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应税服务免税备案应提供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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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7.08.14•【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施行日期】2017.08.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现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一、纳税人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的规定办理免税备案手续后发生的相同跨境应税行为,不再办理备案手续。

纳税人应当完整保存相关免税证明材料备查。

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中不能提供上述材料的,不得享受相关免税政策,对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应予补缴,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纳税人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全部或部分运输服务时,自行采购并交给实际承运人使用的成品油和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成品油和道路、桥、闸通行费,应用于纳税人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的运输服务;(二)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符合现行规定。

三、其他个人委托房屋中介、住房租赁企业等单位出租不动产,需要向承租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以由受托单位代其向主管地税机关按规定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四、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需要就贴现利息开具发票的,由贴现机构按照票据贴现利息全额向贴现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转贴现机构按照转贴现利息全额向贴现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五、本公告除第四条外,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出口退免税操作指引

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出口退免税操作指引

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出口退(免)税操作指引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2024年8月前言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推动跨境电商持续健康发展的工作部署,切实落实《商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等9部门关于拓展跨境电商出口推进海外仓建设的意见》(商贸发〔2024〕125号)的相关要求,积极加快培育外贸新动能,特组织编写《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出口退(免)税操作指引》,旨在为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企业提供详实办税指导,帮助企业深入准确理解出口退(免)税政策规定,熟练掌握出口退(免)税业务办理操作流程,更好地适应行业发展新形势,促进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业态蓬勃发展。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2024年8月目录一、基本概述 (1)二、出口退(免)税操作 (3)(一)出口退(免)税备案 (3)1.基本规定 (3)2.信息系统的操作流程 (4)(二)出口退(免)税申报办理 (5)1.基本规定 (5)2.信息系统的操作流程 (7)(三)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管理 (8)(四)出口退(免)税收汇要求 (9)1.关于收汇期限 (9)2.关于收汇资料的报送要求 (10)3.注意事项 (11)(五)其他 (11)三、参考文件 (12)一、基本概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外贸保稳提质的意见》(国办发〔2022〕18号)第四条明确提出,“针对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监管模式,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对实现销售的货物指导企业用足用好现行出口退税政策,及时申报办理退税”。

税务部门持续做好贯彻落实工作,进一步加强政策宣传和辅导,支持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业务发展,帮助出口企业对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货物,及时申报办理出口退税。

出口退税,是指对出口货物和服务退还其在国内生产和流通环节实际缴纳的间接税(包括增值税、消费税),是符合世贸组织规则并被世界各国普遍认可的国际惯例。

根据我国现行出口退税制度规定,出口适用退(免)税规定的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

办理免税所需材料(内资、外资及科免)(共5篇)

办理免税所需材料(内资、外资及科免)(共5篇)

办理免税所需材料(内资、外资及科免)(共5篇)第一篇:办理免税所需材料(内资、外资及科免)减免税备案及免表申请的办理免税办理一共有10几类,一般常见的有外资项目,内资项目,科免(主要针对科研单位和学校)。

遇到有客户询问办理免表事情:第一步:先确定是内资、外资还是科免。

第二步:确定第一项后让客户提供中文品名及HS编码。

查询最新版的《内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设备清单》和《内资鼓励项目的目录》,必须符合这两个硬性要求。

免税的项目也就集中在84章以后,之前的几乎不免。

内资免税的条件比较苛刻,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技术标准才能免税,要严格根据企业提供的产品技术参数一一比对。

查询最新版的《外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设备清单》和《外资鼓励项目的目录》查询最新版的《科教用品不予免税的设备清单》第三步:确定属于可办免税的的相关条件后,准备以下相关备案材料递交海关(材料完整情况下,海关正常审批需10个工作日)。

备案完成后准备相关办理免表手续递交海关(材料完整情况下,海关正常审批需10个工作日)。

注:1.在企业办理内/外资鼓励项目确认书之前,最好事先确认该项目是否符合鼓励项目目录,设备是否在不予免税的范围之内。

项目确认书内资的在发改委办,外资在商务厅办。

2.科教用品不需项目确认书,但如果是首次办理减免税,需要到海关办理科免企业减免税的备案(需要提供企业技术中心的批准文件)。

3.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办理完毕以后,要看清其中的项目用汇额度,与合同实际金额相比较。

(由于汇率经常变动,当出现项目确认书上面用汇额度是美元,实际合同以其他币种签的话,且设备项数多,会出现最后一台设备进口时用汇额度不够的情况,请注意。

此时需要客户增加用汇额度)一.外资项目办理免税备案以及免税证明所需材料(一)办理免税备案所需材料1.减免税项目备案申请表(1.表格一份,右上角盖公章;2.空白纸一份,左下脚盖公章)2.代理报关委托书(一式三联,每联右上左下各盖章,一共6个章)前两项海关网上均有固定格式!!3.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盖公章)4.国家鼓励发展的外资项目确认书(正本一份)5.项目进口设备清单(正本一份)6.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盖公章)7.企业章程(复印件盖公章)8.企业可行性研究报告(复印件盖公章,骑缝章)9.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盖公章)10.企业所在市商务局所出的项目批准文件(正本)11.进口设备合同及其附件(中英文对照,盖公章,骑缝章)12.进口设备说明书,图片(盖公章)(二)外资项目办理免税所需材料1.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左下角盖公章)2.代理报关委托书(一式三联,每联右上左下各盖章,一共6个章)前两项海关网上均有固定格式3.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盖公章)4.国家鼓励发展的外资项目确认书(复印件)5.项目进口设备清单(复印件)6.进口设备合同及其附件(中英文对照,盖公章骑缝章)7.进口设备说明书,图片(盖公章)8.征免税证明(一式三联,左上角加盖公章)9.装箱单(复印件加盖公章,货物的法定第一单位为“千克和克”)二.内资项目办理免税备案以及免税证明所需材料(一)办理免税备案所需材料1.减免税项目备案申请表(打印 /手填)2.代理报关委托书前两项海关网上均有固定格式3.双方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4.国家鼓励发展的内资项目确认书(河南省发改委出的(A4纸打印,盖发改委公章)5.项目进口设备清单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7.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是企业出的,设立该项目的批复是企业所在市一级发改委出的红头文件)8.项目备案审批核准文件包括:企业所在市发改委出具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表9.合同及其附件,产品说明书,图片(二)内资项目办理免税证明所需材料1.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左下角盖公章)2.代理报关委托书(一式三联,每联右上左下各盖章,一共6个章)前两项海关网上均有固定格式3.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盖公章)4.国家鼓励发展的内资项目确认书(复印件)5.项目进口设备清单(复印件)6.进口设备合同及其附件(中英文对照,盖公章骑缝章)7.进口设备说明书,图片(盖公章)8.征免税证明(一式三联,左上角加盖公章)9.装箱单(复印件加盖公章,货物的法定第一单位为“千克和克”)三.科教用品办理免税证明所需材料1.进出口货物证明税证明(盖公章,1个)2.代理报关委托书(盖公章,6个)前两项海关网上均有固定格式3.双方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4.免税申请(盖公章,1个)5.合同(中英文对照,骑缝章)6.代理协议(骑缝章)7.产品说明书,图片(中文,盖公章)8.征免税证明(3个公章)9.装箱单(复印件加盖公章,货物的法定第一单位为“千克和克”)10.发票(复印件加盖公章,南阳才需要)第二篇:办理征免税证明所需材料办理征免税证明所需材料:(性质不同,所需资料不同)一、内资鼓励项目办理征免税证明所需材料1、填写的征免税证明申请表2、进口设备的合同、发票4、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二、外资企业办理征免税证明所需材料1、填写的征免税证明申请表2、备案登记证和资产登记手册(2001年10月后成立的企业不需提供资产登记手册)3、进口设备的合同、发票4、主管部门批复的进口设备清单5、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三、科教用品办理征免税证明所需材料:1、填写的征免税证明申请表2、进口设备的合同、发票。

会计经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解读: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4个增值税问题

会计经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解读: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4个增值税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解读: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4个增值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2017.8.14现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一、纳税人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的规定办理免税备案手续后发生的相同跨境应税行为,不再办理备案手续。

纳税人应当完整保存相关免税证明材料备查。

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中不能提供上述材料的,不得享受相关免税政策,对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应予补缴,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官方解读: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的问题。

明确了纳税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在按照规定办理免税备案手续后,对相同业务无需再办理备案手续,只需将有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即可。

大力税手学习理解:首先我们看看29号文件中的备案要求:第八条纳税人发生免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除提供第二条第(二十)项所列服务外,应在首次享受免税的纳税申报期内或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规定的申报征期后的其他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手续,同时提交以下备案材料:(一)《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表》(附件1);(二)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跨境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三)提供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至第(八)项和第(十六)项服务,应提交服务地点在境外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四)提供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国际运输服务,应提交实际发生相关业务的证明材料;(五)向境外单位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应提交服务或无形资产购买方的机构所在地在境外的证明材料;(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纳税人发生第二条第(二十)项所列应税行为的,应在首次享受免税的纳税申报期内或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规定的申报征期后的其他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手续,同时提交以下备案材料:(一)已向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声明》(附件2);(二)该项应税行为享受零税率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申报时需报送的材料和原始凭证。

免税申请所需证明文件梳理

免税申请所需证明文件梳理

免税申请所需证明文件梳理免税是指在特定情况下,个人或机构可以享受免除某些税收的特权或豁免。

为了申请免税,需要提供一系列的证明文件以证明申请人具备免税的资格和条件。

本文将对免税申请所需的证明文件进行梳理,以便申请人能够清楚了解和准备申请所需的文件。

一、个人免税申请所需证明文件1. 身份证明文件:申请人需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如身份证、护照等,以证明个人的身份。

2. 收入证明文件:根据不同类型的免税,需要提供相应的收入证明文件。

例如,对于个人所得税的免税,需提供个人的工资单、纳税证明、个人所得税缴纳凭证等。

3. 资产证明文件:对于财产(如房产、车辆等)免税申请,需要提供相关的资产证明文件,如房产证、车辆购置证明、财产所有权证明等。

4. 家庭状况证明文件:某些免税项目要求提供家庭状况证明文件,以确定家庭收入和负担情况。

这些文件包括结婚证、离婚证、子女出生证明、家庭成员关系证明等。

5. 特殊证明文件:根据具体情况,有些免税项目可能需要提供特殊的证明文件。

例如,购买免税商品时,可能需要提供购物凭证、旅行发票等。

二、机构免税申请所需证明文件1. 注册证件:机构申请免税需提供有效的注册证件,如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这些证件可证明机构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 税务登记证明文件:机构需提供税务登记证明,以证明其已按规定进行了税务登记。

3. 机构财务报表:提供机构最近一年的财务报表,以证明其运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4. 员工证明文件:部分免税项目要求提供员工相关证明文件,如员工名单、薪资结构等。

5. 相关合同和协议:提供与免税项目相关的合同和协议,如进出口合同、合作协议等。

6. 产品证明文件:对于免税商品的销售申请,需提供相关产品的证明文件,如产品质量检验证明、产品产地证明等。

以上列举的证明文件仅供参考,实际申请免税时,具体所需的证明文件会根据不同地区和项目的要求而有所不同。

因此,申请人在准备材料时,最好提前了解当地政府或相关机构的规定和要求。

办理跨境免税办理要求

办理跨境免税办理要求

纳税人办理跨境服务免税备案手续时具体需要提交哪些资料?一、纳税人办理跨境服务免税备案手续时具体需要提交哪些资料如下:(一)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1.《跨境应税服务免税备案表》(可从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下载打印);2.跨境服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3.跨境服务接受方(以下称接受方)出具的服务地点在境外的书面证明,并由接受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由接受方单位盖章;4.跨境服务提供方(以下称提供方)涉及人员出境提供服务的,提交由公安边检机关或者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提供方主要业务人员(1-3人)出境提供服务期间的《出入境记录查询结果》原件及复印件;5.如果接受方是境外单位的,需提交以下材料之一(如果接受方是境外个人的,则不需要提交):(1)接受方在境外的注册登记证明;(2)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接受方所在地在境外的书面证明。

(二)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1.《跨境应税服务免税备案表》(可从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下载打印);2.跨境服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3.接受方出具的服务地点在境外的书面证明,并由接受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由接受方单位盖章;4.提供方涉及人员出境提供服务的,提交由公安边检机关或者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提供方主要业务人员(1-3人)出境提供服务期间的《出入境记录查询结果》原件及复印件;5.如果接受方是境外单位的,需提交以下材料之一(如果接受方是境外个人的,则不需要提交):(1)接受方在境外的注册登记证明;(2)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接受方所在地在境外的书面证明。

(三)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1.《跨境应税服务免税备案表》(可从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下载打印);2.跨境服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3.接受方出具的服务地点在境外的书面证明,并由接受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由接受方单位盖章;4.提供方涉及人员出境提供服务的,提交由公安边检机关或者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提供方主要业务人员(1-3人)出境提供服务期间的《出入境记录查询结果》原件及复印件;5.如果接受方是境外单位的,需提交以下材料之一(如果接受方是境外个人的,则不需要提交):(1)接受方在境外的注册登记证明;(2)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接受方所在地在境外的书面证明。

跨境会展服务免税的问题与建议

跨境会展服务免税的问题与建议

摘要:现行《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中,对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免征增值税。

该项免税政策目的是支持中国企业通过境外会议展览“走出去”,开拓国际市场。

然而一方面现有免税备案手续较为复杂,为企业增加了人力成本,并造成一定公共资源耗费;另一方面该项政策在执行中存在较大漏洞,对于国内从事境外会议展览服务的一系列企业来说,可以较为轻易地利用该项免税政策逃避企业所得税。

因此应由免收增值税向较低增值税率转变。

关键词:跨境会展;免税;营改增现行《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中,对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免征增值税。

该项减免措施降低了从事境外会议和展览服务的境内公司的税务负担,从而间接减少了境内企业参加境外会议和展览的成本,有助于企业“走出去”,开拓国际市场。

特别是近年来,出口企业日趋艰难,迫切需要加大国际市场开拓力度。

境外展览会是企业走出国门,推广品牌,寻找代理和客户,增加贸易出口最为有效的途径之一。

通过减少企业出境参展参会的税负,降低企业成本,是从税收层面推动贸易增长的有效途径。

然而在该项政策执行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使该项免税政策未能达到其本身良好的意愿,甚至是事与愿违。

本文将逐一论述这些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一、免税政策及执行方式1、免税政策的规定《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在附件4 《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中明确规定“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零税率的除外”(第七款第(二)项)。

并在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中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会议展览服务,是指为商品流通、促销、展示、经贸洽谈、民间交流、企业沟通、国际往来等举办或者组织安排的各类展览和会议的业务活动。

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备案 (1)

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备案 (1)

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备案发布日期:2018-08-17一、适用范围涉及的内容:对纳税人发生符合政策规定的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包括:(一)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二)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

(三)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四)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五)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六)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七)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

(八)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

(九)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保险服务。

(十)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电信服务。

(十一)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知识产权服务。

(十二)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

(十三)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鉴证咨询服务。

(十四)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专业技术服务。

(十五)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商务辅助服务。

(十六)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十七)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无形资产(技术除外)。

(十八)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且该服务与境内的货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无关。

(十九)符合条件的国际运输服务。

(二十)符合零税率政策但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或声明放弃适用零税率选择免税的应税行为。

适用对象:对发生符合条件的跨境应税行为的纳税人。

二、事项审查类型依申请即办。

三、办理依据(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全文。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69 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第一条。

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报告税务办理流程

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报告税务办理流程

4.2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报告4.2.1—127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报告【事项名称】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报告【申请条件】纳税人发生向境外单位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等跨境应税行为符合免征增值税条件的,在首次享受免税的纳税申报期内或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规定的申报征期后的其他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手续。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第八条【办理材料】提供除“符合零税率政策但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或声明放弃适用零税率选择免税的国际运输服务、航天运输服务及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研发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设计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和向境外单位转让完全在境外消费的技术”以外的跨境应税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申请免征增值税的。

跨境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合同复印件1份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服务地点在境外的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提供国际运输服务实际发生国际运输业务的证明材料1份关于纳税人基本情况和业务介绍的说明1份依据的税收协定或国际运输协定复印件1份向境外单位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服务或无形资产购买方的机构所在地在境外的证明材料1份纳税人发生符合零税率政策但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或声明放弃适用零税率选择免税应税行为《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声明》2份享受零税率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申报时需报送的材料和原始凭证1份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在境外提供旅游服务,旅游服务提供方派业务人员随同出境的。

申请免税备案的材料

申请免税备案的材料

办理跨境服务免税备案手续,提交以下资料:
1、服务地点在境外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2、境外公司承办该展览会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跨境展会的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备案单位跨境展会的招展文件;
5、境外邀请函及翻译件;
6、款汇往国外资料(汇款通知书)及国外的发票。

境外资料无法提供原件的,可提供复印件,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境外资料原文为外文的,应提供中文翻译件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

跨境应税服务免税备案应提供的资料

跨境应税服务免税备案应提供的资料

跨境应税服务免税备案应提供的资料
1.企业的基本信息:
a)公司登记证明文件,包括公司章程、营业执照以及税务登记证;
b)公司的银行开户许可证;
c)公司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2.公司财务信息:
a)最近一年度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以及现金流量表;
b)最近一年度的纳税申报表和缴税凭证;
c)最近一年度的银行对账单;
d)合作公司的报价单或合同等商务文件。

3.服务的相关信息:
a)跨境服务的具体内容和范围;
b)跨境服务所对应的国际标准行业代码;
c)提供服务所使用的技术或专有软件的说明以及相关购买合同。

4.服务合作伙伴信息:
a)与您合作的境外服务提供商的名称、注册地以及注册号码;
b)与您合作的境外服务提供商与您的关联关系的证明文件。

5.银行交易信息:
a)境外服务费用的收款方(通常是您的合作伙伴)的银行账户信息;
b)涉及本次服务支付的相关银行汇款凭证和交易记录;
c)跨境服务费用的分摊比例或计算方式的说明。

6.其他材料:
a)企业申请备案的书面申请;
b)公司章程副本或公司章程的证明文件;
c)公司的组织机构图;
d)公司的员工清单及相关学历证书;
e)其他可能需要的附加资料,如特殊备案要求等。

最后,建议申请人在提交资料时提供清晰的复印件,并保留原件以备查验。

同时,请注意及时更新备案资料,如企业基本信息、服务内容变更等情况发生时,应及时通知相关税务机关并提供相应的修改资料。

跨境服务免税四大条件

跨境服务免税四大条件
跨境服务免税四大条件
制作/老老老牛 声明/尊重知识,尊重版权。请勿商业使用! By EpubSTAR lite 3.2.0.51025 2016-04-16T20:4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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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扉页 2.目录 3.Start of Content 4.封底 纳税人提供的跨境服务享受免税,需要符合四大条件:1)必须有书面合同。跨境服务,必须与 服务接受方签订跨境服务书面合同。否则,不予免征增值税。2)全部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入境外取得。向境外单位有 偿提供跨境服务,该服务的全部收入应从境外取得,否则不予免征增值税。3)单独核算跨境销售额 。纳税人提供跨境服务免征增值税的,应单独核算跨境服务的销售额,准确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其免税收入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必须按规定备案。纳税人提供跨境服务申请免税的,应 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服务免税备案手续,提交相关资料。
书名/跨境服务免税四大条件
制作声明/尊重知识,尊重版权。请勿商业使用! 排版制作/老老老牛 排版样式/老牛样式 7.0 (2015-09-14) 制作版本/1.0 制作时间/2016年4月16日 更新时间/2016-04-16T20:45:31 制作软件/EpubSTAR lite 3.2.0.51025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解读: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4个增值税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解读: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4个增值税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解读: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4个增值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 2017.8.14现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一、纳税人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的规定办理免税备案手续后发生的相同跨境应税行为,不再办理备案手续。

纳税人应当完整保存相关免税证明材料备查。

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中不能提供上述材料的,不得享受相关免税政策,对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应予补缴,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官方解读: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的问题。

明确了纳税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在按照规定办理免税备案手续后,对相同业务无需再办理备案手续,只需将有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即可。

大力税手学习理解:首先我们看看29号文件中的备案要求:第八条纳税人发生免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除提供第二条第(二十)项所列服务外,应在首次享受免税的纳税申报期内或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规定的申报征期后的其他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手续,同时提交以下备案材料:(一)《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表》(附件1);(二)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跨境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三)提供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至第(八)项和第(十六)项服务,应提交服务地点在境外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四)提供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国际运输服务,应提交实际发生相关业务的证明材料;(五)向境外单位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应提交服务或无形资产购买方的机构所在地在境外的证明材料;(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纳税人发生第二条第(二十)项所列应税行为的,应在首次享受免税的纳税申报期内或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规定的申报征期后的其他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手续,同时提交以下备案材料:(一)已向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声明》(附件2);(二)该项应税行为享受零税率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申报时需报送的材料和原始凭证。

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备案办税

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备案办税
(2)该项应税行为享受零税率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申报时需报送的材料和原始凭证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办理流程
窗口办理流程:申请→受理→办理→办结
监督投诉方式
1.12366纳税服务热线;
2.各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布的纳税服务投诉电话。
备注
报送资料
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
1.纳税人发生除符合零税率政策但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或声明放弃适用零税率选择免税以外的免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的需提供:
(1)《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表》一式两份
(2)发生除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保险服务和符合零税率政策但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或声明放弃适用零税率选择免税以外的免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应报送跨境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合同复印件(合同原件为外文的,应报送中文翻译件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
(3)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注明施工地点在境外的除外)、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应提交服务地点在境外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4)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应提交实际发生相关业务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5)向境外单位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应提交服务或无形资产购买方的机构所在地在境外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2.纳税人发生符合零税率政策但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或声明放弃适用零税率选择免税的免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的还需提供:
(1)已向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声明》

免税发票备案流程详细步骤

免税发票备案流程详细步骤

免税发票备案流程详细步骤
宝子,今天来给你唠唠免税发票备案流程哈。

咱先说说啥时候要做这个免税发票备案呢。

一般就是你有符合免税政策的业务的时候,比如说销售一些免税的农产品之类的。

那开始备案啦。

第一步呢,你得准备好相关的材料。

这材料就像你出门要带钥匙一样重要。

你得有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这个复印件可得清晰哦,要是模糊不清的,就像你戴着度数不合适的眼镜看东西一样难受。

还有呢,你的税务登记证也得准备着,要是“三证合一”了的,就拿那合并后的营业执照就行啦。

另外,能证明你符合免税政策的文件或者证书啥的也不能少,就像你参加比赛得有参赛资格证一样。

接着呢,你就可以去当地的税务局啦。

到了税务局,你就找负责你这块业务的窗口工作人员。

你要客客气气地跟人家说,“亲,我来办免税发票备案呢。

”然后把你准备好的材料递上去。

工作人员会查看你的材料是否齐全。

如果有啥问题,他们会告诉你的,你可别慌,就像小朋友犯错了改正就好啦。

等录入完了,工作人员可能会给你一个回执之类的东西,这个你可得收好啦,就像宝贝一样。

这就表示你的免税发票备案成功啦。

以后你就可以按照规定开具免税发票啦。

宝子,整个免税发票备案流程就是这样,不难吧?只要你把材料准备好,按照步骤来,就没问题哒。

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表——(工商税务)

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表——(工商税务)

注:本表一式两份,填报单位及主管税务机关各一份。

【填表说明】
1.“服务发生地”栏次,由提供符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第(一)至(八)款和第(十六)款规定服务的纳税人填写。

2.“服务实际接受方及其机构所在地(国家/地区)”栏次,由向境外单位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服务的纳税人填写。

3.“无形资产使用地(国家/地区)”栏次,由向境外单位转让完全在境外消费的无形资产的纳税人填写。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受理人:__________ 受理日期: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主管税务机关盖章:____________
【表单说明】
无。

来源:/ws/detail152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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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应税服务项目免税备案应提供的资料
一、下列应税服务项目免税备案应提供的资料
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电信服务。

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知识产权服务。

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
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鉴证咨询服务。

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专业技术服务。

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商务辅助服务。

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无形资产(技术除外)。

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且该服务与境内的货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无关。

备案时应提供的资料
(一)《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表》(附件1);
(二)跨境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应提交服务或无形资产购买方的机构所在地在境外的证明材料;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资料。

二、下列应税服务项目免税备案应提供的资料
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

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

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

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备案时应提供的资料
(一)《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表》(附件1);
(二)跨境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应提交服务地点在境外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四)向境外单位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应提交服务或无形资产购买方的机构所在地在境外的证明材料;
(五)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资料。

三、国际运输服务免税备案应提供的资料
(一)《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表》(附件1);
(二)跨境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提供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国际运输服务,应提交实际发生相关业务的证明材料;(四)向境外单位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应提交服务或无形资产购买方的机构所在地在境外的证明材料;
(五)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资料。

四、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保险服务应提供的资料
(一)《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表》(附件1);
(二)应提交服务地点在境外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三)向境外单位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应提交服务或无形资产购买方的机构所在地在境外的证明材料;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资料。

五、符合零税率政策但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或声明放弃适用零税率选择免税的下列应税行为:
1.国际运输服务。

2.航天运输服务。

3.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
(1)研发服务;
(2)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3)设计服务;
(4)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
(5)软件服务;
(6)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
(7)信息系统服务;
(8)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9)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备案时应提供的资料(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
(一)已向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声明》(一般纳税人提供)
(二)实行免抵退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向境外单位提供研发服务、设计服务、新纳入零税率范围的应税服务的,应在申报免抵退税时,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以下申报资料:
1、《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附件2)。

2、《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收讫营业款明细清单》(附件3)。

3、《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及其附表。

4、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5、免抵退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暂不需要)。

(三)下列资料及原始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1、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所开具的发票(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可,可只提供电子数据,原始凭证留存备查)。

2.与境外单位签订的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合同。

提供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以及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同时提供合同已在商务部“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管理信息系统”中登记并审核通过,由该系统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供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的,同时提供合同已在商务部“文化贸易管理系统”中登记并审核通过,由该系统出具的证明文件。

3.提供电影、电视剧的制作服务的,应提供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影视制作许可证明;提供电影、电视剧的发行服务的,应提供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发行版权证明、发行许可证明。

4.提供研发服务、设计服务、技术转让服务的,应提供与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收入相对应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及其数据表。

5.从与之签订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合同的境外单位取得收入的收款凭证。

跨国公司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实行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实行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
集中收付管理的,其成员公司在批准的有效期内,可凭银行出具给跨国公司资金集中运营(收付)公司符合下列规定的收款凭证,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退(免)税:
A收款凭证上的付款单位须是与成员公司签订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合同的境外单位或合同约定的跨国公司的境外成员企业。

B收款凭证上的收款单位或附言的实际收款人须载明有成员公司的名称。

(四)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及凭证。

备案时应提供的资料(实行免退税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
(一)已向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声明》
(二)实行免退税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应在申报免退税时,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以下申报资料:
1、《外贸企业外购应税服务出口明细申报表》(附件4)。

2、《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需填列外购对应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

3、《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

4、免退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5、从境内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出口的,提供应税服务提供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出口的,提供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

(三)下列资料及原始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1、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所开具的发票(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可,可只提供电子数据,原始凭证留存备查)。

2.与境外单位签订的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合同。

提供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以及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同时提供合同已在商务部“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管理信息系统”中登记并审核通过,由该系统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供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的,同时提供合同已在商务部“文化贸易管理系统”中登记并审核通过,由该系统出具的证明文件。

3.提供电影、电视剧的制作服务的,应提供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影视制作许可证明;提供电影、电视剧的发行服务的,应提供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发行版权证明、发行许可证明。

4.提供研发服务、设计服务、技术转让服务的,应提供与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收入相对应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及其数据表。

5.从与之签订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合同的境外单位取得收入的收款凭证。

跨国公司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实行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实行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
集中收付管理的,其成员公司在批准的有效期内,可凭银行出具给跨国公司资金集中运营(收付)公司符合下列规定的收款凭证,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退(免)税:
A收款凭证上的付款单位须是与成员公司签订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合同的境外单位或合同约定的跨国公司的境外成员企业。

B收款凭证上的收款单位或附言的实际收款人须载明有成员公司的名称。

(四)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及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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