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公路绿化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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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绿化养护管理办法

公路绿化养护管理办法

公路绿化养护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公路绿化养护管理办法是指对公路沿线绿化养护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办法。

公路绿化养护旨在美化公路沿线景观、改善环境质量,提高公路通行舒适度和安全性。

本文将详细介绍公路绿化养护管理办法的目的、范围、养护工作内容和相关要求。

二、目的公路绿化养护管理办法的目的是为了营造良好的出行环境,提升公路沿线景观,增加行车安全感,为广大驾驶员和行人提供舒适的通行条件。

通过规范公路绿化养护工作,促进公路沿线植被的生长发育,加强对植物病虫害的防治,确保公路绿化景观的长期保持。

三、范围公路绿化养护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公路沿线的绿化养护工作,包括道路两侧、中央分隔带以及桥梁、隧道等设施的绿化养护。

对于不同类型的公路,绿化养护工作的具体要求和方法可能会有所差异。

四、养护工作内容4.1 绿地养护绿地养护是指对公路沿线绿化带的养护工作,包括草坪、花坛、行道树等绿地的管理。

绿地养护的主要内容包括:•草坪修剪:定期修剪草坪,保持草坪整洁、均匀的生长状态。

•花坛管理:定期除草、浇水,并及时更换花卉,保证花坛的美观度。

•行道树修剪:定期修剪行道树的枝叶,防止枝条过长影响交通安全。

•绿地清理:定期清理绿地上的垃圾、落叶等杂物,确保绿地的整洁。

4.2 植物病虫害防治植物病虫害是公路绿化养护中的重要问题,对于绿化植物的种植和生长有着重要的影响。

植物病虫害防治的主要内容包括:•病虫害监测:定期对公路绿化植物进行病虫害监测,及时发现和报告病虫害情况。

•预防措施: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如选用抗病虫害品种、合理施肥、加强病虫害防治宣传等。

•病虫害防治:及时采取科学的病虫害防治措施,如使用病虫害防治药剂、加强病虫害防治技术培训等。

4.3 绿化设施维护绿化设施维护是指对公路沿线绿化设施的维护工作,包括护栏、灯杆、围墙等设施的养护。

绿化设施维护的主要内容包括:•护栏维护:检修护栏,确保护栏完好,防止护栏变形或损坏。

•灯杆维护:定期维修灯杆,更换损坏的灯泡,确保夜间照明效果。

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暂行办法-[79]交公路字803号

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暂行办法-[79]交公路字803号

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暂行办法正文:---------------------------------------------------------------------------------------------------------------------------------------------------- 交通部关于颁发《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79)交公路字803号)各省、自治区交通局,北京市交通运输局,上海市城建局,天津市市政工程局自一九六二年我部制订公路养护路况分等评定的原则标准颁发试行以来,对考核养路效果,提高养路质量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

近两年来,各地在拨乱反正中,先后恢复或重新制订了公路路况评定办法,定期进行“好路率”统计,作为考核公路养护部门的主要技术指标。

但因原标准过于笼统,具体掌握不易一致,各地在评定方法和计算口径上差别较大,以致难以反映实际情况,无法统一衡量和相互比较。

根据许多地区的要求,为了加强公路养护的技术管理,切实掌握公路质量变化情况,统一考核养路工作效果,我部最近邀请十个省、市、自治区的有关同志进行研究讨论,综合了各地现行评定办法的优点,共同制订了统一的《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暂行办法》。

现发给你局,希认真研究并迅速布置到基层养路单位,组织广大养路职工学习、试点。

要求从今年第三季度开始实行,并将执行情况和问题告我部公路局。

附件: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暂行法一九七九年五月二十四日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暂行办法一、为了加强公路养护技术管理,切实掌握公路质量变化情况,统一考核养路工作效果,在总结各地路况评定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特制定本办法,作为全国统一的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标准。

二、公路养护的质量要求是:保持路面平整,路拱适度,行车顺适;路肩整洁边坡稳定,水沟畅通;桥涵构造物维护完好;标号志完善鲜明;行道树齐全。

根据路况实际达到以上要求的程度,将公路养护质量分为优、良、次、差四个等级,以优、良等路里程之和占养护里程的百分比即“好路率”,作为衡量养护质量的主要指标。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公路发〔2011〕79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部属各单位,部管各社团,有关交通运输企业:为加强对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管理,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部对《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管理,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以及《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的更新、维护、使用、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全国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管理的规章制度;(二)更新、维护并管理国家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及专家库管理系统;(三)指导和监督省级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管理工作;(四)依法受理投诉,查处相关违法行为;(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管理制度,并报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二)更新、维护并管理省级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及专家库管理系统;(三)监督管理国家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的专家抽取活动;(四)依法受理投诉,查处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违法行为;(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国家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专业分类标准如下: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对省级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的专业分类进行补充和细化。

公路养护工程分类范围暂行规定-[83]交公路字1048号

公路养护工程分类范围暂行规定-[83]交公路字1048号

公路养护工程分类范围暂行规定正文:---------------------------------------------------------------------------------------------------------------------------------------------------- 交通部关于颁发《公路里程和公路养护统计指标及计算方法的规定》(试行)的通知((83)交公路字1048号)各省、自治区交通厅(局)、公路局(处)、北京市交通运输局、天津市市政工程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北京、天津、上海市公路管理处:现将《公路里程和公路养护统计指标及计算方法的规定》(试行)发给你们。

在执行中如有修改意见,请随时函告我部公路局,以便修订时参考。

附:公路里程和公路养护统计指标及计算方法的规定(试行)一九八三年六月七日公路里程和公路养护统计指标及计算方法的规定(试行)第一章公路里程统计第一节公路里程统计指标一、公路里程: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实际达到《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定的等级公路的里程数。

其计算单位为:公里。

公路里程的统计范围:凡达到交通部《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定的技术等级的公路均统计为公路里程,包括大、中城市的郊区公路以及公路穿过小城镇(指县城、集镇)街道部分的里程数和桥梁长度、渡口的宽度以及分期修建的公路已验收交付使用的里程,但不包括大、中城市街道,厂矿、林区内部生产用道路,农业生产用道路以及新建公路尚未进行验收交付使用的路段里程。

一九七九年普查时已划定列入公路里程的等外路,仍继续统计。

今后只能逐渐减少。

自一九八0年以后新增加的不合《标准》的公路里程,均不再予统计上报。

二、少数民族地区公路里程:是指分布在各民族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等境内的公路里程。

三、通行客运班车的公路里程:是指运输企业定期开行客运班车的公路里程。

包括经常和季节性开行营运班车的里程。

但不包括临时开辟的客运班车线路的里程。

高速公路绿化管理办法

高速公路绿化管理办法

高速公路绿化管理办法高速公路绿化具有保护环境、美化路容、稳固路基、减少噪声和改善行车条件等功能。

目前,我们所辖沪陕高速公路绿化主要包括中央分隔带防眩板绿化,边坡生物防护绿化,立交环围区、分离式路基区景点绿化等。

一、高速公路绿化养护内容高速公路绿化养护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养护,根据树木生长需要或某种特定的要求,及时采取浇水、施肥、除草、松土、补植、修剪和病虫害防治等技术措施;二是管理,对绿化植物进行看管、维护、清除杂物和防止损伤。

二、高速公路绿化养护的基本要求高速公路绿化应保证灌溉及时,植物叶片正常,树木枝叶繁茂、树体健壮,草坪生长良好,无杂草、无赃物、无枯黄及无斑秃现象,花卉枝叶繁茂,高度一致,进入花期要鲜花盛开,图案明显、无间断。

三、高速公路绿化养护的对策措施1、灌溉与排水:应根据植物品种、习性和气候特点等具体情况确定浇水的时机和次数。

春季干旱少雨,大地解冻后必须立即灌溉返青水;冬季则必须于大地封冻前进行冬灌(即越冬水),防止植物根部越冬缺少水分引起死亡。

浇水是应控制流量,慢速浇灌,以利浇水均匀,并充分渗透到根部。

土壤出现积水时,如不及时排出,对植物生长会严重影响,及时排水尤为重要。

排水一般指夏季多雨期,方法是利用自然坡度或人工进行排水。

2、修剪和整形修剪整形是植物栽培过程中一项重要的养护管理措施,其目的除了可以调节和控制植物生长和开花结果,生长与衰老更新之间的矛盾外,重要在于满足观赏的要求,达到美的效果。

(1)、中央分隔带小乔木和常青类(例如河南桧)担负着美观和防眩、保证行车安全等功能,其高度一般要求在1.4米以上,对河南桧进行梯形修剪,小乔木、花灌木圆形修剪,每年修剪一次,对于低于1.4米的可适当修剪以促发新梢。

将乔木和灌木的枯枝、病枝、弯曲畸形枝、过密枝,以及侵入公路建筑界、遮挡护栏板、交通标志和影响视距的枝条及时剪除。

(2)、花灌木类可在春季后修剪老枝,保持理想的树姿。

(3)、紫穗槐月季等应每年割条一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交通部令第一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交通部令第一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一九八八年六月二十八日交通部令第一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公路”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按照国家规定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并经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城间、城乡间、乡间可供汽车行驶的公共道路。

第三条公路分为国家干线公路(以下简称国道),省、自治区、直辖市干线公路(以下简称省道),县公路(以下简称县道),乡公路(以下简称乡道)和专用公路五个行政等级。

国道是指具有全国性政治、经济意义的主要干线公路,包括重要的国际公路,国防公路,联结首都与各省、自治区首府和直辖市的公路,联结各大经济中心、港站枢纽、商品生产基地和战略要地的公路。

省道是指具有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治、经济意义,联结省内中心城市和主要经济区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国道的省际间的重要公路。

县道是指具有全县(旗,县级市)政治经济意义,联结县城和县内主要乡(镇)、主要商品生产和集散地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国道,省道的县际间的公路。

乡道是指主要为乡(镇)内部经济、文化、行政服务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县道以上公路的乡与之间及乡与外部联络的公路。

专用公路是指专供或主要供厂矿、林区、油田、农场、旅游区、军事要地等与外部联络的公路。

第四条公路与城市道路的划分,应以是否形成街道或近期城市发展规划区域为界限,由省级公路主管部门与当地城建部门共同商定,并随城市建设区域的发展变化进行合理调整。

公路绿化养护管理办法

公路绿化养护管理办法

公路绿化养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绿化养护管理,提高公路绿化养护质量,保障公路绿化景观的美观和生态功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国道、省道、县道以及乡村道路的绿化养护工作。

第三条公路绿化养护应遵循生态保护、美化环境、安全行车、经济实用的原则。

第二章养护责任第四条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公路绿化的养护管理工作,明确养护责任,制定养护计划。

第五条公路绿化养护工作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养护单位承担,确保养护工作的专业性和规范性。

第三章养护内容与标准第六条公路绿化养护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植物的修剪、施肥、病虫害防治、灌溉、补植、清理枯枝落叶等。

第七条公路绿化养护应达到以下标准:1. 植物生长健康,无明显病虫害;2. 绿化带整洁,无杂草和垃圾;3. 绿化景观与周围环境协调,具有美化效果;4. 绿化设施完好,无损坏。

第四章养护周期与频次第八条公路绿化养护应根据植物生长周期和季节变化制定年度、季度和月度养护计划。

第九条养护频次应根据植物种类、生长状况和气候条件灵活调整,确保养护效果。

第五章安全与环保第十条养护作业应遵守安全生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作业人员和行车安全。

第十一条养护过程中应采取措施减少对环境的影响,如合理使用化肥和农药,减少噪音和粉尘污染。

第六章监督检查第十二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定期对养护单位的养护质量和进度进行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进行评价和奖惩。

第七章附则第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公路管理机构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公路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如与上级规定相抵触,以上级规定为准。

河南高速公路绿化工程实施细则

河南高速公路绿化工程实施细则

河南高速公路绿化工程实施细则一、前言随着城市的不断发展,交通建设也在不断壮大。

高速公路作为城市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对于城市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同时也对于安全出行和环境保护都是至关重要的。

为了营造美丽和谐的城市环境,促进绿色交通发展,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制定了本《河南高速公路绿化工程实施细则》。

二、绿化工程范围2.1 高速公路路基高速公路路基绿化是高速公路绿化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路基绿化的范围包括路基两侧和中央隔离带,路基两侧的绿化带宽度应在5米以上。

2.2 桥梁、隧道、涵洞桥梁、隧道、涵洞周围的绿化也是高速公路绿化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这部分绿化可以采用挂篮、爬藤植物等方式进行。

2.3 立交、收费站、服务区立交、收费站、服务区等区域的绿化可以采取人工造景的方式进行,如人工湖、人工瀑布等,也可以采用植物和花卉进行美化。

三、绿化工程设计原则3.1 环保原则在高速公路绿化工程中,环保原则是最基本的原则。

绿化工程在施工和设计过程中,必须要保证对环境的影响要小,不得进行砍伐和乱挖乱填土石方等行为。

3.2 美化原则高速公路绿化工程的主要目标是为了美化环境,营造和谐的城市景观。

在绿化工程的设计过程中,应该注重色彩搭配、植物选择、造型、美观性等方面,体现城市的法制意识和形象。

3.3 经济实用原则高速公路绿化工程的实施要遵循经济实用原则,不得铺张浪费,以确保公路的安全和顺畅。

四、绿化工程施工标准4.1 植物配置标准高速公路绿化工程中所使用的植物应具有抗压、抗病、适应环境等特性,以确保植物的生命力和成活率。

路基两侧的植物配置应密集,间距应适中,树木的平均距离应不小于12米。

4.2 绿化设施配置标准高速公路绿化工程中应配置适量的绿化设施,如三角架、护栏、观赏亭等。

这些设施的配置应该满足美观、实用的要求,并且应该和周围的环境相协调。

4.3 绿化施工监管标准在高速公路绿化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应该有专人负责工程的监管,确保施工质量和进度的合理控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2号——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2号——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2号——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5.11.1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2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2号《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11月3日经第20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2015年11月11日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国务院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包括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公路。

公路包括公路桥梁、隧道和渡口。

县道是指除国道、省道以外的县际间公路以及连接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和主要商品生产、集散地的公路。

乡道是指除县道及县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乡际间公路以及连接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建制村的公路。

村道是指除乡道及乡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连接建制村与建制村、建制村与自然村、建制村与外部的公路,但不包括村内街巷和农田间的机耕道。

县道、乡道和村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农村公路规划的审批权限在规划中予以确定,其命名和编号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当遵循以县为主、分级负责、群众参与、保障畅通的原则,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保持路基、边坡稳定,路面、构造物完好,保证农村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四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履行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农村公路管理体制,落实县、乡(镇)、建制村农村公路养护工作机构和人员,完善养护管理资金财政预算保障机制。

公路养护管理暂行规定-[75]交公路字1273号

公路养护管理暂行规定-[75]交公路字1273号

公路养护管理暂行规定正文:---------------------------------------------------------------------------------------------------------------------------------------------------- 交通部颁发《公路养护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75)交公路字1273号各省、自治区交通局,北京市交通局,上海市城建局,天津市市政工程局:一九六二年八月,我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公路养护和管理工作的指示》精神,颁发了《关于公路养护和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草案),该规定自试行以来,对加强公路养护和管理工作起了一定指导和推动作用。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蓬勃发展,对公路养护和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为了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我部曾于一九七二年发出了“征求修订《关于公路养护和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意见的通知”,请各省、市、自治区交通部门对该规定提出修改和补充意见,在此基础上,又两次组织有关省、市交通局的同志共同讨论修订。

现将修订的《公路养护管理暂行规定》随文发给你们,希参照执行。

附:公路养护管理暂行规定一九七五年九月二十五日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指示原则,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略)第三条为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对现有公路应贯彻执行“全面养护,加强管理,统一规划,积极改善”的方针。

保证路基稳定、路面平整、水沟畅通、桥涵良好、标志齐全。

不断改善线型、增建黑色路面、改建桥梁、渡口和发展养路机械,努力实现干线公路和重要县公路的“线路标准化、桥梁永久化、路面黑色化、路树林荫化、养路机械化”,以提高公路技术状况的车辆通过能力。

第四条公路按其在政治、经济、国防上的重要意义和使用性质,分为:干线公路、县公路、公社公路、专用公路。

对公路的养护管理,应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养路专业机构,实行省(市、自治区)和所在交通部门的双重领导,其业务、财政以省级领导为主。

《公路绿化管理办法》

《公路绿化管理办法》

《公路绿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绿化管理,规范公路绿化的工作程序,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增强公路绿化、美化效果,巩固绿化成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公路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路用地内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投资的,属于公路占地范围内的公路生态绿化工程及植物防护工程的管理,公路林木的采伐、移植及公路沿线乔、灌、花、草的日常养护管理。

第三条:工作目标:保障公路安全,保护、恢复和改善生态环境,体现首都特色及古都风貌,营生季相鲜明的景观,构建人与自然和谐的路域生态环境。

第四条:工作原则:生态和谐、安全经济、持续发展。

第五条。

公路绿化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负责全市公路范围公路绿化管理工作,各区(县)公路分局负责本辖区内公路绿化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

公路绿化管理严格执行交通部(jtj073-96)《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北京市公路生态绿化指导意见》、《北京市公路绿化技术规范汇编》及有关文件中的内容规定。

第七条。

公路绿化实行招投标、合同管理与计量支付。

第二章规划设计第八条。

公路绿化设计要符合公路绿化规范要求,坚持从实际出发,遵循客观规律。

按照“因路制宜,经济适用,功能高效、景观协调,易于管护”的原则,宜乔则乔,宜灌则灌,宜花则花,宜草则草。

要充分考虑建设和管理成本,正确处理成本和效果的关系,坚持以功能和生态效益为主,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九条。

公路绿化设计应满足交通要求,在保证行车安全视距,满足横向、竖向行车空间要求,不降低主体工程稳定性的前提下进行公路绿化设计。

通过采用工程与植物相结合的绿化技术措施,对公路路基和公路建设开挖的边坡进行生态防护,控制水土流失,增强边坡的稳定性,保障公路的安全运行。

第十条。

要树立大绿化、大环境的思想,注重现状和自然情况的调查,按照远近结合、近细远粗、突出重点、兼顾一般、整体推进的原则,进行公路绿化总体设计,注意绿化的整体性和节奏感,充分满足公路绿化功能要求。

城市道路养护暂行条例

城市道路养护暂行条例

城市道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道路养护管理,提高城市道路养护质量和投资效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道路的养护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及其所属的桥梁、隧道。

其中,村道是指经地方交通主管部门认定,连接乡镇与建制村或建制村与建制村的公路。

第三条城市道路养护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全面养护、保障畅通”的原则,逐步建立责权明确、管养分离的养护管理体制,实行专业化养护和个人承包养护等多种方式,推进城市道路养护的市场化。

第四条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的职责按国务院办公厅《城市道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执行。

第五条鼓励城市道路养护管理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不断提高城市道路养护管理水平。

第二章资金筹措与管理第六条城市道路养护资金筹措与管理应遵循“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资、统筹安排、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的原则。

第七条资金来源(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确保城市道路正常养护,财政预算安排的城市道路小修保养资金。

随着城市道路里程的增加,财政资金应当逐年增加;(二)中央财政对一些特殊困难地区,通过转移支付安排的城市道路养护资金;(三)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用于城市道路养护的资金;(四)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汽车养路费用于城市道路养护大、中修和改建工程的资金,其标准不得低于:县道每年每公里7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35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1000元。

已高于上述标准的,应维持原标准,不得降低;(五)受益企业或个人捐助的城市道路养护资金;(六)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筹集的城市道路养护资金。

第八条计划编制(一)城市道路养护工程计划编制应遵循“先重点、后一般,先县道、后乡道和村道”的原则。

(二)城市道路养护工程的建议计划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编制。

(三)城市道路养护工程计划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编制下达,并监督检查计划执行及养护质量情况。

公路绿化工作标准

公路绿化工作标准

公路绿化工作标准为进一步提高全区公路绿化管理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交通部《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及省厅公路局《山东省公路绿化管理办法》和市公路局有关公路绿化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标准。

一、公路绿化应遵循“因地制宜、因路制宜、宜乔则乔、宜灌则灌、宜花草则花草”的原则。

二、绿化苗木品种的选择,以观赏价值高的乡土树种为主,同时要充分考虑乔、灌、花、草的结合和植物的合理配置,使公路绿化具有层次美、观赏美和生态美的效果。

要树立大绿化、大环境的思想,使公路绿化与沿途自然景观相结合,注意绿化的整体性和节奏感。

三、公路站庭院绿化,应结合环境和建筑物布局参照园林绿化的标准进行,应栽植具有观赏和经济价值的乔木、灌木、花草和果树,创建常年有花、四季常青的优美舒适环境。

公路站院内绿化率应达到60%以上。

四、在平面交叉、立体交叉等地,在设计视距影响范围以内,不应栽植乔木,可栽植常绿灌木、绿篱和花草。

灌木和绿篱的高度不应超过80cm。

五、桥梁两端5m以内不准栽植乔木,有引道的桥梁两端宜栽植常绿树木、花草。

六、新植绿化工程施工要严格按照绿化设计进行,上路栽植的苗木应为适应当地环境条件、观赏价值高、发育正常的优壮苗木,干形通直,具有良好顶芽;根系发达、有较多须根;没有病虫害和机械损伤。

乔木胸径(离地面1.3m高处的苗木直径)在3cm以上,高度在3m以上,茎干比适当;常绿苗木顶芽饱满,冠形充满,枝条健壮;灌木必须2年生以上,高度不低于0.5m;花草要1年生以上。

七、公路线路绿化用地周围无杂草,路树无歪斜、断枝、偏冠,栽植位置、密度要符合下列标准:(一)乔木栽植:一、二级公路水平距离至少要离开路肩边缘1.5m(丘陵地区受地形限制路段水平距离至少离开路肩边缘1.0m),三、四级公路水平距离至少要离开路肩边缘0.5m。

株距:一级路不少于8米,二级路不少于6米,三、四级路不少于4米,株距误差不大于0.2m;行距均为2m以上,行距误差不大于0.15m。

交通部关于印发《交通部关于加强公路绿化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88]交公路字322号

交通部关于印发《交通部关于加强公路绿化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88]交公路字322号

交通部关于印发《交通部关于加强公路绿化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正文:---------------------------------------------------------------------------------------------------------------------------------------------------- 交通部关于印发《交通部关于加强公路绿化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1988年5月11日(88)交公路字322号)各省、自治区交通厅,北京市交通运输总公司,天津市政工程局,上海市政工程管理局,各计划单列市交通(公路)局:为使全国公路绿化工作再取得新成绩,并为进一步加速国土绿化做出贡献,现将《交通部关于加强公路绿化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交通部关于加强公路绿化工作的若干意见目前,全国公路绿化里程已达60%,干线公路绿化里程已达80%,在此基础上,为有一个新的突破,确保“七五”期末全国干线公路绿化任务的完成,现就加强公路绿化工作,提出如下具体意见:一、提高对公路绿化工作的认识公路绿化是国土绿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纵横交错的公路披上绿装后,对改善我国自然面貌,恢复生态平衡有着重要的作用。

公路绿化是公路建设中的一个内容。

公路本身需要绿色植物的平衡和调节,尤其是公路的标准化、美化建设更离不开绿色植物的衬托。

公路绿色植物能增加公路建筑艺术效果,丰富公路景观,使行路人得到美的享受。

绿色植物还能给人以安祥、和平之感,有利于旅行消除疲劳。

公路绿化还能巩固路基、保护路面、降低噪声、防治污染、维护公路的良好环境,是公路精神文明建设,物质文明建设的标志。

高大乔木还能为国家建设、防洪抢险、抗震救灾提供用材。

凡是绿化好的路段,都发挥了应有的效益,得到了国内外有识之士的称赞。

公路绿化是符合我国国情的。

我国《公路管理条例》、《森林法》、《森林法实施细则》以及中央绿化委员会对公路绿化都有明确的要求。

交通部关于印发《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暂行规定》和《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时规定》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印发《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暂行规定》和《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时规定》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印发《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暂行规定》和《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3.21•【文号】交公路发[2003]89号•【施行日期】2003.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交通部关于印发《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暂行规定》和《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时规定》的通知(交公路发〔2003〕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工程局:为培育我国公路养护工程市场,规范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现将《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暂行规定》和《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请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告部(公路司),以便修订时参考。

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培育和规范公路养护工程市场,提高公路养护工程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国道、省道和县道的养护工程,其他公路的养护工程可参照执行。

改建工程从业单位的管理参照交通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监控、通讯、收费设施维修的从业资质另行制定。

第三条公路养护工程市场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有序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凡进入公路养护工程市场的公路养护从业单位应当取得本规定所确定的公路养护工程从业资质,并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五条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交通部主管全国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行政区域内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的管理工作。

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六条交通部的主要职责(一)监督执行国家有关公路养护的政策和法规。

(二)制定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管理的有关规章。

公路绿化养护管理办法

公路绿化养护管理办法

公路绿化养护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公路绿化管理,提高管养公路的绿化标准,美化公路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绿化管理包括公路用地内新植(补植)绿化工程及植物防护工程的管理,路树的采伐及公路沿线乔、灌、花、草的日常管理。

绿化管理应大力推广现代化管理手段和先进的栽植、养护技术。

第三条绿化计划由公路站负责编制,养护单位负责实施.编制时应本着“先重点、后一般,先干线、后支线"的原则,做到科学、合理。

第四条绿化设计应根据“因地制宜、因路制宜,适地适树”的原则,在对绿化现状和自然情况调查的基础上,结合公路环境进行总体设计,在可绿化路段以绿色植物合理覆盖公路两侧土路肩、边坡、分隔带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的一切绿化的空地,使公路绿化与自然景观相协调,达到经济、美观、长久的目的。

第五条公路绿化的模式应与自然环境紧密结合,做到乔灌结合、花草结合,错落有致、层次分明,人工造景与自然景观相结合。

1、县城出入口及一级公路的绿化:当有分隔带时,应在分隔带内栽植低矮灌木(绿篱)和花草,并在公路两侧人行道绿化带种植乔、灌木.当没有分隔带时,公路绿化以乔木为主,并可配植一些灌木和花草.2、二级公路的绿化:应尽量采用乔木与灌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避免单一品种长距离栽植形式,并充分体现当地特色。

3、三、四级公路绿化:可采用行列式对称栽植,株距根据树种的生长快慢而定。

4、植物防护工程:应以保持路基稳定为主,同时兼顾绿化、美化功能,合理地选择植物品种。

乔木的株行距,应根据不同树种、冠幅大小来确定。

速生乔木的株距4~6m,行距3~4m;冠大慢生乔木的株距宜8~10m,行距4~6m。

灌木株行距以1m为宜,灌木球的株距宜4~6m.第六条绿化施工由路线管养单位负责,养护监理应对施工全过程进行质量监督。

1、苗木选苗:要求苗木顶芽饱满、根系完整、生长健壮、无病虫害、无严重机械损伤.2、公路绿化应严格按照批复的设计或合同要求,在适当时期进行栽植。

栽植应符合以下要求:(1)乔灌木一律采用明坑栽植,需带土球的苗木,土球的直径应为苗径的10倍以上,土球要求包扎整齐、不松散;坑径比根幅大10cm,坑深比根长大20cm以上。

国务院批转交通部《关于坚决制止乱砍滥伐公路两旁树木的报告》

国务院批转交通部《关于坚决制止乱砍滥伐公路两旁树木的报告》

国务院批转交通部《关于坚决制止乱砍滥伐公路两旁树木的报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79.11.23•【文号】国发[1979]275号•【施行日期】1979.11.23•【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国务院批转交通部《关于坚决制止乱砍滥伐公路两旁树木的报告》国发[1979]275号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同意交通部《关于坚决制止乱砍滥伐公路两旁树木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研究执行。

搞好公路的绿化,对于稳固路基、美化路容、调节气候、保护农田、加强战备和保障行车安全都有重要作用,也可为国家和集体增产木材,积累财富。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一定要加强领导,做好这一工作。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制止乱砍滥伐的布告》和《森林法》,坚决制止乱砍滥伐公路两旁树木的现象。

对于爱护树木有功者要给予表扬和奖励,对破坏树木者要依法惩处,以巩固和发展绿化公路的成果。

(一九七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关于坚决制止乱砍滥伐公路两旁树木的报告国务院:为了解各地公路部门贯彻《森林法》的情况,总结先进单位的经验,今年五月我部会同林业部组成调查组,分别对广东、湖北、安徽、河南、河北、山东等省的公路绿化情况进行了调查。

总的看来,公路绿化成绩是显著的,各省都有一些先进单位。

但也发生不少乱砍滥伐公路两旁树木的情况,有的相当严重。

如全国绿化先进单位安徽省涡阳县,一九七一年以来路旁新栽植的树木,现已被砍一百五十九万株,占原栽总数的百分之五十九。

山东省德州地区,去年冬季擅自决定砍伐一百多公里干线公路上的树木,省领导发现予以批评后,今年三月该区夏津县又砍伐三十余公里的公路树木。

河南省虽已处理过一些破坏树木的问题,但今年仍有一些县、社发生乱砍公路两旁树木的事件,有的甚至殴打制止砍树的养路人员,有的大队还把砍的树在市场上高价出售。

由于乱砍滥伐,全国公路绿化里程大为减少,如广东省仅一九七七至一九七八年间,就减少八百九十七公里,湖北省一九七一年以来,减少一千多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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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公路绿化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植树造林与绿化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交公养[56]字第73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关于废止900件交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1994年3月25日实施日期:1994年3月25日)废止
【发布部门】交通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1956.03.02
【实施日期】1956.03.02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交通部
公路绿化暂行办法
交公养(56)字第73号
第一条为绿化公路,有计划的在路旁栽植树木,以保护路基,增加生产,美化路容,增进行车舒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绿化包括原有公路与新建公路。

一般均应栽植行道树;在公路两旁余地宽阔的路段上可按路线平行栽植二、三行树木,或成组栽植,培育成风景林;易被风沙、大雪侵害的路线,可栽植防护林。

第三条公路绿化由交通部门负责规划与掌握,由公路沿线农业生产合作社负责分段包栽,包养;设有养护道班的路线,应由道班结合农业生产合作社进行;人口稀少路线,由道班负责经营。

第四条公路上栽植的树木,栽养单位享有按规定修剪树枝及果实等收益。

但砍伐树木须经公路管理机关同意。

第五条绿化所需树苗,由农业生产合作社准备,或洽商林业部门供应;在缺少树苗地段,交通部门亦应自辟苗圃培育。

第六条植树必须根据当地气候、土壤等条件,选择最适合而易于成活和生长快的树并应尽量选植经济价值较大的树木,但不应种植农作物与一年生的经济作物。

树苗应选用地际直径大于一公分半,高度大于150公分者为宜。

第七条公路行道树及风景林的栽植,按以下规定办理∶
1。

在非生产的空旷地或公路留用地上,可栽在距路堤坡脚及路堑坡顶二公尺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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