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制度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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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制度之司法的惩罚功能

司法制度之司法的惩罚功能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司法制度之司法的惩
罚功能
【导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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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为大家带来的是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考试资料《司法制度之司法的惩罚功能》。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司法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因此打击敌人、惩罚犯罪是我国司法机关的首要功能。

在我国现阶段,虽然阶级斗争已经不是国内的主要矛盾,但“仍然有反革命分子,有敌特分子,有各种破坏社会主义秩序的刑事犯罪分子和其他坏分子,有贪污盗窃、投机倒把的新剥削分子,并且这种现象在长时期内不可能完全消失。

”因此,司法机关必须运用法律武器,对各种刑事犯罪分子予以有效的惩罚,以有力地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在我国,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如果认为案件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照刑法规定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则应判决被告人有罪,并判处相应的刑罚,从而给犯罪分子以应得的惩罚。

由此可见,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通过执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有效地实现我国刑罚的惩罚功能,有力地打击敌人、惩罚犯罪,保卫人民民主专政。

西方司法制度

西方司法制度

第一节司法制度的性质与功能一、性质一般认为,西方发达国家的法治化程度已达到相当高的水平,即公共权力机关在一个以民意为基础的宪法规范之下行使职权,诸种纠纷(私人之间和私人与国家之间)均能在一个普遍适用的规则(即法)之下,由一个具有很强独立性的仲裁机构(主要是法院)加以客观地调节与裁判。

行政机关总是以积极的态度,注重对国家日常事务的直接干预和管理,司法机关则以相对消极(不告不理)的态度,依据可重复操作的法(Law)的威力,注重对已形成的固有秩序的维护和巩固;行政机关具有明显的从属性,司法机关具有很大的独立性;法律对于司法是无上的命令,司法机关只服从法律,但它对于行政机关只是意味着对行政权力的限制,行政在不破坏其限制的限度内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

总之,如果把行政机关看作是一个积极的实践者的话,那么司法机关则是一个不苟言笑的仲裁者。

司法审查制度的产生与发展使司法机关具有了某种立法性质,换句话说,司法机关已不仅仅是决策的某种形式的执行者,而且也是决策的参与者或监督矫正者。

这也体现了现代政治发展的一种趋势:即协调一致的“权力”混合或交叉行使以及三权相互交溶的“跨权”体制。

二、作用1.维护公共秩序2.通过审判活动仲裁争议仲裁活动具有不同于其他中介组织的显著特点。

① 普遍性审判活动具有最为广泛的社会涵盖面,它的管辖权是普遍的。

一方面,它面对所有公民,另一方面,它所仲裁的事项涉及民事、刑事、行政甚至选举等广泛的领域。

② 权威性和依法性强制性,它是以国家权力为后看的。

③ 多级性和连续性在美国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性质的案件采取两种上诉渠道。

一条是:联邦地区法院→联邦上诉法院→联邦最高法院。

另一条是:州下级法院→州上诉法院→州最高法院→联邦最高法院。

④ 被动性审判活动还具有被动性的特点,实行“不告不理”的原则。

3.个人自由的监护人在审判过程中,维护公民个人权力是司法机关发挥的又一重要功能。

个人权利的自由是两方国家普遍遵循的价值原则。

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

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

基本要求:了解:司法的概念,司法的功能,司法制度的概念和范围,法律职业的概念和特征,法律职业道德的概念和特征。

理解:司法公正,司法效率。

熟悉并能够运用: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

考试内容:第一节司法和司法制度的概念司法的概念司法的功能司法制度的概念司法制度的范围司法公正司法效率司法独立司法改革司法考试第二节法律职业道德的概念和特征法律职业的概念法律职业的特征法律职业道德的概念法律职业道德的特征第三节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明纪律,保守秘密互相尊重,相互配合恪尽职守,勤勉尽责清正廉洁,遵纪守法第二章审判制度与法官职业道德基本要求:了解:审判制度的概念和特征,人民法院的性质、任务、设置和职权,审判制度的基本原则,主要审判制度,法官职业道德的概念和特征。

理解:审判组织的组成与职责,法官法关于法官制度的主要规定,法官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

熟悉并能够运用:法官职业责任的规定。

考试内容:第五节法官职业责任法官执行职务中违纪行为的责任法官执行职务中犯罪的刑事责任基本要求:了解:检察制度的概念和特征,人民检察院的性质、任务、设置和职权,检察制度的基本原则,主要检察制度,检察官职业道德的概念和特征。

理解: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体制,检察官法关于检察官制度的主要规定,检察官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

熟悉并能够运用:检察官职业责任的规定。

考试内容:第一节检察制度概述检察制度的概念我国检察制度的特征检察制度的基本原则主要检察制度第二节检察机关人民检察院的性质和法律地位人民检察院的任务人民检察院的设置和职权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机构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体制第三节检察官检察官的条件与任免检察官的权利与义务检察官的考核与培训检察官的奖励和惩戒检察官的辞职与辞退检察官的保障与退休第四节检察官职业道德检察官职业道德的概念和特征检察官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忠诚公正清廉文明)第五节检察官职业责任检察官执行职务中违纪行为的责任检察官执行职务中犯罪的刑事责任第四章律师制度与律师职业道德基本要求:了解:律师制度的概念、特征,我国律师管理体制,律师事务所的性质和分类,律师的概念,律师职业道德的概念、特征和依据,法律援助制度的概念和特征。

中国司法制度

中国司法制度

中国司法制度中国司法制度是中国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源自中国古代儒家传统、法家传统和法学思想,体现了中国社会的制度特性。

它主导了中国社会的法律法规,以及社会的行为准则,为中国社会的秩序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司法制度要实行宪法和法律,即实行法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律,是政府行政机关和政党的统治理念,是法律司法机关的基础和准则。

实行宪法,不仅是司法制度实施中最重要的法律原则,也是实现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公平正义的最有力的手段。

维护司法权利是司法制度的最基本要求。

捍卫司法权利的根本准则是宪法,宪法规定了执法者、被告人及代理人的各项权利,司法机关必须将宪法引进司法行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司法机关对当事人的审查审判程序以及对当事人进行政治审查和保护必须依法公正,不准借司法行使权力或利用权力来侵占他人的权利,以及不能违反宪法规定的其他法律,更不能擅自定义或变通法律。

司法活动要实行依法行政原则。

司法机关在审理和审判过程中,必须依法行政,不依仗权力、法律和宪法的规定,不擅自定义行政方法,不徇私枉法,也不准替法力。

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要严格按照司法程序以及法定程序进行,必须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权利,并在行使司法权利时能够公正无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司法制度的实施要求有统一的标准。

司法的标准包括审判的依据和程序、司法责任、司法机关的管理标准、法院的工作标准、仲裁制度的规则等。

在司法活动中,司法机关应当根据法定的标准进行实施,不能因为权宜之计或其他某种特殊原因而损害法律的正当性。

司法制度的实施必须坚持公正原则。

被告、诉讼代理人和司法机关,他们在审判过程中要坚持公正原则,确保公平、公正、公开的法律案件。

司法机关在行使司法权利时,必须公正、公开和客观的处理案件,不得擅自篡改案件的事实和结果,不得以任何形式代理案件的一方,不擅自定义行政方法,不徇私枉法。

司法制度必须依法独立司法活动。

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审理、审判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程序进行,不得受到任何外来干扰,如果司法机关受到政治、经济或其他任何外界因素的影响,必须尊重司法机关的独立性和专业性,坚持法治原则,而不能介入其中,影响司法机关独立的审判活动。

中国古代司法制度

中国古代司法制度

中国古代司法制度中国古代司法制度主要包括刑罚制度、律师制度、审理程序等方面。

刑罚制度是古代司法制度的核心内容,它是古代社会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利益的重要手段。

古代的刑罚制度主要包括鞭刑、杖刑、禁足、流放、死刑等。

不同的刑罚适用于不同的罪行,它们通过对犯罪分子的惩罚和警示,起到了维护社会稳定、惩罚罪犯的作用。

律师制度是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律师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战国时期,当时的律师主要负责辩护和代理诉讼,他们的职责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正义。

在封建社会,律师的地位并不高,他们经常受到官府的限制和控制。

然而,律师制度的出现和发展,为公正审理案件提供了重要的保障,也为战国时期的司法机关提供了合法性的支持。

除了刑罚制度和律师制度外,古代的司法制度还包括审理程序等方面。

审理程序是司法机关处理案件的一套固定程序,旨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

古代中国的审理程序主要包括起诉、调查、审判等环节,以及上诉、复核等程序。

在这些程序中,法官、律师和其他司法工作人员共同参与,他们通过合法程序和公正判决,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

古代中国的司法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人民的利益和权益,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然而,古代中国的司法制度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例如,司法机关对权贵地主的案件处理往往存在偏袒和不公的现象;制度内部的腐败和贪污现象普遍存在;司法程序的繁琐和延误,导致公正判决的难度增加等。

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古代中国的司法制度难以完全达到公正和公平的要求。

总的来说,中国古代司法制度是中国封建社会时期的一种司法制度,它在中国历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刑罚制度、律师制度和审理程序等方面构成了古代司法制度的核心内容,它们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社会权益提供了重要的保障。

然而,古代中国司法制度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如官府权贵的干预、腐败现象的存在等。

对于这些问题,我们应该在深入研究中国历史的基础上,加以总结和改进,以期在现代社会建立更加公正和公平的司法制度。

古代中国的司法制度

古代中国的司法制度

古代中国的司法制度
中国历史悠久,司法制度也有着自己的演变和发展。

尤其是在中国古代,司法
制度更是扮演了重要的角色,保护了社会秩序,维护了法制和公平正义。

古代中国的司法制度主要由四个层面的法律构成:律、令、诏、制。

其中,律
是最为严厉的刑法;令则是行政法规;诏则为皇帝的个别决策;制为一些特定事项和条例的制定。

古代中国的刑罚种类很多,如杖刑、鞭笞、斩首、火刑、流放、徒刑等等。


些刑罚的严重程度因时代和地域而异,但罪犯在古代中国一般都不能逃脱审判和惩罚。

古代中国的司法体系包括多个层级和职责。

最高层级为天子,下为宰相、都督、盐铁使、司法官等。

在各个层级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和责任。

其中,盐铁使负责处理贸易和税收的违法问题;司法官负责解决民间争端和民间案件处理等。

中国古代司法制度中,公平正义一直是一个重要的关键词。

法律的制定和执行
都必须公正,一切都要以人民的利益为出发点,保障人民利益,维护社会稳定和正义。

此外,在古代中国的司法制度中也存在着一些特殊的规定和程序。

比如,在审
判犯罪嫌疑人时,法官要注意审理数量限度和证据掌握,确保判决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同时,在惩治罪犯时,也要注意加强教育和更正,促使罪犯重新回归社会。

总体来说,古代中国的司法制度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人民,维护社会稳定和
法制秩序。

虽然其具体实施方式和程序与现代司法制度存在很大差异,但对于历史和文化的传承和发展有着很重要的意义。

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

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

第一章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概述第一节司法和司法制度的概念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司法的功能 1.惩罚功能。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司法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因此打击敌人、惩罚犯罪是我国司法机关的首要功能。

2.调整功能。

主要是通过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来实现的。

3.保障功能。

司法制度对社会关系的保护作用。

司法制度的保障功能是通过司法机关和司法组织的各项司法活动发挥出来。

4.服务功能。

是指司法机关和司法组织对活动对象具有的服从、服务作用。

一方面,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应努力为人民服务,另一方面,司法机关和司法组织应当努力为经济建设服务。

5,教育功能。

是指司法机关的活动对公民具有的教育、感化作用。

这是社会主义司法不同于资本主义司法的显著特点。

司法制度的概念:国家体系中司法机关及其他的司法性组织的性质、任务、组织体系、组织与活动的原则以及工作制度等方面规范的总称。

司法制度的范围司法公正是指司法权运作过程中各种因素达到的理想状态,是现代社会政治民主、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现代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

它是法律的自身要求,也是依法治国的要求,其基本内涵是要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体现公平、平等、正当、正义的精神。

其主体是以法官为主的司法人员。

司法公正的对象包括各类案件的当本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

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前者是司法公正的根本目标,后者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

整体公正与个体公正的关系反映了司法公正的价值定位和取向。

司法效率:司法资源的投入与办结案件及质量之间的比例关系。

司法效率追求的是以尽可能合理、节约的司法资源,谋取最大限度地对社会公平和正义的保障和对社会成员合法权益的保护。

提高司法效率,就要求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履行职责时,在坚持司法公正的前提下,认真、及时、有效地工作,尽可能地缩短诉讼周期,降低诉讼成本,力求在法定期限内尽早结案,取得最大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司法制度功能

司法制度功能

第一,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于任何违法犯罪的机关、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追究其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既不能让违法犯罪分子逍遥法外,也不允许使无辜的人受到法律追究。
第二,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于所有诉讼参与人都应当平等地适用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或刑事诉讼法,保障诉讼参与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既不能剥夺或限制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也不得免除或减少其应尽的诉讼义务。
1.反对特权,惩治腐败,维护法律的权威
现实生活中,司法腐败和执法不公现象的存在,使得一部分人享有“法外的特权”,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在执法过程中,一些行政执法人员缺乏应有的平等观念,执法时行为粗暴,素质低下,从而使公民适用法律的权利出现了不平等。要想真正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要下大力气惩治腐败,监督执法,维护法律的尊严。具体来说,对于特权现象,要从制度上克服,用法律的手段来解决特权现象。正如邓小平所说:“克服特权现象,要解决思想问题,也要解决制度问题。公民在法律和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党员在党章和党纪面前人人平等。人人有依法规定的平等权利和义务,谁也不能占便宜,谁也不能犯法。不管谁犯了法,都要由公安机关依法侦查,司法机关依法办理,任何人都不许干扰法律的实施,任何犯了法的人都不能逍遥法外。”
根据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我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我国审判机关的统一性对于保障法律的正确统一适用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同时,根据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我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而且,我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其根本职责是监督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为了保证检察机关能够切实履行其法律监督职能,有效地完成其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任务,宪法和法律为检察机关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与制度保障。现行宪法对于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采取了两条措施:一是实行双重领导体制,即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在受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的同时,还须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二是实行检察独立原则,即“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的干涉”。

中国特色司法制度

中国特色司法制度

中国特色司法制度
中国特色司法制度,是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上的司法体制和司法实践的制度安排。

它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建立的一种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

中国特色司法制度的主要特点包括:
1.党的领导:中国的司法体制强调党的领导,中国共产党在司法工作中起着领导核心作用,对司法机关的组织建设、干部选拔任用、重大决策等方面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2.人民法院的独立性:中国特色司法制度强调人民法院的独立性,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依法独立审判案件。

3.审判公正:中国特色司法制度强调审判公正,要求法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不偏不倚、不徇私情。

4.依法治国:中国特色司法制度倡导依法治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依法审理案件,保障人民权益。

5.多元解决纠纷机制:中国特色司法制度强调多元解决纠纷机制,推动调解、仲裁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以减轻法院工作负担和解决纠纷矛盾。

6.法律援助制度:中国特色司法制度设立法律援助制度,为经
济困难的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

中国特色司法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中国法治建设的重要一环,旨在保障人民的权益和社会稳定,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发展。

不过,也需要进一步加强司法体制改革,提高司法公正和效率,使司法制度更加符合人民群众的法治期望。

中国司法制度

中国司法制度

中国司法制度中国司法制度是指中国的法律体系和司法机构的组织运作。

中国的司法制度是以宪法为基础的,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下面将重点介绍中国司法制度的主要特点。

首先,中国的司法制度是以宪法为根本基础。

宪法是中国法律体系的最高准则,是所有法律法规的依据。

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并规定了司法机关的职权和职责。

其次,中国的司法制度强调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中国将法治作为国家政治建设的基本方略,积极倡导依法决策、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建设法治国家。

法治的理念贯穿于整个司法制度的各个环节和所有司法活动。

再次,中国的司法制度注重人民司法。

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司法权力属于人民。

中国的司法体系由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组成,它们依法独立行使审判和检察职权,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中国也实行了法律援助制度,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确保他们享有平等的司法权利。

此外,中国的司法制度也注重反腐败和保障公平正义。

中国实行了独立的反腐败机构,严厉打击腐败行为,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此外,中国通过司法改革不断强化司法独立和公正性,提高司法效率,加强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素养。

最后,中国的司法制度也在不断改革和完善中。

中国致力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断加强司法制度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执行力。

近年来,中国通过建立智慧法庭、推行互联网法院、推进审判体制改革等手段,推动司法体制的现代化和创新。

总之,中国的司法制度以宪法为基础,注重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重视人民司法、反腐败和公平正义,不断改革和完善,为保障公民的权利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起着重要的作用。

随着中国向法治国家的转型迈进,司法制度也将不断发展和进步。

中国司法制度

中国司法制度

第一章中国司法制度概述第一节司法和司法制度一、司法“司法”一词来源于西方。

在学理上,是由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第一次论述“司法”问题。

他认为:每个国家都有三种权力,即立法权力、关于国际事项的行政权力、有关民事法规事项的行政权力。

这里“有关民事法规事项的行政权力”,被称为“司法权力”。

而“第二种权力则简称为国家的行政权力”。

从现代的眼光看,孟德斯鸠所称的司法权就是惩罚犯罪和裁决私人讼争的权力,而行政权是执行立法机关的意志,维护公共安全,派遣和接受外交使节,防御外国侵略的权力。

他提出司法权这个概念是为了表达三权分立的思想,或者说,他的司法权概念的提出是以三权分立思想为基础的。

他说:“如果司法权不同行政权和立法权分立,自由就不存在了。

如果司法权和立法权合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权和行政权合二为一,法官便将拥有压迫者的力量。

”“如果同一个人或者由重要人物、贵族或平民组成的同一个机构行使这三种权力,……则一切都完了。

”“就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

”孟德斯鸠的思想为日后资产阶级国家的政治体制提供了理论基础。

在实行“三权分立”的国家中,议会、总统(或内阁)、法院分别行使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并使其互相制约。

因此,在实行三权分立的国家,司法是与立法、行政相对应的一项国家活动,即国家适用法律解决纠纷的活动,就是审判,司法权就是审判权,司法机关就是法院。

至于检察权,则是作为行政权的一部分,属于政府行政系统。

如在美国,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合二为一,联邦总检察长即为司法部长;在法国和德国,其检察机关虽然附设于法院,但受政府司法行政机关的领导和指挥。

我国清末引进西方司法制度,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司法权由法院行使。

司法权就是审判权;各级检察厅虽附设于大理院或同级审判厅,但受专门负责司法行政的法部领导。

辛亥革命后的民国借鉴西方的“三权分立”并结合中国传统,设立“五权分立”,即“立法、行政、司法、考试、检察”,但司法权仍由法院行使;而检察机关则属于行政系统,由政府的司法行政机关领导,与法德等国类似。

司法的规章制度

司法的规章制度

司法的规章制度导言司法规章制度是指为了保障司法公正、维护法治秩序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司法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制定的各种规程、办法和规定。

司法的规章制度的完善与合理实施对于保证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和法制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司法体系和机构的规章制度司法体系是指国家根据宪法规定,建立的有权审判的机构,包括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

而司法体系和机构的规章制度主要涉及以下方面:1. 司法机构组织结构和设置规定司法机构的组织结构和设置是司法体系的基础,也是司法规章制度的核心内容。

国家依照宪法规定,通过法律和法规对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的设置、职权和人员编制等进行规定。

2. 司法人员的选拔、培训和考核制度司法人员是司法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选拔、培训和考核制度的健全和有效实施对于提高司法公正水平至关重要。

司法人员的选拔应该依据一定的标准和程序,确保其具备良好的法律素养和职业操守。

司法人员的培训制度应该包括法律知识、职业道德和实践技能等方面的培训。

考核制度应该建立起以绩效为导向的评价体系,激励司法人员提高工作质量和素质。

3. 司法程序和审判规则司法程序和审判规则是司法活动中最重要的规范。

它们主要包括刑事诉讼程序、民事诉讼程序、行政诉讼程序等各类程序规定,以及审判证据的收集、审理程序的要求、判决文书的制订等方面的规定。

司法程序和审判规则的制定要充分考虑当事人的权利和利益,保证公正、迅速和高效。

4. 司法行政管理制度司法行政管理制度是指为了规范和管理司法行政工作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它涉及到司法机关的管理体制、人员管理、行政审批等方面的规定,旨在提高司法公正和行政效能。

监督和责任制度司法的规章制度还包括监督和责任制度,以确保司法机关的行为合法、公正和透明。

监督和责任制度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 审判活动的监督制度司法机关的审判活动应当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确保司法公正。

中国司法制度

中国司法制度

1、人民法院享有以下几种职权:审判权,司法解释权,立法权,违宪审查权,秩序规则的制定权。

2、法院作为审判组织具有两类基本功能,即直接功能和间接功能,直接功能指法院解决纠纷的功能间接功能包括:控制功能,权力制约功能,公共政策制定功能。

3、我国人民法院的审判组织有三种,即独任制、合议庭、审判委员会。

4、我国监狱执行制度的原则有:惩罚与改造相结合的原则,教育与劳动相结合的原则。

5、对未成年犯执行刑罚应当以教育改造为主。

6、执行回转是指执行完毕后,因某种特殊原因取得财产的一方当事人将已取得的财产一部分或全部退还给原来被执行人,恢复到执行程序开始前的状态。

7、我国仲裁既具有民间性,又具有司法性。

8、司法鉴定的基本性质是科学性与法律性的统一,这一基本性质决定了司法鉴定的性这一基本特点。

9、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由司法机关指派或当事人委托,聘请具有专门知识人对专门性问题作出判断的一种活动。

10、我国专门人民法院主要有军事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三种.11、我国法官包括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

12、我国人民法院的审判组织有三种,即独任制,合议庭,审判委员会。

13、具体而言我国法院内部组织结构由横向的专门审判庭和纵向的审判组织两部分构成。

14、检察机关的组织体系的设置实行与国家的行政区划,审判机关体系以及检察工作的需要相一致的原则。

15、在我国多元化的侦查主体中公安机关一直占据主导地位,拥有最高,最多的侦查权利.16、根据行业隶属性质的不同,可将侦查机关作以下划分: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军队保卫部门和监狱。

17、根据我国监狱法,我国监狱分为以下两种: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

18、司法部是我国监狱的主管机关,由其内部监狱管理局具体管理全国的监狱工作。

.19、中国仲裁协会是仲裁机构自身开展行业管理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

1,法院的直接功能包括:控制功能,权利制约功能,公共政策制定功能。

中国司法制度考试复习

中国司法制度考试复习

《司法制度》学习纲要【说明】1.本学习纲要中带有“★”的部分为必须掌握的重点内容;2.期末考试题型重要涉及:不定项选择题、名词解释、简答题、论述题、分析题.第一章中国司法制度概述一、司法★(一)司法的概念与特性*概念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定的职权与程序合用法律解决诉讼案件的专门活动。

*我国司法的特性1民主性(人民性)2终局性3公正性4效率性5独立性6权威性二、司法制度★*概念有关司法机关和其他司法机构或组织的性质、任务、组织体系、权利义务、活动原则以及工作制度等方面规范的总称。

★*我国司法制度的功能1处罚功能2调整功能3保障功能4服务功能5教育功能★*我国司法的基本原则1充足保障人权原则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3司法统一原则4接受监督原则5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第二章中国司法制度的基本范畴一、司法公正(一)司法公正的涵义公正,即公平和正义,涉及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

实体公正,是发现案件事实真相和对实体法的对的合用。

程序公正,是司法程序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以及当事人在司法过程中受到公平的对待★(二)司法公正的构成要素1.司法活动的公开性审判公开:阳光是最佳的防腐剂。

2.裁判人员的中立性人的利己本性与情感弱点仅靠自制无法克服3.当事人地位的平等性4.司法过程的参与性灯不挑不亮,理不辩不明。

5.司法活动的合法性找准位,不越位,不错位。

6.案件解决的对的性二、司法效率★(一)司法效率的概念在一定司法资源条件下实现司法活动公正性的限度。

★(二)司法效率的构成要素1.司法机构的精简性2.司法人员的专业性3.司法权界定的科学性4.程序的简明性和终结性5.期间的适度性和严格性6.成本的合理性★(三)司法效率与司法公正的关系1.相辅相成,互为手段与目的2.效率的绝对性与公正的相对性的矛盾3.司法现实的选择:公正优先,兼顾效率三、司法独立(一)西方国家司法独立的保障机制阅读教材P46—49★(二)我国司法独立的特点1.独立主体的二元性2.独立方式的集体性3.独立相对方的广泛性4.独立保障的地方性★(三)司法独立的国际标准1.司法独立的主体2.司法独立的含义3.司法独立的基础:对人综合素质规定高4.司法独立的保障5.司法独立的目的四、司法职业★(一)司法职业的含义(教材P53)以法官、检察官为代表的、受过专门的法律专业训练,具有精良的法律知识、娴熟的法律技能与严格的法律伦理的司法工作者所构成的自治性共同体。

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

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

专题六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第一章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概述一、司法的概念与特征司法制度具有独立性、被动性、终局性、交涉性(参与性)、普遍性、民主性、公正性、效率性的特征。

彭北京决斗书二、司法的功能从总体上看,司法具有解决纠纷的直接功能和调整社会关系、解释和补充法律、形成公共政策、秩序维持、文化支持等间接功能【例】关于司法功能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0年试卷一47题,单选)A.司法具有解决纠纷、调整社会关系的直接功能和解释、补充法律及形成公共政策、秩序维持、文化支持等间接功能B.司法要求司法活动的公开性、裁判人员的中立性、当事人地位的平等性、司法过程的参与性、司法活动的合法性、案件处理的正确性C.我国晋代刘颂认为应该严格区分君臣在实现司法公正方面的职责D.英国哲学家培根强调司法公正的重要性:“一次不公的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

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败坏了”三、司法的原则:司法活动应当坚持司法统一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保障人权原则和接受监督原则。

四、司法制度的基本范畴:要了解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的关系,司法职业,司法考试等基本概念。

五、法律职业道德的概念和特征与一般社会道德相比具有主体的特定性、职业特殊性以及更强的约束性。

【例】关于司法、司法制度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当代中国的律师在保障公民权利、实现司法公正、推进社会发展方面正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B.法官职业要求慎独,以免影响中立审判C.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检察机关大多隶属于行政机关的司法行政部门,主要任务是进行刑事诉讼D.与司法公正相比,司法效率更具有实在性和可见性六、法律援助(一)援助对象(法律援助条例第1条:经济困难的公民)注意:对依法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的被告人,无须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二)援助范围(法律援助条例第11、12条)1.民事、行政代理(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中国司法制度概述

中国司法制度概述

中国司法制度概述中国司法制度是指中国国家秩序和社会治理的一部分,它是整个国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国家的长治久安和法治建设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中国司法制度的发展历程非常丰富,经历了从封建社会到社会主义社会再到市场经济社会的转变,经历了一系列的和完善,逐渐形成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求的司法制度。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对中国司法制度进行概述。

首先,中国司法制度的根本目标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保护人民合法权益。

中国法律保障了人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为人民提供了司法救济的途径。

司法制度通过法律程序和司法程序来保障公正审判和司法公正,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滥用职权和司法不公。

其次,中国司法制度的核心原则是依法治国。

中国坚持把法律作为执政治国的基本准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还是普通公民都必须依法行事。

法治是中国社会的基础,也是促进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

第三,中国司法制度注重法律规范的制定和完善。

中国现行的法律体系包括宪法、民法典、刑法典等。

这些法律体系是在长期的实践中逐渐形成并完善的,具有科学性和权威性。

此外,中国还注重法律制度的和创新,不断引入先进的法律理念和制度规范。

第四,中国司法制度逐渐形成了一套相对完善的司法机制。

中国的司法机制包括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级法院、基层法院等,这些机构分工明确、相互配合,共同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公正。

此外,中国还设立了律师制度和公证制度等,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公正。

第五,中国司法制度注重司法和司法创新。

中国一直致力于推进司法,加强司法领域的法治建设。

通过推动审判体制、司法责任制度、司法公开和透明化等措施,不断提高司法效率和司法公正。

最后,中国的司法制度在国际交往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中国积极参与国际法律事务,加入了多个国际法律组织,并与各国开展了广泛的合作。

中国通过与其他国家的合作,吸取各国司法制度的有效经验,为中国司法制度的发展提供了借鉴和启示。

中国司法制度

中国司法制度

中国司法制度一、什么是司法?司法有何特点?我国的司法是指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的职权与程序适用法律处理诉讼案件的专门活动,具体包括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的审判、执行活动以及人民检察院对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中的检察活动。

特点:1.民主性。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同时,司法的民主性还集中表现在公民参与司法上。

设立人民陪审制度和人民调解制度以及人民监督员。

2.终局性。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

3.公正性。

公正,即公平与正义,这是司法工作的灵魂和生命,也是司法工作的内在要求和本质反映。

4.效率性。

多、快、省。

5.独立性。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6.权威性。

司法权威是确保司法权能够成为社会纠纷最终解决机制最为有力的原则保障。

7.被动性。

不告不理。

二、什么是司法制度?司法制度包括哪些内容?司法制度是指有关司法机关和其他司法机构或组织的性质、任务、组织体系、权利义务、活动原则以及工作制度等方面规范的总称。

广义的司法制度包括审判制度、检察制度、侦查制度、监狱制度、执行制度、仲裁制度、法律援助制度、司法鉴定制度、律师制度、公证制度、人民调解制度、劳动教养制度。

三、中国现代司法制度简史①1949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在中央设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署、公安部和司法部,分别行使国家的审判、检察、侦查和司法行政的职权。

审判从属于行政。

②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同时制定了《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这标志着我国人民司法制度建设进入了新的发展时期。

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由司法行政机关管理。

司法制度的比较

司法制度的比较
与宪法是否抵触。 ▪ 3、中央与地方、地方与地方权
限是否与宪法冲突。 ▪ 4、国家权力的执行与公民的宪
法权利是否矛盾。 编辑ppt
3、有司法审查权的机关
▪ 1、议会型 ▪ 2、普通法院型 ▪ 3、宪法法院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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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司法审查的意义
▪ 积极方面:

确立了“宪法至上〞的观点

表达了“人民主权〞原那么
▪ 两项根本原那么:
同罪同罚原那么
罪罚相当原那么 编辑ppt
三、司法审查制度
▪ 1、含义 ▪ 2、对象 ▪ 3、机关 ▪ 4、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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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审查的含义
▪ 通过司法程序审理或裁决立法 〔法律〕和行政〔法令〕是否符 合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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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司法审查的对象
▪ 1、一般立法与宪法标准的矛盾 ▪ 2、国家机关及其领导人的行为
▪ 1、裁决争端,维护公共秩序。 ▪ 2、监护个人权利和自由。 ▪ 3、保持公共权力机关的平衡。 ▪ 4、制定法律。 ▪ 5、教育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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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司法制度的根本原那么
▪ 1、司法独立原那么 ▪ 2、公平审判原那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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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独立原那么
▪ 指法院、法官只服从法律,独立
行使司法权,不受立法机、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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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的诉讼程序
▪ 在整个的诉讼活动中,每个当事
人享有的诉讼权力〔包括控诉、
申诉、辩护、上诉〕应平等、相
同。
▪ ▪
须有以下
辩护原那么:不自
原那么做保证:证无其罪罪推定原那么
公开审判原那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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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处分
▪ 违法者无论其出身地位、种族如 何,假设犯有同种罪,均受同种 处分,而且罪与罚必须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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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实行这一原则,对于切实保障公民在适用法律上的平等权利,反对特权思想和行为,惩治司法腐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权威、尊严和统一,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加速我国的法治进程,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现代法治的一个基本原则。我国现行《宪法》 第33 条第2 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第5 条第5 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含义包括三个方面:( 1 )我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也都是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2 )任何人的合法权益都平等地受到保护,对违法行为一律依法予以追究,决不允许任何违法犯罪分子逍遥法外;( 3 )在法律面前,不允许公民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任何人不得强迫任何公民承担法律以外的义务,不得使公民受到法律以外的处罚。 【保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要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必须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
根据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我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我国审判机关的统一性对于保障法律的正确统一适用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同时,根据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我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而且,我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其根本职责是监督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为了保证检察机关能够切实履行其法律监督职能,有效地完成其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任务,宪法和法律为检察机关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与制度保障。现行宪法对于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采取了两条措施:一是实行双重领导体制,即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在受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的同时,还须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二是实行检察独立原则,即“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的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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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整功能——对于人民内部的矛盾和纠纷,通过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仲裁机构的仲裁活动来实现。?如婚姻家庭、人身权利、产权纠纷;法人、个人、合伙或其他经济活动主体之间的经济纠纷;有关著作权、专利、技术和合同等知识产权;有关海事海商案件等,由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劳动法、合同法、物权法、海商法等法律、法规,查明案件事实,分清责任,明确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和义务,从而调整人身、财产等社会关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经济秩序。
二.???中国司法制度的功能
1.惩罚功能——根据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观点,法庭、警察、监狱都是国家的暴力机关,是统治阶级进行阶级统治的工具,对危害、破坏统治阶级的政治、经济、社会秩序的行为进行打击和镇压。对我国而言,就是人民民主专政,打击敌人、惩罚犯罪是我国司法机关的重要功能。?
这种对犯罪分子、敌对分子的惩罚功能,是通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通过执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实现的。??
1.反对特权,惩治腐败,维护法律的权威
现实生活中,司法腐败和执法不公现象的存在,使得一部分人享有“法外的特权”,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在执法过程中,一些行政执法人员缺乏应有的平等观念,执法时行为粗暴,素质低下,从而使公民适用法律的权利出现了不平等。要想真正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要下大力气惩治腐败,监督执法,维护法律的尊严。具体来说,对于特权现象,要从制度上克服,用法律的手段来解决特权现象。正如邓小平所说:“克服特权现象,要解决思想问题,也要解决制度问题。公民在法律和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党员在党章和党纪面前人人平等。人人有依法规定的平等权利和义务,谁也不能占便宜,谁也不能犯法。不管谁犯了法,都要由公安机关依法侦查,司法机关依法办理,任何人都不许干扰法律的实施,任何犯了法的人都不能逍遥法外。”
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我国早在1954年宪法中就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同年制定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也把这一原则作为一项重要的司法原则加以规定。后来,由于“左”倾思想的影响,这一原则被当作资产阶级的东西受到批判,实际上被取消了。直到改革开放初期,随着党和国家对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视,这一原则才得以重新确立。1979年7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我国第一部刑事诉讼法以及重新制定的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对这一司法原则均作了明确规定。后来制定的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律师法等对这一原则亦作了相同或相似的规定。其中,刑事诉讼法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行政诉讼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这些规定确立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在司法活动中的具体体现。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指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进行司法活动的过程中,对于所有公民都应当一视同仁,不允许有任何特殊和差别。也就是说,对一切公民,不论其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职务等有何差别,也不论其出身、政治社会地位、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等有何不同,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这一原则不仅适用于公民个人,也适用于法人和其他组织。它具体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含义:
3.保障功能——所谓保障功能,是指司法制度对现行社会关系、社会制度的保护、维护作用。司法制度的保障功能是通过司法机关和司法组织的各项司法活动实现的。刑事司法机关通过打击犯罪保护国家安全、经济秩序、社会秩序、公民的各项权利等重大权益;人民法院、仲裁机构通过各自活动,确认、变更和消灭民事、经济法律关系?公证机构通过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实施的真实性、合法性,保护公共财产,保护公民身份上、财产上的权利和合法利益。
统一的国家需要统一的社会主义法制来维护,国家的统一必然要求法制的统一。我国宪法第5条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为了保证法制的统一,宪法第6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第6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有权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1999年3月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的立法法第4条规定,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2.改变地区之间、城乡之间发展不平衡的格局,保护困难群体,促进社会的事实平等
我国地区发展不平衡、城乡二元结构的形成由来已久。这就造成了有的公民不能完全平等地享有法律赋予的各种权利,比如,在西部农村地区的儿童远没有沿海城市的儿童所享有的权利多。这是我们面临的事实上的不平等。因此,我们要制定相应的措施来保护那些困难群体,推动社会向着事实平等迈进。国家应统一政策,统筹城乡发展;进行制度创新,加快农业现代化步伐;推进城市化进程,等等,都是解决城乡发展不平衡问题的重要途径。此外,国家还可以通过差别对待的原则,对那些由于市场竞争而受到损害的各种“困难群体”和由于历史的原因而造成的贫困地区,在法律上和政策上给予一定的特殊待遇和特殊保护。当然,这只是暂时的,要从根本上来消除这种事实上的不平等,还要依赖于整个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的不断发展。
5.教育功能——教育功能是指司法机关的活动对公民所具有的教育、感化作用。我国的诉讼法和法院、检察院组织法都明确规定了这一功能。如刑诉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民诉法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人民法院组织法第3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用它的全部活动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4条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通过检察活动,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积极同违法行为作斗争。”
刑法、民法、行政处罚法和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是我国的基本法律,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时,只能以这些法律作为活动的准则和处理案件的依据。其中刑法、民法和三大诉讼法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制定,其制定的统一性亦保证了司法机构适用的统一性。行政法虽然除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制定外,国务院及其各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以及省会城市的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也都有权制定,但它们制定的行政法规、规章或地方性法规、规章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这也有力地保证着司法机关适用法律的统一性。
第一,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于任何违法犯罪的机关、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追究其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既不能让违法犯罪分子逍遥法外,也不允许使无辜的人受到法律追究。
第二,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于所有诉讼参与人都应当平等地适用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或刑事诉讼法,保障诉讼参与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既不能剥夺或限制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也不得免除或减少其应尽的诉讼义务。
4.服务功能——服务功能,是指司法机关和司法组织对活动对象所具有的服务作用。为人民服务是共和国缔造者毛泽东同志提出来的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的基本宗旨。司法制度的服务功能是通过司法机关和司法组织实现其宗旨和目的的活动而体现出来的。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应当努力为人民服务。宪法第27条: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另一方面,司法机关和司法组织应当努力为经济建设服务。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建设是国家的中心工作,其他各项工作都必须服从于这一中心工作。司法机关和司法组织必须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严格依法办事,以有效地打击犯罪,惩治违法行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公共财产和个人合法财产,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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