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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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房产测量规范》加强房产测绘管理的通知-建住房[2000]166号

建设部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房产测量规范》加强房产测绘管理的通知-建住房[2000]166号

建设部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房产测量规范》加强房产测绘管理的通知正文:---------------------------------------------------------------------------------------------------------------------------------------------------- 建设部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房产测量规范》加强房产测绘管理的通知(建住房〔2000〕166号)各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房地产管理局:《房产测量规范》(国标GB/T17986-2000,以下简称《规范》)已正式发布,将于今年8月1日起实施。

《规范》是我国第一个房产测量国家标准,它的发布实施对加强房产测绘管理,规范房产测绘行为,提高房产测绘的现代化水平,促进我国房产测绘事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各级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规范》,抓好房产测绘管理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对房产测绘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房产测绘工作作为房地产管理中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抓好。

要大力推广高科技、新技术在房产测绘中的应用,提高测绘工作的技术含量和效率;要建立健全房产测绘管理认证制度,完善房产测绘成果检查验收制度与质量责任制度,提高房产测绘的准确性。

要严格按照《规范》的要求,作好各类房屋的测绘管理工作,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要建立房产测绘成果资料库,加强测绘成果资料的统一管理和利用,提高房产测绘成果的利用率。

二、要认真学习、大力宣传《规范》。

《规范》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涉及面广,认真学习并掌握《规范》的内容和条文涵义,是宣传、贯彻执行好《规范》的重要前提和保障。

各级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重点加强对房产测绘、产权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

同时,要注意通过各种方式组织好房地产开发企业营销人员和房地产中介机构相关人员的培训。

山东省实施《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细则

山东省实施《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细则

山东省实施《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细则第一条为规划房产测绘行为,提高房产测绘水平,更好地保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建设部、国家测绘局联合发布的《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产测绘活动,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全省房产测绘及成果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级市测绘行政户观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产测绘及成果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房产测绘单位实行资格审查认证制度.房产测绘单位依法取得省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载明房地产测绘业务的《测绘资格证书》后,方可开展房产测绘业务。

第五条房产测绘资格分为甲、乙、丙、丁四级。

其中甲、乙级测绘资格全国范围内有效,丙级测绘资格地级市范围内有效,丁级测绘资格县(市、区)范围内有效。

申请各等级房产测绘资格应当具备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测绘资格审查认证有关规定的基本条件。

第六条房产测绘资格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夹击房产测绘资格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乙、丙、丁级房产测绘资格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第七条申请房产测绘资格需提交的资料:1、致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房产测绘资格申请报告2份;2、《测绘资格审查申请表》5份(申报甲级资格6份);3、法人证明材料1份;4、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任命或聘任文件及个人简历;5、主要技术骨干(具有高、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任职资格证书或聘任文件1份;6、主要仪器设备及应用软件的检定证书或其它证明材料1份;7、当年正式在职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统计表,主要仪器设备及应用软件统计表1份;8、可以反映本单位技术水平和测绘业绩的有关证明材料;9、生产、技术管理制度,测绘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保密制度及相应措施,质量保证体系等有关证明文件;10、单位住所证明;11、应当提供的其它资料。

烟台市房产测绘成果审核实施细则

烟台市房产测绘成果审核实施细则

烟台市房产测绘成果审核实施细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房屋面积测绘管理,确保房屋面积测绘成果的适应性、准确性,切实维护相关各方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烟台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房产测绘成果的审核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市范围内房产面积预(实)测绘成果审核工作,负责建立烟台市房产测绘成果审核平台。

第四条烟台市住房保障和房产交易中心协助市住建局开展房产测绘成果审核管理和技术指导工作,负责搭建和管理全市的房产测绘成果审核平台。

第五条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房产预(实)测绘成果审核工作,切实履行好房屋面积管理职能,对测绘成果质量进行监督。

第六条房产测绘单位应在资质范围内承接业务并对出具的房产测绘成果质量负责。

通过房产面积测绘成果信息管理平台、现场张贴等渠道向社会公示测绘成果的内容,并承担房产测绘成果的解释、查询和答疑工作,解决因房产测绘成果异议产生的各类纠纷。

第七条房产测绘委托方对房产测绘单位出具的房产测绘成果及楼盘表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共有共用部位的分摊认定等内容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应委托房产测绘单位提交审核申请。

第八条申请审核的房产测绘成果包括:用于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的预测绘成果、用于房ZB土建设计室屋权属登记的实测绘成果和已办理房产v加shejiyuan8预(实)测绘成果审核的房屋测绘成果发生变更的。

第九条《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报告》及《房产测绘成果审核通知书》应作为工程竣工文件的组成部分交存项目地城建档案馆。

第二章备案管理第十条在烟台市范围内从事房产面积测绘业务的测绘单位实行备案管理,注册地在烟台市范围内的,到注册地所在县市区办理;注册地不在烟台市范围内的,到首次开展业务的县市区办理。

第十一条备案材料包括:营业执照、测绘资质证书、从业人员信息等相关资料,备案有效期与资质证书有效期一致。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全文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全文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全⽂ 为加强房产测绘管理,规范房产测绘⾏为,保护房屋权利⼈的合法权益,制定了《房产测绘管理办法》,下⾯是办法详细内容,欢迎⼤家阅读。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全⽂ 第⼀章总则 第⼀条为加强房产测绘管理,规范房产测绘⾏为,保护房屋权利⼈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测绘法》和《中华⼈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条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产测绘活动、实施房产测绘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房产测绘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国家房产测量规范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对其完成的房产测绘成果质量负责。

第五条房产测绘单位应当采⽤先进技术和设备,提⾼测绘技术⽔平,接受房地产⾏政主管部门和测绘⾏政主管部门的技术指导和业务监督。

第四条房产测绘从业⼈员应当保证测绘成果的完整、准确,不得违规测绘、弄虚作假,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合法权益。

第五条国务院测绘⾏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确定的职责分⼯负责房产测绘及成果应⽤的监督管理。

省、⾃治区、直辖市测绘⾏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测绘⾏政主管部门)和省、⾃治区建设⾏政主管部门、直辖市房地产⾏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房地产⾏政主管部门)根据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负责房产测绘及成果应⽤的监督管理。

第⼆章房产测绘的委托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的,房屋权利申请⼈、房屋权利⼈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应当委托房产测绘单位进⾏房产测绘: (⼀)申请产权初始登记的房屋; (⼆)⾃然状况发⽣变化的`房屋; (三)房屋权利⼈或者其他利害关系⼈要求测绘的房屋。

房产管理中需要的房产测绘,由房地产⾏政主管部门委托房产测绘单位进⾏。

第七条房产测绘成果资料应当与房产⾃然状况保持⼀致。

房产⾃然状况发⽣变化时,应当及时实施房产变更测量。

第⼋条委托房产测绘的,委托⼈与房产测绘单位应当签订书⾯房产测绘合同。

山东省房产测绘细则

山东省房产测绘细则

山东省房产测绘细则一、测绘工作的目的和意义测绘工作是现代社会中不可或缺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对于社会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山东省,房产测绘工作不仅是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基础,也是保障房产交易的合法性和公平性的重要手段。

二、测绘工作的基本原则1.法定性原则:测绘工作必须依法进行,严格遵守国家和山东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2.准确性原则:测绘工作必须保证测绘成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确保房产边界和面积的精准测量。

3.公正性原则:测绘工作必须公平、公正、公开,不得有任何歧视,确保房产交易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4.连续性原则:测绘工作必须与历史记录和现有档案相协调,保证测绘成果与实际情况一致。

5.统一性原则:测绘工作必须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确保测绘数据的一致性和可比性。

三、测绘工作的内容和程序1.测量准备:包括获取测绘任务、调查规划、测量器材准备和测量人员培训等工作。

2.实地测量:根据测绘任务书,采用现代测量技术和设备,对房屋的边界、面积、高度等进行测量。

3.数据处理:将测量数据进行收集整理,利用计算机和地理信息系统等技术进行数据处理和分析,生成测绘成果。

4.测绘成果报告:编制测绘成果报告,报告包括房屋的边界、面积、高度等测绘结果,以及与周边房屋和地理环境的关系。

5.审核验收:对测绘成果进行审核和验收,确保测绘成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四、测绘工作中的注意事项1.测绘任务的分配应公正合理,不得有任何偏差和歧视。

2.测量过程中应遵守测量精确度标准,确保测量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测绘成果应与实际情况相符,不得有任何虚假数据和遗漏。

4.在测绘成果报告中,应清楚明确的标明测量边界和面积等结果,以便后续房产交易和权益确认。

5.测绘成果应及时归档保存,确保测绘数据的持续性和可查性。

养犬新规将于2024年4月15日实施,这也是为了解决户外降解不了的犬便。

五、测绘工作的监督和管理1.地方政府应建立房地产测绘的监督和管理机构,确保测绘工作的规范和公正。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产测绘管理,规范房产测绘行为,保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产测绘活动、实施房产测绘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房产测绘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房产测量规范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对其完成的房产测绘成果质量负责。

第五条房产测绘单位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测绘技术水平,接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技术指导和业务监督。

第四条房产测绘从业人员应当保证测绘成果的完整、准确,不得违规测绘、弄虚作假,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确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房产测绘及成果应用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房产测绘及成果应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房产测绘的委托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权利申请人、房屋权利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委托房产测绘单位进行房产测绘:(一)申请产权初始登记的房屋;(二)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的房屋;(三)房屋权利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要求测绘的房屋。

房产管理中需要的房产测绘,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房产测绘单位进行。

第七条房产测绘成果资料应当与房产自然状况保持一致。

房产自然状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实施房产变更测量。

第八条委托房产测绘的,委托人与房产测绘单位应当签订书面房产测绘合同。

第九条房产测绘单位应当是独立的经济实体,与委托人不得有利害关系。

第十条第十条房产测绘所需费用由委托人支付。

房产测绘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资格管理第十一条国家实行房产测绘单位资格审查认证制度。

山东房产测绘规范

山东房产测绘规范

山东省房产测绘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节选:8 房产面积测算8 .1 一般规定8 .1.1 房产面积测算的内容面积测算系指水平面积测算。

分为房屋面积和用地面积测算两类,其中房屋面积测算包括房屋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产权面积、使用面积等测算。

8.1.2房屋的建筑面积房屋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米以上(含2.20米)的永久建筑。

8.1.3房屋的使用面积房屋的使用面积系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水平投影计算。

8.1.4房屋的产权面积房屋产权面积系指产权主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

房屋产权面积由直辖市、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确权认定。

8.1.5房屋的共有建筑面积房屋共有建设面积系指各产权主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8.1.6面积测算的要求各类面积测算必须独立测算两次,其较差应在规定的限差以内,取中数作为最后结果。

量距应使用经检定合格的卷尺或其它能达到相应精度的仪器和工具,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取至0.01m.8.2房屋建筑面积测算的有关规定8 .2.1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1.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2.房屋内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及其梯间、电梯间等其高度在2.20m 以上部位计算建筑面积。

3.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均按一层计算面积。

门厅、大厅内的回廊部分,层高在2 .20m 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4.楼梯间、电梯(观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房屋自然层计算面积。

5.房屋天面上,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2 .20m 以上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及斜面结构屋顶高度在2 .20m 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6.挑楼、全封闭的阳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山东省实施房屋登记办法细则

山东省实施房屋登记办法细则

山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房屋登记办法>细则》的通知(鲁建发[2009]5号)各市建委(建设局)、房地产管理局,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为了贯彻落实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规范登记行为,保障房屋交易安全,我厅制定了《山东省实施〈房屋登记办法〉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贯彻执行并及时总结经验,如在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厅。

二○○九年四月八日山东省实施《房屋登记办法》细则第一条为了贯彻《房屋登记办法》,保障房屋交易安全,维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房屋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房屋登记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登记行为。

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特定空间以及码头、油库等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登记,可以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房屋所有权、抵押权、地役权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房屋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当事人可以申请登记。

房屋权利预告、对房屋登记簿的记载有异议及记载错误更正,司法、行政机关对房屋权利的限制和协助执行法律文书的备案,房屋拆迁许可等与房屋权利有关的事项,当事人可以申请登记。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屋登记的指导、监督工作。

房屋登记统一由房屋所在地的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负责房屋登记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登记机构)办理。

第五条全省统一使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作的房屋(房地产)权属证书和登记证明,统一执行国家的《房屋登记技术规范》。

各设区市的登记机构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城乡统一的房屋(房地产)登记簿、登记信息系统及有关登记文本、表格;统一房屋(房地产)登记簿、房屋档案及有关证书、文本、表格的填写与管理;统一房屋登记信息的管理与查询。

第六条房屋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按照建设部《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的规定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

山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房屋登记办法>细则》的通知

山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房屋登记办法>细则》的通知

山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房屋登记办法>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04.08•【字号】鲁建发[2009]5号•【施行日期】2009.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山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房屋登记办法>细则》的通知(鲁建发[2009]5号)各市建委(建设局)、房地产管理局,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为了贯彻落实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规范登记行为,保障房屋交易安全,我厅制定了《山东省实施〈房屋登记办法〉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贯彻执行并及时总结经验,如在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厅。

二○○九年四月八日山东省实施《房屋登记办法》细则第一条为了贯彻《房屋登记办法》,保障房屋交易安全,维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房屋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房屋登记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登记行为。

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特定空间以及码头、油库等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登记,可以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房屋所有权、抵押权、地役权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房屋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当事人可以申请登记。

房屋权利预告、对房屋登记簿的记载有异议及记载错误更正,司法、行政机关对房屋权利的限制和协助执行法律文书的备案,房屋拆迁许可等与房屋权利有关的事项,当事人可以申请登记。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屋登记的指导、监督工作。

房屋登记统一由房屋所在地的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负责房屋登记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登记机构)办理。

第五条全省统一使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作的房屋(房地产)权属证书和登记证明,统一执行国家的《房屋登记技术规范》。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市县基础测绘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市县基础测绘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市县基础测绘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9.05.14•【字号】鲁国土资发[2009]66号•【施行日期】2009.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测绘正文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市县基础测绘工作的通知(鲁国土资发[2009]66号)各市国土资源局,济南市规划局:为深入贯彻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08]72号,以下简称《意见》),加快推进《山东省基础测绘“十一五”规划》(鲁政办发[2006]112号,以下简称《规划》)实施,进一步加强市县基础测绘工作,全面提升基础测绘保障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结合我省测绘工作实际,经研究,就当前到2010年市县基础测绘主要工作目标任务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认真组织,狠抓落实。

一、充分认识加强基础测绘工作的重要意义基础测绘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基础性、先行性工作,是测绘事业的立业之基,发展之本。

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信息化进程不断加快,地理信息应用领域越来越广泛,社会需求越来越大、越来越迫切,基础测绘成果已经成为提高政府行政能力,服务重大战略实施、重大工程建设和社会民生的基础支撑工具。

市县基础测绘工作是国家基础测绘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测绘法律法规赋予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基本职能,对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起着重要的保障服务作用。

各地要认真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对测绘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经济社会现代化建设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基础测绘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加强对基础测绘工作的领导,以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意见》为契机,切实解决经费投入、项目落实、机构建设、机制完善、共建共享等方面的突出问题,为基础测绘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全面完成城镇大比例尺地形图测绘与建库工作各地要根据《意见》和《规划》要求,到2010年基本实现全省城镇规划区及重点工矿区1:500-1:2000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全覆盖,建立各级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环节房屋面积明示和房产测绘成果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环节房屋面积明示和房产测绘成果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环节房屋面积明示和房产测绘成果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正文:----------------------------------------------------------------------------------------------------------------------------------------------------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环节房屋面积明示和房产测绘成果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近年来,我省房地产市场快速发展,为改善群众居住条件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还存在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俗称公摊面积)标注不明确等问题,群众反映较多,《问政山东》节目也进行了曝光。

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测绘成果使用和销售环节房屋面积明示等有关工作,切实维护购房群众合法权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买卖合同内容约定自2021年6月1日起,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商品房承销机构在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按照《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有关规定,将房屋(含地下储藏室、车位、车库)的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其所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部位及分摊面积在合同中予以明确(若储藏室、车位、车库按个销售,应在合同中单独约定),并约定面积差异处理方式。

二、强化测绘成果信息公示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房产测绘成果,及《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文件和材料,在商品房销售现场(售楼处)、网上销售平台一并明示。

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畅通房产测绘成果信息公示渠道,积极探索网上信息公开方式,并加强信息共享,为商品房预售许可(现售备案)、买卖合同网签备案、不动产登记等提供数据信息。

三、加强房产测绘成果使用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按照国家和省房地产开发与销售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房产测绘成果在商品房预售许可(现售备案)、房屋抵押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房屋交付等事项中的使用。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与适用范围第一条为规范房产测绘活动,保障测绘成果质量,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房产测绘活动,包括房产面积测量、界址测绘、房产要素调查等。

第三条房产测绘活动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确保测绘成果真实可靠。

第二章房产测绘单位要求第四条从事房产测绘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测绘资质,并按照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五条房产测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测绘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测绘活动的规范性和测绘成果的质量。

第六条房产测绘单位应当定期对测绘设备进行维护和校准,确保设备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三章房产测绘从业人员职责第七条房产测绘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测绘专业知识和技能,并按照规定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

第八条房产测绘从业人员在测绘活动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确保测绘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九条房产测绘从业人员应当定期参加培训,提高测绘技术和专业知识水平。

第四章监督管理职责分工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产测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产测绘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房产测绘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房产测绘质量检查和评估,确保测绘成果的质量。

第五章房产测绘委托规定第十三条委托房产测绘单位进行测绘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选择具备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并签订书面测绘合同。

第十四条测绘合同应当明确测绘的范围、内容、质量要求、费用等事项,并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章房产测绘成果要求第十五条房产测绘成果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测绘成果质量标准和规范。

第十六条房产测绘成果应当真实可靠,不得伪造、篡改或者虚构数据。

第十七条房产测绘成果应当及时向相关权利人提供,并妥善保管,确保成果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七章房产测绘合同与费用第十八条房产测绘合同应当明确测绘的费用标准和支付方式,确保费用的合理性和透明性。

房地产测绘管理办法

房地产测绘管理办法

房地产测绘管理办法房地产测绘是房地产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它对于保障房地产交易的公平、公正,维护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以及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都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为了加强房地产测绘管理,规范房地产测绘行为,提高房地产测绘成果的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房地产测绘机构管理(一)资质要求从事房地产测绘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测绘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测绘资质的申请、审批和监督管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人员要求房地产测绘机构应当配备符合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包括测绘工程师、测量员等。

这些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经过培训并取得相关资格证书。

(三)质量管理房地产测绘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对测绘成果的质量负责。

质量管理体系应当包括质量目标、质量控制流程、质量检查制度等内容。

二、房地产测绘流程管理(一)测绘委托房地产权利人或者相关利害关系人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房地产测绘机构进行测绘。

委托双方应当签订测绘合同,明确测绘的内容、范围、期限、费用等事项。

(二)测绘准备测绘机构在接受委托后,应当收集相关资料,包括房屋的规划设计文件、土地使用证、房产证等,并进行现场踏勘,了解房屋的实际情况。

(三)外业测量测绘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进行外业测量,包括房屋的边长、面积、高度、位置等参数的测量。

测量过程中应当做好记录,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四)内业处理外业测量完成后,测绘人员应当进行内业处理,包括数据整理、计算、绘图等工作。

绘制的测绘图纸应当清晰、准确,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五)成果审核测绘机构应当对测绘成果进行审核,审核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和经验。

审核内容包括测绘成果的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等。

审核通过的测绘成果应当加盖测绘机构的公章和测绘成果审核专用章。

(六)成果交付测绘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测绘成果交付给委托方。

委托方应当对测绘成果进行验收,如有异议,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

济南房产测绘细则

济南房产测绘细则

济南房产测绘细则1. 引言房产测绘是指对房地产进行测量和绘制出详细的地理位置、地貌、地形、建筑物等相关信息的过程。

济南作为山东省的省会城市,房地产行业发展迅速,房产测绘的重要性也与日俱增。

本文将介绍济南房产测绘的细则,包括测量方法、使用工具、测量要求等方面的内容,以确保测绘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 测量方法房产测绘可以采用多种方法进行,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方法进行测量。

常用的测量方法包括:2.1 全站仪法全站仪法是一种利用全站仪进行三维坐标测量的方法。

它具有精度高、测量速度快、适用范围广等优点,在房产测绘中得到广泛应用。

全站仪法适用于建筑物外轮廓的测量,可以获取建筑物的坐标、高度等信息。

2.2 GPS定位法GPS定位法是利用全球定位系统进行测量的方法,它可以提供精确的地理位置信息。

在大规模的房产测绘项目中,可以使用GPS定位法获取地块的边界和地貌等信息。

2.3 激光扫描法激光扫描法是利用激光扫描仪进行测量的方法,它可以快速、精确地获取建筑物的三维模型。

激光扫描法适用于测量建筑物的内部结构和细节,可以为房产评估、装修设计等提供重要依据。

3. 使用工具在济南房产测绘过程中,需要使用一些专业工具和设备,以确保测量结果的准确性。

常用的工具和设备包括:3.1 全站仪全站仪是用于测量坐标和角度的仪器,它由测角仪、测距仪、自动水平仪等组成。

全站仪具有高精度、高灵敏度的特点,可以满足房产测绘的需求。

3.2 GPS接收器GPS接收器是用于接收卫星信号并计算地理位置的设备。

在测量地块边界和地貌时,可以使用GPS接收器获取建筑物的精确位置。

3.3 激光扫描仪激光扫描仪可以快速扫描建筑物的表面,并获取建筑物的三维模型。

在测量建筑物内部结构和细节时,可以使用激光扫描仪提高测量效率和准确性。

4. 测量要求为保证济南房产测绘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有以下测量要求:4.1 准备工作在进行测量之前,需要做好准备工作,包括确定测量目标、准备相关工具和设备、了解测量方法等。

房地产测绘管理办法

房地产测绘管理办法

房地产测绘管理办法房地产测绘是房地产管理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为房地产的开发、交易、产权管理等提供了基础数据和技术支持。

为了规范房地产测绘工作,确保测绘成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保障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和各方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房地产测绘管理办法。

一、测绘机构的资质管理从事房地产测绘的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

测绘机构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资质,并在取得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房地产测绘业务。

资质的审批和管理由相关的主管部门负责。

主管部门应定期对测绘机构的资质进行审查和监督,对不符合资质要求的机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吊销其资质证书。

二、测绘人员的资格管理房地产测绘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测绘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和规范,确保测绘工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测绘人员的资格考试和认定由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对违反规定的测绘人员,主管部门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暂停执业、吊销资格证书等处罚。

三、测绘项目的委托与受理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产权人等有权委托具有资质的测绘机构进行房地产测绘。

委托方应与测绘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测绘机构在受理测绘项目时,应审查委托方提供的相关资料是否齐全、准确。

对于不符合要求的资料,应要求委托方补充完善。

四、测绘的技术标准和规范房地产测绘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制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

这些标准和规范包括测绘的精度要求、测量方法、数据处理、成果表达等方面的内容。

测绘机构应定期对测绘人员进行技术培训,使其掌握最新的测绘技术和标准。

同时,要加强对测绘设备的管理和维护,确保设备的精度和性能符合要求。

五、测绘成果的质量控制测绘机构应建立健全测绘成果质量管理制度,对测绘过程进行全程质量控制。

在测绘成果完成后,应进行内部审核和质量检查,确保成果的质量符合要求。

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测绘成果的质量监督检查。

对质量不合格的测绘成果,责令测绘机构重新测绘,并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为了规范房产测绘工作,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建设和土地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测绘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第一节设立测绘管理机构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设立测绘管理机构,负责统筹协调测绘工作,制定和实施相关政策和规划。

第二节制定测绘管理规定
测绘管理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测绘管理规定,明确测绘工作的流程、标准和要求。

第三节培养测绘人才
为了提高测绘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测绘管理机构应加强对测绘人才的培养和培训,提高其专业能力和技术水平。

第三章测绘成果的管理和使用
第一节测绘成果的登记和审批
测绘成果应及时登记和审批,确保其合法性和准确性,并进行相应的备案工作。

第二节测绘成果的归档和保管
测绘成果应归档和保管,确保其长期有效性和可追溯性,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第三节测绘成果的使用和交流
测绘成果可以用于房地产交易、城市规划和土地管理等方面,应鼓励测绘成果的共享和交流,促进测绘技术的创新和发展。

第四章违法行为和处罚
第一节违法行为的界定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违法行为的界定和处罚措施,对违法人员进行相应的处罚和惩戒。

第二节违法行为的举报和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测绘工作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测绘管理机构应及时进行处理和调查,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章附则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废止之前的相关规定。

如有需要,测绘管理机构可以制定配套细则和办法。

以上为《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的内容摘要,详细内容请查阅相关文件。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2021年12月1日,《房产测绘管理办法》正式实施。

该办法的出台,旨在规范房产测绘行业,提高房屋质量和建设安全水平,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一、背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建设规模和速度不断增长,但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房产建设和测绘领域的问题。

比如,一些开发商为了谋取利益,无视规划和建设标准,擅自改变建设用地性质,甚至造假测绘数据。

这些问题一旦发生,可能给人民群众带来损失和伤害,严重时还可能危及生命财产安全。

因此,要想推进城市化进程,就必须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建立健全的监管体系,推动房产测绘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主要内容《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1、管理体制该办法明确了房产测绘行业管理的主体和职责。

其中,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房地产测绘监管和测绘成果质量检测,负责审批房产测绘机构的资格,指导和监督房产测绘工作,负责查处违法行为。

同时,该办法还规定了房产测绘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国土资源部门开展工作,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2、工作程序和标准《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对房产测绘工作的程序和标准进行了严格的规定,从而确保测绘数据的真实可靠。

具体来说,该办法规定了测绘工作的程序、技术规范、验收标准、测绘成果质量检验、审批程序等方面的内容。

3、违法行为及处罚为了保证房地产测绘行业的规范化运行,《房产测绘管理办法》还规定了相应的违法行为及处罚措施。

例如,在测绘数据质量、数据真实性、标准化程度等方面存在严重违法行为,将面临一定的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意义与影响《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出台后,对推动中国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提高房屋质量和建设安全水平,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和影响。

具体来说,它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意义和影响:1、规范房地产测绘行为,提高测绘技术水平。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加强了房地产测绘行业的监管,规范测绘数据的质量,提高数据的真实性和标准化程度,避免了测绘数据造假引发的安全事故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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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实施《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细则
第一条为规划房产测绘行为,提高房产测绘水平,更好地保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建设部、国家测绘局联合发布的《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产测绘活动,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全省房产测绘及成果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级市测绘行政户观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产测绘及成果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房产测绘单位实行资格审查认证制度。

房产测绘单位依法取得省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载明房地产测绘业务的《测绘资格证书》后,方可开展房产测绘业务。

第五条房产测绘资格分为甲、乙、丙、丁四级。

其中甲、乙级测绘资格全国范围内有效,丙级测绘资格地级市范围内有效,丁级测绘资格县(市、区)范围内有效。

申请各等级房产测绘资格应当具备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测绘资格审查认证有关规定的基本条件。

第六条房产测绘资格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夹击房产测绘资格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乙、丙、丁级房产测绘资格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第七条申请房产测绘资格需提交的资料:
1、致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房产测绘资格申请报告2份;
2、《测绘资格审查申请表》5份(申报甲级资格6份);
3、法人证明材料1份;
4、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任命或聘任文件及个人简历;
5、主要技术骨干(具有高、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任职资格证书或聘任文件1份;
6、主要仪器设备及应用软件的检定证书或其它证明材料1份;
7、当年正式在职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统计表,主要仪器设备及应用软件统计表1份;
8、可以反映本单位技术水平和测绘业绩的有关证明材料;
9、生产、技术管理制度,测绘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保密制度及相应措施,质量保证体系等有关证明文件;
10、单位住所证明;
11、应当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八条房产测绘资格审查认证工作每季度集中进行一次。

房产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程序:
(一)申请
申请单位到所在地级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并填写《测绘资格审查申请表》,与其它申报资料一并报所在地级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由所在地级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转所在地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由地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每季度的第二个月月底前统一转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省直、中央驻济单位申请房产测绘资格的,直接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二)受理与初审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决定受理之日起5日内,转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

对不予受理的申请材料予以退回。

下列性质的单位,不予受理其测绘资格申请:
1、具有政府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
2、军事测绘单位;
3、社会团体、学校及科研单位。

兼营中介服务的单位确因业务需要从事测绘活动,必须依法经资格审查,取得测绘资格,且从事的测绘业务与中介业务之间不得有利害关系。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15日内,提出书面初审意见,并反馈给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对申请甲级房产测绘资格的初审意见,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审查和发证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意见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审查结果应及时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审查合格的,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载明房产测绘业务册《测绘资格证书》。

其中,申请甲级房产测绘资格的,报国务院测绘主观部门审批发证。

第九条取得乙、丙、丁级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联合向社会公告。

第十条《测绘资格证书》有效期为5年,期满3个月前,由持证单位提请复审,乙、丙、丁级资格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和换证。

对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和换证。

对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和换证时,应征求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甲级资格由国家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和换证。

第十一条在《测绘资格证书》有效期内,房产测绘资格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年检。

年检时,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同级建设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对年检中被降级或者取消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向
社会公告。

在《测绘资格证书》有效期内,申请房产测绘资格升级或变更测绘业务范围的,依照本细则第八条规定,重新办理资格审查手续。

在《测绘资格证书》有效期内,持证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等内容变更,应当在30日内想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更换《测绘资格证书》。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有关情况及时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房产测绘单位进行房产测绘:
(一)申请产权初始登记的房屋;
(二)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的房屋;
(三)房屋权利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要求测绘的房屋。

其中,申请产权初始登记的房屋由房屋权利申请人委托测绘;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的房屋由房屋权利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委托测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房产测绘单位实施测绘,测绘成果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用于房屋权属登记。

房产管理中需要的其他房产测绘,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房产测绘单位进行。

第十三条房产测绘成果资料应当与房产自然状况保持一致。

房产自然状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实施房产变更测量。

第十四条委托房产测绘时,委托人与房产测绘单位应当签订书面测绘合同。

参照使用由国家测绘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发布的测绘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五条房产测绘所需费用由委托人支付。

房产测绘收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用于房屋权属登记等房产管理的房产测绘成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施测单位的资格、测绘成果的适用性、界址点准确性、面积测算依据与方法等内容进行审核。

审核后的房产测绘成果纳入房产档案统一管理。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房产测绘成果目录。

第十七条向国(境)外团体和个人提供、赠送、出售未公开的房产测绘成果资料,委托国(境)外机构印制房产测绘图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规定》以及国家安全、保密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房产测绘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房产测量规范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接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技术指导和业务监督,对其完成的房产测绘成果质量负责。

房产测绘单位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采用经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认定的全省统一的房产测绘数据采集软件,实现计算机和测绘成果的数字化,形成统一的数据格式,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数据逐级汇总,建立房产管理数据库。

第十九条房产测绘属法定测绘。

房产测绘从业人员应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的房产测绘业务技术培训,取得执业资格,持证上岗。

房产测绘从业人员应当保证测绘成果的完整、标准,不得违规测绘、弄虚作假,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申请房产测绘资格单位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清楚、整齐,不得弄虚作假。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必须按照证载的资格等级、业务范围、作业限额,在规定的区域范围内承担测绘任务,不得超资格
作业。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在二年内未承担测绘任务,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其《测绘资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及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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