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专题讲义
商业秘密专题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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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第一,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涉及诸多法律部门,交叉性强,不限于经济法学的研习范围。
第二,商业秘密法是竞争法、知识产权法踵要内容和热点问题:①《反不正当竞争法》正在修改,《商业秘密法》亦有可能成为专门立法;②2007年2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总共19条,就有9条专门针对商业秘密;③以商业秘密法作为法学本科教学的一门专门课程,在一些法学院校已有先例。
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商业秘密概述;第二部分是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类型及其法律责任;第三部分是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实践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列举。
一、商业秘密概述商业秘密法律制度最初起源于外国。
远在古罗马时期,古罗马法就禁止第三人诱使奴隶泄露所属奴隶主有关商业事务的秘密。
商业秘密法律制度作为现代意义的法律制度,则产生于19世纪的英国衡平法。
商业秘密(Trade Secret)的概念,也是由英国率先提出。
当然,商业秘密的概念指称远未做到完全统一。
在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中,使用了“未披露的信息“(Undisclosed Information)术语。
尽管单从字义上理解,“未披露的信息”似乎不限于商业领域,还可能包括个人隐私等传统的非商业信息,但由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规范的信息必须具有商业价值,该术语实际上与商业秘密并无本质区别。
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商业秘密法律制度最初进入中国的时候,常与专有技术(Know-how,直译为知道怎么做)相混淆。
专有技术Know-how)在国际商会、世界知识产权保护组织、英美国家的相关文件、判例中经常出现,但严格讲,专有技术Know-how) 仅可能成为商业秘密之一种,大致可以等同于商业秘密中的技术信息。
由于专有技术 (Know-how)未能形成固定的含义和明确的范围,在我国现行法上趋向使用“商业秘密” 这个含义更为确定、包容性更强的概念。
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实务(讲义)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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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业律师事务所 2012 . 04
第二部分:实务解析 |
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实务
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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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林晓静律师:手机应用商店的法律风险控制
培训大纲:
一、认识误区
二、泄密风险
三、内部管理 四、外部管理 五、危机管理
周开畅律师:企业商务往来与人才流动中商业秘密保护
周开畅律师:企业商务往来与人才流动中商业秘密保护
培训大纲:内部管理——人才流动过程——任职
持密人员管理
兼职管理 保密协议 脱密期设置 竞业限制协议 挽留人才方案设计
周开畅律师:企业商务往来与人才流动中商业秘密保护
培训大纲:外部管理
企业并购 技术合同 合资合作 业务外包 商业间谍
周开畅律师:企业商务往来与人才流动中商业秘密保护
周开畅律师:企业商务往来与人才流动中商业秘密保护
培训大纲:危机管理——民事法律手段
起诉前的抉择:
1、侵权之诉OR违约之诉? 2、是否追究第三人的责任?
3、诉讼成本与诉讼风险?
4、案件的管辖权?
周开畅律师:企业商务往来机管理——民事法律手段
人民法院审理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件一般遵循逐段
周开畅律师:企业商务往来与人才流动中商业秘密保护
培训大纲:认识误区 商业秘密OR专利的选择
(1)反向工程难易度 选 择 标 准 (2)科研成果价值的期限长短 (3)能够获得专利的可能性高低 (4)经济价值大小程度
鱼和熊掌,能否兼得?
周开畅律师:企业商务往来与人才流动中商业秘密保护
企业可以在平时清核资产对商业秘密进行 价值评估。但下列情形下,应当进行评估: • (1)投资; • (2)合并; • (3)转让; • (4)许可;
商业秘密保护培训(ppt 3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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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商业秘密须具备的备件
受法律保护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必须具备四个条件:
一、不为公众所知,即秘密性,不能从公共渠道直接获得; 二、具有经济价值,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或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 竞争优势; 三、具有实用价值,即有可应用性; 四、采取了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 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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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企业保护商业秘密的相关对策
一、由于商业秘密容易被侵犯,发生纠纷后举证 困难,因而商业秘密的保护应以预防为主。 (1)提高公司全体员工的商业秘密保护意识。 (2)完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 A.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在劳动合同中纳入 保秘条款 B.完善有关的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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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企业保护商业秘密的相关对策(续)
四、商业秘密纠纷的特点及相应对策 1. 商业秘密纠纷的特点 2. 企业保护商业秘密的相关对策 3. 二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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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业秘密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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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商业秘密的概念
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 经营信息。 “商业秘密”包括:
技术秘密 经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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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二个案例(续)
龚某于1995年5月受聘担任跃进轮胎厂经营副厂长,合 同期三年,另跃进厂与龚某签订了保密协议,约定: “龚某在本厂任职期间及劳动合同终止后一年之内, 不得在生产、经营类似产品和竞争产品的单位任 职。”1998年6月,龚某与跃进厂劳动合同终止后,受 聘于飞轮轮胎公司任副总经理。自当年8月起,跃进厂 大量经销商转而经营飞轮公司轮胎,给跃进厂造成了 很大的损失。跃进厂认为龚某及飞轮公司侵犯其商业 秘密,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以龚某及飞轮公司为被 告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150万元。
商业秘密保护专题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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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参考
• 徐州有色金属合金厂研究成功了再生铅精炼技术,国家科 委曾鉴定认为该技术 “不是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秘密”。 该厂采取了保密措施,先后与职工签订保密协议:职工不 得擅自泄露、传授、转让本厂的专有技术、经济情报;职 工必须严守本厂经济、技术秘密,未经批准,不得向外界 介绍工艺技术资料,违约者要承担法律责任并赔偿专有技 术损失费10万元。 • 山东某厂1995年开始收购废铅着手粗铅冶炼,为了保持竞 争获取优势,该厂高薪将徐州厂的三个技术人员聘请后获 取了技术秘密,后徐州厂起诉其员工违反协议侵犯商业秘 密,江苏省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徐州有色金属合金厂的再 生铅精炼技术不能从公开的渠道获得,不为公众知悉,且 合金厂采取了适当保密措施,应认定为商业秘密,受法律 保护。3名泄密人掌握合金精铅生产技术及销售渠道,违 反了保密约定,其泄露给他人使用,构成对徐州有色金属 合金厂商业秘密的侵权。莒南制鬃厂在明知技术来源情况 下,仍使用该技术,亦构成侵权,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商业秘密保护专题讲座
• 商业秘密的关注的两个角度
• 信息安全&知识产权
举例说明
• 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
• A1 为加强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保 障中央企业利益不受侵害,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 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制 定本规定。
• A3 中央企业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中属于国家秘 密范围的,必须依法按照国家秘密进行保护。 • A4 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中涉及知识产权内容的, 按国家知识产权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从国内来看,商业秘密保护的任务更加繁重 1.2007年,湖南省某课题组对91个企业知识产权被 侵权严重程度的评估表明:商业秘密323分,专利权 84分,商标权35分,著作权28分。从这份调查报告 看出:商业秘密已经成为对现代企业危害最严重的侵 权。 2.北京市工商局调查发现,一些企业对于商业秘密的 认识存在一定误区,不如对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重 视,对技术信息特别是经营信息的保护不到位,商业 秘密极易被他人窃取、披露,导致利益受损,丧失核 心竞争力,有的企业甚至因此破产倒闭。
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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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人:
目录
一、商业秘密的基本概念 二、侵犯商业秘密的表现形式 三、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 四、商业秘密的管理措施
一、商业秘密的基本概念
1 8 8 6 年 , 美 国 亚 特 兰 大 市 药 剂 师 约 翰 ·潘 伯 顿 发 明 了 这 种 含 有 咖 啡 因 的 族 酸 饮料,取名可口可乐,每瓶售价5美分。100多年后的今天,可口可乐公司 已发展为全球饮料界的霸主,这一品牌也成为美国文化的标志之一。虽然 碳酸饮料可口可乐已经风靡全球近百年,其独家配方一直是顶级的商业机 密。可乐发明者潘伯顿手书的可口可乐核心配方——“7X商品” 在可口可乐 的各种成分中只占不到1%,但它却是令这种焦糖碳酸饮料百余年来畅销不 衰的制胜法宝。 据说这一绝密配方目前锁在佐治亚州亚特兰大市一个保险库内,受到24小 时严密看守。现在世界上只有两个人知道配方的内容,为确保秘方安全, 他们俩从不同乘一趟飞机,以防发生空难。
2024/6/26
四、商业秘密的管理措施
1、建立完善的商业秘密管理规章制度:
① 商业秘密的范围 ② 商业秘密的管理者及责任 ③ 商业秘密档案管理 ④ 商业秘密的申报与审查 ⑤ 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处罚 ⑥ 雇佣期间产生的商业秘密归属以及关于竞业限制的规定
2、与涉密人员签订保密合同:
① 与雇员签订保密合同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 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 犯商业秘密论。
商业秘密保护与反竞争情报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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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保护与反竞争情报讲义商业秘密保护与反竞争情报讲义一、商业秘密保护的重要性商业秘密是企业在竞争中的核心竞争力之一,对企业的发展和竞争优势至关重要。
商业秘密的保护不仅能预防竞争对手剽窃和泄露自身机密信息,还能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
因此,保护商业秘密是企业健康发展的基石。
二、商业秘密的定义和分类1.商业秘密的定义:商业秘密是指企业在正常经营活动中创造、获得的不为公众所知的商业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技术信息、经营策略、客户清单、销售数据、商务合作协议等。
2.商业秘密的分类:(1)技术商业秘密:包括技术方案、工艺流程、产品配方等技术信息。
(2)经营商业秘密:包括市场调研报告、营销策略、销售目标等经营相关信息。
(3)合同商业秘密:包括商务合作协议、价格条款、合作计划等合同文件相关信息。
三、商业秘密保护的方法和措施1.制定保密制度:建立完善的保密制度,明确各部门和人员的保密责任和义务。
包括签订保密协议、离职员工禁止泄露商业秘密等。
2.加强物理安全措施:加强对办公场所、电脑、文档等物理资源的安全管理,设置门禁系统、监控摄像等设施,限制非必要人员进入。
3.加密和防护技术:对重要商业信息进行加密、备份和存储,使用防火墙、安全软件等技术手段保护信息安全。
4.加强人员培训和管理:加强员工对商业秘密保护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保密意识和职业道德。
5.合理分工和权限管理:对不同层级和部门的员工分配不同的权限和职责,避免商业秘密泄露的风险。
四、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保障1.商标法:商标法规定了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和法律责任,对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进行了规范。
2.公司法:公司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进行了明确规定,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给予了法律保护和制裁。
3.劳动法:劳动法明确规定了员工对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对违反保密义务的员工进行了法律制裁。
五、反竞争情报的防范和应对1.信息监控和收集:密切关注竞争对手的动态,及时收集和分析市场信息,以便制定和调整自己的竞争策略。
商业秘密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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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管理讲义成霖集团中国生产事业处法务部二00三年十二月三十日商业秘密之管理主要内容序论第一章:商业秘密的定义与内容第一节:商业秘密的定义第二节:商业秘密的主要内容第二章:管理商业秘密应注意之事项第三章:如何与员工签订保密合约第四章:商业秘密与竟业禁止条款序论商业秘密管理是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企业为保持自身特长,谋求发展,不断地进行技术开发,进行经营策略研究。
要维护这些研究开发成果,就需要建立完善的商业秘密管理制度。
由于我国目前尚无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法,所以商业秘密的保护主要依赖于企业自身的保护意识和保护措施。
依靠商业秘密进行竞争,可口可乐公司就是一个成功的范例。
该公司凭借完善的商业秘密管理制度,完整地保住并不断扩大自己的饮料市场。
同样,我国企业,渐渐有些开明的经理人士在商业秘密管理方面投注了相当的精力。
但现实中更多的国内企业忽视商业秘密的管理,认为商业秘密只跟高科技联系在一起,或者认为小企业没有商业秘密,从而导致企业商业秘密的泄漏,企业竞争力被削弱,严重影响企业的生产规模和企业收益。
另外,许多离职职工侵犯企业的知识产权和技术权益,特别是将原单位拥有的技术秘密擅自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一些企业采取不正当的手段挖走人才,攫取商业秘密,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对于这些商业秘密侵权行为,企业由于法制观念淡薄,往往疏于追究,怠于索赔,结果吃了哑巴亏。
根据商业秘密法的基本理论,商业秘密权利的主张者,必须是为其权利维护付出代价和不懈努力的人。
所以,企业就要制定相应的商业秘密管理制度,把握好这把市场竞争的利剑,利用独特的秘密优势开拓市场,保住市场,谋取最大的商业利润。
总的说来,企业应充分注意做好以下商业秘密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一是要强化保密意识、积极主动采取保密措施。
不论将来立法完善到什幺程度,要求受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应具有实用性、管理性和秘密性这三个必备要件是不会变的。
因此,任何企业单位都应树立“无保密即无保护”的观念,加强保密意识,经常进行商业秘密管理教育,强化职工保密责任感。
商业秘密教学版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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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财产价值说
▪ 4.无形财产权说
▪ 5.知识产权说
▪ 6.信息权说
▪ 总结:
▪ (1)具有财产价值
▪ (2)具有无形性
▪ (3)不具有独占性
▪ (4)不具有法定的时间性
第8页,共20页。
四.商业秘密的保护 பைடு நூலகம்一)侵犯行为
1.《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
第12页,共20页。
▪ (2) 《劳动合同法》
A第23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 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 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 /vodplayer/content/151988.sht ml 博士不懂法
第10页,共20页。
3. 《公司法》
▪ (1)第149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 A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 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 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 秘密
▪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权利人的 商业秘密
▪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 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 (4)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 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 G确保信息秘密的其他合理措施 ▪ H对商业秘密权利人的职工或与商业秘密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他人提出保
商业秘密培训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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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商业秘密须具备的备件 商业秘密须具备的备件
受法律保护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必须具备四个条件: 受法律保护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必须具备四个条件: 一、不为公众所知,即秘密性,不能从公共渠道直接获得; 不为公众所知,即秘密性,不能从公共渠道直接获得; 二、具有经济价值,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或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 具有经济价值, 竞争优势; 竞争优势; 三、具有实用价值,即有可应用性; 具有实用价值,即有可应用性; 四、采取了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 采取了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 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 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
对于明显不符合专利保护的技术成果只有借助于商业秘密的保护 。 2、申请专利保护的成本很高。 、申请专利保护的成本很高。 A、人力成本。 、人力成本。 B、专利申请文件的制作费用。 、专利申请文件的制作费用。 C、专利维持费。 、专利维持费。
பைடு நூலகம்17
1. 专利保护的不足之处(续) 专利保护的不足之处(
3、专利申请的风险大。 、专利申请的风险大。 一旦专利申请驳回, 一旦专利申请驳回,则该技术持有人只能依据商业秘密制度 进行保护。但在申请时, 进行保护。但在申请时,公司不得不将专利文件和有关专利 材料报送专利行政部门和有关人员,且可能已被公布。 材料报送专利行政部门和有关人员,且可能已被公布。 这意味着公司竞争对手可通过公开合法的渠道获得公司的技 术开发情况。公司不仅付出了一定的申请成本, 术开发情况。公司不仅付出了一定的申请成本,而且该技术 的商业秘密保护也面临威胁。 的商业秘密保护也面临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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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业秘密保护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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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专利保护的不足之处
1、并不是所有的技术都可以申请专利,获得专利法的保护。 、并不是所有的技术都可以申请专利,获得专利法的保护。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
商业秘密讲义06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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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工资改革和劳动合同的签订之后,我们就会发现拿到手的钱里面,除了应得的工资部分,还多了一笔,这就是商业秘密保护费。
就是说,今后,公司每个月会以现金的形式给我们额外发放一笔钱,来保护公司所拥有的商业秘密。
通俗点讲:就是说,公司把这笔钱发给你,需要你做到的是保守商业秘密。
我要解释的第一个问题是,什么是商业秘密?目前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涉及商业秘密主要有《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劳动法》、《公司法》、《刑法》、《民事诉讼法》等等,其中,《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商业秘密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商业秘密主要是指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技术方面的信息,二是经营方面的信息。
结合到我们公司的具体情况。
譬如,业务人员会开发和联系到公司客户的相关信息,从基本的通讯方式、来往的传真件和函件到客户的产品需求,甚至客户的报价都会清清楚楚;还有关于公司的定价策略之类的,这部分其实就是商业秘密中的经营信息。
技术人员日常工作中涉及到的客户小样、配色卡、工艺流程、操作手册等等也都属于商业秘密的范围。
还有就是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在工作中也会涉及到商业秘密,譬如财务人员会涉及不公开的财务资料,办公室人员可能涉及到管理工作会议纪要、各类的工作文件、报表,包括公司局域网络内的文件和数据。
当然,我讲的只是其中的部分内容,具体的商业秘密的内容,在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里面会有罗列。
第二个问题,作为员工,我们为什么需要尽到这样的商业秘密保守的义务?首先,从法律的层面来理解。
《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秘密的有关事项。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另外,在符合《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和双方当事人有约定时,当事人负有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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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 权
2.3经营秘密
知 识
客户名单 采购渠道 加工渠道 产销策略、市场定价 投、招标标底及标书
产 权
客户名单案例:一个客户的名单也是客户名单
知 识
(2004)杭西刑初字定336号刑事判决书 肖某为原告五金矿业公司的业务员。肖某在工作中多次代表原告与 新加坡C公司进行重晶石粉贸易,掌握了该公司客户名单,包括 该客户名称、地址、背景、联系人及联系方法、经营渠道、客户 要求、货源和现行卖价等。肖某和五金矿业公司订立有保密合同。 2000年5月,肖某辞职,先后到被告包装公司和诚裕华公司工作, 披露和使用了原告的C公司的客户信息,包装公司向C公司出口重 晶石粉10206吨,裕诚华公司向C公司出口6492吨。每吨利润 73元。 法院认为C公司客户名单,客户名称、地址属于共有领域,但该 客户的背景、联系人及联系方法、经营渠道、客户要求、货源和 现行卖价等信息属于特定化的客户信息,是需要通过花费劳动、 金钱和努力才能取得的,因而不属于公共领域的信息,属于商业 秘密范畴
产 权
结语
知 识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 (29)引导市场主体依法建立商业秘密管 理制度。依法打击窃取他人商业秘密的 行为。妥善处理保护商业秘密与自由择 业、涉密者竞业限制与人才合理流动的 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产 权
产 权
4.3 商业秘密的知识产权转让
知 识
企业商业秘密问题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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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业秘密信息的保密问题一、基本概念在一定时间内,只限特定的人知晓和接触的、关乎权利人利益的信息。
这些秘密信息包括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秘密。
二、商业秘密在我国《刑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是这样定义商业秘密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商业秘密有三个特征:1、具有保密性不为公众知悉是商业秘密的基本特征,也是商业秘密区别于专利权、知识产权的重要标志。
本行业或本技术领域内一般人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
商业秘密若被公开就不成为秘密,其价值就会丧失和减弱。
商业秘密的使用价值主要通过秘密状态来维持。
2、商业秘密必须是采取了保密措施的信息。
作为商业秘密的拥有者,为了使自己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应该千方百计采取一切措施防止他人刺探或利用。
3、必须是具有商}L价值的信息,即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商业秘密能使权利人相对竞争对手而言处于优越的地位,能为权利人带来直接的、间接的、潜在的经济利益,竞争优势等。
商业秘密对企业来说是一种财富,更是一种资源,还可以说是企业的生命,商业秘密内涵极大的利润和市场价值,拥有一种商业秘密,就等于拥有了一定的市场。
商业秘密往往是企业获胜的秘密武器,它不仅能给企业带来丰厚的利润,还能使企业在同行业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
同时商业秘密还承受着极高的财务风险。
因为研究开发一项商业秘密,企业往往要投入巨额资金,一旦被他人非法获取,或公之于众,或为竞争对手无偿使用,企业不仅难以收回其巨额资金,而且也难以维持其竞争优势。
三、商业秘密泄露的途径由于企业的商业秘密具有经济价值性,故而企业在力图保住自己的商业秘密的同时又希望获取他人的商业秘密为己所用。
商业秘密的关键在于其秘密性,如果失窃,商业秘密就不成为"秘密',转而成为公知信息。
商业秘密的失窃,主要途径有:1、被商业间谍或盗贼所窃取。
律师实务-企业商业秘密保护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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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的赔偿数额
1.商业秘密的侵权人应当赔偿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实际损失; 2.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 3.权利人的损失戒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与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4.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丌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5.因侵权行为导致商业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的,应当根据该项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确定损害赔偿 额。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根据其研究开发成本、实施该项商业秘密的收益、可得利益、可保持 竞争优势的时间等因素确定。 6.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商业秘密的 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什么是商业秘密?
丌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 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万法通法律培训
商业秘密包括哪几种?
• 1.技术信息
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
• 2.经营信息
包括经营策略、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 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并丌是所有的“客户名单”都是商业秘密。
万法通法律培训
我国关于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规定
• 1.商业秘密的反丌正当竞争法保护 • 2.商业秘密的合同法保护 • 3.商业秘密的劳劢法保护 • 4.商业秘密的刑法保护 • 5.商业秘密的其他法律的保护 • 6.商业秘密在国外能否得到保护(商业秘密的国际保护)
万法通法律培训
侵害商业秘密行为的种类
(1)原用人单位注意科技人员离职审批 (2)新用人单位注意新聘用人员丌使用原单位的技术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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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第一,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涉及诸多法律部门,交叉性强,不限于经济法学的研习范围。
第二,商业秘密法是竞争法、知识产权法的重要内容和热点问题:①《反不正当竞争法》正在修改,《商业秘密法》亦有可能成为专门立法;②2007年2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总共19条,就有9条专门针对商业秘密;③以商业秘密法作为法学本科教学的一门专门课程,在一些法学院校已有先例。
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商业秘密概述;第二部分是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类型及其法律责任;第三部分是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实践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列举。
一、商业秘密概述商业秘密法律制度最初起源于外国。
远在古罗马时期,古罗马法就禁止第三人诱使奴隶泄露所属奴隶主有关商业事务的秘密。
商业秘密法律制度作为现代意义的法律制度,则产生于19世纪的英国衡平法。
商业秘密(Trade Secret)的概念,也是由英国率先提出。
当然,商业秘密的概念指称远未做到完全统一。
在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中,使用了“未披露的信息”(Undisclosed Information)术语。
尽管单从字义上理解,“未披露的信息”似乎不限于商业领域,还可能包括个人隐私等传统的非商业信息,但由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规范的信息必须具有商业价值,该术语实际上与商业秘密并无本质区别。
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商业秘密法律制度最初进入中国的时候,常与专有技术(Know-how,直译为知道怎么做)相混淆。
专有技术(Know-how)在国际商会、世界知识产权保护组织、英美国家的相关文件、判例中经常出现,但严格讲,专有技术(Know-how)仅可能成为商业秘密之一种,大致可以等同于商业秘密中的技术信息。
由于专有技术(Know-how)未能形成固定的含义和明确的范围,在我国现行法上趋向使用“商业秘密”这个含义更为确定、包容性更强的概念。
在大多数国家,保护商业秘密实际上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部分,这在大陆法系国家尤为如此。
同专利一样,商业秘密同样可以作为技术转让或其他贸易活动的标的,而不仅限于被动接受侵权法的救济。
在国际贸易领域,商业秘密的财产权属性毋庸置疑,至少对于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应当如此。
我国刑法就将“侵犯商业秘密罪”放在“侵犯知识产权罪”专节,这是对商业秘密知识产权属性的基本立法认同。
(一)商业秘密的定义关于商业秘密的定义,在我国现行法上典型体现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3款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二)商业秘密的特征商业秘密的特征是商业秘密区别于其他事物之处,它构成商业秘密的内涵。
在一般意义上,也可以认为商业秘密的特征就是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按照通说,商业秘密的特征可以归纳为秘密性、保密性和价值性三个方面。
1、秘密性秘密性特征是商业秘密与专利权的最大区别,专利权是公开的秘密,需要依法公开才有可能接受法律保护。
商业秘密的秘密性是指有关信息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简单讲就是商业秘密法律定义中所称的“不为公众所知悉”。
具体来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有关信息为公众所知悉: (一)该信息为其所属技术或者经济领域的人的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二)该信息仅涉及产品的尺寸、结构、材料等内容,进入市场后相关公众通过观察产品即可直接获得; (三)该信息已经在公开出版物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四)该信息已通过公开的报告会、展览等方式公开; (五)该信息从其他公开渠道可以获得; (六)该信息无需付出一定的代价而容易获得。
商业秘密不为公众知悉,但肯定为权利人及其相关人所掌握,因而是相对的秘密,不是绝对的秘密。
商业秘密也必须具有一定的新颖性,因为一项信息具有新颖性,具有与公知信息不一样的内容,才有采取保密措施的必要,才会产生秘密性。
而具有秘密性,不为所属领域相关人员普遍知悉,新颖性才能得以保留,在此意义上,新颖性特征完全可以统摄于秘密性特征之下。
当然,商业秘密的新颖性要求很低,仅要求不是该信息所属领域内既存信息,即能够与公知信息保持最低限度的不同。
2、保密性保密性特征也常常被称为管理性特征,是指商业秘密权利人对有关信息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进行了必要的管理。
简单讲就是商业秘密法定定义中所称的“采取了保密措施”。
合理的保密措施,无须是“天衣无缝”的、昂贵的或极端的保密方式。
权利人为防止信息泄漏所采取的与其商业价值等具体情况相适应的合理保护措施,应当认定为采取了“保密措施”,也即该信息具有保密性。
典型案例:德国A公司雇直升飞机在竞争对手的厂房上空偷拍,意图窃取对手的商业秘密。
被诉至法院,A公司辩称:竞争对手对其商业秘密并未采取保密措施,若担心被偷拍,就应在厂房上课加盖。
问:A公司的辩解成立否?一般来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在正常情况下足以防止涉密信息泄漏的,应当认定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一)限定涉密信息的知悉范围,只对必须知悉的相关人员告知其内容;(二)对于涉密信息载体采取加锁等防范措施;(三)在涉密信息的载体上标有保密标志; (四)对于涉密信息采用密码或者代码等;(五)签订保密协议;(六)对于涉密的机器、厂房、车间等场所限制来访者或者提出保密要求;(七)确保信息秘密的其他合理措施。
在民事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判断权利人是否采取了保密措施,需要综合所涉信息载体的特性、权利人保密的意愿、保密措施的可识别程度、他人通过正当方式获得的难易程度等因素予以认定。
3、价值性价值性特征是指有关信息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的商业价值,能为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的。
简单讲就是商业秘密法定定义中所指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
一般认为,商业秘密的实用性特征可以涵盖于价值性特征之下,商业秘密的实用性既包括现实的实用性,还可以包括潜在的实用性。
在此意义上,尚未成型的技术方案、失败的技术研发资料、还未付诸实践的技术信息,均可能成为商业秘密并受到法律保护。
典型案例:甲厂技术改造失败,但失败的方案离奇失踪,经查被竞争对手乙厂所盗。
问:乙厂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吗?具体来讲,就是问失败的技术方案是否可以构成商业秘密?(三)商业秘密的范围商业秘密的范围是商业秘密这一事物的外延,简单讲就是商业秘密的种类。
这个问题在商业秘密的定义中表达得很清晰,商业秘密的范围由两大类构成,一是技术秘密,二是经营秘密。
1、技术秘密。
是指人们从经验中或技艺中得来的,能在实践中特别是在工业中应用的技术信息、技术数据或技术知识。
2、经营秘密。
指具有秘密性质的经营管理方法及与经营管理方法密切相关的其他信息或情报。
(四)商业秘密的(权利)主体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并未明确界定商业秘密的主体或权利人为何,仅在该法第10条中使用了权利人的字样来指称商业秘密这一财产权的主体。
《刑法》第219条第4款: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五)保护商业秘密的法理基础1、财产权理论:这一理论认为,商业秘密是一种财产,侵犯他人商业秘密就是侵犯财产权。
该理论最初产生于美国,与之相关的某个典型案例的判决中,法官认为,“如果某人运用自己的技术和努力从事某种商务,他在商务中付出的劳动在法律上应被视为财产”。
“如果某人发明或发现了某种生产工艺,无论是否构成专利保护的对象,只要本人采取了保密措施,虽然这种做法对公众或善意方不具有独占权,但是它仍是本人的财产……”。
2、保密合同理论:保密合同理论最初起源于英国衡平法上的信托关系。
运用保密合同理论对商业秘密进行保护,主要是通过认定违约的方式来追究泄露者的责任。
运用合同理论对商业秘密进行保护可以避开商业秘密是否属于财产的争论,但合同理论的运用范围毕竟有限,合同具有相对性,如果双方不存在明示或默示合同,就无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3、侵权行为理论:运用侵权法的一般原理和制度予以保护,不深究商业秘密的权利属性以及是否存在合同义务。
4、反不正竞争理论:大陆法系国家普遍采用不正当竞争理论来解释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商业秘密被视为一种应当予以保护的竞争利益。
这种理论一则可以避开对于商业秘密财产权性质的认定,二则可以弥补合同理论在保护商业秘密中的上述缺陷。
当然,在当今竞争法学研究中,竞争权包括自由竞争权和公平竞争权,开始被视为是一种新型的财产权。
反不正当竞争理论与传统财产权理论实现了某种承接或融合。
5、隐私权理论:美国判例法首创,体现了对于商业秘密的重视。
在美国1995年通过的《反不正当竞争法重述》(第三次)的评论中也认为,“商业秘密法不仅禁止违反保密义务和不正当的有形入侵,还有利于保护个人隐私。
”但在传统法学理论看来,隐私权理论应用于商业秘密的保护,存在两个争议:一是隐私权的客体是否可以包容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二是法人或其他组织体这类没有生命的主体,可否成为隐私权的主体。
可见,隐私权理论适用于商业秘密保护,目前还存在相当的限制。
二、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类型及其法律责任(一)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类型主要体现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中,该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该条第2款规定,“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二)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1、民事责任包括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前者基于法定义务,后者基于合同义务。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由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本身并未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责任,追究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责任,需要依照《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的一般规定、《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以及有关司法解释。
在《商业秘密保护法(草案)》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案)》(送审稿)中,则有侵犯商业秘密民事责任的相应规定。
2、行政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5条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刑事责任《刑法》第3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7节“侵犯知识产权罪”第219条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罪”。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客观方面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类型一致,但要求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才能构成。
“侵犯商业秘密罪”最低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