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抑郁症司法鉴定内容
抑郁症司法鉴定主要涉及以下内容:
1. 精神状态鉴定:根据被鉴定人的表现,判断其是否存在抑郁症症状,如情绪低落、兴趣丧失、自责自罪、自杀等。
2. 严重程度评估:评估被鉴定人抑郁症症状的严重程度,包括社会功能、日常生活能力、认知能力等。
3. 病程评估:了解被鉴定人抑郁症的病程,包括发病时间、治疗情况、康复情况等。
4. 因果关系鉴定:判断被鉴定人是否存在因某种原因导致抑郁症发病的可能性,如外界刺激、心理压力等。
5. 责任能力鉴定:判断被鉴定人是否存在因为抑郁症导致行为能力受到影响的可能性,如自控能力、辨认能力等。
6. 医疗意见:根据被鉴定人的具体情况,提出治疗建议、康复方案、预防措施等。
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抑郁症司法鉴定时,需要充分了解被鉴定人的病情、表现、治疗情况等,采取多种评估手段,综合分析判断,并给出客观、准确的鉴定意见。
法医精神病学鉴定ppt课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18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 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 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 轻处罚。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 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 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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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 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 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 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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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能力:行为人对自我选择或者不选择 实施为刑法所禁止、所制裁的某行为的能 力。
辨认能力是控制能力存在的基础。当辨认 能力丧失时,控制能力也丧失;但在某些 精神障碍影响下,虽有不同程度的辨认能 力,也可能丧失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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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能力分级、评定原则 医学标准与法学标准相结合,医学标准是 基础,法学标准是准则,缺一不可。 无刑事责任能力 严重精神障碍的精神病人 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 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精神病人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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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8周岁以上的成年公民;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 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者。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 为的精神病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 包括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 为的精神病人; 民事活动必须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
法医精神病学的鉴定检查方法
法医精神病学的鉴定检查方法鉴定检查方法由于法医精神病学鉴定仍然依赖于精神症状的现象学观察与诊断,故科学的鉴定工作方法显得更加重要。
遵循科学的鉴定工作方法是保证法医精神病学的鉴定结论正确、经得起法庭质证与时间考验的保障。
当前,由于司法精神病学理论的发展和鉴定实践经验的积累,已经形成一套完整的、行之有效的鉴定工作方法,包括阅卷审查、调查取证、精神检查、心理测验、躯体检查、大脑影像学与生物电检查方法等。
通过以上完整的鉴定工作方法,可以收集反映被鉴定人精神状态的横断的与纵向的、主观体验的与客观行为的相关信息,为准确评定被鉴定人的精神状态及涉及法律的医学问题提供科学依据。
一、阅卷审查通常,在鉴定事项受理完成后鉴定人即可接触到案卷。
依据案件复杂程度的不同,案卷的页数多少也不同。
有的疑难案件案卷多达数册或更多。
一般刑事诉讼案件的案卷主要项目可分为:委托书与协议书、批捕材料、案情简介、审讯/询问笔录、证词、音频视频材料、医疗档案材料(病历、病情简介、住院记录、医嘱记录、手术麻醉记录、护理记录、病程记录、检验报告、会诊记录、出院小结等)、其他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鉴定意见书、检验/测报告、咨询意见等)等。
如为精神伤残民事诉讼案件,涉案案卷应包括委托单位(人)提供的交通事故责任书、工伤事故证明材料等。
(一)文证审查司法鉴定人首先应对案卷中涉及法医学内容的鉴定资料进行技术性审查,依据委托单位(人)提供的鉴定资料,运用法医学专门知识对鉴定中的技术性证据材料的客观性、规范性、合法性、科学性及可靠性进行鉴别、分析,并在司法鉴定文书中予以分析说明。
分析的要点包括:鉴定资料的合法性、客观性,是否经过质证或者诉讼双方确认,提供者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和专业水平,鉴定资料的完整性程度;鉴定资料的关联性,是否与委托事项存在必然或者偶然联系,鉴定资料之间的关联程度;鉴定资料是否合乎逻辑和规律,其形成过程是否科学和合乎程序。
(二)了解争议的要点与难点通过阅卷,可以对被鉴定人的精神状态的总体印象进行初步的诊断,可以明确鉴定中的关键问题,即疑点、难点所在,为下一步的调查及精神检查指明方向。
法医精神病学鉴定
法医精神病学鉴定法医精神病学鉴定精神疾病的司法鉴定一、基本概念法医精神病学:应用现代精神医学的知识来解决与法律有关的精神问题的学科。
精神疾病的司法鉴定:应用现代精神医学的知识,遵从法定程序,对涉及法律问题的当事人的精神状态和法定能力进行评定。
目的:依法正确处理案件,保护精神疾病患者的合法权益。
刑法相关规定第十八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民法通则第13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他的法定代理人由代理,或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
二、法定程序刑诉法及司法精神病鉴定暂行规定鉴定机构鉴定人、被鉴定人鉴定程序、鉴定内容实施过程鉴定书鉴定机构刑诉法第120条规定第三条为开展精神疾病的司法鉴定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地级市,应当成立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负责审查、批准鉴定人,组织技术鉴定组,协调、开展鉴定工作。
第四条鉴定委员会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司法、卫生机关的有关负责干部和专家若干人组成,人选由上述机关协商确定。
鉴定人经政府管理部门考核,取得鉴定人资格和执业证书的以下人员:具有五年以上精神科临床经验并具有司法精神病学知识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
具有司法精神病学知识、经验和工作能力的主检法医师以上人员。
鉴定人权利第十四条(一)被鉴定人案件材料不充分时,可以要求委托鉴定机关提供所需要的案件材料。
(二)鉴定人有权通过委托鉴定机关,向被鉴定人的工作单位和亲属以及有关证人了解情况。
(三)鉴定人根据需要有权要求委托鉴定机关将被鉴定人移送至收治精神病人的医院住院检查和鉴定。
(四)鉴定机构可以向委托鉴定机关了解鉴定后的处理情况。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内容有哪些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内容有哪些精神病⼈通常是不能辨认⾃⼰⾏为的,所以我国法律规定精神病⼈⼀般是不需要承担民事或者刑事责任的,但精神病⼈需要由监护⼈进⾏监护,精神病⼈犯罪时就要进⾏司法鉴定,那么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内容有哪些?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内容有哪些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是采⽤精神病学原理和⽅法,按照法定程序,对涉案当事⼈在案发当时的精神状态进⾏评定,并提出当时是否患有精神疾病的意见;如果患有精神疾病,还需确定在发⽣危害⾏为时,是否具有辨认能⼒和控制能⼒,并提出是否具有承担刑事责任的资格,即刑事责任能⼒的意见;其⽬的是提供专家证⾔为法庭审判服务。
⾃1980年我国《刑法》颁布以来30年间,全国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机构所鉴定的案例不下百万,其中95%以上案例的鉴定结论为司法部门所接受,对我国司法部门公正执法作出了重要贡献。
近些年来,据媒体报道,有极少数主审法官拒绝接受刑事被告亲属和其律师要求对被告进⾏司法鉴定的申请;尽管申请⼈提供了被告有精神异常的迹象,甚⾄庭审时被告表现出明显精神异常。
就全国范围⽽⾔,这⼀现象虽属个别地区个别案例,但涉及正确认识和正确对待刑事案件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的问题,值得关注。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虽然将司法鉴定的启动权赋予法官,但接受刑事被告的亲属及其辩护律师的合理申请,委派或指定具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为被告进⾏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是实施司法公平正义的需要。
在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法律赋予被告⽅以充分辩护权。
被告⽅申请司法鉴定,要求专家为被告在案发当时的精神状态提供证⾔;这是⼀种提供科学证据的⽅式。
拒绝司法鉴定的申请,便是拒绝专家提供证据,这对被告来说是不公平、不公正的。
⼆、主审法官拒绝为被告进⾏精神疾病司鉴定的理由1、认为被告⽅提出申请鉴定的理由不充分。
2、法官们认为在他们与被告接触过程中,被告⾔谈举⽌正常,没有发现精神不正常⽽拒绝司法鉴定。
须知,精神疾病司法鉴定需要解决的问题是案发当时被告的精神状态,以及对其危害⾏为的辨认能和控制能⼒,⽽不只是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的精神状态。
医学精神病鉴定书
医学精神病鉴定书《精神疾病鉴定书》鉴定编号:XXX一、基本情况1. 鉴定对象:张三(化名),男,35岁,汉族。
2.送鉴单位:XX市公安局3.鉴定日期:202X年X月X日二、病历摘要1.病史:据送鉴单位提供,张三近年来在工作、生活中表现出注意力不集中、情绪不稳定、行为异常等症状。
家属反映,张三近期出现幻觉、妄想等症状。
2.既往史:无重大疾病史,无家族遗传病史。
3.体检:生命体征平稳,心肺腹部未见异常,神经系统检查无异常。
三、鉴定过程1.临床检查:对张三进行了详细的临床检查,包括精神状态、认知功能、情感反应、意志行为等方面。
2.辅助检查:对张三进行了脑电图、心电图、头颅CT等检查,结果显示无明显异常。
3.心理评估:采用国际通用的精神疾病诊断标准(ICD-10)进行评估,并对张三进行了相关量表的测试。
四、鉴定意见1.诊断:根据临床表现、辅助检查及心理评估,张三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
2.病情程度:根据病情表现及评估,张三病情处于中度。
3.刑事责任能力: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精神分裂症患者处于中度病情时,刑事责任能力受限。
五、建议1.针对张三的病情,建议及时给予抗精神病药物治疗,并进行心理治疗、康复训练等综合治疗。
2.建议对患者进行定期随访,评估病情变化,调整治疗方案。
3.加强家庭支持,为患者创造良好的康复环境。
六、鉴定人1.鉴定人:XXX(签名)2.执业医师资格证号:XXX3.执业地点:XX医院本鉴定书仅供参考,具体法律责任由相关单位承担。
XX医院精神疾病鉴定中心202X年X月X日。
法医精神病鉴定内容架构及评定要点解析
法医精神病鉴定内容架构及评定要点解析发布时间:2022-09-16T08:38:55.691Z 来源:《医师在线》2022年5月10期作者:赵永伟? [导读]法医精神病鉴定内容架构及评定要点解析赵永伟?(四川旭日司法鉴定中心;四川成都610041)摘要:法医精神病鉴定通常被视为经验型或技能型鉴定类型,对鉴定人要求较高,需要具备扎实的理论基础和项目实践经验,鉴定意见通常以证据形式应用到刑事、民事以及行政三大诉讼领域中,地位显著。
目前,我国法医精神病鉴定学科体系还不够健全、专业性还不够突出,难以满足现代社会及人民需求,甚至得到许多负面评论。
为此,充实法医精神病鉴定内容、优化鉴定框架、明确评判要点成为改革创新重点,本文将针对以上两点展开论述。
关键词:法医精神病鉴定;内容框架;评定要点;解析法医精神病鉴定需要鉴定人在诉讼活动中运用精神病学专业常识及鉴别技术开展的判断活动,依据判断结果给出鉴别意见,属于跨学科、跨专业的认证活动,需要面对情况特殊复杂、情绪多变、思维难以揣测的对象。
有研究人员认为,当前法医精神病鉴定具有成果少、观点多、争论多等特点,需要经过不懈努力才能实现标准化、规范化。
基于依法治国的发展背景,法医精神病鉴定仍然需要不断努力,以形成程序公正、实体公正统一的双重架构为前提,推进鉴定公正建设,确保鉴定意见具有科学、客观、公正等特点。
一、法医精神病鉴定内容框架(一)精神状态鉴定精神状态鉴定主要目的在于评估、判定被鉴定者在某一时间点或时间段的精神状态,是否存在精神问题,判定内容包括智力障碍、精神病诊疗以及严重度评定。
在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前必须明确被鉴定者在特定时间段内的精神变化,通常需要案件相关证人提供,之后依照《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完成精神方面的相关检查,同时对被鉴定人行影像学检查以及心理状态和能力评估,判断患者是否存在精神障碍,若患者存在精神障碍,需要依据《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等诊断标准进行科学划分,确定被鉴定人障碍类型,以此推测案件发生时段被鉴定人精神状态。
精神病等级鉴定标准
精神病等级鉴定标准精神病是一种严重影响患者心理和行为的疾病,严重影响患者的正常生活和社会功能。
精神病等级鉴定标准是为了对精神病患者进行科学、合理的评定,以便为患者提供相应的治疗和管理。
精神病等级鉴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临床表现。
精神病等级鉴定标准首先要考虑患者的临床表现。
包括患者的精神状态、情绪波动、行为异常等方面。
临床表现的严重程度和持续时间是评定精神病等级的重要参考指标。
比如,患者是否出现幻觉、妄想,是否存在自伤、自杀倾向,以及是否对他人构成危险等。
二、社会功能。
精神病等级鉴定标准还需要考虑患者的社会功能。
包括患者的学习、工作、人际交往等方面。
社会功能的受损程度对于评定精神病等级具有重要意义。
比如,患者是否因为精神病而无法正常工作,是否因为精神病而导致人际关系紧张等。
三、病史和家族史。
精神病等级鉴定标准还需要考虑患者的病史和家族史。
包括患者的疾病发作次数、持续时间,以及家族中是否有精神病史等方面。
病史和家族史对于评定精神病等级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四、医学检查。
精神病等级鉴定标准还需要考虑患者的医学检查结果。
包括患者的神经系统检查、影像学检查、实验室检查等方面。
医学检查结果可以为评定精神病等级提供客观依据。
五、治疗效果。
精神病等级鉴定标准还需要考虑患者的治疗效果。
包括患者接受治疗后的症状改善程度、社会功能恢复情况等方面。
治疗效果是评定精神病等级的重要参考指标。
综上所述,精神病等级鉴定标准是一个综合性评定体系,需要考虑患者的临床表现、社会功能、病史和家族史、医学检查以及治疗效果等多个方面。
只有全面、客观地评定患者的病情,才能为患者提供科学、合理的治疗和管理。
希望通过精神病等级鉴定标准的不断完善,能够更好地帮助精神病患者重返社会,重获新生。
精神伤残程度评定标准
精神伤残程度评定标准
1. 精神症状,包括焦虑、抑郁、幻觉、妄想等精神症状的严重
程度和持续时间。
评定者会考察被评定者是否存在严重的情绪问题
或者认知功能障碍。
2. 社会功能,评定者会考察被评定者在日常生活中的社会适应
能力,包括工作、家庭生活、人际关系等方面的表现。
这也包括评
定者在社交、交往、沟通等方面的表现。
3. 医学治疗和康复情况,评定者会考察被评定者接受的医学治
疗和康复情况,包括药物治疗、心理治疗、康复训练等方面的情况。
评定者会关注治疗对被评定者症状的改善程度。
4. 日常生活自理能力,评定者会考察被评定者在日常生活中的
自理能力,包括个人卫生、饮食起居、购物、交通工具使用等方面
的表现。
5. 家庭和社会支持,评定者会考察被评定者在家庭和社会中的
支持情况,包括家庭成员的支持、社区资源的利用等方面的情况。
精神伤残程度评定标准的具体内容和评定方法会根据不同的国家或地区而有所不同,但通常都会综合考虑以上几个方面的表现来确定被评定者的精神伤残程度。
希望这些信息能够帮助你了解精神伤残程度评定标准。
法医工作中的鉴定人体疑似精神病死亡原因
法医工作中的鉴定人体疑似精神病死亡原因在法医工作中,鉴定人体疑似精神病死亡原因是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
精神病死亡的鉴定工作需要依靠法医专业知识和技术手段,以确保鉴定结果准确可靠。
本文将从鉴定人体精神病死亡的重要性、鉴定过程中的注意事项以及常见的鉴定方法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鉴定人体疑似精神病死亡原因的重要性精神病死亡是指在患有精神疾病的情况下导致死亡。
对于精神病患者的死因,特别是疑似自杀或他杀的情况,需要进行准确的鉴定。
这对于保护患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鉴定人体疑似精神病死亡原因可以有效防止和揭示患者死亡背后的潜在问题。
例如,精神病患者在治疗过程中可能面临滥用药物、虐待等情况,这些都可能成为导致其死亡的原因。
通过鉴定工作,可以发现这些问题并进行相应的处理,保护患者合法权益。
其次,鉴定人体疑似精神病死亡原因有助于揭示患者死亡背后的真相,确保社会公正。
在一些疑似自杀或他杀的案例中,精神病患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易受到施暴者的侵害。
通过鉴定工作,可以查明死因,为追求真相和公正提供有力的证据。
二、鉴定过程中的注意事项在进行人体疑似精神病死亡原因的鉴定工作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法医鉴定人员需要具备良好的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
对于精神病死亡的鉴定,需要了解精神病的病理特点和临床表现,掌握相关的法医学理论和方法。
只有具备充分的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才能准确鉴定疑似精神病死亡的原因。
其次,鉴定过程中需保持客观公正,避免主观臆断。
法医鉴定是一项严谨的科学工作,需要严格按照证据和科学方法进行分析和判断,避免个人主观意见的干扰。
只有客观公正的鉴定结果才能为司法机关提供准确的参考。
最后,鉴定过程中需妥善保护患者的隐私和人权。
对于精神病患者及其家属来说,鉴定过程可能会给他们带来痛苦和伤害。
法医鉴定人员需要在尊重患者隐私和人权的前提下,做好沟通和解释工作,让他们理解鉴定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三、常见的鉴定方法在鉴定人体疑似精神病死亡原因时,常用的方法主要包括尸表检查、尸体解剖和病理检验等。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内容有哪些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内容有哪些由申请者向当地医疗意外技术订立委员会递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写明事情发生的经过及时间地点提议申请判定的借口;提议申请判定方应向医疗意外技术判定委员会交医疗意外技术判定费;医疗意外技术判定听证、取证。
发染病员丧命事件临床诊断不能明确死因或两方对死因有争议者,应请法医进行尸体解剖,花费由申请判定方负责。
热门城市:金昌律师滁州律师廊坊律师石家庄律师潍坊律师襄阳律师伊春律师乌兰察布律师日喀则律师我们都知道,如果被认定为有特定的精神疾病,在做出某种犯罪动作后,可以减轻或者减免处罚。
所以不乏有人恶意利用此理由,做一些违法乱纪的事情,那么▲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就显得尤为的重要与公平。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是不可或缺的证明方法。
但是,如何正确的看待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呢?将通过本文为您阐述。
▲一、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是采用精神病学原理和方法,按照法定程序,对涉案当事人在案发当时的精神状态进行评定,并提出当时是否患有精神疾病的意见;如果患有精神疾病,还需确定在发生危害行为时,是否具有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并提出是否具有承担刑事责任的资格,即刑事责任能力的意见;其目的是提供专家证言为法庭审判服务。
自1980年我国《刑法》颁布以来30年间,全国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机构所鉴定的案例不下百万,其中95%以上案例的鉴定结论为司法部门所接受,对我国司法部门公正执法作出了重要贡献。
近些年来,据媒体报道,有极少数主审法官拒绝接受刑事被告亲属和其律师要求对被告进行司法鉴定的申请;尽管申请人提供了被告有精神异常的迹象,甚至庭审时被告表现出明显精神异常。
就全国范围而言,这一现象虽属个别地区个别案例,但涉及正确认识和正确对待刑事案件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的问题,值得关注。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虽然将司法鉴定的启动权赋予法官,但接受刑事被告的亲属及其辩护律师的合理申请,委派或指定具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为被告进行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是实施司法公平正义的需要。
法医精神病学鉴定
相关法律能力-控制能力
• 控制能力是指行为具备不实施或实施为刑法所禁 止的行为的能力,即行为人控制和调节自己行为 的能力。
• 控制能力受意志及情绪的影响。在判断控制能力 障碍时,需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社会功能、生活 功能、自知力和自我保护转改受损程度。
• 精神疾病患者是一组特殊人群,精神障碍影响了 他(她)们的思维、情绪、意志和行为,影响到 社会功能;有时会导致各种社会与法律问题。为 了维护精神疾病患者的权益、维护社会公正,产 生了司法(法医)精神病学和精神卫生法。
• 法医精神病学的核心和主要任务是法医精神病学 鉴定。
• 法医精神病学是个交叉学科
• 简而言之,刑事责任能力就是辨认和控制自己实 施危害社会行为的能力。
相关法律能力-辨认能力
• 辨认能力是指行为人对行为的是即作案人在作 案当时是否意识自己的行为动机、目的,是否预 见行为的后果及理解罪犯性质等。
• 正常人作案有一定的动机和目的,能辨别行为的 合法与违法,能预见行为对自身和他人造成危害 结果。
• 行为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有着密切的联系 具备辨认能力是控制能力存在的前提,辨 认能力丧失的人其控制能力也不存在;辨 认能力存在或者削弱的前提下,才有必要 确认控制能力。
我国1997年实施的新刑法18条规定
•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 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确认的,不负刑事 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 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由政府强制医疗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 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 者减轻处罚。
①狭义的,是指对精神异常的违法者进行鉴定和处 理;
山东精神司法鉴定的内容有哪些?
山东精神司法鉴定的内容有哪些?第八条法医精神病鉴定。
主要包括以下鉴定项目:(一)精神状态鉴定(二)法定行为能力鉴定(三)精神损伤鉴定(四)精神伤残鉴定。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经常会发生一些矛盾,当矛盾无法调解的时候,就可以做一些司法鉴定来走法律途径。
司法鉴定的分类多种多样,不同的地区也有不同的分类。
那么,山东精神司法鉴定的内容有哪些呢?本文就结合相关的法律法规,来为大家说明一下这个有关于司法坚定的问题。
一、山东精神司法鉴定的内容法医精神病鉴定。
是指运用法医精神病学、精神医学及其他有关学科的知识、技术和执业经验,通过精神和体格检查、病史调查、案情分析等,对涉及人的精神状态和行为能力等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
主要包括以下鉴定项目:(一)精神状态鉴定:是指对被鉴定人在认知、情感、行为等方面是否存在精神功能紊乱和缺失进行鉴定。
(二)法定行为能力鉴定:是指对被鉴定人辨认自己行为的法律意义并自觉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进行鉴定。
包括刑事责任能力、民事行为能力、诉讼能力、受处罚能力、作证能力、性防卫能力、劳动能力等具体鉴定事项。
(三)精神损伤鉴定:是指对被鉴定人是否存在精神损伤和精神损伤的类型、程度、因果关系等有关事项进行鉴定。
(四)精神伤残鉴定:是指对被鉴定人因精神损伤导致永久性伤残的程度及有关事项进行鉴定。
二、山东省司法鉴定业务分类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鉴定业务分类,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国家和行业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经山东省司法厅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司法鉴定业务分类,是指根据司法鉴定所运用的理论知识、技术方法和鉴定对象的性质、特点,对司法鉴定业务类别、项目的划分及其内容的界定。
第四条司法鉴定业务分类遵循科学、明晰、规范、通用原则。
精神病的医学鉴定(完整版)
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精神病的医学鉴定浙江人身伤害和精神病医学鉴定暂行规定第一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规范医学鉴定工作,制定本规定,精神病的医学鉴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医学鉴定,是指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对人身伤害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进行医学鉴定和精神病的医学鉴定。
第三条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范围包括:死亡原因的医学诊断;损伤情况的医学诊断;疾病的医学诊断;伤害与疾病的关系;伤害后有无并发症、后遗症;伤害后有关生理、病理状态;其他涉及医学专门问题的诊断等。
第四条人身伤害医学鉴定有争议是指法院、检察、公安不同系统之间在办案过程中,因同一人身伤害的有关医学鉴定或医学诊断(限第三条所指的医学鉴定范围)结论不一致,办案单位认为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
第五条对人身伤害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的,由办案单位委托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以下简称指定医院)按下列区域划分进行鉴定:杭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杭州市宁波李惠利医院—宁波市、舟山市温州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温州市浙江省人民医院—湖州市、嘉兴市、绍兴市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金华市、衢州市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台州市温州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丽水地区第六条法院、检察、公安在各自办案过程中,对指定医院作出的人身伤害医学鉴定,认为仍有疑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经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的法医部门审核同意,报省法医鉴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委托浙江省人身伤害鉴定委员会进行医学鉴定。
第七条浙江省人身伤害鉴定委员会由指定医院和浙江大学医学院的专家、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的资深法医组成,挂靠在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鉴定结论由该院出具。
第八条涉及损伤程度、尸体现象、死亡性质、死亡及损伤时间推断、损伤工具推断、是否造作伤等法医学鉴定由法院、检察、公安等法医鉴定机构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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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精神病鉴定的内容
法医精神病鉴定,是指运用司法精神病学的理论和方法,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精神状态、法定能力如刑事责任能力、受审能力、服刑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监护能力、被害人自我防卫能力、作证能力等、精神损伤程度、智能障碍等问题进行鉴定。
民法通则第13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行政处罚法第26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0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予处罚。
精神病鉴定的目的在于确定行为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判断有无责任能力。
对精神病的鉴定首先是从临床精神病学的基础出发,全面检查分析,确定有无精神病,同时从法律的角度确定犯罪时的精神状态及严重程度和它与犯罪的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