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公路绿化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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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公路绿化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植树造林与绿化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交公养[56]字第73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关于废止900件交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1994年3月25日实施日期:1994年3月25日)废止
【发布部门】交通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1956.03.02
【实施日期】1956.03.02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交通部
公路绿化暂行办法
交公养(56)字第73号
第一条为绿化公路,有计划的在路旁栽植树木,以保护路基,增加生产,美化路容,增进行车舒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绿化包括原有公路与新建公路。一般均应栽植行道树;在公路两旁余地宽阔的路段上可按路线平行栽植二、三行树木,或成组栽植,培育成风景林;易被风沙、大雪侵害的路线,可栽植防护林。
第三条公路绿化由交通部门负责规划与掌握,由公路沿线农业生产合作社负责分段包栽,包养;设有养护道班的路线,应由道班结合农业生产合作社进行;人口稀少路线,由道班负责经营。
第四条公路上栽植的树木,栽养单位享有按规定修剪树枝及果实等收益。但砍伐树木须经公路管理机关同意。
第五条绿化所需树苗,由农业生产合作社准备,或洽商林业部门供应;在缺少树苗地段,交通部门亦应自辟苗圃培育。
第六条植树必须根据当地气候、土壤等条件,选择最适合而易于成活和生长快的树并应尽量选植经济价值较大的树木,但不应种植农作物与一年生的经济作物。树苗应选用地际直径大于一公分半,高度大于150公分者为宜。
第七条公路行道树及风景林的栽植,按以下规定办理∶
1。在非生产的空旷地或公路留用地上,可栽在距路堤坡脚及路堑坡顶二公尺以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