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2006年修订)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2006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6.11.30•【字号】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1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1号)《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No:SC081173)已由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6年11月30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2006年11月30日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2006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法律,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将档案事业列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落实机构、人员编制,将档案设备设施配置、档案抢救和保护以及档案馆舍建设等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行政管理工作,对档案事业依法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加强相关档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规范档案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
其档案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统一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并对其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机关、团体根据有关规定编制的档案保管期限表,应当报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机关、团体撤销、合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资产与产权变动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档案清理、移交等事宜。
第五条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确定档案管理机构或者人员,依法管理本单位档案,为本单位生产、经营、管理等工作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09.26•【字号】川建发[2008]70号•【施行日期】2008.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建发[2008]70号)各市、州、县(区)规划和建设局(委):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6号),我厅制订了《四川省〈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四川省建设厅二○○八年九月二十六日附件:四川省《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各种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是指设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种地下管线(包括供水、排水、电力、电讯、热力、燃气、工业设施等地下管线)以及城市人防、地铁、隧道等地下工程。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是指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的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等各种载体文件材料的总称。
第五条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各级城乡建设档案馆、室(以下简称城建档案馆、室)具体负责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收集、保管和提供利用等项工作,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电力、电讯、交通、给水、排水、燃气、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的职责配合和协助做好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
四川省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
四川省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四川省档案局四川省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办函〔2017〕170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四川省档案局《四川省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8月25日四川省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四川省档案局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更好服务我省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四川省国家档案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15〕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采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绩效评估体系,制定全省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标准。
第三条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标准分为《四川省机关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标准》《四川省企业、科技事业单位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标准》《四川省国家档案馆工作规范化管理标准》(见附件1、2、3)。
《四川省机关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标准》适用于各级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
中央驻川单位可参照执行。
《四川省企业、科技事业单位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标准》适用于各级各类国有企业、科技事业单位。
中央在川企业、科技事业单位及非国有企业可参照执行。
《四川省国家档案馆工作规范化管理标准》适用于市(州)、县(市、区)国家档案馆,省内其他档案馆可参照执行。
国家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标准认定内容包括组织管理、设施设备、业务建设、信息化建设、开发利用5个部分。
认定等级按百分制标准分3级:95分以上(含95分)为一级;80分至95分(含80分,其中设施设备、业务建设认定得分不低于这两部分总分值的80%)为二级;70分至80分(含70分)为三级。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6.12.24•【字号】四川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3号•【施行日期】1996.12.24•【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3号)《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已由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1996年12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6年12月24日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6年12月24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档案工作,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充分发挥档案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本办法所称档案工作,是指档案行政管理,档案收集、整理、保管、提供利用及档案教育、科研、宣传、外事活动等工作。
第三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公民,都应遵守档案法律、法规,履行保护档案的义务。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将档案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档案事业发展的需要,落实人员编制,统筹安排各级国家档案馆保管、保护、抢救档案所需的经费,并逐步增加对档案事业的投入。
第五条档案工作应当严格保守国家秘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利用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重视档案法制宣传,对向国家捐赠重要、珍贵档案或者在档案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成府令第159号--成都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规定2009-07-02
成都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规定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59号《成都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6月17日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二○○九年七月二日成都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城乡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建设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建设档案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档案的管理。
第三条(术语定义)本规定所称建设档案,是指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文档等各种载体的历史记录。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档案,是指由城乡建设工程的各类行政管理文件、施工和竣工文件及竣工图等组成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基本原则)建设档案管理工作实行统一指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保证建设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五条(管理主体)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处(与市城建档案馆合署)负责全市建设档案业务的具体指导。
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等五城区(含成都高新区)(以下简称五城区)以外的其他区(市)县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所辖区域的建设档案管理工作,并负责当地建设档案工作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建设档案管理工作接受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六条(区域划分)市城建档案馆负责五城区的建设工程、市级以上重点建设工程以及跨区(市)县建设工程档案收集、接收、保管和提供利用。
五城区以外的建设工程(不含重点工程和跨区工程)档案由所在地城建档案馆(室)负责收集、接收、保管和提供利用。
第七条(经费保障)建设档案管理经费按照本级财政预算管理办法,纳入单位部门综合预算。
第八条(人员保障)建设档案管理工作的人员配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川省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技术管理规定
四川省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技术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四川省建设工程文件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发挥建设工程文件档案在基本建设以及经济建设中的促进作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的法律,法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0号)、《市政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管理规定》(建城〔1994〕469号)。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房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附属建筑工程,构筑物工程及市政工程等。
第四条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进行1.0.3条规定范围内进行活动的各方责任主体单位或机构(包括检测单位),无论其隶属关系、经济性质、资质等级,其建设工程工程资料归档整理均应按本规定执行。
第五条任何单位工程(改扩建工程),建设工程文件整理归档,未按本规定执行的,该工程不得进行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备案第六条从事工程文件归档收集、整理、汇总、审查的工作人员,应当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并认可。
第七条工程档案的验收,移交工作必须是经过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并认可的人员承担。
第二章质量要求第一条归档的工程文件应为原件。
第二条工程文件的内容及其深度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的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
第三条工程文件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与工程实际相符合。
第四条工程文件应采用耐久性强的碳素墨水,蓝黑墨水书写。
不得使用易褪色的书写笔墨(如铅笔、毛笔、圆珠笔等)。
第五条使用的四川省工程建设统一用表,应采用印刷表格或计算机打印表格,不得使用复印件;表格内填写部份必须书写,书写数量不少于一式两分。
第六条工程文件应字迹清楚,图样清晰,图表整洁,签字齐全有效,盖章手续完备。
第七条工程文件中文字材料幅面尺寸规格统一为A4幅面(297mm×210mm)图纸宜采用国家标准图幅。
四川省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精品文档19页
四川省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川档发[2019]45号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确保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档发[2019]2号)及《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DA/T28-2019)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重大建设项目。
重大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包括重大基本建设项目和重大技术改造项目。
第三条重大建设项目档案(以下简称项目档案)是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项目档案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项目档案管理工作机制,协调解决项目档案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将当年建设项目名单抄送同级档案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按要求做好项目档案登记工作,参加项目档案验收。
省档案局对全省项目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统筹协调,并对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组织项目档案验收;各市(州)、县(市、区)档案局负责对当地项目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组织或参加项目档案验收。
第五条建立项目档案登记制度。
项目开工后直至项目正式竣工验收前每年应进行项目档案登记,填报《四川省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表》(附表1)。
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属于省级项目主管部门的,由省级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填写,归口在市(州)人民政府的,由市(州)档案局组织填写,每年10月底前报省档案局。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由同级档案局组织登记。
第六条项目建设单位(法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应当把项目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工作纳入项目建设管理程序,与项目建设实行同步管理,建立项目档案工作领导责任制和相关人员岗位责任制,并有相应的检查、控制及考核措施。
成都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规定-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59号
成都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规定正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59号)《成都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6月17日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葛红林二○○九年七月二日成都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城乡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建设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建设档案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档案的管理。
第三条(术语定义)本规定所称建设档案,是指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文档等各种载体的历史记录。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档案,是指由城乡建设工程的各类行政管理文件、施工和竣工文件及竣工图等组成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基本原则)建设档案管理工作实行统一指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保证建设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五条(管理主体)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处(与市城建档案馆合署)负责全市建设档案业务的具体指导。
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等五城区(含成都高新区)(以下简称五城区)以外的其他区(市)县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所辖区域的建设档案管理工作,并负责当地建设档案工作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建设档案管理工作接受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六条(区域划分)市城建档案馆负责五城区的建设工程、市级以上重点建设工程以及跨区(市)县建设工程档案收集、接收、保管和提供利用。
建设工程档案归档整理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档案归档整理管理规定一、总则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档案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更好地为工程建设和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地区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档案的归档整理管理。
二、建设工程档案的定义和内容建设工程档案是指在工程建设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归档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建设工程档案包括工程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文件等。
具体内容如下:1、工程准备阶段文件: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选址意见书、用地规划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勘察设计文件、招投标文件等。
2、监理文件:包括监理规划、监理细则、监理月报、监理会议纪要、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等。
3、施工文件:包括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技术交底、原材料构配件质量证明文件、施工试验报告、施工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等。
4、竣工图:包括建筑竣工图、结构竣工图、给排水竣工图、电气竣工图、暖通竣工图等。
5、竣工验收文件:包括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备案表、规划验收合格证、消防验收合格证、环保验收合格证等。
三、建设工程档案的归档要求1、建设工程档案的归档应遵循真实、完整、准确、系统的原则,做到文件材料齐全、内容准确、字迹清楚、图表整洁、装订规范。
2、归档的文件材料应为原件,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但应注明原件存放处,并加盖提供单位公章。
3、建设工程档案的归档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工程准备阶段文件应在工程开工前归档;监理文件应在监理工作结束后归档;施工文件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归档;竣工图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归档;竣工验收文件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归档。
四、建设工程档案的整理要求1、建设工程档案的整理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进行,分类科学、组卷合理、装订整齐。
(整理)四川省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
四川省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川档发[2008]45号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确保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档发[2006]2号)及《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DA/T28-2002)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重大建设项目。
重大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包括重大基本建设项目和重大技术改造项目。
第三条重大建设项目档案(以下简称项目档案)是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项目档案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项目档案管理工作机制,协调解决项目档案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将当年建设项目名单抄送同级档案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按要求做好项目档案登记工作,参加项目档案验收。
省档案局对全省项目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统筹协调,并对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组织项目档案验收;各市(州)、县(市、区)档案局负责对当地项目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组织或参加项目档案验收。
第五条建立项目档案登记制度。
项目开工后直至项目正式竣工验收前每年应进行项目档案登记,填报《四川省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表》(附表1)。
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属于省级项目主管部门的,由省级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填写,归口在市(州)人民政府的,由市(州)档案局组织填写,每年10月底前报省档案局。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由同级档案局组织登记。
第六条项目建设单位(法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应当把项目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工作纳入项目建设管理程序,与项目建设实行同步管理,建立项目档案工作领导责任制和相关人员岗位责任制,并有相应的检查、控制及考核措施。
四川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
四川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1.1为规范四川省建筑工程资料管理,提高资料管理水平,保障建筑工程建设质量,制定本规程。
1.2 本规程适用于四川省各级建筑工程资料管理单位,涉及建筑工程资料的采集、整理、保管、利用等方面。
1.3 建筑工程资料包括施工图、设计文件、验收文件、竣工文件、工程档案、技术资料等。
二、资料采集与整理2.1 各建筑工程资料管理单位应按照规定程序采集和整理资料,确保资料的真实、完整和准确性。
2.2 建筑工程资料管理单位应建立资料采集和整理的工作制度和相应的工作流程,明确责任人和工作要求。
2.3 建筑工程资料管理单位应对采集的资料进行分类、编码,制作清单,并按照要求进行打包和存放。
三、资料保管3.1 建筑工程资料管理单位应建立完善的资料保管制度,划定资料存放区域,设置专门的存放设施。
3.2 建筑工程资料管理单位应对资料进行分类、标识,制定资料保管计划,定期进行清点和检查。
3.3 建筑工程资料管理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资料的安全,防止损失、灭失和泄露。
四、资料利用4.1 建筑工程资料管理单位应按照规定程序提供资料,保障相关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4.2 建筑工程资料管理单位应建立资料利用制度,明确利用范围、利用方式和利用程序。
4.3 建筑工程资料管理单位应加强对资料利用的监督和管理,防止非法利用和滥用。
五、工作机制5.1 建筑工程资料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的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和工作要求。
5.2 建筑工程资料管理单位应定期开展资料管理工作的考核和评估,不断完善资料管理工作。
5.3 建筑工程资料管理单位应注重人才培养和交流,提高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和综合能力。
六、监督检查和处罚6.1 建筑工程资料管理单位应定期进行自查和自评,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6.2 相关部门应对建筑工程资料管理单位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6.3 对于违反本规程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和追究责任。
四川省国家档案馆管理办法
四川省国家档案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档案馆建设和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档案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家档案馆,是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或者批准的各级综合档案馆和专业档案馆。
综合档案馆负责收集、整理、保管、研究本行政区域内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多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并依法向社会提供档案利用服务。
专业档案馆负责收集、整理、保管、研究本行政区域内某一专门领域或者特殊载体形态的档案,并依法向社会提供档案利用服务。
第三条国家档案馆依法履行保存历史记录、提供档案利用、开展社会教育、推进政务信息公开等职能。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国家档案馆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落实机构、人员编制,将国家档案馆建设及档案设施设备、档案抢救和保护、档案信息化建设等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并健全国家档案馆事业经费投入机制。
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保障和支持国家档案馆事业的发展。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省档案事业,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省国家档案馆工作。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国家档案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档案事务,推广政府购买服务,支持档案行业组织发挥指导、协调、服务等作用。
第二章建设与管理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档案馆布局要求,统筹规划、合理设置国家档案馆。
国家档案馆的建设应当纳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依法划拨建设用地,落实相关配套设施。
第八条国家档案馆选址、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国家档案馆建设项目工程设计、初步设计方案,应当由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审查。
四川省档案安全管理规定
四川省档案安全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1992.05.08•【字号】•【施行日期】1992.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四川省档案安全管理规定(1992年5月8日四川省档案局、四川省建设委员会、四川省公安厅、四川省环境保护局)第一条为了加强档案馆安全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四川省县级以上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
各专门档案馆、部门档案馆和企事业单位档案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档案馆安全工作的领导,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各级城市规划、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积极协助、配合,各司其职。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档案馆安全的义务,不得危害档案馆安全。
第五条各级档案馆必须切实做好内部安全工作,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防火、防盗、防腐蚀、防泄密责任和措施。
第六条未经档案馆许可,任何公民不得进入档案馆,经许可进入档案馆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档案馆的管理制度,不得携带易燃易爆和其它危险物品,不得毁损档案设施、设备。
第七条新建、扩建、改建档案馆必须执行《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在服从城市建设规划的原则下,与其他建筑物(构筑物)保持安全距离、独立建造。
第八条档案馆受下列特殊保护:(一)距档案馆库房前后十二米内和两侧四米内,不得修建筑物(构筑物);(二)距档案馆库房周边二十米内,不得修建木工房、公共厕所、食堂、汽车库;(三)距档案馆周边三十米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燃放烟花爆竹或燃烧沥青、油毡、橡胶、皮革等产生有害气体的物品;(四)距档案馆五十米内修建的烟囱,其高度应超过档案馆库房顶端三米以上;(五)距档案馆周边一百米内,不得修建散发有害气体和烟尘的工业企业或设施;(六)不通过档案馆馆区排放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
《四川省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发布实施
《四川省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发布实施
四川省档案局经科处
【期刊名称】《四川档案》
【年(卷),期】2008(000)004
【摘要】经省政府同意,四川省档案局、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经济委员会、四川省建设厅于2008年7月1日联合印发了《四川省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
该办法是四川省第一部关于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的综合规范性文件,对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实现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制度化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总页数】1页(P14)
【作者】四川省档案局经科处
【作者单位】四川省档案局经科处,四川,成都,61003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G279.21
【相关文献】
1.《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发布实施 [J],
2.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发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事宜答记者问 [J], ;
3.《山西省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办法》发布实施 [J],
4.《山西省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办法》发布实施 [J],
5.《四川省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试行)》实施情况评估报告(摘要) [J], 张晓芳[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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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档发[2008]45号-四川省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
四川省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2011年02月15日 17:15( 川档发[2008]45号,四川省档案局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经济委员会四川省建设厅 2008年7月1日印发)四川省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确保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档发[2006]2号)及《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DA/T28-2002)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重大建设项目。
重大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包括重大基本建设项目和重大技术改造项目。
第三条重大建设项目档案(以下简称项目档案)是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项目档案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项目档案管理工作机制,协调解决项目档案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将当年建设项目名单抄送同级档案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按要求做好项目档案登记工作,参加项目档案验收。
省档案局对全省项目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统筹协调,并对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组织项目档案验收;各市(州)、县(市、区)档案局负责对当地项目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组织或参加项目档案验收。
第五条建立项目档案登记制度。
项目开工后直至项目正式竣工验收前每年应进行项目档案登记,填报《四川省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表》(附表1)。
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属于省级项目主管部门的,由省级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填写,归口在市(州)人民政府的,由市(州)档案局组织填写,每年10月底前报省档案局。
四川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乡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川建发[2009]27号各市(州)、县(区、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国务院国发[1980]302号)和《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我厅制定了《四川省城乡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建设厅二〇〇九年六月十日四川省城乡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城乡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确保城建档案的完整收集、安全管理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四川省城乡规划区内城建档案的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乡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将城建档案事业发展列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落实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人员编制,将城建档案馆库建设、设施设备配置等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各市(州)、县(区、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城建档案管理处(城建档案工作办公室)和城建档案馆(室),二者合署办公。
城建档案管理处(城建档案工作办公室或城建档案馆)属监督类事业单位,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工作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城建档案馆(室)是城建档案的存储、咨询、交流和服务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确定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本乡(镇)建设活动中形成的城建档案的管理工作。
四川实行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新规
四川实行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新规发布日期:2011年05月31日文章点击数为:868 字号:[大][中][小]本网讯日前,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凡在本省行政规划区域内一切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项目档案的验收、移交,必须遵守本《办法》。
《办法》规定,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是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的法定职责。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规划区域内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建设工程档案的形成、归档、验收、移交等相关内容、要求、时限及责任。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档案管理规章制度,确定具有专业知识的专职人员负责建设工程档案的验收、移交工作。
《办法》明确了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档案验收与移交管理中的责任。
建设单位在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合同协议时,应当明确工程技术文件材料的编制与报送套数、质量标准、费用以及报送时间等要求;并负责监督检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工程技术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归档与档案接收工作;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移交的建设工程档案,按照《建设工程技术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185-20029)要求进行审核自验后,应填报《四川省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申请书》,提请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建设工程档案进行验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一套齐全完整、真实准确、整理规范的建设工程档案原件。
《办法》规定了建设工程档案验收程序。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接到建设单位验收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会同建设、监理等单位,按照规范要求对归档的建设工程档案进行检查验收,符合验收要求的,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核发《四川省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意见书》;未达到验收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及时整改、补充、完善,并重新提请验收。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建设档案工作的意见-川建办发〔2015〕617号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建设档案工作的意见正文:----------------------------------------------------------------------------------------------------------------------------------------------------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建设档案工作的意见川建办发〔2015〕617号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城乡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意见》的重要性《意见》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档案工作的高度重视,反映了在全面深化改革,实现“两个一百年”目标的新形势下,党和国家对档案工作的新要求。
各级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和广大干部职工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意见》精神,广泛宣传、全面贯彻《意见》精神,增强全社会城建档案意识。
要按照《意见》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改革创新,切实加强城建档案规范化管理和服务工作,为推动全省城建档案事业科学发展、实现中国梦四川篇章做出新贡献。
二、建立健全城建档案规章制度各地要根据《城乡规划法》、《建筑法》、《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和《四川省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结合当地实际,抓紧建立与完善相应的城建档案管理规章制度和工作运行机制,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为依法开展城建档案事业提供法制保障。
三、着力加强城建档案归集管理工作(一)强化城镇地下管线档案管理工作各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7号)、省政府《关于加强城镇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意见》(川府发【2014】52号)和原省建设厅印发的《四川省〈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川建发[2008]70号)要求,在牵头抓好城镇地下管线普查、补测补绘工作的同时,指导城建档案馆(室)做好城镇地下管线普查成果档案归集管理工作。
四川省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四川省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实施细则四川省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管理,促进公路建设项目档案更好地为我省公路建设事业服务,根据《科技档案构成的一般要求》(GB/t11822-2022),《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档案归档要求》(DA/t28-2002),根据《四川省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川发[2022]4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国公路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公路建设项目文件资料备案管理办法》(交办发[2022]382号)及实施细则省份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省境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高速公路和国、省道干线及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专用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细则所称建设项目,是指土木工程、房屋建筑、绿化和机电工程。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公路建设项目档案,是指在公路建设项目的提出、立项、审批、招投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竣工验收全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公路建设项目档案是公路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重要资产。
是工程竣工验收、质量评定、运行维护、改扩建的依据1以及其他属于国家档案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工作。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公路建设项目档案应当集中统一管理。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谁投资、谁管理”的原则,实行公路建设项目档案工作项目法人责任制,明确责任,依法推进。
第五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作为第一责任主体,应将公路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纳入领导工作议事日程,纳入工程建设计划和管理程序,纳入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及监理工作内容,纳入相关人员的岗位职责。
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工作制度,落实档案管理机构,配备具有相关工程专业知识、能够适应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工作需要的专职档案管理人员,并保持其稳定性。
各参建单位应建立以项目法人单位档案部门为核心、各参建单位专兼职档案人员为基础的项目档案工作体系,从开工到竣工,每个标段、每个工作程序都要明确档案管理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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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乡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的通知
川建发[2009]27号
各市(州)、县(区、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国务院国发[1980]302号)和《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0号)的有关规定,
结合四川实际,我厅制定了《四川省城乡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建设厅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日
四川省城乡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城乡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确保城建档案的完整收集、安全管理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四川省城乡规划区内城建档案的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乡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
纸、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将城建档案事业发展列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落实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人员编制,将城建档案馆库建设、设施设备配置等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各市(州)、县(区、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城建档案管理处(城建档案工作办公室)和城建档案馆(室),二者合署办公。
城建档案管理处(城建档案工作办公室或城建档案馆)属监督类事业单位,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工作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城建档案馆(室)是城建档案的存储、咨询、交流和服务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确定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本乡(镇)建设活动中形成的城建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城建档案馆(室)主要接收下列城建档案:
(一)城乡建设工程档案
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档案;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
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档案;
4、地下管线工程档案;
5、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档案;
6、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建设工程档案;
7、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档案;
8、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档案;
9、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城乡规划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二)城乡规划、勘测档案
1、规划:依法编制和批准的城市、乡(镇)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专业规划等成果档案。
2、勘察:城市、乡(镇)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等勘察成果档案。
3、测绘:城市、乡(镇)的地形测量、航空测量、工程测量、地下管线测量等成果档案。
(三)建设(规划)系统各专业管理机构(包括城乡规划、勘测、设计、建筑施工、监理、市政、公用、环卫、风景名胜、房地产管理等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档案。
(四)有关城乡规划、勘测、建设、管理的政策性文件、法律法规、科研成果和城乡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五)其他有保存价值的城建档案资料。
第八条城建档案馆(室)接收的城建档案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齐全、完整、准确、系统。
(二)符合国家有关城建档案整理归档技术规范和标准。
(三)工程竣工图与工程实体相符,各种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图应标注城市坐标及高程。
各类竣工图应加盖竣工图章,图面整洁,规格统一,签字手续完备。
竣工图的修改符合规范要求。
(四)声像、电子等特殊载体档案整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手续时,应当按照《四川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程序》的规定与当地城建档案馆(室)签订《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移交责任书》,明确移交范围、要求、时间及责任,并负责收集、汇总、整理和移交建设工程档案。
第十条列入城建档案馆(室)接收范围的工程,由城建档案管理处(城建档案工作办公室)组织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并出具认可文件。
建设单位在取得档案认可文件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城建档案管理处(城建档案工作办公室或城建档案馆)应当派员参加工程竣工验收。
城乡规划区范围内的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城建档案的移交时限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工程竣工档案。
(二)建(构)筑物扩(改)建时,建设单位应当及时补充有关城建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
(三)城市地下管线普查、改建等方面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管线权属单位应在普查、改建结束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地下管线各专业管理单位每年应当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管线现状图和技术资料。
(四)建设(规划)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业务管理档案,在本单位保管使用一至五年后,按本规定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
(五)城乡规划管理档案,每年定期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
(六)乡(镇)需要永久和长期保存的城建档案应当自形成之日起五年后,按规定移交县(区、市)城建档案馆(室)保存。
(七)其他城建档案的移交时限,由城建档案馆(室)与移交责任单位商定。
第十二条形成城建档案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确保城建档案资料的真实与完整,并按规定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
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文件材料进行系统收集,规范整理,并按时移交给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建设工程档案。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档案实行多套分存保管,凡应保存的工程档案,不得少于一式两套,一套城建档案馆(室)保管,一套建设单位自存备查。
停建、缓建的建设工程文件材料,暂由建设单位保管;被撤销单位的建设工程档案,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城建档案馆(室)移交。
第十四条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按《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实施。
第十五条城建档案馆(室)应当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制度,依法做好城建档案的接收、整理、鉴定、保护、统计、利用、保密等项工作。
城建档案馆(室)要做好城建档案的保管工作,对破损、变质的城建档案及时进行修复,对需要永久保存的城建档案,采用声像复制技术予以备份保存。
要采用新技术、新设备,实现城建档案管理的规范化、现代化。
第十六条城建档案馆(室)建筑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和《档案馆建设标准》的要求,配置确保档案实体和信息安全的设备设施。
第十七条城建档案馆(室)要积极开发城建档案信息资源,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城乡建设和社会各项工作提供无偿或有偿服务,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对在城建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由建设工程所在地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其改正,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条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各市(州)、县(市、区)可依照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四川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5年9月8日原四川省建设委员会印发的《四川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