渎职犯罪司法适用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合集下载

渎职犯罪中的法律适用问题研讨

渎职犯罪中的法律适用问题研讨
法制 天地
民营科技
21 第 1 0 0年 0期
渎职 犯 罪 中 的法律 适用 问题 研讨
刘 德 功 ( 龙 江 省 东方 红 林 区人 民检 察 院 , 林 1 80 ) 黑 虎 5 4 0
摘 要 : 就 渎职 犯 罪 中 的 “ 私 ” 现 徇 如何 把 握 , 职 罪 中的 “ 成 重 大损 失” “ 成 特 别 重 大损 失 ” 何 认 定进 行 简要 分 析 。 渎 造 、造 如 关键 词 : 渎职 罪 ;徇 私”; “ 分析
渎 职罪是针对 国家工作人 员的渎职行 为设 置的一类犯罪 , 随着犯罪 门 的利 益 , 否认 定 为 “ 私 ” 的 “ 情 、 利 ” 关 键 在 于 认 定 该 种 利益 能 徇 中 私 私 , 还 就 如 形势 的变 化 和 国家 刑 事 政 策 的调 整 , 于渎 职 罪 的 立 法 规 定 有 一 个 发 展 究 竟是 单 位 整 体 利 益 , 是 单位 中 个 别 人 利 益 。 单 位 成 员 利 益 而 言 , 关 变化 的过程 。这些变化反映在实践 中, 形成 了一些 难点问题 , 亟需 解决。 果 行为人是为 了单位 成员 的集体 福利 , 则应 视为单位利 益 , 不应认定 为 现就 实 践 中关 于 渎 职 罪 适 用 的两 个 突 H 问题 进 行 探 讨 , J 以求 得 较 合 理 的 “ 私 ” 就 其 他 单 位 利 益 或 者 单 位 内 部 分 支 机 构 、 徇 。 内设 部 门 的 利 益而 言 , 解决方案 。 从最终 意义上讲 , 些利 益应归属于单 位利益 , 这 凶而不应认定为 “ 徇私 ” 。 1 渎职 犯 罪 中 的 “ 私 ” 徇 如何 把 握 2 渎 职 罪 中的 “ 成 重 大 损 失 ” “ 成 特 别 重 大 损 失 ” 何 认 定 造 、造 如 在渎职犯罪 中, 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 “ 徇私 ” 目的或动机 可能影 的 渎 职罪 可以区分 为玩忽 职守型和滥用 职权型两种犯罪类型 , 玩忽职 响犯 罪 的成 立 , 可能 决 定 渎 职 行 为 是 否应 在量 刑 幅 度 内从 重 处罚 。 前 守 型渎 职罪作 为过失犯 罪 ,其成立要 求渎 职行为造成一定的损害后果 , 也 致使 国家利益 造成重大损失的” 等等。如何认定玩忽职守型渎 职犯 , 者如徇私舞弊低价折股 、 出售 国有资产罪 , 徇私 枉法罪 , 商检 徇私舞弊罪 如“ 等 ; 者 如 国有 单 位 人 员 失 职 罪 等 。 因此 , 里 的 “ 私 ” 何 理 解 , 值 罪 所造 成的犯罪后果 , 系到定罪量刑 , 后 这 徇 如 就 关 意义重 大。例如 ,刑法》 16 《 第 6 得深入探讨 。 条 规定 的 为 亲 友 非 法 牟 利 罪 、 17条 规 定 的 签 订 、 行 合 同 失 职 被 骗 第 6 履 关 于 “ 私 ” “ ” 内涵 : 徇 中 私 的 罪 、 1 8条规定 的徇私舞 弊造成破产 、 第 6 亏损罪 、 19条规定 的徇私舞 第 6 出售 国有资产罪 等渎职罪均要求 “ 致使 国家利益造成重大 参照最高检察院《 于办理对徇私舞弊犯罪 案件适用法 律若 干问题 弊 低价折股 、 关 的解 释 》 】 的 规 定 , 法 中的 “ 私 ”是 指 贪 图 钱 财 、 护 亲 友 、 愤 损 失 ” 为 构 成 要 件 ; “ 使 国 家 利 益 造 成 特 别 重 大 的 损 失 ” 为 加 重 第 条 刑 徇 , 袒 泄 作 以 致 作 重 、特 如 报复 或者其 他私情私利 , 对此 , 认识 比较一致 。但《 释》 3条 同时规 处 罚 的条 件 。 对 于这 里 的 “ 大 损 失 ” “ 别 重 大 损 失 ” 何 理 解 和把 握 解 第 定 , 为牟取单位或小集体 不当利益而 实施第一 、 “ 二条行 为的 , 依法 追究 直是 困扰司法 实践 的难点问题。 直 接 负 责 的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的刑 事 责 任 ” 目前 司 法 实 践 21 “ 。 . 重大损 失” “ 、特别重 大损失 ” 的实体认定 刑事 责任 的追究 事关重大 , 犯罪构成要 件必须 明确 无歧义 , 玩忽职 中的焦点 问题 是 , 围绕上述 《 解释》 3条 对“ 私” 私” 第 徇 中“ 的范 闱的理 解。 守 型渎职罪 中的 “ 造成重大损失 ” “ 、造成 特别重大损失”应进行 明确解 种意见认 为 , 根据上述 《 解释》 的规 定 , 私类 渎职犯 罪中 的“ 释 。 徇 私” 在犯 罪后果 的解释上 , 我国刑 法历来 坚持客观化的立场 , 主张犯罪构 包 括 “ 牟 取 单 位 或 小 集 体 不 正 当利 益 ” 因此 , 徇 私 ” 仅 包 括 徇 个 人 成 中的物质损失限 于直接损失 , 为 。 “ 不 不包 括所谓 间接 损失 ; 要求 损失的认定 私情 、 私利 , 包括徇单位之 私 、 还 徇小 团体 之私 。另一种意见 认为 , 上述 需 有 明确 的证 据 支 持 , 而不 是 基 于大 致 推 断 。 于 国有 公 司 、 业 工 作 人 对 企 《 解释》 19 在 9 7年刑法修改后不宜再适用 , 个人 与单位 毕竟不 同, 为单位 员 由于 失 职 给 国 家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 于发 生 在 经 济 领 域 中 , 里 由 这 牟取利益的行为不应认定为徇私类渎职犯罪 中的“ 徇私 ” 。 的 “ 大损 失 ” 般 应 理 解 为 经 济 损 失 , 于 犯 罪 行 为 同 时 造 成 政 治 上 、 重 一 埘 刑 法 条 文 中规 定 的 “ 私 ” “ ”应 理 解 为 个 人 私 情 、 利 ; 情 、 外交上或 其他 方面不利影 响的 , 徇 之 私 , 私 私 一般 不应作 为定 罪的条件 , 可作为量 但 刑情节对待 。 这里 的经 济损失应是指直接 的灭 失、 损失 , 如债务人 已依法 私利与单位利益相对应 , 徇单位之私不能理解为“ 徇私 ” 。理 由如下 : 首先 , 从文义解释的角度 ,徇私” “ 应是指徇个人私情 、 私利 。一般认 宣告破产 ; 债务人潜逃 , 向不 明; 去 行为人玩忽职守 , 致使 超过追诉期限 , 为 ,单位” “ 是指依 法设立 , 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 , 自己的组织机构 和场 丧失追 诉权 ; 有 有证据证明 国有单位债权无法实现等情形 。 . 重 、特 的 所, 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社会组织 , 包括法人单位和非 法人 单位 , 如公 22 “ 大 损 失 ” “ 别 重 大 损 失 ” 诉 讼 认 定 司 、 事业 单位 、 企 机关 、 体 等 。 见 , 法 中的 “ ” 与 自然 人 相 对 应 团 可 刑 单 是 玩忽职守型渎职罪 中的“ 造成重大损失” “ 、造成 特别 重大损失” 是运 的概念。将“ 与单位相关 联称为“ 私” 单位之私” 不符 合刑 法用语的逻辑 动与静止的对立统一。 , 其运动性表现在 : 随着诉讼 的进行 , 犯罪造成的损 性。 失可能不断扩大 ; 也可能逐渐减少 。 其静止性表现在 : 诉讼活动必须在法 其次 , 从体系解释的角度 ,徇私” “ 不应包括“ 徇单位之私” 我 国刑法 定期限 内完成 ; 。 诉讼结论必须是确定的 、 唯一的。 这种运动 与静止之间的 中规定的徇私类渎职犯罪除了《 刑法》 3 7条第 2款 和根据《 第 9 刑法修正 紧张关系对刑事追诉及定罪量刑活动产生 了很大影 响。因此 , 如何对这 案》 修正 的第 1 8 6 条第 3 款将 徇私舞弊规 定为从重 处罚的情节 外 , 其他 里的“ 重大损失” “ 、特别重大损失” 作出适时与合理 的诉讼认 定是必不可 条 文都 将 “ 私 ” 徇 规定 为 成立 犯 罪 的 必 要 构 成 要 件 。对 “ 私 ” 押 解 , 徇 的 应 少 的 。 对 此 , 在 不 同 的 主 张 和 观 点 : 存 在整个刑 法体 系中通 盘考虑 。如果将 “ 徇私” 可以理解为 “ 徇单位之私” , 第 一 种 观 点 认 为 , 定 玩 忽 职 守 型 渎 职 犯 罪 中的 “ 大 损 失 ” “ 别 认 重 、特 那么 , 《 刑法》 19 第 6 条规定 的徇私舞弊低价折 股 、 出售 国有 资产罪 , 逻辑 重 大损 失 ” 坚 持 有 利 于 被 告 人 的 原则 , 事 求 是 地 作 出认 定 。 应 实 将 自相 矛 盾 ( 国有 公 司 、 业 的 谋 取 单 位 利 益 与 将 国 有 资 产 低 价 折 为 企 第 二 种 观 点认 为 , 定 玩 忽 职 守 型 渎 职 犯 罪 中的 “ 大 损 失 ” “ 别 认 重 、特 股 和出售 是矛盾 的) 。因此 ,从维护刑法体 系及其概念用语 的统一性 出 重大损 失” 以起诉 时是 否造成 重大损 失或特别 重大损 失为准。 应 发 ,徇 私 ” 应 包 括 “ 单 位 之 私 ” “ 不 徇 。 第 i 种观 点认 为 , 定 玩 忽 职 守 型 渎 职犯 罪 中 的 “ 大 损 失 ” “ 别 认 重 、特 司 法 实 践 中 , 于 非 为 行 为 人 单 纯 的 私 情 、 利 , 是 为 了 “ 集 重 大损失 ” 以起诉 时是 否造成重 大损失 或特 别重大损失为准 。在法 院 对 私 而 小 应 体 ”“ 、小团体” 的利益 , 位成员利 益 , 单 其他单 位利益或 者单位 内部 分支 审理期 间 , 即使有证 据表明重大 损失得 以挽 回的 , 也不 能改变行为人 的 机构 、 内设 部 门利 益 的情 况 应 如 何 认 定 , 要 具 体 情 况 具 体 分析 。 需 犯 罪 性 质 , 在 量 刑 上 可 以 酌情 从 轻 处 罚 。 但 关 于“ 小集体 ” “ 团体 ” 、小 利益 。如前所述 , 解释》 曾规定 , 《 中 徇私舞 在 此 赞 同第 �

浅论渎职犯罪的原因及预防

浅论渎职犯罪的原因及预防

浅论渎职犯罪的原因及预防【摘要】渎职犯罪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的行为,其危害性不容忽视。

渎职犯罪的原因主要包括不当利益诱惑、权力滥用和制度漏洞等因素。

为预防渎职犯罪,应加强监督与惩处机制,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并培养广泛的廉洁意识。

只有通过多方面措施的综合施策,才能有效预防和打击渎职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关键词】渎职犯罪、原因分析、不当利益诱惑、权力滥用、制度漏洞、预防措施、监督与惩处机制、管理制度、廉洁意识1. 引言1.1 介绍渎职犯罪概念渎职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利用其职权、地位或职务上的便利,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渎职犯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不仅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形象和声誉,也严重侵犯了公民的权益。

渎职犯罪的危害性不容忽视,它不仅会导致社会秩序混乱,损害国家的法律权威,更会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和损失。

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必须严厉打击渎职犯罪行为,同时加强预防措施,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培养公民的廉洁意识,共同努力实现清廉政府和廉洁社会的目标。

1.2 渎职犯罪的危害性渎职犯罪的危害性是非常严重的。

渎职犯罪会导致公共资源的浪费和财政损失,给国家和社会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

渎职犯罪会破坏政府机构的公信力和行政效率,影响政府的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

渎职犯罪会损害社会公平和正义,增加贫富差距,加剧社会不稳定因素。

渎职犯罪还会影响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使他们失去对政府的信任和支持,加剧社会撕裂和对立。

渎职犯罪对国家和社会的稳定和发展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防范和打击。

2. 正文2.1 渎职犯罪的原因分析渎职犯罪是一种违反职务,滥用职权,给国家、集体或个人造成损失的犯罪行为。

其产生的原因有多方面的因素:不正当的利益诱惑是渎职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

一些行政人员在职务上有权力分配、决策,往往受到外界的利益诱惑,通过行贿受贿等手段获取不正当的利益,导致渎职犯罪的发生。

浅析渎职犯罪主体的司法认定问题

浅析渎职犯罪主体的司法认定问题

公 务 论 ( 有 学 者称 为职 权 论 ) 为 : 亦 认 行 为人 在 国家 机关 中依法 从事 公务 ,无 论 其是 否 具有 国 家工 作人 员身 份 ,都应 视 为 国家 机 关 工作 人员 ( 是严 格 意义 上 的国 家机 关工 也 作人 员 ) 。另 外 , 根据 法 律 、 规 规定 , 未 列 法 虽

渎 职 罪 及 主 体 的 概 括
为 国家 工作 人 员 的认定 标 准 ,其 存 在着 前 提 标 准 的不 标 准使 其 不 可 能 有 明确 标 准 的 缺 陷。 故设 定兼 具说 也 只是一 个理 想的模 式 , 司
法 实践 中也不 具有 实 际意义 。
3 公 务 论 、
《 刑法 》 九章 规定 的 渎 职罪 是 指 国家 机 第
人 员论 。 由于法 律对 渎 职罪 主体 规 定不 够 完
善 以及 司法 实践 中案 件 千奇 百怪 ,致 使 司 法 界对 国家机 关工 作人 员 的 内涵存 在 不 同的 解 读 , 谓学 说 林 立 , 点 纷呈 , 中主 要 有 以 可 观 其
下几 个观 点 。 1 身 份 论 、
修 订 的刑 法再 到 2 0 0 2年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立 法解 释 的三个 过 程 ,渎职 罪 主体 在范 围上表
是否 具有 上述 身 份资 格来 确定 。在 实践 中 往 往 以 国家干 部 身份 ( 即必 须根 据 国 家组 织 人
事部 门的有关 规 定 ,正式列 入 国家 干部 编 制 序列 的人 员 )来 衡量 是否 具有 国家工 作 人 员 身份 。而 对 于干 部身 份 的认定 , 主要 依据 是 :
关工 作人 员 在公 务活 动 中滥 用职 权或 玩 忽 职

试析渎职犯罪法律适用若干问题

试析渎职犯罪法律适用若干问题

Legal Syst em A n d S oc i at V 翌至翟翟警盘。

一竺堡型!!f叁墨I』圭垒金试衍三囊职犯罪法律篷用箬干两题应慧博摘要分析我国刑法对渎职罪的规定,可以发现其中存在立法不完善.争议问题多的现象比较严重。

本文拟通过对渎职犯罪构成要件中的若干问题进行刑法理论分析,提出对这些争议问题相对合理的理解和司法适用解决途径。

关键词渎职犯罪构成要件法律适用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 2003-2007年,全国检察机关共查办贪污贿赂、滨职侵权职务犯罪案件i79696件209487人。

其中,查办渎职侵权案件34973件42010人。

按照案件管辖及检察机关内部分工,反渎职侵权部门管辖的罪名几乎是反贪污贿赂部门管辖的4倍,而查办案件的结果却恰恰相反,反滨职案件只是反贪污贿赂案件的1/4。

这从一个侧面说明查办滨职侵权案件困难,但究竟难在何处?通常认为,检察机关查办渎职侵权案件存在“发现难、认定难、处理难,阻力大”,即“三难_大”的问题。

但笔者认为,这样的概括过于表面化。

与查办贪污贿赂犯罪相比较,查办渎职侵权案件存在的问题更多、难点更难。

分析我国刑法对渎职罪的规定,可以发现其中存在立法不完善、争议问题多的现象比较严重。

笔者拟通过对渎职犯罪构成要件中的若干争议问题进行刑法理论分析,提出对这些争议问题相对合理的理解和司法适用解决途径。

一、渎职犯罪客体方面——如何区分渎职罪与其它刑事犯罪渎职罪与其它刑事犯罪最关键的区别就在于他们侵犯的同类客体不同。

研究渎职罪的同类客体,对于正确认识渎职这一类犯罪所共同侵害的是哪一类社会关系,进而正确区分渎职罪与其它犯罪的界限有重要的意义。

目前,关于渎职罪的同类客体刑法理论学界的观点大致有以下几种;1.认为渎职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蕾2.认为渎职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具体表现为侵害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勤政性、正当性、公正廉明性。

2 3,认为滨职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它既侵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也侵犯了公共财产的安全以及公民的人身权利。

渎职犯罪轻刑化问题分析及对策

渎职犯罪轻刑化问题分析及对策
活动 。 都是 对公权 力的 亵渎 。而这 种亵渎 之所 以被规定 为犯 罪 , 经 验 , 对好 的有 效的侦 查经验应及 时加 以推广 , 鼓励 基层 办案人 是 因其对 社会公 益和个 人法 益所 造成 的侵 害 已达 到 了应 受刑 罚 员 互相 学习 , 强经验 交流 。 加 达到全 国检察机 关 反渎工作 素能培 处 罚的程度 。 训 的要求 , 使检 察机 关“ 一支想 监督 、 监督 、 监督和会 监督 有 敢 能 三、 渎职犯 罪轻 刑化 的原 因分析
渎职犯 罪轻刑 化 的现实表 现及存 在 的问题 意识 淡薄责 任心 不强等 原因造成 犯罪轻刑 化主 要表现 为缓 刑的适 用相 当广泛 。20 04年 广大社会 民众和 国家机关工 作人员 , 括检察人 员和 审判 人员都 包

果, 致使 社会 公众 , 特别 是一些 国家机 关工作 人 员和领 导干部对 反渎职 侵权 工作 的认知程度 不高 。 查办滨 职犯罪 案件 , 责刑 相适应 原则 的贯 彻 , 罪 很大程 度上 二 、 法严惩 的必要 性 依 是和党 委 、 民的感 受相 契合 。对于 查办社 会公众 和党 委、 人 人大 就社会发 展而言 , 惩渎职犯 罪 的主要 目的并不 是要惩 罚犯 等有 关部 门认知程度 不高 的渎 职犯罪案件 , 严 检察机 关 的办 案当然 罪人 , 而是 要努力 减少和 预防渎 职犯 罪 。 法严 惩渎职 犯罪 的必 无 法取 得更好 的社会 效果 , 依 也就无 法得到 必要 的支持 。 要 性是多方 面的 , 此 , 者主要 从 以下两个 方面进 行分 析 : 在 笔 ( ) 三 渎职犯 罪 的司法认 定难 ( ) 一 渎职 犯罪 的社 会危 害性 和应罚 性 渎职犯 罪司法认定 中遇到诸 多实际操 作难题 , 别是在 量刑 特 所 谓滨 职犯罪 ,是 国家机 关工 作人 员在 公务活 动 中滥 用 职 上缺 乏一个 具体 、 明确 的标准 。 这既 有立法 些许疏 漏形 成的 司法 权、 玩忽职 守, 妨害 国家管理活 动 , 致使 公共财产或 者 国家 与人 民 介入缺 位 , 有规范 解释论 上存在 的意见 分歧 , 而导 致刑事法 也 从 的利益遭 受重大损 失 的行为 , 本质 , 其 是对 权 力运行 与责任 的 背 律 适用 时 出现 了现 实的 困难 。 离 。国家机关 的活动, 了必须 具有 合法性之 外 , 必须具 有客 除 还 四、 策分析 对 观公正性 , 国家机关 的正常活 动, 际上 是指合法 、 故 实 客观公 正地 要想解 决渎职犯罪轻刑化的 问题 , 必须 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 执行国家 机关职 能的活动 。 法上规 定渎 职罪 , 为 了保护 国家 刑 是 ( ) 大渎职犯 罪 宣传 力度 一 加 机 关的正常活动 , 以及公众 对 国家机 关工作 人员职 务活动客观 公 检 察部 门不仅要着 力查 处渎职 犯罪 , 要加大 宣传 力度 , 更 向 正 性的信赖 。 由于 国家机 关职 务的 多样性 , 现实 中的渎职 犯罪 也 党 委政 府提 出预防 措施等 方式预 防渎 职犯 罪的 发生 。要加 大资 具有 多种形式 , 无论渎职表 现 为何种形式 , 但 其根本属 性, 是对 金 投放 力度 ,争取 党委政 府支 持在各 行政 单位 加强 渎职犯 罪宣 就 公共权 力 的滥 用 , 对公共 信任 的亵 渎 , 造成 公共利益 的损 失 。而 传 。 宽渎职 犯罪线索 举报 渠道 , 让老 百姓知 道渎 职犯罪对 社 拓 要 这 , 正是腐败 的特征 , 也 因此 我们 说, 是 一种 严重 的腐败 。 渎职 会 的巨大危 害性 , 强群众 举报 的积极 性 , 增 检察机 关 必须认 真对 ( ) 二 根据 罪责刑相 适应 原则 , 渎职 犯罪应 予严 惩 对 待群 众 的举 报 , 到件件 有结 果, 做 件件 有回 音 , 让群众 信得过 。 要 就渎 职犯罪 而言 , 论是滥 用职 权罪 、 忽职 守罪 还是 其他 检察机 关办案人 员要善于 同党委政府 打交道 , 无 玩 积极 向有关领 导汇 罪名 , 都围绕着职 权 , 即公权 力 。 作为公权 力 , 内涵必 然包涵 着 报 , 大争取 党委政 府的支 持 其 最 权 力与义 务或 者是责 任 ,对 于 法律规 定享 有该种 权利 的主 体而 ( ) 察机 关应 加强人 员培训 , 高 办案 人 员业务素 质 二 检 提 言 , 怠于行 使职权 与滥用 职权 , 其 都影响 了 国家机 关 的正常 管理 各 级检察机关 通过定期 组织各基 层办案 人员集 中学习 , 流 交

失职渎职,滥权妄为,行为失范整改措施

失职渎职,滥权妄为,行为失范整改措施

失职渎职,滥权妄为,行为失范整改措施(一)加强对行政人员的权力观教育,完善自律机制。

一是加强教育培训。

多方面、多层次、多形式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大力开展“三抓一促”、“三思三创”活动,对照“三严三实”标准,加强理想信念教育。

二是人社、法制、司法、党校等部门,要加强对行政机关人员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三是大力开展普法和信访举报知识宣传。

县纪委、检察院要大力加强信访举报知识宣传,县司法局要加强社会普法教育,积极培养群众监督意识和法制观念,形成依法办事的社会风气。

四是加大对重点岗位工作人员的警示教育。

充分发挥县看守所警示教育基地作用,大力建设廉政教育基地,采取现场参观、召开警示教育大会、观看警示教育片等方式加强对行政人员和家属的警示教育。

县纪委监察局负责对各乡镇、各部门完善自律机制进展情况进行核查,并将核查情况和记录报县政府。

(二)加强法规制度建设,完善防控防治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失职渎职机制。

一是深化行政体制改革,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从体制上改变我县行政职能部门职责交叉、职责不清的问题,实现部门职权的合理配置。

二是进一步健全行政执法体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最大限度地减少失职、渎职现象的发生。

建立并完善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过错追究制、服务承诺制、一次性告知制五项制度。

实行集体决策、“收支两条线”和“罚缴分离”制度,大力推进不同部门、不同行业综合执法。

三是深入推进中介机构清理,掐断利益输送链条。

大力清理中介机构,专项治理“官中介”、“黑中介”、“假中介”。

严查行政机关人员个人兼职中介的行为,着力健全防治中介组织商业贿赂长效机制,切实维护中介市场公平。

四是建立科学管理机制,加强行政队伍建设。

严格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公务员法》的要求,完善行政机关人员考核、晋升、奖励、海汰等制度。

进一步优化绩效考核办法,坚持以实绩用干部,完善竞争择优机制。

五是组织开展制度清理工作,完善制度法规体系。

论我国渎职罪主体的司法认定

论我国渎职罪主体的司法认定

L哪I Sys t em A nd Soc.怕t y —圜瞳园I。

竺堡!型!!f叁箜!圭塾垒论我国凄职罪童俸的司法认定刘沛贤摘要一直以来,我国的渎职罪主体的范围在立法和司法解释上都是不断变化的。

1997年刑法将渎职罪的主体从国家工作人员修订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对国家机关的认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的界定等等,刑法没有作进一步的规定,无论司法实践还是理论上都存在极大的争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和“两高”已出台多个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但争议的问题仍然突出,成为制约反渎职侵权工作发展的一个瓶颈问题。

本人结合法律的新规定和司法实践对渎职罪主体进行梳理与总结,谈一下对渎职罪主体的具体适用问题。

关键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罪主体立案标准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198-02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认定中的疑点问题我国刑法中渎职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顾名思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就是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具体地说就是指在国家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以及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政协机关中履行一定职责、代表国家对公共事务行使管理、组织、协调职责的人。

以上给出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定义,但是在现实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并不是一目了然的,还存在一些错综复杂的情况:1.在非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是否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以下特殊情况下,认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存在困难:(1)一些享有行政职能的社会团体,如妇联的性质如何确定。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开宗明义地指出“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是全国各族各界妇女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为争取进一步解放而联合起来的社会群众团体”,这说明妇联不是国家机关,而是一种社会团体。

但是妇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授权而行使一定的行政职能,而且妇联的行政经费、业务活动和事业发展经费,主要由政府拨款,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我国渎职侵权犯罪立法完善若干问题探讨

我国渎职侵权犯罪立法完善若干问题探讨

第一 ,确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的范围。在刑法 总则 中增 加对 国家机关 工作 人员 范 围的 明确 规定 ,
解决 司 法实践 中无 法确 定 主体范 围 的问题 ,这也 是 刑 法罪 刑法定 原 则 的重 要体 现 。
事实上 ,渎职侵权犯罪的危害是十分严重 的,
从 损失 上来 看 ,可 能 比贪 污贿 赂犯 罪还 要严 重 。据 统计 ,20 年 至20 年 ,全 国检察机 关 立案 侦查 各 03 05 类 渎 职侵 权 犯 罪案 件 2 5 3 ,渎 职 侵 权案 件 给 国 15 件 家造 成 直接 经 济损 失 2 1L ,造 成 重伤 16 人 , 94元 23 死亡 8 2 人 。浙 江 省 绍 兴 市 检 察 院 曾发 布 统 计 数 72 字 ,认 为就 个案 而 言 ,渎 职侵权 犯罪 给 国家造 成 的 损 失 竟 然 是 贪 污 贿 赂犯 罪 的7 。l 然 渎 职 侵 权 倍 3 虽 犯 罪 给 国 家造 成 的损 失 如此 之 大 ,但 是 刑 罚 要 比
西班 牙刑法 。我 国的渎职侵 权犯罪 的相 关规 定 比较
刑法分 则 第 九章渎 职侵权 类犯 罪 的各罪 名 中 , 均将 主 体 限定 为 国家 机关 工 作 人员 ,仅 有 第 38 9 条
“ 意泄 露 国家秘 密罪 、过失 泄露 国家秘 密罪 ”规 故
复 杂 ,为 了突 出对贪 污贿赂 的打 击力 度 ,我 国刑法 将 贪污贿赂 犯 罪从渎 职侵权 犯 罪 中独 立 出去 ,形 成 了独立 的一章 ,同时将玩忽 职 守 、徇 私枉 法等渎 职 侵 权犯罪 行 为列为专 门的一章 ,在刑 法分 则 的第 九 章 中进行 了规 定 。另外 ,在其他 章节 如侵 犯人 身和

从办案实践看渎职犯罪案件法律适用问题

从办案实践看渎职犯罪案件法律适用问题

适 用 渎 职 罪 的 立 法 解 释 .主 要 包 括 对 主 体 认 定 问 题 及 部 分
未进行转制) 属 于 司 法 局 下 属 二级 行 政 执 法 部 门 , 其 所 具体滨职罪名的法律条款中一些用语含义 的解释及补充 。如 , 全 该 公 证 处 (
应按 照 司法 机 关 工作 人 员 来论 ; 第 二 种 国人 大 常 委会 2 0 0 2出 台 了 《 关 于 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刑 法 第 九 章 渎 属 人 员 编制 也 未实 行 转换 , 张某 某 不 构 成滥 用 职权 罪 . 理 由是 公 证 员不 是 国家 机关 工 作 职 罪 主体 适 用 问题 的 解 释 》 . 从 组 织 和 人 员 等 四个 层 面 上 对 国家 意 见 :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的范 围 界 定 提 供 了 法 律 依 据 : 2 0 0 2年 出 台 了 《 关 人 员 , 按 照最 高 人 民检 察 院 《 关 于公 证 出具 公 证 书有 重 大 失事 行 为 于<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刑法 > 第 二百二十八条 、 第 三 百 四十 二 条 、 第 如 何 适用 法 律 问题 的批 复》 中 的解 释 , 不 能 认 定构 成 渎 职 犯罪 。实 四百 一 十 条 的解 释 ( 2 0 0 9年 修 正 ) 》 , 解释了关于“ 非法 批准征收、 践 中 .从 已查 明 的证 据 来看 .张某 某 确 系人 事部 门核 定 的在 编人 征用 、 占用 土 地 ” 的含 义 问题 等 几 个 立 法解 释 。 3 . 适 用 渎 职 罪 的 司 法 解 释 《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法 ) 1 9 9 7年 修 订 后 , 两 高 相 继 出 台 了一 员, 但 依 照 司法 解 释 . 公 证 人 员 不 属 于 国家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 从 而

执法司法领域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执法司法领域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执法司法领域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执法司法领域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问题一:腐败问题•问题描述:执法司法领域存在腐败现象严重,包括贪污受贿、权钱交易等行为,严重影响执法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对策建议:1.建立健全反腐败立法和执法体系,加大对腐败行为的打击力度。

2.提高执法司法工作者的待遇,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增强廉洁意识。

3.加强监督机制,建立严格的监察体制,对执法司法人员实行全程监管。

问题二:司法独立问题•问题描述:执法司法领域存在司法独立不够,法官、检察官受到政治、经济等干扰,难以独立行使审判、公诉权。

•对策建议:1.完善司法独立的法律保障和机制,明确司法权的独立性。

2.加强对法官、检察官的任免程序,避免政治因素的影响。

3.加强对司法行为的监督,确保司法决策公正合法。

问题三:信息不对称问题•问题描述:执法司法领域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严重影响公民的平等权益,导致公正的司法判决难以实现。

•对策建议:1.建立透明、公开的司法信息平台,及时发布司法信息,提高司法透明度。

2.加强法律援助工作,帮助经济困难人群获得公平的司法服务。

3.推动司法信息公开制度,向社会公众展示司法进程和结果。

问题四:司法效率问题•问题描述:执法司法领域存在司法效率低下的问题,审判期限长、执行难等问题普遍存在。

•对策建议:1.加强司法人员队伍建设,提高专业能力和工作效率。

2.推动司法流程改革,简化程序,加快审判速度。

3.建立健全司法协助制度,加强对执行力度不够的情况进行处理。

问题五:司法公信力问题•问题描述:执法司法领域存在司法公信力不足的问题,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度低,对司法判决结果产生怀疑。

•对策建议:1.加大司法公信力建设力度,加强司法宣传,提高公众对司法工作的了解和认同。

2.改善司法沟通渠道,增加与公众的互动,听取公众意见,改进司法工作。

3.加强对司法人员的业绩评价,激励优秀人才,提高司法公信力。

以上是对执法司法领域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的简要概述,只是一些基本意见,实际的解决问题需要更加深入的研究和探索。

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存在的问题

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存在的问题

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存在的问题
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
1. 取证困难:职务犯罪案件通常涉及到大量的证据收集和审查工作,包括财务资料、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等。

然而,由于这些证据往往掌握在嫌疑人手中,他们可能会采取各种手段销毁、篡改证据,导致取证困难。

2. 法律适用问题: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时,往往涉及到复杂的法律适用问题。

例如,对于同一犯罪行为,不同的人可能会被认定为不同的罪名。

这需要办案人员具备扎实的法律基础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以确保案件的公正处理。

3. 办案周期长:由于职务犯罪案件往往涉及到多个环节、多个方面,因此办案周期较长。

此外,由于涉及的证据较多,调查和审查工作也需要更多的时间和精力。

这可能会导致案件的处理效率低下,增加涉案人员的诉讼成本。

4. 协调配合问题: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往往需要多个部门、多个地区的协调配合。

然而,由于各地区、各部门的工作重点和利益诉求不同,协调配合可能会出现问题。

这可能会影响案件的调查和审查工作,甚至导致案件的处理出现偏差。

5. 职务犯罪的隐蔽性:职务犯罪往往是在隐蔽的状态下进行的,很难被发现和查处。

即使被发现,也很难找到确凿的证据来证明犯罪行为。

这增加了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难度和挑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提高办案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以及加强国际合作和信息共享等方面的工作。

失职渎职问题剖析

失职渎职问题剖析

失职渎职问题剖析
失职渎职问题是指在职责范围内,由于工作不力、不负责任或者违反规定,导致工作失误、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也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剖析:
1. 原因分析:
(1)政治觉悟不高:一些公职人员对党的事业和人民群众的利益认识不足,缺乏为人民服务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导致工作中出现失职渎职现象。

(2)法治观念淡薄:一些公职人员对法律法规的学习和遵守不够重视,法治意识淡薄,容易在工作中违法违规。

(3)工作作风问题:一些公职人员存在官僚主义、形式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问题,导致工作不力、不负责任。

(4)监督制约不到位:一些地方和部门对公职人员的监督制约力度不够,导致失职渎职行为得不到及时发现和纠正。

2. 对策建议:
(1)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提高公职人员的政治觉悟,增强为人民服务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确保公职人员始终保持与党同心同向、为人民服务的初心和使命。

(2)强化法治教育:加强公职人员的法治教育,提高法治意识,确保公职人员在工作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依法行政。

(3)改进工作作风:深入开展作风建设,严肃查处官僚主义、形式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问题,推动公职人员真抓实干、勤政为民。

(4)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制约,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失职渎职行为得到及时发现和纠正。

解决失职渎职问题需要从政治觉悟、法治观念、工作作风和监督制约等方面入手,全面加强公职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管理,确保公职人员始终保持清正廉洁、忠诚担当的政治品质。

当前司法解释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当前司法解释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当前司法解释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近年来,高检院及“两高”司法解释对基层检察院正确适用法律提供了很好的指导,使一些法律适用方面的难点、疑点问题迎刃而解,有力维护了司法公正。

但部分司法解释还存在规定过于笼统、操作性不强、司法解释与现实脱节的问题。

一、部分司法解释存在的问题1、法律条文规定不明确。

如2012年两高联合出台《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对渎职犯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等非物质性损失的兜底条款,对非物质性危害结果未加以细化,仅做了概括性的规定,实践中“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或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具体如何界定,没有一个明确的衡量尺度,不易把握,一些社会危害性较为严重的渎职行为因非物质损害结果无法确定和把握而得不到处理。

2、部分司法解释之间存在冲突。

如2014年两高《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珍贵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附录Ⅱ中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动物。

该条与2003年高法《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一条: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规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级、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以及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两个司法解释内容基本一致,但却分别采用了“珍贵动物”和“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两种表述,究竟那个内涵更广,那个表述更准确?又如2006年高检院下发了《关于渎职侵权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对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中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做了宽严不同的要求。

滥用职权罪成立所要求的结果危害性程度较玩忽职守罪要低。

试析渎职犯罪法律适用若干问题

试析渎职犯罪法律适用若干问题

通过 行使 国家权 力, 来管 理国 家事 务是 国家机关 的根本 职 个侧面说 明 查办渎职侵 权案件 困难, 究竟难在 何处? 常认 可 见 , 但 通
为, 察机关 查办渎 职侵权 案件存 在“ 现难 、 检 发 认定 难、 理难, 处 阻 能 。笔者认 为 , 渎职 罪侵犯 的 同类 客体应 该是 : 国家机关 正常行
管理 国家事 务 的活 动 。 力大”即“ , 三难一 大” 的问题 。但笔者认 为, 样 的概括过 于表 面 使 国家权力 、 这
化 。与 查办贪 污贿赂犯 罪相 比较 , 办渎职侵 权案 件存在 的 问题 查 更 多、 难点 更难 。 分 析我 国刑法对 渎职罪 的规定, 以发现 其中存 在立法 不完 可
L g l y t m dS c t e a se An o i y S e
2 1 0 口年 9月 ( ) 下
{占 I 缸会 } J
祓 衍 职犯 罪法 律 篷 用 若 干 题
应 慧博
摘 要 分析 我国刑 法对渎职 罪的规 定, 以发 现其 中存在 立法 不完善 、 可 争议 问题 多的现 象比较严 重。本 文拟通 过对渎 职
国家机关 工作 人 员, 又可称 为纯 正的国 家机 关工 作人员 。
2在依 照法律 、 . 法规规 定行使 国家行政管理职权 的组织 中从
事 公务的人 员 。
的正常 活动 , 也侵犯 了公共 财产的 安全 以及 公 民的人身权 利 。 4 认 为渎职 罪侵 犯的客 体是 国家机关 的正常 活动 与公众对 . 国 家机关 工作人 员 务活动客 观公正 l 的信赖 。 胜
组织 、 导、 督 和管理等彤 能活动 。 领 监 {
作者 简介: 应慧博 , 杭州市下城 区人民检察院助理检 察 员

渎职案件中的法律问题分析——以检察机关查办渎职案件难为视角

渎职案件中的法律问题分析——以检察机关查办渎职案件难为视角

都说 明 了渎职罪 主体 的复 杂性 。 尽管 如此 , 现行 的一些 规定仍 然 留下不 完 善 的地 方 。《 刑事 诉讼 法》 8条 2款规 定 “ 1 贪污贿 赂罪 , 国家 工作 人员 的渎 职犯 罪 , 国家机关 工作 人员 利用 职权 实 施 的非 法 拘 禁 … … , 由人 民 检 察 院 立 案 侦 查 ” 而 。
云 南 大 学 学 报 法 学 版
人, 无罪 1人 。拘 役 刑 、 处 合 计 占到 8 .% 。 缓 免 76 ① 这些数 据折 射 出查 办 渎 职侵 权 案 件 确 实存 在 着 “ 发 现难 、 案 难 、 证 难 、 理 难 ” 诸 多 的 困难 和 问 立 查 处 等
题 。但检 察 机 关 查 办 贪 污 贿 赂 案 件 同 样 存 在 “四
权 罪 和 玩 忽 职 守 罪 ) 同时 , 定 了 3 的 规 5个 特 殊 的渎
74 39 ̄/ 02 127人 , 办件 数 、 数分 别 占查 办 总数 的 查 人 2 .8 、17 ;25 ;23 % 、32 。同 时 , 15 % 2 . % 2 .% 2.3 2 . % 渎 职侵权 案件 的有 罪 判决 率 要 远 远低 于贪 污 贿 赂犯 罪 案 件 。 比如 20 -20 检察 机关 查办 的职 务 犯罪 03 07年 案 件 是 199 ¥ 29 8 766 ̄/ o4 7人 , 职 侵 权 案 件 393 渎 4 7  ̄/ 2 l , 罪 判 决 162 :4 OO人 有 16 7人 , 中 贪 污 贿 赂 有 其 罪 判决人 数 106 057人 , 罪 判决 率 为 6 .4 , 职 有 00 % 渎 侵 权 有 罪 判 决 人 数 100 人 , 罪 判 决 率 为 66 有
是 解 决 问题 的 首要 环节 , 司法 实践和 司法理论 中的重要 课题 。 是

职务犯罪案件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

职务犯罪案件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

职务犯罪案件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工作机制完善之思考腐败现象是任何一个统治阶级都会存在的无法回避的社会现实。

在我国,党中央一直把反腐倡廉工作摆在至关重要的位置,各级人民法院在党委的领导下,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严惩了一批腐化堕落的贪官。

近年来,打击和惩处职务犯罪分子的力度仍在不断增强。

我辖区刑事审判庭在审理此类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时,不断摸索、总结、积累经验,同时也发现审理此类案件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现将近年来审理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简要分析,以期制订更为完善的工作机制,保障职务犯罪案件的优质处理。

一、职务犯罪案件审理总体情况从2009年至2011年6月份,我院及10个基层法院共判处职务犯罪案件139件,涉案罪犯167人,其中判处免予刑事处罚的49人,占罪犯总人数的30%;判处缓刑51人,占罪犯总人数的30%;判处有期徒刑实刑的66人,占罪犯总人数的39%;判处单处罚金的1人,占罪犯总人数的1%。

二、职务犯罪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困难1、立法不完善,造成法律适用不统一及实践操作困难。

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主要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职务犯罪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的司法解释、最高法院《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同时参考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等来进行定罪量刑。

但由于有的罪名法律条文及法律解释规定过于笼统,实践中不好操作,导致出现法律适用的不统一。

例如:在审理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案件中,《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九种立案情形,第1至7种比较具体,第8、9种情形不具体。

这给司法实践中对“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不好认定,致使定罪争议较大。

小议司法解释中如何明确适格的渎职犯罪主体

小议司法解释中如何明确适格的渎职犯罪主体

小议司法解释中如何明确适格的渎职犯罪主体[摘要]渎职犯罪主体的界定一直是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论的问题,其范围经历了一个从“宽”到“严”,进而又逐步“放宽”的过程。

随着党和国家对于渎职犯罪危害性的认识不断加深,查处渎职犯罪尤其是危害民生民利的渎职犯罪成为了检察工作的重点,成为了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

[关键词]主体;渎职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渎职犯罪主体界定中存在的问题及司法实践中的困境一直以来,渎职犯罪的主体问题是争议最多的,是司法实践中判定最为困难、最为复杂的问题之一。

虽然有关部门为此出台了多个立法和司法解释,但在司法实践中,在认定渎职罪的犯罪主体上仍然存在很多困难,学界和实务界也存在着不少的分歧。

从现行刑法的规定来看,渎职犯罪的主体被限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一界定范围比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的主体范围明显要小。

若从其字面意思来理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仅指的是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等四个机关内的工作人员,这就大大缩小了渎职犯罪的主体范围,严重脱离了我国的社会现实和查处渎职犯罪的司法实际。

从一个真实的判例中我们可以发现其中的问题,A县城市发展投资建设集团的总经理王某,其在进入该县城市发展投资建设集团任职之前为该县某局的局长(正科级干部),后经组织部调动,其放弃公务员身份,以国企身份进入该县城市发展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担任总经理一职。

调任之前有关部门已对其有承诺,在王某退休之后继续享受公务员退休的所有待遇,身份也恢复为公务员,但在退休之前其为国企身份,并签订了一纸协议。

后在其任职过程中因玩忽职守未对不具相应施工资质的施工企业尽到相应的审查义务,导致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违规操作造成两死五伤的严重后果。

王某因此涉嫌玩忽职守罪,但在庭审过程中辩护律师对于王某的犯罪主体是否适格提出以下辩护意见:王某不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也不是受国际机关委托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因此王某不符合渎职犯罪的适格主体。

执法领域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措施

执法领域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措施

执法领域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措施在执法领域,经常出现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可能导致不公正的判决、滥用职权、以及其他种种问题。

为了保证公平、公正和高效的执法环境,需要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入审视,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问题一:腐败与贪污的存在执法机构中存在腐败与贪污现象是一个严重问题。

有些执法人员利用他们的权力来谋取私利,收受贿赂以打压或操纵案件结果。

这不仅破坏了司法体系的公正性,也损害了社会民众对执法的信任。

建议一:加强监管机制为了解决腐败与贪污问题,必须加强监管机制。

建立健全独立于执法机构的专门机构来监督和调查涉嫌腐败行为。

同时,要建立更加透明和规范化的报告和核查程序,并鼓励民众积极参与举报。

建议二:提高工资待遇提高执法人员的工资待遇是解决腐败与贪污问题的关键之一。

只有给予他们合理的报酬,执法人员才能够在不受贪污诱惑下履行职责。

问题二:滥用职权与违法操作执法机构中存在滥用职权和违法操作的情况,这严重损害了司法公正性和社会公信力。

有些执法人员滥用权力,导致错误的定罪、拘留或判决。

其它一些人则利用自己地位和信息优势来谋取私利。

建议三:加强职业道德培训为了遏制滥用职权问题,执法机构应该加强对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培训。

通过开展专门的课程和研讨会,向执法人员灌输正确的价值观念和职业伦理。

建议四:设立独立监督机构同时,必须建立一个独立于执法机构的监督机构来监察和调查滥用职权行为。

这个监察机构需要拥有充分授权,并且对其工作结果要求透明化,以保证有效性和公正性。

问题三:程序延误与裁决不公执法领域中普遍存在的问题还有程序延误和裁决不公。

一些案件在司法系统中被拖延很久,带来了巨大的社会成本和个人困扰。

同时,部分庭审过程中判决结果与事实真相并不一致,导致公正性受到质疑。

建议五:加强资源配置为了解决程序延误问题,需要增加法院、检察院等执法机构的资源投入。

这包括提供更多的人力、物力以及技术设备,并合理分配和利用这些资源,以提高办案效率。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渎职犯罪司法适用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作者:梁飞云
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11期
【摘要】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渎职侵权犯罪案件逐年上升,其社会危害性越来越明显,人民群众对反渎职侵权工作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依法履行检察监督职能,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犯罪,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能。

检察机关如何顺利开展反渎职侵权工作,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是当前检察机关的主要任务之一。

笔者结合工作实践,就渎职侵权犯罪在司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作一个简单的分析,并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渎职犯罪;问题;对策
一、渎职侵权犯罪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渎职侵权犯罪是一种典型的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

[1]其主体要件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在各级立法机关,军事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渎职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或者过失;渎职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即各级各类国家机关对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的管理活动。

渎职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依法正当行使职权或者任意扩大自己的职权范围或者玩忽职守不作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或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一是超越职权,即擅自决定或处理没有具体决定、处理权限的事;二是玩弄职权,即随心所欲地对事项做出决定或处理;三是故意不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或者说任意放弃职责;四是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不正确地履行职责;五是过失不履行职责;六是由于过失不正确地履行职责[2]。

二、渎职犯罪在司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检察长指出,反渎职侵权工作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进依法治国的伟大进程中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由于渎职侵权犯罪的特点,目前反渎职侵权工作在检察工作中仍处于相对薄弱环节,与科学发展的要求尚有差距,与法律赋予我们的职责尚有差距,与党和人民群众的期待尚有差距。

虽然检察机关在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方面取得了有效突破,但同时,该项工作也面临着不少的阻力和困难,这其中既有主观方面因素,也有客观方面因素。

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渎职犯罪案源少,线索匮乏,形成制约反渎职工作的瓶颈
渎职侵权检察部门查处的案件,主要来源于事故报告和相关职能部门移送,由被害人控告及群众举报的案件几乎没有。

举报、控告的比率较低,反映了渎职犯罪案件的特殊性。

分析其原因,一是职能调整,案源下降。

1997年以后,渎职犯罪的主体被界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侵权检察部门不再受理重大责任事故案、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实施的非法拘禁
案,以及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在经营活动中违规经营、合同被骗等造成损失的案件。

这三类案件在原立案查处的渎职侵权案件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

二是纪检、监察部门办案程序不规范。

有些已明显构成犯罪的渎职案件,纪检、监察部门存在自行调查处理,不移送检察机关的情况。

三是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影响。

四是渎职侵权检察部门资源缺乏,侦查观念和手段落后。

(二)渎职犯罪惩处力度弱,处罚轻缓,影响办案积极性,制约反渎办案效果
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查处对象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经查实判刑就意味着丢饭碗。

为减轻处罚,避免被判刑,于是动用各种关系对司法进行干预的现象十分严重,加之缺乏对司法认定的有效监督制约机制,造成在案件处理问题上普遍存在从宽处理,查多罚少,判缓刑多判实刑少的现象,人为增加了办案人员查案危险性和举报人的举报成本,达不到预期的目的,加之执法环境不优,对查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造成不利影响,降低了群众举报和检察干警办案的积极性。

三、破解制约反渎犯罪难题的对策(一)畅通渠道,完善制度,多方拓展案件线索来源
在挖掘自身潜力和向上级院争取线索的前提下,一、拓展反渎线索信息收集平台。

加强法制宣传,采取多种形式拓展宣传层面,加大奖励力度,寻求广泛的社会支持和参与,充分调动群众举报的积极性,延伸收集信息触角,抓好信息收集和管理工作。

同时,对举报的线索及时处理,及时反馈,增强群众的反渎意识和信心,保证举报人的权益与安全,让群众举报成为一个持续的案件线索来源,弥补自行发现线索少的不足,解决“发现”难题。

二、拓展案件线索内部移送平台。

将信息工作纳入目标考核范围,加强检察机关与内部各业务部门的联络、协作、配合,建立情况通报,信息共享,线索移送,侦结反馈制度。

通过公诉、侦监、民行、控申等部门办理案件的过程,发现案件背后隐藏的渎职侵权案件线索。

(二)完善立法,加强渎职侵权案件的处理力度
1.完善有关渎职侵权犯罪的立法。

将“徇私舞弊”这一构成犯罪必要要件在《刑法》上予以修订,并修订和完善渎职侵权罪的有关司法解释,对立案标准中一些含糊不清的标准进行修订,使之具体化而便于操作。

对体现单位“意志”的,以单位名义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的渎职犯罪,应通过修改《刑法》的形式,将其增列为单位犯罪。

[5]另外,还要通过立法、司法解释等手段明确对受贿渎职交织的案件的处理原则,使反渎职侵权工作更加顺畅,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实现罪刑相适应原则。

2.对于有罪判无罪、重罪轻判罚的渎职案件,加强反渎工作的“二次进攻”,上级检察院应当更加积极地支持下级检察院的抗诉工作和自身的审判监督工作。

参考文献:
[1]张勇建,陈雪梅.渎职犯罪损失结果该如何认定[J].人民检察,2005,(4)(下).
[2]刘家琛主编.预防职务犯罪法律与实务链接一本通(上册)[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1:263.
[3]王学孟.职侵权犯罪成因分析及对策[J/OL].法律图书馆,2007-01-14.
[4]刘之国.浅析渎职侵权案件成案率不高的原因[J].江苏法制报,2005-10-17.。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