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实施过程中住院类医疗费用审核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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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关于印发《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审核结算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京医保发200537号)

北京-关于印发《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审核结算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京医保发200537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审核结算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京医保发[2005]37号)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各用人单位:为了贯彻落实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有关规定,现将《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审核结算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05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1.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审核结算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2.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审核结算相关表单使用说明3.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审核结算相关表单(表一至表十一)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二〇〇五年五月二十四日附件1: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审核结算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一、参保职工因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门(急)诊和外埠的生育保险医疗费用,个人先现金垫付,并将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明细、处方、原始收据及相关证明妥善保存。

按规定应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汇总,并填写《北京市生育保险手工报销医疗费用申报结算汇总单》,于每月1至20日向参加生育保险的缴费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结算。

二、参保职工因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住院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通过电话“96102”或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审核结算系统查询该人员是否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三、对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参保职工,发生的应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住院医疗费用,定点医疗机构要按生育保险的有关规定记帐。

应由个人支付的,定点医疗机构与参保职工直接结算。

四、参保职工出院结算后,定点医疗机构将生育保险医疗费用信息,通过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审核结算系统上传。

并将《北京市生育保险住院医疗费用结算单》、《北京市生育保险住院医疗费用清单》、《北京市生育保险住院医疗费用申报结算汇总单》、出院诊断证明等纸介材料,于每月1日至20日报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结算。

五、住院医疗费用超过5万元的,定点医疗机构要将电子数据通过网络上传并将纸介材料报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审核。

北京市社保卡问题汇总——审核结算篇

北京市社保卡问题汇总——审核结算篇

社保卡问题汇总——审核结算篇(一)门诊诊疗费1.诊疗费单据是4元,医保基金支付2元,给予患者的收据样式什么样?如何购买?答:相关部门印制新的诊疗费单据,供实时结算后利用。

其中军队定点医疗机构利用总后卫生部的诊疗费收据,三级医院2元,二级医院1元,一级医院0.5元;营利性定点医疗机构利用地税局的诊疗费发票,三级医院2元,二级医院1元,一级医院0.5元。

非营利的医疗机构诊疗费利用市财政的定额收据。

详见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持卡就医结算诊疗费报销政策调整的通知》(京人社办发[2009]28号)。

各定点医疗机构通过原渠道申领和购买。

2.挂号费中的诊疗费是不是单独出具明细?答:全额交费患者利用现有单据,持卡就医患者利用定额诊疗费单据,不需单独出具明细。

3.特需门诊诊疗费是不是纳入支付范围,如何收取?答:诊疗费超过报销标准的,按医保外上传;诊疗费符合报销标准的,按正常途径上传。

(二)门诊就医的问题1.部份医院有自己的就医卡,患者挂号后,就医、化验、检查、取药、医治、收费等都要刷卡识别身份。

利用社保卡后,存在两卡共存状态,不能兼容利用同一读卡器必将给参保患者带来不便,应如何解决?答:按照持卡就医、实时结算工作要求,定点医疗机构在HIS改造完成后,应能够利用社保卡为医保患者在院内提供全程服务,院内就医卡只为非参保人员提供服务。

2.医院普遍反映,患者因各类原因致使手中持有多本医疗手册,造成医院不能判断既往医治、用药情形,有可能发生重复开药、超量等现象,由此受到惩罚,医院不能同意,如何处置?答:医生、患者各负其责,各自承担自己的问题。

参保人员应保证《北京地域医疗机构门急诊病历手册》持续利用,因未持“社保卡”就医等个人原因造成的违背规定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医师要查看并按卫生行政管理规定书写《北京地域医疗机构门急诊病历手册》,进行处置。

未按规定查看、书写“病历手册”,造成的违背规定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规范北京市医疗保险费用审核结算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规范北京市医疗保险费用审核结算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规范北京市医疗保险费用审核结算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公布日期】2003.04.07•【字号】京医保发[2003]13号•【施行日期】2003.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规范北京市医疗保险费用审核结算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医保发[2003]13号)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定点医疗机构、各用人单位:随着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逐步深入,在医疗保险费用审核结算工作中由于对申报材料的要求掌握不一致,给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及参保人员带来不便,影响了审核结算的工作效率。

为了进一步做好医疗保险费用审核结算工作,优化审核结算流程,我们在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北京市医疗保险费用审核结算工作进行了规范。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对参保人员在门诊进行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以下简称“三种特殊病”)的管理(一)定点医疗机构:1、定点医疗机构应及时要求需在门诊进行“三种特殊病”治疗的参保人员按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填写“北京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申报审批单”,并要求参保人员到参保地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

2、定点医疗机构将审批后的“北京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申报审批单”存档,同时为参保人员建立“三种特殊病”门诊病历。

3、对未经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的患“三种特殊病”的参保人员,所发生的门诊“三种特殊病”医疗费用,定点医疗机构不能按门诊“三种特殊病”对待。

4、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及时将参保人员第一次发生的门诊“三种特殊病”医疗费用及日期登记在《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上。

(二)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1、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需在门诊进行“三种特殊病”治疗的参保人员,进行纸介材料的审批,同时在医疗保险信息系统中进行登记,并在参保人员的《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上标明审批的特殊病定点医疗机构、特殊病种、有效期限。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7.11.30•【字号】京人社农合发〔2017〕250号•【施行日期】2017.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京人社农合发〔2017〕250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为保证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17〕29号),我们制定了《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7年11月30日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及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范围:(一)男年满60周岁和女年满50周岁,且无其它基本医疗保障的本市户籍城乡居民(以下简称城乡老年人),以及下列人员:1.参照本市城乡社会救助对象医疗救助政策享受医疗待遇的退养人员;2.参照本市城乡社会救助对象医疗救助政策享受医疗待遇的退离居委会老积极分子;3.在外埠办理退休手续且无基本医疗保障,来京取得本市户籍的人员;4.支援外地建设在外地办理退休手续且回京取得本市户籍的人员及其配偶;(二)男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50周岁,且无其它基本医疗保障的本市户籍城乡居民(以下简称劳动年龄内居民);(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包括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就读的本市户籍在校学生,以及非在校的本市户籍少年儿童(包括托幼机构的儿童、散居婴幼儿和其他年龄在16周岁以下非在校少年儿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非在职非北京生源(含在京就读的港澳台大学生),且无其它基本医疗保障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儿童),以及下列无其它基本医疗保障人员:1.具有本市户籍在外省市、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就读的学生;2.具有本市户籍的18周岁以下的初中往届生及22周岁以下的高中往届生;3.父母一方有本市户籍(驻京办户口、学生集体户口等除外)的外埠户籍学生儿童;4.经国家和市有关部门批准,在本市学校开设的内地民族班就读的学生,以及在北京西藏中学就读的学生;5.非本市户籍的原北京知青子女、随军家属中的未成年子女;6.在京博士后流动站在站研究人员的未成年子女、持有效《北京市工作居住证》人员的随往子女;7.在京接受义务教育的华侨子女、在京投资台商及其雇员(台胞)子女;(四)本市户籍人员的外埠户籍配偶,且无其它基本医疗保障的人员;(五)本市市(区)属单位的去世离休干部无工作配偶,且无其它基本医疗保障的人员;(六)在本市取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且无其它基本医疗保障的外国籍人员;(七)北京地区工作的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市级海外高层次人才聚集工程、国(境)外高层次人才创业支持计划、中关村“高层次人才聚集工程”,其他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或备案的人才工程入选专家,以及取得《外国人工作许可证》(A类)人才的无其它基本医疗保障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审核结算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京劳社医保发[2001]39号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审核结算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京劳社医保发[2001]39号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审核结算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正文:----------------------------------------------------------------------------------------------------------------------------------------------------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审核结算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京劳社医保发(2001)39号2001年3月9日)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暂行办法》,为作好医疗保险费用审核结算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一、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医保中心”)负责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的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的复审、结算;中央和市级单位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支付的医疗费用的复审、结算。

二、区、县医保中心负责本辖区内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的审核、结算;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的超过一定数额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的审核、结算;区、县级单位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支付的医疗费用的审核、结算。

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的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的初审;中央和市级单位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支付的医疗费用的初审。

三、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与医保中心结算由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统筹基金、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支付的医疗费用。

与参保人员结算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和超过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应由个人自费的医疗费用;在定点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家庭病床治疗的医疗费用;急诊留观并收入院前七天的医疗费用;大额医疗费用。

用人单位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期间,定点医疗机构与个人直接结算的医疗费用。

定点零售药店与医保中心结算由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的医疗费用;与参保人员结算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和超过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应由个人自费支付的费用。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医及审核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医及审核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医及审核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0.12.30•【字号】京医保发[2010]74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医及审核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医保发〔2010〕74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街道(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0〕287号)精神,保障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就医和费用及时结算,现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医及审核结算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参保人员(一)参保人员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须持本人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保卡”)并主动出示。

参保人员就医及结算时的有关问题参照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实施过程中就医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办发[2009]37号)执行。

(二)患“特殊病种”的参保人员须持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特殊病种”诊断证明,到本人申请的“特殊病种”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办公室领取《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申报审批单》(见附件1,以下简称“审批单”);办理了异地就医手续的参保人员到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社保所”)领取。

参保人员按要求填写“审批单”后,持社保卡到户籍所在地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特殊病种”审批手续。

(三)需办理异地就医登记的城镇老年人、学生儿童应在本人户籍所在地社保所填写《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申报审批单》(见附件2)后,持社保卡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审批手续。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我市第十四批实施“持卡就医、实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我市第十四批实施“持卡就医、实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我市第十四批实施“持卡就医、实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0.07.01
•【字号】京人社医发[2010]163号
•【施行日期】2010.07.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
正文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我市第十四批实施“持卡就医、实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的通知
(京人社医发〔2010〕163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确保我市社会保障卡“持卡就医、实时结算”工作顺利启动,根据《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现场验收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办发〔2009〕111号)规定,东城区、西城区、宣武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门头沟区、通州区、大兴区、顺义区、密云县、昌平区、怀柔区共130家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见附件)通过验收,已具备持卡就医结算条件。

经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工程指挥部第62期调度会审核同意,现开通上述定点医疗机构“持卡就医、实时结算”功能,参保人自2010年7月5日起,可持卡在上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附件:北京市第十四批持卡就医结算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年七月一日
附件:
北京市第十四批持卡就医结算医疗保险。

社保卡问题汇总审核结算篇

社保卡问题汇总审核结算篇

社保卡问题汇总审核结算篇The document was prepared on January 2, 2021社保卡问题汇总——审核结算篇发布日期:2009-11-10 [字号:](一)门诊诊疗费1.诊疗费票据是4元,医保基金支付2元,给予患者的收据样式什么样如何购买答:相关部门印制新的诊疗费票据,供实时结算后使用。

其中部队定点医疗机构使用总后卫生部的诊疗费收据,三级医院2元,二级医院1元,一级医院元;营利性定点医疗机构使用地税局的诊疗费发票,三级医院2元,二级医院1元,一级医院元。

非营利的医疗机构诊疗费使用市财政的定额收据。

详见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持卡就医结算诊疗费报销政策调整的通知》(京人社办发[2009]28号)。

各定点医疗机构通过原渠道申领和购买。

2.挂号费中的诊疗费是否单独出具明细答:全额交费患者使用现有票据,持卡就医患者使用定额诊疗费票据,不需单独出具明细。

3.特需门诊诊疗费是否纳入支付范围,如何收取答:诊疗费超过报销标准的,按医保外上传;诊疗费符合报销标准的,按正常途径上传。

(二)门诊就医的问题1.部分医院有自己的就诊卡,患者挂号后,就诊、化验、检查、取药、治疗、收费等都要刷卡识别身份。

使用社保卡后,存在两卡共存状态,不能兼容使用同一读卡器势必给参保患者带来不便,应如何解决答:根据持卡就医、实时结算工作要求,定点医疗机构在HIS改造完成后,应能够使用社保卡为医保患者在院内提供全程服务,院内就诊卡只为非参保人员提供服务。

2.医院普遍反应,患者因各种原因导致手中持有多本医疗手册,造成医院不能判断既往治疗、用药情况,有可能发生重复开药、超量等现象,由此受到处罚,医院不能接受,如何处理答:医生、患者各负其责,各自承担自己的问题。

参保人员应保证《北京地区医疗机构门急诊病历手册》连续使用,因未持“社保卡”就医等个人原因造成的违反规定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工伤持卡就医及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培训材料

工伤持卡就医及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培训材料

关于北京市工伤保险参保职工持社会保障卡就医及医疗费用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工伤医疗机构,各相关单位:为了贯彻落实《》(),进一步方便工伤职工就医,简化结算流程,经研究决定,将北京市工伤保险参保职工纳入社会保障卡就医管理体系,现将就医及医疗费用结算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持卡就医原则:工伤职工应持北京市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保卡)及《工伤证》到工伤医疗机构就医并主动出示,以明确身份。

工伤职工医治受伤部位或职业病住院期间,不能在门诊发生工伤医疗费用。

二、工伤职工持社保卡就医,按以下要求办理:(一)门(急)诊就医1、工伤职工应持社保卡及《工伤证》挂号。

工伤医疗机构凭社保卡及《工伤证》实时查询工伤职工享受待遇,结算挂号费用,向工伤职工收取个人应付费用,并提供挂号专用票据。

2、工伤职工就医时,应主动出示社保卡、《工伤证》及《北京地区医疗机构门急诊病历手册》(以下简称《病历手册》)。

工伤医疗机构接诊医师必须查验社保卡及《工伤证》,核对人员身份,并按卫生行政管理规定书写《病历手册》,进行处置。

3、工伤职工持社保卡结算医疗费用时,工伤医疗机构应为工伤职工出具结算单据,垫付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并向工伤职工收取个人应付费用。

4、工伤医疗机构应设专人负责数据上传及入库复核工作,要在完成结算后48小时内,通过网络或报盘方式将结算数据上传到工伤保险信息系统。

5、对于入库成功的数据,工伤医疗机构可打印《北京市工伤人员门(急)诊医疗费用申报表》,并向工伤医疗机构所属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区县经办机构)进行费用申报。

6、工伤医疗机构信息系统故障,造成工伤职工不能持社保卡正常结算,相关费用待系统恢复后由工伤医疗机构重新为工伤职工办理结算。

7、工伤职工办理退费时,须持社保卡和结算单据到费用发生的工伤医疗机构办理。

(二)住院就医1、工伤职工应持社保卡及《工伤证》住院,进行康复治疗的还需提供工伤行政部门确认的《北京市工伤康复申请表》(以下简称《康复申请表》)。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我市第五批实施“持卡就医实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我市第五批实施“持卡就医实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我市第五批实施“持卡就医实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的通知【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文字号】京人社医发[2010]21号【发布部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10.01.25【实施日期】2010.01.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我市第五批实施“持卡就医实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0〕21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确保我市社会保障卡“持卡就医、实时结算”工作顺利启动,根据《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现场验收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办发〔2009〕111号)规定,东城区、西城区、崇文区、宣武区、海淀区、朝阳区113家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见附件)通过验收,已具备持卡就医结算条件。

经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工程指挥部第46期调度会审核同意,开通上述定点医疗机构“持卡就医、实时结算”功能,参保人自2010年1月26日起,可持卡在上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附件:我市第五批持卡就医结算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名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附件:我市第五批持卡就医结算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名单1.北京市和平里医院2.北京市鼓楼中医医院3.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军区总医院4.北京中医药大学东直门医院5.中国中医科学院望京医院骨伤医疗中心6.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妇产医院7.中国中医科学院针灸医院8.北京市东城金针研究学会海运仓中医门诊部9.中国中医科学院中医门诊部10.北京安定门中医医院11.北京国医堂中医研究院恒康中医门诊部12.北京市东城区口腔医院13.北京地坛口腔门诊部14.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医院15.北京航星机器制造公司北京东城航星医院16.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冶金机关服务中心医务室17.北京市东城区中医药学会东单中医门诊部18.北京市东城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9.东城区北新桥街道青龙社区卫生服务站20.东城区和平里街道小黄庄社区卫生服务站21.东城区安定门街道花。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院制剂报销范围变更内容(六)》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院制剂报销范围变更内容(六)》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院制剂报销范围变更内容(六)》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2.07.25
•【字号】京人社医发[2012]172号
•【施行日期】2012.10.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
正文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院制剂报销范围变更内容(六)》的通知
(京人社医发﹝2012﹞172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院制剂报销范围的管理,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删除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中部分药品品种及调整规范部分药品名称的通知》,结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院制剂管理工作实际,现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院制剂报销范围变更内容(六)》,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认真执行,并做好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维护工作。

本通知自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附件: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院制剂报销范围变更内容(六)
注:“限儿童”指参加我市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人员。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我市第十一批实施“持卡就医、实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我市第十一批实施“持卡就医、实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我市第十一批实施“持卡就医、实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0.06.10
•【字号】京人社医发[2010]143号
•【施行日期】2010.06.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
正文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我市第十一批实施“持卡就医、实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的通知
(京人社医发〔2010〕143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确保我市社会保障卡“持卡就医、实时结算”工作顺利启动,根据《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现场验收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办发〔2009〕111号)规定,丰台区、门头沟区、顺义区共104家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见附件)通过验收,已具备持卡就医结算条件。

经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工程指挥部第60期调度会审核同意,现开通上述定点医疗机构“持卡就医、实时结算”功能,参保人自2010年6月12日起,可持卡在上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附件:北京市第十一批持卡就医结算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二○一○年六月十日附件:
北京市第十一批持卡就医结算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停止个别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使用的通告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停止个别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使用的通告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停止个别参保人员
社会保障卡使用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公布日期】2011.04.27
•【字号】京医保发[2011]39号
•【施行日期】2011.05.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停止个别参保人员社会保
障卡使用的通告
(京医保发〔2011〕39号)
日前,在严厉打击骗保行为专项治理检查中,发现个别参保人员存在使用社会保障卡重复开药、超量开药供家人和亲属使用或将社会保障卡转借朋友、同事及陌生人使用;还有个别参保人员超量开取药品卖给他人获利等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情形,有关部门正在调查处理中,自2011年5月5日起停止有关涉案人员的社会保障卡使用,具体卡号为:110265613003、102183933003、100552433006、105333003017、100297046008、103899163002、100676920009、100191850006、101609083006、101297469005、103122416007、101445063008、111841038006、101424552005、100082047003、10003692700X、10096007900X、100153927009、106854919009。

特此通告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解答二》的通知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解答二》的通知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解答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公布日期】2001.12.18•【字号】京医保发[2001]25号•【施行日期】2001.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解答二》的通知(京医保发[2001]25号)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定点医疗机构:为进一步明确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在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和审核结算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经研究,现下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解答((二),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解答((二)二○○一年十二月十八日附件: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解答((二)1、如何执行京劳社医保发[2001]129号文中“取消对肾透析患者在进行‘大型医用设备进行检查、治疗的费用(含经批准列入报销范围单项检查、治疗费用在200元以上的项目),个人要先负担费用8%,其余费用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规定,肾透析患者不再支付8%的自付比例”的规定?答:上述规定限指肾透析患者的血液透析费和腹膜透析费不再支付8%的自付比例,其他列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单项检查、治疗费用在200元以上的项目仍按《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支付范围及标准》(京医保发[2000]18号)中有关规定执行,参保人员个人要先负担费用的8%,其余费用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2、参保人员在门诊进行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及精神病住院的医疗费用结算期如何计算?答:患三种特殊病门诊治疗和精神病住院治疗的参保人员,在九月三十日前(含九月三十日)未到医疗费用结算期的,按照《关于调整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及精神病住院治疗的有关政策的通知》(京劳社医保发[2001]129号)的规定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我市第八批实施“持卡就医、实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我市第八批实施“持卡就医、实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我市第八批实施“持卡就医、实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0.05.06
•【字号】京人社医发[2010]117号
•【施行日期】2010.05.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
正文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我市第八批实施“持卡就医、实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的通知
(京人社医发〔2010〕117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确保我市社会保障卡“持卡就医、实时结算”工作顺利启动,根据《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现场验收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办发〔2009〕111号)规定,东城区、崇文区、宣武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房山区、大兴区、昌平区、平谷区等380家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见附件)通过验收,已具备持卡就医结算条件。

经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工程指挥部第54期调度会审核同意,现开通上述定点医疗机构“持卡就医、实时结算”功能,参保人自2010年5月10日起,可持卡在上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附件:北京市第八批持卡就医结算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二〇一〇年五月六日附件:
北京市第八批持卡就医结算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调整定点医疗机构申报住院类费用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调整定点医疗机构申报住院类费用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调整定点医疗机构申报住
院类费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
【发文字号】京医保发[2015]37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发布日期】2015.12.21
【实施日期】2016.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调整定点医疗机构申报住院类费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医保发〔2015〕37号)
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方便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类费用申报工作。

经研究决定,对定点医疗机
1 / 1。

北京社保手工报销流程

北京社保手工报销流程

北京社保手工报销流程登陆医保软件请更新至 4.11.0版本--手工报销--医疗费用录入--普通门诊费用录入,输入所需报销员工身份证号--查询--新增--选择定点医疗机构若不是该员工所选择定点医疗机构,请先将旁边的“全部医疗机构“激活,再从菜单中选择。

北京医保手工报销流程一、准备阶段1、首先将每名员工所报的票据按日期前后顺序分好。

2、将2021年7月1号前后分开,7月1号之前的录在“医疗费用录入--普通门诊费用录入“;7月1号之后的分“已上传““未上传“两种,已上传的票据录在“已上传费用信息管理--已上传费用录入“,未上传的票据录在“医疗费用录入--普通门诊费用录入“。

急诊费用也同样先录到“医疗费用录入--普通门诊费用录入“中,社保中心审核后再确定是否给予报销。

二、录入阶段1、2021年7月1号前以及7月1号后未上传部分等。

登陆医保软件请更新至2.4.4版本--手工报销--医疗费用录入--普通门诊费用录入输入所需报销员工身份证号--查询--新增--选择定点医疗机构若不是该员工所选择定点医疗机构,请先将旁边的“全部医疗机构“激活,再从菜单中选择。

录入日期票据上的日期--录入单据号收据右上角的条形码号码,一个14-18位的数字--录入单据数--分别录入各种费用的金额诊疗费及挂号时的一张票据,可以录在其他费用中;自费部分可录,可不录;找不到相应项目录入的录在其他费用中。

--录入合计金额快捷键至今还不会用--保存--录下一张收据点击新增重复以上步骤,直至该员工所有票据录完。

生成审核表生成后不能修改,所以请先确认一边,打印审核表一式两份。

2、2021年7月1号后已上传部分登陆医保软件请更新至2.4.4版本--手工报销--已上传费用信息管理--已上传费用录入输入所需报销员工身份证号--查询--新增--只需录入单据号及金额即可。

全部录入后--保存--生成审核表--打印审核表一式两份。

三、报盘注意,两个部分的报盘不一样1、登陆医保软件--手工报销--数据报盘--生成普通门诊报盘文件--保存打印明细表。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审核结算操作流程的通知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审核结算操作流程的通知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审核结算操作流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公布日期】2006.07.27•【字号】京医保发[2006]53号•【施行日期】2006.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审核结算操作流程的通知(京医保发[2006]53号)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定点医疗机构:为了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规范审核结算工作,避免“超统筹基金、超大额互助资金”(以下简称“双超”)支付数据、重复支付数据的问题出现,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医保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在进行手册换发、手工报销、费用结算时必须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确保医疗保险基金合理支出。

一、定点医疗机构(一)定点医疗机构在接收医疗保险住院病人时,应认真核实《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以下简称《手册》)中参保人员基本信息,确认是否为住院患者本人及可就诊定点医疗机构;(二)定点医疗机构必须根据《手册》记录,做好参保人员各项基本信息登记,并逐笔核实参保人员历史信息。

如存在记录内容模糊不清,必须及时与区、县医保经办机构及相关定点医疗机构核实并确认;(三)对于进行过入院登记但未发生费用的信息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及时注销,以免影响其它定点医疗机构及经办机构“在院信息”判断;(四)定点医疗机构在结算参保人员住院费用前必须在网络中进行“申请结算”(住院)工作,并认真核对《手册》记录历史信息与网络下载数据的一致性,如存在差异或反馈参保人员在其他定点医疗机构有尚未结算的“在院信息”,必须及时与区、县医保经办机构及相关定点医疗机构核实确认,并将网络下载数据留存备查,不得删除;(五)医疗费用结算后,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将结算内容按顺序登记在《手册》相关位置(中间不可有空白行、空白页),抄写内容要清晰可辨;(六)参保人员在院期间及未完成住院费用结算前定点医疗机构必须留存住院患者《手册》;(七)患者出院后20个工作日内,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将医疗费用结算信息上传并将纸介材料报送医保经办机构。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失业人员就医管理及医药费用审核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失业人员就医管理及医药费用审核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失业人员就医管理及医药费用审核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公布日期】2002.12.03•【字号】京医保发[2002]41号•【施行日期】2002.1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失业人员就医管理及医药费用审核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医保发[2002]41号)各区县医保经办机构、各指定定点医疗机构:为了加强城镇失业人员医疗补助金的管理,做好医疗费用的审核结算工作,根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失业人员医疗补助金管理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2]66号)精神,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失业人员在办理《失业保险金领取证》时,应在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范围内,选择1-2家本人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并将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填入《失业保险金领取证》中,加盖街道、镇劳动保障部门用章。

二、业人员按规定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应主动出示《失业保险金领取证》。

各指定医疗机构可自行刻制直径为2厘米的圆形“失业”专用章,医生应对患者使用加盖“失业”专用章的白色处方。

三、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因实行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失业人员持处方底方、医疗费收据及诊疗明细单按有关规定申报。

四、失业人员因病情需要转诊、转院治疗的,必须凭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转诊、转院证明和《失业保险金领取证》户口所在地街道、镇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经批准后方可转往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五、失业人员在门诊和住院就医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并应妥善保管所有医疗单据,由于个人原因造成单据缺损、丢失,影响审核支付的,由失业人员本人承担相应责任。

六、各指定定点医疗机构在为失业人员诊治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及服务设施支付范围和标准。

医保卡的使用.

医保卡的使用.
,医师要查看并按卫生行政管理规定书写《病 历手册》,未按规定查看书写,造成违规费用医保基金不予 支付。
自费药和医保内药不可开在一张处方上。 参保人持社保卡结算医疗费用时,定点医疗机构需开具收费
单据。作为单位补充医疗的凭证。 补换卡期间,定点医疗机构根据《新发与补换社会保障卡证
明》采取信息并上传医疗明细,为参保人结算费用全额收取 费用,出示相关单据。 持卡参保人到不具备持卡结算条件的医保定点机构就医,定 点医疗机构应根据社保卡采集有关信息,上传费用明细,结 算费用时全额收取现金出具相关单据。 参保人需转院治疗,定点医疗机构医师需开具北京市医疗保 险转诊(院)单》医疗机构医疗保险办公室必须使用参保人 社保卡为其办理审批。参保人发生的医疗费用可按有关规定 结算报销
颐和园社区管理队门诊部医保办公室,配 合各队会计及相关责任人对在职、退休职 工换卡前的所有费用进行统一清理,并送 交医保,将清算信息写入社保卡。
各队会计及相关负责人对申请清算的票据 进行初审。
申报医疗费用需报送材料
处方底方(急诊需提供急诊处方) 收费票据 (手册号及上传号) 检查、治疗费用明细(2.5元 3元 4元 医保
定额报2元 ) 北京市医疗保险转诊单 急诊诊断证明
工作计划
4月10日,我部门完成清理费用的前期准备 工作。
4月12日~4月16日对报送票据进行统一清算。 4月17日~4月18日完成费用的收集和整理,
入箱封存。 4月19日,报送医保中心进行审批结算。
注意!
清算费用包括2010年1月1日起至2010年4月 清算费用前的所有符合门(急)诊报销条 件的药费单据。
请广大职工于四月初至清算费用前,将4月 用药量开齐开够(特指长期固定服用药 品)。决不可因此多开超开,否则医保基 金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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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实施过程中住院类医疗费用审核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公布日期】2010.12.13
•【字号】京医保发[2010]67号
•【施行日期】2010.12.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药政管理
正文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实施过程中住院类医疗费用审核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医保发〔2010〕67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各参保单位,街道(镇)社会保障事务所:
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就医实时结算实施意见》(京人社办发[2009]17号)有关规定,现将实行参保人员住院类业务持卡就医、实时结算后,医疗保险住院类医疗费用审核结算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门诊特殊病审批
(一)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应按原流程对持社保卡的参保人员办理“门诊特殊病”审批手续,并将审批信息写入社保卡中。

(二)在“门诊特殊病”有效期内,未持社保卡办理过“门诊特殊病”审批手续的参保人员,应先持社保卡和医保手册到经办机构更新社保卡内信息。

二、定点医疗机构申报费用的审核结算
(一)接收申报材料
经办机构应设专人接收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报送的纸介材料和报盘文件。

核对申报的纸介数据与医疗保险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医保系统)中数据是否一致,对不一致的应退回申报的纸介材料;对于报盘文件,经办机构要将报盘数据导入医保系统,并将导入数据结果反馈定点医疗机构。

(二)审核医疗费用
经办机构应根据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

对有疑问的医疗费用应与定点医疗机构及时沟通,需进一步核查的医疗费用应派外审人员进行核查,不符合规定的予以拒付。

(三)结算支付医疗费用
经办机构应设专人负责医疗费用的结算、支付工作,并为定点医疗机构提供《北京市医疗保险住院类医疗费用结算支付明细表》(见附件3)、《北京市医疗保险住院类医疗费用拒付(追回、补支)明细表》(见附件4)。

同时打印《北京市医疗保险住院类医疗费用支付通知单》(见附件5),加盖经办机构印章后传递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三、用人单位或社保所申报费用的审核结算
用人单位或社保所、经办机构按各自职责及工作流程进行医疗费用申报和审核结算工作。

对已启用社保卡的参保人员,经办机构须将结算数据写入社保卡。

经办机构应安排工作人员,到辖区内社保所进行医疗费用审核结算工作。

用人单位或社保所在接到经办机构返回的社保卡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参保人员取回社保卡。

附件:
1、用人单位或社保所申报住院类医疗费用需报送的材料
2、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结算住院类医疗费用后需提供的材料
3、北京市医疗保险住院类医疗费用结算支付明细表(含门诊特殊病、家庭病
床、急诊留观)
4、北京市医疗保险住院类医疗费用拒付(追回、补支)明细表(含门诊特殊病、家庭病床、急诊留观)
5、北京市医疗保险住院类医疗费用支付通知单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三日附件1:
用人单位或社保所申报住院类医疗费用需报送的材料
一、申报普通住院费用
1、社保卡(已启用社保卡的参保人员提供);
2、医保手册(未启用社保卡的参保人员提供);
3、住院费用结算单;
4、收费票据;
5、出院诊断证明;
6、北京市医疗保险转诊(院)单;
7、外院检查治疗证明;
8、北京市医疗保险费用全额结账证明。

二、申报急诊留观费用
1、社保卡(已启用社保卡的参保人员提供);
2、医保手册(未启用社保卡的参保人员提供);
3、处方底方;
4、收费票据;
5、检查、治疗费用明细;
6、急诊留观证明;
7、北京市医疗保险转诊(院)单。

三、申报门诊特殊病费用
1、社保卡(已启用社保卡的参保人员提供);
2、医保手册(未启用社保卡的参保人员提供);
3、处方底方;
4、收费票据;
5、检查、治疗费用明细;
6、北京市医疗保险费用全额结账证明。

四、申报家庭病床费用
1、社保卡(已启用社保卡的参保人员提供);
2、医保手册(未启用社保卡的参保人员提供);
3、处方底方;
4、收费票据;
5、检查、治疗费用明细;
6、诊断证明;
7、北京市医疗保险转诊(院)单;
8、北京市医疗保险费用全额结账证明。

五、申报易地住院医疗费用
1、社保卡(已启用社保卡的参保人员提供);
2、医保手册(未启用社保卡的参保人员提供);
3、住院费用结算单;
4、收费票据;
5、外埠定点医疗机构的出院诊断证明;
6、转诊转院单;
7、外院检查治疗证明。

以上住院类医疗费用均须提供《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工报销医疗费用审核表》;《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手工报销医疗费用明细表》;报盘文件。

涉及起付线减半政策时,应提供《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复印件。

附件2:
附件3:
北京市医疗保险住院类医疗费用结算支付明细表(含门诊特殊病、家庭病床、急诊留观)
定点医疗机构名称:定点医疗机构编码:审核区(县):
医保支付日期:
附件4:
北京市医疗保险住院类医疗费用拒付(追回、补支)明细表(含门诊特殊病、家庭病床、急诊留观)
定点医疗机构名称:定点医疗机构编码:审核区
医保支付日期:
附件5:
北京市医疗保险住院类医疗费用支付通知单
医保经办机构(盖章):医保支付日期:
医保经办机构经办人:医保经办机构负责人:信息传递时间:年月日
社保经办机构经办人:社保经办机构负责人:信息接收时间:年月日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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