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中国结算债券质押式回购融资主体管理

合集下载

8、中国结算债券质押式回购主体风险监测与管理——《风控指引》要求及落实情况(债券业务部)

8、中国结算债券质押式回购主体风险监测与管理——《风控指引》要求及落实情况(债券业务部)

产品类出资方规模明显偏高 个人投资者成为很重要的出资主体
产品类出资主体 机构类出资主体 个人投资者
产品类出资主体规模占比为48.35%。 机构类出资主体回购规模占比为27.74%。 个人投资者作为很重要的出资主体,回购规模占 比为23.91%。 融资方排名比较靠前的是公募基金、个人投资 者、一般法人机构、保险类产品和私募基金,回购 规模占比接近80%。
11
三、中国结算债券质押式回购参与主体管理措施——《风控指引》总体框架
章节
主要内容
总则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一般风控指标
适用经纪、托管、自营三种交易结算模式下回购风险的管理 强调结算参与人的交收责任
参与融资回购交易合格投资者 签署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及风险揭示书 对经纪客户信用状况以及风险承受能力持续跟踪和评估
第一道防线
4
一、债券质押式回购参与主体现状——融资方参与主体结构
不同类型融资方回购规模占比
产品类融资主体规模占比 明显高于机构类融资主体
产品类融资主体 机构类融资主体
产品类融资主体回购规模占比达65.82%。 而机构类融资主体回购规模占比达34.18%。
5
一、债券质押式回购参与主体现状——融资方参与主体结构
排名靠前的融资方回购规模占比
融资方集中度较高
融资方排名前5位分别是券商自营、 基金公司专户、社保年金养老金、 公募基金、券商资管产品,回购规 模占比合计超过81.92%。
证券公司 基金公司专户 社保年金养老金 公募基金 券商资管产品 其他
6
一、债券质押式回购参与主体现状——出资方参与主体结构
不同类型出资方回购规模占比
附则
释义 过渡期安排
12

债券回购业务管理办法

债券回购业务管理办法

附件债券回购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债券回购业务的操作,明确管理责任,规范业务流程,保障资金安全,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交易方向的不同,债券回购可分为正回购和逆回购。

本行融入资金、卖(质)出债券(或同业存单)的交易为正回购交易;本行融出资金、买(质)入债券(或同业存单)的交易为逆回购交易。

本办法所称的“债券回购交易对象”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可办理债券交易的金融机构;本办法所指债券、回购、正回购方、逆回购方均按《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规则》的定义执行。

第三条按照回购交易方式分为质押式回购和买断式回购。

质押式回购是指资金融入方(正回购方)在将债券或同业存单出质给资金融出方(逆回购方)融入资金的同时,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日期,由正回购方按约定回购利率计算的资金额向逆回购方返还资金,同时解押出质债券或同业存单的融资行为;买断式回购是指债券或同业存单持有人(正回购方)将债券或同业存单卖给购买方(逆回购方)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日期(回购到期日),正回购方再以约定的价格从逆回购方买回相等数量的同品种债券或同业存单的交易行为。

第四条本行应按照审慎展业原则,严格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和各金融监管部门制定的流动性、杠杆率等风险监管指标要求,遵循全行同业业务风险策略并合理控制债券交易杠杆比率。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五条机构业务部主要职责为:(一)负责拟定回购业务管理制度办法;(二)组织实施债券回购业务运作;(三)落实实施债券回购业务的风险管理。

第六条计划财务部主要职责为:(一)负责根据全行的资产负债管理及流动性管理需要对全行投资计划提出建议;(二)负责制定债券回购业务的会计核算规则。

第七条风险管理部主要职责为:(一)负责将回购业务纳入全行统一的风险管理体系;(二)组织实施与债券回购有关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识别、评估、预警;第八条运营管理部负责债券回购业务的后台结算和资金清算。

债券质押式回购的要求

债券质押式回购的要求

债券质押式回购的要求债券质押式回购是指债券持有人将自己手中持有的债券出借给债券回购方,在规定的时间内以约定的回购价格回购债券,并携带债券收益向债券持有人支付一定的利息。

相当于债券持有人将持有的债券作为质押物,向回购方提供担保以获取资金。

1.参与主体要求:2.债券质押要求:债券质押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和要求。

常见的质押要求包括:-债券种类:可以质押的债券种类一般包括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等,具体的种类可能根据市场需求和相关规定有所变化。

-债券评级:一般要求质押的债券具备一定的信用评级,通常要求为AA及以上级别。

-质押比例:债券质押式回购一般要求债券持有人提供一定比例的债券作为质押物,该比例一般在回购双方协商确定。

-债券规模:债券质押式回购一般要求质押的债券规模适中,即市场需要,既不过多也不过少。

3.回购要求:-利率:回购方需向债券持有人支付一定的利息,该利息一般与回购期限、债券质押比例、债券品种等因素有关。

-回购期限:质押式回购一般有固定的回购期限,该期限一般在数天到数年之间,具体期限可以由回购双方协商确定。

-目标回购日:质押式回购一般规定了具体的回购日,即回购方在约定的日期及时间内回购债券。

-清算方式:债券质押式回购一般采用现金结算方式进行清算,即回购方以现金形式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回购款项。

4.监管要求:-监管机构:债券质押式回购市场一般受到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等机构的监管。

-信息披露:回购方、债券持有人需要按照监管要求进行相关信息披露,以保障市场透明度和投资者权益。

-风险管理:监管部门要求债券质押式回购市场参与主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风险管理,包括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

债券质押式回购市场是金融市场中一种重要的交易方式,具有促进流动性、降低融资成本等作用。

参与债券质押式回购需要满足一定的要求,包括参与主体要求、质押要求、回购要求和监管要求。

符合这些要求的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可以为金融市场提供更为灵活和便捷的融资工具。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汇报人:2023-12-01目录CONTENCT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概述•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流程•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风险及控制措施•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市场情况与发展趋势•案例分析01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概述•定义: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是指债券持有人将所持有的未到期债券作为质押物,向其他投资者进行融资或融券交易,并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按照约定价格赎回或卖出的交易方式。

010203特点以债券作为质押物,提高了交易的安全性和保障性。

可以通过卖出或买入债券来实现融通资金或融通证券的目的。

0102利率通常低于市场利率,降低了融资成本。

回购期限较短,通常在1天到几个月之间。

中国债券市场的发展投资者需求市场环境随着中国债券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壮大,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逐渐成为了一种重要的融资方式。

投资者通过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可以获得较低成本的资金,同时也可以实现资产的有效管理和风险的分散。

在市场利率波动较大时,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可以为投资者提供一种有效的风险管理工具。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背景01020304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资产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促进市场发展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作用与意义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可以为投资者提供一种有效的风险管理工具,通过卖出或买入债券来实现对冲风险或套期保值的目的。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可以使投资者在保留资产所有权的前提下,将流动性较差的资产转化为现金或其他高流动性资产,提高了资产的流动性。

通过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投资者可以以较低的成本获得资金,从而降低了投资的风险和成本。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开展有利于促进中国债券市场的发展和完善,提高市场的广度和深度,增强市场的竞争力和活力。

02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流程80%80%100%交易前准备在交易前,需要确定合适的交易对手,包括其信用等级、交易记录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

选择符合交易要求的质押债券,并对其信用等级、到期日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估。

第九章 债券回购-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基本规则

第九章 债券回购-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基本规则
2015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内部资料 2015证券交易
第九章 债券回购 知识点: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
基本规则
● 定义: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质押式回购业务是指以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主的机构
投资者之间以询价方式进行的债券交易行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是 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办理债券的登记、托管与结算的机构。是全国银行间债券市 场的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对辖内金融机构的债券交易活动进行日 常监督。 ● 详细描述:
考点: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质押式回购参与者。 20.关于全国银行间市场质押式回购交易方式,错误的是( )。 A.全国银行间市场质押式回购交易以询价方式进行,自主谈判,逐笔成交 B.格式化询价是指参与者须按照交易系统规定的格式内容填报交易意向 C.自主报价分公开报价和对话报价 D.自主报价达成的交易是在确认交易后,结算前可自行对报价的内容进行修 改 正确答案:D 解析:参与者在确认交易成交前可对报价内容进行修改或撤销。交易一经确 认成交,参与者不得擅自进行修改或撤销。 21.全国银行间市场质押式回购业务参与者不遵守有关规则或协议并造成严 重后果的,将被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罚款。 A.正确 B.错误 正确答案:B 解析:这种情况将被处以3万元以下人民币的罚款。 22.全国银行间市场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完整的回购合同应包括回购成交合 同与债券回购主协议。 A.正确 B.错误 正确答案:A 解析:回购成交合同与债券回购主协议构成回购交易完整的回购合同。 23.全国银行间市场债券质押式回购参与者中的非金融机构应委托结算代理 人进行债券交易和结算,且只能开展现券买卖和逆回购业务。 A.正确 B.错误 正确答案:A 解析:全国银行间市场债券质押式回购参与者中的非金融机构应委托结算代 理人进行债券交易和结算,且只能委托开展现券买卖和逆回购业务。 24.全国银行间市场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参与者违反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金融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关于修订《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的通知各市场参与主体:为进⼀步改进市场服务、提⾼业务办理效率,我公司对实时逐笔全额结算(以下简称“RTGS”)业务进⾏了优化,主要包括:⼀、RTGS勾单时间延长⾄15:50;⼆、增加RTGS⽇终批次交收,对于RTGS⽇间实时交收(截⽌15:30)未交收成功的清算记录以及在15:30-15:50间勾单的清算记录进⾏RTGS⽇终批次交收;三、增加勾单模式设置功能,结算参与⼈可根据⾃⾝业务需要,对备付⾦账户设置“⾃动勾单”或“⼿⼯勾单”模式;四、为产品管理⼈提供RTGS清算交收情况查询功能。

为⽅便各市场参与主体及时了解相关优化内容,我公司修订了《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对RTGS业务优化涉及的相关内容进⾏补充和完善。

现予发布。

同时,针对RTGS业务优化内容,我公司⼀并修订了《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结算账户管理及资⾦结算业务指南》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公开发⾏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另⾏发布。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〇⼀七年七⽉三⽇附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2017-7修订说明本指南根据《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业务暂⾏办法》制定,适⽤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开展的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以下简称“协议回购”)相关的登记、结算业务。

第⼀章清算交收和质押登记本公司为协议回购提供实时逐笔全额结算(Real Time Gross Settlement,以下简称“RTGS”)服务,按照货银对付的原则,组织结算参与⼈之间的资⾦交收,并办理相应债券的质押登记或解除质押登记。

结算参与⼈负责办理其与其客户之间的清算交收。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交易及结算暂行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交易及结算暂行办法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交易及结算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交易及结算业务,促进债券市场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交易(以下简称三方回购),是指资金融入方(以下简称正回购方)将债券出质给资金融出方(以下简称逆回购方)以融入资金,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和支付回购利息,同时解除债券质押,并由上交所、中国结算根据本办法规定提供相关的担保品管理服务的交易。

第三条上交所组织开展三方回购,提供交易申报及成交确认平台,并制定担保品管理的相关标准,开展对三方回购参与者和质押券篮子的管理。

第四条中国结算对三方回购进行集中登记、存管、结算,并根据相关业务规则规定提供担保品的选取分配、质押登记等服务。

第五条正回购方和逆回购方(以下简称回购双方)参与三方回购应当签署《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交易主协议》(以下简称主协议)。

主协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各方权利义务、担保品管理及违约责任的相关条款等。

主协议可以通过书面方式签署,也可以使用上交所CA证书通过电子方式签署。

第六条回购双方可以就三方回购相关事宜签订补充协议,也可以在进行三方回购申报时填写交易补充约定。

补充协议、交易补充约定可以约定质押券标准、授信、违约处置等内容,但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办法以及上交所、中国结算的其他相关规定,且不得与主协议以及成交记录相冲突。

补充协议、交易补充约定的内容由回购双方自行履行。

第七条三方回购经上交所债券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确认成交后,回购双方及其结算参与人应认可成交结果,并按本办法、上交所和中国结算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以及主协议、补充协议等相关约定履行相关义务。

12-1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结算风险控制指引

12-1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结算风险控制指引

附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结算风险控制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债券市场健康发展,健全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管理,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参与机构、投资者按照中国结算《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细则》以及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等规定开展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下简称“回购交易”)结算业务的,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参与机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自律组织的相关规定以及本指引的要求,建立健全债券质押式融资回购(以下简称“融资回购”)交易的风险控制机制,并对自身及客户融资回购交易结算以及相关风险进行管理。

第四条融资回购交易按照其交易结算的模式,可以分为自营业务模式、经纪业务模式和托管人结算业务模式。

自营业务模式是指证券公司、保险机构等参与机构通过直接拥有或租用的交易单元进行回购交易,并且作为中国结算的结算参与人,直接办理自身回购交易的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的模式。

经纪业务模式是指证券公司接受投资者委托,通过直接拥有的经纪业务交易单元进行回购交易,并且作为中国结算的结算参与人,以自身名义办理回购交易的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的模式。

托管人结算业务模式是指投资者通过租用交易单元的方式进行回购交易,并且委托托管人(中国结算的结算参与人),办理回购交易的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的模式。

第五条中国结算和证券交易所对参与机构的融资回购业务及风控制度实施自律监管。

参与机构违反本指引相关规定的,中国结算和证券交易所可以根据相关规定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进行纪律处分,并视情况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六条经纪业务模式和托管人结算业务模式下的融资回购交易,结算参与人应当就其经纪、托管客户的融资回购还款义务对中国结算承担交收责任。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融资主体数据报送指引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融资主体数据报送指引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融资主体数据报送指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融资主体数据报送指引第一条为了加强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管理,促进债券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建立债券质押式回购融资主体(以下简称回购融资主体)的数据报送与监测机制,提高市场透明度,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结算风险控制指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回购融资主体及其结算参与人,产品类回购融资主体的托管人和管理人按照规定开展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融资回购交易(以下简称融资回购交易)及结算相关业务的,其数据报送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回购融资主体应当按照本指引要求定期向中国结算、证券交易所报送其主体信息及相关业务数据,以便中国结算、证券交易所监测和评估交易所债券回购市场风险。

对于产品类回购融资主体,由其管理人负责报送。

第四条回购融资主体为结算参与人的,由其直接向中国结算、证券交易所报送数据。

回购融资主体为非结算参与人的,应授权和委托其结算参与人代为向中国结算、证券交易所报送数据。

对于有托管人的产品类回购融资主体,且其托管人不为结算参与人的,回购融资主体除应授权和委托其结算参与人向中国结算、证券交易所报送数据外,还应同时授权和委托其托管人向中国结算、证券交易所报送数据。

第五条结算参与人、托管人应当按照本指引及中国结算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建立融资回购交易的数据采集和填报机制,建立必要的技术系统,按要求报送自身或代客户报送回购融资主体相关数据,并对其报送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委托结算参与人、托管人代为向中国结算、证券交易所报送数据的回购融资主体、产品类回购融资主体的管理人,应当及时向结算参与人、托管人提供相关数据,并对其提供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精选文档)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精选文档)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上证交字〔2011〕41号上交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1-11-1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维护正常市场秩序和客户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的相关业务规则及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以下简称“报价回购”)是指证券公司提供债券作为质物,并以根据标准券折算率计算出的标准券总额为融资额度,向在该证券公司指定交易的客户以证券公司报价客户接受报价的方式融入资金,客户于回购到期时收回融出资金并获得相应收益的债券质押式回购。

第三条可用作报价回购质押券的债券品种与上交所债券质押式回购的债券品种相同。

标准券折算率适用《标准券折算率管理办法》发布的债券质押式回购标准券折算率。

第四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报价回购证券交易风险控制机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和控制报价回购业务规模,并向上交所报备。

上交所对证券公司的报价回购业务规模实行总量控制。

第五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的格式向上交所综合业务平台的报价回购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申报本公司的报价,并代客户申报接受报价的委托,交易系统对双方的申报按相关规则予以成交确认,并将成交结果发送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依据上交所确认的成交结果为报价回购的初始交易与购回交易提供相应的证券质押登记和资金划付等业务处理服务。

第六条证券公司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实向上交所交易系统申报其与客户已经达成的真实交易意向,不得擅自伪造、篡改、或进行虚假申报。

证券公司擅自伪造、篡改、或进行虚假申报,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客户造成的损失,上交所、中国结算及其上海分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证券公司与客户之间的纠纷,不影响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依据上交所成交结果已经办理或正在办理的证券质押登记和资金划付等处理。

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操作规程1225

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操作规程1225

中航证券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管理,防范和降低业务操作风险,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有关规定和公司有关业务管理制度,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营业部应当按照本规程的要求,认真核实投资者的基本信息资料,履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职责,遵守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第三条对参与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的投资者,营业部应当提醒其评估自身的经济实力、产品认知能力、风险控制与承受能力,审慎参与债券市场交易。

第四条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下简称“债券回购交易”),是指将债券质押的同时,将相应债券以标准券折算比率计算出的标准券数量为融资额度而进行的质押融资,交易双方约定在回购期满后返还资金和解除质押的交易。

其中,质押债券取得资金的投资者为“融资方”,该交易行为称融资交易(也称正回购);“融资方”的对手方称为“融券方”,该对手的交易行为称融券交易(也称逆回购)。

标准券,是指可用于回购质押的债券品种按标准券折算率折算形成的、可用于融资的额度。

标准券折算率,是指各债券现券品种所能折成的标准券金额与债券面值之比。

质押券,指申报提交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债券回购交易质押物的债券。

第二章基本交易规则第五条债券回购交易申报中,融资方按“买入”方向进行申报,融券方按“卖出”方向进行申报。

第六条沪、深两市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基本交易规则如下:一、申报规定。

二、回购期限。

债券回购品种按回购期限可分为1天期、2天期、3天期、4天期、7天期、14天期、28天期、91天期和182天期,三、申报代码。

沪市国债、公司债、企业债及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质押券的申报代码与原债券代码不同(详见附件1);深市质押券申报代码与对应债券代码相同。

四、当日通过竞价交易方式买入的债券,当日可申报“提交质押券”;当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买入的债券,次一交易日可申报“提交质押券”;当日提交的质押券,在确认质押成功后,当日可用于相应的债券回购交易。

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操作规程

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操作规程

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管理,有效控制质押式回购业务风险,根据《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关于调整公司债券结算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债券质押式回购相关事项的补充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新质押式国债回购交易业务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业务指南》、《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债券回购交易实施细则》、《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指引》等规定,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通过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统进行的债券质押式回购。

第三条本规程中下列词语或简称有如下含义:(一)债券:是指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可用于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债券品种。

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及分离交易债等。

(二)债券质押式回购(下称回购):指将债券质押的同时,将相应债券以标准券折算比率计算出的标准券数量为融资额度而进行的质押融资,交易双方约定在回购期满后返还资金和解除质押的交易。

其中,质押债券取得资金的投资者为“融资方”;“融资方”的对手方为“融券方”。

(三)回购交易期间:是指自回购交易成交当日起,至回购到期日止的期间。

(四)正回购:即融资回购,是指融资方以持有的债券作足额质押,获得一定期限的资金使用权的回购交易行为。

(五)逆回购:即融券回购,是指融券方暂时放弃资金的使用权,并于回购到期时收回融出资金并获得相应利息的回购交易行为。

(六)标准券:是指由不同债券品种按相应折算率折算形成的,用以确定可利用回购交易进行融资的额度。

(七)标准券折算比率:指各债券现券品种所能折成的标准券金额与债券面值之比,简称折算率。

(八)质押券:是指融资方结算参与人根据融资方的委托和授权,按照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有关规定,以融资方结算参与人的名义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提交的作为质押物的债券。

(九)欠库:指投资者质押券不足的情形。

(十)资金透支:融资方账户在回购到期日日终可用资金不能全额支付购回资金,导致保证金账户资金为负数。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结算风险控制指引解读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结算风险控制指引解读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结算风险控制指引解读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结算风险控制指引解读2016年12月9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共同发布了《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结算风险控制指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共同制定了《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结算风险控制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本《指引》是基于控制融资回购的结算风险、降低回购杠杆的目的而制定的,对风险控制有更高的要求。

现本所对《指引》的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下面是yjbys店铺为大家带来的关于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结算风险控制指引解读的知识,欢迎阅读。

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一)合格投资者:个人投资者禁止参与债券回购根据《指引》第七条,目前可以参与融资回购交易的合格投资者仅限于机构投资者,且《通知》第二条也明确规定了个人投资者不得再继续参与融资回购交易;与9月9日公布的《指引》征求意见稿相比,合格投资者范围删除了QFII与RQFII,意味着这两者也不能参与上述融资回购交易。

过渡安排:个人投资者应当自《指引》发布之日(即2016年12月9日)起12个月内了结全部融资回购交易,且期间不得增加融资回购交易未到期余额。

(二)严格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引》明确要求参与机构在办理回购交易结算业务前,应与合格投资者签署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并要求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

同时要求办理经纪业务的证券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工作制度和操作指引,保持对投资者的信用状况和风险承受能力的持续跟踪,并且至少每两年进行一次综合评估,确保投资者持续符合合格投资者资质要求。

二、风险控制指标υ标准券使用率:不超过90%,与原规则相同。

υ杠杆率:未到期金额不得高于证券账户中的债券托管量的80%。

其中:1、债券托管量的资产:全部债券类资产(包括利率债(如国债、地方政府债、政策性金融债)、信用债(如企业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化产品))、及符合入库标准的债券型基金产品。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质押券管理服务指引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质押券管理服务指引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质押券管理服务指引2013年12月1.总则1.1为完善债券市场风险管理机制,满足债券持有人对质押券管理服务的需要,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中国银行间市场债券回购交易主协议(2013年版)》制定本指引。

1.2下列名词在本指引中定义如下:质押券:指在质押、质押式回购、买断式回购、远期交易、债券借贷(双边)、大额支付系统自动质押融资、小额支付系统质押额度管理、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协议存款授信质押等业务中形成的质押债券。

质押券管理服务: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根据质押券质权方或出质、质权双方的委托和授权,提供质押券选择、计算、质押、盯市、调整、置换、解押等服务的行为。

质押券管理服务系统:指由中央结算公司开发、运行及维护的、用于提供质押券管理服务的电子计算机处理系统。

质押券管理服务系统客户端:指客户与质押券管理服务系统联网的、用于办理质押券业务的计算机操作平台。

中央债券簿记系统:指由中央结算公司开发、运行和管理,用以办理债券登记、托管、结算、兑付及其他相关业务的电子化账务处理系统。

质押券管理服务客户:指委托中央结算公司为其提供质押券管理服务,并与中央结算公司签订相关协议的机构。

2.业务分类2.1质押券管理服务业务分为双边质押类、中央质押类和三方质押类等三大类业务。

2.2双边质押类业务指业务标的和质押券均由质押双方一对一协商确定的质押业务,包括质押式回购质押、买断式回购履约保证质押、远期交易履约保证质押、债券双边借贷质押等。

2.3中央质押类业务指具有唯一质权方、至少两个以上潜在出质方的质押业务。

分为以融资为目的的中央融资质押类业务、以债券借贷为目的中央借贷质押类业务和以结算履约保证为目的的保证金替代类业务等三类。

其中,中央融资质押类包括大额支付系统自动质押融资业务、国库现金管理业务等。

保证金替代类包括小额支付系统质押额度管理业务、商业银行协议存款授信质押业务等。

12-1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结算风险控制指引

12-1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结算风险控制指引

附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结算风险控制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债券市场健康发展,健全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管理,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参与机构、投资者按照中国结算《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细则》以及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等规定开展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下简称“回购交易”)结算业务的,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参与机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自律组织的相关规定以及本指引的要求,建立健全债券质押式融资回购(以下简称“融资回购”)交易的风险控制机制,并对自身及客户融资回购交易结算以及相关风险进行管理。

第四条融资回购交易按照其交易结算的模式,可以分为自营业务模式、经纪业务模式和托管人结算业务模式。

自营业务模式是指证券公司、保险机构等参与机构通过直接拥有或租用的交易单元进行回购交易,并且作为中国结算的结算参与人,直接办理自身回购交易的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的模式。

经纪业务模式是指证券公司接受投资者委托,通过直接拥有的经纪业务交易单元进行回购交易,并且作为中国结算的结算参与人,以自身名义办理回购交易的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的模式。

托管人结算业务模式是指投资者通过租用交易单元的方式进行回购交易,并且委托托管人(中国结算的结算参与人),办理回购交易的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的模式。

第五条中国结算和证券交易所对参与机构的融资回购业务及风控制度实施自律监管。

参与机构违反本指引相关规定的,中国结算和证券交易所可以根据相关规定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进行纪律处分,并视情况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六条经纪业务模式和托管人结算业务模式下的融资回购交易,结算参与人应当就其经纪、托管客户的融资回购还款义务对中国结算承担交收责任。

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操作规程

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操作规程

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操作规程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管理,有效控制质押式回购业务风险,根据《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关于调整公司债券结算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债券质押式回购相关事项的补充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新质押式国债回购交易业务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业务指南》、《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债券回购交易实施细则》、《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指引》等规定,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通过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统进行的债券质押式回购。

第三条本规程中下列词语或简称有如下含义:(一)债券:是指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可用于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债券品种。

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及分离交易债等。

(二)债券质押式回购(下称回购):指将债券质押的同时,将相应债券以标准券折算比率计算出的标准券数量为融资额度而进行的质押融资,交易双方约定在回购期满后返还资金和解除质押的交易。

其中,质押债券取得资金的投资者为“融资方”;“融资方”的对手方为“融券方”。

(三)回购交易期间:是指自回购交易成交当日起,至回购到期日止的期间。

(四)正回购:即融资回购,是指融资方以持有的债券作足额质押,获得一定期限的资金使用权的回购交易行为。

(五)逆回购:即融券回购,是指融券方暂时放弃资金的使用权,并于回购到期时收回融出资金并获得相应利息的回购交易行为。

(六)标准券:是指由不同债券品种按相应折算率折算形成的,用以确定可利用回购交易进行融资的额度。

(七)标准券折算比率:指各债券现券品种所能折成的标准券金额与债券面值之比,简称折算率。

(八)质押券:是指融资方结算参与人根据融资方的委托和授权,按照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有关规定,以融资方结算参与人的名义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提交的作为质押物的债券。

(九)欠库:指投资者质押券不足的情形。

(十)资金透支:融资方账户在回购到期日日终可用资金不能全额支付购回资金,导致保证金账户资金为负数。

国债质押式回购结算业务指南

国债质押式回购结算业务指南

国债质押式回购结算业务指南一、背景介绍国债质押式回购是指投资者将自己持有的国债作为质押物,向金融机构融入资金,同时约定在未来的一定日期回购国债并支付利息。

国债质押式回购结算业务是指在质押式回购交易完成后,进行资金及国债的交割与结算的一项业务。

二、业务操作步骤1. 开户及资格准入投资者在进行国债质押式回购结算业务之前,需要先在金融机构开设相应的回购户账户,并提交相关的资料以完成资格准入。

2. 交易签订投资者需要与金融机构签订国债质押式回购交易合同,明确交易的双方、回购的金额、利率、期限等相关事项,并约定好回购的起止日期。

3. 国债质押及交割在交易签订后,投资者将自己持有的国债作为质押物进行质押,并将国债转入到金融机构指定的账户中进行监管。

4. 资金划转投资者在完成质押国债后,金融机构向投资者划付约定的回购资金,并将资金划入到投资者指定的账户中。

5. 利息支付根据回购合同的约定,金融机构会按照约定的利率计算回购期间的利息,并在回购到期日向投资者支付利息。

6. 回购交割与结算回购到期日,投资者需要按照约定将质押的国债回购并交还给金融机构,同时金融机构会将回购资金从投资者账户划回。

三、业务流程说明国债质押式回购结算业务的流程如下:1. 投资者开户和资格准入2. 交易签订:投资者与金融机构签订国债质押式回购交易合同3. 国债质押及交割:投资者将国债转入到金融机构指定账户进行质押4. 资金划转:金融机构向投资者划付回购资金5. 利息支付:金融机构按约定利率计算并支付利息6. 回购交割与结算:投资者按约定将质押国债回购并交还给金融机构,同时金融机构将回购资金划回投资者账户四、注意事项1. 国债质押交割风险:投资者在回购到期日无法如约将质押国债回购给金融机构时,会面临国债质押交割风险,可能导致损失。

2. 回购利率风险:回购利率具有一定的市场风险,可能会导致实际收益低于预期。

3. 国债质押转让风险:在质押国债的过程中,可能会面临国债质押转让的风险,可能会导致国债无法顺利转入到金融机构的账户。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6
一、参与主体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结算参与人在回购业务中的风险
回购交易达成,券
一 实施前端监控,经纪
次 客户买入资金前端监
交 控,结算参与人承担
易 的本金风险相对小很
,
多。
两 在购回结算时,融
次 入方归还资金完全没
结 有前端控制,结算参
算 与人面临很大的风险
敞口。
自营
经纪
托管人 结算
不存在代理结算关系, 自营结算参与人面临回 购杠杆风险、资金流动 性风险。
9
一、参与主体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担保品质押库 质权人
融资方
结算参与人
CCP
中国结算
结算参与人
出资方
义务:对中国结算履行交收 责任
权利:对其融资回购业务客 户进行风控管理
结算参与人
权利:履行交收责任后处置融 资方债券弥补损失
义务:关注客户的融资行为和 担保品
10
二、中国结算现行主体管理措施
建立以回购风控指引为核心,以日常风险监测和 数据报送制度为辅助的主体管理框架
系,属于无风险 通道业务,托管银行只负责将监管机构的风控要 求转达托管客户即可,毋须实施主动风险管理措 施。
导致
法律 供给
业务规则的法律层级太低,缺少证监会上位部门 规章。 监管机构未对回购业务提出明确监管要求。
结算参与人 对自身风险和责 任认识不到位, 导致对回购风险 管理手段较弱, 主动管理能力较 差,中介职能发 挥不好。
债券持仓结构
99%为华信债
评级公司下调 发行人评级, 质押券回购资 格被取消。
私募产品无标 准券余额可供 续作,也没有 资金还款,回
购违约
8
一、参与主体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案例分析
该案例暴露出的问题
! 客户准入管理不严格
! 回购担保品管理不严格
违约客户私募基金产品B是券商A通 道业务,而这只私募基金委托人是华 信集团的参股公司。
由于经纪券商普遍对于经纪客户参 与回购的风险认识不到位,导致对回 购业务准入要求较低,对客户了解程 度较低,风险管理措施跟不上。
担保品集中度过高且发行人与回购融资 方高度关联,导致风险集中爆发且相互交 织。
私募基金产品B开展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 仅提交2只债券担保品(17华信Y1和17华 信Y2),一方面担保品集中度过高,导致 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风险的时候,担保品 价值迅速下跌、风险敞口难以覆盖且处置 困难。另一方面债券发行人与回购融资方 关联度较高,造成“人”、“券”同时违 约。
交易所中央对手方回购市场准入要求较低,参与主体良莠不齐, 未体现对手方信用风险管理差异。
参与人对回购风险认识不到位,中介机构职能发挥不好
结算参与人将回购视同普通经纪业务和代理结算业务,市场机 构盲目扩大回购规模,与其自身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回购风 险管理手段较弱,主动管理能力较差;交收责任落实不到位。
回购融资主体的风险管理机制不健全
中国结算尚未建立起“穿透式”的风险管理框架 针对不同融资主体的风险情况进行分类的精细化管理水平有待
进一步提高 在主体管理方面缺少行之有效的自律管理措施。
4
一、参与主体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1、市场准入门槛低,参与主体资质良莠不齐
不同类型融资方回购规模占比
产品类主体规模占比 明显高于机构类主体
中国结算
出资方
公募基金、 个人、普通 法人机构、 保险。。。
结算参与人 券商、托管行
结算参与人 券商、托管行
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中对手方风险是第一位的、最主要的风险; 中国结算主体管理的目标是控制融资方风险。
实现途径:一是结算参与人管理;二是“穿透式”风险管理。
3
一、参与主体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市场准入门槛低,参与主体资质良莠不齐
正常情况下,证券公司及时 通知客户滚动续作,不会违 约
操作风险; 担保品信用风险向回购传导, 无法续作导致违约。
托管银行无法及时通知客 户滚动续作,将直接面临 客户违约风险。
动用自有资金垫付 风险,存在法律障 碍; 动用客户备付金大 池子资金垫付,存在 挪用其他客户资金的 风险,其他客户面临 交收风险; 结算参与人对中国 结算违约,结算参与 人综合评价评分降 低,中国结算采取书 面警示、约见谈话、 通报批评、提请证监 会采取监管措施或者 取消结算参与人资 格。
27.9% 72.1%
产品类融资主体 机构类融资主体
交易所回购市场准入要求较低,当前交易 所市场中产品类参与主体占比较高基金公司 专户、保险类产品、公募基金、信托产品、 理财产品等产品类融资主体回购规模占比超 过70%。
而证券公司自营、保险公司、商业银行、 一般法人等机构类融资主体回购规模占比不 到30%。
专户类产品存在整体资产质量不高、信息 不透明、杠杆较高、期限错配严重的问题, 风险管理能力较弱,易受到流动性冲击及影 响,进而引发违约风险,具有脆弱性。
5
一、参与主体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2、结算参与人对回购风险认识不到位,中介职能发挥不好
经纪 券商
与经纪客户间仅是经纪关系,在实施券前端监控, 买入时资金足额监控的情况下,按照一般经纪业 务管理方式管理即可,没有什么风险,也毋须实 施主动风险管理措施。
发布《回购风控 指引》,填补
“管人”制度空 白
回购风险监测系 统上线,持续做
好自律管理
建立数据报送制 度,全面掌握回 购融资主体真实
风险状况
实施效果
全市场回购加权平均杠杆从自 下降11%; 主体评级为AA、AA+低等级 信用债入库规模由38.79%下降 为31.79%,降幅为18%; 标准券使用率也由62%下降为 55%,降幅为11%; 绝大多数结算参与人均已建成 配套监测系统; 个人投资者已全部有序退出融 资回购业务。
中国结算债券质押式回购融资主体管理
2018年8月
主要内容
1 参与主体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2 中国结算现行主体管理措施 2
《风控指引》主要内容、监测要求及落实情况
3 3 主体管2理的下一步改革方案
3
2
一、参与主体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担保品质押库
融资方
券商自营、 专户产品、 保险、公募 基金。。。
CCP
7
一、参与主体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案例分析
年初,一家大型券商经纪客户就出现了回购交收违约,导致该券商不得不使用自有资金 为其经纪客户垫付近1亿的交收资金,造成巨大的风险敞口。
产品委托人 华信集团某参股公司C
融资回购主体 私募基金产品B
结算参与人 券商A
系统监测到负 面舆情,
启动信用风险 排查,
下调质押券折 扣系数。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