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法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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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重点谈一下日常操作中经常要用到的一些问题。
1、劳动合同内容(要更明确)。
2、试用期明确规定要缴金。
3、补偿金的计算(半年以上算一月,半年以下算半月,最高上限,什么情况没有补偿金)
4、竞业限制和脱密期。
5、加班费的计算。
6、病假工资。
7、年休假如何休息。
我写过一些资料文章,复制给你可参考一下,都是和企业、求职者相关的,我想企业就是想听这个。
劳动者的自我保护。
一、企业常用“黑招”揭密。
1、用等额发票兑换工资。常见的是用餐饮发票。企业这么做一是为了不足额缴金甚至不缴金,二是会计帐上将工资出“费用”,可以避税。
2、请劳动者自己辞职。常用方法有两个:一是劳动者谈判,以“黑档案”为威胁;二是在员工进出处设一办公桌,什么工作都不安排请劳动者在那“练坐”。
3、暗渡陈仓。企业打政策擦边球,玩暗渡陈仓的游戏不胜枚举。
1)、在退工单上选“辞职”,让劳动者失业后不能申领失业金。
2)、制定严苛的制度,比如迟到三次就算“严重”违规,辞退不用付补偿金。
3)、注册两个公司,订一份劳动合同,一份兼职合同,这样做的目的一是省加班费;二是躲避标准工时规定。
4)、签订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逃避补偿金。
5)、在劳动合同的职位一栏使用“安排与所学技术相适应岗位”等模糊的字眼,方便将来调动岗位,逼劳动者自己辞职。
6)、签订服务期条款,虚报培训费用,在劳动者辞职时索要违约金。
7)、一些企业为了节约成本,通过劳务派遣形式,给部分甚至所有劳动者缴纳“镇保”。
4、岗前培训。企业常借岗前培训的名义请劳动者参加政府补贴培训。培训结束后又以成绩不佳为由不安排工作;或者安排一份月薪很低的工作,让劳动者自己“走人”。
5、拖延工伤鉴定。工伤若不及时鉴定,企业将来是可以翻脸不认帐的。
6、试用期上耍花招。部分企业会在劳动合同或岗位职责、要求上作手脚,方便届时以“试用期不符合要求”为由不录用。笔者有位朋友应聘人事经理,试用期内辛辛苦苦建立企业制度,结果企业运作一规范,就将她给辞了。请专业公司建立企业制度要20万,而这位朋友的试用期工资才每月三千。
二、劳动者如何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1、这些部门可以去。
各区县劳动仲裁、劳动监察是接待不规范用工投诉的政府部门。各区县社保中心、职介所、医保中心、外劳所、劳动局也接受相关咨询。上海市劳动保障部门的声询电话是12333。相关政策可登陆“劳动保障网”查询。
2、这些证据可以有。
申请劳动仲裁,如

果没有劳动合同、退工单,以下亦可作为有效证据:
提取工资的银行卡、工作证、工资条、考勤记录、工作服、有自己签字的公司发票复印件、两名及以上企业在职职工的证明、与企业老板的对话录音等
关键是要有具体薪酬的证据,否则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不好确定。
3、天上不会掉馅饼。
职介所打电话给求职者,一般都是指名道姓的。那些“你家有没有失业人员”的电话,不是传销就是保险,要谨防上当。
4、防骗四招。
1)、和楼下保安谈一谈。一般保安属于物业公司,而不是企业,所以放心谈。他们对大楼里的企业情况还是很了解的。
2)、看企业内情况。如果面试地方很小,办公设备简陋,一看就是临时搭建,劝你要上心了。一般这种企业看到就走。
3)、如果面试时一个劲介绍自己企业怎么怎么好,岗位待遇怎么怎么高。那么你可以马上起身走人了。要么这个企业人事脑子有毛病,但绝大多数情况你碰到了骗子公司。
4)、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要付钱。你可以告诉他,我没钱才来找工作的,您可以在我以后的工资里扣。如果不放心,我可以找担保人。
5、看清劳动合同和员工手册。将劳动合同和员工手册拿到手后千万别顺手一丢,要拿起来认真研究,避免上当。有企业因某些原因劳动合同中的条款与相关法规抵触,劳动者也别就此认定此合同完全失效,其实只是条款部分无效而已。如果是涉及到自己专利、技术的岗位,聪明的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适应环境”为由不做具体工作,不过聪明的企业这类岗位一般都不设试用期。

新规则下的游戏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已经开始实施。如同律师必要钻研法律,医生必要学习病理,劳资双方想维护权益,也必要学习劳动合同法,了解“游戏”的“规则”。关于“规则”的变化,已经有很多文章详细阐述,不必再作赘言。不过,“规则”改变后,“游戏”会有哪些变化?“游戏者”会怎么做?该怎么做?也许更让人感兴趣:
? 天下没有免费的游戏。
劳动合同法进一步规范了企业的用工行为,同时也提高了企业的人工成本。随着人们维权意识的增强,企业需要完善的公司制度、素质测评系统、绩效管理来避免因未遵循“游戏规则”而造成的损失——这些显然需要由专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才能完成。由于我们大多数行业尚处于自由竞争阶段,微小型企业居多。对它们而言,专业人事的薪资几乎是无法承担的费用。通过人事外包和劳务派遣形式可以减少管理成本,但由此增加的费用未必就比减少的管理成本低。况且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

关于劳务派遣合同期限的规定,大大增加了劳务派遣职工的使用风险,而这风险最终必然转嫁给企业。可以预见,如果劳动合同法确实认真贯彻,将有一大批企业因成本过高而关闭。
既然企业的人工成本提高,是否意味着劳动者得益呢?也不尽然。首先,人工成本增加造成行业“准入门槛”提高,就业机会减少,劳动者不得不通过增加培训(学习)费用,或花更多的应聘成本来找到/留住工作。其次,由于“镇保”、“综合保险”以及“非正规组织”等费率或基数低于“城保”社会保险缴费标准的存在,使劳动密集型企业有机会考虑使用较为“廉价”的劳动力。如此,城市劳动力如果不能通过培训增加就业机会,就不得不接受较低的缴费标准,甚至牺牲自己的合法权益来获得收入。
天下没有免费的游戏,不遵循规则的代价是出局,而遵循规则的代价就是付出成本——无论企业还是劳动者。遗憾的是劳资纠纷中大多数人都只考虑自身利益,甚少从对方角度思考问题,劳资矛盾愈演愈烈。希望通过以上分析,能让劳资双方多一些理解,多一点诚信。毕竟,无论劳动者还是企业,都不容易。
? 有规则,就有BUG。
我们知道,劳动合同法确实加大了违反“规则”的惩罚力度。但是,如同任何规则都有BUG,任何法律也都不是万能的:
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支付“补偿金”,但若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则企业不必支付补偿金。另外鲜为人知的是,辞职的劳动者还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期间的医疗费用也必须自费。然而,即便如此,非自愿主动辞职的案例依然比比皆是。由于把持着劳动者的档案,用“抹黑档案”为威胁逼劳动者主动辞职的手段企业屡试不爽。当然,也有企业做法比较“文明”——比如在过道上设间透明的办公室,让职工什么都不干在里面“练坐”,一般该职工很快就会如坐针毡主动辞职。
你有张良计,我有过墙梯。企业合法降低人工成本的招数有很多:有企业规定每项任务完成的标准时间,让职工在免费加班和“绩效考核不合格”、薪资减少之间选择;有企业经营地在市区,注册地在郊区,目的就是给职工缴纳费率较低的“镇保”。或者利用劳务公司为职工加“镇保”;有企业同时注册甲乙两个公司,采用非全日制用工,逃避部分甚至全部社会保险金缴纳义务,有企业工资似乎狠高,但除去保密条款的经济补偿,其实远低于行业平均水平……凡此种种,不一而足。
如果说前面这些是暗渡陈仓,那么下面这些就可称为“文字游戏”:有企业依据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辞退职工,可是,什么叫“严重”?迟到三次算不算严重违反公司制度?而 “替代性”这个词则让第六十六条形同虚设。有人戏称国家主席都是数年一换,那还有什么岗位不可替代?此外,企业在签订劳动时模糊概念。比如在劳动岗位、地点、报酬上使用“相应”、“适合”等模糊的字眼。曾经有位外企员工培训后打算跳槽,不慎败露后被人家从技术开发岗位调到技术档案管理岗位。付不起高额违约金的他无计可施。因为这位员工的合同书上清楚写着“安排与所学技术相适应岗位”,对此,劳动部门也爱莫能助。
我们说劳动者是弱势群体,不是无的放矢的。有的企业即使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劳动者往往同样无可奈何:试问你如果没有工资单,没有考勤卡,甚至连每月工资都是拿餐饮发票换的。请问你有什么证据证明自己曾经在这家企业工作?还有一些花言巧语的口头承诺,什么年薪、分红。不能兑现时又能如何证明?当然,靠无赖和欺骗生存的企业,寿命一般都不会太长。
企业可以利用“规则”,劳动者一样有隙可寻。有职工利用四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先怀孕,后结婚,使企业被迫延长合同至哺乳期满;也有职工利用单位制度漏洞称未收到劳动合同或退工单,要求单位经济补偿。有的职工违反保密协议,只要他不和后面的公司签合同,企业就很难举证,往往只得自认倒霉……
? 学习规则,从对立到双赢。
尽管没有任何法律是“完美”的,所有利用了“游戏规则”的不公平现象我们只能通过学习,增强自身维权意识来防范。但如果就此认为企业和劳动者是对立关系,那就错了。双方其实完全可以达到“双赢”。
一、学习劳动合同法,不仅是为了增强自己的维权防范意识,更重要的是培养自己的诚信意识。
人无信则不立!
对企业而言,诚信可以提高员工忠诚度,增加企业的稳定性,减少因劳动者离职造成的经济补偿费用,降低因录用新员工造成的培训费和效率损失。劳动者往往宁愿工资低一点也要应聘“大公司”、“好公司”。原因之一就是这样的公司诚信度高,让员工有安全感,进而才能产生归属感。有些企业一经营不善首先想到的就是“裁员”。其实影响利润的除了“成本”,还有“士气”、“效率”等诸多因素。“裁员”很容易引起一系列副作用,往往和“盈利”的目的背道而驰。这也是为什么那些国际知名的大公司从不轻易裁员的主要原因。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企业除了修改劳动合同,完全有必要针对新法改变,重新起草或修改员工手册:建立相对完善的公司制度,使工作有序,奖惩有据;书面明确岗位职责和要

求,加强绩效考核管理;实行签收制,使行为有据可查——这样做既让企业规范有度,又能维护自身权益,进而树立企业的诚信品牌。
对劳动者而言,诚信更是企业看中的非专业要素之一。即使是服务员、理货员等流动性大的岗位,企业依然需要一定的稳定性,因为基层内部晋升的员工无论从忠诚度还是适应性而言,往往远高于外部招聘者。所以,在每家公司平均工作不到两年的劳动者,求职之路会越走越难。而很多企业招聘大学生时,宁愿要条件差一点的上海人,也不要更优秀的外地人。其重要原因就是外地大学生不诚信问题——企业培养一个人才一般需要三年的时间,而太多外地大学生将企业当作取得户籍的“跳板”,工作一年就辞职,企业怎能不寒心?!前文提及的那位外企员工,公司用20万美元让他出国接受培训,他不仅没有任何感恩,回国后还立刻想要跳槽。最后的结局,劳动者自然倒霉,可企业也没有得益(20万美元培养一个档案管理文员),可谓“双输”。
劳动合同法之所以明确企业的补偿金标准,加大违法的惩罚力度,但不保障劳动者主动辞职的补偿权益,就是要用法律的形式规范劳资双方的行为,树立企业正确的用人观,劳动者正确的就业观。从而达到企业和劳动者的“双赢”。
二、主动积极地寻求有效沟通的途径。
两年前为一家单位的新录用员工讲劳动政策常识,竟发现在场无一人知晓企业三金的缴费比例。有效沟通讲究双赢原则,没有同理心,双赢从何谈起?而连自己的用工成本是多少都不知道,同理心又从何谈起?大多数劳动者不是专业的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对劳动法也是一知半解。往往不知道“封顶数”的补偿金是有补偿年限的,不知道辞职不能领失业金,不知道付“押金”时至少要拿收据保障自己权益,不知道企业为何不给工资单……同样,企业用工成本进一步增加。有的企业需要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有的企业需要重新制定公司章程及考核标准,有的企业需要调整薪资结构……劳资双方的这些问题,其实劳动局、职介所、社保中心、劳动监察大队、12333咨询热线都能提供相应咨询服务。俗话说“知己知彼,百战不殆”。要沟通有效,首先得找到合适的渠道,了解彼此的问题和难处。
同样,在企业内部,更是需要有效沟通。大多数企业都有绩效考核。但是很多企业只是公布结果,没有沟通。其实,通过考核,企业更应该告诉劳动者的是他目前状况、成绩和不足,以及企业对他的需求和期望。沟通形式以主管和下属面对面为宜,而不是一纸“判决”。作为劳动者,也要明白个人目标只有建立在企业大

目标的基础上才能获得更多发展机会。因此,平时就应该多和上司主动沟通,询问自己的不足和应该努力的方向,完善自己。努力工作才能获得更高的薪资,靠补偿金是发不了财的。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是为了让“玩游戏”的劳资双方合作愉快,而不是“尔虞我诈”。如果把它看作一场博弈,那么积极寻找有效沟通的途径无疑就是“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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