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公司车险承保管理规定
车险承保管理规定
车型承保规定——关于条款使用的规定 车型承保规定——关于条款使用的规定 ——关于条款使用
1、当行驶证中注明使用性质为“货运”时,所有者为单 位名称(车辆挂户单位除外)的货车,可按非营业条款 承保,同时加注非营业条款特别约定(二吨以下货车)。 2、当行驶证中注明使用性质为“货运”时,所有者为个 人的货车,一律按照营业性条款承保。 3、教练车可按非营业汽车条款承保,但应附加教练车特 约条款。 4、邮政(包含邮政快递)的运货车可按非营业条款承保。
有关险种承保的规定——三责险的规定 有关险种承保的规定——三责险 ——三责险
1、达到国家汽车报废标准,且在延期使用并经车 辆管理门检验合格的车辆,只能承保《交通事故责 任强制保险》、20万元责任限额以下(含本数)的 商业三者险; 2、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的营业性货运车辆第三者 责任险保险金额不得超过50万,未在我公司投保交 强险的营业性货运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不得 超过30万。
车型承保规定——关于条款使用的规定 车型承保规定——关于条款使用的规定 ——关于条款使用
5、各种物流公司、搬家公司、旅游公司、储运公司、 除邮政以外的快递公司一律按照营运车辆承保; 6、在交强险中凡是由农机部门审验的农用型拖拉机 (包括大、中、小型拖拉机,收割机)一律使用农 用拖拉机费率承保;由农机部门核发的农用车,按 照对应的拖拉机种类,以运输型拖拉机计算保费; 由公安机关核发号牌的农用车,按照低速载货车承 保,参照运输型拖拉机14.7KW以上的费率执行。
第一部分 关于投保单的规范和要求
机动车辆保险理赔管理指引(全文)
机动车辆保险理赔管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规范财产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机动车辆保险(以下简称“车险”)经营行为,控制经营风险,提升行业理赔管理服务水平,促进行业诚信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机动车辆保险理赔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公司,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经营车险的财产保险公司,包括中资保险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外商独资保险公司以及外资保险公司在华设立的分公司。
第三条本《指引》中的车险理赔是指公司收到被保险人出险通知后,依据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对有关事故损失事实调查核实,核定保险责任并赔偿保险金的行为,是保险人履行保险合同义务的体现。
第四条车险理赔一般应包括报案受理、调度、查勘、立案、定损(估损)、人身伤亡跟踪(调查)、报核价、核损、医疗审核、资料收集、理算、核赔、结销案、赔款支付、追偿及损余物资处理、客户回访、投诉处理以及特殊案件处理等环节。
第五条公司应制定完整统一的车险理赔组织管理、赔案管理、数据管理、运行保障管理等制度,搭建与业务规模、风险控制、客户服务相适应的理赔管理、流程控制、运行管理及服务体系。
第六条公司车险理赔管理及服务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强化总公司集中统一的管理、控制和监督;(二)逐步实现全过程流程化、信息化、规范化、标准化、一致性的理赔管理服务模式;(三)建立健全符合合规管理及风险防范控制措施的理赔管理、风险控制、客户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四)确保各级理赔机构人员合理分工、职责明确、责任清晰、监督到位、考核落实;(五)理赔资源配置要兼顾成本控制、风险防范、服务质量和效率。
第七条本《指引》明确了公司在车险理赔管理中应达到的管理与服务的基本要求。
公司与客户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以《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条款为准。
第八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公司车险理赔实施监督检查,并可向社会公开《指引》的有关执行情况。
总公司车险承保管理规定
车险承保管理规定为规范车险业务承保管理,提高车险业务承保质量和风险管控水平,切实防范车险业务经营风险,促进车险业务持续、健康、有效益发展,提高车险业务盈利能力,特制定本承保规定。
本规定未明确说明的,以交强险、商业险保险条款、实务及保监会、行业协会和总公司相关文件为准。
第一部分投保受理规定一、向投保人介绍条款、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一)交强险和商业险的共同规定1、依照《保险法》及监管部门的有关要求,业务人员要严格按照双方选择确定的保险条款(包括主险和附加险)向投保人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障范围、赔偿处理、合同变更与终止等内容,特别要对责任免除、条款中容易发生歧义的内容及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等条文进行明确说明。
如需制定特别约定,对于特别约定的内容必须向投保人进行明确说明。
2、保险条款发生变更时,要向投保人解释清楚新旧条款的区别,主要说明增加了哪些保险保障、责任免除等。
3、业务人员不得为了争取业务有意对投保人进行误导,不得妨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4、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交强险合同时,业务人员不得强制投保人订立商业保险合同以及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5、提醒投保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投保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保险合同变更手续。
(二)交强险应重点告知的内容1、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
2、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公司按照《交强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实行交强险的费率浮动。
3、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人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审核医疗费用。
4、告知投保人不要重复投保交强险,即使投保多份也只能获得一份保险保障。
5、告知有挡风玻璃的车辆投保人应将保险标志贴在车内挡风玻璃右上角;告知无挡风玻璃的车辆驾驶人应将保险标志随车携带。
6、有条件地区,可告知投保人如何查询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
7、告知投保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规定在投保交强险同时缴纳车船税,法定免税或有完税、免税证明的除外。
车险承保管理制度
车险承保管理制度
以下是车险承保管理制度的一些内容:
一、车险承保管理流程
1. 报价:客户向保险公司提出投保要求,保险公司进行风险评估,并根据车辆信息和客户需求给出相应的报价。
2. 申请:客户确定投保意向后,填写相关表格并提交给保险公司,包括车辆信息、驾驶员信息、保险金额等。
3. 审核:保险公司对客户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确认是否符合投保条件,如果有疑问需要补充材料或派出专业人员实地勘察。
4. 承保:经过审核后,如果符合条件,保险公司将与客户签订保险合同,并向客户收取相应的保费。
二、车险承保安全措施
1. 风险分析:保险公司通过对车辆、驾驶员、行驶路线等方面的综合评估,准确把握风险,从而制定合理的保险方案。
2. 实地勘察:保险公司会派出专业人员对客户的车辆、驾驶员、行车路线等进行实地勘察,以确保承保的安全性。
3. 保险条款:车险承保合同中包含了详细的保险条款,客户在签订合同之前需要仔细阅读并确认。
4. 保险费用:客户在购买车险时需要缴纳相应的保险费用,这也是保险公司对风险进行评估后所确定的价格。
同时,保险公司还会根据客户的行为记录、事故记录等因素来确定保险费用。
以上是车险承保管理制度的一些内容,旨在确保车主和保险公司
双方的权益得到保障。
商业车险承保管理规定全文
商业车险承保管理规定全文商业车险是车主为了减少自己的在驾驶中的风险而自愿购买的保险。
可以出售商业车险的保险公司在具体办理保险的过程中也需要遵守我国保监会等部门的相关规定。
这使得我国的商业车险市场更为规范。
下面小编就为大家总结了《商业车险承保管理规定》全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商业车险是车主为了减少自己的在驾驶中的风险而自愿购买的保险。
可以出售商业车险的保险公司在具体办理保险的过程中也需要遵守我国保监会等部门的相关规定。
这使得我国的商业车险市场更为规范。
下面小编就为大家总结了《▲商业车险承保管理规定》全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09年9月25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1号发布根据2015年10月19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5年第3号《关于修改等八部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维护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公司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中国保监会的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以及各类专属机构。
专属机构的设立和管理,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本规定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分公司,是指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以分公司命名的分支机构。
本规定所称省级分公司,是指保险公司根据中国保监会的监管要求,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负责许可申请、报告提交等相关事宜的分公司。
公司车险业务管理制度范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车险业务管理,提高车险业务质量,确保车险业务稳健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车险业务人员,包括但不限于销售、理赔、客服等部门。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明确车险业务管理的各项要求,提高业务人员素质,确保车险业务合规、高效、优质。
第二章业务流程第四条销售环节1. 销售人员应熟悉车险产品、条款及保险责任,为客户提供专业的咨询和报价服务。
2. 销售人员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得误导客户购买保险。
3. 销售人员应及时向客户告知保险条款、保险费率、保险责任等重要信息。
第五条核保环节1. 核保人员应严格按照保险条款、费率及核保规定进行核保。
2. 核保人员应认真审核客户提供的资料,确保资料真实、完整。
3. 核保人员对不符合核保条件的客户,应拒绝承保。
第六条理赔环节1. 理赔人员应尽快核实事故情况,按照理赔流程进行理赔。
2. 理赔人员应主动与客户沟通,了解客户需求,提供优质理赔服务。
3. 理赔人员应确保理赔资料真实、完整,不得虚报、冒领理赔款。
第七条客服环节1. 客服人员应耐心解答客户咨询,提供专业的服务。
2. 客服人员应及时处理客户投诉,确保客户满意度。
3. 客服人员应做好客户关系维护工作,提高客户忠诚度。
第三章质量管理第八条公司应建立车险业务质量管理体系,确保车险业务质量。
第九条车险业务人员应严格遵守业务规范,提高业务水平。
第十条公司应定期对车险业务进行自查、抽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四章责任与考核第十一条车险业务人员应承担相应的业务责任,确保业务合规、高效。
第十二条公司对车险业务人员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与薪酬、晋升挂钩。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以下为补充条款,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第十五条公司应定期对车险业务管理制度进行修订,以适应市场变化。
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可参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其他规章制度执行。
承保规定
太原市分公司2011年车险承保管理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车险业务承保操作,加强风险管控,改善承保质量,提升业务品质和服务水平,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承保规定。
本规定主要分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为数据录入规范,主要介绍投保单要求的录入要求;第二部分为承保规定;第三部分为承保资料档案管理。
第一部分数据录入规范基础数据录入人员必须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规范性、一致性负责。
属于续保机动车必须在续保操作界面完成信息录入工作,以确保续保分析的准确性。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录入规范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录入时采用代码管理形式,操作员必须在客户代码管理屏库中选择客户代码,不得随意录入。
如代码库中无该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代码,可以按规定添加。
录入规定如下:(一)客户名称投保人、被保险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录入其全称(与公章名称一致);为“自然人”时,录入个人姓名(与有效身份证明一致)。
客户名称一律录入全称,必须完整、准确,不得使用简称,例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不得写做“人保”、“中国人保”、“PICC”等。
(二)客户别名根据实际情况录入。
(三)客户地址客户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录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自然人”时录入投保人常住地址,需要精确到门牌号码。
(四)自然人/法人客户为单位时选择“法人或其他组织”,客户为个人时选择“自然人”。
(五)打印附加除特殊情况外,一般情况不允许使用打印附加。
可使用打印附加的情况:1、若某单位的下属单位或部门本身无组织机构代码,如:**局**分局;或**局采购办公室等,可应用上级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并在“打印附加”中录入下级单位或部门,即在被保险人中以括号形式出现。
2、如出租车公司出租客运车辆投保人、被保险人、车主均录入为公司名称,客户要求将实际车主名字打印出来,可将实际车主名字录入“打印附加”。
论如何做好车险业务承保管理工作
论如何做好车险业务承保管理工作论如何做好车险业务承保管理工作论如何做好车险业务承保管理工作一、统一经营理念1、确立品质优先、效益导向的工作理念;,以发展为主题,以创新和服务为手段,全面提升安邦价值;2、以效益为中心,保持高品质业务的持续稳定增长,在积极拓展市场的同时,优化险种结构,提升队伍素质,将安邦打造成精致型企业;3、建立完整的承保组织架构,确立以两核为中心的营销体系,确立分层级的运营管理;4、配套的管理制度和流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建立有竞争力的激励考核机制二、明确组织架构体系,明确岗位职责1、垂直管理,由总公司车险核保部对全国各事业部、各级机构车险核保人员进行统一管理;2、实行分级授权,明确各级别岗位职责。
前端无风控人员,总部与机构信息十分不对称,对于前端市场风险的掌握不足,市场变化情况也不能及时应对。
根据机构规模配备核保人员,受总公司直接管理,核保负责人必须具备从业经验。
3、保费规模较大的三级机构配备风控人员,受总公司直接管理;4、明确二、三级机构车险风控人员岗位职责(1)、按照总公司要求,结合分公司的实际情况,负责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2)、负责所辖机构车险业务的初核、复核工作,对特殊风险、大风险业务要做到现场查勘,并提出承保意见。
确保承保单证的质量,确保承保要素的齐全,资料的真实可靠;(3)、负责所辖机构的业务经营分析,经营数据分析,负责所辖机构车险经营过程和结果的监督、考核;(4)、负责所辖机构的市场调研,为总公司决策提供依据;(5)、负责机构车险业务签报的审核及上报工作;(6)、负责全辖车险业务检查,包括对机构实地检查以及协会互查等;(7)、负责全辖车险业务培训,包括对核保系列、管理人员、出单系列、销售人员的培训;(8)、负责全辖车险业务销售推动工作;三、加强制度建设,建立统一的流程和标准的作业模式;1、、总、分公司应抓紧制定《20__版车险承保手册》2、制定、完善《车险承保各岗位操作规范及考核办法》3、完善《车险承保质量监察处罚制度》4、以车险费率、条款市场化为契机,对系统内的车险承保流程进行完善,并针对流程中存在的关键风险管控点设置专门的岗位,形成规范化、标准化的车险流程和作业模式;四、实施精细化、差异化的车险核保政策1、以发展为主题,以创新和服务为手段、效益为中心,按照件件有标准,事事有结果的原则,在积极拓展市场、建设机构的同时,优化险种结构;2、遵守“诚信守法、务实高效、专业服务、创新发展”工作原则;3、细分客户群,细分风险,根据赔付率、综合成本率等经营数据以三级机构为单位制定适合本地区的经营策略和核保政策;4、实施以核保为中心的风险管控,走专业化经营、精细化管理经营之路;5、根据市场变化及时调控,使核保政策具备管控性和可操作性;6、严格控制高风险、高赔付的业务,从承保源头抓起,从每一笔业务、每一件赔案、每一个环节抓起,从每一位承保人员抓起,全面提高车险业务经营管理水平,增强盈利能力,使车险真正成为增收保费和创造利润的骨干险种;7、在核保工作中充分发挥集体智慧并作出民主决策。
机动车辆保险理赔管理指引
机动车辆保险理赔管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规范财产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机动车辆保险(以下简称"车险")经营行为,控制经营风险,提升行业理赔管理服务水平,增进行业诚信建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机动车辆保险理赔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0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公司,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经营车险的财产保险公司,包括中资保险公司、中外合伙保险公司、外商独资保险公司和外资保险公司在华设立的分公司。
第三条本《指引》中的车险理赔是指公司收到被保险人出险通知后,依据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对有关事故损出事实调查核实,核定保险责任并补偿保险金的行为,是保险人履行保险合同义务的表现。
第四条车险理赔普通应包括报案受理、调度、查勘、立案、定损(估损)、人身伤亡跟踪(调查)、报核价、核损、医疗审核、资料搜集、理算、核赔、结销案、赔款支付、追偿及损余物资处置、客户回访、投诉处置和特殊案件处置等环节。
第五条公司应制定完整统一的车险理赔组织管理、赔案管理、数据管理、运行保障管理等制度,搭建与业务规模、风险控制、客户服务相适应的理赔管理、流程控制、运行管理地艮钠系。
第六条公司车险理赔管理及服务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强化总公司集中统一的管理、控制和监督;(二)慢慢实现全进程流程化、信息化、规范化、标准化、一致性的理赔管理三务模式;(三)成立健全符合合规管理及风险防范控制办法的理赔管理、风险控制、客户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四)确保各级理赔机构人员合理分工、职责明确、责任清晰、监督到位、考核落实;(五)理赔资源配置要兼顾本钱控制、风险防范、服务质量和效率。
第七条本《指引》明确了公司在车险理赔管理中应达到的管理与服务的大体要求。
公司与客户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以《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条款为准。
第八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公司车险理赔实施监督检查,并可向社会公开《指引》的有关执行情况。
商业车险承保管理规定全文
The sacred work is in everyone's daily affairs, and the ideal future lies in starting bit by bit.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商业车险承保管理规定全文第五条保险业务由依照《保险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或者变相经营保险业务。
第六条设立保险公司,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二)有利于保险业的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
商业车险是车主为了减少自己的在驾驶中的风险而自愿购买的保险。
可以出售商业车险的保险公司在具体办理保险的过程中也需要遵守我国保监会等部门的相关规定。
这使得我国的商业车险市场更为规范。
下面就为大家总结了《商业车险承保管理规定》全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年9月25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1号发布根据年10月19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5年第3号《关于修改<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等八部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维护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公司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中国保监会的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以及各类专属机构。
专属机构的设立和管理,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关于统一公司用车车险及定点维修的通知
关于统一公司用车定点维修及保险的通知各部门及分公司:为统一规范公司公务车辆管理,节约公务用车成本,经多方比较及询价,已确定合格供应商,要求公司所有公务车辆均到以下供应商维修保养车辆及保险。
一、车辆维修供应商1、供应商名称: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地址:878号联系人:先生;电话:;肖鹰女士,电话:;相关约定(详见附件1):2、供应商名称:汽车修理有限公司地址:路39号联系人:先生,联系电话:;钟先生,电话;相关约定(详见附件1):公司车辆必须统一在以上供应商处维修,否则,费用自理。
员工私家车辆自愿参加公司定点维修或保险的,可享受公司的统一的优惠价格和以签单方式结算相关费用。
个人车辆自愿在以上供应商处享受公司统一优惠价的,请填写附表2,维修时以签单方式,在结算周期内到公司结算清维修费用即可。
公务及私家车辆维修保养流程:①向公司综合办公室申报及填写维修保养审批单(联系电话:12345678)——②将车辆送往定点维修点凭卡维修保养——③签单确定维修保养项目及费用——④将维修保养结算单送交综合办公室统一保管——⑤在结算周期内到公司结算清所有维修保养费用。
二、车辆保险供应商供应商名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杭州市分公司联系人:女士,电话;叶海斌先生,电话:;沈菊芬女士,电话:公务及私家车辆,均可享受当地行业自律范围内最低优惠折扣。
需要保险的公务车辆或私家车辆可以通过综合办公室统一团购或自行与上述人保业务员联系,直接办理保险手续即可,售后服务及理赔详情见附件3。
附件1:汽车定点服务协议为保持甲方车辆处于良好车况,降低汽车服务费用,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现就甲方车辆定点维修服务事项达成以下协议:一、结算方式1.以签单方式结算费用,费用结算周期为 3 个月。
车辆维修费用在 800 -3000元以内,结算工时费时打 8.5 折;车辆维修费用在3000-5000元以内,结算工时费时打 7.5 折;车辆修费用在5000元以上,结算工时费时打 6.5 折。
车险业务承保政策
车险业务承保政策随着汽车保有量的日益增长,车险业务承保政策成为了保险行业中的一个重要课题。
车险承保政策的制定对于保险公司来说至关重要,既要考虑保险公司的商业利益,也要充分保障被保险人的权益。
本文将从投保范围、责任限额、理赔流程等方面探讨车险业务承保政策。
一、投保范围车险的投保范围直接关系到被保险人的利益。
通常情况下,车险的投保范围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全车盗抢险和不计免赔险等几个方面。
1. 车辆损失险车辆损失险是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一种保险。
它主要承保保险车辆在车辆本身遭受意外损失时,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修复费用。
投保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投保部分损失险或全车损失险。
2. 第三者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是一种强制性的保险,主要承保保险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对第三者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失时,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根据法律规定,车主必须购买第三者责任险并按照一定的责任限额进行投保。
3. 全车盗抢险全车盗抢险是一种对保险车辆全车范围内的盗抢风险进行保障的保险。
保险公司将在被保险车辆遭受盗抢事件时负责赔偿车辆的损失,提供一定程度的经济保障。
4. 不计免赔险不计免赔险是一种可选的保险附加险种,它为投保人在保险理赔时承担部分免赔额的费用,即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不计免赔险会扩大保险公司的赔付范围,提供更全面的保障。
二、责任限额责任限额是指在保险合同中规定的保险公司对于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时的最高赔偿限额。
责任限额的合理设定不仅可以保护保险公司的利益,还能保障被保险人的权益。
对于车险业务来说,责任限额一般是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来设定的。
在我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车辆责任险的最低责任限额是30万元。
对于不同车辆类型和使用情况,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市场需求和风险评估来设定不同的责任限额。
责任限额的设定要综合考虑保险公司的市场竞争力、风险承担能力以及被保险人的真实需求。
过高的责任限额不仅会增加保险公司的赔付压力,也会提高保费水平,进而加大被保险人的经济负担。
车险业务续保管理办法
车险业务续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车险续保业务操作,有效提升公司优质车险业务的续保率,减少公司系统内各业务单位间的业务交叉,确保公司业务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车险业务仅指机动车辆保险业务,不含摩托车、农用车(含拖拉机)业务。
续保业务指连续承保同一标的的业务。
续保交叉业务,仅限于续保过程中同一客户或同一保险标的在不同业务单位之间存在销售交叉冲突的业务。
第三条续保业务的统计规则续保率是指统计期间内已续保车辆台数与可续保车辆台数的比例。
其中,可续保车辆剔除注销、中途退保、短期险及亏损业务,亏损业务是指上一承保年度内出险次数>5 次或出险次数>3 次且满期赔付率》65%勺业务。
计算公式为:续保率(%)=已续保车辆台数宁可续保车辆台数X 100%第四条考核指标续保率考核指标为40%。
分公司需将续保率纳入分公司市场营销部负责人及续保业务专职管理员考核指标。
第二章管理原则第五条续保优先原则公司对各业务单位业务设立续保保护期,保护原业务单位续保业务,各业务单位应主动规避非本业务单位续保业务。
从保险起期起至保险止期到期日前 5 天(不含)为续保保护期,保单到期日前 5 天(含)为开放期。
第六条公平竞争原则对于续保保护期以外的业务及新保业务,各业务单位公平竞争。
第七条尊重客户意愿原则尊重客户的投保意愿。
各业务单位对客户的主动投保均有受理义务,涉及业务交叉时应据前述原则确定业务归属。
第三章管理分工及职责第八条总公司部门职责(一)市场营销部1、负责续保业务的整体规划,日常监控及沟通协调;2、负责制定公司续保业务管理办法;3、负责督促及指导分公司续保工作的推进;4、负责对公司续保业务的统计分析及目标客户的定位。
(二)承保管理部协助市场营销部确定车险亏损业务范围,并针对续保业务提出合理化建议。
(三)客户服务部分析、总结客服工作中反映出来的续保方面的相关问题,向市场营销部反馈并提供合理化建议;督促分公司客户服务部记录和分析理赔工作中所反映出来的续保方面的相关问题,定期向市场营销部反馈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车辆保险管理规定
车辆保险管理规定前言车辆保险是指用一定费用,保障车辆及其使用人员在机动车行驶和使用过程中所发生的意外损失的金融手段。
车辆保险管理规定的制定和执行,对于正确指导车辆保险的审查、承保、理赔等业务,推进车辆保险市场的顺利运行,保障社会交通安全起到了重要作用。
一、保险人范围车辆保险的保险人应为经中国银行保监会批准成立的具有相应资格条件和业务能力的车辆保险公司或外资保险公司。
二、车辆保险种类1. 强制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车主或管理人保障其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而产生的法定责任而必须购买并纳入机动车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保险。
2. 商业保险商业车险指除强制险之外的商业性车辆保险,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保险、车载意外险和附加险等。
三、车辆保险的承保原则1. 诚信原则车主或管理人应当详实地告知车辆的基本情况和自身的基本情况,对于询问或要求提供的其他情况,应当如实回答或提供。
2. 科学评估原则车辆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车辆保险标准,以科学、公正、合理的方式对车辆的价值、风险及其它有关因素进行评估,依此确定保险费率。
3. 人性化原则车辆保险公司应当在审批保险合同时,着眼于客户的实际需求,为其提供优质服务。
同时,在车主或管理人出险时,车辆保险公司应当尽快予以理赔。
四、车辆保险的理赔车辆保险理赔应当按照车险合同约定进行。
车辆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对车主或管理人提出的保险理赔申请进行受理,并在理赔范围内给予合理赔偿。
五、车辆保险的监管车辆保险监管应当以保证车辆保险市场公正、规范、有效为目的,实行分类监管、区域监管、综合监管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保监会应当加强市场监管和信息公开,定期公布车辆保险市场状况和发展趋势。
六、结语制定和完善车辆保险管理规定,有利于规范车辆保险市场,保证交通安全,保障车辆和其使用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车辆保险市场是一个不断创新、不断变化的市场,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监管,及时调整管理措施,引导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人保财险车险业务承保管理规定
人保财险车险业务承保管理规定(总41页)-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CAL-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请直接删除(1)人保财险云南省分公司车险业务承保管理规定2015年1月目录第一部分总则 (2)第二部分车辆使用性质及适用条款规定 (4)第三部分险种责任限额及其承保管控规定 (10)第四部分见费出单及应收保费管理规定 (15)第五部分异地车辆承保规定 (17)第六部分团险业务承保规范 (20)第七部分专管专营业务管理 (22)第八部分 2015年车险业务核保范围 (24)第九部分承保要素及实务规定 (25)第十部分黑/灰名单业务管控 (31)第十一部分附则 (33)第一部分总则一、指导思想车险业务发展要紧紧围绕“发展重要,盈利更重要”、“发展对标市场重要,盈利对标市场更重要”的核心导向不改变。
以“对标市场图发展、确保增量市场份额第一”为工作重点,持续深化省市联动,差异化承保授权管理方式。
省分公司将重点对高风险业务实施核保管控,非高风险业务由各州市分公司根据本公司近几年来的车险发展、盈利、综合成本率、赔付率R等维度的数据,结合本地区市场竞争状况,制定科学、合理的差异化承保及销售费用政策,提高对标市场的发展能力和盈利能力,提升盈利、标准业务的自动核保率,努力实现业务发展与市场同步,盈利能力优于行业的总体目标。
二、承保政策制定原则(一)依法合规经营严格执行中国保监会和云南省保监局相关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公司内控规范要求,促进车险依法合规经营。
(二)效益第一,统筹兼顾坚持效益第一不动摇,牢固树立有效益发展的经营理念,处理好发展能力与发展质量的协调关系,加快发展优质业务,不断优化业务结构,促进车险业务快速健康发展。
(三)分类指导,差异化授权省公司将对各州市分公司车险业务承保政策管控实行授权管理,持续推进车险业务的分类指导和差异化转授权工作,推动各州市分公司车险定价及风险选择能力,提高车险业务精细化管理水平。
商业车险承保管理规定
商业车险承保管理规定一、车损险承保规定(一)保险金额的确定:车损险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从下列三种方式中选择确定,保险人根据确定保险金额的不同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1、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臵价确定。
新车购臵价是指在保险合同签订地购臵与被保险机动车同类型新车(含车辆购臵税)的价格。
确定新车购臵价时,应严格遵循核心业务系统内的车价,合理确定新车购臵价及保险金额,对于非新车承保业务允许在不超过10%的范围内向下进行调整。
对于新车以及投保车型在“整车库”中无相关信息的业务,应根据投保人提供的购车发票(含车辆购臵税)确定投保车辆新车购臵价金额投保车辆保险价值原则上不能低于系统新车购臵价公布的同等型号的车辆价格,若与系统有出入,需上传购车发票。
新车购臵价(含车辆购臵税)的计算:1.6排量及以下车型:应纳车辆购臵税=发票价格/(1+0.17)*7.5%1.6以上排量车型:应纳车辆购臵税=发票价格/(1+0.17)*10%2、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
实际价值是指新车购臵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
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根据投保时的新车购臵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确定。
如按照实际价值投保,需在特别约定中注明按比例赔付约定,以免索赔时产生纠纷。
3、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臵价内协商确定。
投保时按照新车购臵价内协商价格确定保险金额的,属于不足额投保,需在特别约定中加以说明,并约定赔付比例。
(二)险别组合车损险是所有险别中出险频度、赔付率最高的险别,所有车辆一概不得单独承保车损险。
二、商业险承保费率规定1、商业险保险期限不足一年的客户,按照条款规定的短期费率(按天)计算保费,不得使用任何费率优惠因子。
2、对投保车辆所有权发生转移的,视同为新车承保。
3、脱保超过三个月的,视同为新车承保。
4、所有家庭自用车、非营业个人货车及营业车辆的新车业务不能低于0.95折承保,非新车业务严格按照“河南省信息共享平台”查询的结果进行费率浮动,具体浮动系数使用如下:三、鼓励承保业务(一)、党政机关、事业团体党政机关、事业团体类业务车辆管理严格,道德风险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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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承保管理规定为规范车险业务承保管理,提高车险业务承保质量和风险管控水平,切实防范车险业务经营风险,促进车险业务持续、健康、有效益发展,提高车险业务盈利能力,特制定本承保规定。
本规定未明确说明的,以交强险、商业险保险条款、实务及保监会、行业协会和总公司相关文件为准。
第一部分投保受理规定一、向投保人介绍条款、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一)交强险和商业险的共同规定1、依照《保险法》及监管部门的有关要求,业务人员要严格按照双方选择确定的保险条款(包括主险和附加险)向投保人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障范围、赔偿处理、合同变更与终止等内容,特别要对责任免除、条款中容易发生歧义的内容及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等条文进行明确说明。
如需制定特别约定,对于特别约定的内容必须向投保人进行明确说明。
2、保险条款发生变更时,要向投保人解释清楚新旧条款的区别,主要说明增加了哪些保险保障、责任免除等。
3、业务人员不得为了争取业务有意对投保人进行误导,不得妨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4、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交强险合同时,业务人员不得强制投保人订立商业保险合同以及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5、提醒投保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投保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保险合同变更手续。
(二)交强险应重点告知的内容1、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
2、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公司按照《交强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实行交强险的费率浮动。
3、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人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审核医疗费用。
4、告知投保人不要重复投保交强险,即使投保多份也只能获得一份保险保障。
5、告知有挡风玻璃的车辆投保人应将保险标志贴在车内挡风玻璃右上角;告知无挡风玻璃的车辆驾驶人应将保险标志随车携带。
6、有条件地区,可告知投保人如何查询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
7、告知投保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规定在投保交强险同时缴纳车船税,法定免税或有完税、免税证明的除外。
8、告知投保人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在签定保险合同时必须一次全额支付保险费,否则,不能够出具保险单及保险标识,保险人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9、告知投保人交强险与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在性质、保险责任、责任限额、赔偿处理、赔偿原则以及赔偿、承保顺序上等方面的区别与联系。
10、告知投保人,向保险人提出投保要求并如实告知重要事项后,因投保人不支付保险费造成保险人无法出具保险单的情况,不属于拒保行为。
11、告知投保人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交强险合同时,不得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之外,向保险公司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12、告知投保人若发生投保机动车改装、加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影响费率的事项变更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否则,保险人按照保单年度重新核定保险费。
13、告知投保人交强险应准时续保,否则,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扣留机动车,至投保人投保交强险后方予放车,并处罚投保人应缴纳保险费的2倍罚款,罚款交给救助基金管理,断保期间不受保险保障。
二、提醒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提供相关资料(一)交强险和商业险的共同规定1、为了确保投保单的内容真实、可靠,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提供以下资料:(1)新保业务需要提供的资料新保业务指首次在本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保险的业务。
即上年投保商业保险,今年投保交强险不属于新保业务;上年投保交强险,今年投保商业保险也不属于新保业务。
A、投保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需提供投保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投保人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投保经办人身份证明。
B、投保人为“自然人”的新保业务需要提供投保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
C、新车尚未取得行驶证的,提供新车购置发票或出厂合格证,待车辆获得牌照号码办理批改手续时,再提供行驶证复印件。
D、新车无行驶证和出厂合格证的,需提供机动车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发动机号、牌照号码(临时移动证编码或临时号牌)、使用性质。
E、无车险信息平台地区的转保业务须提供机动车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等影响费率水平的事项。
F、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2)续保业务需要提供的资料续保业务指上年在本公司投保交强险或商业保险的业务。
投保人仅需要提供投保机动车上年违法记录。
2、要求投保人准确提供联系电话、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等联系方式,以便于保险人提供保险服务。
(二)交强险规定1、已经建立车险信息平台的地区,投保人按当地保监局以及行业协会制定的单证简化方法提交相关单证。
2、尚未建立车险信息平台的地区,对于非新车新保强制保险的业务,需要提供上期交强险保险单原件或其他能证明上年已投保交强险的书面文件。
“非新车新保”指机动车已使用,对投保人是续保,对承保公司是新保的业务。
尚未建立车险信息平台的地区,投保人不能提供机动车上年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的,保险人不给予相应的费率优惠;建立交通事故责任交强险信息平台的地区,根据信息平台记录的信息相应浮动费率。
3、主动提示投保人:交强险合同解除时,应将保险单等相关单证交还保险人进行核销。
(三)商业险规定1、约定驾驶人员时,需要提供约定驾驶人员的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
2、被保险人与车主不一致时,应提供由车主出具的能够证明被保险人与投保机动车关系的证明或契约。
3、对于未上牌照的机动车,要求投保人提供购车发票或固定资产入帐凭证。
第二部分投保单填写与录入规定业务人员(含代理人员)应指导投保人真实、准确地填写投保单的各项信息,并由投保人在投保单上签字或签章,不得空缺或代签。
一、工作要求(一)为了确保投保单的内容真实、可靠,在填写投保单前,业务人员应查验投保人提供的资料。
(二)投保单填写方式1、投保人口述,由我公司业务人员或代理人员录入业务处理系统,打印后由投保人签字或签章;投保人提供的资料复印件附贴于投保单背面。
2、投保人利用我公司电子商务投保系统、触摸屏等工具自助录入,打印后由投保人签字。
3、投保人手工填写后签字和签章;投保人提供的资料复印件应附贴于投保单背面并加盖骑缝章,投保单所列项目,如果复印件上已载明无需再填写。
4、对于在原承保公司续保的业务,车辆信息以及投保人、被保险人信息均未发生变更的,投保单仅需填写上年保单号即可;信息发生变化的,仅需填写上年保单号和变更后的相关信息。
5、出具定额保险单和提车暂保单的,无需投保人填写“投保单”,但必须要求投保人在各联保险单上签字确认。
商业险定额保险单和提车暂保单不出具保险证。
交强险定额保单要同时出具保险标志。
(三)投保单的填写必须字迹清楚,如有更改,投保人应在更正处签字或签章。
(四)保险人在向投保人提供投保单时,必须同时提供与投保车辆相对应的保险条款。
(五)投保人为“自然人”,不是由投保人办理投保手续时,或投保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应由投保人出具“办理投保委托书”,载明“授权委托×××以本投保人名义办理××××××车辆的所有投保事宜”。
投保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在委托书上加盖单位公章;投保人为“自然人”时,由投保人签名并提供身份证明原件。
办理投保的经办人应同时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原件。
“办理投保委托书”、投保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为自然人时)及办理投保的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均要附贴在投保单背面。
投保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如能在投保单上加盖单位公章,可不要委托书。
二、投保单使用要求(一)分散业务:投保单一般为一车一单。
(二)多车业务:人工填写投保单可以使用附表形式(见《机动车辆保险投保单附表》),投保人情况、被保险人情况、投保机动车种类、投保机动车使用性质及投保主险条款名称等共性的内容在投保单主页上填写,个性的内容填写《机动车辆保险投保单附表》,但填写规范与一车一单相同。
如果上述共性的内容有一项有差别,均要另外启用一份投保单填写共性内容及其附表。
譬如,某企业投保20辆客车,投保人情况、被保险人情况、投保机动车种类、机动车使用性质均相同,但其中15辆车选择交强险、《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和《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投保,另外5辆车只选择交强险、《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投保,此时投保主险条款名称不同,要启用两份投保单,分别填写投保单主页和附表。
在业务处理系统录入投保信息时为一车一单。
三、投保单填写规定人工填写投保单时,投保单无阴影的内容由投保人填写,阴影部分的内容由业务人员填写。
(一)投保人情况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投保人可以与被保险人不同。
1、投保人名称/姓名:投保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填写其全称(与公章名称一致);投保人为“自然人”时,填写个人姓名(与投保人有效身份证明一致)。
投保人名称一律填写全称,必须完整、准确,不得使用简称,例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不得写做“人保”、“中国人保”、“PICC”等。
2、投保机动车数:填写该投保人本次投保的所有机动车的辆数。
3、联系人姓名:填写投保人或投保经办人的姓名。
4、固定电话:填写投保人或投保经办人的固定电话号码;投保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应填写其常用联系电话,严禁用代理人的电话代替。
5、移动电话:填写投保人或投保经办人的手机号码。
6、投保人住所:投保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填写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投保人为“自然人”时填写投保人常住地址,需要精确到门牌号码。
7、邮政编码:填写投保人住所的邮政编码。
(二)被保险人情况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被保险人可以为投保人。
1、“法人或其他组织”和“自然人”选项:只可选择一项,被保险人是单位时选择“法人或其他组织”,被保险人是个人时选择“自然人”。
选择“法人或其他组织”时,在其后的“名称”后,填写其全称(与公章名称一致);选择“自然人”时,在其后的“姓名”后,填写个人姓名(与被保险人有效身份证明一致)。
被保险人名称一律填写全称,必须完整、准确,不得使用简称。
2、“组织机构代码”和“身份证号码”:被保险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填写被保险人的组织机构代码。
被保险人为“自然人”时填写被保险人的《居民身份证》号码。
被保险人无《居民身份证》时,如:被保险人为军官、外国籍人员,应在投保单特别约定栏内注明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名称、证件号码及被保险人性别、年龄。
3、被保险人单位性质:被保险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投保人要选择填写被保险人的单位性质,只可选择其中一项。
4、联系人姓名:为便于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及时取得联系,被保险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填写被保险人指定的联系人姓名;被保险人为“自然人”时,填写被保险人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