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路绿化管理办法(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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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管理(第七册绿化标准化)

浙江省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管理(第七册绿化标准化)
4 高速公路生态绿化养护管理 ......................................................................................... 23 4.1 乔木的养护管理....................................................................................................... 23 4.2 花灌木的养护管理................................................................................................... 24 4.3 草坪地被的养护管理............................................................................................... 25 4.4 缀花草坪的养护管理............................................................................................... 25

员:汪会帮 金伟强 邵 宏 汪银华 寿 华
朱汉华 李志胜 吴安宁 厉文齐
本册编写人员
主 编:单光炎 副 主 编:江晓美 徐建铭 颜东锋 李云龙 参编人员:武可爽 周海波 周 晓 袁定辉 赖荣辉
楼晓强 彭军安 曹珏宇 卢少平 谢军才
前言
为推行浙江省高速公路现代化工程管理,促进浙江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标准化管 理,提升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树立行业文明施工形象,根据浙江省高速公路施工 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写《浙江省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细则》共分十个分册(工地建设标准化、路基工程施工标准化、路面工程施工标准化、 桥梁工程施工标准化、隧道工程施工标准化、交通设施工程施工标准化、绿化工程施工 标准化、机电工程施工标准化、房建工程施工标准化、管理标准化),是参照交通运输 部公路局的《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技术指南》,并结合浙江省高速公路施工管理中的特 点和先进经验进行编写。

道路绿化养护管理制度

道路绿化养护管理制度

道路绿化养护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城市道路绿化的管理和保护,提升城市环境的整体品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城市中所有道路绿化工程的管理和养护工作,包括公路、街道、广场、公园等道路绿化设施。

三、管理责任1、城市规划部门负责城市道路绿化工程的规划设计和审核工作;2、城市园林绿化部门负责城市道路绿化工程的建设和养护工作;3、城市交通管理部门协助城市园林绿化部门处理相关交通安全问题。

四、绿化工程建设1、规划设计:按照城市规划和绿化要求,对道路绿化工程进行规划设计,确定绿化植物的品种和种植方式;2、施工管理:严格按照施工标准和要求进行施工管理,保障绿化工程质量;3、验收验收:完成绿化工程后进行验收,确保工程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五、养护管理1、定期养护:按照养护计划对道路绿化植物进行定期养护,包括修剪、浇水、施肥等工作;2、防治病虫害:加强绿化植物的病虫害防治工作,确保植物健康生长;3、清理保洁:定期清理道路上的落叶和杂物,保持道路整洁。

六、安全管理1、道路绿化设施应设置明显的标识和警示标志,确保交通安全;2、避免在道路绿化设施周围设置障碍物,影响行人和车辆通行;3、定期检查道路绿化设施的稳固性和安全性,及时修复破损和变形。

七、监督检查1、城市园林绿化部门应定期对道路绿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2、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和整改,确保绿化工作的顺利进行。

八、奖惩制度1、对表现优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2、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和惩罚,严重者将取消资质并追究责任。

九、附则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对已实施的绿化工程也适用。

对本制度的修改和解释权归城市规划部门所有。

以上就是道路绿化养护管理制度的内容,希望能够得到大家的重视和支持,共同努力打造美丽宜居的城市环墨。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等部门关于加强沪杭甬高速公路沿线户外广告管理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等部门关于加强沪杭甬高速公路沿线户外广告管理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等部门关于加强沪杭甬高速公路沿线户外广告管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11.02•【字号】浙政办〔1998〕165号•【施行日期】1998.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等部门关于加强沪杭甬高速公路沿线户外广告管理意见的通知(浙政办〔1998〕165号1998年11月2日)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省工商局、省交通厅、省公安厅《关于加强沪杭甬高速公路沿线户外广告管理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沪杭甬高速公路沿线户外广告管理的意见(省工商局、省交通厅、省公安厅一九九八年十月六日)沪杭甬高速公路余杭至宁波段自开通以来,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十分明显,已成为反映我省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窗口。

但由于各种原因,沿线两侧的广告设置比较杂乱,影响了高速公路的行车安全和外观形象。

为配合国家近期将对该段高速公路的验收,规范沪杭甬高速公路沿线的户外广告管理,切实保障高速公路行车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加强沪杭甬高速公路沿线户外广告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沪杭甬高速公路两侧边沟以外30米建筑控制区范围内(包括公路用地范围)设置临时性广告牌,实行统一规划,依法审批。

二、沪杭甬高速公路两侧边沟以外30米建筑控制区范围内(包括公路用地范围)设置临时性广告牌的规划,由省政府办公厅组织省工商局、交通厅、公安厅等有关部门制定。

省交通厅负责提出广告牌设置的具体标准(包括位置、间距、高度、尺寸等);省工商局负责对广告内容的监督管理;省公安厅负责审核广告设置是否影响交通安全。

按规划设置的户外广告由省工商局、省交通厅、省公安厅审批同意后,由省工商局核发《户外广告登记证》。

浙江省公路条例

浙江省公路条例

浙江省公路条例(2020年5月15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公路发展规划和建设第三章公路养护第四章公路保护第五章公路超限运输管理第六章收费公路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建设和管理,保障公路安全、畅通、完好,促进公路事业发展,推进高水平交通强省建设,满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服务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公路,包括国道、省道、县道、乡道、村道。

其中,县道、乡道和村道统称为农村公路。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工作的领导,将公路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和改善公路运行条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高速公路的监督管理职责由省、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承担。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公路规划、建设、养护、保护和运营管理等具体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包括街道办事处,下同)应当按照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做好乡道和村道的建设、养护、管理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路相关工作。

村民委员会在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做好村道的建设、养护和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将公路规划、建设、养护、管理等所需资金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通过申请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与社会资本合作以及其他投融资方式筹集公路建设资金。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需要,建立公路规划、建设、养护、管理一体化协作工作机制,推进长江三角洲区域综合交通运输服务互联互通,提升省际公路通达能力。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3.12.29•【字号】浙财资产〔2023〕93号•【施行日期】2024.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财资产〔2023〕93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宁波不发):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公路资产管理,厘清公路资产管理职责,完善公路资产管理制度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资〔2021〕83号)和《浙江省公路条例》等规定,我们制定了《浙江省公路资产管理实施办法》。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交通运输厅2023年12月29日浙江省公路资产管理实施办法为加强和规范浙江省公路资产管理,确保公路资产安全完整,促进公路事业发展,推进高水平交通强省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资〔2021〕83号)和《浙江省公路条例》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明确适用范围、管理原则和职责分工(一)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对其承担管理维护职责的公路资产的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公路资产,包括:1.公路用地;2.公路及构筑物,含路基、路面、桥涵、隧道、公路渡口等;3.公路附属设施,含为保护、养护公路和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所设置的交通安全设施、管理设施、服务设施、绿化环保设施等。

独立于公路资产、不构成公路资产使用不可缺少组成部分的管理维护用房屋构筑物、设备、车辆以及不再提供公共服务的公路设施,不属于公路资产,纳入单位固定资产管理。

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

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

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协调好城市发展、道路交通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已成为当今世界各大城市在城市规划建设与管理,特别是道路建设和交通管理中的重要内容。

下文是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欢迎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道路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充分发挥其使用功能,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建成区、建制镇和独立工业区范围内的主干路、次干路、支路、街坊路等道路设施和桥梁设施。

道路设施包括:车行道、人行道、街巷道路、楼间通道、路面边缘至现有合法建筑物之间的土路、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隔离带,以及路肩、人行道护栏、车行道隔离栏、安全岛、道路两侧边坡边沟、照明设施、路名牌、吨位牌等附属设施。

桥梁设施包括:跨河桥、立体交叉桥、隧道、涵洞、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以及桥孔、挡土墙、桥栏、人行扶梯、照明设施、桥名牌、限载牌、收费亭等桥梁附属设施和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区域。

已征用的城市道路、桥梁建设用地和局部拆迁退线后道路建设用地,属于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范围。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道路规划、建设、养护、维修、路政管理及其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第四条城市道路是城市的基础设施和城市发展的基本条件,是以车辆、行人通行为主要功能的通道。

第五条城市应当建成与其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布局得当、结构合理的干道网和比较完备的公共交通系统,有条件的大城市应当建成快速轨道交通和快速路系统。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政工程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各级计划、规划、财政、国土资源、公安、交通、价格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第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法使用城市道路,对破坏城市道路的违法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转发省公路局《浙江省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转发省公路局《浙江省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转发省公路局《浙江省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方法》的通知台州市公路管理处文件台公路?2022?325号转发省公路局《浙江省国省道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方法》的通知各县〔市、区〕公路段:现将省公路局《浙江省国省道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方法》〔浙公路?2022?15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段应高度重视工程前期管理工作,切实转变方案管理模式和管理理念,逐步使方案管理科学化、标准化、制度化。

二、强化工程实施管理。

严格执行工程招投标、合同管理、设计变更管理和工程监理制度,全面加强质量、进度、平安管理,积极推广应用公路养护“四新〞技术,建立健全资料档案和各种— 1 —报表制度。

三、加强养护工程资金监管,确保资金标准使用。

同时为确保资金及时到位,要求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抓紧办理竣工决算。

附件:浙江省国省道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方法— 2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附件浙江省国省道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标准我省国省道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提高国省道公路养护工程实施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交通部《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的国省道公路养护工程是指普通国省道公路的路面大中修、危病桥梁隧道维修改造、公路平安保障、公路水毁修复、公路绿化等工程。

本方法适用于我省普通国省道公路的养护工程管理。

高速公路的养护工程管理适用其他规定。

第三条国省道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那么。

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全省国省道公路养护工程的管理工作,市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省道公路养护工程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和县两级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省道公路养护工程的组织实施。

国省道收费公路养护工程由业主负责,公路管理机构按属地原那么负责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省道公路养护工程资金原那么上由省全额列支。

国省道收费公路养护工程资金由业主负责落实,省按有关政策适当补助。

浙江省公路绿化设计规范

浙江省公路绿化设计规范

5 . 2 初步设计阶段
5. 2. 1 应收集相关规划文件、土建设计文件、政策且法律法规等资料5. 2. 2 应结告现场调查,收集以下资料 z
的 气候、水立. 地形、地貌 、地质、土模、环榄敏感点、 历史文化遗产、自然保护区 、自然与人 立景观等
b) 沿线植被分布情况和i 主要植被类型: c) 苗木 主要 品种、规格、价格且茵木来源等 .
自然式种植 irre&ul 町 planting 没有 固 定的株行距,模仿自然植物群落的种植形式.
3. 8
通视三角区 5 i ght tr i 8ng Ie
两相交道路间 , 应保证无任何视线障碍 的三 角形区域 .
四 33月 2062-2017
4 基本要求
4.1 -假规定
4. 1. 1 公路绿化应以恢复生态、保持水土、美化公路、改善行车环填为主要目标,遵循安全、协调、
5. 3 施工固设计阶段
5. 3. 1 应收挽土建施工 图设计文件(官相关设计批复文件〉等资料.
3
四 33月 2062-2017
5.3.2 应在绿化初步设计 阶段的调查与匮料收集的基础 上 ,加强现场调查,南要时可开展相关的测试,
源化 5. 2. 2 括所儒资料,形成可供施工阁段计采用的文件.
6 路侧绿 化
4. 1. 11 应考虑场地的引排水要求 , 大面积绿化区域应考虑养护水源的引入 ,低洼处应带虑排水措施的
世盟 .
4. 2 选撮与配置原则
4. 2. 1 应根据场地的功能.景观等要求 , 确定植物的品种和规格 .
4. 2. 2 植物选择应遵循适地道树原 则,选择适应场地立地条件、耐癖梅、抗性强‘不品诱发病虫害、
四 33月 2062-2017

今年的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今年的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005年1月13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2月27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包括高速公路)的公路路政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公路路政管理,是指为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依法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各级公安、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水利、工商、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公路沿线乡镇人民政府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公路路政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做好公路保护工作,逐步完善公路服务设施,提高公路服务和管理水平,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公路的建设和养护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和公路养护技术规范。

第五条公路路政管理经费列入公路养路费、客货运附加费收支预算。

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后,路政管理经费应当列入政府财政预算。

第二章管理职责及执法监督第六条公路管理机构依法行使下列公路路政管理职责:(一)许可挖掘、占用、利用公路的申请事项,制止和查处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的行为;(二)许可超限运输申请事项,制止和查处违法超限运输行为;(三)管理公路附属设施的设置和维护;(四)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五)管理公路施工秩序;(六)参与公路工程中涉及路政管理事项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七)实施公路路政巡查;(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商直接投资若干政策的通知-浙政[1998]9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商直接投资若干政策的通知-浙政[1998]9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商直接投资若干政策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商直接投资若干政策的通知(浙政〔1998〕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在新形势下更加积极、合理、有效地吸收外商直接投资,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步伐,促进全省经济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浙江的实际,现将进一步鼓励外商直接投资的若干政策通知如下:一、对我省鼓励和允许的外商投资工业生产型项目,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一)从获利年度起,对企业所得税头两年免征,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纳税后,经企业申请,县以上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属于地方所得部分,视财力可能由财政部门全部或部分返还。

(二)对县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实际确定的重大外商投资项目,在享受上述政策期满后,在以后5年内的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根据当地政府的财力可能并经批准可返还50%。

(三)经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其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二、外商投资农业项目(包括农、林、牧、渔及其加工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一)从有收入年度起,经县以上同级人民政府批准,3年内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征收后全额返回。

(二)从获利年度起,对企业所得税头两年免征,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纳税后,经企业申请,县以上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属于地方所得部分,由财政部门全部返还。

第6年至第10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经企业申请,县以上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返还50%。

对其中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现代农业项目,在以上待遇期满后,经县以上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在以后5年内,需上交的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返还15-30%。

浙江省公路绿化设计规范

浙江省公路绿化设计规范

浙江省公路绿化设计规范浙江省公路绿化设计规范是指在浙江省范围内,对公路绿化项目进行设计和施工的相关规范。

公路绿化是指在公路两侧或中央带等空地上进行种植植被,以美化环境、净化空气、调节温湿度、保护生物多样性等目的的绿化工作。

首先,浙江省公路绿化设计规范要求根据地理、气候、土壤等特点,在公路两侧或中央带上选择合适的植物种类进行绿化。

根据地形地势和生态状况,选择相应的乔木、灌木、草本等植物,并根据其树高、栽植密度、栽植方式等进行设计。

其次,规范还要求在公路绿化设计中注重生态环境保护。

绿化工程中应该充分考虑水土流失、生态稳定性等因素,避免对当地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对于有特殊环境保护要求的地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划要求进行设计。

第三,浙江省公路绿化设计规范还要求公路绿化工程中应注重水资源的合理利用。

合理设置雨水收集系统,将降雨水通过收集和储存,在干旱季节或缺水情况下进行喷灌和浇灌,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对当地水资源的压力。

此外,规范还要求公路绿化工程中应注重生态修复和景观规划。

对于原有受损的生态环境,应进行合理的生态修复,恢复其自然生态功能。

同时,在设计中注重景观规划,使公路绿化项目不仅具备生态功能,还能够满足人们对美丽环境的需求,提升公路绿化的美观度和舒适度。

最后,浙江省公路绿化设计规范还要求公路绿化工程的施工过程应符合环境监测和质量控制要求,通过科学的施工方法和技术手段,确保公路绿化工程的实施达到设计要求,并保证其长期稳定性和可持续发展。

总结起来,浙江省公路绿化设计规范从植物选择、生态环境保护、水资源利用、生态修复和景观规划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旨在确保公路绿化项目在美化环境、净化空气、保护生态和提升公路绿化的功能、美观度和舒适度等方面取得良好效果,为浙江省的公路绿化工作提供了科学、规范的指导。

《浙江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暂行)》

《浙江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暂行)》

浙江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为加强我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提高养护管理水平,确保路况良好,为社会提供便捷、安全、畅通、舒适的运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高速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 省交通厅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养护的行业管理工作,省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公路局)具体负责全省高速公路养护工作的行业管理,主要职责如下: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高速公路养护管理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制定本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的相关政策与办法; 2 .对各高速公路经营业主制订的养护规划与计划、养护资金的落实情况、养护市场准入、招投标、养 护质量等进行监督管理;3. 组织对高速公路养护工作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4. 总结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在高速公路养护工程中的应用,总结管理经验。

第四条 市交通主管部门主管辖区内高速公路养护的行业管理工作,市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高速公路养护工作的行业管理,主要职责如下:1 .贯彻执行国家及省有关高速公路养护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与办法;2 .对辖区内高速公路年度养护计划执行情况、资金安排、招投标、养护质量等进行监督管理;3. 对辖区内高速公路养护工作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提岀意见并负责整改工作的监督;第五条 高速公路经营业主负责经营范围路段及其附属设施的养护(含绿化、水土保持)工作,保证其始终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为社会使用者提供优质服务,主要职责如下:1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高速公路养护标准、规范和要求进行养护,确保高速公路完好、畅通;2 .建立专门的养护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养护管理和技术人员,制定完善的养护管理制度;3. 制定养护规划及计划,安排足够的养护资金;4. 负责养护工程的招投标,选择具有资质的养护单位进行养护,及时支付养护款项;5. 按规定及时向行业管理部门上报各种统计资料;6. 协助和配合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管工作,为养护检查提供必要的资料和工具。

浙江省公路条例

浙江省公路条例

浙江省公路条例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包括高速公路)的公路路政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公路路政管理,是指为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依法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各级公安、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水利、工商、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公路沿线乡镇人民政府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公路路政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做好公路保护工作,逐步完善公路服务设施,提高公路服务和管理水平,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公路的建设和养护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和公路养护技术规范。

第五条公路路政管理经费列入公路养路费、客货运附加费收支预算。

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后,路政管理经费应当列入政府财政预算。

第二章管理职责及执法监督第六条公路管理机构依法行使下列公路路政管理职责:(一)许可挖掘、占用、利用公路的申请事项,制止和查处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的行为;(二)许可超限运输申请事项,制止和查处违法超限运输行为;(三)管理公路附属设施的设置和维护;(四)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五)管理公路施工秩序;(六)参与公路工程中涉及路政管理事项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七)实施公路路政巡查;(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

第八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路政管理举报制度,公开举报**、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信箱。

道路绿化安全管理制度

道路绿化安全管理制度

道路绿化安全管理制度一、总则道路绿化是城市环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可以美化城市环境,还能提高空气质量,改善人们的生活环境。

为了加强对道路绿化工作的管理,保障城市环境的卫生和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职责1.市政府负责对全市道路绿化的规划和管理工作,设立专门的机构负责具体执行;2.区县政府负责对本区县范围内的道路绿化工作进行管理,并配合市政府的工作;3.相关部门负责对道路绿化项目的审批、监督和检查工作;4.施工单位和维护单位负责对道路绿化工程的建设和维护工作。

三、规划设计1.道路绿化项目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环保要求,确保绿化植物的种植量和种类符合环境要求;2.道路绿化项目必须保证施工单位有相应的资质,并严格按照规划设计图纸进行施工;3.道路绿化项目施工单位必须对施工人员进行专业培训,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4.道路绿化项目必须按照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验收,确保质量合格。

四、施工管理1.道路绿化项目必须在施工前编制详细的施工方案,并报相关部门审批;2.施工单位负责确定施工现场的安全责任人,并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3.施工单位负责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确保他们了解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风险和应对措施;4.施工单位必须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器材,确保施工人员的安全;5.施工单位必须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检查和整改,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五、维护管理1.道路绿化项目竣工后,必须建立维护管理制度,确保植物的生长和发育;2.维护单位负责定期巡查道路绿化项目,及时发现并处理问题;3.维护单位负责对植物进行保养、修剪和病虫害防治,保证植物的健康生长;4.维护单位负责对植物进行定期更新,确保道路绿化的持续美化。

六、安全防范1.道路绿化项目必须符合相关安全规定,确保施工和维护过程的安全;2.施工和维护单位必须严格遵守相关安全规定,确保施工和维护过程中不发生安全事故;3.施工和维护单位必须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和器材,确保施工和维护人员的安全;4.施工和维护单位必须对施工和维护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5.施工和维护单位必须对施工和维护现场进行定期检查和整改,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浙江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暂行)》

《浙江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暂行)》

浙江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提高养护管理水平,确保路况良好,为社会提供便捷、安全、畅通、舒适的运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高速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省交通厅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养护的行业管理工作,省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公路局)具体负责全省高速公路养护工作的行业管理,主要职责如下: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高速公路养护管理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制定本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的相关政策与办法;2.对各高速公路经营业主制订的养护规划与计划、养护资金的落实情况、养护市场准入、招投标、养护质量等进行监督管理;3.组织对高速公路养护工作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4.总结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在高速公路养护工程中的应用,总结管理经验。

第四条市交通主管部门主管辖区内高速公路养护的行业管理工作,市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高速公路养护工作的行业管理,主要职责如下:1.贯彻执行国家及省有关高速公路养护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与办法;2.对辖区内高速公路年度养护计划执行情况、资金安排、招投标、养护质量等进行监督管理;3.对辖区内高速公路养护工作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并负责整改工作的监督;第五条高速公路经营业主负责经营范围路段及其附属设施的养护(含绿化、水土保持)工作,保证其始终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为社会使用者提供优质服务,主要职责如下:1.按照国家和省有关高速公路养护标准、规范和要求进行养护,确保高速公路完好、畅通;2.建立专门的养护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养护管理和技术人员,制定完善的养护管理制度;3.制定养护规划及计划,安排足够的养护资金;4.负责养护工程的招投标,选择具有资质的养护单位进行养护,及时支付养护款项;5.按规定及时向行业管理部门上报各种统计资料;6.协助和配合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管工作,为养护检查提供必要的资料和工具。

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年月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号发布,根据年月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号公布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林地管理办法〉等件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绿化是城市建设和国土绿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技水平和艺术水平。

第四条省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协调全省城乡绿化工作。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绿化工作由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主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建制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镇绿化工作。

第五条城市中的任何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其他绿化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损害、破坏城市绿地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七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节约土地为原则,合理安排城市绿化用地面积。

并根据当地的现状特点,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迹等自然、人文条件,合理配置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等,其绿化用地指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绿化规划指标。

第八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包括:绿地现状分析与评价;规划依据、指导思想和原则;规划期限和目标;确定绿地指标、各类绿地布局、城市绿线、生物(植物)多样性规划、近期建设项目及投资估算、实施措施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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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路绿化管理办法(1998)
浙江省公路绿化管理办法(试行)
信息发布时间:2019-12-14 信息来源:信息中心阅读人数:1263 责编:jpmadmin
(1998年2月9日省交通厅、省绿化委浙交〔1998〕48号、浙绿委〔1998〕
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绿化工作,促进公路绿化事业的发展,绿化、美化公路,改善生态
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公路绿化规划、计划、设计、建设、保护、管理,以及公路用房的绿化和公路苗圃的管理。

第三条公路绿化是公路建设和国土绿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要纳入公路建设、管理、养
护和国土绿化的发展计划中,加强公路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运用先进技术,提高公路绿
化的水平和科技含量。

第四条公路绿化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省绿化委员会的领导下,由省交通
厅主管,厅公路管理局具体负责全省公路绿化行业管理工作。

市(地)、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在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当地绿化委员会领导下,主
管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公路绿化工作;市(地)、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的公
路绿化工作。

第五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履行以下公路绿化工作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公路绿化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制定完善本辖区内公路绿化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
(三)编制公路绿化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组织公路绿化工作经验交流、对口检查、评比考核、表彰奖励。

第六条省、市(地)、县(市、区)三级公路管理机构应明确公路绿化管理部门,配备绿
化工程技术人员,具体负责公路绿化的管理及技术工作。

第七条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的干部、职工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
行公路绿化的义务。

第八条对在公路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
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给予表彰。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有关公路绿化法规,损害、破坏公路绿化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第九条公路绿化应纳入全社会的绿化之中。

在各级政府及其绿化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动员各方力量,支持公路绿化工作。

第二章公路绿化的规划、计划、设计和建设
第十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根据公路现状及发展规划,及时编制公路绿化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纳入公路建设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中。

公路绿
化规划应当包括:公路绿化现状分析、规划原则、规划期限和目标、确定绿化指标、各类
绿地(如绿化分隔带、路边花园、景点、隧道口绿化)布局、树种规划、实施措施及投资估
算等内容。

年度实施计划应当包括:实施项目、路线、绿化形式、责任单位、投资概算、
验收时间及单位等。

第十一条公路绿化规划应根据公路建设和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及公路沿线的现状
特点,按照远近结合、近细远粗、突出重点、兼顾一般、整体推进的原则编制,并纳入地
方的绿化规划。

第十二条公路绿化设计应符合《公路养护技术规范》要求,根据“因地制宜,因路制宜,适地适树”的原则,采用“乔、灌、花、草”有机结合的方式进行,注重现状和自然
情况的调查,进行路段绿化总体设计,使之具有目的性、整体性、稳定性和艺术性,充分
满足公路绿化功能要求。

第十三条新、改建的国、省道干线公路和主要的县道公路,在宜林路段两侧应各征用
不少于15米的土地用作绿化植树带,其它公路可根据具体情况参照执行。

第十四条新、改建公路的绿化应与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审查,同步审批,同步组织实施,同步进行交(竣)工验收,其经费列入工程总投资。

对无公路绿化设计和不组织同步实
施的新、改建公路工程,不得进行相应的初步设计审查和交(竣)工验收,对公路绿化验收
不合格的,不准交付使用。

由于季节关系,经项目设计审批单位的同意,绿化施工也可视
具体情况推迟半年到一年进行,由市(地)公路管理机构组织补充验收,报工程交(竣)工验
收组织单位备案。

新、改建公路绿化的施工可采取招标或议标方式进行,择优选择施工队伍,工程规模较小的可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实施。

原有公路的绿化更新改造可由管养单位
自行实施,规模较大的也可招标。

新、改建公路的管理用房,应将庭园绿化内容一并进行
设计,所需经费列入房建工程概(预)算,并与房建工程同步施工和验收。

公路用房的绿
化设计由市(地)公路管理机构审批。

第十五条公路绿化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绿化设计内容和绿化工程招标要求施工并自觉接
受当地公路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公路绿化验收内容含设计内容验收、种苗质量、种植穴规格、客土数量、种
植质量及绿化成活率。

不成活的绿化植株必须由施工单位补植。

第三章保护和管理
第十七条公路绿化管理实行依靠各级政府,专业与沿线单位、人民群众相结合的办法,共建“畅、洁、绿、美”文明路。

第十八条公路用地范围内的一切绿化资产由负责管护的公路管理机构主管。

经营性
收费路段的公路绿化在经营期间由经营单位负责,其经费由经营单位支出。

第十九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将公路绿化管理纳入公路全面养护工作,并列入公路养护检查。

第二十条公路绿化的管护费用单独列支,列入公路养护经费中,经费必须满足基本管
护需要。

第二十一条公路绿化当年成活率在平原区应达到90%以上,山区应达到85%以上,老
树保存率(现有株数占设计标准数的百分比)在平原区应达到85%以上,山区应达到80%以上。

第二十二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及时做好公路绿化植株的除草、修枝、修剪、灭芽、扶正、浇水、施肥、刷白等一系列培育工作,并本着“治早、治小、治了”的原则,及时做好病
虫害防治工作,保证植株正常生长。

整形修枝、修剪要根据不同树种、生长期特点,本着“造形优美、合理”的原则,采用不同的方法进行,不得侵占公路建筑限界,树冠不得妨
碍视距,危及交通安全。

第二十三条路政管理应把公路绿化的管理纳入路政管理和考核内容之中,及时做好破坏、损坏公路绿化的调查和赔偿、处罚工作。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公路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占用公路绿化用地。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公路绿化的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公路绿化属
防护林、风景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砍伐。

因国省道拓宽
等原因,确需采伐的须由县(市、区)级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市(地)级公路管理
机构复核,报厅公路管理局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县乡公路需采伐的,须由县(市、区)级
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发放采伐许可证,严禁无证采伐。

采伐公路绿
化树木有收入的,必须如数纳入公路绿化经费,不得移作它用。

第二十六条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建立公路绿化档案。

每年都要按档案要求进行实地调
查登记,数据要求真实、准确,报表及时上报当地交通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公路管理机构的管理、生产、生活场所的庭园绿化要因地制宜,全盘考虑,合理规划,精心设计,绿化覆盖率须达到36%以上。

第五章公路苗圃建设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公路苗圃是生产公路绿化苗木的基地,公路管理机构应抓好公路苗圃的建
设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市(地)公路管理机构要合理确定苗圃的布局,合理安排育苗计划和苗木的
调用。

苗圃的发展要适应公路绿化的发展需要,苗木的生产要达到基本自给。

第三十条苗圃要抓好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和健全各种管理制度和生产责任制,提高苗
圃产苗能力。

第三十一条苗圃的苗木品种应按公路绿化不断发展的要求,及时加以调整。

在生产公
路绿化用苗为主的基础上,适当发展一部分观赏花木、花草,以适应公路绿化和公路用房
花园化的要求。

同时苗圃的生产要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在满足公路绿化用苗的前提下,
多产苗木为社会绿化提供用苗,提高苗圃生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侵害,赔(补)偿损失。

赔(补)偿按《浙江省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赔(补)偿管理办法》有关标准执行,违反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

(一)盗伐、滥伐和损坏公路树木、花草的;
(二)擅自修剪、移植、砍伐公路树木、花草的;
(三)损坏公路绿化设施的;
(四)在公路边燃烧可燃物等造成树木花草死亡或生长不良的。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
浙江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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