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 将统一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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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二证合一”和“房地一体”到底是什么意思?

宅基地“二证合一”和“房地一体”到底是什么意思?

宅基地“二证合一”和“房地一体”到底是什么意思?
在农村,大家基本上都会有自己的宅基地,宅基地是村集体给村民用于修建房屋所用的房子。

农民在宅基地上修建房子以后,可以依法获得房子的所有权和修建房子所用的宅基地的使用权,房地一体原则下,同时拥有两项权利。

最初,对于完成宅基地确权的农民,会颁发两个证件,即《集体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书》。

不过,到了后来,出于多方面的考虑,把这两个证书,合并成一个新的,向农民发放《不动产权证》。

这就是农村宅基地的“二证合一”。

2018年3月17日组建自然资源部后,为了实现统一管理,要求于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房地一体”的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任务,将宅基地使用权证和房产证合二为一,为农户重新颁发“不动产证”,简称“房地一体化”,房地一体化不会改变原有产权,只是重新调查核实,将土地和房产进行统一登记管理。

这两项举措都是为了进一步的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保障广大农民群众的利益,权属清晰也为土地和房屋的流转铺就了良好的道路,为盘活农村闲置资产,充分利用土地资源打好了坚实的基础。

土地确权了,权属明确了,闲置的房屋就可以通过各种渠道进行流转,盘活原
本浪费和闲置的土地资源。

如今有不少农民朋友们都把自己的承包地和农房进行流转,每年都能带来近几万元的额外收入,极大提高了土地的利用率和农民的生活水平,如果有闲置资产可以考虑在一些专业的网络平台如易土地网等进行流转,简单的上传一下信息,几张图片,需要的人就可以直接联系实地查看,算是很便捷的方式。

关于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实施方案

关于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实施方案

关于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实施方案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实施方案是国家对农村土地管理制度进行的一项重要举措。

该方案的目的是保障农村居民的土地权益,推进农村土地的确权登记和颁证工作,以进一步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增加。

一、背景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是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在过去的几十年里,随着农村经济体制的,农村土地的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出现了不确定性,农民对土地的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这不仅影响了农民的积极性和投资意愿,也不利于农村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目标该方案的主要目标是实现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的确权登记和颁证。

确权登记是指对农村土地的权属状况进行统一登记,明确土地的归属权和权益,为土地的规划、利用和管理提供基础数据。

颁证是指根据土地的权属状况,为农民颁发土地使用证书,确保农民的土地权益得到法律保护。

三、程序1.宣传阶段:广泛宣传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和颁证的政策和要求,提高农民对土地权益的认识和意识。

2.调查阶段:组织调查人员对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进行详细的调查和核实,查明土地的使用状况、权属和权益,并建立档案。

3.登记阶段:根据调查结果,在农民的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对土地进行权属登记和权益登记,形成权属证书和土地使用证书。

4.公告阶段:将登记结果进行公告,受理对登记结果的异议,并进行复核和核实。

5.颁证阶段:对符合要求的申请人颁发土地使用证书,确保农民的土地权益得到法律保护。

四、保障措施1.政策支持:国家将出台相关政策,为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和颁证提供政策支持,包括财政资金支持和税收优惠等。

3.法律保障:颁发的土地使用证书将具有法律效力,农民的土地权益将得到法律保护。

4.培训和宣传:组织相关的培训和宣传活动,提高农村干部和农民对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和颁证的认识和能力。

5.监督和检查:建立监督和检查机制,确保登记和颁证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文号】国土资发[2016]191号•【施行日期】20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01号)印发以来,各地采取切实措施,大力推进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

但同时也遇到了一些问题,比如有的地方农村地籍调查工作基础薄弱,难以有效支撑和保障农村房地一体的不动产登记;有的地方只开展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调查,没有调查房屋及其他定着物;个别地方不动产统一登记发证后,仍然颁发老证;一些地方宅基地“一户多宅”、超占面积等问题比较严重,且时间跨度大,权源资料不全等,影响了不动产登记工作的整体进度。

尤其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迟缓,直接影响了试点工作的顺利推进。

为进一步加快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有效支撑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颁发统一的不动产权证书。

目前全国所有的市、县均已完成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机构整合,除西藏的部分市、县外,都已实现不动产登记“发新停旧”。

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房屋所有权是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重要内容,各地要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法规政策规定,颁发统一的不动产权证书。

涉及设立抵押权、地役权或者办理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的,依法颁发不动产登记证明。

二、因地制宜开展房地一体的权籍调查。

关于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实施方案

关于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实施方案

关于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实施方案解决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在简化程序的同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政策:一是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二是必须是本村村民且只有一处宅基地;三是必须符合宅基地用地面积标准。

下面是本文库带来的关于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实施方案,有兴趣的可以看一看。

为了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解决历史遗留农民宅基地权属问题,完善用地手续,提高宅基地土地登记率,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省土地管理条例》、《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xx〕234号)和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xx〕17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土地登记的意见》(国土资发20xx〕134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国土资发〔20xx〕101号)、《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xx〕191号)。

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解决办法:一、明确解决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的范围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主要是权属不清,本方案要解决的问题有三种情况:一是农民既没有房屋产权证,又没有宅基地审批件;二是农民有房屋产权证,但没有宅基地审批件;三是正在建设中没有宅基地审批件的宅基地。

二、严格执行宅基地供地政策解决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在简化程序的同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政策:一是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二是必须是本村村民且只有一处宅基地;三是必须符合宅基地用地面积标准。

三、妥善处理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一)对农民既没房屋产权证、又没有宅基地审批件的历史遗留问题。

以村为单位,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村委会公告30天无异议后出具证明,经建设规划管理部门审查,乡(镇、场)政府审核后,由县国土局组卷按批次报县政府审批,经依法批准后的宅基地,由村委会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示。

全县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最新)

全县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最新)

全县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最新)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X〕191号)、《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快完成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确权颁证工作的通知》(X 国土资发电〔X〕18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快推进集体土地(含宅基地)使用权及农房所有权(以下简称“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制定如下方案:一、总体目标各乡镇(街道)辖区集体建设用地(包括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调查的基础上,开展房地一体的农村权籍调查,因地制宜,采用符合实际的调查方法,将农房等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确权登记发证纳入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范围,依照不动产统一登记要求,实现统一调查、统一确权、统一登记发证,力争在X年底前全面启动该项工作,X年底前完成总数50%的工作,在X年12月30日前全面完成全县房地一体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二、组织机构为全力推进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县政府决定成立县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

其组成人员名单如下:略三、工作内容(一)工作范围。

以“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原则,充分利用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地籍调查等成果,通过外业调查、内业建库相结合的方法,开展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测量和基本情况调查等工作,查清全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每一宗土地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产权状况、房屋现状等。

(二)工作内容。

一是农村房屋调查测绘。

查清全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每一宗土地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的产权状况、房屋现状,测量房屋的房角点和房屋边长,量算房屋面积,并将房屋调查测绘成果记载在房屋调查表中,实现农村房、地调查成果的统一管理。

二是农村房屋调查数据库建设。

在农村地籍调查登记发证数据库的基础上,依据《地籍调查规程》和《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建立集图形、属性、电子档案为一体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房屋调查数据库和管理系统。

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0.05.14•【文号】自然资发〔2020〕84号•【施行日期】2020.05.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2020年底基本完成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是党中央部署的一项重要任务。

近年来,各地按照党中央部署,稳步推进,取得了积极进展。

但全国宅基地数量大、情况复杂,一些地方还存在农村地籍调查基础薄弱、登记资料管理不规范和信息化程度低等问题。

尤其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部分地方推进工作受阻,增加了按时完成任务的难度。

为确保今年底完成党中央部署的这项任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准确把握工作重点,坚持不变不换各地要以未确权登记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为工作重点,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要求,加快地籍调查,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办理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

坚持不变不换原则,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施前,各历史阶段颁发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继续有效,对有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需求的,完成地上房屋补充调查后办理登记。

二、因地制宜,加快开展地籍调查各地要加快地籍调查,全面查清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底数,对已调查登记、已调查未登记、应登记未登记、不能登记等情况要清晰掌握。

正在开展地籍调查的,要加快推进调查和确权登记工作。

尚未开展地籍调查的,要按照《地籍调查规程》《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指南》等,因地制宜抓紧开展,形成满足确权登记需要的房地一体地籍调查成果。

各地可采取积极灵活的方式,完成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权属调查。

对权利人因外出等原因无法实地指界的,可采取委托代理人代办、“先承诺、后补签”或网络视频确认等方式进行。

要结合本地实际,选取合适的地籍测绘技术方法。

湖北省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方案

湖北省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方案

湖北省农村宅基地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细则(讨论稿)2013年1月30日湖北省农村宅基地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细则 (4)1 范围 (4)2 规范性引用文件 (4)3 术语与定义 (4)3.1 住宅用地 (4)3.2 农村宅基地 (4)3.3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4)3.4 建设用地 (5)3.5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5)3.6 注册登记 (5)3.7 地籍 (5)3.8 地籍调查 (5)3.9 地籍总调查 (5)3.10 日常地籍调查 (5)3.11 界址线 (5)3.12 界址点 (5)3.13 宗地 (5)3.14 宗地草图 (5)3.15 地籍图 (5)3.16 宗地图 (5)4 总则 (6)4.1 工作内容 (6)4.2 总体技术路线 (6)4.3 地籍区和地籍子区的划分与编码 (6)4.4 调查单元 (7)4.5 宗地代码编制 (7)4.6 工作底图的制作 (9)4.7 坐标系统 (10)4.8 高斯投影长度变形的计算 (10)4.9 计量单位 (10)5 准备工作 (11)5.1 组织准备 (11)5.2 行政准备 (11)5.3 技术准备 (11)6 通告 (11)6.1 通告的主要内容 (11)6.2 通告的发布方式 (12)7 地籍调查 (12)7.1 地籍调查的内容 (12)7.2 土地权属调查 (12)7.3 地籍测量 (15)8 土地登记 (28)8.1 申请 (28)8.2 土地权属审核 (30)8.3 公告 (34)8.4 注册登记 (35)8.5 核发土地权利证书 (36)9 数据库与管理系统建设 (39)9.1 数据库内容 (39)9.2 数据库功能 (39)9.3 数据建库建设 (39)9.4 数据库管理系统 (41)10 检查验收及资料归档 (41)10.1 成果资料 (41)10.2 检查验收 (43)10.3 成果整理归档 (48)11 附录 (49)参考文献 (51)湖北省农村宅基地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细则1 范围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技术、方法、程序、成果管理及数据库建设等内容,适用于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农村宅基地及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实施方案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农村宅基地及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实施方案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农村宅基地及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8.02•【字号】呼政办发〔2018〕48号•【施行日期】2018.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农村宅基地及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实施方案的通知呼政办发〔2018〕48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呼和浩特市农村宅基地及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呼和浩特市农村宅基地及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实施方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发〔2018〕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为扎实推进我市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重要意义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落实国家“乡村振兴”战略,探索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的产权基础,是全国第三次土地调查的基础工作,也是提高农民财产性收入的重要举措。

将农房等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纳入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有助于精准扶贫工作的落实,有助于建立健全不动产登记制度,形成覆盖城乡房地一体的不动产登记体系,进一步提高政府行政效能和监管水平。

二、职责分工各旗县区政府是此项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具体工作由各旗县区国土资源部门落实,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及村(居)委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积极配合。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农村房地一体登记数据库的建设;负责对全市登记数据格式进行审核查验,确保数据准确及时接入国家级平台。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两证合一”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两证合一”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两证合一”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和房屋产权管理,加快推进全市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两证合一”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根据《X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X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区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分类处理的原则,保障农民不动产财产权益,促进全市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结合X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通过开展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两证合一”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厘清每宗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的权属、位置、界址、面积、用途、建筑物及构筑物的基本情况,实现宅基地和农房统一规范登记、统一作业要求、统一档案管理的目标,确保按期完成“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任务,为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奠定基础。

二、基本原则(一)依法依规,尊重历史。

严格执行农村宅基地和房屋确权登记发证相关法律法规,在尊重历史事实的基础上妥善处理好遗留问题,保护农民合法权益。

(二)个人申请,集中受理。

采取村民个人自愿申请、政府推动”相结合的方式,由乡(镇)、村组织统一审核公示申报,登记机构集中受理相结合的方式,本着公开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切实提高登记发证工作透明度。

(三)实事求是,分步实施。

按照“先易后难、先简后繁”的思路,简化登记程序,充分利用已有确权登记成果,对已发放《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先予确权颁证,有争议的先调处后确权,换证和变更分步推进。

三、实施步骤(一)准备阶段(X年6月中旬至7月上旬)1.制定工作方案。

根据国土资源部等五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和《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技术方案(试行)》、《X国土资源厅、X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区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编制登记发证实施方案,统一房地在权属调查、地籍测量、房屋调查和成果归档与建库方面的技术口径和规程,建立组织机构,明确责任分工。

涟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通告

涟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通告

涟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涟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4.27•【字号】涟政通〔2020〕4号•【施行日期】2020.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涟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通告涟政通〔2020〕4号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农业农村优先发展要求做好“三农”工作的意见》(湘发〔2019〕1号)等文件要求,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实施方案>的通知》(湘自然资发〔2019〕29号),经涟源市人民政府决定,在本辖区范围内开展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工作范围:本辖区范围内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其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

对已纳入城镇规划区或成片征拆范围的,不列入此次确权登记范围。

二、工作内容:以已有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地籍(权籍)调查结果为基础,完成房地一体权籍调查,全面查清农村范围内每一宗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及其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组成的不动产单元状况,形成符合不动产登记要求的权籍调查结果。

权籍调查完成后,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相关要求,各地以村组集中申请,涟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以批量受理、审核、登簿的方式,开展不动产登记颁证工作。

三、工作方式:本次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其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不动产权籍调查按照总调查模式开展。

四、组织实施:涟源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市自然资源局牵头,市农业农村局、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密切配合,各乡镇、村(社区)、组需做好权籍调查、指界、确认和纠纷处理等工作。

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财政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委、建交委)、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办)、林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财务局、建设局、农业局、林业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为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 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的改革精神,认真贯彻《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 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中发〔2014〕1号)和《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结合国家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结合新形势,充分认识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一)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是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秩序和谐稳定的重要措施。

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农民及农民集体重要的财产权利,直接关系到每个农户的切身利益,通过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依法确认农民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有效解决土地权属纠纷,化解农村社会矛盾,为农民维护土地权益提供有效保障, 从而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 促进农村社会秩序的稳定与和谐。

(二)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是深化农村改革,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产权基础。

通过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使农民享有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护,是改革完善宅基地制度,实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等农村改革的基础和前提,也为下一步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提供了产权基础和法律依据。

(三)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是建立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基本内容。

关于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实施方案

关于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实施方案

关于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实施方案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是农村土地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解决农村土地所有权不清、使用权不稳定等问题,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

为此,国家制定了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实施方案,以确保该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旨在明确农民宅基地的使用权,从而保护农民的住房权益。

实施方案规定,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应由农村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包括对宅基地面积、所在位置、使用性质等进行测绘、测量,对宅基地的权属和使用状况进行调查和登记,并颁发土地使用证。

制定明确的手续和标准,确保所有符合条件的农村宅基地都能够得到确权登记,并获得相应的土地使用证。

同时,规定宅基地确权登记费用由政府负担,免费为农民提供相关的服务。

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旨在明确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个体经济对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权,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

实施方案规定,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工作应由县级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包括对集体建设用地的面积、位置、使用性质等进行测绘、测量,对使用权的归属和使用状况进行调查和登记,并颁发土地使用权证。

同样,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费用由政府负担,免费为农民提供相关的服务。

实施方案还明确了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的工作程序和要求。

具体包括建立健全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后续工作的推进,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和方案;建立完善相关数据信息管理系统,确保确权登记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加强宣传力度,提高农民的知晓率和参与度;加强培训和指导,提高登记人员的专业水平和工作质量。

此外,实施方案还规定了各级政府的责任和义务。

县级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确保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顺利进行;乡镇政府要积极参与具体操作,为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调;村级组织要发挥好桥梁和纽带作用,将政府的政策和要求传达给农民,帮助农民解决实际问题。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7.22•【字号】北政办〔2020〕50号•【施行日期】2020.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北海市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20年7月22日北海市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有关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文件精神和国家“十三五”有关目标任务要求,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建设,加快我市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8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19〕5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维护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合法产权为出发点,本着自愿申请、尊重历史、符合事实、依法登记的原则,通过稳步开展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建立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的农村产权制度,切实维护农村集体和农户的合法权益。

二、基本原则(一)统筹兼顾,加快推进。

按照不动产登记制度建设和宅基地制度改革的要求,统筹兼顾,在已开展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地籍调查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工作方案,调整工作计划,加快推进农房等集体建设用地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镇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

镇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

XX镇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镇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秩序和谐稳定,根据《XX省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X自然资发〔2019〕XX号)《关于做好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的指导意见》(X自然资发〔2019〕XX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决按中央、省、市、区部署安排,统筹开展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确保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落实到位,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

二、工作目标(一)到2020年底,全镇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权籍调查覆盖率100%、确权登记颁证率90%以上,实现不动产登记工作全覆盖。

(二)全面摸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闲置资产和农村空心房底数,为进一步盘活农村闲置资产奠定基础。

三、工作重点(一)开展房地一体权籍调查。

组织村、村民小组开展房地一体权籍调查,主要调查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的权属状况、位置、界址、用途及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的位置,房屋的权利人、产权来源、建筑结构、建成年份、批准用途与实际用途、批准面积等信息。

填写权籍调查表,制作宗地图和房产分户平面图,形成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权籍调查成果。

(二)依法规范确权登记。

严格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和X自然资发〔2019〕XX号文件要求,依法确权,规范登记,做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

(三)建立基础调查数据库。

加强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成果信息化建设,对确权登记颁证资料进行数字化处理,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建立图形、属性、电子档案为一体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调查数据库,并与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平台相衔接,实现登记颁证成果数字化、信息化管理。

XX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汇报

XX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汇报

XX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汇报XX县农村宅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作汇报按照国家、省市市国土部门关于加快推进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记发证工作的要求,我县县加强领导、超前谋划、、统筹协调、多措并举,,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记发证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性成果。

截止目前,已全全面完成全县农村集体土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证工作,调查形成所有权权宗地XXXX宗,共登登记发证XXXX宗,并并于XX年7月17日顺顺利通过市级验收。

农村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工作也正在快速推进,其其中使用权测量工作已开开展13镇(街道)、完完成测量面积平方公里,,占总调查面积的%;权权属调查工作已开展100镇(街道),完成权属属调查面积平方公里,占占总调查面积的%。

我县县的主要做法是:一是是层层落实责任。

省、市市召开农村集体土地确权权登记发证工作会议后,,我县高度重视,及时成成立了由分管县长任组长长,县国土资源局局长任任副组长,法院、发改、、财政等13个部门及各各镇(街道)主要负责人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

各各镇(街道)、村也分别别成立了工作小组,制定定了具体工作方案和时间间进度表,将每个环节分分解落实到位,并每村安安排一名村干部全程陪同同作业队伍开展地籍调查查、权属界址确认、签字字盖章等工作,妥善处理理各种问题和矛盾,为工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了坚坚实的基础。

二是注重重宣传发动。

为得到广大大群众的理解与支持,及及时通过广播、电视和报报纸等新闻媒体,对开展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记发证工作的目的、意义义进行宣传,在全县广大大农村发放宣传单100000余份、宣传册20000余份、悬挂宣传条条幅1000余条、宣传传汇编200余份,做到到宣传单到农户,宣传册册到组,宣传条幅到村,,宣传汇编到乡镇,为确确权发证工作营造了良好好的工作氛围。

三是是坚持试点先行。

按照“试点先行,总结经验,,全面铺开”的工作思路路,优先选取了群众基础础好、工作代表性强的孙孙镇作为试点,先行开展展工作。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总登记的通告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总登记的通告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总登记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5.07•【字号】中府通〔2020〕2号•【施行日期】2020.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总登记的通告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广东省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等文件精神,我市将在全市范围开展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

通过确权登记,摸清我市集体土地范围内每一宗土地的权属状况以及空间、界址、四至、面积和用途(地类)等基本情况,形成完善的“房地一体”登记成果,为农村集体土地管理、统计分析提供依据。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登记范围全市集体土地范围内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永久性存续的、结构完整的农村主要房屋,不包括简易房、棚房、农具房、圈舍、厕所等临时性建筑物和构筑物。

集体所有土地上开发的商品住房,一律不予确权登记。

二、登记内容、时限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权属、位置、面积、数量、用途等权属和自然状况。

确权登记工作于2020年6月全面展开,2020年12月31日结束。

三、登记方法(一)权籍调查。

为确保本次“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登记工作顺利开展,需进行前置权籍调查工作。

1.准备工作:主要包括发布通告、资料收集、制作调查底图等。

2.农村“房地一体”权籍调查:调查期间,佩戴统一制作的工作证的调查作业人员到各单位、各户进行现状房屋调查,核查每幢房屋的位置、权属、界址、用途和地类等情况,并同步开展资料收集。

同时,作业人员到各单位和个人住户进行房地测量,相关单位及个人应当及时提供方便,不得无故阻挠和干扰测量人员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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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将统一发

为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改革精神,认真贯彻《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中发〔2014〕1号)和《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结合国家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结合新形势,充分认识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是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秩序和谐稳定的重要措施。

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农民及农民集体重要的财产权利,直接关系到每个农户的切身利益,通过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依法确认农民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有效解决土地权属纠纷,化解农村社会矛盾,为农民维护土地权益提供有效保障,从而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促进农村社会秩序的稳定与和谐。

(二)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是深化农村改革,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产权基础。

通过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使农民享有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护,是改革完善宅基地制度,实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等农村改革的基础和前提,也为下一步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提供了产权基础和法律依据。

(三)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是建立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基本内容。

党的十八届二中全会和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明确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为避免增加群众负担,减少重复建设和资金浪费,在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中将农房等集体建设用地上建筑物、构筑物一并纳入,有助于建立健全不动产登记制度,形成覆盖城乡房地一体的不动产登记体系,进一步提高政府行政效能和监管水平。

二、因地制宜,全面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各地要以登记发证为主线,因地制宜,采用符合实际的调查方法,将农房等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纳入工作范围,建立健全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实现统一调查、统一确权登记、统一发证,力争尽快完成房地一体的全国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一)全面加快农村地籍调查,统筹推进农房等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补充调查工作。

各地要以服务和支撑登记发证工作为切入点,兼顾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改革完善宅基地制度等土地制度改革、不动产统一登记建设的实际需要,按照《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技术方案(试行)》(见附件)的要求,积极稳妥推进本地区的农村地籍调查工作,并将农房等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纳入工作范围。

各地要统筹考虑基础条件、工作需求和经济技术可行性,避免重复投入,因事、因地、因物,审慎科学地选择符合本地区实际的调查方法。

可按照“百衲衣”的方式,同一地区内采用多种不同调查方法开展工作,以满足登记发证工作的基本需要。

(二)制定和完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相关政策。

各地要认真研究分析当前工作存在的问题,全面总结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在国土资发〔2011〕60号、国土资发〔2011〕178号及国家有关要求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的政策,积极探索,勇于突破,尽快出台或完善有关政策或指导意见,为推进工作提供政策支撑。

各地在制定政策或指导意见时,应以化解矛盾、应发尽发为原则,要坚持农村违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必须依法补办用地批准手续后,方可进行登记发证。

在权属调查和纠纷处理工作中,要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作用,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权属纠纷调处工作机制,在登记发证工作中注重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切实保护群众合法利益。

(三)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各地要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设和宅基地制度改革的要求,全面落实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农房等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做到应发尽发。

要从工作现状出发,尽快制定或调整工作计划,将农房等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纳入工作范围,按年度细化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明确完成时限。

在完成农村地籍调查和农房调查的基础上,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尽量选择房地合一的地区开展房地一体的登记发证试点,为全面铺开工作积累经验。

计划在2014年底完成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的省(区、市),应根据实际情况尽快调整工作计划,增加农房调查等工作任务,并制定补充调查方案;做出新的调整,增加农房等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今年可以先按原计划继续推进,今后再逐步开展补充调查,或结合日常变更登记逐步补充完善房屋及附属设施信息。

各省(区、市)应按照工作计划,积极推进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本级财政给予必要的支持。

(四)进一步加强登记规范化和信息化建设。

已完成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省份,要进一步规范已有登记成果,提高成果质量。

各地要继续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登记信息化数据库建设,逐步建立数据库共享机制,实现数据实时更新,在满足现有工作需求基础上,统筹考虑与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信息化建设的衔接,实现登记发证成果的数字化管理和信息化应用。

三、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顺利进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

地方各级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领导小组办公室继续负责本地区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有关政策措施分工的通知》(国办函〔2014〕31号)要求,相应增加或调整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依靠各级党委、政府,特别是市(县)党委、政府强有力的组织、协调和保障,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牵头负责,与同级财政、住建、农业、林业部门密切合作,确保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积极稳妥、规范有序推进。

严格执行已有工作机制和制度,认真落实月报季报等有关制度。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在2014年8月31日前将相关工作计划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二)切实保障经费落实。

相关地方政府要按照2013年、2014年中发1号文件要求将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切实保障工作开展。

(三)加强正面宣传引导。

各地应结合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设的要求,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加强宣传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农房等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工作目标和法律政策,争取广大农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工作氛围。

(四)加强督促指导及验收。

全国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继续实行“一省一策”、“分片包干”、“定期上报”等工作制度,加强督促检查,对工作进度缓慢、工作质量不高的地区,进行重点督导。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在本省(区、市)基本完成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基础上,对尚未完成工作任务的地区,进一步加强督促和指导,集中研究解决难题,限时完成工作目标,同时组织好验收总结,切实保证工作成果质量。

2014年8月1日
摘自《法律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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