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牧场建设规范 第5部分:管理与养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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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7/TXXXXX—XXXX
海洋牧场建设规范
第5部分:管理与养护
Specification for marine ranching construction
Part 5: Management and maintenance
(送审稿)
201X-XX-XX发布201X-XX-XX实施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省渔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海洋生物研究院、山东省生物资源养护管理中心、山东省海洋资源与环境研究院、中国海洋大学、中国科学院海洋研究所、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黄海水产研究所、国家海洋局第一海洋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洪军、周健、赵文溪、刘玮、刘梦侠、王熙杰、孙伟、张秀梅、杨红生、关长涛、李娇、王波。
海洋牧场建设规范第5部分:管理与养护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海洋牧场管理与养护的术语与定义、总则、人员管理、渔业资源养护、环境管护、设施与安全、信息管理、科普宣传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管辖海域内海洋牧场的管理与养护。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0014.2 良好农业规范第2部分:农场基础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
NY 5357 无公害食品海洋水产品捕捞生产管理规范
SC/T 0004 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范
SC/T 1075 鱼苗、鱼种运输通用技术要求
SC/T 9103 海水养殖水排放要求
SC/T9401 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技术规程
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休闲海钓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休闲海钓钓场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鲁海渔函[2016] 614号
3 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与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旅游环境承载力tourism environment bearing capacity
在旅游环境结构未发生质变和游客满意度不发生恶性转变的条件下,区域内所能承载的各种旅游活动量的最大阈值。
3.2
总允许采捕量total allowable catch, TAC
基于可持续的原则,最大程度允许采捕的渔业资源总量。
4 总则
不同类型的海洋牧场应根据其功能和运营特点,合理进行部门设置及人员配备,制定内部管理章程,对渔业资源养护、环境维护、安全防范、信息管理、质量管理等环节进行控制。内部管理章程应符合相关管理规定,以便于主管部门进行监督管理。
5 人员管理
海洋牧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应定期接受岗位职责、海洋牧场知识和技能培训,人员资质、培训及其他措施的记录应予以保存。
6 渔业资源养护
6.1 渔业资源监测
综合应用多种方式,定期、定点调查取样,监控牧场区域内渔业资源状况,具体监测内容和方法按照《海洋牧场建设规范第4部分:监测与评价》执行。
6.2 苗种
选择本海域物种,苗种来源可自给自足或购于原种场,也可经由具有《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资质的苗种场提供。苗种经过检验合格后方可放养,运输方法可参照SC/T 1075的要求。
6.3 增殖放流
在资源评价基础上,确定增殖放流的物种、数量、规格和时间。增殖放流应符合SC/T9401要求。6.4 采捕
基于海洋牧场的海域特征,结合海洋牧场经营者的社会、经济条件,实行弹性管理,采捕总量不得高于总允许采捕量。采捕活动符合NY 5357的要求。
6.4.1 采捕方案制定
基于持续的资源监控结果,结合《海洋牧场建设规范第4部分:监测与评价》中“海洋生物承载力”和“收益分析”估算年总允许采捕量,制定可持续利用生物资源的采捕方案。
6.4.2 采捕限制
为保护产卵亲本和幼体,根据牧场的生物特性,制定禁止采捕时间、采捕渔具、采捕区域和采捕规格等。
7 环境管护
7.1 日常监测
确定日常监测指标、方法、频率、人员、记录等,并形成监测报告,监测数据及记录应予以保存。具体监测内容和方法按照《海洋牧场建设规范第4部分:监测与评价》执行。
7.2 定期评价
定期对海洋牧场的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评价,具体评价内容和方法按照《海洋牧场建设规范第4部分:监测与评价》执行。根据评价结果对牧场生产活动进行调整和优化。
7.3 旅游环境管理
具有旅游功能的海洋牧场应根据旅游环境承载力,制定休闲、垂钓人员最大容纳量,限制过度开发旅游资源。游钓型海洋牧场应控制游钓船只数量不超过评定游钓船只的最大容量。
7.4 废水、废物和污染物的管理
7.4.1 设立海上卫生设施,建立垃圾分类回收系统。
7.4.2 废弃物和污染物的管理、回收和再利用应符合GB/T 20014.2的要求。
7.4.3 废水排放应符合SC/T 9103的要求。
7.5 环境灾害防范
建立灾害应急中心,制定应对环境突发事件(溢油等)和生态灾害(赤潮、绿潮等)的应急处置预案,维护区域环境健康。
8 设施与安全
8.1 设施设备
鱼礁、浮筏、网箱及工船等设施设备的布局、布放应满足《海洋牧场建设规范第3部分:布局与布放》的要求,定期进行功能性维护和安全性检查。
8.2 船只
8.2.1 船只应具备安全航行、作业、防止污染水域环境的技术条件,持有有效船舶证书和船员证件。游钓船只建造、使用应符合鲁海渔函[2016] 614号中《山东省休闲海钓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要求。
8.2.2 应定期对船只的安全设备、船员及配备情况进行巡查,检查记录保存记入档案。
8.2.3 出海船只应遵守海洋牧场通航秩序,服从航行管理部门调度。
8.3 安全保障
8.3.1 制定安全管理章程,定期进行安全巡查,并设有安全保障及监督追责体系。
8.3.2 海洋牧场应定期对海况发布安全通告,配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及时报告、处置突发险情。游钓型海洋牧场应具有海况预警机制,游钓船只在海况预警期间不得驶入钓场。
8.3.3 建立应对突发险情(风暴潮、雷击、溺水、突发性事件等)的危机处理机制,配备必需的救援设备、物品及人员。
9 信息管理
9.1 档案管理
应符合国家及地方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归档内容包括技术档案、财务档案、基建档案、文件档案、销售档案、安检档案等。
9.1.1 应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考核和登记制度,档案记录内容应真实、准确、规范并具有可追溯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