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食品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食品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3.11.06•【字号】川市监规发〔2023〕10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食品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市监规发〔2023〕10号各市(州)市场监管局:《四川省食品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10月27日省局第7次局务会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1月6日四川省食品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章备案办理第一节食品小经营店、小食堂备案第二节食品摊贩、群体性聚餐专业加工服务者备案第三节网络食品交易平台经营者、入网服务提供者备案第四节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备案第四章食品经营信息报告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食品经营行为,加强食品经营备案管理,保证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以下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经营有关活动的食品经营者及非食品经营者的备案,及相关监督检查工作,适用本办法:(一)食品小经营店;(二)小食堂;(三)食品摊贩;(四)群体性聚餐专业加工服务者;(五)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及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网络食品交易平台经营者);(六)入网服务提供者;(七)从事冷藏冷冻等对温度、湿度有特殊要求的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
鼓励食品小经营店、小食堂改善条件,依法申办食品经营许可证。
已经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的食品经营者,不需要再取得食品小经营店、小食堂备案。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公布日期】2010.09.27•【字号】深市监规[2010]18号•【施行日期】2010.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市监规〔2010〕18号)各有关单位:现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七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生产加工、流通、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提高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质量管理和食品安全水平,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建立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和我局职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条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下,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完善监管制度,加强食品安全知识宣传,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提升食品安全水平。
第四条市场监管部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遵循准入先行、属地管辖、环节统一、分级分类、突出重点、注重绩效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许可。
第六条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覆盖,可采取现场监督检查、量化检查、约谈负责人、培训管理者和从业人员、检查自查报告、食品抽样检验等多种形式。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为了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维护食品市场秩序,制定了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下面是办法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维护食品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流通环节食品经营,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
食品经营者对其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承担社会责任。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对流通环节食品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与其他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第七条鼓励和支持食品经营者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
第八条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为公众咨询、投诉、举报提供方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举报食品经营中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了解食品流通安全信息,对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食品经营第九条禁止食品经营者经营下列食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三)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六)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七)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九)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十一)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食品;(十二)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十三)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10•【字号】深府[2012]141号•【施行日期】2012.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深府〔2012〕14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经济健康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
市委、市政府对食品安全工作高度重视,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食品行业总体发展良好,食品安全状况持续改善。
但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仍时有发生,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日益关注,全面提升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已成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一项重大而紧迫的任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报告中“加强社会建设必须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12〕36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决定的通知》(粤府〔2012〕97号),进一步加强我市食品安全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省委、省政府建设幸福广东的核心要求,围绕市委、市政府建设民生幸福城市的目标,结合全市“三打两建”工作,进一步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监管体制,强化执法力量,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营造诚信守法氛围,动员社会广泛参与,推动食品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不断提升我市食品安全水平。
(二)总体要求。
坚持综合协调与分工负责相结合,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密切协作配合,形成全链条监管合力。
坚持专项整治与日常监管相结合,严厉惩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规范食品生产经营秩序。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7.28•【字号】深市监规〔2021〕3号•【施行日期】2021.08.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现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7月2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企业信用风险数据第三章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第四章差异化管理第五章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联动第六章责任追究第七章附则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信用监管改革,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提升市场监管效能,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以及《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局)局属各单位(以下统称市场监管部门)实施的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工作。
法律、法规、规章对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是指市场监管部门在依法归集信用信息数据的基础上,以依法登记的企业为对象,构建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和数据模型,对企业信用风险进行分类,对主要风险点实现精准识别和监测预警,并根据分类结果实施差异化监管的活动。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4.05.17•【字号】浙市监餐〔2024〕7号•【施行日期】2024.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市监餐〔2024〕7号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已经省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5月17日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活动,加强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含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以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下同)的备案,以及相关监督检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登记等,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下列情形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一)销售食用农产品;(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三)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四)已经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加工场所或者通过网络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五)慈善机构、寺庙、银行等机构从事的非营利性食品赠送行为;(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形。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工作规范的通知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04.25•【字号】鲁食药监综〔2016〕74号•【施行日期】2016.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工作规范的通知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将《食品生产环节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工作规范(试行)》《食品流通环节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工作规范(试行)》和《餐饮服务环节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工作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落实。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6年4月25日食品生产环节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工作规范(试行)为规范山东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生产环节)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一、适用范围和工作内容本规范适用于国抽本级、国家转移地方和省级生产环节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下同)的核查处置,以及外省(单位)监督抽检涉及省内生产企业的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
核查处置是指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对不合格食品进行处置以及对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者后续监督管理所采取的行政措施。
内容包括检验报告送达、不合格食品控制、异议处理、整改复查、立案处罚、结果利用等。
二、工作原则和分工核查处置工作应遵循依法处置、规范实施、及时高效的原则。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工作的组织、协调、汇总,并对市局工作进行指导、督查和考核。
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组织实施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工作;组织将核查处置结果录入抽检系统;组织实施核查处置结果的信息公开;组织实施核查处置有关信息的通报;组织将核查处置结果纳入生产企业信用档案。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菜篮子安全守护微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菜篮子安全守护微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4.04.16•【字号】浙市监食通〔2024〕6号•【施行日期】2024.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菜篮子安全守护微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市监食通〔2024〕6号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有关处室、直属单位:《浙江省“菜篮子安全守护微改革”实施办法》已经省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浙江省食品快检项目名单(2024年版)2.食品快速检测信息公布要求3.检测室设备设施配置参考清单4.食品快速检测结果验证规范5.食品快检能力评价表6.食品快速检测操作指南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4月16日浙江省“菜篮子安全守护微改革”实施办法为进一步保障群众菜篮子安全,充分发挥食品(含食用农产品,下同)快速检测(以下简称食品快检)在守护菜篮子安全中的重要作用,建立健全科学、精准、靶向的食品快检体系,决定在全省开展“菜篮子安全守护微改革”,制定实施办法如下。
一、总体目标从食品快检这个小切口切入,围绕“人、机、料、法、测”5个维度,建立健全快检责任清晰明确、快检流程科学规范、快检机制精确高效、快检管理数字赋能、快检载体群众有感和快检改革保障有力的“多维一体”食品快检体系,进一步提升食品快检靶向性和准确率,2024年底前县(市、区)域内食品快检阳性率明显提升并持续保持,全面提高全省果蔬、肉类、水产等民生食品的安全保障水平,深化打造“浙里食安”标志性成果,切实守护群众菜篮子安全。
二、重点内容(一)打造守护菜篮子食品快检工作体系建立健全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自检、第三方快检机构委托检测、市场监管部门抽检快检三位一体的守护菜篮子食品快检工作体系。
1.上下游主体快检互相衔接。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网络食品监督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网络食品监督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02.24•【字号】粤市监规字〔2022〕2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网络食品监督的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市监规字〔2022〕2号各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网络食品监督的管理办法》业经省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2月24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网络食品监督的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义务第三章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义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网络食品销售规定第三节网络订餐服务规定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省网络食品经营行为,加强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辖区内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本省及外省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在本省辖区内的分公司、子公司、代理商等(以下简称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网络食品经营、服务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网络食品经营,是指在本省辖区内通过互联网从事食品、食用农产品、特殊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本省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从事网络食品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本省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的相关制度,并负责监督、指导本省网络食品经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04.28•【字号】沪市监食协〔2022〕151号•【施行日期】2022.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验监管正文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局相关处室、直属单位: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上海市委、市政府对食品安全工作的总体部署,根据《上海市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方案》(沪委〔2019〕1014号)、《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2022年上海市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沪食药安委〔2022〕1号)等文件要求,我局制定了《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并请各区市场监管局、各有关单位于每季度末最后一个月20日前将所负责的重点工作任务逐项推进落实情况报市局食品安全协调处(联系人:张露霞),于2022年12月20日前报送年度工作总结。
特此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4月28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要点2022年,全市市场监管系统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以“四个最严”为统领,立足食品安全的新形势新任务,立足问题导向,立足严的主基调,立足落实见效,立足保障党的二十大召开的政治要求,扎实推进食品安全战略,坚决筑牢食品安全防线,努力将上海建设成为食品最安全、消费最放心、市民最满意的食品安全城市之一。
一、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1.深化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改革。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广东省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广东省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10.08•【字号】粤市监规字〔2019〕5号•【施行日期】2019.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广东省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有关处室:《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广东省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办法》已通过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和广东省司法厅合法性审查。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10月8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广东省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指导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内从事食品(含特殊食品、食用农产品和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相关产品,下同)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是指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按法律法规要求所配备的,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从业人员。
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关键岗位人员、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食品安全主任、食品安全经理、食品安全总监等纳入本办法管理。
第四条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以下称食品生产经营者)应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广东省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分为高级、中级和初级。
第五条广东省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取得由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签发的《广东省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考试合格证明》(以下称《证明》)。
《证明》分电子版和实体(纸质)版,电子版和实体版具有同等效力,在全省范围内有效。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风险与信用分级监管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风险与信用分级监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09.08•【字号】沪食药监规〔2017〕5号•【施行日期】2017.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风险与信用分级监管办法》的通知沪食药监规〔2017〕5号各区市场监管局、市食药监局执法总队:现将《上海市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风险与信用分级监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9月8日上海市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风险与信用分级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风险控制,规范企业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和信用分级管理,实施更为科学有效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获得生产许可的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下同)生产企业进行食品安全风险分级、信用分级和分级监管。
第三条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食药监局)指导和监督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市场监管局)开展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风险分级、信用分级和分级监管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本辖区内食品生产企业风险等级和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将评定材料和结果纳入食品生产企业信用档案,开展分级监督管理。
市食药监局、区市场监管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协助开展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定工作。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积极配合区市场监管局开展相关工作,保证食品安全。
食品生产企业应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四条食品生产企业分级监管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风险管理与信用管理相结合,行政监管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9.24•【字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市场监管领域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建立健康有序的市场秩序,促进市场公平竞争,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政字〔2021〕16号)有关要求,市局制定了《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9月24日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政字〔2021〕16号)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营商环境持续优化,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探索建立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息化监管为支撑、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基本形成市场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互为支撑的协同监管格局,食品药品、特种设备、产品质量等领域监管难题得到有效破解,监管能力和水平得到提高,监管责任得到全面落实。
二、基本原则(一)依法依规、权责明晰。
坚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市场监管职能,提升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
严格依照权责清单确定监管职责,厘清权责边界,做到责任明晰、权责一致。
(二)部门联动、公开透明。
加快推动多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常态化,依法加强重点监管,确保监管公平、公正。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信息公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信息公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2.09•【字号】鄂食药监文[2012]21号•【施行日期】2012.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信息公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食药监文[2012]21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卫生局: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充分发挥消费者的监督作用,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监管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食[2011]493号)和《关于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食药监食[2012]5号)及有关规定和要求,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湖北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信息公示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湖北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信息公示管理办法2、安全信息公示牌(略)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〇一二年二月九日湖北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信息公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切实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充分发挥消费者的监督作用,强化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促进餐饮服务单位不断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保障消费者食品安全,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监管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食[2011]493号)和《关于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食药监食[2012]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信息公示的管理和指导工作。
县级以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监督信息公示的管理和实施工作。
关于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调研报告
关于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调研报告【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调研报告】目录第一章研究背景与意义 (3)1.1 研究目的与目标 (3)1.2 研究内容和方法 (3)1.3 研究范围和限制 (4)第二章食品产业现状分析 (5)2.1 食品产业发展历程和现状 (5)2.2 食品产业面临的挑战和机遇 (7)第三章完善食品安全监管 (10)3.1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10)3.2 食品安全监测体系 (11)3.3 提升食品安全监督能力 (13)第四章加强技术创新和研发能力 (15)4.1 食品生产技术创新 (15)4.2 食品产品研发能力 (17)4.3 技术创新支持政策 (18)第五章推动食品产业转型升级 (20)5.1 提升食品品牌价值 (20)5.2 加强食品供应链管理 (22)5.3 培育食品产业集群 (24)第六章推进永续发展理念 (26)6.1 绿色食品生产与消费 (26)6.2 环境保护与节能减排 (28)6.3 社会责任与公益事业 (30)第七章总结与建议 (32)参考文献 (34)第一章研究背景与意义1.1 研究目的与目标食品产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对于维护国家粮食安全、保障居民生活质量、促进农村发展和增加就业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由于市场需求的多样化、全球贸易竞争的加剧等原因,食品产业面临着诸多挑战。
本调研报告旨在深入分析食品产业现状,探讨高质量发展的路径和策略,为食品产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参考和借鉴。
1.2 研究内容和方法本调研报告主要围绕食品产业的发展现状、食品安全监管、技术创新和研发能力、产业转型升级以及永续发展理念等方面展开研究。
研究方法包括文献资料分析、案例研究、专家访谈等。
1.3 研究范围和限制本调研报告的研究范围主要包括食品生产、加工、销售和消费等环节。
由于调研时间和资源的限制,可能无法涵盖所有相关领域和问题。
因此,论述所得结论和建议仅供参考。
第二章食品产业现状分析2.1 食品产业发展历程和现状食品产业作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经历了从粮食生产型向多元化发展的历程。
深圳市司法局关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
深圳市司法局关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20.03.12•【字号】深圳市司法局公告2020年第4号•【施行日期】2020.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司法局关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按照《深圳市行政执法主体公告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我局对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公告。
深圳市司法局2020年3月12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办发〔2019〕47号)、《中共深圳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及所属单位有关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深编办〔2019〕63号)等文件,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深圳市植物和种子检疫检测中心、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辖区监管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辖区监管局监管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鹏监管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鹏监管局各监管所,在各自的职责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其执法人员持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执法。
现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一)执法职责和权限1.负责市场秩序监管。
依法监管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
组织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
组织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
监管广告活动。
2.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3.负责协助反垄断执法。
4.负责标准化管理工作。
依法协调指导和监督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制订修订工作。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监督抽查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监督抽查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3.05.29•【字号】沪市监规范〔2023〕6号•【施行日期】2023.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监督抽查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执法总队、机场分局,市局信息应用研究中心:《上海市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监督抽查考核管理办法》已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5月29日上海市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监督抽查考核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和规范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监督抽查考核工作,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提高食品从业人员法治意识、知识水平和操作技能,预防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以及《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监督抽查考核,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食品从业人员,包括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关键岗位操作人员等。
第三条(监督管理部门职责)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市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监督抽查考核工作的组织管理和综合协调。
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与考核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的掌握情况随机开展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第四条(生产经营者义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与考核管理制度,自行组织或者委托有能力的其他机构,对本单位食品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分类培训和考核,并建立培训与考核档案。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二〔2016〕72号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二〔2016〕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现就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食用农产品的范围食用农产品,指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农业活动,指传统的种植、养殖、采摘、捕捞等农业活动,以及设施农业、生物工程等现代农业活动。
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指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以及经过分拣、去皮、剥壳、干燥、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
以食用农产品作为原料进行食品生产的,应当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
二、关于禁止销售食用农产品情形的判定由于食用农产品所特有的自然属性,使其具有不同于其他食品的特点,消费者在购买时应对产品进行外观的基本辨识,购买后需经挑拣、清洗或加热等再加工处理后方可食用。
因此,凡是通过挑拣、清洗等方式,能够有效剔除不可食用部分,保证食用安全的食用农产品,像果蔬类产品带泥、带沙、带虫、部分枯败等和水产品带水、带泥、带沙等,均不属于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等情形。
三、关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管范围(一)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即食用农产品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市场主体后的贮存、运输、销售等过程的监管。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网络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规程的通知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网络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06.15•【字号】渝市监发〔2022〕58号•【施行日期】2022.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网络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规程的通知市计量质检院,各区县局,市局相关处室,市食药检院,万州、黔江、涪陵、永川食药检所:《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络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规程》(以下简称《工作规程》)已经市局2022年度第8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遵照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县局要高度重视网络食品安全监管,加大网络食品执法力度,按照市局食品安全抽检监测计划,结合本地实际合理开展网络食品抽检工作,加强统筹指导,兼顾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抽检覆盖率,避免重复抽检。
二、规范网抽工作。
各区县局和承检机构要严格按照《工作规程》规范开展网络食品抽检,坚持问题导向,确保网络食品抽检方式、费用支付、信息采集、样品收集等程序合法,提高网络食品抽检的科学性和精准性。
三、加强质量管控。
各承检机构要加强人员管理、设备管理和样品管理等检验质量管控,严格按照现行有效的标准实施检验,保证检验结果有效性。
对发现不合格样品中可能存在重大风险隐患或急性健康风险的,应当在确认检验结果后24小时之内报告。
四、依法核查处置。
各区县局要对抽检不合格食品及时开展核查处置,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自查整改,重大问题及时处理,切实做到核查处置风险控制、原因排查、整改复查、行政处罚、信息公开“五个到位”。
五、强化结果运用。
各区县局要加强抽检数据统计分析,查找食品安全风险点和监管漏洞,分级分类提出风险预警防控措施,积极开展与当地相关部门的风险预警交流,为领导决策部署提供科学依据。
六、加大考核管理。
市局将加大对区县局和承检机构抽检质量的督导考核,定期通报任务完成、数据录入和核查处置情况,同时通过飞行检查、盲样考核、数据抽查、留样复测等方式,对承检机构进行监督考核,确保抽检工作取得成效。
乡关于做好食品安全工作存在问题及措施汇报
某某区政府\乡关于做好食品安全工作存在问题及措施汇报【篇一】**年,我乡根据县政府文件精神,关于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安排,乡领导高度重视,狠抓落实,切实抓好我乡辖区内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效果。
**年我乡辖区内没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现将我乡今年的食品安全工作总结如下:一、工作回顾(一)领导重视,机构健全我乡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成立了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对全乡食品安全工作进行分析,并要求各有关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合作,深入到辖区内的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单位进行食品安全大检查,从生产销售消费等渠道堵塞食品安全漏洞,确保我乡食品生产经营秩序良好,食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保障有较大提高,群众消费安全感进一步增强。
(二)广泛宣传,提高群众食品安全意识我乡通过墙报标语分发传单资料等手段广泛宣传食品安全知识,科学引导正确的消费观,提高人民群众自我保护能力,形成了全社会重视食品安全的良好氛围。
(三)扎实开展食品安全检查工作一年来,我乡定期不定期组织工商所卫生等部门对辖区内的食品加工企业销售摊点商店市场学校等重点区域进行深入细致的检查。
1、严厉打击无证生产和制售假冒食品的违法行为。
工商所部门针对粮肉蔬菜奶制品豆制品水产品酒饮料儿童食品和保健食品等10类食品开展“八查”,强化日常监督。
2、对乡生猪定点屠宰点检查,要求出售的猪肉全部经过防疫检疫,家禽类无病鸡鸭上市。
在“五一”、“中秋”、“十一”等节日前夕,我乡还加强对中秋月饼生产销售等食品的安全检查力度,对食品加工点经营点进行彻底清查,有效净化了节日食品市场。
3、加强对农村小食店杂货店的整治。
我乡要求各村(社区)干部经常各村(社区)小食店杂货店的粮油面酒乳制品饮料肉类和禽类等进行安全检查,确保群众的身体健康。
4、加强监管学校食堂食品安全。
我乡组织了教管办卫生监督部门,经常性对各中小学食堂以及学校周边的杂货店进行安全检查,要求食堂保持整洁卫生,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建立食品购销渠道登记,大力整治学校周边小食店环境,取缔“三无”产品,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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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
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饮食
【发文字号】深市监规[2013]15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3.07.24
【实施日期】2013.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市监规〔2013〕15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诚信意识,促进食品安全信息公开,我局制定了《深圳市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3年7月24日
深圳市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诚信意识,促进食品安全信息公开,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使用、管理等活动。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食品安全信用信息,是指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征集的反映食品生产经营者守法、诚信经营情况的信息。
本办法所称食品生产经营者,是指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流通及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征集、披露、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客观、及时的原则,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市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的管理工作。
市企业信用信息中心(以下简称信用中心)负责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的征集和披露工作。
第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均可以通过深圳信用网查询食品安全信用信息。
行政机关在核准登记、资质认定、年检年审、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示范推荐等管理活动中,可以通过深圳信用网查询并使用食品安全信用信息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