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服务增值税免税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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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52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 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七)以陆路运输方式提供至香港、澳门的交通运输服务 ,但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具有持《道路 运输证》的直通港澳运输车辆的;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至台 湾的交通运输服务,但未取得《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 可证》,或者未具有持《台湾海峡两岸间船舶营运证》的船 舶的;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至香港、澳门的交通运输服务, 但未具有获得港澳线路运营许可的船舶的;以航空运输方式 提供往返香港、澳门、台湾的交通运输服务或者在香港、澳 门、台湾提供交通运输服务,但未取得《公共航空运输企业 经营许可证》,或者其经营范围未包括“国际、国内(含港 澳)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的。
•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52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 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六)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取得《国际 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以陆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 务但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国际汽车运输行 车许可证》,或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未包 括“国际运输”的;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 取得《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或者其经营范围未 包括“国际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的。
v 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52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 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 告》
v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2013年第3号公告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本 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备案及前期试点期 间税款清算有关问题的公告》
跨境服务增值税相关管理规定
跨境服务增值税免税政 策解读
2020年4月18日星期六
Part1:跨境服务增值税相关政策
v 财税[2011]13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 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自 2013年8月1日起废止 )
v 财税[2013]37号 附件4《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 规定 》
三、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期租、程租和湿租服务,如果租赁 的交通运输工具用于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不适 用增值税零税率,由承租方按规定申请适用零税率。
财税[2013]37号 附件4 《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
v 零税率
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免抵退 简易计税方法:免征增值税
*外贸企业兼营适用零税率应税服务:免退税 *放弃适用零税率: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适用零税率
(八)向境外单位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 1.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软
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 程管理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物 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除外)、认证服务、鉴证服务、 咨询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期租服务、程 租服务、湿租服务。但不包括:合同标的物在境内的合 同能源管理服务,对境内货物或不动产的认证服务、鉴 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2.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五)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发行、播映服 务。 • • 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发行服务,是指 向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发行广播影视节目(作品)、转让体育 赛事等文体活动的报道权或者播映权,且该广播影视节目( 作品)、体育赛事等文体活动在境外播映或者报道 • 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是指 在境外的影院、剧院、录像厅及其他场所播映广播影视节目 (作品)。 • 通过境内的电台、电视台、卫星通信、互联网、有线 电视等无线或者有线装置向境外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 ,不属于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
v 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财税【2013】37号 附件4)
v 零税率:国际运输、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
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暂行)〉的公告》 v 免税:不符合条件的国际运输、港澳台运输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 法的零税率应税服务,其他应税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52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 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财税[2013]37号 附件4 《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
二、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往返香港、澳门、台湾的交通运 输服务以及在香港、澳门、台湾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适用 增值税零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52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 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二)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 为客户参加在境外举办的会议、展览而提 供的组织安排服务,属于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 的会议展览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52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 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财税[2013]37号 附件4 《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
七、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零税率的除外:
(一)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二)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三)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四)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五)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发行、播映服务
。 (六)符合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但不符合第一条
第(二)项规定条件的国际运输服务。 (七)符合本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但不符合第二条第二
款规定条件的港澳台运输服务。
财税[2013]37号 附件4 《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
七、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零税率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