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港航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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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港安全规章制度

青岛港安全规章制度

青岛港安全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青岛港港口安全管理工作,保障港口各类资源的保全和安全,切实防范各种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青岛港的整个管理范围,包括码头、仓库、办公楼等各类设施及港口周边环境。

第三条青岛港所有工作人员和来港作业的车船员必须严格遵守本规章制度的规定,确保港口安全生产。

第四条港口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港口安全管理体系,制定科学合理的安全管理制度,并定期评估和调整。

第五条港口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安全培训,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六条港口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披露港口安全信息,做好港口安全风险评估,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风险。

第二章港口安全责任第七条港口管理单位应当明确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制定相关工作流程和责任分工。

第八条港口管理单位应当配备足够数量和质量的安全管理人员,确保港口安全生产。

第九条港口管理单位应当明确各级安全管理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并建立健全安全考核和奖惩制度。

第十条港口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安全应急预案和演练制度,提高灾害事故应对能力。

第十一条港口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安全事件报告和处置制度,确保安全事件及时准确上报和处理。

第三章港口人员安全管理第十二条港口管理单位应当对港口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三条港口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员工岗前培训和定期培训制度,确保员工了解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四条港口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员工安全考核制度,对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能力进行评估。

第十五条港口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制度,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措施排除。

第十六条港口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员工安全监督制度,发现违反安全规定的员工应当及时告诉纠正。

第四章港口设施安全管理第十七条港口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港口设施的维护和检修,确保设施的安全可靠。

第十八条港口管理单位应当建立设施安全管理制度,规范设施使用和维护操作。

第十九条港口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对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整改,并建立相应记录。

山东省港口条例

山东省港口条例

山东省港口条例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5号)《山东省港口条例》已于2009年11月28日经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9年11月2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港口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港口资源,维护港口安全与经营秩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港口建设与发展,发挥港口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港口规划、建设、维护、经营、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港口建设与发展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科学运作、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港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港口建设发展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的投入,统筹港口物流、仓储和临港工业布局,依法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港口资源。

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建设、经营港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港口管理工作,港航管理机构具体履行管理职责。

前款规定的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港航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交通港口管理部门。

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港口,由省人民政府交通港口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海洋与渔业、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以及海关、检验检疫和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港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港口规划第六条港口规划包括全省港口布局规划和港口总体规划。

港口总体规划应当符合全省港口布局规划。

编制港口规划应当体现合理利用岸线资源的原则,符合城镇体系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江河流域规划、防洪规划、海洋功能区划、水路运输发展规划和其他运输方式发展规划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规划相衔接、协调。

编制港口规划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依法进行节约能源、环境影响、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论证审查。

行业协会章程主要内容

行业协会章程主要内容

行业协会章程主要内容
1. 协会名称、宗旨和任务:阐述协会的名称、宗旨、目标和重点任务。

2. 协会的组织形式:介绍协会的组织形式,包括会员大会、理事会、秘书处等组织架构。

3. 协会的会员:明确协会的会员范围、条件、权利和义务。

4. 协会的财务管理:规定协会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审计、会费收缴等。

5. 协会的章程修订:规定协会章程的修改程序和程序。

6. 协会的解散和清算:规定协会解散和清算的程序和方式。

7. 协会的组织机构及职责:说明协会的各个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8. 协会的活动范围:规定协会的活动范围,包括会议、论坛、展览、培训等。

9. 协会的行政管理:规定协会的行政管理制度和机构设置。

10. 协会的声誉维护:强调协会的声誉维护意义和方式,规范会员的行为规范。

11. 协会的法律地位和权利:明确协会的法律地位和权利,包括行使法律诉讼权等。

12. 其他条款:根据需要,制定其他相关的条款和规定,如会员罢免、会员权益保障、协会与社会各界之间的合作等。

行业协会章程(示范文本)

行业协会章程(示范文本)

行业协会章程(示范文本)第一章 - 总则第一条 - 名称本协会正式名称为"[行业协会名称]"(以下简称"本协会")。

第二条 - 宗旨本协会的宗旨是:- 维护行业内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推动行业的健康发展;- 提供专业支持和服务。

第二章 - 组织结构第三条 - 会员本协会会员分为普通会员和荣誉会员。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参与协会决策和选举;- 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和培训。

第四条 - 理事会本协会设立理事会。

理事会由会员组成,负责协会的日常管理和决策。

第五条 - 会长本协会设立会长一职,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会长负责协会的整体领导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 秘书处本协会设立秘书处,负责协会的行政工作和会员管理。

第三章 - 会员权益和义务第七条 - 会员权益会员享有以下权益:- 参与协会的活动和会议;- 提出意见和建议;- 获得协会提供的相关信息和支持。

第八条 - 会员义务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遵守协会章程和规定;- 积极参与协会的活动和工作;- 维护行业声誉和利益。

第四章 - 资金和财务管理第九条 - 资金来源本协会的资金来源包括但不限于:- 会员的会费和捐款;- 政府和其他机构的资助和支持;- 组织活动的收入。

第十条 - 财务管理本协会设立财务部门,负责协会的财务管理和审计工作。

第五章 - 修改和解散第十一条 - 修改章程如有必要修改本章程,需经过理事会的审议和会员的表决,得到多数会员的同意后方可生效。

第十二条 - 解散协会如有必要解散本协会,需经过理事会的决定,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会员的表决通过后方可生效。

第六章 - 附则第十三条 - 其他事项本章程未尽事宜,由理事会决定并报会员大会备案。

结束语本协会章程为示范文本,具体章程内容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而不局限于本文所示内容。

以上为行业协会章程示范文本,仅供参考。

具体章程内容的制定和修改应遵循法律法规及协会发展的实际需求。

协会章程入会须知及会员服务条款

协会章程入会须知及会员服务条款

协会章程入会须知及会员服务条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会员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促进会员共同发展,提升行业品牌形象,推动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本协会全名为XXX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为XXX Association。

第三条本协会是自愿组织,以维护会员的共同利益和发展为宗旨。

第二章协会会员第五条协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两种类别。

第六条个人会员指个人自愿成为本协会会员,享受相关会员权益。

第七条团体会员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机构自愿成为本协会会员,享受相关会员权益。

第八条申请成为本协会会员,应填写《会员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经协会批准后,即成为会员。

第九条会员有义务遵守本协会章程及各项规定,积极参与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条会员有权提出建议和意见,享受协会提供的相关服务和优惠。

第三章入会须知第十一条入会者应熟悉本协会章程及入会须知,并同意遵守。

第十二条入会者应如实填写《会员申请表》,并提供真实、有效的申请资料。

第十三条入会者如因提供虚假资料导致入会审批不通过或被取消会籍,由其个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入会者应按规定时间缴纳会员费,并保持会费缴纳的持续性。

第十五条入会者对协会章程、活动规定等有异议的,可向协会提出合理的建议和意见。

第十六条本协会将为会员提供相关服务,具体服务项目及标准由协会理事会决定。

第十七条会员享有协会提供的优惠政策,并优先参与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八条会员有权利参加协会组织的培训、研讨、展览等活动,并享受协会组织的相关服务。

第十九条会员享有协会提供的信息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行业动态、市场分析等。

第二十条会员有义务遵守协会规定的活动纪律和行为规范。

第二十一条协会有权根据会员的履行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提供会员服务。

第五章权利与义务第二十二条会员享有平等权利,包括参与协会决策、选举与被选举权等。

第二十三条会员应当维护本协会的声誉,不得损害协会利益和形象。

中国港口协会集装箱分会工作条例

中国港口协会集装箱分会工作条例

中国港口协会集装箱分会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国港口协会集装箱分会(以下简称分会)是中国港口协会领导下的集装箱运输专业分支机构。

第二条分会的宗旨是:从集装箱运输专业出发,共商集装箱运输发展战略,提出集装箱码头规划布局建议,沟通港航贸之间的联系与合作,维护港口集装箱企业的合法权益,做好政府部门的参谋,为我国集装箱运输的发展服务。

第三条分会的主要任务是:1 、探索国际集装箱运输业务的管理规律,推进科学的管理模式与操作工具,促进我国集装箱码头管理与国外先进水平接轨;2 、研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港口集装箱企业的特点,提高港口集装箱企业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能力;3 、反映集装箱运输企业的共同诉求,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企业对集装箱运输发展的政策建议;4 、协调港航贸在集装箱运输方面的关系;5 、采集、传播国内外集装箱运输的新信息,交流集装箱运输企业经营管理的新经验;6 、开展有关集装箱运输科学技术活动的交流和咨询服务;7 、促进各港口集装箱企业的横向经济联系,开展经济技术合作和交流;8 、编辑出版会刊、书籍资料;9 、加强与其他学术团体的联系,组织国际交流活动;10 、采取各种形式为港口集装箱企业培训人才提供服务;11 、承办政府部门、中国港口协会或港口集装箱运输企业单位委托的有关事项。

第二章成员第四条分会授权代表中国港口协会发展和解除会员单位,并及时将会员单位名册报给中港协。

凡承认分会工作条例且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各港口集装箱码头公司及与集装箱运输相关的企业和单位(包括大专院校及各团体组织),加入中国港口协会(集装箱分会),即成为中国港口协会成员,并参加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凡从事港口集装箱运输研究的专家、学者、知名人士,愿为发展港口集装箱运输做出贡献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分会理事会批准,可吸收为分会的个人成员。

第五条成员的权利和义务1 、遵守分会条例;2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 、参加分会组织的有关活动,优先取得分会的资料和帮助;4 、执行分会理事会决议,接受分会分配的任务;5 、关心分会工作,随时向分会反映情况,及时向分会提供学术论文、研究成果、调查报告和信息资料;6 、按规定缴纳会费。

货运协会章程模板范本

货运协会章程模板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旨在规范货运协会的组织与行为,维护会员权益,促进货运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条本协会名称为“XX货运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系由从事货运业务的企事业单位、个人及其他相关单位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协会宗旨:1.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货运行业的法律法规,维护行业秩序;2. 促进会员单位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提高货运服务质量;3. 为会员提供信息、技术、培训等服务,提升会员竞争力;4. 反映会员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推动行业进步。

第四条协会业务范围:1. 组织行业培训,提高会员业务水平;2. 收集、整理、发布行业信息,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3. 组织行业交流活动,促进会员之间的合作与交流;4. 开展行业调研,提出行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建议;5. 参与行业标准的制定和实施;6. 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调解决会员之间、会员与政府部门之间的矛盾和纠纷;7. 承担政府委托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二章会员第五条会员资格: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货运企业;2. 从事货运业务的个体工商户;3. 对货运行业有研究、贡献的个人;4. 支持协会工作,愿意加入协会的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会员权利:1. 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2. 获得协会提供的服务;3.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4. 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5. 退会自由。

第七条会员义务:1. 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2. 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支持协会工作;3. 依法经营,维护行业形象;4. 向协会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5. 按时缴纳会费。

第三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第八条协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包括:1. 制定和修改章程;2. 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3. 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4. 决定协会的重大事项。

第九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协会的日常工作。

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及理事组成。

码头港口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码头港口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码头港口管理规章制度范本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码头港口管理的规范和监督,保障港口运营的安全、高效和有序进行,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码头港口管理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港口运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以及所有使用和进出港口的船舶和货物。

第三条港口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遵守相关规范和标准,维护港口的正常运营秩序。

第四条港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完善的管理制度,包括人员管理、物资管理、安全防范、环境保护、应急预案等方面,确保码头港口运营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港口管理机构应当对港口的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设施设备的安全可靠运行。

第六条港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港口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服务意识。

第七条港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港口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港口的安全防范工作得到有效实施。

第八条港口管理机构应当做好港口环境保护工作,防止污染物排放和生态破坏,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

第九条港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港口的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条港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办事,不得擅自调整港口收费标准和服务流程,确保港口运营的公平和透明。

第十一条港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合作,做好信息交流和共享工作,共同维护港口运营的正常秩序。

第十二条港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港口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回应用户的投诉和意见,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对于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港口管理机构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四条港口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港口运营情况进行评估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改进。

第十五条港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港口安全监管,确保港口运营的安全可靠。

第十六条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为码头港口管理规章制度范本,港口管理机构应严格执行,确保港口运营的安全、高效和有序进行。

港航协会如何推动港口技术创新与发展

港航协会如何推动港口技术创新与发展

港航协会如何推动港口技术创新与发展港口作为全球贸易和物流的重要枢纽,对于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随着全球贸易和物流需求的不断增长,港口技术创新和发展已经成为一个重要的议题。

港航协会作为港口行业的组织和代表,扮演着促进港口技术创新与发展的重要角色。

港航协会作为港口行业的组织和代表,其职责包括:代表港口行业的利益、协调各港口的发展、促进港口的合作与交流、推动港口技术和服务的创新与发展。

在推动港口技术创新与发展方面,港航协会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1. 制定技术发展规划和政策港航协会可以组织制定港口技术发展规划和政策,明确港口技术创新和发展的目标和方向。

这可以引导各港口在技术研发、设备更新和管理创新上进行投资和努力。

2. 搭建技术交流平台港航协会可以组织举办技术研讨会、展览会和培训课程等活动,搭建港口技术交流和分享的平台。

这有助于各港口之间的互相学习和经验分享,促进技术创新和发展。

3. 支持科研和创新项目港航协会可以设立专项基金,支持港口科研和创新项目的开展。

这有助于鼓励港口从业人员和科研机构参与港口技术创新和发展,推动港口技术的升级和进步。

4. 加强与政府和企业的合作港航协会可以与政府和企业建立合作关系,共同推动港口技术创新与发展。

协会可以与政府合作制定相关政策和规定,为港口技术创新提供支持和保障。

同时,协会也可以与企业合作开展技术合作和项目合作,加强技术研发和创新能力。

5. 提供咨询和支持港航协会可以提供技术咨询和支持服务,为港口提供技术解决方案和创新建议。

协会可以组织专家和顾问进行技术评估和咨询,为港口提供专业的意见和建议。

港航协会推动港口技术创新与发展的目标是使港口更高效、更环保、更安全。

通过技术创新和发展,港口可以提高装卸效率,降低运营成本,减少环境影响,提升港口安全性。

这对于港口行业的发展和国家经济的繁荣具有重要意义。

总之,港航协会在推动港口技术创新与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船员组织章程模板

船员组织章程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旨在规范船员组织的管理和运作,保障船员的合法权益,提高船员队伍的整体素质,促进我国航运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我国境内的船员组织,包括船员协会、船员俱乐部、船员培训机构等。

第三条本章程的宗旨是:1. 维护船员的合法权益,提高船员的社会地位;2. 促进船员培训、教育、科研和交流;3. 推动船员组织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4. 为我国航运事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船员组织实行会员制,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五条船员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包括:1. 制定和修改章程;2. 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3.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4. 决定船员组织的重大事项;5. 讨论和决定其他有关事项。

第六条会员大会每届任期三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七条船员组织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成员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第八条理事会的职权包括:1.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2.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3.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4. 决定船员组织的日常工作;5. 决定船员组织的重大事项;6. 选举和罢免秘书长。

第九条理事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十条船员组织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业委员会,负责具体工作。

第三章会员第十一条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均应具备以下条件: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2. 承认本章程;3. 愿意参加船员组织的活动;4. 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1. 参加船员组织的活动;2.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 对船员组织的监督权;4. 享有船员组织的其他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2. 积极参加船员组织的活动;3. 按规定缴纳会费;4. 维护船员组织的合法权益。

港航协会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和作用分析

港航协会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和作用分析

港航协会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和作用分析港航协会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和作用分析引言随着全球化和国际贸易的发展,港口和航运业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作为港口和航运业的代表性组织,港航协会在国际贸易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本文将从港航协会的组织结构、职能以及影响力等方面分析港航协会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和作用。

一、港航协会的组织结构港航协会作为一个行业组织,其组织结构主要由会员会议、董事会、秘书处和专业委员会等组成。

会员会议由会员单位组成,是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协会的发展战略和政策。

董事会由选举产生,负责协会的运营管理和决策执行。

秘书处则是协会的常设机构,负责具体的日常工作和项目的推进。

专业委员会则是协会的重要部门,根据不同的专业领域负责对外交流、培训和技术指导等工作。

二、港航协会的职能港航协会的主要职能包括行业自律、政策倡导、信息交流和服务支持等。

1.行业自律:港航协会通过制定行业准则、规定和标准等,促进行业的自律和规范化发展。

通过建立航运和港口运营等方面的行业标准,提高整个行业的效率和质量,确保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2.政策倡导:港航协会作为行业代表,具有向政府部门提供政策建议、参与政策制定的重要作用。

通过与政府沟通和合作,协会能够促进行业政策的合理制定和实施,提升行业的竞争力和发展空间。

3.信息交流:港航协会作为行业信息的集散地和交流平台,负责收集、整理和传播行业内的最新信息。

通过组织行业会议、研讨会和论坛等活动,协会促进了国内外港航业的交流与合作,为会员单位提供了丰富的信息资源和商机。

4.服务支持:港航协会为会员单位提供各种服务支持,包括技术指导、培训、项目对接等。

通过开展专业技术研究、举办培训课程和组织商务考察等活动,协会提升了会员单位的综合素质和竞争力,推动了行业的发展。

三、港航协会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港航协会在国际贸易中具有重要的地位。

首先,港航协会是港口和航运行业的行业组织,代表了整个行业的利益。

青岛港港亭规章制度

青岛港港亭规章制度

青岛港港亭规章制度一、进出港规定1、青岛港港口管理部门规定,任何船舶进出港都必须按照统一的程序和规定进行,必须提前向港口管理部门申请批准。

2、仅凭船舶船长的个人意愿或决策,不得擅自进出港口,否则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3、所有进出港船舶必须有完整的证件和手续,包括船舶登记证书、船员证书、船舶检验证书等。

4、进出港船舶必须严格按照指定的进出口航道行驶,不得越界或危险驾驶,否则将受到处罚。

二、停泊规定1、青岛港港口管理部门规定,任何船舶在港口停泊都必须按照指定的泊位停泊,不得随意更换或占用他人泊位。

2、停泊时,必须按照相关规定佩戴停泊标志,以便管理人员进行监督和巡查。

3、停泊时,船舶必须保持良好的秩序和整洁,不得乱丢垃圾或破坏环境。

4、停泊时,必须保持船舶与泊位的安全距离,严禁因为停泊不当导致事故或损坏。

三、安全管理规定1、青岛港港口管理部门规定,任何船舶在港口停泊或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管理规定,严禁擅自操作或违反规定。

2、船舶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船舶设备完好并符合相关标准。

3、船舶必须配备完整的安全设备,包括灭火器、救生设备等,在需要时必须能够迅速使用。

4、船舶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演练和培训,确保船员具备应急处理和救援能力。

四、环境保护规定1、青岛港港口管理部门规定,任何船舶在港口停泊或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环境保护规定,做到无污染、节约资源。

2、船舶必须配备完整的污染防治设施,确保污水、废油等能够安全处理和排放。

3、船舶必须遵守相关的废物分类处理规定,不得将废物乱丢或直接排放到海洋。

4、青岛港港口管理部门将定期对停泊船舶进行环保检查,发现违规者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和处理。

五、其他规定1、青岛港港口管理部门将根据需要不断完善和更新相关规章制度,确保港口的安全和有序运行。

2、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有发现港口违规行为或问题,应及时向港口管理部门反映,并配合调查和处理。

3、青岛港港口管理部门将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严惩违规者。

港航协会如何推动港口社会责任的履行与发展

港航协会如何推动港口社会责任的履行与发展

港航协会如何推动港口社会责任的履行与发展港航协会如何推动港口社会责任的履行与发展港航协会是一个重要的行业组织,聚集了港口和航运行业的领导者和专业人士。

作为行业组织,港航协会肩负着促进港口的可持续发展和推动港口社会责任的履行与发展的重要职责。

在全球贸易和航运业务不断增长的背景下,港航协会通过制定相关政策和推动行业合作,努力实现港口社会责任的全面发展。

首先,港航协会通过制定行业标准和推动最佳实践的实施,促进港口社会责任的履行。

港口社会责任涉及多个方面,包括环境保护、社会和经济发展、员工福利和社区参与等。

港航协会通过制定行业标准,要求港口在运营过程中遵守环境保护法规和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此外,港航协会还鼓励港口积极参与社区发展项目,并对员工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职业技能,同时保障其权益和福利。

其次,港航协会通过促进港口间的合作与交流,推动港口社会责任的共同发展。

港口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往往由多个港口运营商和相关机构组成。

港航协会为港口提供了一个平台,使港口能够共享最佳实践和经验,并进行合作。

通过促进港口间的交流和合作,港航协会能够为港口提供更多的资源和支持,帮助港口共同应对各种挑战,实现可持续发展和社会责任的履行。

第三,港航协会积极参与国际和地区的倡议和合作项目,推动港口社会责任的全球发展。

港航协会作为国际性的行业组织,与其他港口协会和组织保持密切联系,并参与各种国际和地区的倡议和合作项目。

例如,港航协会可以参与国际海事组织(IMO)的环保倡议,推动港口在减少二氧化碳排放和控制废弃物方面的努力。

此外,港航协会还可以与其他行业组织合作,推动社会责任的履行,共同应对行业面临的挑战,实现可持续发展。

最后,港航协会通过培训和教育,提高行业从业人员对港口社会责任的认识和意识。

港航协会可以组织研讨会和培训课程,向港口和航运行业的从业人员传授有关港口社会责任的知识和技能。

通过提供相关培训和教育,港航协会可以帮助行业从业人员更好地了解并履行港口社会责任,推动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模版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模版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加强港口经营管理,规范港口经营行为,促进港口经济发展和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国陆地港口的经营管理工作。

第三条定义1. 港口:指位于我国海岸线内陆面积或河口纵深距离达到一定标准,具备装卸、保税、通关等功能的港口地区。

2. 港口经营者:指在港口区域内经营港口并享有港口经营权的单位或个人。

3. 港口经营许可证:指国家相关管理部门颁发的经营特定港口的许可证。

4. 港务局:指负责港口经营管理工作的行政机关。

第二章港口经营者的资格第四条港口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条件申请港口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 具备从事港口经营所需的资金、设备和技术;3. 具备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并通过相关认证;4. 具备与港务局合作的意愿和能力;5. 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五条港口经营许可证的审批程序1. 申请人应向港务局提交申请书和相关材料;2. 港务局收到申请后,进行资格审查;3. 资格审查合格后,根据港口经营情况和发展需求,决定是否发放许可证;4. 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到期后可以申请续期。

第三章港口经营者的义务第六条安全生产管理港口经营者应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责任,组织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

对于存在的安全隐患,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第七条港口服务质量港口经营者应提供优质高效的港口服务,确保货物装卸作业的顺利进行。

在港口作业过程中,应注重货物的保护和仓储管理,防止货物损毁、丢失等情况的发生。

第八条环境保护措施港口经营者应制定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做好港口区域内的环境监测和治理工作。

对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行为,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修复和整改。

第四章港口经营管理监督第九条监督机构和职责1. 港务局是对港口经营管理进行监督的主要机构,负责港口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2. 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港口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3. 监督机构有权查阅港口经营者的经营记录和相关资料,并要求其按照规定履行经营义务;4. 监督机构发现港口经营者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追究责任。

山东省港口条例

山东省港口条例

山东省港口条例
佚名
【期刊名称】《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年(卷),期】2009(000)007
【摘要】<正>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5号)《山东省港口条例》已于2009年11月28日经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总页数】12页(P506-51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296
【相关文献】
1.山东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山东省港口条例(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说明——2009年11月28日在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上 [J], 李建军;
2.山东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山东省港口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2009年11月25日在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上[J], 李建军;
3.山东省人大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关于《山东省港口条例(草案)》审议情况的报告 [J], ;
4.关于《山东省港口条例(草案)》的说明——2009年9月22日在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上 [J], 贾学英;
5.关于《〈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十四件地方性法规修正案(草案)和提请废止〈山东省小清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说明
——2018年1月22日在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上 [J], 孟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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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港口协议书模板

山东省港口协议书模板

山东省港口协议书模板甲方(港口运营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服务接受方):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作为山东省内具有合法资质的港口运营方,拥有提供港口服务的能力和资源;乙方作为合法成立的企业或个人,需要甲方提供的港口服务,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协议书。

第一条服务内容1.1 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的规定,为乙方提供以下港口服务:____________________1.2 服务的具体内容、标准和要求,由甲乙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商定,并作为本协议的附件。

第二条服务期限2.1 本协议的服务期限自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止。

2.2 如双方同意延长服务期限,应至少在服务期限届满前___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并签订补充协议。

第三条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3.1 乙方应按照本协议附件所列的费用标准向甲方支付服务费用。

3.2 服务费用的支付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___3.3 乙方逾期支付服务费用的,应按逾期金额的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4.1 甲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的规定收取服务费用。

4.2 甲方应保证提供的服务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

4.3 甲方应确保服务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不得无故中断服务。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5.1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本协议的规定提供服务。

5.2 乙方应按时支付服务费用,并承担因逾期支付产生的违约金。

5.3 乙方应遵守甲方的管理规定,不得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第六条保密条款6.1 甲乙双方应对在合作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予以保密。

6.2 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保密信息泄露给第三方。

第七条违约责任7.1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规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7.2 违约方应支付的违约金数额,由双方根据实际损失协商确定。

山东省港口协议书范本

山东省港口协议书范本

山东省港口协议书范本甲方(港口经营方):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乙方(货物承运方):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鉴于甲方为合法注册并拥有港口经营权的企业,乙方为合法注册并具有货物承运资质的企业,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就乙方在甲方港口进行货物装卸、储存等业务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合同目的本协议旨在明确甲乙双方在港口货物装卸、储存等业务中的权责关系,确保业务顺利进行。

第二条合同范围1. 甲方同意乙方在甲方港口进行货物装卸、储存等业务。

2. 乙方同意按照甲方规定和本协议约定,在甲方港口进行货物装卸、储存等业务。

第三条合同期限本协议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有效期为____年。

第四条货物装卸1. 乙方应按照甲方提供的装卸计划和操作规程进行货物装卸作业。

2. 甲方应提供必要的装卸设备和设施,并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五条货物储存1. 乙方应按照甲方规定的储存条件和要求储存货物。

2. 甲方应提供符合要求的储存空间,并负责货物的安全管理。

第六条费用及支付1. 乙方应按照甲方规定的费用标准支付装卸、储存等费用。

2. 乙方应在每次作业完成后的____个工作日内支付相应费用。

第七条责任与义务1. 甲方应保证提供服务的质量和效率,确保乙方货物的安全。

2. 乙方应遵守甲方的作业规定,不得损害甲方的设施和声誉。

第八条违约责任1. 如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2. 违约方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九条争议解决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时,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条其他1.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补充。

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以下无正文)。

山东省港口协议书

山东省港口协议书

山东省港口协议书一、缔约方:甲方:山东省港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甲方”)地址:山东省XX市XX区XX街XX号联系人:XXX电话:XXX传真:XXX邮箱:XXX乙方:XXX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地址:山东省XX市XX区XX街XX号联系人:XXX电话:XXX传真:XXX邮箱:XXX二、协议目的:本协议旨在明确甲方与乙方之间关于山东省港口的管理与运营事宜,并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合作方式以及争议解决等事项。

三、协议内容:1. 港口管理:1.1 乙方作为甲方指定的港口管理运营方,负责山东省港口的日常运营与管理工作;1.2 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合理安排港口各项作业任务,保证港口的正常运营;1.3 乙方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港口的安全生产,防止事故发生;1.4 甲方有权随时对港口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提出必要的整改要求。

2. 合作方式:2.1 双方应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形成互相信任、互利共赢的合作模式;2.2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规定,提供港口运营报告、财务报表等必要的管理信息;2.3 双方应定期召开工作会议,交流工作进展,解决合作中的问题。

3. 资金管理:3.1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规定,合理管理港口收入和支出,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3.2 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供港口财务报表和经营状况报告;3.3 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财务审计,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合规。

4. 争议解决:4.1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4.2 若协商无法解决,应提交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裁决。

五、协议生效与终止:1. 本协议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2. 有效期届满前,双方如无异议,可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续签;3. 如有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经严重警告后仍不改正,对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六、其他事项: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日期:乙方(盖章):日期:*本协议最终解释权归甲方所有。

山东省港口管理办法

山东省港口管理办法

山东省港口管理办法【法规类别】港口港务【发文字号】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6号【发布部门】山东省政府【发布日期】2004.05.17【实施日期】2004.07.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失效依据】山东省港口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6号)《山东省港口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4月30日省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韩寓群二00四年五月十七日山东省港口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港口规划、建设、维护、经营、管理及其他相关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港口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港口资源。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经营港口,依法维护投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省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港口工作。

市、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具体实施对港口的行政管理。

第五条全省港口布局规划由省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全国港口布局规划组织编制,并征求有关部门、单位的意见,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依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公布实施。

列入国家主要港口名录和省重要港口名录的港口的总体规划,应当经省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法定程序报批。

编制港口布局规划和港口总体规划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六条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域内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的,应当遵循深水深用、浅水浅用的原则,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报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

第七条规划港区开发建设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规划港区的自然地形或者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永久性建筑物。

第八条从事港口经营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并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

申请领取港口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向港口所在地的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明和资料。

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和相关证明、资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报省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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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港航协会章程(2002年1月21日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山东省港航协会 (以下简称本会 )是全省性的港航及其辅助业的行业协会。

山东省港航协会的英文名称是: Shandong Province Port and Shipping Association(简称 :SPSA)。

第二条本会是由全省范围内港航业的企事业单位、港航管理机构以及其他与港航相关的单位、社团法人、个人自愿联合组成的跨地区、跨部门和各种所有制形式的社会组织,是自律性、非营利性的行业管理组织,是社团法人。

第三条本会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遵循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贯彻国家和政府主管部门关于发展国民经济和有关港航业的方针、政策、规章,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客观规律,为促进港航事业的发展,为政府和企业进行双向服务,发挥联系政府主管部门与会员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协助省交通主管部门进行港航行业管理,加强行业自律、协调行业关系、维护公平竞争,保护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本会的业务主管部门为山东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并接受其指定的归口管理部门、业务管理部门和委托挂靠单位的指导、管理、监督和检查,接受山东省社会团体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会址设在山东省济南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会的主要任务是:执行国家和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关于社团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围绕港口和航运发展的中心任务,通过政府业务主管部门授权或政府与会员的委托,承担或参与行业管理的有关工作,组织开展行业和企业发展的战略、规划研究、产业政策和立法前期工作;行业技术、科研成果鉴定;机构资质审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课题研究、学术研讨、人员培训及对内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提供技术、信息、咨询服务,促进行业发展,提高行业整体素质,维护行业和会员的权益。

第七条本会的业务范围是:(一)参与政府制定港口与航运发展战略和布局规划的调查研究、咨询、评估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二)受政府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的委托,对港航重大扩建和改造等投资项目的经济合理性和技术可行性进行前期论证和评估。

(三)参与港口和航运发展的有关经济、技术政策和经济立法及行政法规的前期工作。

(四)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配合政府承担港航新办企业及有关机构的资质审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等具体工作。

(五)根据港口和航运改革开放、生产建设、安全环境、科学技术、经营管理及推行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组织课题研讨,向有关部门反映企业的意见和要求,依法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提出建议方案,为交通主管部门和港口航运企事业单位及同港航相关单位的科学决策提供参考。

(六)根据有关方面的委托,组织开展生产技术、经营管理、咨询服务。

(七)根据港口航运发展的需要,布置、收集、整理、分析全行业统计资料,承担或参与主管部门的经济技术类书的编写任务。

(八)采取多种形式为港口和航运企业培训人才、提高港航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整体素质。

(九)开展港口和航运行业价格的调查研究,为政府部门提供价格调整的建议,协助交通主管部门进行港航内部价格的管理、指导、监督、协调,保护港口和航运业的整体利益。

(十)组织会员单位,参加中港协或上级相关单位举办的国际、国内港口和航运博览会、组织参与行业技术、经济成果的展示和推广应用,促进省内外及国际间的行业技术协作和交流。

(十一)组织协调省内外各港口和航运的业务和文化交流活动。

开展国内(境)外港口和航运社会团体之间的民间交往和港航经济、科技和经营管理等方面的研讨活动,扩大省内外和与国(境)外港航团体之间的联谊与合作。

(十二)参与制订或修订港口和航运业的标准研究和技术科研成果鉴定工作,促进行业技术进步。

(十三)组织企业制订港航行业自律性行规、行约,并协调遵守。

(十四)组织信息网络,搜集国内外有关市场、科技、经济、管理等信息,按期出版行业信息资料。

(十五)创办《山东港航》杂志,宣传山东航运,推动山东港航业两个文明建设的发展。

(十六)承办省交通主管部门交办和会员单位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会员第八条本会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

承认本会章程,凡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港航业的企业、事业单位、港航管理机构、船舶代理机构等与港航行业相关单位 ,可申请加入本会。

(二)个人会员。

凡关心港航业发展、热心港航协会工作的企业经营者、专家、学者、知名人士都可申请加入本会。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会的章程;(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三)在本行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力。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填写会员登记表;(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五)在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发展会员由理事长和协会常设机构同意,在下一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上批准确认。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 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 提请本会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权利;(六) 要求本会协助研究解决或协调有关港航从事科学技术和经营管理活动的必要支持和帮助的权利;(七) 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及本会制定的自律性的行规行约:(二)执行本会的决议;(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支持并积极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五)向本会提供信息、反映情况、生产经营、技术、管理等资料和先进经验,按规定及时报送;(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 1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第十五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订和修改本会章程;(二)选举和罢免本会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确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五)决定本会终止事宜;(六)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5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五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

第十八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责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定;(二)选举和罢免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审查理事的填补和调整,在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上批准确认;(六)决定设立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本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聘任;(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十)推荐本会名誉理事长、名誉副理事长、聘请本会顾问;(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会须有 2/3以上理事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由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和秘书长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 1/3)。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须有 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有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处罚的;(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 5年,最长不超过两届,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

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与理事长会议);(二)组织实施并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四)组织实施本会对外和紧急事务等重大工作事项;(五)提名秘书长、交理事会选举决定;(六)其他须由理事长处理的事项。

第三十条本会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由正副秘书长组成,并根据任务需要,按照精简高效原则,下设若干必要的办事部门,在秘书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十一条本会日常工作实行理事长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任;(五)组织完成理事长临时交办的其他事项;(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本会根据工作业务活动开展的需要,建立若干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

常设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可列席理事会议和常务理事会议。

第三十三条本会可聘请顾问、名誉理事长若干名。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四条本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社会资助;(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六)所属机构和实体上缴的收入;(七)其他合法收入;(八)利息。

第三十五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六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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