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部高雄市审计处办事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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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实施细则

审计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实施细则

审计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集团董事会决策功能,健全集团内部控制制度,实现对集团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审计监督,结合业绩考核工作调整的要求,集团董事会决定设立审计与考核委员会。

第二条为使审计与考核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集团董事会根据《董事会议事规则》及集团审计与考核管理工作实际情况,制订本细则。

第三条审计与考核委员会是集团董事会下设的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集团内审计和外聘事务所审计的沟通、监督、审核和指导评判工作,对集团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条审计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经营业绩考核办法与考核结果的审议,并将审议情况向集团董事会报告。

第二章委员会人员组成第五条审计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其他委员5-7名,委员总人数为奇数。

委员会成员由集团董事会选定和任命。

第六条委员因不在集团公司担任相关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集团相关职务之时自动丧失。

第七条委员人数低于本细则规定人数的,或者因工作职责调整不再适合担任委员的,审计与考核委员会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增补或调整。

第八条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审计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当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副主任委员代其行使职责,副主任委员也无法履行职责时,可以指定其他委员代其行使职责。

第九条审计与考核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设立在集团审计部。

集团审计部负责审计与考核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和会议意见的传递与跟进等工作。

第三章委员会职责权限第十条审计与考核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审计中介机构;(二)监督和指导集团内部审计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审核、批准和调整集团年度审计计划并监督实施;检查审计工作和听取重大审计项目的情况汇报,考核、评价审计职能部门的工作,解决和协调审计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审计部门履行监督与评价职能;(三)负责集团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四)审查集团内控制度,实施内部控制评审;(五)审核与评估集团年度财务信息;(六)负责审核经营责任单位负责人考核办法及细则;(七)负责审核经营责任单位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评结果;(八)集团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单位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单位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单位内部审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单位内部审计工作,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内部审计,是指由单位内部审计工作专项小组成员及相关人员组成的内审小组检查人员,对本单位各科室负责安排的专项资金、资源、资产等实施审计监督、评价、建议和督促审计整改,开展审计业务指导和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成立单位内部审计工作专项小组(以下简称“内审专项小组”),下设内审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条内审专项小组应当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专项。

第五条合理配备内部审计人员。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六条根据内部审计业务需要,报请内审专项小组同意后,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同时对所购买的社会审计服务加强质量监督,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七条内审专项小组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落实审计机关、主管部门的内部审计工作要求;(二)支持内审办公室依法独立开展内部审计,保障内部审计工作所需的经费和条件;(三)支持内部审计人员履行职责,提供内部审计人员培训教育条件,确保内部审计人员结构合理;(四)运用内部审计成果,促进审计整改,提高管理水平和效果;(五)支持和督促内部审计机构加强信息化建设,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和效率;(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内审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一)对各科室贯彻落实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二)对各科室重大决策、重大措施、项目等进行审计;(三)对各科室财政财务收支、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四)对各科室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物资和服务采购、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和重大投资活动进行审计;(五)对各科室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内部控制以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六)会同单位相关部门督促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七)对各科室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八)单位交办的其他事项。

督察审计部部门职责说明书

督察审计部部门职责说明书

督察审计部部门职责说明书1. 引言本文档旨在明确督察审计部的职责,并阐述其在组织中的重要性。

督察审计部是一个关键部门,负责监督和审计组织内的各项活动,以确保合规性、透明度和有效性。

本文档将解释督察审计部的职责,并概述其工作内容和方法。

2. 部门职责督察审计部的主要职责是监督和审计组织内部各个方面的运作,以确保其合法性、合规性和高效性。

以下是督察审计部的主要职责:2.1 监督合规性督察审计部负责监督组织内部各个部门和个人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组织内部制度的要求。

这包括但不限于监督合同执行情况、财务报告的准确性、资产的合法性以及信息系统的安全性。

督察审计部将定期对各个部门进行合规性检查,并向高层管理层提供合规性报告。

2.2 提供建议和改进方案督察审计部通过对组织内部各个方面的审计,发现问题和漏洞,并提供相应的改进方案和建议。

这包括但不限于改进流程、优化资源分配以及加强内部控制等。

督察审计部应积极与各个部门合作,确保改进方案的实施和有效性。

2.3 促进透明度和问责制督察审计部负责推动组织的透明度和问责制。

它通过监督和审计,确保组织内部各个层级的决策和行为符合道德标准和组织的利益。

督察审计部将确保信息公开和透明,并推动建立一个健康的问责机制,确保管理人员和员工履行他们的职责并承担责任。

2.4 风险管理督察审计部负责评估和管理组织的风险。

它将通过风险评估和审计,确定组织面临的潜在风险,并提出相应的应对措施。

督察审计部将建立一个有效的风险管理框架,并确保其在整个组织范围内的有效执行。

2.5 培训和教育督察审计部负责组织内部的培训和教育活动,以提高员工的意识和知识水平。

它将开展培训课程和工作坊,帮助员工了解合规要求和内部控制标准。

督察审计部还将提供必要的培训材料和资源,并与其他部门合作,确保培训活动的有效进行。

3. 工作方法督察审计部在履行职责时将采用以下工作方法:3.1 审计计划督察审计部将制定年度审计计划,明确对各个部门和关键业务的审计内容和时间安排。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2014-07-28 08:56 来源:审计署网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党委组织部、编办、监察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审计厅(局)、国资委(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纪检机构、人事(干部)部门、监察机构、审计部门:《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已经中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央纪委机关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代章)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国资委2014年7月27日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规范经济责任审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以下简称两办《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法依规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鉴证的行为。

第三条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重点检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加强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四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依规接受审计监督。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坚持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对重点地区(部门、单位)、关键岗位的领导干部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

第二章审计对象第五条两办《规定》第二条所称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是指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党委(含党组、党工委,以下统称党委)正职领导干部和行政正职领导干部,包括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和审计办工作细则的起草说明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和审计办工作细则的起草说明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和审计办工作细则的起草说明一、起草背景2018年3月份以来,中央和省市相继组建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各级审计机关。

根据《市机构改革方案》,2019年7月我市组建了市委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办公室也正式挂牌成立。

为进一步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和统筹,更好发挥审计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作用,我们草拟了《中共周口市委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草案)和《中共周口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工作细则》(草案)。

二、主要内容《中共周口市委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草案)对市委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定位、人员组成及其与市审计局的职能关系进行了明确,规定了市委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和运行机制。

主要职责是:研究提出并组织实施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审计工作方针政策和中央、省委审计委员会决策部署的政策措施;研究提出并组织实施在审计领域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政策措施;审议审计监督重大政策和改革方案;审议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报告;审议年度审计整改情况报告;审议决策审计发展规划;审议年度审计计划、审计结果运用等审计监督其他重大事项。

《中共周口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工作细则》(草案)对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的机构性质、主要职责和会议制度进行了明确,规定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是市委审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直接受审计委员会领导。

主要职责是:协调督促有关方面落实审计委员会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推进审计项目实施、审计结果运用、审计整改落实等审计监督重大事项,提交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报告、年度审计整改情况报告,承担市委审计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中共周口市委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草案)一、机构设置第一条市委审计委员会是市委决策议事协调机构,直接受市委及其常务委员会领导。

第二条市委审计委员会设主任一人,由中共周口市委书记担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由市委、市人大和市政府有关领导同志、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组成。

审计署解读经济责任审计两办规定实施细则

审计署解读经济责任审计两办规定实施细则

审计署解读经济责任审计两办规定实施细则编稿时间:2014-08-042014年7月29日10时,中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审计署党组成员张通将做客中国政府网,解读经济责任审计两办规定实施细则。

以下是访谈实录:[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收看中国政府网在线访谈。

经济责任审计是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党委政府高度关注的重要工作,近日,中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合印发了《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

今天我们为大家邀请到中央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审计署党组成员张通作客访谈直播间和网友进行在线交流。

欢迎您,张主任。

[中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审计署党组成员张通]网友朋友,大家好,我是张通,非常高兴政府网今天邀请我来和网友面对面交流。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越来越重要,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人民期待。

我们刚刚颁布《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在两办规定的基础上对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审计对象、审计报告、审计评价等作了进一步细化。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非常重要,网友们也非常关注,我很愿意回答网友们提出的问题。

[主持人]我们来看一下网友们最关心的问题。

有网友提问,经济责任审计是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党委、政府关注的重要工作,当前经济责任审计发展状况如何?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哪些作用?[张通]从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起步发展来看,是伴随着我国经济、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民主法治建设的大力推进,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的。

目前来看,全国各级审计机关对各级次、各类别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已经全面展开,省部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也已常态化、制度化,形成了以任中审计为主,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的审计模式,逐步建立起了重要领导干部任期内的轮审制度。

[张通]我们统计了一下,2008年以来,全国共审计22多万人次,其中:省部级领导干部160多人次、地厅级4600多人次、县处级5万多人次、乡科级17万多人次。

2024年内部审计实施细则(二篇)

2024年内部审计实施细则(二篇)

2024年内部审计实施细则第一章内部审计管理第一条为加强____汽轮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公司的管理和监督,保障公司规范运作,维护财经法纪,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根据《____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内部审计具体准则》以及《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其主要工作职能:1、内部审计机构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审计法规及国家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修订公司内部审计规章制度;2、内部审计机构应按照《职业道德准则》和《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的要求,通过实施一系列____和评价活动,向董事会和管理层提供分析、评价、建议及防范措施等资料,促进公司改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治理,为实现公司目标服务。

3、内部审计机构应根据公司年度计划和公司发展需要,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经审计委员会核准,董事长批准后实施。

在年底结束后应当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递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在制定审计计划时,应征求董事会、管理层的意见,根据风险大小确定审计工作重点和先后次序,以保证有效性。

应考虑的风险包括:(1)不良的财务或业务状况;(2)违背公司政策、计划、程序或法律法规的行为;(3)财产损毁;(4)浪费或低效;(5)未实现事先确立的目标。

4、内部审计机构在实施项目审计时,发现被审计对象和个人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总经理报告。

第三条公司内部审计分类1、公司范围的内部审计主要包括三大类。

例行审计、离任审计、专项审计。

2、例行审计是指,内部审计机构每年年末编制下一年度审计计划,报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报董事长批准,通报公司、各相关下属部门及子公司,作为一项年度常规性的内部审计工作。

内部审计机构依据经批准的年度审计计划,结合公司经营实际,自行安排审计日程,报董事长、总经理备案,并在实际审计前____个工作日向相关被审计单位下发审计通知书,要求被审计单位作好前期准备工作。

工程审计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工程审计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工程审计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审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工程建设管理,提高建设资金投资效益,确保竣工决算质量,减少损失浪费,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实施工程项目审计的意义实施工程项目审计是对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经济活动实行监督的有效形式,对于提高基建工程管理水平,促进公司建设项目管理部门依法办事,遵守规章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审计组织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由公司审计部直接组织实施。

特殊工程项目审计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具体实施,审计部对中介机构承揽的审计项目进行配合和监督。

第四条审计范围审计部对公司所有的新建、改建、扩建、大维修等建设工程项目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审计。

第二章审计内容第五条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立项审计(一)可行性研究前期项目是否具有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调查及监理工程师共同签字;(二)工程竣工档案是否按规定归档,有关竣工资料是否完整、规范。

第六条投资效益审计(一)审查工程是否按施工合同书规定的工期竣工;(二)已开工的基本建设项目有无停止或不进行交验,长期不交付使用的现象。

第七条建设期间跟踪审计建设单位应根据项目建设进度提供跟踪审计相关的技术经济资料,包括承包人编制的按计量周期提交且经监理单位审核的已完工程量报告、进度等。

第三章审计程序第八条审计程序(一)审计计划制定;(二)审计实施;(三)审计报告编制;(四)审计报告审批;(五)审计整改。

第四章内部审计项目质量评价第九条评价原则为有效推动公司审计规章制度的实施,规范审计作业行为,降低审计风险,提高审计项目质量,特制定本细则。

第十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的审计项目包括各审计分部承担的公司分支机构常规、任中、离任等审计项目;专项审计处承担的专项审计项目及子公司常规、离任等审计项目。

第十一条评价环节(一)审计报告评审;(二)项目底稿抽审。

审计制度实施细则范文(4篇)

审计制度实施细则范文(4篇)

审计制度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内部控制和管理制度,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提高经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审计制度,确保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客观性和公正性。

第三条公司应当依法进行经济活动,保证财务会计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确保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第四条公司应当按照年度计划进行审计,根据实际需要可进行临时或特别审计。

第二章审计计划与组织第五条公司应当制定年度审计计划,并根绝需要适时进行调整。

第六条审计计划的编制应当充分考虑各个业务部门的特点和风险,确保审计资源的合理配置。

第七条审计计划应当包括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时间、审计方法、审计人员等内容。

第八条审计计划应当经公司高层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公司应当明确审计工作的组织架构,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并配备专业审计人员。

第十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证书,有独立的审计权力和职责,并独立于受审计部门。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背景和职业素质,严格执行职业道德规范。

第三章审计程序与方法第十二条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审计计划开展审计工作,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审计方法。

第十三条审计人员应当全面了解被审计单位的业务和管理情况,获取所需审计资料。

第十四条审计人员应当对被审计单位的内控制度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十五条审计人员应当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表进行审核,查验相关凭证和账簿。

第十六条审计人员应当对被审计单位的资产进行清查,确保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性。

第十七条审计人员应当与被审计单位的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沟通和协调,征求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审计人员应当准确记录审计工作的整个过程,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和报告。

第四章审计报告与会计处理第十九条审计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审计报告,并向公司高层汇报审计工作的结果。

第二十条审计报告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

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

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

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分总则、审计对象、审计内容、审计评价、审计报告、审计结果运用、组织领导和审计实施、附则8章60条,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规范经济责任审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XX〕32号,以下简称两办《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法依规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鉴证的行为。

第三条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重点检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加强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四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依规接受审计监督。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坚持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对重点地区(部门、单位)、关键岗位的领导干部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

第二章审计对象第五条两办《规定》第二条所称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是指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党委(含党组、党工委,以下统称党委)正职领导干部和行政正职领导干部,包括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六条两办《规定》第二条所称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治州、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以及乡、民族乡、镇的主要领导干部;(二)行政公署、街道办事处、区公所等履行政府职能的政府派出机关的主要领导干部;(三)政府设立的开发区、新区等的主要领导干部。

审计局工作考核实施细则

审计局工作考核实施细则

姓名:XXX 部门: XX部YOUR LOGO Your company name2 0 X X审计局工作考核实施细则审计局工作考核实施细则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根据《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级机关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要求,现将XX年审计工作考核实施细则通知如下:一、考核责任单位及考核范围审计工作的具体考核由市审计局负责实施。

考核范围为文件确定的全市各市级机关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考核分值(一)镇(街道)审计工作考核基本分为2分,市审计局根据各单位年终考核得分及日常审计工作中掌握的情况,将11个镇(街道)分成A、B、C、D、E、F六个等次。

评为A等次的得2.5分,B等次的得2.4分,C等次的得2.3分,D等次的得2.2分,E等次的得2.1分,F等次的得2分,如出现工作问题,最高可扣2分。

A等次单位数1个,B、C、D、E、F等次单位数各为2个。

(二)市级机关审计工作考核基本分为3分。

市审计局根据各单位年终考核得分及日常审计工作中掌握的情况,将被考核机关分成A、B、C、D、E五个等次。

评为A等次的得3.6分,B等次的得3.45分,C等次的得3.3分,D等次的得3.15分,E等次的得3分,如出现工作问题,最高可扣3分。

A、B、C、D、E等次的单位数各占20%。

三、考核内容及计分办法(一)镇(街道)的考核内容、增扣分和评定等次办法第 2 页共 6 页1.按《关于进一步加强各镇、街道内部审计工作的通知》要求建立独立内审机构,配备1名以上专职内审人员的,增0.1分。

2.内审工作的计划、总结、审计报告按文件要求及时上报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及市农林局的,增0.1分。

3.对下属单位的审计对象按三年一轮审实施的,增0.1分。

4.内控制度健全,执行有效的,增0.1分。

5.镇(街道)经济运行良好,能严格执行财政纪律的,增0.1分。

6.审计中发现有经济决策不民主,不科学的,扣0.1分;造成经济决策失误导致较大或重大损失的扣0.2分或给予“一票否决”。

审计人员行为守则和行为细则

审计人员行为守则和行为细则

第一条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要认真执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法规,严格按照审计程序办事,做到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认真细致,查明情况;问题核清,意见明确;既查又帮,尽职尽责。

第二条审计人员在从事审计活动时,应当保持诚信正直。

第三条审计人员应当遵循客观性原则,公正、不偏不倚地作出审计职业判断。

第四条审计人员应当保持并提高专业胜任能力,按照规定参加后续教育。

第五条审计人员应当遵循保密原则,按照规定使用其在履行职责时所获取的信息。

第六条审计人员违反以上原则的,视情节轻重应当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直至纪律处分。

审计部2018年6月29日第一条审计人员在实施内部审计业务时,应当诚实、守信,不应有下列行为:(一)歪曲事实;(二)隐瞒审计发现的问题;(三)进行缺少证据支持的判断;(四)做误导性的或者含糊的陈述。

第二条审计人员在实施内部审计业务时,应当廉洁、正直,不应有下列行为:(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二)屈从于外部压力,违反原则。

第三条审计人员实施审计业务时,应当实事求是,不得由于偏见、利益冲突而影响职业判断。

第四条审计人员实施审计业务前,应当采取下列步骤对客观性进行评估:(一)识别可能影响客观性的因素;(二)评估可能影响客观性因素的严重程度;(三)向审计项目负责人报告客观性受损可能造成的影响。

第五条审计人员应当识别下列可能影响客观性的因素:(一)审计本人曾经参与过的业务活动;(二)与被审计单位存在直接利益关系;(三)与被审计单位存在长期合作关系;(四)与被审计单位管理层有密切的私人关系;(五)遭受来自组织内部和外部的压力;(六)审计范围受到限制;(七)其他。

第六条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保障审计客观性;(一)提高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准;(二)选派适当的审计人员参加审计项目,并进行适当分工;(三)采用工作轮换的方式安排审计项目及审计组;(四)建立适当、有效的激励机制;(五)制定并实施系统、有效的审计质量控制制度、程序和方法;(六)当审计人员的客观性受到严重影响,且无法采取适当措施降低影响时,停止实施有关业务,并及时向董事会或者最高管理层报告。

跟踪审计工作手册、流程及制度

跟踪审计工作手册、流程及制度

跟踪审计工作手册、流程及制度目 录1第一部分 工作手册 ...............................................................................1一、项目前期及可行性研究阶段 .................................................................三、项目招标阶段 .............................................................................24四、项目施工阶段 .............................................................................五、项目竣工结算阶段 .........................................................................5第二部分 工作流程 8第三部分 工作制度 9一、岗位职责制度 .............................................................................10二 、档案资料管理制度 ........................................................................13三、 质量控制制度 ............................................................................17四、 保密制度 ................................................................................17五、 廉政制度 ................................................................................附件1 工程结算审核意见 ..........................................................................19附件2 工程结算审定单 (21)附件3 工程跟踪日志 (22)附件4 工程款支付申请表 (23)附件5 工程计量报审表 (24)附件6 工程形象进度价款审核表 (25)附件7 意见(回复)函样本 (26)附件8 跟踪审计会议记录表 (27)附件9 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质量控制表 (28)附件10 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复核表 (29)附件11 盖章登记表 (30)附件12 资料签(发)单 (31)附件13 询价单 (32)第一部分 工作手册一、项目前期及可行性研究阶段协助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建设项目投资估算及建设项目财务评价。

2024审计部门职能及各审计岗位职责说明书(收藏)

2024审计部门职能及各审计岗位职责说明书(收藏)

2024审计部门职能及各审计岗位职责说明书(收藏)XXX公司审计部职能介绍1、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内部审计制度》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评价权,在股份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范围内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2、对股份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进行检查和评审。

3、负责对股份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内部控制的完整性、合理性、实施的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进行检查、评价,对内控缺陷应提出审计建议。

4、负责对股份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财务状况、财务收支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各类审计干货模板资料可关注公众号内审网查阅学习,内审网注],对其经营效果进行评价。

5、对股份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重要经济合同的签订及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6、对股份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进行内部控制管理审计、招标及评标工作程序评审、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和工程款项的支付流程审计。

7、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

8、按《中国内部审计准则》规范要求组织审计人员开展审计工作。

运用适当的审计方法,收集充分的审计证据,做好审计工作底稿的编制、复核和整理归档工作,在与被审计单位充分沟通后提交审计报告。

9、组织审计人员学习内部审计、财务、税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积极参加各类审计业务培训,提高审计人员素质。

10、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下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审计部各级岗位职责说明书一、审计总监岗位职责1、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领导下,负责主持部门全面工作。

2、负责制定、完善部门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内部审计质量控制体系,并检查、监督各项制度的贯彻执行。

3、负责部门工作规划和公司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的编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负责组织落实执行。

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审计项目审理工作试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审办法发[2011]63号

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审计项目审理工作试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审办法发[2011]63号

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审计项目审理工作试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正文:---------------------------------------------------------------------------------------------------------------------------------------------------- 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审计项目审理工作试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审办法发[2011]63号)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关于审理工作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审理范围和职责分工,明确责任,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效率,对《审计署审计项目审理工作试行办法》(审办法发[2008]229号)补充规定如下:一、项目审理范围和职责分工法规司和各特派办法规处应当对审计署所有审计项目和专项审计调查项目进行审理。

具体职责分工如下:(一)业务司和派出审计局直接实施的审计项目或专项审计调查项目,由法规司负责审理。

(二)特派办直接实施的审计项目或专项审计调查项目,由特派办法规处负责审理。

两个或两个以上特派办共同实施的审计项目或专项审计调查项目,由牵头特派办法规处审理,参与项目实施的特派办法规处人员配合。

(三)业务司与特派办共同实施的审计项目或专项审计调查项目,其中:以业务司为主、特派办配合实施的项目,由法规司审理,有关特派办法规处人员配合;以特派办为主、业务司配合实施的项目,由有关特派办法规处审理,法规司人员配合。

(四)派出审计局对中央部门本级和在京下属单位实施审计、特派办对部门京外下属单位或相关资金进行“上下联动”审计的项目,由法规司对派出审计局审计的内容进行审理,有关特派办法规处对特派办直接审计的子项目进行审理。

二、相关审计文书办理程序(一)对审计报告、专项审计调查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按照下列程序办理:1.业务司、派出审计局直接实施的审计项目或专项审计调查项目(含以业务司为主、特派办配合实施的项目)出具的审计报告、专项审计调查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由法规司审理,报总审计师审核,分管署领导审定或署审计业务会议审定。

54.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

54.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规范经济责任审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以下简称两办《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法依规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鉴证的行为。

第三条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重点检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加强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四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依规接受审计监督。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坚持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对重点地区(部门、单位)、关键岗位的领导干部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

第二章审计对象第五条两办《规定》第二条所称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是指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党委(含党组、党工委,以下统称党委)正职领导干部和行政正职领导干部,包括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六条两办《规定》第二条所称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治州、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以及乡、民族乡、镇的主要领导干部;(二)行政公署、街道办事处、区公所等履行政府职能的政府派出机关的主要领导干部;(三)政府设立的开发区、新区等的主要领导干部。

第七条两办《规定》第二条所称地方各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党委组织部、编办、监察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审计厅(局)、国资委(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纪检机构、人事(干部)部门、监察机构、审计部门:《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已经中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审议经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央纪委机关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代章)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国资委7月27日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规范经济责任审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32号,以下简称两办《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法依规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鉴证的行为。

第三条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重点检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加强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四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依规接受审计监督。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坚持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对重点地区(部门、单位)、关键岗位的领导干部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

第二章审计对象第五条两办《规定》第二条所称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是指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党委(含党组、党工委,以下统称党委)正职领导干部和行政正职领导干部,包括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2024年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范文(二篇)

2024年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范文(二篇)

2024年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范文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规范经济责任审计行为,根据《____审计法》、《____审计法实施条例》、《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____〔____〕____号,以下简称两办《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法依规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鉴证的行为。

第三条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重点检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加强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____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四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依规接受审计监督。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坚持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对重点地区(部门、单位)、关键岗位的领导干部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

第二章审计对象第五条两办《规定》第二条所称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是指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党委(含党组、党工委,以下统称党委)正职领导干部和行政正职领导干部,包括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六条两办《规定》第二条所称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____,自治州、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以及乡、民族乡、镇的主要领导干部;(二)行政公署、街道办事处、区公所等履行政府职能的政府派出机关的主要领导干部;(三)政府设立的开发区、新区等的主要领导干部。

第七条两办《规定》第二条所称地方各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

中央预算执行审计工作程序实施细则

中央预算执行审计工作程序实施细则

中央预算执行审计工作程序实施细则【发文字号】审财发〔1999〕32号【发布部门】审计署【公布日期】1999.03.23【实施日期】1999.03.23【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央预算执行审计工作程序实施细则(1999年3月23日审计署发布审财发[1999]32号)第一条为使中央预算执行审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提高工作效率,明确工作责任,保证工作质量,根据《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181号),结合审计署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工作程序,是指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及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的工作步骤和规程。

包括中央预算执行审计工作总体实施方案的制订、下达和组织实施;审计结果的综合汇总;起草向国务院总理提交的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国务院委托,代拟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交的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落实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起草向国务院办公厅的报告。

第三条中央预算执行审计工作年度为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第四条中央预算执行审计工作总体实施方案应在审计署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基础上制定,安排的审计项目包括: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中确定的财政部、国税、关税、国库、省级财政决算、中央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等中央预算执行审计项目;拟将审计成果列入下一年度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及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结果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的其他财政专项资金审计项目。

第五条中央预算执行审计总体实施方案的内容,包括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审计项目、审计范围、审计重点、工作要求。

编制程序:一、财政审计司于每年6月上旬,根据审计署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提出编写中央预算执行审计总体实施方案的框架和思路,报主管审计长批准后,印发署各有关审计司和派出审计局。

二、署各有关审计司和派出审计局应根据署统一部署,结合具体情况,按一级预算单位和财政专项资金,编制中央预算执行审计方案草案,于6月底前送财政审计司协调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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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审计部高雄市审计处办事细则【颁布部门】【正文】审计部高雄市审计处办事细则第 1 条本细则依审计处室组织通则第四条、第十四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本处事务之处理,除法令另有规定外,悉依本细则之规定。

第 3 条本处设各科、室分掌审计处室组织通则及本细则第二章规定之有关事务。

第 4 条本处为办理高雄市年度总决算之审核,设总决算审核委员会,所有工作人员,由处长就本处现有职员中,指派兼任。

第 5 条处长承审计长之命综理处务,并指挥监督所属职员;副处长辅助处长处理处务;各级主管人员各就其主管事务或奉令办理事项,指挥监督所属职员办理之。

第 6 条本处各单位之事务,应就原有编配人员办理,遇有特别繁忙时,得由各单位主管人员签请处长另行调派人员协助办理。

第 7 条本处审核之高雄市各机关,如有办理数种会计事务者,其审计事项应依照本细则第二章规定,分由各该有关单位掌理。

遇有应行办理就地审计时,有关单位应会同联合办理,各自查核其掌理之审计事务,并分别撰拟抽查报告。

必要时,就地审计事务亦得委讬相关单位代为办理,受讬单位于办理完竣陈报决定后,应通知原委讬单位。

第 8 条本处办公时间,依审计部之所定,遇有特殊情形得予变动。

第 9 条第一科掌理高雄市议会、高雄市政府、高雄市政府民政局、财政局、法制局主管之公务审计、公有营业及公有事业审计,办理左列事项:一关于所管机关、基金已核定之分配预算或分期实施计划及收支估计表与各项支付法案之查核登记事项。

二关于所管机关、基金会计报告、半年结算报告及原始凭证之审核事项。

三关于所管机关、基金财务效能之考核、财务责任之核定、财务上不法或不忠于职务之行为及其他专案之调查事项。

四关于所管机关、基金投资公私合营事业及公款补助团体或私人之应行审计事项。

五关于所管机关、基金财产之取得、保管、使用、收益、处分及珍贵动产、不动产管理状况之抽查事项。

六关于所管机关、基金财务收支之抽查事项。

七关于所管机关、基金决算之审定,总决算、附属单位决算、特别决算之审核及审核报告之编报事项。

八关于总决算审核报告之汇编及公务审计之综合业务事项。

九关于所管机关、基金会计制度及有关内部审核规章之会商事项。

一○关于所管机关、基金固定资产重估价有关纪录之审核事项。

一一关于所管机关、基金已届保管年限之会计凭证、簿籍、报表等,报请同意销毁或移交保管案件之核复事项。

一二关于所管机关委外财务报表签证之核阅事项。

一三关于市库库款及专户存管款项收支日报、月报之查核事项。

一四关于集中支付处库款支付报表、清单之查核事项。

一五关于市库及集中支付处库款收支报告之综核编报事项。

一六关于市公债之发行、国内外债款之举借及其条例、契约之备查事项。

一七关于税捐稽征机关赋税捐费征课、市公债、市有非公用财产等会计报告之审核登记事项。

一八关于拨付款、转帐凭单及市库支票管理之抽查事项。

一九关于市库与其支库库款收支及财物保管情形之抽查事项。

二○关于税捐稽征机关各项岁入之查定、征收、划解及纳库之就地抽查事项。

二一关于市公债之发行、还本、付息及债票、息票处理之抽查事项。

二二关于有关单位移送代管国有财产查核结果之审核登记、编报事项。

二三关于市库年度出纳终结报告、债款目录、投资目录及市有财产总目录之审核登记、编报事项。

二四关于税捐稽征机关各项岁入决算之审定事项。

二五关于总预决算、附属单位预决算及综计表、特别预决算等暨审核报告之分发事项。

二六关于市议会谘询所管机关公务审计或公有营业及公有事业审计案件之拟复事项。

二七关于所管机关、基金函请解释有关公务审计或公有营业及公有事业审计法令之拟办事项。

二八关于本科工作计划与工作报告之编制及其他属于本科应办事务之处理事项。

二九关于本科业务资料档之建立保管与文书档案事务之管理及统计资料之提供事项。

第 10 条第三科掌理高雄市政府建设局、工务局、环境保护局、捷运工程局、交通局、港务局主管之公务审计、公有营业及公有事业审计,办理左列事项:一关于所管机关、基金已核定之分配预算或分期实施计划及收支估计表与各项支付法案之查核登记事项。

二关于所管机关、基金会计报告、半年结算报告及原始凭证之审核事项。

三关于所管机关、基金财务效能之考核、财务责任之核定、财务上不法或不忠于职务之行为及其他专案之调查事项。

四关于所管机关、基金投资公私合营事业及公款补助团体或私人之应行审计事项。

五关于所管机关、基金财产之取得、保管、使用、收益、处分及珍贵动产、不动产管理状况之六关于所管机关、基金财务收支之抽查事项。

七关于所管机关、基金决算之审定,总决算、附属单位决算、特别决算之审核及审核报告之编报事项。

八关于所管机关、基金会计制度及有关内部审核规章之会商事项。

九关于所管机关、基金固定资产重估价有关纪录之审核事项。

一○关于所管机关、基金已届保管年限之会计凭证、簿籍、报表等,报请同意销毁或移交保管案件之核复事项。

一一关于所管机关委外财务报表签证之核阅事项。

一二关于市议会谘询所管机关公务审计或公有营业及公有事业审计案件之拟复事项。

一三关于所管机关、基金函请解释有关公务审计或公有营业及公有事业审计法令之拟办事项。

一四关于本科工作计划与工作报告之编制及其他属于本科应办事务之处理事项。

一五关于本科业务资料档之建立保管与文书档案事务之管理及统计资料之提供事项。

第 11 条第四科掌理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消防局、卫生局、都市发展局、地政处主管之公务审计、公有营业及公有事业审计,办理左列事项:一关于所管机关、基金已核定之分配预算或分期实施计划及收支估计表与各项支付法案之查核登记事项。

二关于所管机关、基金会计报告、半年结算报告及原始凭证之审核事项。

三关于所管机关、基金财务效能之考核、财务责任之核定、财务上不法或不忠于职务之行为及其他专案之调查事项。

四关于所管机关、基金投资公私合营事业及公款补助团体或私人之应行审计事项。

五关于所管机关、基金财产之取得、保管、使用、收益、处分及珍贵动产、不动产管理状况之抽查事项。

六关于所管机关、基金财务收支之抽查事项。

报告之编报事项。

八关于附属单位决算及综计表审核报告之汇编暨特种基金、公有营业及公有事业审计之综合业务事项。

九关于所管机关、基金会计制度及有关内部审核规章之会商事项。

一○关于所管机关、基金固定资产重估价有关纪录之审核事项。

一一关于所管机关、基金已届保管年限之会计凭证、簿籍、报表等,报请同意销毁或移交保管案件之核复事项。

一二关于所管机关委外财务报表签证之核阅事项。

一三关于市议会谘询所管机关公务审计或公有营业及公有事业审计案件之拟复事项。

一四关于所管机关、基金函请解释有关公务审计或公有营业及公有事业审计法令之拟办事项。

一五关于本科工作计划与工作报告之编制及其他属于本科应办事务之处理事项。

一六关于本科业务资料档之建立保管与文书档案事务之管理及统计资料之提供事项。

第 12 条第五科掌理高雄市议会、高雄市政府及其所属机关之财务审计,办理左列事项:一关于监督所管机关重要采购案件预算之执行事项。

二关于所管机关采购之规划、设计、招标、履约、验收及其他相关作业之稽察事项。

三关于所管机关现金、票据、证券及其他一切财物之管理运用之调查事项。

四关于所管机关现金、票据、证券、财物或其他资产之遗失、毁损、报废或其他意外事故而致损失者之审核事项。

五关于经管债券机关通知债券抽签还本及销毁案件之处理事项。

六关于所管机关财务效能之考核、财务责任之核定、财务上不法或不忠于职务之行为及其他专案之调查事项。

七关于所管机关会计制度及内部审核有关采购规章之会商事项。

八关于其他依法律应行办理之财物审计事项。

九关于市议会谘询财物审计案件之拟复事项。

一○关于所管机关函请解释有关财物审计法令之拟办事项。

一一关于本科工作计划与工作报告之编制及其他属于本科应办事务之处理事项。

一二关于本科业务资料档之建立保管与文书档案事务之管理及统计资料之提供事项。

第 13 条覆审室掌理覆核审计,办理左列事项:一关于本处各科所送各机关剔除、修正、减列、缴还、赔偿、处分及其他有关财务责任声复、迳行决定案件之覆核事项。

二关于本处各科所送各机关声请覆议或再审查案件之覆核事项。

三关于本处各科所送重要审计案件之覆核事项。

四关于本处各科所送应行层报监察院或陈报审计部案件之审查事项。

五关于本室工作计划及工作报告之编制事项。

六关于本室业务资料档之建立保管,与文书档案事务之管理及统计资料之提供事项。

第 14 条秘书室办理左列事项;一关于覆核文稿事项。

二关于重要文件之核阅提陈分配事项。

三关于机要文件之收发、撰拟、翻译、缮校事项。

四关于审核会议、处务会报事务之办理及决议案之分行事项。

五关于审计 (核) 会议、部 (处) 务会报、业务扩大会报所决定事项及长官指示事项执行之管制考核陈报事项。

六关于监察院委员每年巡察高雄市政府各机关,本处提供参考资料汇编事项。

七关于本处年度施政 (工作) 计划与工作报告及中华民国年鉴审计部分稿件之汇编事项。

八关于本处各单位年度施政计划工作项目执行进度及成果之管制考核汇报事项。

九关于本处审计业务之研究事项。

一○关于本处内规之研拟、修订、整理及会核事项。

一一关于本处电子处理资料作业之研究发展与辅导及机器与磁碟等之维护、管理事项。

一二关于审计实录汇编事项。

一三关于新闻剪报及本处对外新闻联系与发布事项。

一四关于本处文书稽催事项。

一五关于本室资料档之建立及保管事项。

一六处长、副处长交办事项。

第 15 条总务科办理左列事项:一关于本处文书收发、分配、缮校、印信典守及其他文书有关事项。

二关于本处档案之点收、整理、分类、登记、编订、保管、缩影、检调,与本处图书报刊管理、史料之建立保管及其他档案有关事项。

三关于本处经费出纳、薪俸发放及现金票据之保管转发及其他出纳有关事项。

四关于本处财物购置、分配,技工、工友管理,劳工保险,员工福利,公产、公物保管与本处办公厅舍、车辆之管理、修缮,各种会场布置及其他庶务有关事项。

五关于本科工作计划及工作报告之编制事项。

第 16 条会计室办理左列事项;一关于本处概算、预算、决算之编报整理事项。

二关于本处预算之执行事项。

三关于本处会计报告、帐籍凭证及会计事务之处理事项。

四关于本处内部审核与财务上增进效能及减少不经济支出之建议事项。

五关于承办业务之工作计划及工作报告之编制事项。

六关于承办业务资料档之建立保管与运用及文书档案事务之管理事项。

七关于本处其他有关岁计、会计、内部审核及兼办本处统计有关事项。

第 17 条人事室办理左列事项:一关于本处人事规章、组织编制、员额配置之处理事项。

二关于本处职员任免、迁调、铨叙、俸给、职务归系列等、考绩、考勤、奖惩、训练进修、退休、抚恤、资遣之处理事项。

三关于本处职员及其眷属保险、福利互助、退抚基金、各项补助费与退休人员照护之处理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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