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1第六章婚姻法
《婚姻法》精美课件
财产管理权
债务偿还责任
夫妻有平等的财产管理权,包括对共同财 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由夫妻共同偿 还。
夫妻间的家庭暴力与虐待
家庭暴力的定义:指行为人以殴打、 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 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 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虐待的含义:指经常以打骂、冻饿、 强迫过度劳动、有病不予治疗等手段 ,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 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行为。
离婚损害赔偿案例
通过案例分析,了解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和赔偿范围,以及赔 偿金额的计算和确定。
子女抚养权争议案例
通过案例分析,了解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和变更原则,以及抚养费、 探视权等问题的处理。
06 婚姻法的未来发展与展望
婚姻法的修订与完善
适应社会经济发展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婚姻法需 要不断修订和完善,以适应新的
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 外国法或中国法。
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认定
涉外婚姻家庭关系包括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其他亲属关系等 。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处理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01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维
持共同生活需要或出于共同生活目的所负的债务。
等。Βιβλιοθήκη 离婚的法定条件包括双方自愿离婚、感情确已破裂 、无法继续共同生活等。
离婚的法定程序
包括申请、调解、判决等程序,符 合条件的方可领取离婚证。
离婚后的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
财产分割的原则
探视权的行使
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分,但会考虑 双方贡献、婚姻期间消耗等因素。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享有探 视权,另一方应予以协助。
婚姻家庭法[2008第一学期]
一、遗产的概念和范围
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1、个人财产: (1)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应先将共同所有 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为被继 承人的个人财产(遗产) (2)符合《婚姻法》第18条所列情形之一 的,为个人财产。 (3)婚姻存续期间,夫妻约定分别所有的财 产,为个人财产
遗嘱继承时只有 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遗嘱来制定继承人 及其继承份额的一种继承方式。
在各种形式的遗嘱中法律 效力最高 遗 自书遗嘱 签名 注明年月日 嘱 形 代书遗嘱 须有两个以上无直接 式 厉害关系的人在场做 录音遗嘱 证,方为有效
公证遗嘱 口头遗嘱
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 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公证遗嘱 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 的遗嘱为准。
法定个人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伤害所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 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增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 补助费。
案例:甲与乙2001年10月1日结婚,半年后协议离 婚,但在财产分配上发生争议,请判断哪些财产属 于夫妻共同财产? A、甲婚前用复员费购买的婚后共同使用的家具一套。 B、乙婚前继承婚后共同使用和管理的三间房屋。 C、2001年甲的朋友赠与他的一部摄象机。 D、2002年春节期间甲投注足彩中奖20万元
三)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教育 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 务。 (四)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的探望权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 女的权利,另一方必须予以协助。
继承法
《继承法》是调整继承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
的总称。 我国处理财产继承的主要法律是1985年4月 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三次会议通过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婚姻法第六章
【重点内容与目标】 重点内容与目标】
正确理解与掌握夫妻之间人身关系与财 产关系两方面的内容;正确认识夫妻在 家庭中的地位。加强对夫妻关系的法律 调整,不仅有利于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 权益, 有利于建立民主和睦的家庭,亦 有利于促进社会的稳定与发展 。
第一节
婚姻效力概述
一、婚姻效力概念 是指婚姻成立后在法律上导致的一切后果。 是指婚姻成立后在法律上导致的一切后果。 婚姻效力有广义与狭义之区分。 婚姻效力有广义与狭义之区分。 二、夫妻法律地位的演进 (一)夫妻一体主义立法 (二)夫妻别体主义立法
案件讨论
某男与某女结婚。婚后女方不想生育,后妇 女方决定自行到医院人工流产。男方起诉法 院,请求实现生育权。讨论 讨论: 讨论 1、男方有否生育权,如何实现生育权? 2、女方是否有权自行接受人工流产手术? 3、如女方要求人工流产,男言可否主张损害 赔偿?
三、外国立法关于夫妻配偶身份权规定
(一)同居义务 (二)忠实义务 (三)日常家事代理权
【案件背景】 婚内强奸 案件背景】
某村农民甲经人介绍,与女青年乙结婚。婚 后六天,乙便以夫妻感情不和为由回娘家, 甲某多次劝乙某回家,均遭到拒绝。乙向法 院提出离婚,甲感到绝望。失去理智的甲某 与家人将乙某抢回家,将妻子关起来。期间, 甲某对乙某实施了强暴行为。
讨论与分析要点 我国夫妻人身关系立法不足。 对夫妻同居义务应否规定的反思。 夫妻之间可否构成强奸罪。
夫妻共同财产范围
根据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夫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但本法第十八 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008_年《婚姻法》课程教学大纲正式版
《婚姻法》课程教学大纲课程代号:?学时数:3 6 理论环节学时数:3 6实践环节学时数:0适用对象:本课程教学大纲适用于法律事务、法律文秘专业全日制专科生开课单位:法律系开始使用时间:2008年春学期一、本课程的性质、地位和任务课程性质《婚姻法》是法律系开设的专业必修课。
主要授课对象是法律专业学生和司法文秘专业的学生。
在对法律专业的学生的授课过程中就该课程所需掌握的广度和难度的要求要比司法文秘专业的学生严格。
课程地位婚姻法是大专级别院校法律系一门主要的专业课,也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课程的任务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主要法律,而家庭的和谐对社会的稳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通过学习该课程,可以使学生对法律知识和社会实践二者密切联系的关系更进一步了解。
二、本课程的教学要求(一)理论教学要求通过学习,学生应该掌握有关婚姻家庭法重要的理论知识和主要的专业内容。
比如了解婚姻家庭和社会之间的关系;我国婚姻家庭法发展的历史;新中国婚姻家庭法制建设;婚姻家庭法在我国法律体系的地位以及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婚姻成立的条件、程序;识别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及其导致的后果;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人身关系、财产关系的认定以及离婚时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和财产的分割问题的把握;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特殊的亲子关系的法律后果的认定;收养的程序及效力的产生;亲属之间相互继承的问题;婚姻终止的要件、程序等等。
(二)实践技能要求通过学习要求学生将来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律师事务所等工作岗位实习或工作时,对当事人要求解决婚姻家庭出现的问题能较好的运用所学知识进行专业的处理。
三、课时分配建议四、教学内容第一章婚姻法家庭概述教学目的和要求:本章的教学目的是使学生了解婚姻家庭制度的概念、特征、历史类型以及马克思主义关于婚姻家庭的主要观点,对婚姻法的发展有着整体的、概括的认识。
教学重点:婚姻家庭制度的概念、特征、历史类型、认识婚姻家庭制度的本质和发展规律教学难点:婚姻家庭制度的概念、特征课时安排:3个课时教学内容:第一节婚姻家庭与社会一、婚姻家庭概念、属性和功能(重点)(一)婚姻的概念及特点1.自然意义概念2.法律意义概念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的结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中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华类开放分:法律、婚姻、婚姻法、婚姻家庭法、中国法律目录•婚姻法的概念•婚姻法在不同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历•外国婚姻法的史与概况历发现•中国婚姻法的史与展状华•中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结•第二章婚•第三章家庭关系•第四章离婚责•第五章救助措施与法律任•第六章附则简•新中国婚姻法史•司法解释1•司法解释2•相关法规•第四章离婚责•第五章救助措施与法律任•第六章附则简•新中国婚姻法史•司法解释1•司法解释2•相关法规wofmarriage调规指“婚姻之法”/“婚姻法律”/整婚姻关系的法律范见〖参婚姻家庭法、民法典、民法〗2.marriagelaw单特指行的“婚姻法”婚姻法的概念婚姻法是整一定社会的婚姻关系的法律范的和,是一定社会的婚姻制度在法律上的集中调规总现别间权义务调表。
其内容主要包括关于婚姻的成立和解除,婚姻的效力,特是夫妻的利和等。
从整对质产财产象的性看,婚姻法既包括因婚姻而引起的人身关系,又包括由此而生的夫妻关系。
婚姻法的内容多数行性范,概念上有广和狭的区,广的婚姻法的整象除婚为强规义义别义调对还扩义1950年和1980年的《中人民共和国华姻外,包括家庭关系,其名称是在大意上使用的,如结规员间权义务规。
婚姻法》中既有婚、夫妻关系和离婚的定,又有关于父母子女和其他家族成利的定较亲较义宽实际义调对仅其内容属法窄,但狭的婚姻法,上是婚姻家庭法。
狭的婚姻法的整象限于严义尔维亚义规婚姻关系,其名称是在格意上使用的,如《南斯拉夫塞社会主共和国婚姻法》定:“婚姻和婚姻中的法律关系由本法定”,不涉及其他事。
规项婚姻法在不同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时处编婚姻法在各个代、各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于不同的地位,其制方法也不尽相同。
古代法律多采取法合体的形式,不中国、外国,都没有独立的婚姻法。
有关婚姻家庭的定诸论规,一般都包括够备伦规义调在内容的一法典内。
期中庞杂统长时,婚姻立法不完,因此,理范和宗教教在整婚姻关系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婚姻法第六章课件
抚养权的协商与判定
03
离婚时,夫妻双方应当协商确定子女的抚养权;协商不成的,
由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定。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工资、奖金、 生产经营收益等。
分割方式
夫妻共同财产可以通过协议或者诉讼 方式进行分割。
分割原则
调解
在诉讼离婚过程中,法院会对当事人进行调解,以尽可能 地解决双方的分歧,避免家庭矛盾激化。
离婚的法律后果
01
02
03
财产分割
离婚时需要对夫妻共同财 产进行分割,原则上是均 等分配,但会根据具体情 况进行适当调整。
抚养子女
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权和 探视权需要协商或由法院 判决。不直接抚养子女的 一方需要支付抚养费。
本法的生效时间
生效时间
本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实施时间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制 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过渡条款
对于本法生效前已经存在的婚姻关系,自本法生 效之日起按照本法的规定执行。
本法的修改
修改程序
本法的修改必须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并 公布实施。
修改内容
债务清偿
离婚时需要对夫妻共同债 务进行清偿,原则上是均 等负担,但会根据具体情 况进行适当调整。
02
第七章:离婚后家庭关系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离婚而消除
01
离婚后,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仍然存在,子女对父母双方都有赡
养义务。
探望权的行使
02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享有探望权,另一方应当协助。
婚姻法章程
婚姻法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保障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和睦与社会进步,特制定本法。
第二章婚姻自由第二条所有公民依法享有婚姻自由,禁止任何形式的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第三章一夫一妻第三条本法实行一夫一妻制度。
禁止重婚。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第四章男女平等第四条婚姻家庭关系中,男女双方依法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
第五章保护妇女第五条妇女在婚姻家庭关系中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结婚条件第六条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七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七章夫妻权利义务第九条夫妻双方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八章父母子女关系第十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第九章离婚条件第十一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十章离婚后子女抚养第十二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十一章离婚后财产分配第十三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2008 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新)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结婚第三章家庭关系第四章离婚第五章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
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二章结婚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九条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一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十二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
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婚姻法第六章
2、收养登记应提交的材料。收养关系当事 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 系的登记手续。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 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 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 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 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
(1)收养人应提交的材料。 ①收养申请书; ②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③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 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 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④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 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 证明。
2、收养行为违反自愿性原则。 收养行为违反自愿性原则指未经被收养 人的生父母双方同意送养的(一方下落不明 或查找不到的除外);未经夫妻双方同意收 养的;未经10周岁以上的被收养人同意的; 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子女未经死亡一 方父母同意的;孤儿的监护人送养未经孤儿 的其他有抚养义务人同意的。
3、不具备合法性。 例如,收养两名以上子女、借收养名 义买卖儿童、为再生育子女而送养子女的 行为等,都属于违法行为,不具备合法性。 其次,收养关系也因当事人未办理登 记手续缺乏形式要件而归于无效。另外, 收养关系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的, 也导致收养关系无效。
六、收养成立的效力 (一)收养的拟制效力 1、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收养人和被收养人 之间确立父母子女的关系,其权利义务关系适 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2、自收养成立后,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 之间产生拟制近亲属关系,其权利义务关系, 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二)收养的解消效力 1、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子女与生父 母之间在法律上不再享有父母子女的身份, 彼此间原有的权利义务关系随之消除。 2、养子女与生父母的其他近亲属之间的 法律身份和原有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因收养 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3、收养不能消除养子女和生父母间自然 血缘关系,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间禁止结婚的规定,对养子女及其他近亲 属仍然使用。
婚姻法全文 (2)
婚姻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家庭的稳定和和谐,保障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调整夫妻关系,坚持家庭主义与社会主义相适应的原则,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婚姻自由和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是不可侵犯的。
第三条婚姻应当建立在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基础上。
第四条夫妻双方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帮助,共同负担家庭责任,保持家庭的和睦、稳定。
第五条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合法收入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的行为。
第七条禁止重婚。
第八条禁止家庭暴力。
第二章结婚第九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十条禁止早婚。
第十一条禁止强行结婚。
第十二条禁止利用违法手段强迫别人结婚。
禁止试图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
第十四条婚姻应当民事登记。
第十五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结婚。
第十六条禁止因亲属关系重大婚礼或者彩礼。
第三章夫妻关系第十七条夫妻平等。
第十八条夫妻双方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男女夫妻在家庭生活中享有平等的权利。
夫妻双方对家庭财产有神圣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夫妻双方共同负担家庭生活费用。
第二十二条夫妻双方都有义务孝敬、扶助双方的父母。
第二十三条夫妻双方对抚养、教育子女有共同责任。
第四章家庭生活第二十四条夫妻双方在家庭生活中应当相互尊重、关心和照顾。
第二十五条禁止家庭暴力。
第二十六条夫妻双方有权选择性别和数量适当的子女。
夫妻双方享有育儿权利。
第五章家庭财产第二十八条夫妻的合法收入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第二十九条夫妻分家时,应当平等分享共同财产。
第三十条夫妻可以协议对于共同财产的使用、收益和处分。
第三十一条夫妻一方因故对家庭财产有特殊贡献的,应当给予补偿。
第三十二条夫妻债务一般由夫妻共同偿还。
第三十三条夫妻离婚后,公证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夫妻约定予以抵销。
第六章离婚第三十四条夫妻自愿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第三十五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应当依法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判决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课件.ppt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 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 第二十八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 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 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有赡养的义务。
• 第二十条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
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
• 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 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 第二十六条 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 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 第一章 • 第二章 • 第三章 • 第四章 • 第五章 • 第六章
总则 结婚 家庭关系 离婚 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附则
2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 第二条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 第三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 弃。 • 第四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 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法学概论第六章婚姻法
•《婚姻法》解释三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 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 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 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 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 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 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 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 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达到法定婚姻
符合一夫一妻制
真系血亲和三代 以内旁系血亲禁
止结婚 禁止患有医学上 认为不应当结婚 的疾病的人结婚
实质条件
必备条件 禁止条件
男女双方完 全自愿
达到法定婚 姻
符合一夫一 妻制
真系血亲和三代 以内旁系血亲禁 止结婚
禁止患有医学上 认为不应当结婚 的疾病的人结婚
可撤销婚姻 无效婚姻
•《婚姻法》解释一
第十条:婚姻法第十一条所称的“胁迫”,是 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 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 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 结婚的情况。
•如何撤销婚姻?
必须由撤销权人行使 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
申请 受胁迫的一方撤消婚姻的请
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一 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 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的, 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一 年内提出。
•求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婚姻法》解释一
第一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 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 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 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 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 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第六章 婚姻法
B.《今天》的稿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C.《明天》的稿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D.《昨天》、《今天》和《明天》的稿费都属 于夫妻共同财产
第四节 离婚和救助措施
一、应予离婚的情形:
(1)重婚同居;(包二奶) (2)暴力虐遗;(不要和陌生人说话) (3)赌毒不改: (4)分居两年;(性格差异); (5)其他情形——失踪 二、离婚损害赔偿 上述(1)、(2)两项可以要求请求损害赔偿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 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 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 甲乙是夫妻,甲在婚前发表小说《昨天》,婚 后获得稿费。乙在婚姻存续期间发表了小说 《今天》,离婚后第二天获得稿费。甲在婚姻 存续期间创作小说《明天》,离婚后发表并获 得稿费。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 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 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 各自所有: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 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第六章 婚姻法
第一节 婚姻法概述 一、婚姻法的概念和特点 二、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 结 婚 (1)双方完全自愿
一、结婚条件 必备 (2)达到法定婚龄 (3)一夫一妻
禁止 (1)近亲 (2)有病
二、登记:民政部门——身份证失效; 三、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第三节 家庭关系
一、夫妻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 人身关系:自由、计划生育 • 财产关系:《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
法学概论(第六章 婚姻法)
养、赡养义务
▫ (二)兄弟姐妹间的抚养义务
第四节 离婚
• 一、处理离婚问题的原则
• 二、离婚的程序
▫ (一)行政离婚程序
▫ (二)诉讼离婚程序
第四节 离婚
• 三、对离婚的限制规定
• 四、离婚的法律后果
▫ (一)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消失
▫ (二)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教育
▫ (三)离婚后的财产分割
第五节 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 (二)一夫一妻制原则
▫ (三)男女平等原则
▫ (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原则
▫ (五)计划生育原则
第二节 结婚
• 一、结婚条件
▫ (一)必备条件
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2.达到法定婚龄 3.符合一夫一妻制
第二件
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法学概论(第二版)
第六章 婚姻法
目 录
• 第一节 婚姻法概述
• 第二节 结婚
• 第三节 家庭关系
• 第四节 离婚
• 第五节 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第一节 婚姻法概述
• 一、婚姻法的概念和特点
▫ (一)婚姻法的概念
▫ (二)我国《婚姻法》的特点
第一节 婚姻法概述
• 二、《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 (一)婚姻自由原则
第三节 家庭关系
• 二、父母子女关系
▫ (一)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 (二)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 (三)父母与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 (四)非婚生子女、继父母与继子女的权利义务
▫ (五)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节 家庭关系
• 三、其他家庭成员的关系
▫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间的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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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
禁止一定范围的亲属结婚
(1)源于原始社会的婚姻禁忌
一是出于优生学上的原因;二是基于伦理学上的要求
(2)禁止结婚的亲属范围:
直系血亲;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
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直系姻亲间是人类婚姻的一个禁忌,我国《婚姻法》没有明文禁止,基于伦理的要求,也应予以限制为宜。
禁止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结婚出于两个考虑:
1、出于双方健康的考虑
2、出于后代健康的考虑
结婚的条件
自愿;法定婚龄;一夫一妻;禁止一定范围内的血亲结婚;
禁止得一定疾病的人结婚
结婚的程序
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是为法律所规定或认可的缔结婚姻的必经方式。
类型:登记制;仪式制;登记与仪式结合制
我国的结婚登记制度
结婚登记的机关: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只要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双方带着户口本和身份证,双方共同签署“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就可以立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顺利领到结婚证。
宣布婚姻无效的程序
请求权人: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宣告机关: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和法院
效力:自始无效
法律后果:无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财产关系:有合法约定的依约定、没有约定的归本人、一般共有
无效婚姻不因父母的违法行为而影响子女的合法权益。
可撤销婚姻
已成立的婚姻关系,因欠缺结婚的法定条件,经当事人申请可予以撤销的婚姻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请求权人:受胁迫的一方
宣告权人: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或法院
时效:自结婚登记之日或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
法律后果:自始无效
夫妻约定财产制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
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婚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上大学的费用父母有义务承担吗?
婚姻法第21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
最高法院《关于使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0条:“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非婚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都应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非婚生父母子女之间相互享有继承权;
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
养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一经确立,其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养母的姓,经过协商同意可以保留原姓
养子女和养父母的其他亲属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对子女和其他亲属之间权利义务的有关规定;
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暂停,在收养关系解除后生父母与生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恢复。
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对婚生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相互享有继承权。
案例1
李某3岁时,其生父因犯罪被判除有期徒刑,一直未对李某尽抚养义务,李某4岁时,其母与生父离婚并与继父结婚,继父抚养教育李某直至独立生活。
李某生父出狱后,无生活来源,继父常年病瘫在床,母亲从事家务劳动,三人均要求李某赡养。
问:李某对三位老人是否有赡养义务?
兄弟姐妹关系
兄、姐对弟、妹的扶养义务:
有负担能力成年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弟、妹对兄、姐的扶养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关系
祖父母(外)对孙子女(外)的抚养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孙子女(外)对祖父母(外)的赡养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继承权:祖父母外祖父母是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第二顺序继承人;
孙子女外孙子女可以代位继承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遗产
离婚的原则
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标准:夫妻感情破裂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离婚的程序
登记离婚(协议离婚、行政程序离婚):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
诉讼离婚(诉讼程序离婚):双方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非诉讼调解
登记离婚
条件:双方当事人必须完全自愿;双方对子女、财产问题达成一致协议。
方式:应由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机关在确认双方符合条件后收回结婚证,发给离婚证。
精神病人,是不能采用协议离婚方式的,只能通过诉讼离婚来处理
诉讼程序离婚。
调解离婚:人民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能够达成离婚协议,并对子女及财产问题达成协议后发给离婚调解书。
判决离婚:法院调解无效,并且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难以和好而又不能达成离婚协议,依法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非诉讼调解
非诉讼调解:非法院的单位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就离婚事宜进行的非诉讼调解。
非诉讼调解结果:和好;协议离婚;诉讼离婚
国家鼓励非诉讼离婚调解,但没有规定这是必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