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0725 约定民事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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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租赁合同纠纷管辖规定

商铺租赁合同纠纷管辖规定

商铺租赁合同纠纷管辖规定一、前言商铺租赁合同纠纷在现实生活中较为常见,合理确定管辖法院有助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纠纷的及时解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商铺租赁合同纠纷的管辖规定主要包括法定管辖和协议管辖两种方式。

本文将对商铺租赁合同纠纷的管辖规定进行详细解析。

二、法定管辖1.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商铺租赁合同纠纷属于合同纠纷的范畴,因此,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

2.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租赁合同是因租赁物的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赁方式、租赁物的维修等涉及到出租人的义务时的纠纷,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

此外,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租赁合同是因欠付租金而产生的纠纷,以接收货币的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3.特殊情形下的管辖: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另有约定的除外;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另有约定的除外;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三、协议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协议管辖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但在商铺租赁合同纠纷中,双方当事人往往未能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管辖法院。

四、约定管辖的优先性在商铺租赁合同纠纷中,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管辖法院,则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约定的管辖法院应当明确、具体,且符合《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如果约定不明确或者违反法律规定,则约定无效,不能作为确定管辖法院的依据。

五、未约定管辖的情形下的管辖确定如果商铺租赁合同纠纷中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管辖法院,则应当按照法定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济南铁路运输两级法院、青岛海事法院: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形势的需要,依法及时公正地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切实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称《规定》)。

为贯彻执行好《规定》,现作如下通知:一、要深刻领会实施《规定》的重要意义,严格按照《规定》实行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

对涉外民商事案件实行集中管辖,是最高人民法院为适应新形势要求,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充分发挥涉外民商事审判职能作用,采取的一项重要改革举措。

省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要求,制定了我省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地域管辖、级别管辖的具体规定。

全省法院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和省法院的要求,依法做好涉外民商事案件的诉讼管辖工作,确保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顺利实施。

二、济南、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设立专门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审判庭,淄博、烟台、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日照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设立专门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审判庭或专门的合议庭,并配备能够适应涉外民商事审判的法官,为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审理提供机构和人员上的保障。

三、要针对涉外民商事审判在工作性质、案件类型、社会影响等方面的特殊性,采取得力措施,大力开展不同形式的业务培训,使涉外民商事法官尽快熟悉世贸组织规则、相关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努力建设一支懂法律、懂国际贸易、懂外语的专家型涉外民商事审判队伍。

销售业务合同纠纷管辖规定

销售业务合同纠纷管辖规定

一、概述销售业务合同纠纷管辖是指当销售业务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应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销售业务合同纠纷的管辖分为法定管辖和协议管辖。

二、法定管辖1. 被告住所地管辖:因销售业务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 合同履行地管辖: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履行地,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且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又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 合同签订地管辖: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签订地,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4. 原告住所地管辖:当事人未约定管辖法院,且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均无法确定时,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5. 标的物所在地管辖:当事人未约定管辖法院,且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均无法确定时,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三、协议管辖1. 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 协议管辖不得违反法院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3. 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法定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

四、合同履行地的确定1. 购销合同:双方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的实际履行地与合同中约定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2. 承揽合同: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加工地作为合同履行地。

3.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

4. 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五、总结销售业务合同纠纷管辖规定对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当事人应充分了解管辖规定,合理选择管辖法院,以保障诉讼顺利进行。

同时,在签订合同时,当事人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管辖法院,以避免纠纷发生时产生不必要的争议。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上海各级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案件标准的规定-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上海各级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案件标准的规定-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上海各级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案件标准的规定正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上海各级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案件标准的规定(2008年3月28日)为贯彻执行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进一步加强高级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和指导职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的有关精神,经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审批同意,现就调整上海各级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规定如下: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市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市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三、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2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市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四、婚姻、继承、家庭、物业服务、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案件,以及群体性纠纷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五、对重大疑难、新类型和在适用法律上有普遍意义的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自行决定由其审理,或者根据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决定由其审理。

六、实行专门管辖的海事海商案件、集中管辖的涉外民商事案件和知识产权案件,按现行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二○○八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买卖合同的管辖法院

买卖合同的管辖法院

买卖合同的管辖法院1. 概述买卖合同是一种常见的经济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买卖商品或服务的权利和义务。

当买卖合同发生纠纷时,需要通过法院解决。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买卖合同的管辖法院有一定的规定。

本文将详细介绍买卖合同的管辖法院。

2. 买卖合同的管辖原则2.1 合同履行地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合同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在买卖合同纠纷中,首先需要确定合同履行地。

2.2 被告住所地原则如果买卖合同中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合同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 特殊情况的管辖规定3.1 跨境买卖合同对于跨境买卖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

如果双方没有选择,那么根据国际惯例,可以由卖方所在地或者货物所在地法院管辖。

3.2 网上买卖合同对于网上买卖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所在地、消费者所在地或者货物所在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

4. 管辖法院的确定4.1 合同中明确约定在买卖合同中,当事人可以明确约定选择哪个地区的人民法院作为管辖法院。

这是一种最直接、最有效的方式。

4.2 当事人协商一致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可以协商一致选择合适的管辖法院。

4.3 依法确定如果双方无法协商一致,那么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依法确定管辖法院。

5. 结论买卖合同的管辖法院取决于合同履行地、被告住所地以及其他特殊情况。

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当事人应当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顺利解决。

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管辖法院,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6. 注意事项在确定买卖合同的管辖法院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6.1 明确合同履行地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以免在纠纷发生时产生争议。

合同约定管辖的法律规定

合同约定管辖的法律规定

合同约定管辖的法律规定
法律规定是合同中的重要部分,尤其是合同约定管辖的法律规定。

合同约定管辖是指当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当事人通过约定确定可
以解决争议的法院或仲裁机构。

通过明确合同约定管辖的法律规定,可以为当事人解决争议提供方便、有效和及时的途径。

本文将就合
同约定管辖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解读。

1. 管辖法院的约定
在合同中,当事人可以明确约定合同争议应提交的管辖法院。

通常
来说,合同约定管辖的法院分为两种类型:普通法院和专门的仲裁
机构。

普通法院是指公民法院或商事法院,其相应的管辖权由相关
法律规定。

而专门的仲裁机构则是指由当事人自行选择的私人机构,如国际商会仲裁院、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等。

在约定管辖法院时,当事人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首先,地域因素。

当事人需要确定争议管辖法院的地理位置,以便
在争议发生时候就近解决。

通常情况下,当事人约定的管辖法院应
与合同履行地、被告住所地有关联。

其次,权威因素。

当事人需要确认约定的管辖法院是否具有相关权威,包括经验、知名度、专业素质和公正性等。

确保选择的法院具有公正的判决能力对于争议解决至关重要。

最后,法律因素。

当事人需要了解约定法院的所属法律体系,是否适用于合同争议。

国际合同中,被纳入约定的管辖法院一般是当事人同意的国际法律体系所在的国家或地区。

2. 仲裁机构的约定
与选择管辖法院相似,仲裁机构可以是一种双方协商选择的争议解决方式。

仲裁机构通常由当事人选定,其解决争议的方式是通过仲裁裁决,享有专属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9]1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9]1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9年7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十一月十二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9〕17号为正确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依法维护诉讼秩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受诉人民法院违反级别管辖规定,案件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或者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并在受理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一)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二)异议成立的,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二条在管辖权异议裁定作出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受诉人民法院作出准予撤回起诉裁定的,对管辖权异议不再审查,并在裁定书中一并写明。

第三条提交答辩状期间届满后,原告增加诉讼请求金额致使案件标的额超过受诉人民法院级别管辖标准,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一条审查并作出裁定。

第四条上级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将其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作出裁定。

当事人对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并作出裁定。

第五条对于应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不得报请上级人民法院交其审理。

第六条被告以受诉人民法院同时违反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规定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定。

民事诉讼法中关于管辖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中关于管辖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中关于管辖的规定一、引言民事诉讼法作为我国民事诉讼事项的核心法律法规,对于民事诉讼的程序和原则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其中,关于管辖的规定是确保司法程序顺利进行的重要一环。

本文将从法律的角度,详细阐述民事诉讼法中关于管辖的规定。

二、一般管辖和特殊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法院对于民事案件的管辖原则分为一般管辖和特殊管辖两种情况。

一般管辖是指法院对于没有特定管辖机关的案件,根据地域上的划分进行管辖。

而特殊管辖则是指专门针对某些特定案件的特殊管辖机构。

在一般管辖方面,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九种地域管辖情况,包括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等。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当事人能够在自己所在地享受诉讼权益的保障,同时也方便了法院的实际操作。

而在特殊管辖方面,民事诉讼法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内容,设立了对应的专门法院,如知识产权法院、海事法院等。

这些特殊管辖机构的设立进一步加强了对特定类型案件的专业审判,提高了司法效率和公正性。

三、异议及管辖权转移民事诉讼法还对当事人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情况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当一方当事人认为法院对案件管辖有问题时,有权向法院提出异议。

法院在接到异议后需要审查并作出裁定。

如果确认管辖无误,将继续审理;如果确认管辖有误,将会将案件移交给有管辖权的法院。

值得注意的是,通过对管辖异议审查的规定,法律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益,避免了因行政、地域或其他原因而导致的不公平情况。

四、跨域或跨国诉讼的管辖规定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跨域或跨国诉讼的案件也逐渐增多。

对于这类案件,民事诉讼法中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根据规定,对于跨域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将案件提起于被告住所地的法院、合同履行地的法院或者侵权行为发生地的法院。

而对于跨国诉讼,我国与相关国家或地区可以依据协议或互惠原则,确定合适的管辖法院。

这些规定的制定,一方面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确保了法院在处理跨域或跨国案件时有明确的管辖权基础。

上海法院民商事、行政管辖规则汇总

上海法院民商事、行政管辖规则汇总

上海法院民商事、行政集中管辖汇总目录一、第一审民事案件一般管辖规则 (2)二、第一审行政案件一般管辖规则 (3)三、以区人民政府为被告的四类行政案件管辖规则 (4)四、知识产权案件管辖规则 (5)五、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规则 (7)六、上海海事法院案件管辖规则 (9)七、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集中管辖规则 (11)八、相关规定 (12)三、以区人民政府为被告的四类行政案件管辖规则四、知识产权案件管辖规则五、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规则六、上海海事法院案件管辖规则七、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集中管辖规则八、相关规定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生效日期:2021.10.0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生效日期:2019.05.01)、《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试行上海各级法院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管辖标准的通知》(生效日期:2012.01.01)、《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上海法院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管辖的通知》(生效日期:2011.09.01)2.《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基层法院知识产权案件、行政案件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集中管辖的公告》(生效日期:2018.07.01)、《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履职的公告》(生效日期:2015.01.01)2.《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关于调整本市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规定》(生效日期:2022.07.01)3.《关于以区人民政府为被告的四类行政案件管辖规定》(生效日期:2022.02.01)4.《关于调整上海法院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集中管辖的通知》(生效日期:2022.01.0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生效日期:2021.04.22)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生效日期:2016.03.01)、《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上海海事法院管辖海事行政案件的规定》(生效日期:2017.01.04)。

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法院

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法院

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法院
合同范本专家建议:
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买卖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应当
根据以下情况进行选择:
1. 当事人约定的管辖法院,当买卖合同中的当事人在合同中明
确约定了纠纷的管辖法院时,应当依照约定进行管辖。

2. 履行地或者合同标的物所在地的基本法院,如果买卖合同中
没有约定管辖法院,根据履行地或者合同标的物所在地的基本法院
进行管辖。

3. 被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本法院,如果买卖合同中没
有约定管辖法院,且履行地或者合同标的物所在地不明确的情况下,可以根据被告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本法院进行管辖。

在起草买卖合同时,建议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纠纷的管辖法院,
以避免可能出现的管辖纠纷。

同时,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管辖
法院,有助于更有效地解决合同纠纷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如果您需要针对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具体范本,欢迎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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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将根据您的需求和情况,提供
高质量、合法有效的合同范本,确保您的合同起草过程顺利和合规。

如何理解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

如何理解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

如何理解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e33edd18-715a-11ec-b03a-7cb59b590d7d摘要涉及标的为不动产的纠纷往往因物权纠纷、合同纠纷、侵权纠纷而起,此时不动产的专属管辖权能否成为确定管辖的唯一依据存有争议。

不动产的专属管辖必须适用于因不动产而引发的纠纷,对于不动产上牵连事件的诉讼,双方协议约定管辖优先。

关键词:房地产纠纷专属管辖权协议管辖权作者简介:胡蓓,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检察院民检科助理检察员,法学硕士CLC编号:d920 5文件识别码:a物品编号:1009-0592(2022)09-069-02冼某(申诉人)委托上海某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居间购买本市长宁区青溪路770弄25号1405室房屋。

签订《购房协议书》之后,冼某按约定支付了四百万元房款,却迟迟未能得房。

因此冼某、李某(被申诉人)及上海某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三方就该房屋买卖纠纷签订了一张《还款协议》,协议约定因李某为法人的上海某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为冼某购买上海市青溪路770弄25号1405室的房屋没有成功,且上海某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目前资不抵债,现李某愿承担该公司所欠冼某的房款400万元。

如有争议,双方可起诉至本协议签订所在地法院,该协议签订于上海市卢湾区徐家汇路105号。

因李某一直未予还款,冼某向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李某返还人民币400万元。

法庭主持了调解。

李不在场,他的律师参与了调解。

双方达成以下协议:在签订调解协议之日,李彦宏将支付西安200000元,李将于2022年2月11日前支付800000元,其余的将在2022年3月之前的每月第三十的第三十元之前支付500000元。

双方应在调解记录上签字认可。

民事调解书生效后,李某拒不还款,法院强制执行未果。

冼某就调解书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认为本案纠纷起因是基于《购房协议书》的不动产纠纷,故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长宁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卢湾区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

委托合同纠纷的管辖

委托合同纠纷的管辖

委托合同纠纷的管辖一、简介委托合同是当事人之间以代理的方式进行业务交流和协作的一种合同形式。

然而,在这种合同关系中,由于各方的权益可能存在冲突,纠纷的发生是不可避免的。

本文将就委托合同纠纷的管辖问题展开讨论。

二、管辖规定的适用在委托合同纠纷案件中,合同双方通常不会就管辖权的衡量达成一致。

因此,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委托合同纠纷的管辖规定变得尤为重要。

在我国,涉及委托合同纠纷的管辖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民事诉讼法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被委托人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标的物所在地、合同标的物交付地或者发生纠纷地的人民法院作为管辖法院。

2.委托法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一条,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约定选择特定的管辖法院,但不能剥夺对方提起诉讼的权利。

3.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十三条,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选择合同履行地、被委托人住所地、合同标的物所在地、合同标的物交付地或者发生纠纷地的人民法院作为管辖法院。

三、管辖的判断依据在具体判断委托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1.合同约定:当事人在合同中可以事先约定管辖法院,若达成一致,则依据约定进行判断。

2.合同标的物所在地:若委托合同涉及特定的标的物,且该标的物有明确的所在地,则可根据此选择管辖法院。

3.合同履行地:若合同中规定有明确的履行地,则该地法院可能具备管辖权。

4.被委托人住所地:若被委托人住所地与纠纷有一定的联系,且被委托人同意提起诉讼,则住所地法院可能具备管辖权。

5.纠纷发生地:若委托合同纠纷发生在特定地点,且与该地有一定的联系,则可选择该地法院作为管辖法院。

四、管辖权异议的处理在委托合同纠纷案件中,当事人若对管辖权产生异议,可依法提出管辖权异议。

管辖权异议的处理方式如下:1.一审法院处理:异议被提出后,一审法院应立即作出裁定,并将裁定书送达当事人,一般情况下该裁定为不公开审理。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通知-粤高法发[1999]39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通知-粤高法发[1999]39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通知(粤高法发[1999]39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广州海事法院:近年来,我省民事、经济纠纷案件不断增多,争议标的金额越来越大。

为了更好地完成审判工作任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各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问题的通知》(法发[1999]11号)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并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现对我省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规定如下: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1、广州、深圳市所辖的基层法院管辖争议标的金额为6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的案件;300万元以下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2、珠海、佛山、东莞、中山市所辖的基层法院管辖争议标的金额为300万元以下的案件;150万元以下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3、汕头、惠州、江门、湛江、茂名市所辖的基层法院管辖争议标的金额为200万元以下的案件;150万元以下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4、肇庆、汕尾、阳江、韶关、潮州、揭阳、清远、云浮、梅州、河源市所辖的基层法院以及铁路运输基层法院管辖争议标的金额为100万元以下的案件;70万元以下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5、高于上列标准50%以内的案件,经中级法院批准,基层法院可以作为第一审案件受理;高于上列标准50%以上的案件,中级法院不得交由基层法院作第一审案件受理。

二、中级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1、争议标的金额在第一条之1、2、3、4项规定的最高限额至1亿元以下的案件;2、争议标的金额依第一条之规定虽属基层法院管辖范围,但中级法院认为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上级法院交办的案件。

居间合同纠纷管辖有哪些相关规定

居间合同纠纷管辖有哪些相关规定

What others can do, you can do it yourself.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居间合同纠纷管辖有哪些相关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没有约定管辖法院的情况下,因买卖合同产生的纠纷只能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被告是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在合同纠纷中常常会涉及到管辖问题,已经约定管辖的以约定为准,没有约定管辖的,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辖。

今天就来为大家介绍居间合同纠纷管辖以及民事诉讼中的管辖规定相关内容。

一、居间合同纠纷管辖居间合同的管辖地问题也适用以下两条规定: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二、民事诉讼中的管辖规定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八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21〕2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21〕2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21〕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适应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事诉讼需要,准确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规定,合理定位四级法院民事审判职能,现就调整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问题,通知如下:一、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或者均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二、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三、战区军事法院、总直属军事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四、对新类型、疑难复杂或者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决定由其审理,或者根据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决定由其审理。

五、本通知调整的级别管辖标准不适用于知识产权案件、海事海商案件和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六、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关于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本通知自2021年10月1日起实施,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9月17日——结束——。

销售代理合同纠纷管辖权

销售代理合同纠纷管辖权

一、管辖权的基本原则1. 协议管辖: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由特定法院管辖合同纠纷,但不得违反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2. 地域管辖:在没有协议管辖的情况下,销售代理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 专属管辖:对于不动产纠纷、港口作业损害责任纠纷、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损事故产生的纠纷等,由法律规定的法院专属管辖。

二、销售代理合同纠纷管辖权的具体规定1. 协议管辖: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管辖法院,但约定的法院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2)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3)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2. 地域管辖:在没有协议管辖的情况下,销售代理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3. 专属管辖:对于涉及不动产、港口作业损害责任、船舶碰撞等纠纷,由法律规定的法院专属管辖。

4. 诉讼管辖:当事人起诉时,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诉状,并按照法律规定预交诉讼费用。

三、管辖权争议的处理1. 当事人协商解决: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管辖法院,协商不成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上级法院指定管辖:当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之间发生管辖权争议时,争议法院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3. 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在特定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可以指定管辖法院。

四、管辖权变更1. 当事人申请变更:当事人认为管辖法院不适当,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变更。

2. 法院决定变更: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认为变更管辖权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可以决定变更。

总之,销售代理合同纠纷管辖权问题关系到案件的公正审理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合理选择管辖法院,以确保纠纷得到及时、公正的解决。

代销售合同纠纷管辖权

代销售合同纠纷管辖权

一、引言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代销业务在商业活动中越来越普遍。

然而,在代销过程中,因合同纠纷而产生的争议也日益增多。

在处理代销合同纠纷时,管辖权问题至关重要。

本文将针对代销售合同纠纷管辖权进行探讨。

二、代销售合同纠纷管辖权概述1. 管辖权概念管辖权是指人民法院对案件审判权限的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实行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相结合的管辖制度。

2. 代销售合同纠纷管辖权类型(1)被告住所地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合同履行地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等合同纠纷,以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3)协议管辖: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约定管辖法院,或者诉讼前达成选择管辖的协议。

三、代销售合同纠纷管辖权具体分析1. 被告住所地管辖在代销售合同纠纷中,被告住所地通常为合同签订地或合同履行地。

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被告住所地,则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 合同履行地管辖(1)购销合同: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

(2)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3)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3. 协议管辖(1)书面合同中的协议: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2)协议不明确或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

四、结论代销售合同纠纷管辖权是解决纠纷的关键。

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应根据合同约定、法律规定以及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管辖法院。

同时,为避免管辖权争议,建议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管辖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实施行政案件集中管辖的公告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实施行政案件集中管辖的公告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实施行政案件集中管辖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5.06.26•【字号】•【施行日期】2015.06.26•【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管辖正文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实施行政案件集中管辖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经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确定深圳市开展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改革,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行政案件(知识产权行政案件除外,下同)的管辖法院予以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自2015年6月30日起,全市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以区属行政机关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统一由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

二、自2015年6月30日起,除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外的其他基层人民法院不再受理以区属行政机关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

之前已立案但尚未审结的,继续审理;当事人已提交起诉材料但尚未立案的,继续审查、立案并审理。

三、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市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行政诉讼案件及行政非诉案件审查,统一由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但行政非诉案件审查后的执行工作,仍依法由申请人所在地或不动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负责。

四、自2016年1月1日起,除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外的其他基层人民法院不再受理行政诉讼案件及行政非诉案件审查。

之前已立案但尚未审结的,继续审理;当事人已提交起诉材料或申请材料但尚未立案的,继续审查、立案并审理。

五、本公告调整的集中管辖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的或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当到调整后的管辖法院办理立案手续。

六、本公告所称区属行政机关是指各区人民政府的行政管理部门。

七、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办公地址为深圳市盐田区深盐路2088号。

特此公告。

二○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

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

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
第一条管辖法院。

1.1 任何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纠纷,应提交至卖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条争议解决方式。

2.1 任何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若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至卖方所在地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第三条适用法律。

3.1 本合同的签订、解释和执行均适用卖方所在地的法律。

第四条法律费用。

4.1 因违约或纠纷引起的诉讼费、律师费和其他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第五条其他。

5.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生效,有效期为_______年。

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未尽到合同义务,均视为违约,对方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2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确认,本合同经双方充分阅读、理解并签字确认生效。

卖方,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

买方,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

(以上为示例合同范本,具体条款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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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如何约定管辖法院法院管辖,是指发生纠纷之后,案件应该由何地何级的法院受理并审理。


市场经济大潮中,人们经济往来已普遍通过合同形式来实现,随着法律意识的进一步增强,书面合同已广泛使用。

正因为经济往来日益广泛且日益复杂,无论怎样防范,都难免发生合同纠纷。

如果出现合同纠纷,一旦双方不能协商解决,那必定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而受法官素质、地方保护主义、交通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当事人普遍都希望由自己所在地法院管辖。

因此,如何在合同中约定管辖法院显得非常重要。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由上可知,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这里所指的级别管辖是指由基层法院、中级法院、高级法院还是最高人民法院管辖。

这里的专属管辖是指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下三种情况:
㈠因不动产纠纷提起诉讼,由不动产所地地人民法院管辖;
㈡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㈢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若双方在书面合同中没有对管辖法院有过约定,则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则只能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但如果当事人选择约定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可能因此发生争议。

像出现这种情况时如何确定管辖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规定,这类约定约定可认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只
要不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则该约定应为有效。

若当事人已分别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则应由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或立案时间难分先后,则应由两地人民法院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由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但是实践中,不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上述规定不清楚或者不完全理解,致使合同双方达成的协议管辖条款无效,不能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管辖法院,无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因此,当事人在经济交往中应密切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第一、尽可能地签订书面合同;第二、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解决争议的法院;第三、不管是否在自己所在地履行,明确约定当事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第四、变更合同履行地时同样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口头约定无效或无法取证。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十条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

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六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第四十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发生管辖权争议的两个人民法院因协商不成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双方为同属一个地、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的,由该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法院的,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

依照前款规定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应当逐级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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