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学精神病鉴定中的质证程序规范
法医学中的法医学鉴定程序
法医学中的法医学鉴定程序一、引言法医学是指应用医学科学原理和方法,对与法律事件有关的尸体、活体和物证等进行鉴定和鉴定结论的科学。
在法医学中,法医学鉴定程序是保证鉴定结果准确、可信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介绍法医学中的法医学鉴定程序。
二、法医学鉴定程序的基本流程法医学鉴定程序主要包括案件登记、材料准备、现场勘查、取证、实验室检验、鉴定结论和报告等环节。
1. 案件登记在进行法医学鉴定之前,需要对案件进行登记,包括案件的基本信息、鉴定请求、鉴定目的等。
这有助于确保工作的有序进行。
2. 材料准备在法医学鉴定中,需要准备相应的法医学鉴定材料,这包括案件相关材料、法医学鉴定请求书、照片、录像等。
合理准备材料是确保鉴定准确性的前提。
3. 现场勘查现场勘查是法医学鉴定的重要环节之一。
通过现场勘查,可以了解案件发生的具体情况,收集相关证据,为后续的实验室检验提供依据。
4. 取证取证是法医学鉴定过程中的重要环节,主要包括对尸体、活体、物证等进行取样、采集。
取证过程应严格遵循操作规范,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5. 实验室检验实验室检验是法医学鉴定的核心环节之一。
根据案件需要,进行对尸体的解剖、组织的检测、药物和毒物的检验等实验室操作,获取有效的鉴定结果。
6. 鉴定结论和报告根据实验室检验结果,法医学鉴定人员对案件进行鉴定,形成相应的鉴定结论。
鉴定结论需要准确、客观,并以书面形式呈报给委托方。
鉴定报告应包括案件基本信息、鉴定结论、分析依据等内容。
三、法医学鉴定程序的要求在进行法医学鉴定的过程中,要求鉴定人员遵循一定的原则和要求,以保证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1. 客观公正法医学鉴定要求鉴定人员客观公正,不受任何主观因素的干扰。
鉴定结论应基于科学事实和专业知识,而非主观臆断。
2. 专业能力鉴定人员应具备一定的法医学专业知识和实践技能,能够准确判断并鉴定案件相关情况。
不断提高专业能力和技术水平是鉴定人员的基本要求。
3. 严谨细致法医学鉴定要求鉴定人员严谨细致,对案件相关信息进行全面梳理和分析。
精神病鉴定方法及流程
精神病鉴定方法及流程精神病鉴定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不仅要准确判断患者的精神状态,还必须考虑到人权、公正、科学和法律等众多因素,因此其流程和方法都需要非常严谨和科学的设计。
一、精神病鉴定的流程:1、接到委托:一般情况下,精神病鉴定是由人民法院或公安机关委托专业的精神科医师或精神卫生专家进行的,因此委托单位出具委托书并向被鉴定人发出通知。
2、面谈被鉴定人:医师或专家通过面谈和观察,对被鉴定人的身体、精神和行为等方面进行全面了解、评估和把握。
3、对被鉴定人进行体格检查:医师或专家要对被鉴定人进行全面的体格检查,主要是为了排除有关疾病的可能性,如毒品成瘾、癫痫等疾病,以便更准确地判断被鉴定人的精神状况。
4、进行必要的检验:如对被鉴定人进行心理测验、脑电图检查、核磁共振等,以帮助医师或专家进行更加准确的鉴定。
5、提交鉴定报告:医师或专家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鉴定,将鉴定意见和结论以书面形式提交委托单位。
二、精神病鉴定的方法:1、面谈和观察:这是最基本的精神病鉴定方法,一般在病人的症状明显存在时,医生主要观察精神疾病患者的言语、情感、行动以及行为、思维等方面。
2、心理测验:心理测验是通过统计分析受测人在特定情况下的行为、情感及思维等心理现象,进而推断出其个性、智力结构、情感状态、社会适应状况、心理病变的类型与程度等。
3、脑电图检查:脑电图检查是一种非侵入性意义强的检查方式。
精神病患者大多患有脑功能障碍,脑电图可以检测脑电波的各种信息,帮助医生做出更加准确的诊断。
4、核磁共振检查(MRI):核磁共振成像主要是通过对头部进行高清图像的扫描,以更准确地诊断患者的精神疾病,特别是在诊断脑部病变等情况下具有较为明显的优势。
5、身体检查:精神疾病患者由于自我卫生管理能力下降,往往会存在常见的营养不良、贫血、感染等情况,因此在进行精神病鉴定时,医生也需对患者的身体情况进行必要的检查,以排除其他疾病的干扰。
三、注意事项:1、精神病鉴定需要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对于信息保密、权益保障和对被鉴定人的尊重都需要给予高度重视。
湖北省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程序规则
湖北省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程序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活动,保障鉴定质量,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湖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是指在法医精神病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中执业的精神病司法鉴定人(以下简称鉴定人),运用法医精神病学的理论和方法,对诉讼中涉及的精神疾病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第三条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程序是指鉴定人进行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活动中应当遵循的方式、方法、步骤以及相关的规则和标准。
第四条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进行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求真务实的科学原则,遵守精神病鉴定规范和鉴定标准。
第五条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
鉴定人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并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
第六条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科技)秘密,不得泄露个人隐私。
第七条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应当依照有关诉讼法律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规定实行回避。
第八条鉴定人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应当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
第九条鉴定机构应当收取司法鉴定费用,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国家或本省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依法进行的鉴定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
对鉴定机构、鉴定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对违反司法鉴定行业规范的行为,由湖北省司法鉴定人协会给予相应的行业处分。
第二章鉴定的委托和受理第十一条鉴定机构应当依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规定,统一受理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的委托。
第十二条涉及刑事案件的鉴定,鉴定机构应接受国家司法机关(法院、检察、侦查和刑罚执行机关,下同)的委托;涉及非刑事案件的鉴定,鉴定机构可接受行政机关、仲裁机构、企事业单位和律师事务所等的委托。
法医工作中的法医学鉴定流程与标准操作规范
法医工作中的法医学鉴定流程与标准操作规范法医学鉴定作为一门特殊的学科,是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获取有效证据的重要手段之一。
正确认识和准确操作法医学鉴定流程,遵循标准操作规范,对于准确、公正地确定案件事实和保障司法公正至关重要。
本文将对法医学鉴定流程及标准操作规范进行讨论。
一、法医学鉴定流程法医学鉴定流程是指在刑事案件办理中,法医鉴定人员按照一定程序及标准进行的技术鉴定工作。
一般可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案件接受与准备当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需要进行法医学鉴定时,需要将相关证据材料送交法医鉴定机构。
鉴定机构会对案件进行审查,并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如被鉴定人的身份信息、案发现场照片、检验物品等。
2.鉴定范围与目的确定法医鉴定机构根据案件需要,确定鉴定的范围和目的。
例如,在尸体检验中,确定鉴定范围为死亡的原因、时间和方式;在损伤鉴定中,确定鉴定范围为损伤的形成原因、性质和程度等。
3.现场勘查与采集物证法医鉴定人员在进行鉴定前,会进行现场勘查,了解案发现场的环境和情况。
同时,还会对可能涉及案件的物证进行采集、保护和封存,以确保物证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4.鉴定方法与实验操作在法医学鉴定中,鉴定人员会根据鉴定范围和目的,选择合适的鉴定方法和实验操作。
例如,通过病理切片观察、荧光显微镜检测等进行尸体解剖鉴定;通过DNA检测、酶免疫检测等进行血迹鉴定。
5.鉴定结论与意见书撰写完成实验操作后,鉴定人员会根据实验结果,形成鉴定结论及书面的意见书。
鉴定结论应准确、明确,符合科学和法律规定。
同时,对于可能存在的技术问题或意见分歧,需要明确表达。
二、标准操作规范为保证法医学鉴定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法医鉴定人员需遵守一系列的标准操作规范,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专业素质与道德标准法医鉴定人员应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并严守职业道德。
他们应保持中立、客观的立场,不受外界干扰和质疑,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规范及程序、流程
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规范及程序、流程第一篇: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规范及程序、流程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规范及程序、流程根据国家司法部《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等有关司法鉴定的法律、法规,特制定司法鉴定规范如下:1、由司法机关向司法鉴定所提出鉴定申请,填写司法鉴定登记表。
委托人应当出具鉴定委托书,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并提供委托鉴定事项所需的鉴定材料。
委托鉴定事项属于重新鉴定的,应当在委托书中注明。
1).被鉴定人的一般资料及其家庭背景资料;2).被鉴定人在涉案事件前后的精神表现和病历材料;3).被鉴定人在涉案事件前的工作、学习、社交、生活、个性特点等方面正常与否的材料;4).全部办案卷宗材料;5).申请重新鉴定的,还要提交原鉴定书;6).鉴定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2、委托人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对提供的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委托人补充齐全的,可以受理。
3、委托鉴定受理后,由本所指定司法鉴定人完成委托鉴定事项;或委托人申请(或要求)并经本所负责人同意的司法鉴定人完成委托鉴定事项。
4、委托人要求司法鉴定人出诊鉴定,须由当地司法机关出具相关证明,说明被鉴定人不能前来鉴定机构的原因(有严重的躯体疾病,行为紊乱,案情特殊等),司法鉴定机构可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决定。
5、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的鉴定事项,可以指定或者选择多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6、司法鉴定人应当具备司法部《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7、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8、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
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并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
法医精神病学鉴定
法医精神病学鉴定概述法医精神病学鉴定是一项应用心理学和精神病学的知识和技术,以法律为背景,对涉及法律问题的个体进行精神状态和病理性行为的评估和诊断。
法医精神病学鉴定在司法领域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帮助法庭和法官判断被告人的精神状态是否对其犯罪行为产生影响以及是否具备犯罪责任能力。
法医精神病学鉴定程序法医精神病学鉴定过程是一个系统化的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信息收集:鉴定人员首先收集相关的案件资料,包括案发经过、被告人的背景、犯罪行为的性质等。
此外,也会收集涉及精神健康的证据材料,如心理评估报告、精神科医生的诊断等。
2. 面谈和观察:鉴定人员会与被告人进行面谈,以探讨其个人和心理状况。
在面谈过程中,鉴定人员会观察被告人的言语、情绪、行为表现以及认知能力等方面的表现。
3. 心理评估:为了更全面地评估被告人的精神状态,鉴定人员可能会使用一些心理评估工具,如人格测验、智力测验等,以获取更多关于被告人的信息。
4. 鉴定报告:鉴定人员根据收集到的信息和评估结果,撰写一份详细的鉴定报告,其中包括对被告人精神状态和病理性行为的评估和诊断。
法医精神病学鉴定的评估项目法医精神病学鉴定的评估项目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精神病史:鉴定人员会对被告人的精神病史进行评估,包括是否曾经有精神疾病的诊断、是否接受过治疗等。
2. 精神状态评估:鉴定人员会评估被告人的当前精神状态,包括情绪、思维内容、言语表达、感知和注意力等。
3. 犯罪行为的评估:鉴定人员会评估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是否有明显的精神病理学因素影响,包括犯罪行为的动机、手段和后果等。
4. 犯罪责任能力评估:鉴定人员会评估被告人是否具备犯罪责任能力,即是否有能力意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的性质和后果,以及能否控制自己的行为。
法医精神病学鉴定的意义法医精神病学鉴定在司法系统中具有重要的意义,以下是一些主要作用:1. 辨别精神病患者:通过法医精神病学鉴定,可以帮助鉴定人员确认被告人是否患有精神疾病。
精神司法鉴定流程详细步骤
精神司法鉴定流程详细步骤宝子,今天来唠唠精神司法鉴定流程哈。
一、委托。
要是想做精神司法鉴定呢,得有个委托方。
这个委托方可以是司法机关,像法院、检察院之类的,也可能是一些行政机关,或者是案件里涉及到的当事人或者他们的家属。
反正得有人提出这个需求,就像是你想知道一个事儿,得先有个人去说“咱看看这个情况吧”。
二、受理。
鉴定机构接到这个委托之后呢,不是啥都不管就直接干的哦。
他们得看看这个委托是不是符合规定呀。
比如说,委托的事项是不是在他们的鉴定范围内,提供的材料是不是够。
要是材料不全,可能就会让补充材料。
就好比你去饭店点菜,人家得看看菜单上有没有你点的菜,材料就是这个菜单上的菜啦。
如果都合适呢,就会受理这个鉴定的事儿。
三、鉴定前准备。
受理之后呢,鉴定机构就开始准备啦。
他们会安排有资质的鉴定人来负责这个事儿。
这些鉴定人可都是经过专门训练,有相关知识和经验的哦。
然后他们会仔细研究委托方提供的材料,像病历啊,证人证言啊这些东西。
这就像是厨师做菜之前,得先看看食材的情况,心里有个底儿。
四、检查和评估。
接下来就是很重要的一步啦。
鉴定人要对被鉴定的对象进行检查和评估。
这个检查可不光是身体上的简单检查哦,还包括精神方面的各种测试。
可能会跟被鉴定人聊天,问一些问题,看看他们的思维逻辑、情绪状态、认知能力啥的。
有时候还会用一些专业的测试工具,像心理量表之类的。
这就像是医生给病人看病,不过这个病是关于精神方面的。
五、出具鉴定意见。
最后呢,鉴定人根据前面的检查和评估结果,就会出具鉴定意见啦。
这个意见可重要了呢,在司法案件里可能会起到关键的作用。
鉴定意见会写得很清楚,比如说被鉴定人是不是有精神疾病,这个疾病对他的行为能力或者刑事责任能力有没有影响之类的。
就像厨师做完菜,端出来告诉你这道菜是啥样的,有啥特点。
宝子,精神司法鉴定流程大概就是这样啦,是不是还挺有意思的呢 。
精神病司法鉴定项目
精神病司法鉴定项目精神病司法鉴定项目是一项重要的法医学工作,旨在对涉及精神病患者的司法案件进行专业评估和鉴定。
该项目的目的是确保法律公正,并保护患者和社会的利益。
精神病司法鉴定项目的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首先,鉴定人员需要收集相关的案件资料和证据,包括被鉴定人的病史、精神病诊断报告、目击证词等。
然后,鉴定人员会对被鉴定人进行面对面的访谈和观察,以了解其精神状态和行为特征。
鉴定人员还可能会进行心理测试和评估,以获取更全面的信息。
在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时,鉴定人员需要具备扎实的医学和心理学知识,并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
他们需要对各种精神疾病的症状和特征有深入的了解,并能够准确判断被鉴定人是否符合精神病诊断标准。
同时,鉴定人员还需要具备较强的职业道德和责任感,确保鉴定结果客观公正。
精神病司法鉴定的结果对司法决策具有重要的影响。
如果被鉴定人被认定为精神病患者,法庭可能会对其进行强制医疗或安置。
而如果被鉴定人被认定为无精神病,他们可能会面临刑事责任。
因此,精神病司法鉴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至关重要。
然而,精神病司法鉴定也存在一些挑战和争议。
例如,对于一些疑难案件,不同的鉴定人员可能会得出不同的结论,这可能导致司法决策的不确定性。
此外,一些人也担心,精神病司法鉴定可能受到一些主观因素的影响,从而导致不公正的判决。
精神病司法鉴定是一项专业而复杂的工作,对于保障司法公正和患者权益至关重要。
我们需要不断完善鉴定程序和标准,提高鉴定人员的专业水平和道德素质,以确保司法决策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同时,我们也应该关注精神病患者的康复和社会融入,为他们提供更好的治疗和支持。
精神病司法鉴定流程是怎样的
精神病司法鉴定流程是怎样的由案件的当事人、代理人、辩护诉讼代理人提出鉴定要求,向公检法办案机关提出申请,然后由办案机关决定同意,由办案机关委托司法精神病医学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办案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如果发现当事人精神异常,或者作案动机不明、作案手段奇特、行为具有不可理解性、难以预料性和突然性等表现,也可以直接委托鉴定。
我国当前在科教文卫等各个方面都有很大的发展,技术也在进步,其在法律方面也有很大的应用,尤其是在司法鉴定方面。
进行司法鉴定需要经过法律规定的流程,这样才能更公正,精神病鉴定也是一样的,那么▲精神病司法鉴定流程是怎样的呢?下文为大家进行介绍。
▲一、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或者说,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由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法定鉴定单位,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鉴别和判断的一种活动。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一)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二)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专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三)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
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以及被撤销鉴定人登记的人员,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业务范围;(二)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仪器、设备;(三)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四)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鉴定人。
▲二、精神病司法鉴定流程1、中心在一般受理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工作,并出具完整、规范的鉴定报告。
法医精神病学的司法鉴定程序
法医精神病学的司法鉴定程序司法鉴定程序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循的方式、方法、步骤以及相关的规则和标准。
法医精神病学鉴定作为一项司法鉴定活动,其程序合法是鉴定合法性最基本的要求。
为此,《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对司法鉴定工作的程序进行了一般性的原则规定。
这些原则无疑对法医精神病学鉴定都是适用的。
在实际工作中,鉴定人可能对鉴定工作的程序重视不够。
尽管鉴定结论正确,但鉴定工作不符合法定的程序而遭到有效投诉,可能导致鉴定结论无效,司法鉴定人可能还因此受到相应的惩罚。
一、司法鉴定的委托与受理法医精神病学鉴定的委托与受理,在程序上与其他类别的司法鉴定并无特殊。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委托人应当出具鉴定委托书,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并提供委托鉴定事项所需的鉴定材料。
委托人委托他人代理的,也应当要求出具委托书。
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委托鉴定的事项、鉴定事项的用途以及鉴定要求等内容。
委托鉴定事项属于重新鉴定的,应当在委托书中注明。
委托人应当向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委托人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按其意图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鉴定意见。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司法鉴定的委托。
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应当对委托的鉴定事项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提供的鉴定材料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委托,应当予以受理。
对提供的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
委托人补充齐全的,可以受理。
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鉴定委托,鉴定机构应当即时作出受理的决定;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通过信函提出鉴定委托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可以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受理的时间。
鉴定机构对于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不得受理;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理由,退还其提供的鉴定材料。
法医工作中的法医学鉴定流程与标准操作规范
法医工作中的法医学鉴定流程与标准操作规范一、引言在刑事司法领域中,法医学鉴定是一项重要的技术手段。
它通过对案件中的物证、尸体以及其他相关证据的收集、分析和鉴定,为司法机关提供科学的依据与支持。
本文将深入探讨法医工作中的法医学鉴定流程与标准操作规范,帮助读者对该领域有更全面的了解。
二、法医学鉴定流程法医学鉴定流程通常包括案件接收、现场勘查、尸体解剖、实验室检验、鉴定结论等环节。
1. 案件接收案件接收是法医学鉴定工作的起点。
一般由司法机关将案件交由法医鉴定机构处理。
鉴定人员需详细了解案件类型、鉴定要求、相关证据等信息,并与相关人员进行沟通和了解,确保案件接收顺利进行。
2. 现场勘查现场勘查是法医学鉴定的重要环节,对于准确获取案件信息和物证至关重要。
鉴定人员需要对现场进行细致的勘查,包括照相、测量、采集物证等工作,确保现场信息的完整性与可靠性。
3. 尸体解剖尸体解剖是法医学鉴定的核心环节之一。
鉴定人员需要对尸体进行解剖、检查和记录,以获取与案件相关的重要信息。
解剖应严格按照解剖操作规范进行,确保解剖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4. 实验室检验实验室检验是法医学鉴定的技术支撑环节。
鉴定人员根据案件需要,对物证进行各种技术检验,如病理学、毒理学、DNA检验等,以获取更加准确和科学的鉴定结果。
实验室检验应依据相关标准和程序进行,确保检验结果的可信度。
5. 鉴定结论鉴定结论是法医学鉴定的最终输出。
鉴定人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关检验结果,结合自身专业知识和经验,对案件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并提出鉴定结论。
鉴定结论应准确、客观、科学,确保对案件的准确评价与判定。
三、标准操作规范为确保法医学鉴定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一系列的标准操作规范被制定并严格执行。
1. 人员要求从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法医学专业知识和技能,持有相关资格证书,且定期接受培训和考核。
同时,人员应具备高度的职业操守和责任心,保持专业的工作态度。
2. 设备设施法医学鉴定过程中需要使用到各种专业设备和设施,如检验仪器、相机、显微镜等。
法医鉴定的程序与方法
法医鉴定的程序与方法法医学是一门综合法科、医学科和自然科学的交叉学科,主要从事法医鉴定工作。
在司法领域中,法医鉴定在破案、刑事诉讼以及民事纠纷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保证鉴定结果的科学公正和合法性,法医鉴定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与方法。
本文将就法医鉴定的程序与方法进行探讨。
一、法医鉴定的程序1.鉴定委托法医鉴定的第一步是鉴定委托,即各级司法机关、公安机关或当事人将需要鉴定的案件、物证或人员委托给法医机构进行鉴定。
鉴定委托书应明确鉴定的目的、范围和问题,并确保受鉴定人的合法权益。
2.鉴定准备法医鉴定前的准备工作包括建立鉴定项目、确定鉴定方法、准备必要的实验设备和材料等。
鉴定人员需要详细研究案件材料,了解案件背景和相关情况,以便进行准确鉴定。
3.鉴定实施鉴定实施是法医鉴定的核心环节。
鉴定人员根据鉴定委托书的要求,进行现场勘查、实验分析、数据测量等一系列科学实验和技术活动。
在实施过程中,鉴定人员需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鉴定规范,确保鉴定结果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4.鉴定结论鉴定结论是法医鉴定的最终结果,其准确性和权威性对案件的结果产生重大影响。
鉴定人员应基于实验数据和科学分析,给出客观、中立、科学的结论,并撰写鉴定书。
鉴定书应包含鉴定意见、鉴定依据、鉴定方法、实验过程及结果等内容。
5.鉴定报告与回避鉴定报告作为鉴定结果的书面表达,应当及时提交委托方,并保证内容完整、准确、明确。
在特殊情况下,鉴定人员要及时向委托方申请回避,并说明回避的理由,以保证鉴定结果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二、法医鉴定的方法1.尸体鉴定尸体鉴定是法医学中一项重要的内容,旨在确定死因、死亡时间、尸体身份等。
常用的方法包括外观检查、尸体切开鉴定、组织学检查等,其中组织学检查常通过病理学方法对尸体组织进行病理解剖和组织学检测。
2.痕迹鉴定痕迹鉴定是通过分析犯罪现场、物证及相关证据,判断犯罪事实的鉴定方法。
痕迹鉴定包括指纹鉴定、血液检验、痕迹检验等多种手段,通过科学实验和技术分析,确定痕迹的来源、特征和意义。
论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的质证
论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的质证作者:宋远升来源:《中国司法鉴定》 2016年第5期摘要:在形式上,质证是控辩双方对相关的证据进行针锋相对的质询、质疑、诘问或者对质的行为。
在实质意义上,质证的最主要含义是被告人法益保护及查明案件事实情况。
这对于精神病鉴定意见的质证也毫不例外。
然而,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的质证还有其特殊理据,其中包括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本身科学性存疑等。
在美国等现代法治国家,具有完善的精神病专家证人质证程序或者制度,而在我国涉及精神病人的刑事诉讼程序中,则存在程序或者制度方面的缺失,因此,需要考察美国精神病专家证人质证程序的得失,以作为我国建立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质证程序或者制度的借鉴。
关键词:精神疾病司法鉴定;鉴定意见质证程序;鉴定意见质证制度中图分类号:DF8;DF795.3 文献标志码:B doi: 10.3969/j.issn.1671-2072.2016.05.003文章编号:1671-2072-(2016)05-0016-08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的质证是控辩双方针对鉴定主体资格、依据原理、鉴定程序或者过程等内容进行解释、说明、质疑、诘问、说服等对质性的行为①。
虽然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是建基于一定的科学性及客观性基础之上的,本身具有科学证据之身份。
然而,这却又是一种科学性存疑的证据,因此,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更是没有不被质证的豁免权,相反却非常有接受控辩双方质证以确认其证据能力及证明力之必要。
在现代国家刑事审判程序中,对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进行公开质证已经成为共识。
虽然两大法系代表国家在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或者专家质证的方面存在着一些差异,但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质证具有功利主义价值(实体价值)及独立价值(程序价值)已经成为两大法系国家的不证自明之理。
1 质证的形式与实质根据美国密执安大学彼得·韦斯顿教授的观点,质证是一种权利,这种权利的具体实现形式主要包括四项要素:(1)将证人传唤到庭;(2)要求证人宣誓;(3)采用直接言词方式引导出证人的有罪证言;(4)使证人接受交叉询问[1]。
精神病医学鉴定流程及步骤
精神病医学鉴定流程及步骤一、啥时候需要做精神病医学鉴定呢?有时候啊,在法律案件里,比如一个人犯了事儿,但是他的律师或者家人怀疑他有精神病,这时候就可能需要做鉴定啦。
还有些时候呢,家人发现亲人行为特别奇怪,想确定是不是得了精神病,也会去做这个鉴定。
二、那开始鉴定之前要做啥呢?要先找个靠谱的鉴定机构哦。
这就像找个好大夫一样重要。
可以打听打听,哪个医院或者专门的鉴定中心口碑好。
一般来说呢,大的三甲医院的精神科或者专门的精神病专科医院比较靠谱。
然后呢,得准备一些材料,像病人的病历(如果有的话),还有他平时一些奇怪行为的记录之类的。
这就像是给医生破案的小线索呢。
三、鉴定的时候啦。
到了鉴定的地方,医生会先跟病人聊天。
这可不是普通的聊天哦,医生会从各个方面去问问题,看看病人的思维是不是正常。
比如说,问他今天是几月几号呀,家在哪里呀,还会问一些比较深层次的问题,像对一些事情的看法之类的。
医生还会观察病人的表情、动作啥的。
有时候病人可能不太配合,这时候医生也有办法,会慢慢引导他。
而且啊,可能不只是一个医生来做这个鉴定,可能是好几个专家一起呢,这样更准确。
四、身体检查也不能少。
除了聊天观察,还会给病人做身体检查。
因为有些身体上的疾病也可能导致精神上的异常呢。
会抽血化验呀,看看是不是有什么激素或者其他指标不正常。
还可能做脑电图之类的检查,看看大脑的活动是不是正常。
这就像是给病人的身体和大脑来个全面的大扫描。
五、之后的诊断啦。
医生们根据前面的聊天、观察还有身体检查的结果,就会在一起讨论啦。
这个讨论就像是一群侦探在分析案情一样。
然后呢,他们就会给出一个鉴定结果,这个结果会写得很清楚,到底是不是精神病,是哪种类型的精神病,病情的严重程度之类的。
这个结果可是很重要的哦,不管是对于法律案件,还是对于病人的治疗和家人的照顾,都有着关键的意义呢。
精神病医学鉴定就是这么个过程,虽然看起来有点复杂,但每一步都是很有必要的,都是为了能准确地判断病人的情况呀。
法医精神鉴定的流程与技巧
法医精神鉴定的流程与技巧法医精神鉴定是指法医学领域中对嫌疑人、被告人或相关当事人的精神状态进行鉴定的过程。
它在刑事案件调查、法庭审理和司法判决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介绍法医精神鉴定的流程与技巧,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该方面的知识。
一、法医精神鉴定的流程1. 了解案件信息与需求在进行法医精神鉴定之前,法医专家需要详细了解相关案件的信息与需求。
这包括案件的背景、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个人资料、案发过程、证据材料等。
只有准确掌握案件细节,才能进行有针对性的精神鉴定工作。
2. 定义鉴定目标与问题在明确案件信息后,法医专家需要定义精神鉴定的目标与问题。
这通常包括确认被鉴定人的精神状况、判断是否存在精神疾病、评估精神状况对其行为的影响、分析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等。
明确问题有助于提高鉴定的准确性和专业性。
3. 收集证据和信息在开始实际的鉴定工作前,法医专家需要收集大量的证据和信息。
这包括相关人员的书面陈述、医疗记录、心理测试结果、视频录像、调查报告等。
收集的证据和信息要全面、客观,确保鉴定结果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4. 会诊与检查为了获得更多的专业意见和确诊结果,法医精神鉴定中常常进行会诊与检查。
法医专家会与其他医生、心理学家、社工等专业人士进行讨论和交流,同时对被鉴定人进行身体检查、心理测试等。
会诊和检查的过程中,要注意保护被鉴定人的隐私和权益。
5. 报告撰写与提交在完成鉴定工作后,法医专家需要准备鉴定报告并进行审阅。
报告应包括案件信息、鉴定目标与问题、收集的证据和信息、会诊与检查结果、鉴定结论与意见等内容。
撰写报告时,要准确、明确、客观地表达观点和结论。
完成报告后,将其提交给相关机构或法庭。
二、法医精神鉴定的技巧1. 细致入微的观察在法医精神鉴定中,法医专家需要准确观察被鉴定人的言行举止、面部表情、语言表达等。
这些细微的细节往往能够反映出被鉴定人的精神状态或情绪变化。
观察时要注重客观性,不受个人主观情感的干扰。
精神病定残流程
1、申请人向法院提交精神伤残鉴定申请;
2、由法院指定精神病司法鉴定中心对申请人进行精神鉴定;
3、精神病司法鉴定中心在受理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工作,并出具完整、规范的鉴定报告。
4、在作出精神病司法鉴定结论后,参加鉴定的精神病司法鉴定人应当签署鉴定意见,如有不同意见时应记录在案。
5、精神病司法鉴定结论以《鉴定书证审查意见书》的形式作出;经鉴定人签字并加盖本中心公章后生效。
6、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并将《鉴定书证审查意见书》送达委托机关或鉴定申请单位。
法医鉴定中的精神病分析技术
法医鉴定中的精神病分析技术精神病分析技术是法医鉴定中的一项重要工具,它通过对嫌疑人的精神状况进行评估,为司法机关提供了依据。
本文将探讨精神病分析技术在法医鉴定中的应用,重点讨论其原理和程序。
一、精神病分析技术的原理精神病分析技术是一种基于心理学和精神医学理论的方法,旨在评估嫌疑人的精神状况。
其原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心理测量学原理:利用量表、问卷等工具,评估嫌疑人的个性特征、情绪状态、认知能力等情况。
通过量化的数据,从客观角度了解嫌疑人的心理状态,为鉴定提供依据。
2. 临床心理学原理:通过面对面的访谈和观察,深入了解嫌疑人的心理过程、社会适应能力等方面,并结合临床经验,判断是否存在精神疾病。
临床心理学原理在鉴定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3. 精神病学原理:基于精神病学的知识和理论,分析嫌疑人的病史、症状和体征。
通过对病情的评估,确定嫌疑人是否存在精神疾病,并评估其对行为的控制能力和刑事责任能力。
二、精神病分析技术的程序1. 收集信息:鉴定人员首先要收集嫌疑人的个人信息、病史、行为表现等方面的资料。
可以通过检查病历、诊断报告、亲属和认识嫌疑人的人的访谈等方式,获取所需信息。
2. 进行评估:评估过程包括访谈、心理测量以及必要时的身体检查。
评估人员会根据嫌疑人的表现,运用心理测量工具和临床技巧,评估其智力水平、人格特征、认知能力以及其他与精神病相关的因素。
3. 判断诊断:在评估的基础上,鉴定人员会结合临床经验和专业知识,判断嫌疑人是否存在精神疾病。
他们会对嫌疑人的症状进行综合分析,并与精神疾病的标准进行对比,以确定诊断结果。
4. 提供意见:在鉴定报告中,鉴定人员将详细陈述评估过程和结果,并提供专业意见。
他们会说明嫌疑人是否存在精神疾病,以及其对行为的控制能力和刑事责任能力。
这些意见可供法庭、律师和司法机关等参考,为案件的处理提供科学依据。
三、精神病分析技术的局限性精神病分析技术在法医鉴定中虽然具有重要意义,但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司法鉴定精神病程序是什么?
司法鉴定精神病程序是什么?我们国家对于司法鉴定方面是有程序的规定的,对于违法犯罪的行为一般情况首先都是要经过司法鉴定的,对于司法鉴定的程序我们国家规定的也很清楚。
司法鉴定对于违法犯罪最后的处罚标准是有很大影响的。
那么司法鉴定精神病程序都有什么?我们国家对于司法鉴定方面是有程序的规定的,对于违法犯罪的行为一般情况首先都是要经过司法鉴定的,对于司法鉴定的程序我们国家规定的也很清楚。
司法鉴定对于违法犯罪最后的处罚标准是有很大影响的。
那么司法鉴定精神病程序都有什么?▲一、精神病司法鉴定的程序1、中心在一般受理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工作,并出具完整、规范的鉴定报告。
2、中心在实施鉴定前,鉴定人应预先阅卷,了解案情,作必要的核实。
对疾病的诊断要明确,有科学依据,对各种法定能力的评定和因果关系的评定要准确。
3、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由办公室主任或中心指定的人员主持,参加司法鉴定的人员不少于三人(其中鉴定人不少于二人),4、在作出精神病司法鉴定结论后,参加鉴定的精神病司法鉴定人应当签署鉴定意见,如有不同意见时应记录在案。
5、精神病司法鉴定结论以《鉴定书证审查意见书》的形式作出;经鉴定人签字并加盖本中心公章后生效。
6、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并将《鉴定书证审查意见书》送达委托机关或鉴定申请单位。
7、对该鉴定有异议的,可以由当事人在被告知的时候直接提出重新鉴定的要求。
或者在开庭前要求重新鉴定。
但为了提高司法效率,最好提前提申请。
▲二、精神病司法鉴定的定义法医精神病鉴定是指对各种诉讼参与人的精神状态进行鉴定,并对精神病人提出处理意见。
▲三、精神病司法鉴定的对象对可能患有精神疾病的下列人员进行鉴定1、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被害人2、民事案件的当事人3、行政案件的原告人4、违反治安管理应当受拘留处罚的人员5、劳动改造的罪犯6、劳动教养人员7、收容审查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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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学精神病鉴定中的质证程序规范作者:李毅磊孙晓明来源:《中国检察官》2014年第03期一、精神病鉴定中的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质证的法理分析精神病患者(insanity)由于在实施社会危害行为时因精神疾病或精神缺陷,而导致其不具有与正常人那样对事物性质的辨认能力或对自己行为的控制能力,从而影响到对其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
在大陆法系国家一般将精神病归之为责任阻却事由,而英美法系国家则将精神病归为免责事由部分的合法辩护。
[1]世界上首例因精神病而免责的案例源于英国1843年麦纳顿谋杀案,基于此判例,成为了普通法系国家普遍遵循的鉴别精神病规则—麦纳顿规则(M’Naghten Rule)。
该规则判定刑法意义上的精神病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因精神疾病而缺乏理智(生理病理原因);二是行为时不知行为的性质或对错(心理学标准)。
各国司法实践在此基础上又衍生出确定精神病法学判断标准的不能控制规则、实际能力规则以及德赫姆规则,后者确立了非法行为是因精神疾病或精神缺陷的产物时,不负刑事责任的基本原则。
然而,精神病鉴定由于缺乏统一的鉴别标准以及对应的刑事责任划分,一直以来成为滥用精神病作为辩护事由逃避刑事责任的温床。
特别是美国1957年刺杀里根总统的辛克莱一案,辛克莱在刺杀里根总统后,其辩护人提出辛克莱患有严重的精神疾病,由于辛克莱在医院鉴定时心理变化迥异,医院在一周内出具了两份截然不同的鉴定意见,以至于辛克莱因精神病被判无罪,后世将该案的精神病鉴定称之为“周末突变”。
所以,1975年《德意志联邦刑法》又进一步确立了精神病鉴定的“限制责任制度”,规定“法院根据具体案情,虽然对被告人宣告有罪,但因精神病而显著减弱认识能力或者控制能力,则可减轻其刑罚。
”从而摈弃了传统精神病鉴定的“有—无”同刑事责任能力“无—有”的直接对应关系。
时至当今,虽然如何应用精神病鉴定仍然是困扰各国刑事司法的一个难题,但总体来说从严限制精神病辩护,是各国刑事司法的一个趋势。
诚然,精神病作为刑事责任能力阻却的一个标准无疑是现代刑法的普遍原则,但如何认定精神病以及刑事责任能力却没有一个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标准。
一方面是精神病鉴定本身是否完全科学的问题。
总所周知,人的精神世界和外在物质世界一样充满着现代医学无法解释的现象,确定医学上的精神病以及精神病的轻重程度本来就难以做到完全科学,况且在精神病鉴定领域又存在诸多的理论分歧和鉴定标准,鉴定的科学性无法保障;另一方面是医学标准和法学标准的统一问题,医学上一般认为精神病是人的中枢神经细胞异常放电和大脑功能失调,而犯罪心理学则认为罪犯在行为时心理往往是异于常人的,即人格异常,[2]如何在这两者寻求准确对应的范围和界限也是不现实的。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仅仅依靠精神病专家的鉴定,造成“鉴定统治审判”的怪相是背离司法原则的。
从刑法实践的角度出发,通过增设鉴定人出庭质证,以及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庭审,精神病有无、大小的鉴定意见必须通过控辩双方庭审质证,以期更好的让司法工作者直观判断行为人在行为时能否实施正常的社会行为,即认定其有无丧失辨认能力、控制能力是有积极意义的。
二、精神病鉴定中的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质证的可行性分析(一)精神病与责任能力判断的方法根据我国《刑法》第18条的规定不难看出,我国刑事立法对精神病的认定采用的是生理学和心理学混合的方法,在形式上采纳了麦纳顿规则,即要求行为人有精神障碍要素的同时还要求其丧失辨认控制能力,才能对行为人作出无刑事责任能力的判断。
该规定一方面限制那些具有精神疾病但未丧失辨认控制能力的人可以随意实施犯罪行为而不承担责任;另一方面也要求对仅因人格异常而冲动犯罪、激情犯罪等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二)精神病与责任能力判断的标准根据《刑法》第18条第1款、第2款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由此可见,我国刑事立法对精神病人的责任能力要进行医学和法学的综合评判,即首先是通过精神医学专家对行为人是否患有精神病以及精神病的轻重程度作出医学评判,其次是由司法工作者根据鉴定意见结合实际案情作出行为人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或无刑事责任能力人的司法判断。
但是司法界往往存在这样一种观点,认为精神病医学鉴定是“科学的法官”,因而将其视为“科学的判断”,即直接由精神病鉴定专家的鉴定结论得出行为人责任能力有无、大小的结论。
有鉴于此,通过规制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质证程序,将有助于刑事司法完善精神病鉴定与责任能力判断的科学性,推动医学和法学双重标准在精神病鉴定领域的应用。
(三)精神病鉴定的认定程序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实施之后,精神病鉴定的认定程序日趋完善,主要表现在:1.体现医学和法学判断的双重标准。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规定将证据形式中的鉴定结论改为鉴定意见,虽然只有两字之差,但更符合刑法关于精神病鉴定先由医学认定行为人是否为精神病、精神病的轻重程度,再由法学认定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能力的大小之一双重标准判断;2.增加精神病鉴定有异议时,强制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187条第3款:“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不难看出,鉴定人不仅仅是鉴定意见提出者,还有义务在刑事诉讼中充当着这个证据的解读者,当其不能完成答疑解惑的使命时,其鉴定意见当然应被排除;3、增加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制度。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192条第2款:“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该条规定中的有专门知识的人类似于英美法系国家司法鉴定中的“专家证人”,同样是熟悉某一学科、技术或专业问题,或在某一领域有过特殊专业技能的人,但不同的是又规定有有专门知识的人诉讼地位适用鉴定人的有关规定。
三、精神病鉴定中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质证制度的完善(一)申请环节精神病鉴定申请必须基于一定的“合理怀疑”。
精神病鉴定意见是否公正、是否具有倾向性等问题,控辩一方或者双方都会对其产生质疑,但如果一有质疑便启动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申请权,不仅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而且还会动摇司法审判的庄严性、严肃性,继而影响司法机关的公信力。
[3]所以,只有在控辩一方或者双方对鉴定意见的质疑是基于一定合理因素时,即所谓的“合理怀疑”,法院才能准许批准该申请。
当然,根据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精神以及我国刑事司法政策,法院也可以在控辩双方没有申请的情况下,基于对鉴定意见的“合理怀疑”,依职权启动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质证程序。
至于“合理怀疑”的范围,主要是送检材料中的完整性、鉴定程序的规范性、鉴定方法的科学性以及鉴定意见与案件中其他证据的相符性。
例如,重庆市某法院开庭审理刘某某故意杀人案。
庭审中,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刘某某进行精神疾病鉴定的申请。
休庭后,法院要求检察机关提供被告人的司法精神病鉴定意见,检察机关遂委托侦查机关将被告人交由重庆市某鉴定机构进行精神病鉴定。
该鉴定机构对被告人刘某某进行了第一次司法精神病医学鉴定,鉴定意见为:“躯体疾病所致精神障碍,无刑事责任能力”。
后经检察机关审查发现,侦查机关没有严格按照“精神病司法鉴定依据的送鉴材料必须真实、完整和合法”的规定和要求,所提供的送检材料中缺少被鉴定人家族成员既往精神病史、住院病历及其他旁证材料等足以影响鉴定结论客观、真实性的关键性鉴定材料,送检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其所得出的鉴定意见与案件中反映出的实际情况严重不符,与证明其杀人动机、行为举止、毁尸灭迹、逃避打击等证据存在重大矛盾。
检察机关遂再次委托另一鉴定机关对被告人进行重新鉴定,鉴定意见为:“肝豆状核变性,目前未发现有精神病性症状,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鉴于两份鉴定意见的结论截然相反,为了充分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准确查明事实真相,法院决定启动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质证程序。
经过第二次庭审质证,一审法院审理发现第一份鉴定意见确实存在送检材料中的不完备、鉴定程序的不规范以及鉴定意见与案件中其他证据有重大矛盾等问题,从而采信了第二份鉴定意见,认定被告人刘某某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二)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选任关于鉴定人的选任,一般由鉴定意见的实际作出的有专业资质的人担任,当鉴定人有多人时,选任主要鉴定人即可;关于有专门知识的人的选任,笔者认为,基于有专门知识的人特殊的诉讼地位,应当赋予其能在庭审中向鉴定人发问的权利,但是其意见却不能作为证据被法庭单独采信,只能作为合议庭对专业领域的辅助人员,以帮助法庭根据精神病鉴定意见作出行为人刑事责任能力有无、大小的法学判断。
因此,根据新刑诉法的立法精神,从重视精神病鉴定意见的角度出发应当将有专门知识的人赋予与鉴定人同样的诉讼地位,而不是照搬英美法系国家中将其作为起到重要证明作用的“专家证人”制度。
[4]因为,有专门知识的人与司法鉴定人一样不但要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同时也要具备良好的道德修养和基本的法律素养。
精神病鉴定作为一项可能左右刑事诉讼结果的重要证据,一旦保证不了其提出者的个人素质,那么,在诉讼中所产生的负面影响是不可想象的。
所以,选任有专门知识的人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是要遵照刑事回避制度,即有专门知识的人不能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且其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不能有利害关系;二是还应要求有专门知识的人具有较深的专业背景,即有专门知识的人应当是具有精神病鉴定资质的人或者在精神病学领域中有突出研究的人;三是有专门知识的人的人数不宜过多,应当限定在1至2名,且应当在由法院组织召开的刑事审判庭前会议上,经过控辩双方以及当事人的合意而确定人选。
(三)庭审质证程序规范首先,确定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方式。
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应当在法庭调查的质证环节进行,具体是在控辩双方举示相应的鉴定意见时,由作出鉴定意见的鉴定人出席法庭,并在法庭签订保证如实作证责任书后,对其所出具的鉴定意见的科学依据、鉴定方法、推理过程及相关理由进行陈述和说明。
如果存在多份鉴定意见时,按举示证据的先后顺序由各鉴定人依次作出医学上精神病认定的陈述和说明,各鉴定人除自行陈述外不能参加其他法庭审理,也不能旁听案件审理的其他内容。
对于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应当在各鉴定人发表完陈述和说明后,针对每份鉴定意见提出自己的意见,有专门知识的人除鉴定人陈述及其自行陈述外不能参加其他法庭审理,和鉴定人一样也不能旁听案件审理的其他内容;其次,确定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质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