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肥料登记行政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农业部最新肥料登记标准及流程【最新版】
农业部最新肥料登记标准及流程2015年9月2日,农业部公告第2287号发布了《肥料正式登记审批标准》《肥料临时登记审批标准》《肥料续展登记审批标准》《肥料变更登记审批标准》等行政审批服务标准,4项《标准》自2015年9月6日起实施。
同日,农业部第2291号公告发布了基于上述4项标准有关要求的《肥料登记行政许可项目网上申报程序》,自2015年9月6日起,实施网上申请和纸质材料申请并行。
二者都符合要求的,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方予以受理。
现将《肥料正式登记审批标准》《肥料临时登记审批标准》《肥料续展登记审批标准》《肥料变更登记审批标准》4项标准和《肥料登记行政许可项目网上申报程序》《新用户注册流程说明》等6项新规一并集结于后。
希望全行业腐植酸肥料生产企业,依照农业部肥料登记新标准和流程,及时组织腐植酸肥料产品登记,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附件:1.《肥料正式登记审批标准》2.《肥料临时登记审批标准》3.《肥料续展登记审批标准》4.《肥料变更登记审批标准》5.《肥料登记行政许可项目网上申报程序》6.《新用户注册流程说明》附件1:肥料正式登记审批标准(NY/XZSP TG 302.57-2015)1项目类型前审后批。
2审批内容2.1 申请人的资质。
2.2 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2.3 产品是否安全、有效。
2.4 质量检验报告是否真实有效。
2.5 产品标签标识是否符合要求。
2.6 试验数据与结果和相关证明资料是否真实可信。
3审批依据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3.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3.3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3.4 《肥料登记资料要求》。
4办事条件4.1 需提供以下资料(境外申请人提交外文资料的,应同时翻译成中文):4.1.1 《农业部肥料正式登记申请书》或《农业部微生物肥料正式登记申请书》;4.1.2 生产者基本概况(由于申请产品临时登记时,已提供了这方面的资料,申请正式登记时以补充新内容为原则):a)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确认章);b) 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资料;c) 产品及生产工艺概述资料;d) 技术负责人简历及联系方式;e) 国外及港、澳、台地区产品补充在其他国家(地区)新登记使用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关于肥料、土壤调理剂及植物生长调节剂检验登记的暂行规定-
——结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关于肥料、土壤调理剂及植物生长调节剂检验1989.09.06
施行日期
1989.09.06
文号
主题类别
农业管理其他规定
效力等级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失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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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样品
(1)应按采样规则,提供有代表性的样品和标准样。
(2)提供数量每品种须有三个批号,每批为化验数量的3—5倍。
第七条 国家化肥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北京)根据农业部的要求,对新品种、新剂型的肥料、土壤调理剂、植物生长调节剂进行应用效果及残留试验。农业部指定省级土壤肥料技术单位进行,试验年限不少于2中。
3.生产工艺简述原料、方法原理、工艺路线。
4.毒理学资料急性、亚急性试验;致畸、致癌、致突变试验结果。
5.残留及其对环境质量的影响在土壤、水、农产品中的残留及对生态系统的污染和影响。
6.应用效果及技术3个不同地区、2年以上的田闯肥效试验资料、安全用量及使用技术。
7.登记注册情况产品在生产国批准的试验报告及生产、销售的有关证明、注册商标、标签、及说明书、注意事项等。
第八条 凡变更名称、商标、成分、剂型的肥料、土壤调理剂、植物生长调节剂,应向国家化肥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北京)另行申请检验登记。
第九条 申请检验登记按国家有关规定交纳手续费和检验费,外国厂、商一律用美元支付。并填写有关登记表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291号——关于启动肥料登记行政许可项目网上申报工作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291号——关于启动肥料登记行政许可项目网上申报工作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5.08.26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291号
•【施行日期】2015.09.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种植业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2291号
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和便民服务水平,我部决定自2015年9月1日起启动肥料登记行政许可项目网上申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15年9月1日起,申请人可登录“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系统”(网址:)进行注册(注册流程说明详见附件1)。
注册成功后凭登录名称和密码进入拟申请事项操作系统,按照《肥料正式登记审批标准》《肥料临时登记审批标准》《肥料续展登记审批标准》和《肥料变更登记审批标准》(农业部公告第2287号)有关要求在线填写申请表,上传有关附件,并在线打印申请表(申请流程说明详见附件2)。
自2015年9月6日起,实施网上申请和纸质材料申请并行,二者都符合要求的,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方予以受理。
我部按规定的程序和承诺的时限办理。
附件:1.新用户注册流程说明
2.肥料登记申请流程说明
农业部2015年8月26日。
农业部肥料登记资料要求和程序
农业部肥料登记资料要求和程序农业部对肥料登记资料的要求和程序设置了严格的标准,以确保肥料的质量和安全性。
以下是农业部肥料登记资料的要求和程序的详细说明:一、资料要求1.申请书:包括申请肥料登记的目的、肥料的名称、规格、用途等详细信息。
2.肥料成分和配方:提供详细的肥料成分和配方,包括主要营养成分、次要元素、微量元素等。
3.生产工艺和工艺流程:提供肥料的生产工艺和工艺流程,包括原料采购、混合方式、包装过程等。
4.质量管理体系:提供质量管理体系的描述,包括质量控制的措施、质量监控的方法等。
5.产品质量报告:提供最近一年内的产品质量报告,包括主要营养成分含量、微量元素含量、重金属含量等。
6.动植物毒性检测报告:提供经过相关机构检测的动植物毒性检测报告,确保肥料对动植物的安全性。
7.环境影响评估:提供肥料生产和使用对环境的影响评估报告,包括氮、磷、钾和其他成分对水体和土壤的污染程度评估。
8.注册证书和批准文件:提供已经获得的其他注册证书和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二、程序说明1.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书,并提供相关的资料。
3.实地检查:农业部安排人员对申请人的生产厂区进行实地检查,确认生产工艺和工艺流程是否符合要求。
4.检测和评估:将肥料样品送往指定的检测机构进行动植物毒性检测和环境影响评估。
5.评审和决策:农业部组织专家对申请资料进行评审,决定是否通过申请并发放登记证书。
6.发放证书:农业部向申请人发放肥料登记证书,证明该肥料已经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
以上是农业部肥料登记资料的要求和程序的详细说明。
这些要求和程序保证了肥料的质量和安全性,保障了农业生产的发展。
农业部会不断加强对肥料质量和安全的监管,确保农民和农业生产者使用安全可靠的肥料。
农业部公告第161号——肥料登记资料要求
农业部公告第161号——肥料登记资料要求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05.25•【文号】农业部公告第161号•【施行日期】2001.05.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农业部公告(第161号)根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2号)第9条之规定,制定《肥料登记资料要求》,现予公告。
二00一年五月二十五日肥料登记资料要求本《肥料登记资料要求》适用于由农业部批准登记的肥料产品。
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登记的复混肥、配方肥(不含叶面肥)、精制有机肥和床土调酸剂的登记资料要求,可参照本要求执行或另行制定。
一、概要(一)申请者申请者应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式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肥料生产者。
国外及港、澳、台地区肥料生产者可由其在中国设的办事处或委托的代理机构作为申请者。
(二)登记类型根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肥料登记分四种类型:1.临时登记——经田间小区试验后,需要进行田间示范试验、试销的肥料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临时登记。
2.正式登记——在获得临时登记后,经田间示范试验、试销可以作为正式商品流通的肥料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正式登记。
3.续展登记——登记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生产、销售该产品的,生产者应当申请续展登记。
4.变更登记——在登记证有效期内,改变产品使用范围、名称和企业名称等未涉及产品质量的,生产者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三)申请肥料登记应当按照登记类型填写申请表和提供相关资料申请者所提供登记资料,应列出总目录,包括所有资料的标题、排列位置和页码。
二、登记资料(一)临时登记申请临时登记,申请者应填写《肥料临时/正式登记申请表》(见附件6的附表6-1),并提交下列中文资料(3份)及肥料样品。
其中,毒性报告、菌种安全鉴定报告可以在办理登记时委托受理单位送相关或指定单位办理;残留试验及残留检测方法资料,如没有要求可不提交。
“七类肥料取消登记改备案制”引发行业高度关注 化肥产业解开“绳索”必将跑得更快
2020年9月25日星期五编辑:童玲电话:010-********中国农资CHINA AGR卜PRODUCTION NEWS封面报道I3版“七类肥料取消登记改备案制”引发行业高度关注化肥产业:解开“绳索”必将跑得更快取消肥料登记,农资行业已经呼吁多年,今天终于尘埃落定,七类肥料以取消登记改为备案。
新政有利于激发企业活力,鼓励企业技术创新热情,但同时也对行业提出了挑战。
需要管理部门尽快出台配套办法,做好落地衔接,加强相应监管,更需要企业加强自律,在创新中提升产品质量。
‘m^>(〇m9月21日,《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 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发布,引起社 会广泛关注。
尤其关于七类肥料取消登 记改为备案的内容,更是迅速引燃农资朋 友圈。
多年来,对于肥料登记证是否应该 取消,行业内一直存在争议。
而这一政策 的出台将为行业带来哪些利好?我们还 需要在哪些方面想得更远?记者第一时 间采访了行业相关人士,对此次“肥料取 消登记”新政展开深度解读。
呼吁根据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要 求,近年来,肥料行业多次对肥料登记政 策进行调整。
从2000年《肥料登记管理办法》颁布 实施以来,国内一直存在着质疑的声音,认为该《办法》造成市场流通混乱、企业负 担加重,助长了地方保护主义。
复混肥企 业纷纷强烈要求原农业部修改对复混肥 进行登记管理的规定。
中国磷肥工业协 会也分别于2001年、2004年、2009年先 后三次向有关部门建议取消《肥料登记管 理办法》。
2004年7月1日,原农业部令第 38号对《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2015年9月2日,原农业部办公厅正 式发布《关于肥料登记行政审批有关事项 的通知》,明确将取消“三项规定”:一是取 消提交肥料样品的规定;二是取消质量复 核性检测的规定;三是取消肥料残留试 验、肥料田间示范试验资料的规定。
2017年12月1日,原农业部令2017 年第8号公布《农业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 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对《肥料登 记管理办法》等18部规章和《肥料登记资 料要求》等4部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 以修改,对3部规章和《农业部关于进一 步规范肥料登记管理的通知》等36部规范 性文件予以废止。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32号)《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已于2000年6月12日经农业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部长陈耀邦二○○○年六月二十三日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肥料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畜安全,促进农业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使用和宣传肥料产品,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肥料,&127;是指用于提供、保持或改善植物营养和土壤物理、化学性能以及生物活性,能提高农产品产量,或改善农产品品质,或增强植物抗逆性的有机、无机、微生物及其混合物料。
第四条国家鼓励研制、生产和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肥料产品。
第五条实行肥料产品登记管理制度,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得进行广告宣传。
第六条肥料登记分为临时登记和正式登记两个阶段:(一)临时登记:经田间试验后,需要进行田间示范试验、试销的肥料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临时登记。
(二)正式登记:经田间示范试验、试销可以作为正式商品流通的肥料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正式登记。
第七条农业部负责全国肥料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农业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登记申请第八条凡经工商注册,&127;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肥料生产者均可提出肥料登记申请。
第九条农业部制定并发布《肥料登记资料要求》&127;。
肥料生产者申请肥料登记,应按照《肥料登记资料要求》提供产品化学、肥效、安全性、标签等方面资料和有代表性的肥料样品。
第十条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负责或委托办理肥料登记受理手续,并审查登记申请资料是否齐全。
境内生产者申请肥料临时登记,其申请登记资料应经其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向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或其委托的单位提出申请。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2号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32号)《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已于2000年6月12日经农业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部长陈耀邦二000年六月二十三日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肥料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畜安全,促进农业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使用和宣传肥料产品,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肥料,是指用于提供、保持或改善植物营养和土壤物理、化学性能以及生物活性,能提高农产品产量,或改善农产品品质,或增强植物抗逆性的有机、无机、微生物及其混合物料。
第四条国家鼓励研制、生产和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肥料产品。
第五条实行肥料产品登记管理制度,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得进行广告宣传。
第六条肥料登记分为临时登记和正式登记两个阶段:(一)临时登记:经田间试验后,需要进行田间示范试验、试销的肥料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临时登记。
(二)正式登记:经田间示范试验、试销可以作为正式商品流通的肥料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正式登记。
第七条农业部负责全国肥料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农业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登记申请第八条凡经工商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肥料生产者均可提出肥料登记申请。
第九条农业部制定并发布《肥料登记资料要求》。
肥料生产者申请肥料登记,应按照《肥料登记资料要求》提供产品化学、肥效、安全性、标签等方面资料和有代表性的肥料样品。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成立第七届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成立第七届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4.16•【文号】农办农[2013]22号•【施行日期】2013.04.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成立第七届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的通知(农办农[2013]22号)第七届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各位委员:肥料登记管理是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三定方案赋予农业部门的重要职能。
肥料登记评审是保持肥料登记科学性、客观性、公正性的重要环节。
第六届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2003年9月成立,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和《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章程》开展肥料登记评审工作,完成了3年任期的工作目标。
为更好适应新时期肥料登记评审工作的需要,把好登记产品的质量关和安全关,规范肥料新品种技术标准,科学评价肥料的有效性、适用性和安全性,更有针对性地解决登记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经请示领导同意,对第六届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进行换届调整,成立第七届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
本届委员会下设肥料登记管理协调组、肥料登记评审组和微生物肥料登记评审组,共有53名委员组成。
现将第七届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名单(附件1)和《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章程》(附件2)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该章程和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肥料登记评审工作。
附件:1.第七届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名单2.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章程农业部办公厅2013年4月16日附件1第七届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名单名誉主任委员:余欣荣农业部党组副书记、副部长主任委员:叶贞琴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司长副主任委员:何才文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副巡视员肥料登记管理协调组委员(14名)许发辉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耕地与肥料管理处处长董洪岩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标准处处长辛景树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土壤肥料监测处处长/推广研究员张文明工业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工业司调研员周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处长王军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量监督司处长罗怀熙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农林城建资源环保法制司处长樊慧群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农资局处长/高级经济师田昭莹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农业食品标准部处长刘淑兰中国氮肥工业协会名誉理事长修学峰中国磷肥工业协会常务副理事长/高级工程师王道龙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资源与农业区划研究所所长/研究员郑玉新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副所长/研究员仲鹭勍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耕地与肥料管理处副处长肥料评审组委员(19名)王旭国家化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常务副主任/研究员李荣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土壤肥料技术处处长/高级农艺师陈金强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资源与农业区划研究所党委书记/研究员黄鸿翔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资源与农业区划研究所研究员陈同斌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环境修复中心主任/研究员施卫明中国科学院南京土壤研究所植物营养与肥料研究室主任/研究员席北斗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首席专家/研究员刘宝存北京市农林科学院植物营养与资源研究所所长/研究员陈新平中国农业大学资源与环境学院教授任连海北京工商大学环境系主任/副教授聂立水北京林业大学水土保持学院教授廖宗文华南农业大学资源环境学院教授高瑞杰山东省土壤肥料工作站站长/推广研究员徐茂江苏省耕地质量保护站站长/推广研究员钱晓华安徽省土壤肥料工作站副站长/推广研究员黄铁平湖南省土壤肥料工作站副站长/推广研究员曾思坚广东省耕地肥料总站站长/推广研究员许宗林成都土壤肥料测试中心主任/推广研究员刘红芳国家化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肥料管理办公室主任/副研究员肥料评审组秘书:孙蓟锋、保万魁国家化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微生物肥料评审组委员(17名)李俊农业部微生物肥料和食用菌菌种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常务副主任/研究员杨帆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土壤肥料技术处副处长/高级农艺师朱彧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技术处处长/高级农艺师徐明岗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资源与农业区划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朱昌雄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环境与可持续发展研究所研究员燕永亮中国农业科学院生物技术研究所副研究员东秀珠中国科学院微生物研究所研究员贺纪正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研究员万康林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传染病预防控制所研究员宋渊中国农业大学生物学院教授张瑞福南京农业大学资源与环境科学学院教授孙明华中农业大学生命科学学院教授李永涛华南农业大学资源环境学院教授贾小红北京市土壤肥料工作站副站长/推广研究员李金凤辽宁省土壤肥料总站副站长/推广研究员王忠良湖北省土壤肥料工作站副站长/推广研究员沈德龙农业部微生物肥料和食用菌菌种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副主任/研究员微生物肥料评审组秘书:姜昕农业部微生物肥料和食用菌菌种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附件2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章程第一条为了加强肥料登记管理,坚持科学、规范、民主、公正的原则,规范肥料登记评审程序,根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成立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一、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25条,《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2号、第38号),《肥料登记资料要求》(农业部公告第161号).二、审批条件(一)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登记产品;(二)产品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相关要求;(三)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经质监部门备案通过的企业标准;(四)申请资料必须真实、合法、齐全、有效。
三、审批内容(一)省级登记的肥料种类为:复混肥料类、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类、有机肥料类和床土调酸剂类四类,其中复混肥料类包括执行GB15063-2001的复混肥料、GB21633-2008的掺混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类是执行GB18877-2002的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有机肥料类是执行NY525-2002的有机肥料,床土调酸剂类是执行NY526-2002的水稻苗床调理剂。
除此之外的产品一律到农业部登记。
(二)经检测合格需进入市场销售的产品(床土调酸剂类产品还须进行适宜土壤区域田间试验报告),生产者应当申请办理临时登记,临时登记证有效期一年,最多可以两次续展。
(三)在获得临时登记证后,经试销可作为正式商品流通的肥料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正式登记,正式登记证有效期五年。
(四)登记证有效期满,需继续生产、销售该产品的,生产者应当申请续展登记。
临时登记须在失效前2个月内申请续展,临时登记续展有效期一年;正式登记须在失效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正式登记续展有效期五年。
(五)在登记证有效期内,改变产品使用范围、产品名称和企业名称等不涉及产品质量的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变更登记,有效期至原有效期满。
四、审批程序及审批时限(一)审批程序1.申请人自行或者委托代理人向省农业厅行政许可办公室申请.2。
省农业厅行政许可办公室受理后进行审查及生产企业考核后作出决定。
3。
省农业厅行政许可办公室将办理结果通知申请人。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肥料登记管理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肥料登记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化肥农药农膜柴油
【发文字号】农农发[2002]2号
【失效依据】农业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发布部门】农业部
【发布日期】2002.01.17
【实施日期】2002.01.17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肥料登记管理的通知
(农农发[200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林)厅(局、委):
自我部颁发《肥料登记管理办法》以来,各地加大了打假扶优护农力度,有效地保护了合法企业和农民的利益。
与此同时,一些地方肥料登记管理也存在着审批程序不规范,超范围登记以及乱收费等问题。
为了进一步加强肥料登记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肥料登记审批
各地要按照《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完善具体的登记审批制度,严格规范各项登记审批
程序,坚决杜绝超范围登记。
对部级登记范围的肥料产品,要及时按规定进行初审把关。
肥料登记证签章要统一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肥料审批专用章(式样见附件1)。
各地要在近期认真组织清查,并在2002年3月15日前完成自我整改。
登记肥料产品的肥效试验要按照我部颁布的《肥料登记资料要求》(第161号公告)规定执行。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认定试验单位和人员的监督管理,保证试验质量。
农业部肥料登记须知
农业部肥料登记须知1.肥料登记信息申请肥料登记的企业和产品信息将被统一录入、审核、核准进入管理数据库系统,包括产品、企业情况、质量检验、毒理评价、试验效果评价、产品标签等多个分类数据库。
企业应准确提交、核实有关登记信息,以免影响登记。
2. 产品代码企业临时登记申请被受理后,肥料登记受理机构将在登记数据库中为每个受理产品编录产品代码。
产品代码是肥料登记受理机构数据库管理重要检索信息,也是肥料登记受理机构网上登记信息发布的识别信息。
企业可以通过网上信息查询产品代码,及时了解产品登记的进展情况。
企业在登记联系(包括补充资料、邮寄样品、后续登记申请)时,应申明或标明产品代码。
3. 中心与企业联系中心主要采取三种方式与企业沟通:一是信函通讯方式。
中心根据登记情况向企业发送不同的通知书,包括检验合同单、检验交款通知书、检验报告通知书、登记审核通知书、标签审核通知书、标签核准通知书、登记评审通知书、登记评审结果通知书、登记证报批通知书、登记证预告通知书、登记证注销通知书、登记终止通知书等。
二是网站信息发布。
中心网站将及时发布登记审核通知、标签审核通知、登记评审通知、登记证报批通知、登记证批准通告、登记证预告通知、登记证撤销通知、交款通知、到款通告、邮寄发票、邮寄检验报告、邮寄毒理报告、邮寄登记证、企业邮寄资料通告、企业邮寄样品通告、无法投递退回信函通告、未知企业汇款通告、登记管理文函通告等。
企业注意查收上述有关通知和邮寄的信函。
三是企业产品报告会。
中心将邀请具有新原料、新工艺特点的产品的企业进行面对面产品情况介绍,了解产品的研发过程和技术特点。
4. 企业与中心联系》企业可以采取三种方式与中心沟通:一是信函通讯方式。
请企业将补充资料以信函的方式邮寄至中心。
重要资料建议以快递送达,以免丢失。
若以传真方式传送的文件,请将原件补寄至中心。
二是电子邮件方式。
请企业将填报的电子版信息传送至中心信箱。
三是网页留言方式。
若企业在登记过程中遇到问题,可以通过中心网页留言,将问题提出并署名。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议定事项》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议定事项》的通知》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议定事项》的通知(农办农〔202x〕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厅(委、局):自《肥料登记管理办法》颁布施行以来,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本着科学、创新、公正、透明的原则,切实履行职责,严格把好肥料安全性、有效性和适宜性审核关,积极引导和推进肥料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针对肥料的特殊性,研究确定了肥料登记申请、受理和评审的具体要求,汇总制定了《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议定事项》,以进一步规范肥料登记管理工作。
现将《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议定事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对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种植业管理司。
附件: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议定事项202*年二月十一日附件: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议定事项(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一、肥料登记申请和检验要求(一)关于法人声明内容。
申请肥料登记的企业法人应声明并承诺:所提供的肥料产品登记技术指标、原料和生产工艺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没有隐瞒产品中含有可能危害人身健康、公共安全的成分;提供的申请登记资料真实可靠。
(二)关于境外产品代理机构。
境外企业申请肥料登记应委托经工商注册的代理机构或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的办事处办理登记手续。
代理机构应当具备进口、销售该企业肥料产品的授权。
其申请资料的产品标签应标明境外企业在华代理机构或办事处名称及联系方式。
(三)关于肥料登记证自动撤销后重新登记。
肥料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方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的企业,应重新办理肥料产品登记手续。
原省级肥料登记机构对该企业生产条件进行重新考核,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
(四)关于技术转让产品登记。
申请登记技术转让肥料产品时,应当提交技术转让协议及相关附件。
附件包括专利证书复印件和主要技术内容或省部级科技成果证明文件复印件和成果主要内容。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发布单位】农业部【发布文号】农业部令第32号【发布日期】2000年06月23日【生效日期】2000年06月23日【所属类别】全国种植业规章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已于2000年6月12日经农业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部长陈耀邦二○○○年六月二十三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38号(关于修订农业行政许可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4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38号《关于修订农业行政许可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业经2004年6月25日农业部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杜青林二00四年七月一日1.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农业部负责办理肥料登记受理手续,并审查登记申请资料是否齐全。
”第二款修改为:“境内生产者申请肥料临时登记,其申请登记资料应经其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向农业部提出申请。
”2.第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农业部根据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的综合评审意见,在评审结束后20日内作出是否颁发肥料临时登记证或正式登记证的决定。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6月23日农业部令第32号发布;根据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发布施行的《农业部关于修订农业行政许可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肥料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畜安全,促进农业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使用和宣传肥料产品,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肥料,是指用于提供、保持或改善植物营养和土壤物理、化学性能以及生物活性,能提高农产品产量,或改善农产品品质,或增强植物抗逆性的有机、无机、微生物及其混合物料。
第四条国家鼓励研制、生产和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肥料产品。
第五条实行肥料产品登记管理制度,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得进行广告宣传。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肥料登记管理有关环节的通知-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肥料登记管理有关环节的通知正文:----------------------------------------------------------------------------------------------------------------------------------------------------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肥料登记管理有关环节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农业农村局,有关肥料生产企业:为进一步规范肥料登记管理工作,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点抓好肥料企业生产条件考核,推进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科学用肥,现就进一步规范肥料登记管理有关环节通知如下。
一、强化肥料登记企业农业生态环境保护要求按《湖北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对复混肥、配方肥、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植物生长调节剂的生产经营实行登记管理。
申请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供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安全、卫生、环境影响等评价报告;不符合农业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肥料生产企业在申请有关产品登记时,须提供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出具安全、卫生、环境影响等评价报告,地方农业农村部门土壤肥料工作机构在肥料企业生产条件及质量管理体系考核时,应严格落实《湖北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二、严把肥料生产原料关根据《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
各地在肥料企业生产条件及质量管理体系考核时,要对肥料生产原料严格把关,禁止肥料生产企业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生产原料。
三、加强登记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按《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要求,鼓励研制、生产和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肥料产品。
肥料生产企业在申报复混肥料、掺混肥料、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水稻苗床调理剂及新型肥料产品登记(备案/续展)和初审时,须进行登记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提交肥料产品全项检测报告(质量证明)或肥料样品,确保登记肥料产品重金属等限量指标符合相关标准要求,肥料产品限量指标不合格的,一律不予登记(备案/续展)和初审。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规范统一省级肥料登记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规范统一省级肥料登记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2.11•【文号】农办农[2010]20号•【施行日期】2010.02.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规范统一省级肥料登记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农〔2010〕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厅(委、局):为贯彻落实《农业部关于切实做好肥料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农发[2009]2号)精神,我部种植业管理司于去年6月和12月分别组织召开了肥料登记管理工作培训会和肥料登记管理工作座谈会,统一思想认识,做好部省工作对接,讨论确定规范省级肥料登记管理的具体指导意见。
现将《规范统一省级肥料登记管理工作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在实施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种植业管理司。
附件:规范统一省级肥料登记管理工作指导意见二〇一〇年二月十一日附件:规范统一省级肥料登记管理工作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农业部关于切实做好肥料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农发[2009]2号)精神,进一步规范省级肥料登记管理工作,切实做好部省肥料登记工作衔接,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明确肥料登记的种类、通用名称和标准省级肥料登记种类为复混肥料类、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类、有机肥料类和床土调酸剂类。
现使用通用名称分别为复混肥料、掺混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有机肥料和水稻育苗调理剂。
复混肥料类适用标准为复混肥料(GB 15063)和掺混肥料(GB 21633),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类为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 18877),有机肥料类为有机肥料(NY 525),床土调酸剂类为水稻育苗调理剂(NY 526)。
对已经登记通用名称为复合肥料、复混(合)肥料、配方肥料的产品,如果符合并执行GB 15063,统一归入复混肥料类,通用名称为“复混肥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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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肥料登记行政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5.09.02
•【文号】农办农〔2015〕35号
•【施行日期】2015.09.0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种植业
正文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肥料登记行政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农办农〔2015〕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部署和要求,进一步规范肥料登记行政审批工作,我部实行肥料登记审批新标准和肥料登记网上申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肥料登记审批工作
近期,我部印发了《肥料登记审批标准》(农业部公告第2287号)和《肥料登记行政许可项目网上申报程序》(农业部公告第2291号),规范了申请农业部肥料登记的程序和要求,肥料登记机关和肥料登记申请企业要严格执行。
(一)实行综合办公。
自2015年9月6日起,肥料登记行政审批进入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大厅办公,实施网上申请和纸质材料申请并行。
申请企业通过“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系统”进行网上申请(操作流程详见农业部公告2291号),同时将纸质申报材料报送至(或邮寄至)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大厅肥料窗口。
网上申请和纸质申请材料均符合要求的,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方予以受
理。
(二)取消“三项规定”。
按照简政放权的要求,结合肥料登记管理的实际情况,对相关规定进行调整:一是取消提交肥料样品的规定,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肥料登记初审时不再抽取肥料样品;二是取消质量复核性检测的规定;三是取消肥料残留试验、肥料田间示范试验资料的规定。
(三)规范申报材料。
申请企业提交的肥料质量、安全和肥效试验报告,应当执行农业部发布的《肥料登记资料要求》和相关规定,并符合以下要求:
1.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由省级以上经计量认证的具备肥料承检能力的检验机构出具。
2.急性经口毒性试验报告,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单位或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单位出具。
3.包膜材料降解试验报告,由具备计量认证资质的单位出具。
4.抗爆性能试验报告,由具备抗爆性能试验检验计量认证资质的单位出具。
5.微生物肥料菌种毒理学报告,由具有菌种安全评价能力的国家级专业权威机构出具。
6.微生物肥料菌种鉴定报告,由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或国家级专业权威菌种鉴定单位出具。
7.肥料田间试验报告,申请企业可按要求自行开展肥料田间试验,也可委托有关机构开展。
二、加强对肥料生产企业的指导
加强肥料登记管理,是农业部门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内容。
各地要强化服务意识,加强宣传指导,确保肥料登记行政审批改革顺利开展。
(一)认真做好宣传培训。
肥料登记行政审批进入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大厅办公,相关要求和办理程序变化较大,各地要组织开展《肥料登记审批标准》和
《肥料登记行政许可项目网上申报程序》的宣传培训,明确肥料登记审批的新标准,熟悉肥料登记申报的新程序,规范操作。
同时,指导企业开展田间试验等相关工作,提供真实可靠的肥料田间试验报告。
(二)细致做好过渡期衔接工作。
申请企业在9月6日前已按原程序提交肥料登记申请材料的,继续按原规定执行。
申请企业在9月6日前已经完成省级初审,尚未提交申请材料的,原材料继续有效,但要将材料报送至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大厅肥料窗口,并通过“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系统”进行网上申请。
在此期间,申请企业可自行选择提交肥料样品或者提交肥料登记相应需要的报告。
如提交样品,需按原审批程序安排样品检测,根据检测结果进行评审。
9月6日之后申请肥料登记的,需按照新规定执行。
(三)及时发布肥料登记信息。
各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我部的统一要求,将本省肥料登记审批情况按月报送我部,并在官方网站及时发布本省肥料登记信息。
同时,积极探索网上审批技术,科学设定审批流程,逐步实现肥料登记全程网上审批。
(四)切实加强肥料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尽职履责,加强对登记肥料产品的监管,定期组织开展产品质量和标签抽查。
严厉打击违法生产、销售肥料产品行为,维护农民群众和合法企业的权益。
各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本省内肥料监督抽查的结果对外公布,并汇总报送我部,监督抽查结果将作为肥料续展登记审批的重要参考依据。
对经核实存在质量等问题的已登记肥料产品,执法部门应对生产企业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将整改工作情况报送肥料登记证发证机关。
连续两次抽查不合格的产品,肥料登记证有效期满后不予续展。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大厅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
材料寄送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大厅肥
料窗口,邮编:100125,电话:************。
种植业管理司联系人:陈明全,联系电话:************。
农业部办公厅
2015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