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汇总
法律硕士民法辅导:无效民事行为
法律硕士民法辅导:无效民事行为一、无效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是指已经成立、但是缺少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致使行为人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不能产生法律上的效力的民事行为。
1.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1)自始无效。
(2)当然无效。
无需有人提出无效的主张,也不需经过司法撤销程序,无效民事行为本身就是无效的。
(3)确定无效。
无效民事行为不但从开始没有效力,而且以后的任何事实也无法再使其产生法律上的效力。
(4)绝对无效。
对无效民事行为有争议时,任何人都可以提出确认无效的主张。
(5)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其他的部分仍然有效。
案例25:某饮料厂向某牛奶场订购10吨鲜牛奶,在收货时发现有9吨为鲜牛奶,另外1吨则为已变质的牛奶,因此拒付这1吨劣质牛奶的货款。
牛奶场不同意而诉至法院。
法院支持饮料厂的做法,确认这1吨劣质牛奶的买卖无效,而9吨鲜牛奶的买卖仍然有效。
2. 无效民事行为的分类(1)行为人不合格的民事行为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②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自实施的民事行为;③行为人没有处分权的民事行为事后没有得到追认;④无权代理的民事行为,没有得到追认的;⑤法人超越强制性或禁止性法律规范限定的经营范围的民事行为。
(2)内容违法的民事行为①违反国家法律、法令的民事行为;②违反公共利益与社会道德的民事行为;③恶意通谋,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民事行为;(3)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民事行为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民事行为包括故意的意思表示不一致和无意的意思表示不一致的民事行为。
《民法通则》将欺诈、胁迫和乘人之危均规定为无效民事行为。
但依传统民。
哪些民事行为是无效的
哪些民事行为是无效的
所谓无效的民事行为,是指行为从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的民事行为。
具体而言,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指不能依法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所为的。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恶意是相对于善意而言的,即明知某种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而故意为之。
5.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违反宪法、法律、法规、条例、章程、规定以及国家政策,违背社会公德,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民事行为,都属无效。
6.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双方当事人滥用权利,故意串通以合法的形式掩盖另一个真实但非法的民事行为,其目的是为了逃避法律的约束。
民法典无效合同的五种情形
民法典无效合同的五种情形一、自然人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订立的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五条:“限制行为能力人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不得成立”。
所以当自然人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订立的合同无效,其双方可以要求确认无效也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二、超出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是无效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五十四条:“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能参加订立合同,但在订立时他已成年且表现出意思表示,他可以要求确认合同有效;但损害他利益的部分,他有权要求解除”。
因此,超出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是无效的。
三、因存在构成强制性法律依据的要件而订立的合同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五十六条:“当事人因存在构成强制性法律依据的要件而订立的合同,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如果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中包含有构成强制性法律依据的要件,那么这类合同是无效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四、参加订立合同的人有欺诈行为而订立的合同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条:“参加订立合同的人有欺诈行为的,被欺诈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这个条款提到,参加订立合同的人有欺诈行为的,被欺诈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这意味着这类合同是无效的。
五、隐瞒重要事实而订立的合同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八条:“一方有隐瞒重大事实的,守约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一旦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隐瞒重大事实,那么由于隐瞒的信息对守约方的权利造成重大影响,守约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这类合同也就是无效的。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民法典中规定了五种情形下的无效合同,即自然人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订立的合同,超出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因存在构成强制性法律依据的要件而订立的合同,参加订立合同的人有欺诈行为而订立的合同,以及隐瞒重要事实而订立的合同,这五种情形下的合同都是无效合同,双方可以要求确认无效也可以要求解除。
民法总则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是什么?
Prevention is the best way to solve a crisis.(页眉可删)民法总则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是什么?我国处于向法治社会转型的初级阶段,法律是维持社会秩序的基石,无论刑法还是民法,都应该在案件中起到良好的作用,适用大众的需求。
刑法大致已经日趋完善,但民法还有待推进。
若法律本身违反法规和公序良俗,就无法与人权很好的结合起来为人民服务了。
民法总则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表示其行为是违反常规、无效的,此类法律行为有哪些?一起来看一下:我国处于向法治社会转型的初级阶段,法律是维持社会秩序的基石,无论刑法还是民法,都应该在案件中起到良好的作用,适用大众的需求。
刑法大致已经日趋完善,但民法还有待推进。
若法律本身违反法规和公序良俗,就无法与人权很好的结合起来为人民服务了。
民法总则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表示其行为是违反常规、无效的,此类法律行为有哪些?一起来看一下:民法总则无效民事法律行为一、定义第一百五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的无效事由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二、条文释义本条是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以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对应的是《民法总则》第8条和第143条第(3)项的规定。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一)一般规则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其基础是,《民法总则》第7条把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同时,在第143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其中包括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正是在这样的基础上,规定民事法律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当然无效。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在订约目的,具体内容,以及在形式上都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司法考试民法考点解析之无效民事行为
⽆效民事⾏为:民事⾏为⾃始⽆效,⾏为成⽴时就⽆效;民事⾏为当然⽆效,任何⼈在任何时候都可以主张⽆效;民事⾏为肯定⽆效,前⾯⼀个⾏为⽆效,后⾯怎么也不会使它有效)如果当事⼈仅起诉违约,⽽⼈民法院认为是⽆效民事⾏为,可以依职权宣告民事⾏为⽆效。
(不告不理涉及到私⼒问题,⽆效涉及的是公益问题)1、民事⾏为当然⽆效的问题,是任何⼈在任何时间,都可以主张⽆效。
向法院主张民事⾏为⽆效是确认之诉,所以没有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问题。
确认民事⾏为⽆效后的法律后果是返还原物和赔偿损失(此时存在时效问题,从确认之⽇起算)。
返还原物是所有⼈的请求权是属于物权请求权还是不当得利请求权?应该是不当得利的请求权。
因为,所有⼈只能向⽆效民事⾏为的⾏对⼈主张,⽽不能向第三⼈主张,因此可知,所有⼈的请求权是债权⽽不是物权,所以是不当得利请求权。
不当得利的返还请求权是有诉讼时效的,诉讼时效从⽆效确认之⽇起计算。
2、民事⾏为肯定⽆效的问题,是指前⾯⼀个⾏为⽆效,后⾯怎么也不会使它有效。
但有例外就是《关于⼯程问题的纠纷适⽤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承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程施⼯合同,在建设⼯程竣⼯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请求按照⽆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持。
这是⽆效合同的补正问题。
3、结婚时不具备婚姻实质要件⽆效,但离婚时具备了,法院不⽀持⽆效请求,应按离婚处理。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他⼈利益的民事⾏为⽆效。
5、伪装⾏为⽆效。
以合法形式掩盖⾮法⽬的。
6、合同法52条第五款,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效。
地⽅性法规或部门规章不能作为合同⽆效的依据。
什么叫强制性规定?就是要求性规定“应当”和禁⽌性规定“不得”。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名词解释是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名词解释是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名词解释是什么?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遇到各种各样的合同、借贷、赠与等民事法律行为。
然而,并非所有的民事法律行为都具有法律效力。
有些行为因为一定的原因而被视为无效,即不具备法律效力。
这就是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指的是在一定条件下,经法院判决或当事人协商并得到确认后,该行为将被视为不存在,不产生任何法律效果。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可以由当事人请求宣告无效,也可以由法院根据法律规定自行宣告无效。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存在主要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由于某些原因,当事人可能在签署合同或进行交易时处于劣势地位,或者受到误导、欺骗等行为的影响。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就是为了保护这些弱势当事人,防止他们因为不公平或不良的行为而受到损害。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分为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两种情况。
绝对无效是指行为与法律明文规定相违背,不符合法律的基本准则和原则。
例如,未成年人或者无行为能力人单方面签署的合同,就属于绝对无效。
相对无效是指行为在一定条件下被认为无效,但不是完全无效,可以被当事人或者法院选择是否继续执行。
例如,当事人之间进行的合同签订时受到欺诈、胁迫等不正当因素的影响,可以被视为相对无效。
确定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条件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当事人的资格条件,例如未成年人、无行为能力人等在法律上被认定为无资格行为的情况;二是合法与真实的要素条件,即合同的内容需要合法,并且不存在虚假、欺诈等情况;三是符合法律法规的限制条件,例如合同的签订是否违反法律规定。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后果主要是使该行为被视为无效,不产生任何法律效果。
当事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已经给予的财产等。
同时,在有些情况下,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还可能承担赔偿责任。
总之,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是为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而设立的制度。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了解并遵守法律的规定,以免自己因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而遭受损失。
同时,如果遇到了有问题的合同或交易,我们也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司法测试民法考点精讲之无效民事行为
司法测试民法考点精讲之无效民事行为一、无效民事行为概念是指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不发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效果的民事行为。
无效的民事行为是自始无效;当然无效;确定无效;绝对无效。
* 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 无效行为不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效果,并不等于没有法律后果。
(如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二、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1、行为人不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的行为。
民事主体超越其行为能力实施的行为,原则上无效。
2、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民事行为。
(1)因欺诈导致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如该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将导致行为无效;(2)因胁迫导致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如该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将导致其行为无效;案2 吴某家有祖传花瓶一个,据说是清朝年间的,1997年2月,沈某以8万元买回。
1998年5月,沈某请专家鉴定,确认为民国时期的仿制品,实际价格不超过1万元。
对此吴某也不知情。
1998年10月,沈某找到吴某要求退货还钱,吴某以自己并不知情,是沈某自己自愿买下为由拒绝退货还钱。
沈某起诉到法院,要求退货还钱。
问:法院应如何处理此案?为什么?2 吴某家有祖传花瓶一个,据说是清朝年间的,1997年2月,沈某以8万元买回。
1998年5月,沈某请专家鉴定,确认为民国时期的仿制品,实际价格不超过1万元。
对此吴某也不知情。
1998年10月,沈某找到吴某要求退货还钱,吴某以自己并不知情,是沈某自己自愿买下为由拒绝退货还钱。
沈某起诉到法院,要求退货还钱。
问:法院应如何处理此案?为什么?王某的儿子因抢劫被检察院提起公诉,王某请律师萧某为儿子辩护,按约定交纳了代理费后,萧某又找到王某说有希望让王某的儿子被判刑在3年有期徒刑以下,但要找司法部门的人活动,要王某私下另给5万元的活动经费,王某给了这笔钱。
但后来王某的儿子依法被判有期徒刑10年,王某找到萧某,要求其退还那5万元的活动费,萧某称已用来为其活动了,拒绝退还。
王某起诉到法院,以萧某未履行职责为由,要求萧某退还那5万元。
四种无效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益的重要工具。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由于种种原因,有些法律案例可能因不符合法律规定、缺乏证据支持或者程序违法等原因,被认定为无效。
本文将分析四种无效法律案例,以期为法律实践提供借鉴。
二、四种无效法律案例分析(一)案例一: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案情简介:甲、乙双方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房屋出售给乙,乙支付购房款后,甲将房屋过户给乙。
合同签订后,乙支付了购房款,但甲未按约定过户房屋。
乙诉至法院,要求甲履行合同。
分析: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本案中,甲、乙双方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导致合同无效。
因此,法院判决合同无效。
(二)案例二:缺乏证据支持的案件案情简介:甲诉乙欠款纠纷,甲提供一份乙签字的借条,证明乙向其借款。
乙否认借款事实,并提出反诉,称甲曾向其借款。
分析:本案中,甲提供的借条虽然表面上有乙的签字,但缺乏其他证据支持,如转账记录、证人证言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本案中,甲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法院判决其败诉。
(三)案例三:程序违法的案件案情简介:甲因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在侦查阶段,甲聘请律师乙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侦查机关在未取得乙同意的情况下,对乙进行了询问,并获取了乙提供的甲的犯罪线索。
分析:本案中,侦查机关在未取得乙同意的情况下,对乙进行了询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律师有权拒绝回答与案件无关的问题。
本案中,侦查机关的行为侵犯了乙的律师执业权利,导致案件程序违法。
因此,法院判决撤销侦查机关的询问笔录,并认定案件程序违法。
(四)案例四:超过诉讼时效的案件案情简介:甲诉乙欠款纠纷,甲于2010年起诉乙,要求乙偿还欠款。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部分民事法律行为考点2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学习提示】建议把握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和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归类,且需要针对该考点学会结合实例的运用。
一、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1.自始无效: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2.当然无效:不论当事人是否主张,是否知道,也不论是否经过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该民事法律行为当然无效。
3.绝对无效:绝对不发生法律效力,不能通过当事人的行为进行补正。
二、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1.因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2.因意思表示: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注意】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示例】甲、乙达成买卖设备的协议,而事实上双方关系很好,甲实则是将设备赠与给了乙。
3.因标的:(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苏苏提示】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会导致无效,但违反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不会导致无效。
(2)违背公序良俗;(3)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
【例题•多选题】(2015年)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无效民事行为特征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不能通过当事人的行为进行补正B.其无效须以当事人主张为前提C.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D.其无效须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答案】AC【解析】选项BD:不论当事人是否主张,是否知道,也不论是否经过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民事行为当然无效。
考点3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学习提示】重点需要结合示例把握对行为效力的界定;撤销权的行使则要关注识记型题目和运用型题目的考核。
一、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1.重大误解: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并造成较大损失。
【苏苏提示】不包括对动机的误解。
2.显失公平: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原则。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指的是遵守不了民法律规定而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情况。
根
据民法总则的规定,任何一种民事法律行为都应该遵守法律、规范、原则以及各项法律制度,如果未遵守这些规定,就会导致民事法律行为的无效,从而给受影响的一方带来不必
要的损失和不利影响。
一般而言,民事法律行为的无效的原因有以下几种:
一是当事人的资格差错。
当事人的资格必须符合规定才能参与民事法律行为,当有一
方当事人资格存在差错时,该行为将被认定为无效的。
二是违反公平原则。
民事法律行为应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如果一方存在欺诈、胁迫等不正当行为,将被认定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三是违反明文规定。
当事人在订立民事法律行为时,必须全面考虑各项规定,不得有
违背明文规定和原则,如果有违反将被认定其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另外,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性也受到立法机关、审判机关以及国家行政部门的监管,
这种监管作用涵盖了立法、审判、行政等各个方面,在这些方面规定的不同条款会影响民
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性,若果违反将导致民事法律行为的无效。
总之,只有符合法律规定,才能使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旦有任何一方的行为违反法律,就会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的无效。
因此,当事人在订立民事法律行为时,应当格外注意,以免出现有效性的问题。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部分民事法律行为考点2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学习提示】建议把握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和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归类,且需要针对该考点学会结合实例的运用。
一、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1.自始无效: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2.当然无效:不论当事人是否主张,是否知道,也不论是否经过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该民事法律行为当然无效。
3.绝对无效:绝对不发生法律效力,不能通过当事人的行为进行补正。
二、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1.因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2.因意思表示: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注意】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示例】甲、乙达成买卖设备的协议,而事实上双方关系很好,甲实则是将设备赠与给了乙。
3.因标的:(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苏苏提示】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会导致无效,但违反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不会导致无效。
(2)违背公序良俗;(3)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
【例题•多选题】(2015年)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无效民事行为特征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不能通过当事人的行为进行补正B.其无效须以当事人主张为前提C.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D.其无效须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答案】AC【解析】选项BD:不论当事人是否主张,是否知道,也不论是否经过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民事行为当然无效。
考点3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学习提示】重点需要结合示例把握对行为效力的界定;撤销权的行使则要关注识记型题目和运用型题目的考核。
一、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1.重大误解: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并造成较大损失。
【苏苏提示】不包括对动机的误解。
2.显失公平: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原则。
民法总则无效行为有哪些
民法总则无效行为有哪些民法总则无效行为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民法总则无效行为有哪些(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三)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四)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五) 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六) 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七)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含义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其含义是:1、自始无效。
无效民事行为之无效,自行为开始起发生,该行为之意思,从开始起就不被法律所认可;2、当然无效。
即无效民事行为,无需任何人主张,也不待法院或仲裁机构宣告,即无效。
该行为无效不以主张、确认和宣告为要件;3、意思无效。
无效民事行为之无效,是指当事人意思不发生效力,而不是说没有任何法律效力。
▲哪些情况下无效行为不可撤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1、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2、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3、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民法总则无效行为有好几种,只要违法了其中一条,都是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的。
大家在签订合同或者是处理事情的时候,一定要确保对方是完全有民事行为的、并且签订合同的同时一定是在公平公正的情况下签订,并且是自愿的前提下。
法硕知识: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
法硕知识部分,对于一些基本的概念,大家要熟记于心。
明白具体的概念意思,才能够帮助我们更有效的进行备考积累。
为考生整理了详细的内容,供大家参考!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2)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4)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1。
《民法典》解读156: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的规定
《民法典》解读156: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第一百五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本条是关于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的规定。
一、本条的历史由来《民法通则》第六十条:“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合同法》第五十六条:“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本条是延续民法通则与合同法之规定而来,且与之前的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完全一致,没有任何变化。
二、制定本条规范的目的本条之规定,意在尊重当事人的私的自治,在没有必要让法律行为整体无效的情况下,可让法律行为部分有效,以部分实现当事人的选择。
三、本条的具体含义本条将部分无效对整个合同的影响区分两种情况,一种是无效部分除去后,将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应全部归于无效;无效部分去除后,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则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可见,法律行为部分无效时,原则上应全部归于无效,只有在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这一例外情形时才部分有效。
本条规定认可了法律行为可部分无效、部分有效,但决定法律行为是整体无效还是部分无效的标准,在本条中并没有涉及。
条文中“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的表达,意义极其模糊,解释不出任何标准。
而从规范目的出发,应可以寻得基本的线索。
部分无效的规则旨在尊重当事人私法的自治,那么首要的标准应在当事人的意思之中探寻。
法律行为无效之规范,体现私法自治的外在约束,故无效规范的规范意旨,应对法律行为是否需要整体性无效有着实质影响。
这样,法律行为是不是仅部分无效,主要于考量这两项因素基础上确定。
通说认为,规则适用的前提是存在统一、可分之法律行为,并且该法律行为之一部分无效。
是否为单一或统一的法律行为,主要依当事人的意思来确定。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甲与被告乙系邻居,甲拥有一块土地,位于乙的住宅后。
甲的土地上有一棵大树,该大树位于甲的土地上,但其枝叶却伸到了乙的住宅上方。
乙的住宅屋顶因此受到了大树的影响,每逢雨天,屋顶都会漏雨。
乙多次与甲协商,要求甲砍伐该大树,但甲以树木属其私有财产为由拒绝。
乙无奈,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甲砍伐该大树。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甲与乙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否有效。
具体而言,甲是否负有砍伐大树的义务,以及甲与乙之间的协议是否有效。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与乙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具体理由如下:1. 甲与乙之间的协议违反了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本案中,甲的土地上的大树对乙的住宅造成了影响,甲有义务采取措施消除影响。
甲与乙之间的协议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因此该协议无效。
2. 甲的行为损害了乙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本案中,甲的土地上的大树对乙的住宅造成了影响,甲有义务采取措施消除影响。
甲未采取任何措施,损害了乙的合法权益,因此甲的行为无效。
3. 甲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等价、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本案中,甲明知大树对乙的住宅造成了影响,却拒绝采取任何措施,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因此甲的行为无效。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甲与乙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甲负有砍伐大树的义务,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对乙住宅的影响。
四、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案例。
以下是本案的几个关键点:1.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取决于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本案中,甲与乙之间的协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因此该协议无效。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基于自己的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行为。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法律行为的有效性至关重要。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部分民事法律行为可能存在无效的情况。
本文旨在探讨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后果,以期为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情形1.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四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3.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五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4. 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六条规定,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5. 重大误解的民事法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重大误解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6. 以欺诈、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以欺诈、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三、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后果1. 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意味着该行为自始不存在,不具有法律效力。
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始未建立,或者已建立的权利义务关系自始失去效力。
2. 返还财产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当事人应当返还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
返还财产的规则如下:(1)有原物返还的,应当返还原物;(2)原物已不存在或者有毁损的,应当折价赔偿;(3)原物被第三人善意取得的,第三人可以不返还。
3. 损害赔偿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1)直接损失;(2)间接损失;(3)合理费用。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后果(3篇)
第1篇一、无效法律行为的认定1.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否则无效。
2. 违反公序良俗。
民事法律行为不得违反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否则无效。
3. 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
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不得通过民事法律行为予以规避,否则无效。
4. 主体不适格。
民事法律行为的主体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否则无效。
5. 意思表示不真实。
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否则无效。
6. 违反法律法规效力性规定。
法律法规效力性规定不得通过民事法律行为予以规避,否则无效。
二、无效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1. 撤销权。
无效法律行为当事人享有撤销权,即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撤销该法律行为。
2. 返还财产。
无效法律行为当事人应当返还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
如果一方当事人已经履行了给付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予以返还。
3. 损害赔偿。
因无效法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赔偿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4. 返还原物。
当事人应当返还原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5. 责令履行。
对于无效法律行为中涉及到的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责令当事人履行合同。
6. 处罚。
对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关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罚。
三、无效法律行为的法律适用1. 法律适用。
无效法律行为的法律适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优先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2)优先适用公序良俗;(3)优先适用法律法规效力性规定;(4)优先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性规定。
2. 法律适用顺序。
在法律适用顺序上,应当先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再适用其他规定。
四、无效法律行为的处理1. 当事人协商处理。
当事人可以就无效法律行为达成协议,自行处理。
2. 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处理。
当事人无法协商处理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处理。
3. 有关机关处理。
民事行为无效_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民事行为是民事主体基于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由于种种原因,民事行为可能存在无效的情况。
民事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是指当民事行为被认定为无效时,所产生的法律效果和责任。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民事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进行分析。
二、民事行为无效的情形1.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未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
2. 民事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民事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其行为无效。
3. 民事行为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民事行为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其行为无效。
4. 民事行为因欺诈、胁迫而成立民事行为因欺诈、胁迫而成立的,受欺诈、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三、民事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1. 行为自始无效民事行为被认定为无效后,其法律效果自行为成立时起即不发生。
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原民事行为所涉及的财产关系应当恢复原状。
2. 恢复原状民事行为无效后,当事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恢复原状。
具体措施包括:(1)返还财产:当事人应当将取得的财产返还给对方,包括原物、孳息等。
(2)赔偿损失:因民事行为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3)恢复原状:当事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恢复原状,如拆除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等。
3. 返还利益民事行为无效后,当事人应当返还因行为所取得的利益。
具体包括:(1)返还原物:当事人应当将取得的财产返还给对方。
(2)返还原物的孳息:当事人应当将取得的孳息返还给对方。
4. 责任追究民事行为无效后,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具体包括:(1)违约责任:因民事行为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由于种种原因,部分民事法律行为可能存在瑕疵,导致其无效。
本文将以一个典型案例进行分析,探讨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认定及其法律后果。
二、案例简介甲、乙二人系邻居,甲因房屋装修需要购买一批木材。
乙经营一家木材店,了解到甲的需求后,主动提出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出售木材给甲。
甲考虑到乙是邻居,且价格优惠,便同意购买。
双方签订了一份《木材买卖合同》,约定甲向乙支付木材款人民币10万元,乙在合同签订后三天内将木材交付给甲。
合同签订后,甲按照约定向乙支付了10万元木材款。
然而,乙收到款项后,并未按期将木材交付给甲。
甲多次催促,乙以各种理由推脱。
甲无奈之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履行合同,交付木材。
三、案例分析1. 合同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等价、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合同。
在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的《木材买卖合同》是基于平等自愿的原则,且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本身是有效的。
2. 合同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在本案中,乙收到甲支付的10万元木材款后,并未按期履行交付木材的义务,构成违约。
3. 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乙未按期交付木材,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4.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认定然而,在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的《木材买卖合同》中存在一个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具体来说,乙在签订合同后,并未实际拥有木材的所有权。
乙以虚假的木材所有权为基础,与甲签订了买卖合同,该合同中的木材买卖行为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民法典“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梳理汇总、要点解读
民法典“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梳理汇总、要点解读1.《民法典》第144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纯获利益的行为亦是如此,但这并不妨碍其代理人代理实施此类行为,如此规定也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一种保护。
此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之无效,无可补救,换言之是不能被追认的。
民事法律行为一旦无效,对该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评价即告结束,其不同于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并不存在等待追认或拒绝追认的必要与可能。
2.《民法典》第146条涉及了两个行为,第一是虚假意思行为。
由于虚假意思行为中的“意思表示”所指向的法律效果并非双方当事人的内心真意,双方对此相互知晓,若认定其有效有悖于意思自治原则,且不符合第143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要件的规定,故规定其无效。
第二是隐藏行为。
本条第2款未明确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规定此类行为效力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所谓的“相关法律规定”,是指《民法典》“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节的相关规定,以及其他与法律行为效力有关的规定。
隐藏行为按照其情形,可呈现出有效、无效、效力待定、可撤销等多种法律效力状态。
3.《民法典》第153条第1款中的“强制性规定”如何判断,是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难点。
某些强制性规定尽管要求民事主体不得违反,但违反该规定并不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有观点认为可按照“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进行区分,但效力性与管理性的界定依然没有非常明确的规则。
第2款的解读在“公序良俗”词条中涉及,不再重复。
4.《民法典》第154条规定的恶意串通,是指行为人与相对人勾结,为牟取私利而实施的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
本条中的“他人”应作广义理解,包括国家、集体、第三人。
此外,需注意恶意串通与虚假表示的不同。
在虚假表示的民事法律行为中,行为人与相对人表示出的意思均非真意,而恶意串通的双方当事人所表达的都是内心真意,二者尽管都是无效,但不可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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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汇总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与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均属于民事法律行为效力范畴。
民事法律行为包括合同、婚姻家事、继承、侵权、物权等行为,本文汇总了《民法典》各编所涉及的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规定,便于读者集中、系统学习。
法典条款
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虚假表示与隐藏行为的效力】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事由】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恶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四百九十七条【格式条款的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第五百零六条【免责条款无效】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七百零五条第一款【超最长租赁期部分无效】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
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第七百三十七条【融资租赁虚假表示合同无效】当事人以虚构租赁物方式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第八百五十条【技术合同无效情形】非法垄断技术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
第一千零七条【人体买卖无效】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
违反前款规定的买卖行为无效。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无效婚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无效收养行为】有本法第一编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规定情形或者违反本编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效。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无效遗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