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2017年30跨境免税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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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7.08.14•【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施行日期】2017.08.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现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一、纳税人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的规定办理免税备案手续后发生的相同跨境应税行为,不再办理备案手续。
纳税人应当完整保存相关免税证明材料备查。
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中不能提供上述材料的,不得享受相关免税政策,对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应予补缴,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纳税人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全部或部分运输服务时,自行采购并交给实际承运人使用的成品油和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成品油和道路、桥、闸通行费,应用于纳税人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的运输服务;(二)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符合现行规定。
三、其他个人委托房屋中介、住房租赁企业等单位出租不动产,需要向承租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以由受托单位代其向主管地税机关按规定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四、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需要就贴现利息开具发票的,由贴现机构按照票据贴现利息全额向贴现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转贴现机构按照转贴现利息全额向贴现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五、本公告除第四条外,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会计经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解读: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4个增值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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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解读: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4个增值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2017.8.14现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一、纳税人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的规定办理免税备案手续后发生的相同跨境应税行为,不再办理备案手续。
纳税人应当完整保存相关免税证明材料备查。
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中不能提供上述材料的,不得享受相关免税政策,对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应予补缴,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官方解读: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的问题。
明确了纳税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在按照规定办理免税备案手续后,对相同业务无需再办理备案手续,只需将有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即可。
大力税手学习理解:首先我们看看29号文件中的备案要求:第八条纳税人发生免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除提供第二条第(二十)项所列服务外,应在首次享受免税的纳税申报期内或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规定的申报征期后的其他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手续,同时提交以下备案材料:(一)《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表》(附件1);(二)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跨境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三)提供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至第(八)项和第(十六)项服务,应提交服务地点在境外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四)提供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国际运输服务,应提交实际发生相关业务的证明材料;(五)向境外单位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应提交服务或无形资产购买方的机构所在地在境外的证明材料;(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纳税人发生第二条第(二十)项所列应税行为的,应在首次享受免税的纳税申报期内或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规定的申报征期后的其他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手续,同时提交以下备案材料:(一)已向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声明》(附件2);(二)该项应税行为享受零税率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申报时需报送的材料和原始凭证。
跨境应税服务免税备案应提供的资料
![跨境应税服务免税备案应提供的资料](https://img.taocdn.com/s3/m/64a8eb9983d049649b6658d0.png)
跨境应税服务项目免税备案应提供的资料一、下列应税服务项目免税备案应提供的资料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电信服务。
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知识产权服务。
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鉴证咨询服务。
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专业技术服务。
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商务辅助服务。
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无形资产(技术除外)。
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且该服务与境内的货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无关。
备案时应提供的资料(一)《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表》(附件1);(二)跨境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三)应提交服务或无形资产购买方的机构所在地在境外的证明材料;(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资料。
二、下列应税服务项目免税备案应提供的资料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
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
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
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备案时应提供的资料(一)《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表》(附件1);(二)跨境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三)应提交服务地点在境外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四)向境外单位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应提交服务或无形资产购买方的机构所在地在境外的证明材料;(五)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资料。
三、国际运输服务免税备案应提供的资料(一)《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表》(附件1);(二)跨境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三)提供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国际运输服务,应提交实际发生相关业务的证明材料;(四)向境外单位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应提交服务或无形资产购买方的机构所在地在境外的证明材料;(五)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备案时提供企业编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备案时提供企业编码-](https://img.taocdn.com/s3/m/cb53fe3fa4e9856a561252d380eb6294dd8822d4.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备案时提供企业编码
正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
(1997年7月1日)
自1997年7月10日起,经营单位在办理加工贸易合同登记备案时,必须提供该合同的加工生产企业的企业编码。
经营单位同时也是加工生产企业的(包括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商投资企业),该企业的经营单位编码即是保税加工生产企业编码。
无进出口经营权而承接保税加工的生产企业,其未在加工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编码的,应先到加工企业所在地海关办理保税加工生产企业登记备案及编码手续。
上述企业在向海关申请备案及编码时,应填写《企业情况登记表》和《企业管理人员情况表》,海关审核(包括下厂验厂)批准后,按规定的编码规则为保税加工企业编码。
特此公告。
(注:此公告于1997年7月1日前由各地海关对外公布。
)
c28615--010213xxz
——结束——。
跨境会展服务免税的问题与建议
![跨境会展服务免税的问题与建议](https://img.taocdn.com/s3/m/7415ca064431b90d6c85c722.png)
摘要:现行《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中,对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免征增值税。
该项免税政策目的是支持中国企业通过境外会议展览“走出去”,开拓国际市场。
然而一方面现有免税备案手续较为复杂,为企业增加了人力成本,并造成一定公共资源耗费;另一方面该项政策在执行中存在较大漏洞,对于国内从事境外会议展览服务的一系列企业来说,可以较为轻易地利用该项免税政策逃避企业所得税。
因此应由免收增值税向较低增值税率转变。
关键词:跨境会展;免税;营改增现行《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中,对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免征增值税。
该项减免措施降低了从事境外会议和展览服务的境内公司的税务负担,从而间接减少了境内企业参加境外会议和展览的成本,有助于企业“走出去”,开拓国际市场。
特别是近年来,出口企业日趋艰难,迫切需要加大国际市场开拓力度。
境外展览会是企业走出国门,推广品牌,寻找代理和客户,增加贸易出口最为有效的途径之一。
通过减少企业出境参展参会的税负,降低企业成本,是从税收层面推动贸易增长的有效途径。
然而在该项政策执行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使该项免税政策未能达到其本身良好的意愿,甚至是事与愿违。
本文将逐一论述这些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一、免税政策及执行方式1、免税政策的规定《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在附件4 《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中明确规定“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零税率的除外”(第七款第(二)项)。
并在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中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会议展览服务,是指为商品流通、促销、展示、经贸洽谈、民间交流、企业沟通、国际往来等举办或者组织安排的各类展览和会议的业务活动。
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报告税务办理流程
![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报告税务办理流程](https://img.taocdn.com/s3/m/1c2bd16afad6195f302ba651.png)
4.2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报告4.2.1—127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报告【事项名称】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报告【申请条件】纳税人发生向境外单位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等跨境应税行为符合免征增值税条件的,在首次享受免税的纳税申报期内或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规定的申报征期后的其他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手续。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第八条【办理材料】提供除“符合零税率政策但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或声明放弃适用零税率选择免税的国际运输服务、航天运输服务及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研发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设计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和向境外单位转让完全在境外消费的技术”以外的跨境应税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申请免征增值税的。
跨境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合同复印件1份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服务地点在境外的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提供国际运输服务实际发生国际运输业务的证明材料1份关于纳税人基本情况和业务介绍的说明1份依据的税收协定或国际运输协定复印件1份向境外单位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服务或无形资产购买方的机构所在地在境外的证明材料1份纳税人发生符合零税率政策但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或声明放弃适用零税率选择免税应税行为《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声明》2份享受零税率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申报时需报送的材料和原始凭证1份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在境外提供旅游服务,旅游服务提供方派业务人员随同出境的。
申请免税备案的材料
![申请免税备案的材料](https://img.taocdn.com/s3/m/6f6db907650e52ea55189843.png)
办理跨境服务免税备案手续,提交以下资料:
1、服务地点在境外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2、境外公司承办该展览会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跨境展会的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备案单位跨境展会的招展文件;
5、境外邀请函及翻译件;
6、款汇往国外资料(汇款通知书)及国外的发票。
境外资料无法提供原件的,可提供复印件,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境外资料原文为外文的,应提供中文翻译件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
跨境服务免税四大条件
![跨境服务免税四大条件](https://img.taocdn.com/s3/m/af584c403c1ec5da50e2706d.png)
制作/老老老牛 声明/尊重知识,尊重版权。请勿商业使用! By EpubSTAR lite 3.2.0.51025 2016-04-16T20:45:31
1.封面 2.扉页 3.目录 4.
Landmarks
1.扉页 2.目录 3.Start of Content 4.封底 纳税人提供的跨境服务享受免税,需要符合四大条件:1)必须有书面合同。跨境服务,必须与 服务接受方签订跨境服务书面合同。否则,不予免征增值税。2)全部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入境外取得。向境外单位有 偿提供跨境服务,该服务的全部收入应从境外取得,否则不予免征增值税。3)单独核算跨境销售额 。纳税人提供跨境服务免征增值税的,应单独核算跨境服务的销售额,准确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其免税收入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必须按规定备案。纳税人提供跨境服务申请免税的,应 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服务免税备案手续,提交相关资料。
书名/跨境服务免税四大条件
制作声明/尊重知识,尊重版权。请勿商业使用! 排版制作/老老老牛 排版样式/老牛样式 7.0 (2015-09-14) 制作版本/1.0 制作时间/2016年4月16日 更新时间/2016-04-16T20:45:31 制作软件/EpubSTAR lite 3.2.0.51025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解读: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4个增值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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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解读: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4个增值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 2017.8.14现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一、纳税人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的规定办理免税备案手续后发生的相同跨境应税行为,不再办理备案手续。
纳税人应当完整保存相关免税证明材料备查。
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中不能提供上述材料的,不得享受相关免税政策,对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应予补缴,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官方解读: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的问题。
明确了纳税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在按照规定办理免税备案手续后,对相同业务无需再办理备案手续,只需将有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即可。
大力税手学习理解:首先我们看看29号文件中的备案要求:第八条纳税人发生免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除提供第二条第(二十)项所列服务外,应在首次享受免税的纳税申报期内或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规定的申报征期后的其他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手续,同时提交以下备案材料:(一)《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表》(附件1);(二)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跨境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三)提供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至第(八)项和第(十六)项服务,应提交服务地点在境外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四)提供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国际运输服务,应提交实际发生相关业务的证明材料;(五)向境外单位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应提交服务或无形资产购买方的机构所在地在境外的证明材料;(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纳税人发生第二条第(二十)项所列应税行为的,应在首次享受免税的纳税申报期内或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规定的申报征期后的其他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手续,同时提交以下备案材料:(一)已向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声明》(附件2);(二)该项应税行为享受零税率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申报时需报送的材料和原始凭证。
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备案办税
![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备案办税](https://img.taocdn.com/s3/m/9b411c04ccbff121dc36830d.png)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办理流程
窗口办理流程:申请→受理→办理→办结
监督投诉方式
1.12366纳税服务热线;
2.各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布的纳税服务投诉电话。
备注
报送资料
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
1.纳税人发生除符合零税率政策但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或声明放弃适用零税率选择免税以外的免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的需提供:
(1)《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表》一式两份
(2)发生除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保险服务和符合零税率政策但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或声明放弃适用零税率选择免税以外的免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应报送跨境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合同复印件(合同原件为外文的,应报送中文翻译件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
(3)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注明施工地点在境外的除外)、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应提交服务地点在境外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4)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应提交实际发生相关业务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5)向境外单位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应提交服务或无形资产购买方的机构所在地在境外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2.纳税人发生符合零税率政策但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或声明放弃适用零税率选择免税的免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的还需提供:
(1)已向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声明》
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及税收征管的17个热点问题(北京国税2018年2月12366解答)
![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及税收征管的17个热点问题(北京国税2018年2月12366解答)](https://img.taocdn.com/s3/m/043cb29c02d276a200292e28.png)
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及税收征管的17个热点问题(北京国税2018年2月12366解答)货劳税热点问题(2018年2月)1.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跨境免税服务是否需要填写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答:根据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的填报说明,出口免税一栏,小规模纳税人不填写。
因此,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跨境免税服务不填写此表,只需要填写主表第13、14栏即可。
2.广告公司拆除建筑物上的广告牌属于什么服务?答:拆除建筑物上的广告牌按照提供其他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3.财税〔2016〕140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包括多个房地产开发企业组成的联合体)受让土地向政府部门支付土地价款后,设立项目公司对该受让土地进行开发,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由项目公司按规定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
(三)项目公司的全部股权由受让土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
对于项目公司的全部股权由受让土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有无明确的时间段,是国土局将联合体转到项目公司的时点,保持项目公司的全部股权由受让土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还是项目公司自始至终就必须保证项目公司的全部股权由受让土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答:房地产开发企业(包括多个房地产开发企业组成的联合体)、项目公司、政府部门三方签订变更协议或补充合同,将土地受让人变更为项目公司时,项目公司的全部股权由受让土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
4.外地企业收到很多从北京税务机关代开的专用发票,上面的开票人、收款人和复核人都是空的。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是否可以出具给该企业官方的证明或者文件来证明该种发票可以正常使用?答:无需开具证明,可正常使用。
5.如果还未取得对方纸质发票信息,但是已经在发票查询平台可以查询到该发票信息,是否可以抵扣?答:纳税人必须取得销售方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才可以不再进行扫描认证或通过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勾选。
6.企业已经三证合一,没有在国税变更纳税人识别号,但是在海关已经变更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可以正常比对抵扣吗?答:可以抵扣,关于三证合一新旧号码关联不对问题,征管已在系统中设置专有功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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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
( 农产品增值 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 果 金 融 企 业 股 权投 资 的资 金为 该 金 融企 业 设 立 的公司 制私募 务部门可商同级财政部门,根据 ( 试点实施办法》( 财税 【 2 0 1 2 1 3 8号 ) 的有关规定, 结合本省 ( 自 治区、 基金 ( 以下 简称 私 募 基 金 ) ,财 政 部 门在 确 认国有 股 转 持 义 务
为准确 界 定金融 企 业国有股 转 持范围,切实 做 好转 持国有
如下 :
一
为 进 一 步 推 进 农产 品增 值 税 进 项税 额 核定 扣除 试 点 ( 以
试点的行 业范 围。现将 有关事 项通知如 下 :
工 作,经 研 究决 定,扩 大 实行 核 定扣除 股 充实 社 保基 金 有 关工作 ,经国务院批 准,现 将 有关事 项 通知 下简 称核 定 扣除试 点 ) 金 融企 业 投 资的企业 首 次公开 发行 股 票并上 市的,如 自2 0 1 3 年9 月1 日 起,各省、 自 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
( 一) 金融 企 业向同级 财 政部 门申请 确认 国有 股 转持 义务 。
申请 材料 包括 申请 报 告, 私募基 金 募集 说明书、 资金 来源结 构、 持有 人 名单 及 相 应的法 律 意见 书等 。其中,中央 管 理 的金融 企 业上 报 财政 部, 地方 管理 的金融 企 业上 报省 ( 自治区、 直 辖 市、 计 划单 列市 )财 政 厅 ( 局) 。被 投资 企 业 股 东 中有 多个 金 融 企 业的,由持股 比例 最高的金 融企 业牵 头上 报。 ( 二 )财 政 部 门根 据 本 通知 规 定,对 提 出申请 的金 融企 业
2018年1月起执行的政策规定
![2018年1月起执行的政策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2970ceac65ce050876321320.png)
E
要点
自 2016年5月1日起, 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 免征增值税。本通知 下发前已征的增值税, 可抵减以后月份应缴 纳的增值税,或办理 退税。 社会团体开展经营服 务性活动取得的其他 收入,一律照章缴纳 11 增值税。
F
关于 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58 号
要点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 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 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
A
要点
B
要点
C
额抵扣。
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纳 税人已售票但客户逾期未 消费取得的运输逾期票证 收入,按照“交通运输服 务”缴纳增值税。纳税人 为客户办理退票而向客户 收取的退票费、手续费等 收入,按照“其他现代服 务”缴纳增值税。
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航 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 境外航段机票代理服务,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 费用,扣除向客户收取并 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的境外航段机票结算款和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 额。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年第43号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 方法计税的,实行一次备案制。 二、纳税人应在按简易计税方法首次办理纳税申报前,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备案手 续,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办理备案手续时应提交《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复印件)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复印件); (二)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办理备案手续时应提交建 筑工程承包合同(复印件)。 三、纳税人备案后提供其他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不再备案。纳税人应按 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资料范围,完整保留其他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建筑服务的资料 备查,否则该建筑服务不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四、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上述规定向机 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备案,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无需备案。
跨境服务免税政策及管理解读
![跨境服务免税政策及管理解读](https://img.taocdn.com/s3/m/738cf9c587c24028905fc30d.png)
讲什么
• 一、回顾跨境服务增值税政策 • 二、讲解跨境服务增值税备案操作 • 三、布置前期试点期间税款清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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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服务政策脉络
• 涉及三个文件
• 财税[2011]13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 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本通知自2012年1 月1日起执行,自2013年8月1日起废止 )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本市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备案及前
期试点期间税款清算有关问题的公告》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简 称“3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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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号公告主要内容
• 一、日常备案管理 • 二、前期税款清算 • 三、有关核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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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号公告政策规定
• (五)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发行、播映服 务。
•
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发行服务,是指
向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发行广播影视节目(作品)、转让体
育赛事等文体活动的报道权或者播映权,且该广播影视节
目(作品)、体育赛事等文体活动在境外播映或者报道。
• 财税[2013]37号 附件4《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 税政策的规定 》
• 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52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 (试行)〉的公告》细化了免税服务的具体范围,对个别 在判定时可能引起争议的情况,作了进一步明确。提供和 接受。
•
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是指
在境外的影院、剧院、录像厅及其他场所播映广播影视节
跨境应税服务免税备案应提供的资料
![跨境应税服务免税备案应提供的资料](https://img.taocdn.com/s3/m/dd1f59b5aff8941ea76e58fafab069dc50224734.png)
跨境应税服务免税备案应提供的资料
1.企业的基本信息:
a)公司登记证明文件,包括公司章程、营业执照以及税务登记证;
b)公司的银行开户许可证;
c)公司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2.公司财务信息:
a)最近一年度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以及现金流量表;
b)最近一年度的纳税申报表和缴税凭证;
c)最近一年度的银行对账单;
d)合作公司的报价单或合同等商务文件。
3.服务的相关信息:
a)跨境服务的具体内容和范围;
b)跨境服务所对应的国际标准行业代码;
c)提供服务所使用的技术或专有软件的说明以及相关购买合同。
4.服务合作伙伴信息:
a)与您合作的境外服务提供商的名称、注册地以及注册号码;
b)与您合作的境外服务提供商与您的关联关系的证明文件。
5.银行交易信息:
a)境外服务费用的收款方(通常是您的合作伙伴)的银行账户信息;
b)涉及本次服务支付的相关银行汇款凭证和交易记录;
c)跨境服务费用的分摊比例或计算方式的说明。
6.其他材料:
a)企业申请备案的书面申请;
b)公司章程副本或公司章程的证明文件;
c)公司的组织机构图;
d)公司的员工清单及相关学历证书;
e)其他可能需要的附加资料,如特殊备案要求等。
最后,建议申请人在提交资料时提供清晰的复印件,并保留原件以备查验。
同时,请注意及时更新备案资料,如企业基本信息、服务内容变更等情况发生时,应及时通知相关税务机关并提供相应的修改资料。
《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表》
![《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表》](https://img.taocdn.com/s3/m/2f60c7c1534de518964bcf84b9d528ea81c72f8f.png)
纳税人名称(公章)
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跨境应税行为名称
购买服务所在地(国家/地区)
服务实际接受方及其机构所在地(国家/地区)
(由向境外单位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服务的纳税人填写)
服务发生地
(国家/地区)
(由提供符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第(一)至(八)款和第(十六)款规定服务的纳税人填写。)
无形资产使用地(国家/地区)
(由向境外单位转让完全在境外消费的无形资产的纳税人填写)
合同名称及编号
合同注明的跨境服务/无形资产价款或计价标准
合同约定付款日期
据实填写
本次提交的
备案材料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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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5.
6.
7.
……
纳税人声明
我承诺此备案表所填内容及备案材料是真实、可靠、完整的。
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17年 第1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17年 第12号](https://img.taocdn.com/s3/m/317ec154f342336c1eb91a37f111f18583d00c2c.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17年第12号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文告》》
【年(卷),期】2017(000)020
【摘要】为加快推进税收征管方式改革,海关总署决定进一步扩大税收征管方式改革试点范围。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试点范围扩大至在全国口岸海运、陆运、空运进口,且以无纸化方式申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第72至85章、第90章商品。
涉及公式定价、特案(包括实施反倾销反补贴措施和保障措施)以及尚未实现电子联网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或者原产地声明的,不纳入试点范围。
【总页数】1页(P24-2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752.5
【相关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17年第93号 [J],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17年第87号 [J],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17年第7号 [J],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17年第9号 [J],
5.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17年第12号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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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年第30号
现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的规定办理免税备案手续后发生的相同跨境应税行为,不再办理备案手续。
纳税人应当完整保存相关免税证明材料备查。
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中不能提供上述材料的,不得享受相关免税政策,对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应予补缴,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纳税人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全部或部分运输服务时,自行采购并交给实际承运人使用的成品油和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成品油和道路、桥、闸通行费,应用于纳税人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的运输服务;
(二)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符合现行规定。
三、其他个人委托房屋中介、住房租赁企业等单位出租不动产,需要向承租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以由受托单位代其向主管地税机关按规定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四、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需要就贴现利息开具发票的,由贴现机构按照票据贴现利息全额向贴现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转贴现机构按照转贴现利息全额向贴现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五、本公告除第四条外,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