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古海岸与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
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湿地公园的规划、建设、管理与保护,促进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湿地公园,是指经国家湿地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具有显著生态效益、科普教育功能和较高管理水平的湿地公园。
第三条国家湿地公园的管理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恢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确保湿地的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
第二章设立条件第四条设立国家湿地公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湿地生态系统具有典型性、代表性,或者在生物多样性保护、水源涵养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二)具备开展湿地保护与恢复、科普宣教、科研监测等工作的基本条件;(三)所在区域湿地保护管理基础良好,权属清晰,相关权益主体同意纳入湿地公园管理。
第三章申请与审批第五条申请设立国家湿地公园,应当向省级湿地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包括湿地公园总体规划、管理机构设置方案、保护管理措施等。
第六条省级湿地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国家湿地主管部门。
第七条国家湿地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作出是否批准设立的决定。
第四章规划与建设第八条经批准设立的国家湿地公园,应当在一年内编制完成湿地公园总体规划,明确保护范围、功能分区、建设布局、管理措施等。
第九条湿地公园的建设应当符合湿地公园总体规划,遵循自然规律,保护湿地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第五章管理与保护第十条国家湿地公园应当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湿地公园的日常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十一条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并执行保护管理制度,加强湿地资源监测,定期开展湿地生态系统健康状况评估。
第十二条禁止在湿地公园内从事破坏湿地生态系统、污染湿地环境、损害湿地资源等违法行为。
第六章利用与经营第十三条湿地公园应当在确保湿地生态系统安全的前提下,合理利用湿地资源,开展生态旅游、科普教育等活动。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海洋经济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海洋经济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6.30•【字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2021〕25号•【施行日期】2021.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洋资源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海洋经济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有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海洋经济发展“十四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6月30日天津市海洋经济发展“十四五”规划海洋是高质量发展战略要地。
“十四五”时期,是天津在全面建成高质量小康社会基础上,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新征程的第一个五年,也是天津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时期。
深刻把握国际国内发展形势,贯彻新发展理念,科学谋划和实施《天津市海洋经济发展“十四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对于贯彻落实国家加快建设海洋强国战略部署,推进海洋经济转型升级,培育海洋经济新动能,提升海洋治理能力和水平,高水平建设现代海洋城市,支撑天津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本《规划》根据《天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明确天津海洋经济发展总体目标、重大任务和政策措施,是指导未来五年天津海洋经济发展的纲领性文件。
规划期2021—2025年。
一、发展基础与形势(一)发展回顾“十三五”期间,本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打造全国海洋经济科学发展示范区目标,着力促进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
经过近五年的努力,海洋经济总体实力逐步提升,海洋产业结构调整成效显现,海洋科技创新步伐不断加快,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成效显著,海洋治理能力再上新台阶。
海洋资源条件支撑经济发展。
本市管辖海域面积约2146平方公里,海岸线北起津冀海域行政区域界线北线,南至津冀海域行政区域界线南线,岸线全长153.67公里,自然岸线长18.63公里,沿海地势平坦,天津唯一海岛——三河岛位于永定新河河口。
北大港湿地自然保护区
北大港湿地自然保护区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北大港湿地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质量评价维普讯资htpt/:/m 3第卷3第2期200年82月环科学境与管E理NVIRNMO匝TNALCSIENECADNIANAGME匝NTV03.13No2.Fbo8e.2o文章编号:6—322200080711111——4北大港湿地自然保护区生态环质量境评价王斌,诂,曹震张天天011摘要:通过2006年秋对季大港湿北地进的行土利地用/地覆盖现状土查调,并合对结地核心湿一区大港北水进库行鸟类的、类鱼、植被状况、气空、质、水土壤况等状调,查张用峥人提出的等多样性采、代表性、有性稀、自然性、定性和类威人胁等6项指标组的成地生湿态环境评指标价系,北体大港湿地生态环境质量进行评了稳对。
结价表明果,北港大湿地生态境评分值环R为6.77分,生态境质环量于处一般平水,生态境面临着环一定的威胁。
因此,后要加大对北大湿港地生态环的境保护与管理。
今关键词:大港湿地港;区;北自大然保护区;态生环境中图分类号8:X62文献识码标:AEclgclEnometivElanioaiagWlentrsreooairvnnautneBdgtnadNauReeveoWgBiannC,ae,hnZeoZhagZhnnritnnAtbtaBhuuf0t6eBiaagwelnfnlssrc:ytaetmno0hedgntdodue/nloenetin,aadtcmbentnoe-a2aacdvrvistigonhoaiiwftonol—eohNBdgenevioeebrsihv,gttinadtrqwaiadcrtriaagsrrrofrtid,fhseaiear,naelyus,icniossreUs,nhnotolotnduyvigiagZZegadohrsnhiienhntesiutgdvertys,rpeettehSr,r,ntrladmahhetosiatnitenaiofersnaieSaeauanunrtatstblyadsxohirdctrvoisewlnclgclnioemtvlanisesteBedgntnclglncinanulyfrvlintdaeooiavrnnatutmotyiaagweldeooiavretmlaiautTh.aeeoehaoeqtoeoer-slhwaetdgntcnlgclevrnn“rR”velos6eo.nsuyloeeooianiomettusohtBiaagwledeooianimetsaoofuac77pir,tqaihfclgclevrnntatheeeaet,eeooiainometcnfetihetT.eeo,etefrtnraetBedgentade-ttegnrlvlhlcgcllrnnvaicgrntarashfrhruueicesotiaagewlncehooianinnartincadamaen.lgclevremtpoetlnngmetooKeod:eaawgntsDginratuesrrcelclninnwyrsBignead;agdsac;ntre;egoavremtedlteivoiol研究域区概况1地理1位置.21质地地貌.湿地保区护地形由海和退海岸岸成的低陆平淤泥堆积成而,因而形了成以河砾土粘为主的盐地碱北港大地自然保湿护区地处天津大港区南东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23.10.09•【文号】林保规〔2023〕4号•【施行日期】2023.10.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林保规〔202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司局、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现将《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23年10月9日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规范国家级自然公园保护、管理和利用,促进国家级自然公园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以及相关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级自然公园,是指经国务院及其部门依法划定或者确认,对具有生态、观赏、文化和科学价值的自然生态系统、自然遗迹和自然景观,实施长期保护、可持续利用并纳入自然保护地体系管理的区域。
国家级自然公园包括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级森林公园、国家级地质公园、国家级海洋公园、国家级湿地公园、国家级沙漠(石漠)公园和国家级草原公园。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级自然公园的管理(国家级风景名胜区除外)。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依照《风景名胜区条例》管理。
第四条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主管全国国家级自然公园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级自然公园。
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单位负责本自然公园日常管理工作。
天津古海岸与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二、天津古海岸与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本保护区是于1992年10月经国务院批准建立的国家级海洋类型自然保护区,也是天津市第二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第一个海洋类型自然保护区。
该保护区是在天津市政府1984年12月批准的“贝壳堤市级自然保护区”基础上扩展、升级而成的。
1.地理位置天津古海岸与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位于天津市东部,渤海湾西岸的滨海平原地区,范围涉及到汉沽、塘沽、大港、东丽、津南和宁河等六个区县,总面积9.9万公顷。
其中核心区、缓冲区分布在津南、大港、塘沽以及宁河四区县。
2.社会经济条件贝壳堤重点保护区域分布在天津滨海地带,按照市政府制定的天津市跨世纪发展战略,即建设现代化工业基地——滨海新区的设想,近年来,滨海地区以其优越的地理位置、便利的交通网络、良好的投资环境,集聚了大批中外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建立了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海洋高科技园区;建有海滨游乐场、官港森林公园等游乐场所。
伴随经济的发展,一方面为本保护区的发展提供了机遇,同时也增大了对资源、环境的保护难度。
七里海湿地及俵口牡蛎滩保护区位于任凤、表口、淮淀、造甲、潘庄五个乡镇的部分地区,五个乡镇共有耕地面积15万亩,主要农作物为水稻、小麦、高粱,主要特产是芦苇、小站稻、紫蟹等。
1997年完成工农业总产值35亿元,人均收入3700多元。
该保护区邻接津榆、津汉公路,潮白新河南北贯穿其间,交通十分便利。
3.自然条件保护区所在区域多为冲积海积平原和海积平原,土壤类型以盐化潮土、湿潮土、盐化湿潮土、沼泽土为主,地面高程4米以下,地势低平,坡降小于2/10000。
本地区属大陆性季风气候区,具有明显的温暖带半湿润季风气候特点。
四季分明,冬季寒冷干燥少雪,春季多风少雨,夏季炎热雨水集中,秋季气候宜人。
主要植被为滨海盐生植被的盐地碱蓬植物群落、獐毛植物群落、白茅狗尾草植物群落;沼泽水生植被的芦苇植物群落等。
七里海湿地作为保护区的主要区域,生物物种多样,其中植物涉及12个群落,主要植物为芦苇;国家重点保护鸟类达10多种,如白鹳、大鸨、天鹅、鸳鸯等;在历史上鱼蟹类以银鱼、紫蟹最为著名。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于2020年11月27日经市人民政府第1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市长廖国勋2020年12月5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根据“放管服”改革和国家机构改革工作要求,市人民政府对照3个《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09号、第710号、第714号)对现行有效的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17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6部规章予以废止。
一、对17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一)关于《天津市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实施办法》1.将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中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2.将第三条第六款中的“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驻津海洋监察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部海河流域北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
(二)关于《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1.将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中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2.将第三条第二款中的“交通”修改为“交通运输”,“海事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海事管理机构”。
3.将第四条中的“规划部门”修改为“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三)关于《天津市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办法》1.将第四条、第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的“市交通委员会”修改为“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市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津政办发[2004]88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市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市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津政办发[2004]8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湿地与森林、海洋并称为全球三大生态系统,具有涵养水源、净化水质、蓄洪防旱、调节气候和维护生物多样性等重要生态功能。
健康的湿地生态系统,是国家生态安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
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湿地保护和管理工作。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50号)精神,现就加强我市湿地保护管理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湿地保护作为我市生态建设的重要内容天津东临渤海,地处海河水系入海口,境内河流纵横,坑塘洼淀星罗棋布,拥有丰富的湿地资源。
我市现有湿地面积1717.8平方公里,包括湖泊湿地、沼泽湿地、河流湿地、浅海和滩涂湿地、人工湿地等多种类型,生物多样性显著。
其中涉及植物类16个群系、400余种,动物类约600种,包括各种水鸟达140种左右,有丹顶鹤、白鹤、白头鹤、东方白鹳、大鸨、大蓑羽鹤等17种国家重点保护的重要禽类。
天津地区水禽栖息地在世界湿地生态等级上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
但是,我市湿地面积与上个世纪50年代相比,正在急剧减少,湿地保护管理的形势十分严峻,加强湿地保护已刻不容缓。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从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湿地保护的重要性,把湿地保护作为我市生态建设的重要内容。
正确把握和处理好湿地保护发展与开发利用、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的关系,切实做好湿地保护的各项工作。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8.01•【字号】津政规〔2024〕5号•【施行日期】2024.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工作的通知津政规〔2024〕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定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制度,维护市域生态安全,推进生态优先、节约集约、绿色低碳发展,加快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天津,根据《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决定》和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草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现就做好本市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有限人为活动准入(一)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详见附件)。
(二)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河道等区域的保护和管理措施,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规范有限人为活动管理(三)有限人为活动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用海用岛审批的,确定用地用海用岛范围后,在报批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海域使用权、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时,由涉及的区人民政府或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论证,提出初步意见,向市规划资源局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申请文件、涉及生态保护红线论证报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等);由市规划资源局组织审查,征求市生态环境局等相关部门意见;符合要求的,由市规划资源局联合市生态环境局报请市人民政府出具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认定意见。
跨行政区的建设项目,原则上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或由生态保护红线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共同提出申请。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发C2019J23号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4月23日天津市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切实加强本市滨海湿地保护和围填海管控,加快建设美丽天津,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国发〔2018〕24号,以下简称《通知》)和自然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实施意见及《围填海管控办法》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提出的“三个着力”重要要求为元为纲,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天津重要指示和在京津冀协同发展座谈会上重要讲话精神,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坚持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全面加强本市滨海湿地保护工作,严格管控围填海活动,加快处理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加强围填海监管,全面提升依法用海和海洋环境保护意识,进一步提高依法管理海域、管理湿地水平,为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加快美丽天津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二、主要措施(一)严控新增围填海,严格执行国家重大战略用海审批程序3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确定的国家重大战略项目位于本市、涉及围填海的,以及本市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决策部署,提出的具有国家重大战略意义的围填海项目(主要包括:列入经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或同意的文件或规划的重大项目;需报请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审核批准的重大项目;由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交办的重大项目,市人民政府提岀需通过围填海建设的),由项目建设主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有关规定逐级申报,由市人民政府向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报送作为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开展围填海审核的材料,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和立项依据、符合国家重大战略项目依据、海域使用申请、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包括生态保护修复方案)、利益相关者协调处理方案等。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22.12.30•【文号】林湿规〔2022〕3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林湿规〔202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司局、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大兴安岭集团:为加强国家湿地公园建设管理,确保在自然公园管理办法等文件出台前相关管理工作有效衔接,我局根据《湿地保护法》和工作实际,修订了《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
特此通知附件: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22年12月30日附件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国家湿地公园建设和管理,促进国家湿地公园健康发展,有效保护湿地资源,根据《湿地保护法》及国家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国家湿地公园的设立、建设、管理和撤销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湿地公园是指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开展湿地宣传教育和科学研究为目的,经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批准设立,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保护和管理的特定区域。
国家湿地公园是自然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属社会公益事业。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资或者志愿参与国家湿地公园保护和建设工作。
第三条县级以上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国家湿地公园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国家湿地公园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全面保护、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方针。
第五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请设立国家湿地公园:(一)湿地生态系统在全国或者区域范围内具有典型性;或者湿地区域生态地位重要;或者湿地主体生态功能具有典型示范性;或者湿地生物多样性丰富;或者集中分布有珍贵、濒危的野生生物物种。
(二)具有重要或者特殊科学研究、宣传教育和文化价值。
(完整word版)天津古海岸与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二、天津古海岸与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本保护区是于1992年10月经国务院批准建立的国家级海洋类型自然保护区,也是天津市第二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第一个海洋类型自然保护区。
该保护区是在天津市政府1984年12月批准的“贝壳堤市级自然保护区”基础上扩展、升级而成的。
1.地理位置天津古海岸与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位于天津市东部,渤海湾西岸的滨海平原地区,范围涉及到汉沽、塘沽、大港、东丽、津南和宁河等六个区县,总面积9.9万公顷。
其中核心区、缓冲区分布在津南、大港、塘沽以及宁河四区县。
2.社会经济条件贝壳堤重点保护区域分布在天津滨海地带,按照市政府制定的天津市跨世纪发展战略,即建设现代化工业基地——滨海新区的设想,近年来,滨海地区以其优越的地理位置、便利的交通网络、良好的投资环境,集聚了大批中外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建立了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海洋高科技园区;建有海滨游乐场、官港森林公园等游乐场所。
伴随经济的发展,一方面为本保护区的发展提供了机遇,同时也增大了对资源、环境的保护难度。
七里海湿地及俵口牡蛎滩保护区位于任凤、表口、淮淀、造甲、潘庄五个乡镇的部分地区,五个乡镇共有耕地面积15万亩,主要农作物为水稻、小麦、高粱,主要特产是芦苇、小站稻、紫蟹等。
1997年完成工农业总产值35亿元,人均收入3700多元。
该保护区邻接津榆、津汉公路,潮白新河南北贯穿其间,交通十分便利。
3.自然条件保护区所在区域多为冲积海积平原和海积平原,土壤类型以盐化潮土、湿潮土、盐化湿潮土、沼泽土为主,地面高程4米以下,地势低平,坡降小于2/10000。
本地区属大陆性季风气候区,具有明显的温暖带半湿润季风气候特点。
四季分明,冬季寒冷干燥少雪,春季多风少雨,夏季炎热雨水集中,秋季气候宜人。
主要植被为滨海盐生植被的盐地碱蓬植物群落、獐毛植物群落、白茅狗尾草植物群落;沼泽水生植被的芦苇植物群落等。
七里海湿地作为保护区的主要区域,生物物种多样,其中植物涉及12个群落,主要植物为芦苇;国家重点保护鸟类达10多种,如白鹳、大鸨、天鹅、鸳鸯等;在历史上鱼蟹类以银鱼、紫蟹最为著名。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4.12•【字号】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施行日期】2018.04.12•【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于2018年4月10日经市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市长张国清2018年4月12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部署,市人民政府对现行有效的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15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5部规章予以废止。
一、修改部分规章1.对《天津市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实施办法》(1993年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作出修改。
(1)第四条修改为:“在下列区域内,不得设置拆船厂:(一)饮用水源地;(二)盐场保护区范围内;(三)依法确定的一类水质海区和二类水质海区;(四)重要的渔业水域;(五)海水淡化取水点;(六)海水浴场、风景名胜区;(七)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
”(2)第五条修改为:“新建、改建或扩建拆船厂的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必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拆船厂,不得开工建设。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前,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3)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对严重污染环境的拆船单位,限期治理。
”(4)第九条修改为:“对擅自在本办法第四条所指的区域内设置拆船厂并进行拆船的,由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关闭或者搬迁。
”(5)删除第十条。
(6)删除第十二条。
2.对《天津市城镇私房交易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办法》(津政发〔1998〕45号)作出修改。
(1)第四条修改为:“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进行管理,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私房交易和赠与行为进行管理。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印发天津市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印发天津市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2.07.12•【字号】津环保办[2012]114号•【施行日期】2012.07.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印发天津市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津环保办〔2012〕114号)各区县政府,市各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通知》(国办函〔2011〕158号,以下简称《通知》),市环保局结合我市环保工作实际,组织起草了《天津市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并征求了23个市有关委局和部门的意见,经市领导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同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一、统一认识。
《实施意见》是我市贯彻国务院《意见》、《通知》的具体措施,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市加强环保工作的综合性、指导性文件,落实好《实施意见》是各区县政府贯彻科学发展观,加强本区县环境保护工作、促进发展方式转变的一项重要任务,是调结构、惠民生、上水平的重要内容,《实施意见》是否得到真正落实,关系经济社会发展的质量和水平,关系到群众的生活和社会稳定。
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把对贯彻《实施意见》的认识统一到贯彻科学发展观、实现又好又快发展上,统一到“调结构、惠民生、上水平”活动上,统一到保持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上来,把贯彻《实施意见》摆到重要位置,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
二、抓好结合。
把贯彻《实施意见》与贯彻市政府各项环保工作文件相结合。
今年以来,市政府相继下发了《天津市“十二五”环境保护规划》、《2011-2013年天津生态市建设行动计划》、《天津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方案》、《天津市2012~2020年大气污染治理措施》、《天津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及清水工程等一系列环境保护工作文件。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天津市生态保护红线的通知-津政发〔2018〕21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天津市生态保护红线的通知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天津市生态保护红线的通知津政发〔2018〕21号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我市划定了生态保护红线,已经国务院同意,现予发布,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2018年9月3日天津市生态保护红线一、总体情况全市划定陆域生态保护红线面积1195平方公里,占天津陆域国土面积的10%;划定海洋生态红线区面积219.79平方公里,占天津管辖海域面积的10.24%;划定自然岸线合计18.63公里,占天津岸线的12.12%。
陆海统筹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总面积1393.79平方公里(扣除重叠),占陆海总面积的9.91%。
二、空间格局天津市生态保护红线空间基本格局为“三区一带多点”:“三区”为北部蓟州的山地丘陵区、中部七里海-大黄堡湿地区和南部团泊洼-北大港湿地区;“一带”为海岸带区域生态保护红线;“多点”为市级及以上禁止开发区和其他各类保护地。
(一)北部山地丘陵区。
分布于蓟州区北部,包括蓟州北部山区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保护红线、于桥水库水源涵养-防洪供水生态保护红线、于桥水库南岸水源涵养生态保护红线。
红线内涉及天津八仙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蓟县中上元古界国家自然保护区、蓟县盘山自然风景名胜古迹保护区等3个自然保护区和于桥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区、九龙山国家森林公园、蓟县国家地质公园地质遗迹保护区等保护区域以及生态功能极重要区。
(二)中部七里海-大黄堡湿地区。
主要分布于宁河区、武清区、宝坻区,包括七里海湿地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保护红线、大黄堡湿地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保护红线、上马台湿地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保护红线、尔王庄水库水源涵养和供水生态保护红线、引滦明渠水源涵养和输水生态保护红线,以及蓟运河、潮白新河、青龙湾减河、北运河、永定河、永定新河、海河等7条一级河道构成的河滨岸带生态保护红线。
天津市湿地保护条例(2020)
天津市湿地保护条例(202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9.25•【字号】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十八号)•【施行日期】2020.09.25•【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天津市湿地保护条例(2016年7月29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9月25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天津市供电用电条例〉等七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名录第三章监督与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生态宜居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管理和利用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和低潮时水深不超过六米的海域,包括沼泽湿地、湖泊湿地、河流湿地、滨海湿地等自然湿地,以及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或者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原生地等人工湿地。
第四条本市对湿地实行统筹规划、保护优先、科学恢复、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湿地保护工作的领导,将湿地保护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湿地保护的资金投入。
第六条本市实行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湿地保护管理体制。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城市管理、水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具体负责湿地保护管理相关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文化和旅游等部门,依照职责分工,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湿地保护相关工作。
第七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湿地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公众保护湿地意识。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天津市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天津市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5.31•【字号】津政办发[2002]34号•【施行日期】2002.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天津市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津政办发[2002]3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二年五月三十一日天津市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2002年2月28日天津市规划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根据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划局拟定的天津市规划委员会组建方案的通知》(津政发[2001]73号)要求,为保障市规划委员会工作的顺利开展,有效地实施规划委员会的职能,正确地执行规划委员会作出的决定,特制定《天津市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
一、规划委员会会议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委)全体委员会议每年一季度末二季度初召开一次(主任认为必要时,可临时召开),由市规划委主任主持召开,审议全市规划管理年度工作报告,审议由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报送的规划、建筑设计成果和有关技术规定。
全体委员会议审议通过的事项,由市规划委主任或副主任签署印发执行。
由市规划委主任或副主任授权市规划委办公室主任签署审议报告的,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二、规划委执行委员会会议执行委员会是市规划委的常设机构。
执行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由市规划委副主任(分管城市规划工作的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分管城市规划工作的副秘书长协助。
执行委员会负责市规划委全体委员会议交办事项的落实和市规划委规划设计委员会、建筑艺术委员会以及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报送的规划、建筑成果和有关规定的审批工作。
执行委员会审议通过的事项,由市规划委副主任或授权市规划委办公室主任签署审议报告,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南开大学滨海学院西区湿地利用和保护规划论文
南开大学滨海学院西区湿地利用和保护规划摘要:本文根据湿地的概念,意义等基础知识,对南开大学滨海学院西区湿地进行现状调查,根据湿地知识的探索研究,本人做出两个方案保护和利用南开大学滨海学院西区湿地:其一是建立小型湿地公园。
其二是建立小型湿地自然保护区。
并对两个方案进行了比较。
关键词:湿地利用和保护规划1.湿地的定义及南大滨海学院西区湿地的现状湿地的定义有多种,目前国际上公认的湿地定义是《湿地公约》作出的,即湿地是指,不问其为天然或人工、长久或暂时性的沼泽地、泥炭地或水域地带、静止或流动、淡水、半咸水、咸水体,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米的水域[1]。
南开大学滨海学院西区现状保有湿地约12.4公顷, 2000年以前,南开大学滨海学院校址属于天津板桥农场,校内现有湿地是当时农场挖土而形成的一些分散的小坑聚集而形成。
我们可以根据国内外人工湿地的保护和利用方法来对校内西区湿地做出保护规划并有效的利用好这块湿地。
2.湿地保护的意义湿地是人类最重要的环境资本之一,也是自然界富有生物多样性和较高生产力的生态系统。
它不但具有丰富的资源,还有巨大的环境调节功能和生态效益。
各类湿地在提供水资源、调节气候、涵养水源,均化洪水、促淤造陆、降解污染物,保护生物多样性和为人类提供生产、生活资源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3.西区湿地现状调查根据西区湿地采水样进行检测后,得到以下理化指标实验结果: 总固体(mg/l):8000;悬浮物(mg/l) :1000;含盐量(mg/l) :700;盐度(‰):5.4;碱度(以cao计,mg/l):179.456;硬度(以caco3计,mg/l):537.25;钙(ca2+,mg/l):415.05;镁(mg2+,mg/l):122.2;氯化物(mg/l):256;硫化物(s2-,mg/l):0.64;总氮(n,mg/l):3.01;亚硝酸盐(no2-,mg/l):0.92;硝酸盐(no3-,mg/l):3.845;溶解氧(o2,mg/l):11.64.保护和利用规划鉴于对西区湿地的现状调查并通过阅读有关湿地文献,对于该湿地的保护和利用方面本人做出以下两种规划。
天津市北大港湿地自然保护区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
序号
基质配方
生根天数(d)成活率(%)
CF1 珍珠岩 45%+河沙 30%+草炭 25%
42
48
CF2 珍珠岩 35%+河沙 35%+草炭 30%
36
59
CF3 珍珠岩 35%+河沙 45%+草炭 20%
40
62
表 3 激素对美国红枫生根和成活率的影响
序号 ABT1 ABT2 ABT3 NAA1 NAA2 NAA3 NAA4 IBA1 IBA2 IBA3 IBA4
流失现象较严重,致使组织机构不健全,保护体系不完善。 湿地资源监测涉及学科广,专业性强,野外工作艰苦,由于设 备落后,技术水平低,导致北大港湿地保护力度非常薄弱。 2.3 人为活动对湿地的破坏现象严重 首先,由于湿地及 其周围依然存在不合理开发和资源的过度利用现象,导致北 大港湿地面积减少,植被结构受到破坏,地下水位下降,蒸发 量加大,地表径流增大,土壤盐渍化现象加剧,水土流失和污 染加重。其次,由于区域社会经济发展带来的对水资源的供 需矛盾,加之干旱缺水和上游工业废水排放带来的客水污 染,给湿地水资源供应增加了巨大压力,使湿地的生态系统 受到严重影响。
安徽农学通报,Anhui Agri. Sci. Bull. 2013,19(12)
83
天津市北大港湿地自然保护区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
张庆辉
(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农业服务中心,天津 300270)
摘 要:介绍了北大港湿地自然保护区现状,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保护湿地资源的对策建议,主要包括:摸
清,建立湿地及野生动物资源信息库;建立和完善湿地及野生动物资源保护政策、法制体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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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古海岸与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第36号
《天津古海岸与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已于2011年3月1日经市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黄兴国
二○一一年三月十日
天津古海岸与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天津古海岸与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167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天津古海岸与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是经国务院批准建立的,以贝壳堤、牡蛎礁构成的珍稀古海岸遗迹和湿地自然环境及其生态系统作为主要保护对象的海洋和海岸生态系统类型自然保护区。
第三条保护区由贝壳堤区域和牡蛎礁、湿地区域组成。
保护区范围涉及滨海新区、宁河县、津南区和宝坻区的部分区域,具体范围按照国家划定的区域执行。
第四条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保护区的统一监督管理,设立天津古海岸与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以下称保护区管理机构),对保护区实施具体管理。
公安、环保、国土房管、农业、规划、水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保护区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自然保护区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依法履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管理权;
(二)组织实施保护区总体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制定并组织实施保护区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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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组织和协助有关部门开展保护区科学研究工作,并对保护区生态环境进行监测、监视;
(五)开展保护与管理工作的国内外交流活动,建立保护区档案资料,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六)在不破坏保护区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前提下,组织开展参观、旅游等活动;
(七)保护区的其他管理工作。
第六条保护区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领导,其所属的有关部门应当配合保护区管理机构做好保护区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保护区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八条保护区管理机构可以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用于保护区的保护。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保护区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侵占保护区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十条保护区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其分界处设置标桩、标牌等界标。
第十一条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保护区总体建设规划,根据保护管理工作需要,设置护栏、护网、隔墙、罩棚等保护设施。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破坏保护区界标和保护设施。
第十三条在保护区内的单位、居民和经批准进入保护区的人员,必须遵守保护区的各项管理制度,接受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管理。
第十四条禁止任何人未经批准进入保护区核心区。
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保护区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依法批准后方可进行。
从事前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活动结束后将活动成果的副本提交保护区管理机构。
第十五条在保护区缓冲区内从事涉及保护对象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应当事先向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进行。
从事前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活动结束后将活动成果的副本提交保护区管理机构。
第十六条在保护区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由保护区管理机构提出方案,经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依法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七条外国人进入保护区的,应当由接待单位依法报经批准后方可进入。
组织外国人进入保护区的,组织者应当制定保密措施。
第十八条禁止在保护区内从事任何与保护无关的建设活动,禁止在保护区内从事开挖、采集贝壳和牡蛎壳以及其他对保护对象造成危害的活动。
确因重点建设项目需要在保护区实验区内开展建设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海洋自然保护区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移动或者破坏保护区界标的;
(二)未经批准进入保护区或者在保护区内不服从保护区管理机构管理的;
(三)经批准在保护区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向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保护区管理机构实施处罚:
(一)擅自移动或者破坏保护区保护设施的,责令其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经批准在保护区核心区内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向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责令其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保护区内开挖、采集贝壳和牡蛎壳以及从事其他活动造成保护区破坏的,责令限期改正和采取补救措施,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一条阻碍保护区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保护区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市人民政府1997年7月23日发布,2004年6月29日修订公布的《天津古海岸与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2004年市人民
政府令第4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