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损失赔偿市场法有什么标准
商业秘密损害赔偿金额的计算标准
商业秘密损害赔偿金额的计算标准导读:本文商业秘密损害赔偿金额的计算标准,仅供参考,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商业秘密损害赔偿金额的计算标准唐青林案件要旨在确定侵犯商业秘密的损害赔偿额时,应当充分考虑以下各方面的因素:商业秘密权利人因侵权行为而遭受的损失;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利润;未能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所获利润的,可参照商业秘密许可使用的合理费用来确定;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酌定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定额赔偿。
基本案情周某于2008年3月19日进入乙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并签订劳动合同。
该合同约定,周某违法解除合同或者违反合同约定解除合同或违反约定的保守商业秘密事项或者竞业禁止,周某违反上述约定的,应向乙公司支付违约金20,000元,由此给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周某还应赔偿实际经济损失。
2008年3月19日,周某与乙公司订立《知识产权及商业秘密保护、竞业禁止协议》,约定,周某的任职期间及离开乙公司后一年内不得自己投资、生产、经营与乙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双方确认,乙公司在给周某支付工资时已经涵盖竞业禁止期内的经济补偿。
双方劳动关系于2010年8月10日终结。
2011年3月9日,乙公司向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周某返还2009年7月至2010年8月期间的工资及提成78,719.87元、支付2009年7月至2010年8月的违约金100,608.94元,并要求甲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该仲裁委员会于2011年4月19日作出裁决:对乙公司的全部申诉请求均不予支持。
乙公司不服该,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周某承担返还2009年7月至2010年8月竞业限制期内所得全部收益78,719.87元的违约责任并支付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金100,608.94元,甲公司对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甲公司成立于2009年7月8日,由周某与黄章华出资注册成立。
甲公司的章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经选举由周某担任。
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件确定损害赔偿额的方法
司法实践中,依据实际损失和侵权获利确定赔偿数额的案例较少,多数案件由法院在法定数额内进行自由裁量,其主要成因是举证不积极和举证困难,导致长期以来知识产权侵权案件赔偿数额低位徘徊。
因此,依据实际损失和侵权获利确定赔偿数额,理应受到当事人和裁判者的重视。
下面说说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件确定损害赔偿额的方法:1.以商业秘密权利人因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为依据确定赔偿额。
这种损害赔偿方法,实际上是民法中损害填平原则的具体应用。
关于侵害商业秘密而造成的损失认定,要注意商业秘密本身的特性和价值。
因为商业秘密具有因秘密性而使权利人获取经济利益和保持竞争优势的特点,故商业秘密的价值更多的是体现在其秘密性上。
因此,侵害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不仅直接反映在因侵权而受到产品销售数量减少、市场份额萎缩等方面,还包括商业秘密公开后,其本身价值的减损。
因此,因侵权行为导致商业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的,应当根据该项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确定损害赔偿额。
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根据其研究开发成本、成熟程度、实施该项商业秘密的收益、可得利益、利用周期、可保持竞争优势的时间、市场前景和供求关系等因素确定。
2.以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利润为依据确定赔偿额。
侵权人的获利,可以表现为很多种形式,例如,对于违法将商业秘密出卖给他人的,以其违法、出卖的收入为赔偿额;对于违法使用商业秘密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以其获得或增加的利润为赔偿额。
当利润率无法查明时,可委托知识产权评估机构或者专家进行评估。
3.参照商业秘密使用许可的合理使用费的1~3倍合理确定赔偿数额。
参照许可使用费倍数来确定赔偿数额,关键是要审查许可使用合同的真实性和合理性,防止商业秘密权利人与他人相串通虚构许可使用合同及许可使用费,以向侵权人收取巨额赔偿。
对许可使用费真实性、合理性的审查,一方面要全面、公正、合理地评价商业秘密的价值,另一方面要考虑许可人与被许可人之间的关系(如许可人是否是被许可人的法定代表人、亲属,或许可费是否系许可人投入被许可人的注册资本)、许可费的支付方式、支付期限、许可方式、许可年限及规模、范围、被许可人的实际履约能力及许可合同有否实际履行等情况。
商业机密泄露的法律后果与赔偿标准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以及司法实践对商业机密泄露的赔偿标准可能 存在差异,需要具体参照当地法律法规和判例进行分析。
2023
PART 04
法律后果与赔偿标准的关 系
REPORTING
法律后果对赔偿标准的影响
刑事责任
商业机密泄露可能涉及刑事责任 ,如被判刑等,这将直接影响赔
偿标准的确定。
建立奖惩机制
企业应建立保密奖惩机制,对保密工作表现突出的员工给予奖励 ,对违反保密规定的员工进行惩罚。
强化技术手段,提升网络安全防护能力
加强网络安全管理
企业应建立完善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采取防火 墙、入侵检测等技术手段,确保网络安全。
数据加密与备份
企业应对重要数据进行加密处理,并定期备份, 以防止数据泄露和损坏。
企业应设立专门的保密管理机构,负责商业机密的日常管理和保护 工作。
严格保密审查
企业应对涉及商业机密的文件、资料、设备等进行严格的保密审查 ,确保不被泄露。
提高员工保密意识,加强培训教育
加强保密宣传教育
企业应通过宣传、培训等方式,提高员工的保密意识和风险意识 。
签订保密协议
企业应要求员工签订保密协议,明确保密义务和违约责任。
行政责任
行政处罚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泄露商业机密的行为人可能面 临行政处罚,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等。
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机关可以采取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限制有关人员出境等措 施,确保商业机密不再被泄露。
刑事责任
侵犯商业秘密罪
根据《刑法》规定,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 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行为,属于犯罪行为。
商业秘密侵权案件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
司法实践中,依据实际损失和侵权获利确定赔偿数额的案例较少,多数案件由法院在法定数额内进行自由裁量,其主要成因是举证不积极和举证困难,导致长期以来知识产权商业秘密侵权案件赔偿数额低位徘徊。
因此,依据实际损失和侵权获利确定赔偿数额,理应受到当事人和裁判者的重视。
下面说说商业秘密侵权案件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一、实际损失依据法律规定,三种损害赔偿数额确定方法间存在顺位,即先依据实际损失,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依据侵权获利,实际损失和侵权获利均难以确定的由法院根据侵权行为情节在300万元以内判赔。
实践中权利人主张实际损失,主要依据有研发投入、订单数量×平均利润等。
直接依据技术秘密研发投入主张实际损失,一般难以得到支持。
因侵权行为导致商业秘密为公众知悉的,应根据相关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确定损害赔偿额,而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可根据研发成本、实施收益、可得利益、可保持竞争优势的时间等因素综合确定,并非径行依照研发投入确定损害赔偿数额。
商业秘密是否因侵权行为而向社会公开,也影响赔偿数额的确定,一般而言,未公开的实际损失较小、已公开的则实际损失较大。
权利人之实际损失,实际上是指权利人应得收益之数额,即若无被告的侵权行为原告本可获得的利润,如原告无证据证明其因被告侵权行为而失去的订单数量,一般可推定侵权行为人新增订单源自权利人因侵权行为失去的订单,权利人可依据侵权行为人订单数量和行业平均利润主张赔偿额。
如果证据确凿可信,甚至可依据权利人的利润率确定。
但对权利人的举证水平有较高要求,对于销售数量、价格、利润率等均须有比较明确、直接的证据。
当然,精确计算在任何法域都是一个难题,因此司法实践中无须追求数字精确性,在有充足证据佐证的情况下,应体现司法的自由裁量特性,允许依法估算、依法根据案情确定合理比例等。
二、侵权获利侵权获利本质上是被告基于其侵害行为而获取的不当得利,将该不当得利归于权利人的基础在于被告利用了其不当获取的商业秘密,由此获得的利润没有正当性,因此即使原告自身并未利用其商业秘密或者被告侵权获利超出原告实际损失,这部分侵权获利仍应归于权利人。
侵犯商业秘密赔偿数额的认定
一、侵犯商业秘密赔偿数额的认定法院在确定侵犯商业秘密的实际损失时,应充分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并采取以下4种方式计算赔偿数额:1、以商业秘密权利人因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为赔偿额。
这种赔偿的计算方式要求侵害人对于商业秘密权利人可计算的财产、收入方面的损失,应全部予以赔偿。
2、以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利润为赔偿额。
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该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
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一般按照侵权人的营业利润计算,对于完全以侵权为业的侵权人,可以按照销售利润计算。
具体来说,对于违法将商业秘密出卖给他人的,以其违法、出卖的收入为赔偿额;对于违法使用商业秘密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以其获得或增加的利润为赔偿额。
商业秘密权利人的损失往往难以计算,法院通常以侵权人所获得的利润作为裁判的依据。
在计算侵权人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时,不能简单地以销售额为获利额,也不能以已生产的产品的价格总额乘以平均利润率为获利额,应当以“销售额×平均利润率=获利额”较为妥当。
当这个平均利润率无法查明时,可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此外,商业秘密权利人的损失包括已经遭受的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即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侵权人的获利是实际获利,而不包括预期获利。
3、以不低于商业秘密许可使用的合理费用为赔偿额。
当商业秘密权利人与他人曾签有商业秘密许可使用合同时,可采用此种方式计算赔偿额。
这是假定侵权人在正常情况下取得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许可使用时,其许可使用费应该是多少,再推定该数额为赔偿数额。
当然,使用该方法计算赔偿数额,应综合考虑侵权人的性质、情节以及商业秘密许可的性质、范围、时间等因素,在不低于许可使用费至该许可使用费的3倍幅度内确定;同时还应防止商业秘密权利人与他人相互串通虚构许可使用合同及许可使用费,以向侵权人收取巨额赔偿。
4、定额赔偿。
定额赔偿就是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酌情确定赔偿额。
侵犯商业秘密的赔偿原则及损害计算方式
侵犯商业秘密的赔偿原则及损害计算方式侵权行为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应为因其侵权行为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的实际损失,以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得到“填平”和“弥补”为限,不实行惩罚性的民事赔偿。
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的民事责任是侵权行为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其他相关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律规定,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了损害,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一、赔偿原则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民法通则》第106条等有关规定,侵权行为人民事责任的承担实行“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即只有在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
承担的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以及返还财产。
法院应根据当事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并依据所查明的事实作出相应的判定。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件审理的若干指导意见(试行)》第六条对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侵权民事责任的承担作了非常具体的规定,其中规定:“侵权行为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应为因其侵权行为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的实际损失,以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得到“填平”和“弥补”为限,不实行惩罚性的民事赔偿。
”二、损害计算对于侵权行为人停止侵权时限一般综合考虑商业秘密本身的性质、技术含量的多少,掌握的难易程度。
如诉讼中商业秘密仍处于除当事人之外的秘密状态,一般判令侵权行为人应在该商业秘密被公开之前不准披露、使用的永久性保护。
对于某种商业秘密(如客户名单),其特殊性决定了长期禁止侵权行为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内容将影响其生计。
如当事人未约定竞业禁止情况下,无限期地禁止离职的员工使用其在任职期间所知悉的客户名单,往往会严重影响离职员工的生计。
对于此情况下受到侵害的商业秘密,可以考虑在一定适当的期限内禁止侵权行为人使用,而不是一概的判令无限期的予以保护。
三、判决形式侵权行为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针对侵权商业秘密的不同行为表现形式,可依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做出相应的判令:(1)对于非法获取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一般判令侵权行为人返还商业秘密的载体,并不准泄露该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纠纷中的经济损失赔偿标准
商业秘密纠纷中的经济损失赔偿标准商业秘密是企业经营活动中不可或缺的重要资产,保护商业秘密对于企业的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然而,在商业活动中,商业秘密的泄露或侵权行为时有发生,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
因此,在商业秘密纠纷中,如何确定经济损失赔偿标准成为一个关键问题。
在商业秘密纠纷中,经济损失赔偿标准的确定可参考以下几个方面。
一、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指由于商业秘密泄露或侵权行为直接导致的具体的经济损失。
通过对企业的财务账目进行分析,可以对商业秘密的泄露或侵权行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进行量化计算。
例如,如果商业秘密的泄露导致销售额下降、市场份额减少、合同被迫终止等,这些直接损失可以通过与泄露或侵权行为相关的具体数据进行计算。
二、间接损失间接损失是指由于商业秘密泄露或侵权行为间接导致的经济损失。
这些损失可能是与品牌声誉受损、市场形象下降、客户流失等相关的。
间接损失的计算相对复杂,需要综合考虑企业的市场地位、品牌知名度等因素进行评估。
可以通过市场调研等方式,结合相应的数据进行分析和计算。
三、合理费用商业秘密纠纷中的经济损失赔偿标准还包括了合理费用的计算。
这些费用可能包括了维护商业秘密的成本、调查取证的费用、律师费用等。
在商业秘密纠纷中,权利人通常会采取各种手段来保护其商业秘密,因此合理费用也是一个应被补偿的方面。
在确定商业秘密纠纷中的经济损失赔偿标准时,需要综合考虑以上各个方面,进行综合评估。
然而,由于商业秘密的特殊性,经济损失的计算存在一定的困难,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司法实践往往会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合理的裁量。
为了维护商业秘密的保护,相关立法和司法解释也在不断完善和进步。
当然,在商业秘密纠纷中,经济损失的赔偿标准仅仅是其中的一方面,维护商业秘密的保密性和商业道德也同样重要。
企业应积极采取措施保护商业秘密,例如签署保密协议、加强内部管理等,以减少商业秘密的泄露和侵权风险。
政府部门也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供更好的保护机制,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商业秘密保护案件中的法律救济与赔偿
商业秘密保护案件中的法律救济与赔偿商业秘密是企业在商业活动中获取并保持竞争优势的重要资产。
然而,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商业秘密泄露的情况,给企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为了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法律对商业秘密泄露进行了规定,并提供了相应的法律救济与赔偿机制。
一、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商业秘密是指商业活动中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以及其他经济信息,具有保密性、实用性和经济价值,对企业来说具有较大的商业竞争优势。
为了保护商业秘密,各国普遍采取了法律手段。
在我国,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非法获取商业秘密、非法使用、公开或者允诺提供商业秘密的行为都属于商业秘密侵犯。
当商业秘密被侵犯时,权利人可以主张以下法律救济与赔偿权利。
二、法律救济手段1. 制止侵权行为当商业秘密被泄露或侵犯时,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对方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审理,并对侵权人采取禁止性的措施,以确保商业秘密不再被侵犯。
2. 追究侵权责任侵权行为造成了商业秘密的泄露,侵权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侵权人依法应当赔偿权利人的经济损失,并承担其他侵权行为给权利人造成的合理费用。
3. 公开判决法院在商业秘密案件中作出的判决结果可以公开发布,以警示社会上其他人士对商业秘密的维护,并促进商业秘密的保护。
三、赔偿范围和标准商业秘密的侵权赔偿主要包括经济损失赔偿和其他合理费用。
1. 经济损失赔偿损失赔偿是商业秘密权利人最主要的赔偿方式。
根据商业秘密的实际价值和损失程度,法院会计算出具体的损失金额。
同时,侵权行为的违约方还需补偿商业秘密权利人未来可能遭受的损失。
2. 其他合理费用当商业秘密被侵犯时,权利人为保护自己的权益所支付的费用,如鉴定费、律师费、诉讼费等,侵权行为的违约方也应予以承担。
四、加强商业秘密保护的措施为了维护商业秘密的合法权益,企业还可以采取一些措施来加强保护。
商业秘密泄露纠纷的法律责任与赔偿方式
商业秘密泄露纠纷的法律责任与赔偿方式商业秘密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之一,涉及到企业的核心技术、商业计划、客户信息等重要信息。
因此,若商业秘密遭到泄露,将对企业造成巨大损失。
为了保护商业秘密的权益,法律对商业秘密泄露纠纷的法律责任与赔偿方式做出了明确规定。
一、商业秘密泄露的法律责任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从事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1.未经权利人许可,向他人披露、使用、获取商业秘密的;2.未经权利人许可,向他人销售、承接、使用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的;3.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
此外,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商业秘密的泄露也可能构成违约行为,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明确对商业秘密保密做出约定,一方未履行约定而泄露了商业秘密,将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一旦商业秘密泄露,责任方将面临民事赔偿责任和违约责任的双重打击。
二、商业秘密泄露的赔偿方式1.停止侵权行为对于商业秘密的泄露,权利人可以要求侵权方立即停止侵犯行为,包括停止披露、使用、销售商业秘密等。
此为最基本的赔偿方式,能够有效阻止进一步的商业秘密泄露和损害。
2.赔偿损失若商业秘密泄露造成了损失,权利人可以要求侵权方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赔偿金额应当包括实际损失和侵权所得。
实际损失是指权利人因商业秘密泄露而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如销售额下降、市场份额减少等,而侵权所得是指侵权方因商业秘密而获取的非法利益。
3.恢复声誉商业秘密的泄露可能会对企业的声誉造成严重影响。
在赔偿方式上,权利人可以要求侵权方采取措施恢复其在公众心目中的声誉,如公开道歉、撤回虚假宣传等。
4.禁止性决定为了防止商业秘密泄露持续发生,权利人还可以要求法院对侵权方作出禁止性决定,禁止其继续披露、使用商业秘密,以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需要注意的是,商业秘密的泄露行为通常属于隐蔽性较强的非法行为,查找和取证难度较大。
因此,权利人在维权过程中应当及时保留与商业秘密泄露相关的证据,并在合适的时机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侵害商业秘密索赔(反不正当竞争法第条)
侵害商业秘密索赔(反不正当竞争法第条)侵害商业秘密索赔(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X条)商业秘密是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不愿公开的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如技术、生产工艺、经营策略、客户名单等。
若他人获取、使用、披露商业秘密,将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
为此,反不正当竞争法第X条规定了对侵害商业秘密的索赔途径及法律依据。
一、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和构成条件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X条的规定,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包括非法获取、使用、披露、转让、提供、非法获取并使用的商业秘密,同时侵害者需具备以下构成条件:1. 违背合同或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2. 未经权利人许可;3. 侵犯了商业秘密的保密措施;4. 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二、商业秘密的价值和保密措施商业秘密的价值对企业的竞争力具有重要影响。
因此,企业应采取一定的保密措施来加以保护。
这些保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 签署保密协议:雇佣员工、与供应商、合作伙伴签署明确的保密协议,明确商业秘密的内容以及保密义务;2. 数据加密:在电子操作中,采用加密技术措施,增强商业秘密信息的安全性;3. 控制访问权限:对商业秘密的存储设备、办公场所等进行严格的权限控制,避免未经授权人员接触敏感信息;4. 员工培训:定期对员工进行商业秘密保护相关的培训,加强员工的保密意识。
三、侵害商业秘密的索赔方式和救济措施当企业发现商业秘密被侵害后,可以通过下述方式进行索赔与救济:1. 停止侵权行为:通过法律途径,要求侵权方立即停止获取、使用、披露商业秘密的行为;2. 损害赔偿:依据法律规定,向侵权方要求经济赔偿,包括实际损失和合理开支;3. 公开道歉:要求侵权方公开道歉,恢复企业的声誉;4. 名誉修复:侵权方需采取措施,消除其对企业声誉造成的不良影响;5. 寻求司法救济:如通知的救济措施无效,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寻求司法救济。
四、商业秘密的保护与合规建议为有效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企业应积极采取以下合规建议:1. 建立完善的内部制度和流程,规范商业秘密的管理与保护;2. 加强员工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保密意识;3. 对商业合作方和供应商进行严密的尽职调查,确保与其交往期间商业秘密的安全;4. 建立合适的信息安全系统,通过技术手段对商业秘密进行加密和存储保护;5. 及时发现和阻止商业秘密泄露的迹象,防范早期风险。
侵害商业秘密赔偿起诉
侵害商业秘密赔偿起诉商业秘密是企业所拥有的具有商业价值且对外界保密的信息,包括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客户信息等。
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之一,而侵害商业秘密则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
当商业秘密被他人非法获取、使用或披露时,受害企业可以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方承担赔偿责任。
一、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 非法获取商业秘密:未经授权,擅自获取他人的商业秘密,如偷窃、收买、利用关系获取等。
2. 非法使用商业秘密:未经授权,将他人的商业秘密应用于自己的经营活动中,获取经济利益。
3. 非法披露商业秘密:将他人的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使其获利或给受害方造成损失。
二、起诉程序1. 提起诉讼的条件:商业秘密的所有者或权利人可以向法院提起侵权赔偿诉讼,要求侵权方承担经济损失赔偿责任。
要求赔偿的金额应当与实际损失相当,并可以包括合理的维权费用、律师费等。
2. 准备起诉材料:起诉人应当准备充分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商业秘密的具体描述及重要性说明;- 侵权方非法获取、使用或披露商业秘密的证据;- 经济损失及相关支出的凭证和计算方法;- 其他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或证人证言。
三、赔偿标准法院在判决侵害商业秘密赔偿案件时,会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 商业秘密的重要程度:商业秘密的价值、专有性以及对企业竞争力的影响等。
2. 经济损失的计算:侵权行为给受害方带来的实际经济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3. 维权费用和律师费:受害方为维护权益而发生的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调查费等。
四、举证责任在商业秘密侵权赔偿案件中,起诉人负有举证责任,即需要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商业秘密的存在以及侵权方的非法行为。
常见的证据包括书面文件、录音、视频、电子邮件、见证人证言等。
同时,被起诉方也有反驳的权利,可以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辩解。
五、预防与保护商业秘密为了更好地保护商业秘密,企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建立完善的保密制度:明确商业秘密的范围、保密人员的责任、对外界的限制等,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
商业秘密保护法有哪些规定
商业秘密保护法有哪些规定在当今竞争激烈的商业世界中,商业秘密对于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至关重要。
商业秘密保护法的存在,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提供了法律保障,也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那么,商业秘密保护法究竟有哪些规定呢?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首先,商业秘密保护法明确了商业秘密的定义和构成要件。
商业秘密通常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这意味着,一项信息要成为受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必须同时满足这三个条件。
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具有商业价值,是指该信息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则要求权利人在主观上有保密的意愿,并在客观上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如签订保密协议、限制访问等。
在侵权行为的认定方面,商业秘密保护法规定了多种侵权情形。
例如,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述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明知或者应知上述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均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对于侵权责任的承担,商业秘密保护法也做出了明确规定。
侵权人需要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在赔偿损失的计算方面,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二是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三是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业秘密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故意侵犯商业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还可以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同时,权利人还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商业秘密保护法还对举证责任的分配进行了规定。
在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权利人需要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商业秘密被侵犯。
侵犯商业秘密罪损失数额怎么认定
侵犯商业秘密罪损失数额怎么认定以商业秘密权利⼈因侵权⾏为遭受的损失作为定罪量刑和实际赔偿的依据,以侵权⼈因侵权⾏为获得的利益作为损失和赔偿额,以不低于商业秘密使⽤许可的合理使⽤费为损失及赔偿额。
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损失数额怎么认定的问题,下⾯由店铺⼩编为您详细解答。
⼀、侵犯商业秘密罪损失数额怎么认定1、(1)以商业秘密权利⼈因侵权⾏为遭受的损失作为定罪量刑和实际赔偿的依据。
商业秘密权利⼈可计算的财产、收⼊⽅⾯的损失应全部作为损失的数额。
这⾥既包括权利⼈本⾝的收⼊,也包括权利⼈预期的若⼲年内收益。
主要考虑的因素有:商业秘密研制开发的成本、商业秘密的成熟程度、商业秘密的利⽤周期长短及其是否可以重复利⽤,以及商业秘密的使⽤和转让、市场的供求状况等;(2)以侵权⼈因侵权⾏为获得的利益作为损失和赔偿额。
这种损失的计算以侵权⼈未再向第三⼈披露、转让和不为其他公众所知为前提。
对于⾮法将商业秘密出卖给他⼈的,以其⾮法出卖收⼊为损失额;违法使⽤商业秘密进⾏⽣产经营活动的,以其因此获得或增加的利润为损失额。
如果侵权⼈的⾏为属于间接使⽤,以其产⽣的效益为损失及赔偿额;(3)以不低于商业秘密使⽤许可的合理使⽤费为损失及赔偿额。
当上述两种⽅法计算不便时,可采⽤这种弥补性⽅法来计算损失额。
这种⽅法是假定侵权⽅在正常情况下取得权利⼈商业秘密的许可使⽤时,其许可费⽤应该是多少,再推定该数额为损失额,但这并不意味着侵权⼈就此取得了该商业秘密的合法使⽤权。
2、法律依据:《刑法》第⼆百⼀⼗九条【侵犯商业秘密罪】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为之⼀,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侵⼊或者其他不正当⼿段获取权利⼈的商业秘密的;(⼆)披露、使⽤或者允许他⼈使⽤以前项⼿段获取的权利⼈的商业秘密的;(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或者允许他⼈使⽤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最新-商业秘密损害赔偿金额的计算标准 精品
商业秘密损害赔偿金额的计算标准商业秘密损害赔偿金额的计算标准唐青林案件要旨在确定侵犯商业秘密的损害赔偿额时,应当充分考虑以下各方面的因素商业秘密权利人因侵权行为而遭受的损失;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利润;未能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所获利润的,可参照商业秘密许可使用的合理费用来确定;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酌定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定额赔偿。
基本案情周某于2019年3月19日进入乙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并签订劳动合同。
该合同约定,周某违法解除合同或者违反合同约定解除合同或违反约定的保守商业秘密事项或者竞业禁止,周某违反上述约定的,应向乙公司支付违约金20,000元,由此给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周某还应赔偿实际经济损失。
2019年3月19日,周某与乙公司订立《知识产权及商业秘密保护、竞业禁止协议》,约定,周某的任职期间及离开乙公司后一年内不得自己投资、生产、经营与乙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双方确认,乙公司在给周某支付工资时已经涵盖竞业禁止期内的经济补偿。
双方劳动关系于2019年8月10日终结。
2019年3月9日,乙公司向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周某返还2019年7月至2019年8月期间的工资及提成78,71987元、支付2019年7月至2019年8月的违约金100,60894元,并要求甲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该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4月19日作出裁决对乙公司的全部申诉请求均不予支持。
乙公司不服该,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周某承担返还2019年7月至2019年8月竞业限制期内所得全部收益78,71987元的违约责任并支付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金100,60894元,甲公司对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甲公司成立于2019年7月8日,由周某与黄章华出资注册成立。
甲公司的章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经选举由周某担任。
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商业保密协议赔偿条款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商业秘密,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保密事项达成如下协议:第二条本协议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三条乙方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可能接触到甲方的商业秘密。
为保护甲方商业秘密,乙方应遵守本协议的约定。
第二章保密义务第四条乙方对本协议约定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
第五条乙方应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其工作人员、合作伙伴等知悉商业秘密的人员遵守本协议的保密义务。
第六条乙方离职后,仍应继续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甲方的商业秘密。
第三章赔偿条款第七条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泄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甲方的商业秘密,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乙方违反本协议,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承担以下赔偿责任:1. 甲方因乙方泄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而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合同违约金、侵权损害赔偿等。
2. 甲方因乙方泄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而遭受的间接经济损失,如市场份额减少、品牌形象受损等。
3. 甲方为制止乙方违法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如律师费、调查费等。
第九条乙方违反本协议,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赔偿金。
赔偿金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乙方违反本协议,泄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给甲方造成严重后果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违约责任第十一条乙方违反本协议,泄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影响。
第十二条乙方违反本协议,泄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
侵害商业秘密索赔
侵害商业秘密索赔商业秘密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获取竞争优势的一种重要资源,其保护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然而,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时有发生,给企业造成了重大损失。
为了维护合法权益,侵犯商业秘密的受害者可以通过提起诉讼进行索赔。
本文将探讨侵害商业秘密的索赔程序和相关法律要求,以帮助企业在面对商业秘密侵权时能够采取正确的法律行动。
一、商业秘密的定义商业秘密是指企业在经营活动中,依法采取保密措施,并且未公开披露的有关业务活动、技术信息、管理经验、客户资料等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
商业秘密通常具备以下特点:保密性、实用性、经济价值和合法性。
只有符合这些条件的信息才能被认定为商业秘密。
二、商业秘密的侵害行为商业秘密的侵害行为主要包括:盗窃、非法获取、非法使用、非法披露以及购买、销售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等。
这些行为都严重侵害了企业的商业秘密权益,并给企业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三、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为了保护商业秘密,企业应当采取一系列的保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签订保密协议、加强数据管理、限制内部人员的知情范围、加密技术措施等。
只有足够的保密措施才能加强商业秘密的保护。
四、商业秘密的索赔程序当企业发现商业秘密被侵犯后,可以采取法律手段进行索赔。
索赔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保存证据:企业应当及时保存与商业秘密侵权有关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书面材料、电子邮件、合同等。
这些证据将在后续的诉讼中起到重要的作用。
2. 律师函通知:企业可以委托专业律师起草律师函,向侵权方发出正式的告知函,要求其停止侵犯行为并赔偿相关损失。
3. 诉讼起诉:如果侵权方不同意赔偿或拒绝停止侵犯行为,企业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起诉书应包含详细的事实、证据及索赔要求。
4. 举证和辩护:在诉讼程序中,原告和被告双方将就证据、事实进行辩论和举证。
原告应尽可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商业秘密的存在和侵权行为的事实。
5. 判决和执行:法院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证据来作出裁决,决定是否支持索赔请求,并对被告做出相应的判决。
保密协议的补偿标准
一、保密协议的概述保密协议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要求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进行保密的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二、保密协议的补偿标准1. 保密协议的经济补偿金标准在竞业限制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经济补偿金的数额没有明确规定,以约定为准,但基本原则应该是不低于当地最低标准。
具体来说,保密协议的经济补偿金标准如下:(1)保密协议没有约定经济补偿金的,按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支付。
(2)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期限为竞业限制期限。
(3)如果经济补偿金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2. 竞业限制补偿金标准竞业限制补偿金是指在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期间,用人单位按照约定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标准如下:(1)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标准一般不低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
(2)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支付期限为竞业限制期限。
(3)如果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三、保密协议违约金标准保密协议违约金是指劳动者违反保密协议约定,擅自公开或使用商业秘密,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时,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的经济赔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保密协议违约金的标准如下:1. 违约金数额由双方约定,但不得超过实际损失。
2. 如果劳动者违反保密协议,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3. 违约金的支付期限为劳动者违反保密协议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至实际损失得到赔偿之日止。
侵犯商业秘密最高可处以三百万元罚款
侵犯商业秘密最高可处以三百万元罚款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21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三章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调查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国务院建立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决定反不正当竞争重大政策,协调处理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查处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国家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支持、包庇不正当竞争行为。
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规范会员依法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第二章不正当竞争行为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第七条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商业秘密损失赔偿市场法有什么标
准
在市场经济贸易的快速发展下,企业之间都有强大的竞争力,其中就有不少缺乏职业素养的职工通过买卖商业机密来获取报酬,这在法律意义上违法的。
那么,商业秘密损失赔偿市场法的标准是什么呢?一般来说,商业机密损失费的赔偿需要根据商业机密漏失做带来的实际损失为主。
在市场经济贸易的快速发展下,企业之间都有强大的竞争力,其中就有不少缺乏职业素养的职工通过买卖商业机密来获取报酬,这在法律意义上违法的。
那么,商业秘密损失赔偿市场法的标准是什么呢?一般来说,商业机密损失费的赔偿需要根据商业机密漏失做带来的实际损失为主。
一、目前,暂无商业秘密的具体标准,在确定侵犯商业秘密的损害赔偿额时,应当充分考虑以下各方面的因素:
1、商业秘密权利人的侵权行为而遭受的损失。
这主要是权利人可计算的财产、收入方面的损失。
包括:(1)研制开发成本,
如花费的时间、金钱和付出的财力等;(2)现实利益损失,如生产成本的降低、销售额的提高、利润率的增加等;(3)将来可得利益的合理预期。
2、以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利润为赔偿额。
具体计算方式可以为:销售量减少的数量乘以每件产品合理利润的乘积;销售减少的总数难以计算的,可以侵权人的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产品的合理利润的乘积作为损失的赔偿额。
3、未能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所获利润的,可参照商业秘密许可使用或者花费的的合理费用来确定。
当商业秘密权利人与他人曾签订商业秘密许可合同时,可采用此种方法计算赔偿额,一般情况下,其许可费用是多少,可推定该数额为赔偿数额。
当然,在用该方法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综合考虑侵权人的性质、情节以及商业秘密许可的性质、范围、时间等因素,在不低于许可费用至该许可使用费的3倍幅度内确定。
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请求及具体的案情,将权利人为进行调查、制止侵权行为、聘请律师费等支付的合理费用计入损害赔偿数额中。
4、定额赔偿。
定额赔偿是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酌情确定的赔偿额。
在知识产权案件中,经常会出现原告的损失和被告的获利均无法查明的情况,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
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对于上述损害赔偿额的确定方法,一般按照以下先后顺序予以采用:以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推定损失优先确定;不能确定的,可以采用侵权行为人的实际获利或商业秘密许可使用费的方法
确定;上述两种方法均不能确定时,则考虑采用定额赔偿的方法,根据商业秘密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侵权人1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赔偿,以切实保护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二、商业秘密赔偿数额一般以己方受到的损失和侵权获得的利益为计算依据。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
理费用。
但这仅仅是原则性规定。
最高法院和地方法院对此作出一些相应的司法解释参考意见。
目前普遍采纳的办法有:
(1)以被侵权人的利润的减少作为赔偿的金额;
(2)以侵权人在同等条件下获得该商业秘密须付出的转让费作为赔偿依据;
(3)以侵权人的侵权产品销量乘以被侵权人在被侵权以前该产品的平均利润作为赔偿依据。
三、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赔偿数额我们可以从如下几方面进行把握:
1、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是指因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导致权利人的产品在市场上销量下降,减少获利的数额。
具体以何种方式,权利人有权按照对自己最有利的方式进行选择。
计算方式为:可通过销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产品的合理利润之积计算;销量减少的总数难以确定的,可以侵权人的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产品的合理利润之积作为具体的赔偿额。
2、在不能确定被侵权人损失或侵权人所获利益的情况下,可参照商业秘密的许可使用费作为赔偿数额。
法院可根据商业秘密许可使用费数额、许可的性质(是独占、排他还是普通等)、范围以及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综合考虑,参照该许可使用费的1至3倍合理确定赔偿数额;没有商业秘密许可使用费可供参照或许可使用费明显不合理的,法院可根据上述因素自由裁量,一般在人民币5000元以上30万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最多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
另外,法院可根据权利人的请求及具体
的案情,将权利人为进行调查、制止侵权等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之内。
3、定额赔偿。
即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酌情确定赔偿额。
在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中,经常出现权利人所受到的损失及侵权人获利均无法查明的情况,司法实践中即采取酌情赔偿的方法来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部分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由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可参照对于已查明被告构成侵权并造成原告损害,但原告损失额与被告获利额等均不能确认的案件,可以采用定额赔偿的办法来确定损害赔偿额。
定额赔偿的幅度,可掌握在5000元至30万元之间,具体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被侵害的知识产权的类型、评估价值、侵权持续的时间、权利人因侵权所受到的商誉损害等因素在定额赔偿幅度内确定。
”同时,由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可参照确定侵犯专利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而2008年修改的《专利法》已将侵犯专利权赔偿数额确定为1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故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的损害赔偿也应是一般在5 000元以上3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最多不得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除此之外,当事人自愿协商赔偿额也是实践中常用的一种方式。
民事权利作为一种私权,当事人完全有权决定自己权利的取舍。
只要这种取舍不损害国家、社会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即可。
综上所述,关于商业秘密损失赔偿市场法是有严格规定,职工不得进行商业机密透露的行为,若发现将会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依据实际情况的经济损失要求当事人进行赔偿。
因此,进行商业机密买卖行为在我国国家是严厉打击的,并且会受到严重的处罚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