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周一法(保险中介业务违规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一条为了维护保险市场秩序,预防和惩处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险公司通过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机构进行销售、理赔等活动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的规定。
中国保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国务院授权履行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
第三条保险公司应当制定合法、科学、有效的中介业务管理制度,确保经营行为依法合规、业务财务数据真实客观。
第四条保险公司的业务、财务管理信息系统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记载中介业务的业务和财务信息。
保险公司应当逐单记载通过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签订的保单的保险费和佣金数额。
第五条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中介业务的稽核审计,建立中介业务违法行为责任追究机制。
保险公司发现中介业务活动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报告。
第六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对保险代理人进行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培训,并保留详细的培训档案。
第七条保险公司应当设置专门岗位,负责对保险代理业务进行日常管理,并且建立代理业务合规经营档案。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代理业务定期核查制度,核查结果应当记入代理业务合规经营档案。
第八条保险公司应当在委托合同中约定,保险公司有权要求保险代理人纠正保险违法行为, 保险代理人拒不纠正的,保险公司有权终止其代理权。
保险公司应当及时要求保险代理人纠正保险违法行为,保险代理人拒不纠正的,保险公司应当终止其代理权。
第九条保险公司发现保险代理人存在下列行为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一)严重侵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二)利用保险业务进行非法集资、传销或者洗钱等非法活动;(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需要报告的行为。
第十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在账外暗中直接或者间接给予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保险中介公司处罚制度模板
保险中介公司处罚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中介公司的经营行为,加强行业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各类保险中介公司,包括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公司等。
第三条保险中介公司应当依法合规经营,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对于违反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行为,应当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四条保险中介公司处罚制度的原则:(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二)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三)违法违规行为与处罚措施相适应的原则;(四)处罚决定与处罚执行相分离的原则。
第二章处罚种类和幅度第五条保险中介公司违反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可以给予以下处罚:(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四)暂停业务;(五)吊销许可证;(六)取消从业资格;(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处罚。
第六条罚款的幅度根据违法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确定,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个等级,具体罚款标准由公司董事会制定,报监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暂停业务的时间根据违法违规行为的情节轻重确定,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八条吊销许可证、取消从业资格的处罚由监管部门依法作出。
第三章处罚程序第九条保险中介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和处罚,由公司内部合规部门或者监管部门负责。
第十条调查人员应当依法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询问、检查等方式。
第十一条调查结束后,合规部门应当写出调查报告,提出处罚建议,报公司董事会或者监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处罚决定作出后,应当书面通知被处罚公司或个人,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第十三条被处罚公司或个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处罚执行第十四条保险中介公司应当自觉履行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不断发展,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的地位也逐渐受到人们的重视。
保险公司中介业务是指保险公司与保险买卖双方之间的商业交易,它可以为保险公司带来更多的利润,同时也可以为保险消费者提供更加多样化的保险服务。
然而,在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的发展过程中,也时常出现违法行为,这对于保险市场的稳定与健康发展造成了极大的危害。
为了建立健康的保险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我国对于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也越来越完善。
我国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监督管理条例》。
其中,《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履行保险合同,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机构应当在保险代理、经纪业务中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谨慎经营原则,不得利用其经营行为危害保险消费者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监督管理条例》则对保险公司及其中介机构的工作人员违法行为作出了更为详细的规定,并对其处罚办法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的种类较多,常见的包括虚假宣传、超范围经营、违规销售保险产品、遗漏重要信息、违反代理承诺、挪用客户资金等。
对于不同的违法行为,我国也有不同的处罚办法。
一般来说,对于轻微的违法行为,监管部门可能会采取警告或口头批评等非正式的方式进行处理。
对于严重的违法行为,监管部门则可能会采取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措施。
而对于涉嫌犯罪的违法行为,则应当依照刑法规定进行处理。
除了法律法规对于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外,监管部门也应当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加强监管和管理。
首先,应当加强对于保险公司的准入审批,对于不符合条件、管理不规范的机构加强监管力度,避免不良机构侵害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其次,应当加强对于保险公司中介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和培训,提高他们的诚信度和专业水平,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
2009-4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分支机构开业验收法规培训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关于印发《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的通知••各保监局,各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各保险中介公司:••为进一步增强保险机构案件风险防范意识,规范案件责任追究工作,有效遏制各类案件及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我会制定了《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现予印发,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我会2006年1月发布的《国有保险机构重大案件领导责任追究试行办法》(保监发〔2006〕11号)同时废止。
•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第一条为进一步增强保险机构案件风险防范意识,规范案件责任追究工作,有效遏制各类案件及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所称保险机构,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批准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第三条本指导意见所称案件包括以下内容:•(一)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贪污、挪用、侵占、诈骗、商业贿赂、非法集资、洗钱、传销等犯罪,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生效判决的案件,或者人民法院尚未判决,但案件事实已基本查清、实际损失已确定发生的案件。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受到保险监管部门等金融监管部门重大行政处罚的案件。
•(三)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者社会影响特别恶劣、造成系统性风险的其他案件。
•第四条本指导意见所称案件责任人员,是指对案件的发生负有责任的保险机构从业人员,包括直接责任人和间接责任人。
•直接责任人,指对保险案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即决策、组织、策划、实施或参与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或部署、授意、默许、胁迫、协助他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保险机构从业人员,以及其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形成案件风险、引发不良后果起直接作用的违法违规人员。
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风险点检视表
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风险点检视表
《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风险点检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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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法律部页8共页2第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风险点检视表
页8共页3第合规法律部.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风险点检视表监管要求风险事项状态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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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 7 第合规法律部. 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风险点检视表
页8共页8第合规法律部.。
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保险中介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通过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串通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挪用、截留和侵占保险费。
第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对保险代理人进行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培训,并保留详细的培训档案。
第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设置专门岗位,负责对保险代理业务进行日常管理,并且建立代理业务合规经营档案。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代理业务定期核查制度,核查结果应当记入代理业务合规经营档案。
第八条
保险公司应当在委托合同中约定,保险公司有权要求保险代理人纠正保险违法行为, 保险代理人拒不纠正的,保险公司有权终止其代理权。
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中国保监会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从业资格,禁止有关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进入保险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5
第五条5
第六条5
第七条5
第八条6
第九条6
第十条6
第十一条7
第十三条7
第十四条7
第十五条7
第十六条8
第十七条8
第十八条8
第十九条8
第二十条9
第二十一条9
第二十二条9
第二十三条10
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的出现,可能会导致保险市场的混乱,影响消费者的利益,损害保险公司的形象,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因此,各级保险监管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打击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并且加强对于保险市场的监管。
而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便是其中必不可少的一项措施。
本文旨在对于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进行深入探讨。
一、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的定义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是指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和保险代理机构利用其在销售保险产品过程中的特权地位,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挪用了保险资源,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二、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种类及其情形在保险公司中介业务中,存在以下多种违法行为:1. 欺诈行为保险公司或保险代理公司通过虚假宣传、承诺、销售手段或者隐瞒重要信息,误导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违背自己的职业道德,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保险公司或保险代理公司信誉受损的情况。
2. 超范围经营保险公司或保险代理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业务,或是超出其业务经营范围从事业务,造成不良影响。
3. 违规抽佣保险公司或保险代理机构为了获取更多佣金,向销售渠道和代理人提供非法的回扣、返点等激励措施,业务膨胀,形成充分竞争,但无法遏制消费者保险购买的成本。
4. 违规经营保险公司或保险代理机构未按照相关规定从事保险中介业务,或是侵犯保险行业的专业领域,或是擅自转变委托范围,从事非保险中介业务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5. 超越业务委托范围保险代理公司接到业务委托时,未经投保人或主管部门的书面授权,不得将保险业务委托给其他机构代理,违法转委托将造成消费者保险权益受损的情况。
6. 其他违规行为在保险中介业务过程中,还存在其他一些违规行为,比如非法转移保险业务、虚报保险费用、挪用保险资金以及不合理涨价等。
三、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的处罚办法针对以上不同种类和情形的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保险监管部门应该采取一些处罚措施:1. 提高处罚力度对于严重违法行为,保险监管部门应该对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进行重罚,同时也应该加强行业自律和监管,强化对于市场秩序的维护及管理。
每周一法保险中介业务违规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强化外部监管与合作
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的 检查和指导,及时整 改违规问题。
关注行业动态和法律 法规变化,及时调整 业务策略和风险管理 措施。
加强与其他相关行业 的沟通与合作,共同 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 竞争。
保险中介业务违规违
04
法行为的案例分析
员。
分类
保险中介业务违规违法行为按照 其性质和危害程度,可以分为一 般违规违法行为和严重违规违法
行为。
一般违规违法行为是指情节轻微、 危害较小的违规违法行为,如未 按规定报备材料、未按规定进行
信息披露等。
严重违规违法行为是指情节严重、 危害较大的违规违法行为,如提 供虚假材料、虚构保险中介业务
等。
市场准入限制
为了规范行业秩序,监管部门可能 会对市场准入设置更严格的条件, 限制不良企业进入市场。
如何加强保险中介业
06
务合规管理
提高合规意识
定期组织合规培训
通过定期的合规培训,提高保险 中介业务人员的合规意识,使其 了解和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
要求。
强调合规重要性
在日常工作中,不断强调合规的 重要性,让员工充分认识到合规 对于公司和个人职业发展的重要
案例一:虚假宣传
总结词
虚假宣传是指保险中介机构或从业人员在宣传保险产品时,通过不实或夸大的 方式误导消费者,以达到销售目的的行为。
详细描述
虚假宣传通常表现为夸大保险产品的保障范围、隐瞒保险合同中的重要条款或 对保险公司的信誉进行虚假宣传等。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也严 重扰乱了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
每周一法保险中介业务 违规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目录
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单选题
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单选试题1.根据《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保险公司的业务、财务管理信息系统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记载中介业务的业务和财务信息B: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中介业务的稽核审计,并视情况建立中介业务违法行为责任追究机制C:保险公司可以设置专门岗位,负责对保险代理业务进行日常管理,并且建立代理业务合规经营档案D: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代理业务定期核查制度,核查结果不用记入代理业务合规经营档案 答案:A2.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对保险代理人进行( )培训,并保留详细的培训档案。
A:法律法规 B:业务素质 C:职业道德 D: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答案:D3.根据《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
A: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能编造虚假中介业务B: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能虚构个人保险代理人资料C: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串通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挪用、截留和侵占保险费 D:保险公司发现保险代理人存在严重侵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不向中国保监会报告答案:D4.《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明确指出中国保监会在查处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机构违法行为的,应当( )。
A:并案查处B:单独立案查处C:不予追究D:承担连带责任答案:A5.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法行为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A.编造虚假中介业务、虚构个人保险代理人资料、虚假列支中介业务费用,或者通过其他方式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中介业务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B.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C.串通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挪用、截留和侵占保险费。
保险违法行为的处罚方法
保险违法行为的处罚方法
保险行业是一个重要的经济组织,其运作需要遵守一系列法规和规定。
然而,有时候可能会出现一些保险违法行为。
针对这些违法行为,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了一系列处罚方法。
首先,对于保险公司或保险代理人涉及违法行为的,监管机构会采取多种措施来处罚。
通常,监管机构会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并依据调查结果对涉事方进行罚款。
罚款数额通常与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相关。
除了罚款,监管机构还可以采取吊销许可证、暂停经营等措施,以确保保险公司或代理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于个人消费者的保险违法行为,监管部门也会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例如,当个人提供虚假信息或故意隐瞒真相以获得高额保险理赔时,监管机构将会介入调查。
如果确实存在违法行为,个人将面临罚款、丧失保险赔偿权益,甚至可能面临法律起诉。
除了上述措施,司法机关也会参与对保险违法行为的处罚。
当保险行业的违法行为涉及法律犯罪时,司法机关将依法对犯罪行为进行起诉和审判。
这些犯罪行为包括保险诈骗、虚假陈述、盗窃和贿赂等。
针对这些犯罪行为,法律规定了相应的刑事处罚,以维护保险市场的诚信和秩序。
综上所述,保险违法行为的处罚方法是多样的,旨在保护保险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从监管机构的罚款、吊销许可证到个人消费者的失去保险赔偿权益,再到司法机关的刑事处罚,这些措施共同构成了对保险违法行为的严厉打击。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4号
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4号《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已经2009年9月1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主席吴定富二○○九年九月二十五日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一条为了维护保险市场秩序,预防和惩处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险公司通过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机构进行销售、理赔等活动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的规定。
中国保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国务院授权履行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
第三条保险公司应当制定合法、科学、有效的中介业务管理制度,确保经营行为依法合规、业务财务数据真实客观。
第四条保险公司的业务、财务管理信息系统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记载中介业务的业务和财务信息。
保险公司应当逐单记载通过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签订的保单的保险费和佣金数额。
第五条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中介业务的稽核审计,建立中介业务违法行为责任追究机制。
保险公司发现中介业务活动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报告。
第六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对保险代理人进行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培训,并保留详细的培训档案。
第七条保险公司应当设置专门岗位,负责对保险代理业务进行日常管理,并且建立代理业务合规经营档案。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代理业务定期核查制度,核查结果应当记入代理业务合规经营档案。
第八条保险公司应当在委托合同中约定,保险公司有权要求保险代理人纠正保险违法行为, 保险代理人拒不纠正的,保险公司有权终止其代理权。
保险公司应当及时要求保险代理人纠正保险违法行为,保险代理人拒不纠正的,保险公司应当终止其代理权。
第九条保险公司发现保险代理人存在下列行为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一)严重侵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二)利用保险业务进行非法集资、传销或者洗钱等非法活动;(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需要报告的行为。
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4号《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已经2009年9月1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主席吴定富二○○九年九月二十五日目录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一条为了维护保险市场秩序,预防和惩处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险公司通过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机构进行销售、理赔等活动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的规定。
中国保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国务院授权履行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
第三条保险公司应当制定合法、科学、有效的中介业务管理制度,确保经营行为依法合规、业务财务数据真实客观。
第四条保险公司的业务、财务管理信息系统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记载中介业务的业务和财务信息。
保险公司应当逐单记载通过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签订的保单的保险费和佣金数额。
第五条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中介业务的稽核审计,建立中介业务违法行为责任追究机制。
保险公司发现中介业务活动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报告。
第六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对保险代理人进行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培训,并保留详细的培训档案。
第七条保险公司应当设置专门岗位,负责对保险代理业务进行日常管理,并且建立代理业务合规经营档案。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代理业务定期核查制度,核查结果应当记入代理业务合规经营档案。
第八条保险公司应当在委托合同中约定,保险公司有权要求保险代理人纠正保险违法行为,保险代理人拒不纠正的,保险公司有权终止其代理权。
商业银行保险代理业务违规操作处罚办法
商业银行保险代理业务违规操作处罚办法编制部门:财富管理部生效日期: 2022年 06月 19日目录文档控制.................................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章基本规定.. (3)第二章处罚细则 (3)第三章附则 (5)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保险代理业务操作,严格流程操作,防范操作风险,维护规章制度的严肃性,提升内控管理水平,促进保险代理业务稳健发展,根据我行相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行相关管理人员及销售员工。
第二章处罚细则第三条未经总行授权,各分支行擅自与其它机构合作开展保险代理业务或销售未经批准的保险险种的,对涉及业务相关人员、网点负责人,报事业部研究处理。
第四条严禁保险公司业务人员派驻银行网点或在网点内向客户推介、讲解保险产品,一经发现对网点负责人罚款4000元,情节严重的,报事业部研究处理。
第五条柜面办理保险代理业务时,对于未按要求进行同步录音录像的,每发现一次对销售人员罚款2000元,对网点负责人罚款1000元。
情节严重的,报事业部研究处理。
第六条向客户提供虚假资料或误导性的宣传说明,或向客户夸大或承诺投资收益,或夸大资金投资渠道、保险保障利益的,对相关责任人罚款1000元,对网点负责人罚款500元。
情节严重的,报事业部研究处理。
第七条营业网点未经业务主管部门同意,私自印刷宣传资料或变更宣传材料的内容,对网点负责人罚款500元,造成客户投诉,每发现一次,对相关责任人罚款1000元;情节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加重处罚。
第八条销售人员或授权柜员私自代客户办理业务的,每发现一次,对销售人员罚款1000元,网点负责人罚款500元。
为自己办理柜面业务的,每发现一次,对销售人员罚款500元,网点负责人罚款200元。
情节严重的,报事业部研究处理。
第九条个人保险代理业务可在我行授权保险代理网点办理,凡有代理权限营业网点应受理而不受理客户保险代理业务的,或客户有办理意愿,说服客户不办理该业务的,经查实,对销售人员罚款500元,网点负责人罚款500元。
中介惩罚制度范本
中介惩罚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中介公司的正常经营秩序,保障公司、客户及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惩罚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管理人员、经纪人及其他工作人员。
第三条公司对员工的惩罚,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平、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公司有权依据本制度对员工进行处罚,员工有权依法申请申诉。
二、违规行为与处罚第五条迟到、早退:1. 迟到或早退超过10分钟但不足30分钟者,每次罚款50元;2. 迟到或早退超过30分钟者,视为旷工半天,罚款100元;3. 迟到或早退超过1小时者,视为旷工一天,罚款200元。
第六条代打考勤、虚报加班:1. 代打考勤或虚报加班者,一次性罚款200元;2. 若再次发现,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予以开除。
第七条工作时间内私事:1. 上班时间内打私人电话、处理私事超过10分钟但不足30分钟者,每次罚款50元;2. 上班时间内打私人电话、处理私事超过30分钟者,视为旷工半天,罚款100元;3. 上班时间内打私人电话、处理私事超过1小时者,视为旷工一天,罚款200元。
第八条违反保密规定:1. 泄露公司房源、客源等商业机密者,一次性罚款500元;2. 若再次发现,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予以开除。
第九条违反公司网络使用规定:1. 使用公司网络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一次性罚款100元;2. 若再次发现,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予以开除。
第十条故意损坏公司财物:1. 故意损坏公司办公设施、用品等财物,照价赔偿;2. 若情节严重,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予以开除。
第十一条未完成工作任务:1. 未完成当月工作任务者,按照未完成部分的业绩比例扣除奖金;2. 连续三个月未完成工作任务者,视为不能胜任工作,予以调岗或辞退。
三、处罚程序第十二条对员工的处罚,应当由公司负责人或者指定的管理人员提出,经公司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处罚决定应当书面通知被处罚员工,并告知员工申诉的权利。
湖南保监局行政处罚裁量执行标准保监会规章篇
12
编造虚假中介业务、虚构个人保险代理人资料、虚假列支中介业务费用,或者通过其他方式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中介业务报告、报表、文件、资料
或者未按规定报告有关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分立、合并或者变更组织形式的,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第十七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项发生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一)变更名称或者分支机构名称;(二)变更住所或者分支机构营业场所;(三)发起人、主要股东变更姓名或者名称;(四)变更主要股东;(五)变更注册资本;(六)股权结构重大变更;(七)修改公司章程;(八)撤销分支机构。第五十五条: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或者根据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的,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后解散。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条件,持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证书。
第七十七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从业资格的人员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机构:警告
责任人员:可以警告,并处3千元罚款
机构:警告
责任人员:可以警告,并处3千元以上7千元以下罚款
机构:警告
责任人员:
可以警告,并处7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
未设置专门岗位对保险代理业务进行日常管理,
未建立代理业务合规经营档案
第七条:保险公司应当设置专门岗位,负责对保险代理业务进行日常管理,并且建立代理业务合规经营档案。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10.13•【文号】保监发[2009]112号•【施行日期】2009.10.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12)(发布日期:2012年11月21日,实施日期:2012年11月21日)废止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9〕112号)各保险公司,各保监局:今年上半年,保监会统一组织对部分基层保险机构的中介业务进行了深入检查。
检查结果表明,被检查公司在中介业务中违法违规的问题比较突出。
保监会对中介业务违法违规问题高度重视,专门召开主席办公会,听取情况汇报,研究强化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监管的政策措施。
主席办公会要求,要将对保险公司中介业务合规性检查作为保险中介监管的重要内容,坚持标本兼治、突出治本,重点加强制度机制建设,从源头上预防和打击中介业务违法违规行为。
为此,保监会有关部门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制定了《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保监会令2009年第4号,以下简称“《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保险法》和《办法》,严厉查处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全行业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
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是当前保险中介市场秩序混乱的源头,不仅成为一些保险公司经营亏损的重要原因之一,也严重损害了保险消费者利益,违法行为性质严重,如不加以整治,将严重影响保险业的社会形象和可持续发展。
在加强金融监管、防范风险的大局下,必须旗帜鲜明地严厉打击保险公司中介业务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在重点查处保险公司的前提下坚持对保险中介机构同查同处。
《办法》的出台是保险监管机构坚决依法整治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违规问题的重要信号,是规范市场秩序的有力举措。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贯彻落实《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有关要求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贯彻落实《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有关要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公布日期】2009.10.14•【字号】•【施行日期】2009.10.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贯彻落实《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有关要求的通知各保险公司省分公司,省及各市保险行业协会,各地市监管小组:为了维护保险市场秩序,预防和惩处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处罚办法》)已于2009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现将我省贯彻落实《处罚办法》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传达学习。
《处罚办法》是中国保监会在当前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规模不断提高、违规问题普遍存在的情况下出台的一项重要监管制度,对于加强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管理、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各保险公司省分公司要充分认识《处罚办法》出台的重大意义,深刻领会中国保监会10月12日视频会议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学习传达,全面贯彻落实。
高管人员要带头学、亲自抓,以高度的政治意识和责任意识,认真组织本机构深入学习《处罚办法》和中国保监会视频会议精神。
二、大力宣传,积极营造舆论氛围。
各保险公司省分公司要通过召开会议、下发文件、利用网站等多种途径和方式,及时将《处罚办法》和中国保监会视频会议精神传达至基层机构,确保各级管理人员和一线工作人员全面了解和掌握《处罚办法》,依法合规开展业务。
各保险行业协会要充分利用信息刊物、网站、媒体等载体,积极宣传《处罚办法》,并督促各会员单位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处罚办法》。
各地市监管小组要将宣讲《处罚办法》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并对各地学习贯彻落实《处罚办法》的情况做好监督检查。
三、周密部署,深入开展自查自纠。
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风险点检视表
2、 寿险产品和销售知识的学习挤占保险法律知识、 职业道德和 诚信教育的时间
3、 保险法律知识、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的培训被忽视或培训流 于形式,无法真正的发挥作用。
4、 培训档案的建立不科学,培训信息不完整,培训信息缺失。
5、 培训档案的管理不善,档案丢失现象严重,档案资料的查询 和交接困难。
精品资料
《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风险点检视表
1
第三条保险公司应 当制定合法、科学、 有效的中介业务管理 制度,确保经营行为 依法合规、业务财务 数据真实客观。
1、 对个险代理人、银保、 经代、团险中介渠道等中介 业务是否有管理制度
2、 管理制度应包括经营行 为依法合规、业务财务数据 真实客观两方面
银保:1、严格要求客户经理的持证上岗。并在《银行保险销售 人员管理基本办法》规定。
2、 监督机构与有“兼业代理资格”的网点进行合作。
3、 配合银行推广银保通出单,将出单数据系统化。
团险:可能有:虚开中介发票,将直销业务转为中介业务。按 照《阳光人寿团险中介手续费管理暂行办法》阳光人寿发
【2008】225号 ”组织自查
1、涉及商业贿赂,请检视 并详细列出表现形式,控制 状况等。
银保:加强机构宣导,对机构进行不定期抽查
团险:可能存在:利用费用报销、礼品赠送方式向中介机构工 作人员赠送较大额的礼物的;签订保险协议外的协议,违规支 付手续费。严格审核报销票据
经代:严格禁止
机构:
可编辑修改
精品资料
9
第十一条保险公司 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唆 使、诱导保险代理人、 保险经纪人、保险公 估机构欺骗投保人、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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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3: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 中介业务活动中的禁止行为
《办法》明确了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通过中介业务从事的违法 活动,主要包括: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在账外暗中直接或者间接给予保险中介机 构及其工作人员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唆使、诱导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 险公估机构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制定合法、科学、有效的中 介业务管理制度,确保经营行为依法合规,业务财务数据 真实客观。同时,《办法》提出四项具体要求:
(1)保险公司的业务、财务管理信息系统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记载中介业务的业务和财务信息;
(2)保险公司应当逐单记载通过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 签订的保单的保险费和佣金数额;
二是有利于督促保险公司加强中介业务管理,提高经营效益,维护被保险人利益。 保险公司要适应新形势的要求,提高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真正维护被保险人利益, 必须不断提高经营效益。近年来一些保险公司经营效益不佳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 中介业务成为少数保险公司内部人员牟取不法利益的工具,保费在中介环节大量流 失,造成有的公司经营成本虚高,既损害了公司利益,也增加了投保人负担。制定 并依据《办法》,预防和打击中介业务违法违规行为,可促使保险公司加强中介业 务管理,堵塞管理漏洞,提高保险公司经营效益,有利于从根本上维护被保险人的 合法权益。
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
得超过3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国保监会可以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保险公司有本办法第十条至第十七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
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保险公司业务范围、责令停止
(1)对保险代理人进行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培训,对保险代理人进行法律 法规和职业道德培训,并保留详细的培训档案;
(2)设置专门岗位对代理业务进行日常管理,并且建立代理业务合规经营 档案;
(3)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代理业务定期核查制度,核查结果应当记入代理业 务合规经营档案。 (4)通过委托合同监督保险代理人。保险公司应当在委托合同中约定,保险 公司有权要求保险代理人纠正保险违法行为, 保险代理人拒不纠正的,保 险公司有权终止其代理权。保险公司应当及时要求保险代理人纠正保险违 法行为,保险代理人拒不纠正的,保险公司应当终止其代理权。 (5)建立违规行为报告制度。保险公司发现保险代理人存在下列行为的, 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第一、严重侵害投保 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第二,利用保险业务进行非法集资、 传销或者洗钱等非法活动;第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需要报告的行为。
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由中国保监会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
职资格或者从业资格,禁止有关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进入保险业。
保险公司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处10万
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
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中国保
监会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
者从业资格,禁止有关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进入保险业。
主要内容4:法律责任(续)
移送司法:
《办法》还规定保险监管部门在查处保险公司
中介业务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保险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存在违
法律讲堂: “每周一法”栏目
保险中介业务违规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立法背景
针对前一时期保监会统一组织的保险公司中介业务专项检查 中发现的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包括业务弄虚作假,直接业 务虚挂中介业务;财务数据失真,利用中介业务套取费用; 经营成本因中介业务违规操作而居高不下等。这些违法违规 问题,尽管反映在个别基层机构,但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保 险业存在的经营粗放、内控薄弱、非理性竞争的问题,也是 导致一些保险公司经营效益低下的重要原因。这种状况与保 险业进入新起点新阶段的要求不符,严重影响了保险业持续 健康发展。为了使各级保险监管部门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有 明确的原则和依据,强化保险公司的管控责任、明确禁止行 为、严肃法律追究,保监会于2009年9月25日出台《保险公 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中国保监会令2009年第4号) 《办法》主要规定保险公司开展中介业务应当遵循的各项要 求以及违反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公 估机构,通过虚挂应收保险费、虚开税务发票、虚假批改或者注销保 单、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保险中介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 牟取不正当利益。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通过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给予或者承 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 者其他利益。
(3)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中介业务的稽核审计,建立中介 业务违法行为责任追究机制;
(4)保险公司发现中介业务活动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应 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报告。
主要内容2: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保险代理 人的培训和管理
为了强化保险公司对保险代理人及其代理业务的管理责任,《办法》确立 了各项具体的制度,主要包括: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 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编造虚假中介业务、 虚构个人保险代理人资料、虚假列支中介业务费用,或者通过其他 方式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中介业务报告、报表、文件、资料。
主要内容4:法律责任
行政处罚:
保险公司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至第九条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
法行为的,应当并案查处,发现保险公司及其有关部门及
司法机关移送。
中国保监会在查处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国有保
险公司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违纪、犯罪线索的,应当根
据案件的性质,依法及时向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移送。
中国保监会在查处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非
三是有利于维护保险业的形象,促进行业可持续发展。少数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把中 介业务当作违法活动的手段,一些违法行为性质严重,甚至涉嫌犯罪。保险业必须 适应新形势要求,依法加强监管,将个别害群之马绳之以法,避免整个行业的正面 形象和长远发展受到重大负面影响。
五种处分适用的情形有哪些?/3
4.公开谴责: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行业自律组织对负有主
成恶劣影响的。
业内黑名单制度:行业自律组织应建立从业人员信息管理制度,详实 记录从业人员奖励和处分情况;对受到业内通报批评、通过媒体公开谴 责、提请保险监管机构查处和从业禁止四项处分的信息,应在其网站上 予以公示,以供查询;对其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定期通报保险监管机 构。
主要内容1: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中 介业务管理制度
立法目的
一是有利于从源头入手,进一步规范保险中介市场秩序。监管实践中发现,单就中 介机构进行监管和查处很难从根本上解决中介市场混乱的问题,必须抓住主要矛盾, 突出监管重点、提高监管实效。而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通过中介业务违法违规, 谋取集体和个人利益,是中介市场混乱的主要原因和矛盾的主要方面。通过《办法》 强化和明确保险公司应有的管控责任,要求监管部门从保险公司这个源头入手防范 和查处保险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有利于以较小的监管成本抓住保 险中介市场秩序规范的牛鼻子,进一步提高监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要责任的从业人员应通过媒体予以公开谴责:
(一)机构或个人严重损害保险业整体形象的;
(二)机构或个人严重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合法权益的。
5.从业禁止: 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机构均不得再行录用:
(一)因违反本细则,被业内通报批评的;
(二)因违反本细则,被公开谴责的;
(三)严重违反所在机构管理规定,导致重大经济损失且对行业造
国有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涉嫌构成职务侵占罪、非
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偷税罪等,需要
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及时向司法机关移送。
谢谢!
主要内容3: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
中介业务活动中的禁止行为(续)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串通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挪 用、截留和侵占保险费。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串通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 公估机构,虚构保险合同、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或者故意 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 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