我 国确立 和实施 税收法 定原 则提出具体的建议 。 关键 词 : 税收法定原则 ; 最低计税 价格 ; 抽象行政行为 ; 行政法规
中图分类号 : F 8 1 2 . 4 2: D 9 1 2 . 2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 1 6 7 2 -2 8 1 7 ( 2 0 1 5 ) O 5 一o O 2 5 一O 4
定部分车辆最低计税价格 的通知 》 ( 国税 函[ 2 0 0 4 ] 1 3 2 7号 ) 的合 法性 。如果青 海 省 国家税 务 局 无法 判
断《 国家税 务总 局关 于 核 定部 分 车辆 最 低 计税 价 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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