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一般 谈我国刑法寻衅滋事罪的完善_吴家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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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的立法沿革

寻衅滋事罪的立法沿革

寻衅滋事罪的立法沿革作者:刘姿媛来源:《大东方》2016年第04期摘要:寻衅滋事罪自入罪以来经历多次修改和完善,仍然不能阻止其饱受诟病,更有多数学者坚持主张废除寻衅滋事罪。

笔者此文意在整理寻衅滋事罪的立法沿革,厘清其发展脉络及过程,并在此过程中发现寻衅滋事罪存在的必要性和固有缺陷。

关键词:寻衅滋事罪;立法沿革;发展法律本身具有稳定性,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变化,各种新型“犯罪”从出不穷,必须被法律加以规定来保障社会秩序。

寻衅滋事罪的应运而生有一定的必然性,但由于其本身的缺陷,导致其在司法实践中不易操作,甚至被滥用,以致逐渐被认为是“口袋罪”。

一、寻衅滋事罪的产生寻衅滋事罪最早见于1979年《刑法》规定的流氓罪: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此时寻衅滋事只是流氓罪的一种具体行为方式。

当时我国十年文革刚结束,立法、司法都处于重建阶段,立法技术的落后导致流氓罪的模糊性和概括性。

流氓罪的这种本身的缺陷也导致很难区分此罪与彼罪、罪与非罪的界限。

文革之后社会处于动荡时期,社会不安定,流氓罪案件频繁发生,国家为了配合“严打”政策,于1983年出台了《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在此决定中提高了流氓罪的最高刑罚,对流氓犯罪集团的首犯规定最高刑罚可达死刑。

在流氓行为高发易发的时代背景下,流氓罪被广泛适用,并且在一定程度上被滥用,加上其刑罚的严厉性,流氓罪成为当时最大的“口袋罪”,让人望而生畏。

当时的流氓罪确实起到了打击犯罪,惩罚犯罪以及预防犯罪的社会功能,但是其不能保障人权,不能体现法律的准确性和连贯性,更重要的是也不能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随着法制化进程的加快,司法机关越来越意识到流氓罪的存在已经弊大于利。

直至1997年我国重新制定刑法典,这部刑法典的出台具有跨世纪的作用且有重大突破。

当时废除流氓罪的呼声很高,刑法修订过程中立法者也试图消灭这种“口袋罪”。

由佘祥林案浅谈我国刑讯逼供问题

由佘祥林案浅谈我国刑讯逼供问题

2009.8(中)由佘祥林案浅谈我国刑讯逼供问题史显超蒋泽用张振华摘要在狱中度过11个春秋的佘祥林最终以“死妻”再现证明了自己的清白,被当庭宣告无罪。

这起案件本身已经没有什么悬念,之所以仍然受到广泛关注还在于它唤起了我们对现有的刑事司法制度的深刻反省。

本文认为,执法的公安机关违反法定侦察程序,司法机关违反法定审判程序,未能恪守程序正义,以及我国司法的不独立是导致这起冤案的主要原因。

下面,文中就以本案分析刑讯逼供产生的根源、危害及其预防,希望能从本案中吸取教训,以利于健全法制和保障人权。

关键词刑讯逼供侦查程序正义证据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8-082-02一、对佘祥林案中违法程序的剖析佘祥林一案,因为侦查人员的主观臆断,有罪推定而使其无辜入狱。

对此,荆门市政法委在对外的公开信中就此冤案发生的原因作出了如下总结:第一没做DNA鉴定,公安机关主观确定女尸就是张在玉;第二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对佘祥林采取了强制措施并对其刑讯逼供;第三在佘口供前后矛盾时先入为主,选择有罪供述;第四法医鉴定有误;第五是在起诉和审判时只重视有罪证据,轻视无罪辩解。

①这一连串明显的错误、疑点最终也没有使佘祥林免受牢狱之灾,到底是何原由让这件完全可以避免的冤案还是发生了呢?笔者认为在此案中,公安机关行使侦察权时仅仅是为了结案、定罪而侦查,甚至将犯罪嫌疑人与罪犯划等号,先定罪后侦查,其侦查行为不是为了破案,而是为定罪提供“证据”。

这种先抓药后号脉的做法无疑是与我国刑法的立法目的相违背的,试想如果因为侦查机关的刑讯逼供等违法侦查行为而使无辜的人受到牢狱之灾,元凶却逍遥法外,怎么能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怎么预防犯罪?还有一点,就是我国长期以来“重口供,轻证据”的办案传统,口供就是“证据之王”,这也是导致刑讯逼供的一个重要原因;而法院对公安、检察机关的证据采信较多,对被害人提供的刑讯逼供的情节由于没有证据证实,很难采信。

浅析寻衅滋事罪存在问题及完善

浅析寻衅滋事罪存在问题及完善

浅析寻衅滋事罪存在问题及完善作者:王飞来源:《法制博览》2014年第10期作者简介:王飞(1990-),男,汉族,山东章丘人,辽宁大学2013级法律硕士专业硕士研究生。

辽宁大学法学院,辽宁沈阳110036【摘要】近年来,寻衅滋事犯罪呈高发态势,据初步统计,每年基层院寻衅滋事案件的比例都接近10%,寻衅滋事犯罪是涉黑涉恶犯罪案件的主要形式,并且寻衅滋事罪与侵犯公民人身、财产犯的客观方面多有重合和交叉,导致司法实践中争议案件不断。

本文从寻衅滋事罪存在的问题入手,阐述对寻衅滋事罪存在问题的完善。

【关键词】寻衅滋事罪;争议案件;问题;完善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虽然我国法律已经明确规定了寻衅滋事罪,但是仍然存在相应的问题,下文将进行叙述并提出完善建议。

一、寻衅滋事罪存在的问题(一)立法方面寻衅滋事罪的前身是1979年刑法规定的流氓罪,修订后的刑法对寻衅滋事罪罪状进行了具体的规定,立法者期望改变原来刑法中流氓罪的模糊、不好操作性的状态,但这并没有很好的解决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存在立法上的不足:1构成要件不明确寻衅滋事罪的法律规定用语都存在含糊不清的地方,比如寻衅滋事罪条文中的“随意”“强拿硬要”的等相关规范的构成要件规定不明确;《刑法修正案八》虽然对寻衅滋事罪进行了相关修改,但是“情节严重”、“情节恶劣”等客观方面入罪标准仍不明确。

另外,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表述上与侵犯公民人身犯罪和侵犯公民财产罪的客观方面也多有重合和交叉。

立法上的不明确、不具体是导致司法实践中应用混乱的源头。

2未规定转化犯情形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实施寻衅滋事罪行为的同时,也多会造成行为人重伤甚至死亡的严重后果,但是我国刑法对此种情况并未转化为其他罪,按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进行处罚。

对于此种情况,不利于司法实践中对犯罪分子正确定罪量刑。

(二)司法方面寻衅滋事罪在立法上的不足间接导致司法实践上的缺陷,司法方面的不足主要有:1司法执行方面无统一标准,执行随意化寻衅滋事罪的罪与非罪没有明确其界限,与其他罪的界定存在一定的模糊性,这就导致各地区在认定寻衅滋事罪时有一定的任意性,对其度的把握也各自不一,存在混乱。

最高法关于寻衅滋事的司法解释

最高法关于寻衅滋事的司法解释

最高法关于寻衅滋事的司法解释最高法关于寻衅滋事的司法解释序言最高法关于寻衅滋事的司法解释是中国司法体系中一项具有重要法律意义的法规。

该司法解释对于认定寻衅滋事罪以及刑事量刑具有指导性作用,有助于保护社会安全和维护公平正义。

本文将就最高法关于寻衅滋事的司法解释进行深入分析和阐述,以期让读者对该司法解释的法律内涵和实践应用有更具体的理解。

一、最高法关于寻衅滋事的司法解释的历史背景和法律意义1.历史背景最高法关于寻衅滋事的司法解释于20XX年XX月XX日发布实施,是根据中国刑法关于寻衅滋事罪的相关规定制定的。

此前,寻衅滋事罪的司法适用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为了使司法实践更加科学、公正,最高法制定了该司法解释,以明确该罪名的构成要件和量刑标准。

2.法律意义最高法关于寻衅滋事的司法解释在法律层面上对寻衅滋事罪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从而为寻衅滋事罪的认定和量刑提供了明确的指导,使司法实践更加统一和规范。

该司法解释还对寻衅滋事罪的界定范畴和司法适用进行了深入的讨论,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确保公共安全。

二、最高法关于寻衅滋事的司法解释的构成要件和司法适用1.构成要件根据最高法关于寻衅滋事的司法解释,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三个方面:①主动找寻他人纠纷或者寻衅滋事的行为;②引发争端、斗殴或者骚扰他人的行为;③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

2.司法适用在最高法关于寻衅滋事的司法解释中,明确了寻衅滋事罪的司法适用标准。

根据情节的轻重,可以划分为轻度、一般、严重三个等级,并对每个等级的罪名量刑作出了规定。

三、最高法关于寻衅滋事的司法解释的剖析和评价1.司法解释的内涵与实践应用最高法关于寻衅滋事的司法解释是一项扎根于中国法律体系和司法实践的重要法规。

通过明确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和司法适用,该司法解释为法官提供了依据,使刑事审判更加准确和公正。

在实践应用中,对于涉及寻衅滋事罪的案件,法官可以参考该司法解释进行认定和量刑,从而保证了司法公正和法治原则的实施。

寻衅滋事罪司法解释全文

寻衅滋事罪司法解释全文

寻衅滋事罪司法解释全文寻衅滋事罪司法解释全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5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9次会议、2013年4月2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22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寻衅滋事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第二条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第三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恶劣”:(一)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二)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三)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六)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寻衅滋事罪立案标准与量刑标准

寻衅滋事罪立案标准与量刑标准

寻衅滋事罪立案标准与量刑标准一、寻衅滋事罪概述寻衅滋事罪指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条,经口头传使或者以书、音像等形式,挑起口角引起纠纷,情节轻微的行为。

该罪行具有主观恶性无疑,但是其后果又不够严重,所以是比较轻的一种刑法犯罪。

二、立案标准(一)立案审查标准1、有刑事案件、犯罪犯罪行为的年龄、身份等情况下,立案审查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审判指导意见,在审查案件时,要对犯罪嫌疑人因新发生的行为而造成恶劣后果,准确判断其行为情节是否已达到依法立案的标准;2、把握全部事实,并以侵害后果为转移,在恶劣后果越重越能确定犯罪性质的原则下,逐级检查,以确定报案人、受害人或者其他当事人构成寻衅滋事罪的案件是否有刑事责任,以及案件的轻重等程度;3、因交通事故造成轻伤等情况,应以侵害人身安全的情节轻重为标准,如果仅仅造成轻微伤害或者是没有实害等,就不属于立案标准。

1、属于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罪行年龄少于十八岁的嫌疑人;2、罪行情节十分轻微,没有实际的侵害或者害处,被起诉人或者受害人认为认罪可以解决的案件,如果涉及争吵斗殴,打架打闹,但是双方都不承认和关联,彼此之间的行为表现处于轻微程度,双方可以协商解决的情况;3、具有重大渊源纠纷,纠纷双方在争执期间,双方没有坏脾气、侵害对方身安全,情节仅属于走大路,但已有其他纠纷行为(如诈骗,敲诈勒索等)构成犯罪行为的情况;4、行为仅构成恶意侵犯他人财产构成盗窃罪、财物挪用罪或者抢劫罪等盗窃性罪行的案件;5、因盗窃、抢劫带来的情节轻微的闹事罪行的案件,当事人已全额赔偿损失的;6、因枪支使用未造成实际伤害,双方已就是否起诉事实及其他认罪补偿条件商定的情形;7、根据当事人的自首情况,情节轻微,实际害处小,可以由检察院根据其情节轻重作出非刑事处理的案件;8、受害人表示不起诉或者不再起诉,但是投诉人等当事人利害关系很错综复杂的案件;9、案件符合财政补助处理的案件。

寻衅滋事怎么定罪量刑(寻衅滋事怎么定罪量刑变化)

寻衅滋事怎么定罪量刑(寻衅滋事怎么定罪量刑变化)

寻衅滋事怎么定罪量刑(寻衅滋事怎么定罪量刑变化)寻衅滋事罪量刑标准1、寻衅滋事罪量刑标准,分别是:(1)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2)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2、寻衅滋事量刑标准:构成寻衅滋事罪的,一般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纠集他人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寻衅滋事构成犯罪的,一般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纠集他人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4、寻衅滋事罪量刑标准一般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从重处罚。

寻衅滋事的量刑标准是哪些1、刑法寻衅滋事罪量刑标准是:有法定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2、寻衅滋事量刑标准:构成寻衅滋事罪的,一般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纠集他人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3、寻衅滋事只有破坏了社会秩序构成犯罪的,才会判刑,判刑标准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4、寻衅滋事罪量刑标准一般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从重处罚。

5、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寻衅滋事构成犯罪的,一般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纠集他人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6、寻衅滋事的量刑标准,具体如下: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或者是每增加轻伤一人,刑期增加六个月至一年;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刑期增加二个月。

浅析寻衅滋事犯罪

浅析寻衅滋事犯罪

浅析寻衅滋事犯罪作者:陈广富来源:《法制与社会》2019年第11期摘要我国在1979年的刑法中将流氓罪进行了进一步的划分与明确,其中寻衅滋事罪便是流氓罪的一项重要分支。

而到1997年,我国刑法对寻衅滋事罪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将其客观行为分成了四个方面,这在一定程度上极大地便利了司法机关的认定,但究其根本,对寻衅滋事罪的表述仍就颇显宽泛、模糊,导致关于寻衅滋事罪的司法实践往往存在极大的分歧,从而影响司法的最终效果。

本文主要针对寻衅滋事罪的认定以及寻衅滋事罪本身存在的问题进行论述,发表自己的一些相关看法。

关键词流氓罪寻衅滋事罪司法认定作者简介:陈广富,枣强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 ;;;;;;;;;;;DOI:10.19387/ki.1009-0592.2019.04.134在我国《刑法》的第293条中有关于寻衅滋事罪的明确规定,其中最主要的内容便是对寻衅滋事罪的表现形式作出了相对明确的划分:其最为主要的表现形式有四种,但通过对其进行了解我们可以发现,在刑法中的这一规定是不够的严谨具体的。

在有关寻衅滋事罪的四种具体表现的描述中,“随意”“任意”“情节严重”等表述模糊的字眼时常出现,从而造成有关司法机关在进行案件处理的具体过程中对本罪的最终认定存在一定的困难。

一、寻衅滋事罪的概念及认定标准寻衅滋事罪是流氓罪的一项重要分支,其对社会秩序的管理与稳定有着重要影响,这在《刑法》第293条中有明确的规定。

在当前的相关司法操作中,对寻衅滋事罪的概念认定主要指有关行为人在毫无缘由的情况下出于争强好胜、逞强斗狠、惹是生非的心态,随意辱骂甚至殴打他人的恶劣行为,或是存在强拿硬要他人财物,随意毁坏、占有公共财物等严重行为,以及在公共场合行为不当,对公共社会秩序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恶劣行为。

寻衅滋事案件法律分析(3篇)

寻衅滋事案件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寻衅滋事是指行为人故意扰乱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对寻衅滋事罪进行了规定,对于寻衅滋事的行为人,将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依法予以刑事处罚。

本文将对寻衅滋事案件的法律分析进行探讨,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寻衅滋事罪的定义及构成要件(一)定义寻衅滋事罪是指行为人故意扰乱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行为。

该罪属于扰乱公共秩序罪,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1.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2.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3. 无事生非,强行对他人进行骚扰、侮辱、恐吓,情节严重;4. 聚众斗殴,情节恶劣。

(二)构成要件1. 客观要件:行为人实施了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且情节恶劣。

2. 主观要件: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扰乱公共秩序,仍然故意实施。

3. 主体要件:行为人必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4. 犯罪目的:行为人实施寻衅滋事的行为,其目的是为了扰乱公共秩序。

三、寻衅滋事罪的刑事责任(一)刑罚种类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寻衅滋事罪的刑罚种类包括:1. 管制;2. 拘役;3. 有期徒刑;4. 无期徒刑;5. 死刑。

(二)刑罚适用1. 管制:适用于情节较轻的寻衅滋事案件。

2. 拘役:适用于情节较重的寻衅滋事案件。

3. 有期徒刑:适用于情节严重的寻衅滋事案件。

4. 无期徒刑:适用于情节特别严重的寻衅滋事案件。

5. 死刑:适用于情节特别严重,且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寻衅滋事案件。

四、寻衅滋事案件的证据收集与认定(一)证据收集1.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收集证据,包括现场勘验、询问证人、调查取证等。

2. 证据应当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3. 证据收集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全面的原则。

(二)证据认定1. 证据认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2. 证据认定应当充分考虑证据的证明力,判断证据是否足以证明犯罪事实。

3. 对于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依法作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判决。

寻衅滋事案件适用法律(3篇)

寻衅滋事案件适用法律(3篇)

第1篇一、引言寻衅滋事罪,是指故意挑衅他人,随意殴打、侮辱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矛盾日益复杂,寻衅滋事案件也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

本文旨在分析寻衅滋事案件的法律适用,探讨如何准确适用法律,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寻衅滋事罪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寻衅滋事案件的适用法律分析1. 犯罪构成要件(1)客体要件: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

犯罪行为不仅侵害了公民的人身权利,还破坏了社会公共秩序,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2)客观要件:犯罪行为表现为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等。

这些行为具有随意性、破坏性和恶劣性,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

(3)主体要件: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观要件:犯罪主观方面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破坏社会秩序,仍然故意为之。

2. 犯罪情节的认定(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是指犯罪行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多次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轻伤以上的后果;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持械随意殴打他人的。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是指犯罪行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他人轻伤以上的后果;在公共场所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持械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

(3)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是指犯罪行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多次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财物损失价值较大的;在公共场所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如何理解《刑法》规定的寻衅滋事罪?

如何理解《刑法》规定的寻衅滋事罪?

如何理解《刑法》规定的寻衅滋事罪?以下内容节选自张明楷:《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认定》,载《人民法院报》2022年6月23日第6版。

1Part.1寻衅滋事罪的行为类型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寻衅滋事罪包括四种行为类型。

第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

这里要求的是随意地殴打,而不是一般地殴打,并且必须是情节恶劣的随意殴打行为。

其中,随意一般意味着殴打的理由、对象、方式等明显异常。

也就是说,即使让一般人从犯罪人的角度思考,也不能接受其殴打行为;而从行为人的角度来看,他殴打他人没有任何自我控制。

简单地说,就是殴打行为是否事出有因——如果事出有因,就不是随意;如果事出无因,就是随意。

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也喜欢用这个标准来判断是否属于随意。

比如,他人向行为人提出了好的建议,行为人却因此殴打了他,这就应该被评价为随意殴打。

相反,如果他人侮辱谩骂行为人,行为人出手打人,则不具有随意性。

再比如,几个人中只有一个人做出了对行为人不利的举动,而行为人却殴打了在场的好几个人,这种行为也应该被评价为随意殴打。

至于情节是否恶劣,应该围绕法益受侵害或受威胁的程度来判断。

比如,以下几种情况都应当被认定为情节恶劣:随意殴打他人并导致他人受轻微伤或轻伤的;随意殴打他人手段恶劣、残忍的;随意使用凶器殴打他人的;纠集多人随意殴打他人的;多次随意殴打他人或者一次随意殴打多人的;随意殴打残疾人、儿童等弱势群体的。

但需要注意的是,不能将殴打他人的随意性评价为情节恶劣,因为这样就相当于去掉了一个必要的要件。

只有当殴打行为同时具备随意性与恶劣性时,才能以寻衅滋事罪论处。

第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

追逐,一般是指妨碍他人停留在一定场所的行为;拦截,一般是指阻止他人转移场所的行为。

这两种行为都是妨碍他人行动自由的行为,既可能以暴力方式实施,也可能以威胁等方式实施。

辱骂是指以言语对他人进行轻蔑的价值判断,它不限于针对特定个人,也包括针对一群人、一类人进行的谩骂。

寻衅滋事罪存废争议

寻衅滋事罪存废争议

寻衅滋事罪存废争议作者:来源:《新传奇》2022年第11期寻衅滋事罪中“随意”“任意”“情节严重”“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表述过于模糊,这些又是该罪关键的构成要件,这导致该罪司法认定困难,实践中甚至产生“以一百种手段刑事你”的问题。

在今年两会上,被称为“提案大户”的广东政协委员朱征夫提出“适时取消寻衅滋事罪”。

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律师协会会长肖胜方也在两会上提出:基于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和保障人权的需要,废除寻衅滋事罪势在必行。

脱胎于流氓罪寻衅滋事罪脱胎于流氓罪。

1979年颁布的刑法对流氓罪的规定是: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流氓集团的首要分子,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1983年,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将流氓罪的最高刑提高为死刑。

由于流氓罪入罪标准极其模糊,在特殊历史时期不免被扩大使用。

法条中“其他流氓活动”的表述,常被认为打击面过宽。

“流氓罪是个筐,什么都可以往里装”,流氓罪也成为了事实上的口袋罪(我国刑法学界对于某些构成要件行为具有一定的开放性的罪名的俗称)。

20世纪80年代“严打”期间,有的地方将青年男女跳两步舞视为流氓行为,出现了“两步流氓贴面舞”的说法。

在学界的共同呼吁下,1997年3月14日,修订后的刑法取消了流氓罪。

该罪被具体拆解为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淫乱罪,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罪,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以及猥亵儿童罪等。

成为新的口袋罪2018年,广东肇庆涂鸦案让寻衅滋事罪成为舆论焦点。

当年9月12日凌晨,20岁的肇庆小伙丁满(化名)因在街头涂鸦,被公安机关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刑拘。

随后,丁满父亲向被涂鸦的商户和社区道歉,并获得谅解。

辩护律师提出,丁满造成的经济损失达不到该项罪名5000元的立案追诉标准,指控罪名不成立。

寻衅滋事罪“口袋化”问题研究

寻衅滋事罪“口袋化”问题研究

2022年9月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Sep.,2022 第35卷 第3期 JournalofShanxiPoliticsandLawInstituteforAdministrators Vol.35 No.3【刑事法学论坛】收稿日期:2022-06-11作者简介:吴 越(1995-),男,安徽铜陵人,江南大学法学院2020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行政法学。

寻衅滋事罪“口袋化”问题研究吴 越(江南大学法学院,江苏无锡214028)〔摘 要〕 寻衅滋事于1979年见诸于我国《刑法》,仅作为流氓罪的一种表现形式而存在。

1997年流氓罪被分解后废除,其中寻衅滋事行为单独成罪。

由于寻衅滋事罪立法不明确,司法实务中同案不同判的问题导致条款适用出现曲解、模糊,也导致该罪存在“口袋化”扩容隐患。

为了规范该罪的适用,立法层面应当修正寻衅滋事罪,将寻衅滋事行为方式进行分解并明确罪名;司法层面应当摒弃秩序中心主义思想,在案件审理中严格罪刑法定原则。

〔关键词〕 寻衅滋事罪;罪刑法定;“口袋化”问题〔中图分类号〕DF6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1500(2022)03-0072-04 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将寻衅滋事行为单独成罪,并列举了寻衅滋事罪的行为方式。

由于寻衅滋事罪认定标准和适用范围的不一致性,使得该罪在司法适用中带有了一定的任意性,尤其近年来,寻衅滋事罪“口袋化”的现象日益凸显。

对寻衅滋事罪进行规范性分析和界定,缓解司法实践中的扩张适用问题,已成为刑法学界必须深刻探究的问题。

一、寻衅滋事罪概述(一)寻衅滋事寻衅滋事是指行为人结伙斗殴的、追逐、拦截他人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其他寻衅滋事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寻衅滋事具体包括以下几种行为:(1)随意殴打行为,情节恶劣。

当事人基于耍威风或者取乐等动机,无理、无故殴打他人或殴打手段残忍,或者多次随意实施殴打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浅议我国寻衅滋事罪立法的完善

浅议我国寻衅滋事罪立法的完善

浅议我国寻衅滋事罪立法的完善贾松峰【摘要】寻衅滋事罪是目前司法实践中颇为常见犯罪,亦是理论界及务实界中争议激烈的犯罪。

目前我国寻衅滋事罪立法仍存在不足,本文试图分析其不足之处,进而期望对本罪立法的完善提出一些想法及建议。

【期刊名称】《佳木斯职业学院学报》【年(卷),期】2014(000)005【总页数】1页(P10-10)【关键词】寻衅滋事罪;立法;完善【作者】贾松峰【作者单位】新密市人民法院【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4.32013年9月实施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再度引起人们探讨寻衅滋事罪立法的探讨。

时至今日,寻衅滋事罪仍为舆论的焦点,对本罪的认定及解释成为了所有司法人员及学者的讨论疑难点。

就目前我国关于寻衅滋事罪的立法而言,仍存在很多的不足。

首先,其主观主义色彩较浓。

我国刑法基本是坚持客观主义的,寻衅滋事罪的刑法条文也强调的是行为本身法益侵害性,并不是行为人的主观动机。

尽管在长期的学习研究及司法实践中,不少人总结出了各自对“任意”、“随意”的理解标准,但是口径仍难以统一,并且存在着一定的不合理之处,若不从立法的根源上去淡化主观主义,认定寻衅滋事罪的困难将难以得到解决。

其次,寻衅滋事罪侵害法益具有不明确具体性。

寻衅滋事罪的《刑法》条文中,明确地之处该罪须以破坏社会秩序为要,这反映了寻衅滋事罪侵害社会法益的本质,但鉴于破坏社会秩序的内涵及外延太过于宽泛,其并未对寻衅滋事犯罪行为及别的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本质及行为进行明确区分,在刑法中,我们可以找出众多罪名均对社会秩序带来破坏,但在关于寻衅滋事罪的刑法条文中,却找不到相关的内容。

再者,从刑法规定来看,寻衅滋事罪的刑罚设置过重,基本刑为5年以下,且加重刑最高10年。

仅从刑期而言,其确实为一种刑罚偏重的罪名,这跟我国长期来重视及强调社会利益比个人利益高有着很大的关系。

作为补充性罪名的一种,寻衅滋事罪适用是在行为未达到别的罪名的适用标准,却又给社会法益带来严重损害的情况下适用的,但是,既然行为人其行为未达到其他罪名的追诉标准,只是因为他侵害了的社会法益,而受到的刑罚幅度又大于其他的罪名,从“罪责刑相适应”的角度去考量,寻衅滋事罪的量刑亟待完善。

浅议我国寻衅滋事罪立法的完善

浅议我国寻衅滋事罪立法的完善

浅议我国寻衅滋事罪立法的完善贾松峰【期刊名称】《佳木斯教育学院学报》【年(卷),期】2014(000)005【摘要】The crime of provocation is the quite common crime in judicial practice, is also the theoretical and practical circles controversial crime. There are still insufficient in current legislation of our country, this paper tries to analyze its deficiencies, then put forward some ideas and suggestions to improve the expectations for the legislation of this crime.%寻衅滋事罪是目前司法实践中颇为常见犯罪,亦是理论界及务实界中争议激烈的犯罪。

目前我国寻衅滋事罪立法仍存在不足,本文试图分析其不足之处,进而期望对本罪立法的完善提出一些想法及建议。

【总页数】1页(P10-10)【作者】贾松峰【作者单位】新密市人民法院河南新密 45237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0.0【相关文献】1.浅议我国大陆地区关联企业公司法规制之完善——与我国台湾地区关联企业立法之比较视角 [J], 许娟2.浅议我国寻衅滋事罪立法的完善 [J], 贾松峰;3.浅议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立法现状及完善方向——以事实审与法律审分离为视角[J], 马珍4.浅议我国畜禽养殖业环境污染防治立法现状及完善 [J], 胡松松5.浅议我国融资租赁立法空缺及完善——基于出租人保护视角 [J], 赵岚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谈我国刑法寻衅滋事罪的完善_吴家林

谈我国刑法寻衅滋事罪的完善_吴家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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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1(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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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但是行为人实施的多 个 行 为 之 间 必 须 具 有 一 定 的 连 续 性 。 也 有 学 者和司法机关认为,法律规定的四种行为模式均是完整的犯罪类型,当 行为人的行为符合其中之一时,构成寻衅滋事罪,若行为人实施了四种 行为,但是每一种行为均 没 有 达 到 刑 法 规 定 的 情 节 严 重 或 者 恶 劣 的 标 准,就不构成寻衅滋事罪。但是从所侵害的法益的角度考量,若行为人 实施几种行为,虽然单个行为均未达到追诉标准,但是行为人实际对法 益所造成的损害结果可 能 远 大 于 单 个 行 为 造 成 的 危 害 结 果 ,因 此 从 罪 责刑相适应的角度看,宜定罪[4]。完善相关立法,才能使得司法实践中 出现的诸多问题有法可依。
【关键词】寻衅滋事罪; 法益; 司法解释; 刑罚
秦志晖( 化名) 网名“秦火火”等人组成网络推手团队,利用网络, 与其他少数人群组成团 伙,在 网 络 上 捏 造 虚 假 新 闻,吸 引 公 众 眼 球,恶 意歪曲事实真相,误导网民,不断恶意制造事端,大肆获取非法利益,对 网络秩序造成了严重的破坏,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被北京警方以涉 嫌寻衅滋事罪、非法经营 罪 为 由 刑 事 拘 留。 秦 火 火 等 人 被 警 方 以 涉 嫌 寻衅滋事罪等罪名刑拘,及随后 2013 年 9 月 10 日施行的两高的《关于 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 理论界又再次引发人们对寻衅滋事罪的进一步探讨。
( 四) 刑罚设置过重 从刑法规定看,寻衅滋事罪的刑罚量刑幅度过重,该罪的基本刑为 五年以下,加重刑最高十年。单从刑期看,寻衅滋事罪是刑罚较重的罪 名,这与我国长期以来重 视 和 强 调 社 会 利 益 高 于 个 人 利 益 有 重 要 的 关 系[5] 。对比其他犯罪,寻衅 滋 事 罪 的 刑 罚 是 较 重 的。 寻 衅 滋 事 罪 作 为 一种补充性的罪名,其适用是在行为没有达到其他罪名的适用标准,但 是又对社会法益造成严重侵害的情况下适用。但是既然行为人的行为 达不到其他罪名的追诉标准,仅仅因为其侵害的社会法益,其刑罚幅度 就大于其他罪名,从罪责刑相适应的角度考量分析,寻衅滋事罪的量刑 有待进一步的完善。 ( 五) 现行法律法规没有对寻衅滋事罪与其他罪名竞合时如何处理 应用作出规定 从追诉标准考量,寻衅滋事罪的追诉标准较低,随意殴打他人致人 轻微伤即可构成本罪,致人重伤、死亡的更是在寻衅滋事罪情节恶劣的 范畴内,在这范围内,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存在竞合关系。除此之 外,寻衅滋事罪还与聚众 扰 乱 公 共 秩 序 罪、敲 诈 勒 索 罪、故 意 毁 坏 财 物 罪、侮辱罪等存在竞合关系。一般而言,当寻衅滋事罪与其他罪名存在 竞合的情况下,如果寻衅 滋 事 罪 处 罚 较 轻 的,不 以 寻 衅 滋 事 罪 处 罚,而 且从侵害的法益看,当寻衅滋事行为造成了重伤、财产损失等严重社会 后果时,寻衅滋事行为所侵害的法益就不再是社会的公共秩序,而是对 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 严 重 侵 害,此 时 为 贯 彻 罪 责 刑 相 适 应 的 刑 法 基 本原则,实现法律适用的正确性,应以侵害人身和财产权利相应的罪名 进行认定处罚。另一方面,从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出发,寻衅 滋事罪对法律保护的多 个 法 益 造 成 了 侵 害,在 量 刑 时 不 能 低 于 仅 仅 某 一项法益造成的损害。但是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四、寻衅滋事罪之完善 基于对寻衅滋事罪立法缺陷的分析,提出如下完善立法建议 ( 一) 构成要件之完善 首先是侵害的法益。寻衅滋事罪不同于绑架罪、强迫交易罪、职务 侵占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罪名,主要根据在于犯罪行为侵害的法 益不同。寻衅滋事罪不仅侵害了个人法益,也侵害了社会的法益,刑法 中通过对犯罪行为侵害的法益不同,对罪名进行相应的区分,是刑法中 对罪名进行分类的重要依据所在,例如同样以投毒方式的杀人,如果侵 害对象是社会上不特定的多数人,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如果针对特定 人,则构成故意杀人罪。再如驾驶汽车碰撞致人死亡并负主要责任,如 果是在公共的道路上,构 成 交 通 肇 事 罪,如 果 是 发 生 在 小 区 内,构 成 过 失致人死亡罪。因此社会 法 益 与 个 人 法 益 相 比 较 而 言,由 于 其 抽 象 性 和宏观性,不如人身权利 和 财 产 权 利 容 易 被 理 解。 在 强 调 社 会 法 益 的 同时,也需要对社会法益的内容和范围作出明确界定,防止在实践中出 现对任何在社会公共场 所 发 生 的 对 个 人 利 益 的 侵 害 的 犯 罪 行 为 ,视 为

寻衅滋事罪相关法条与司法解释

寻衅滋事罪相关法条与司法解释

寻衅滋事罪相关法条与司法解释寻衅滋事罪相关法条与司法解释⼀、刑法基本规定第⼆百九⼗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为之⼀,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随意殴打他⼈,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多次实施前款⾏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

⼆、两⾼司法解释中华⼈民共和国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公告《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公告》以于2013年5⽉27⽇由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0次会议、2013年4⽉28⽇由最⾼⼈民检察院第⼗⼆屆监察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2013年7⽉22⽇起施⾏。

⼆O⼀三年七⽉⼗五⽇为依法惩治寻衅滋事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使⽤法律的若⼲问题解释如下:第⼀条⾏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事⽣⾮,实施刑法第⼆百九⼗三条规定的⾏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为⼈因⽇常⽣活中的偶发⽭盾纠纷,借故⽣⾮,实施刑法第⼆百九⼗三条规定的⾏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盾系被害⼈故意引发或者被害⼈对⽭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为⼈因婚恋、家庭、邻⾥、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或者损毁、占⽤他⼈财物等⾏为的,⼀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为,破会社会秩序的除外。

第⼆条随意殴打他⼈,破会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百九⼗三条第⼀款第⼀项规定的“情节恶劣”:(⼀)致⼀⼈以上轻伤或者⼆⼈以上轻微伤的;(⼆)引起他⼈精神失常、⾃杀等严重后果的;(三)多次随意殴打他⼈的;(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的;(五)随意殴打精神病⼈、残疾⼈、流浪乞讨⼈员、⽼年⼈、孕妇、未成年⼈,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我国刑法中贪污、贿赂罪的完善

我国刑法中贪污、贿赂罪的完善

我国刑法中贪污、贿赂罪的完善
吴家林
【期刊名称】《哈尔滨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年(卷),期】2014(000)002
【摘要】在我国的刑法章程中对于贪污和贿赂罪在实际规定上也在不断完善,所以,就需要去改善相关的法律规定。

文章对于刑法中的贪污和贿赂罪做了具体的扩大,并在相应的立法上也进一步地进行了优化,消除了其中可能存在的法律漏洞,与此同时,还要去完善相关罪名的设置,也可以去考虑对资格刑和罚金刑的增加,从而增加对贪污和贿赂的打击力度。

在刚刚结束的两会中就对刑法中的贿赂和贪污罪做了新的规定,如果贪污受贿10万元就要判处10年,如果贪污受贿达到几十万元就要判十几年,严重的就要依据实际的情况具体分析。

【总页数】4页(P64-67)
【作者】吴家林
【作者单位】宁德师范学院经济管理系,福建宁德 35210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14.392
【相关文献】
1.论我国刑法中交叉刑的废除——完善贪污受贿罪刑罚制度之思考
2.关于完善刑法贪污贿赂罪立法的几点建议
3.论刑法关于贪污贿赂罪规定的修改和完善
4.贪污贿赂罪的财产刑完善
5.贪污贿赂罪立法中需要完善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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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寻衅滋事罪若干理论问题

试论寻衅滋事罪若干理论问题

试论寻衅滋事罪若干理论问题【关键字】立法意图随意替换想象竞合一、寻衅滋事罪的立法意图浅析(一)寻衅滋事罪的立法来源考察寻衅滋事罪是从1979年刑法的流氓罪分解独立形成的一个罪名,由于1979年刑法中流氓罪是个“口袋罪”,可操作性差,实践中出现了很多定性与量刑的问题,因此,为了便于实践操作,新刑法在修订时,将流氓罪这个“口袋”“解开”,在取消流氓罪的同时,形成了现在的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聚众淫乱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

新刑法将随意殴打他人、强拿硬要公私财物等四项情节比较严重的行为纳入到寻衅滋事罪中。

为了充分认识寻衅滋事罪,先对1979年刑法中的流氓罪作一个研究。

1979年刑法第160条规定:“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流氓集团的首要分子,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1979年刑法实施不到四年,为了贯彻国家的“严打”方针,全国人大常委会于 1983年9月2日通过的《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1]。

这个决定修改了1979年刑法关于流氓罪的规定。

该《决定》第1条规定:“对下列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可以在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以上处刑,直至判处死刑:1. 流氓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携带凶器进行流氓犯罪活动危害特别严重的……”。

全国人大的这个决定属于单行刑法,具有与刑法典相同的法律效力,是特别刑法,在处理与刑法典相冲突的地方时,应遵循“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

所以从这个决定我们可以得出流氓罪的客观方面可以包含有出于流氓动机而实施的其他多种危害行为,如故意伤害、故意杀人、抢劫等等。

但是,司法实践的情况并非如此。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84年11月2日颁布的《关于当前办理流氓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在流氓犯罪活动中,携带并使用凶器造成重伤、死亡结果的,应当以流氓罪与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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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关于寻衅滋事罪刑罚幅度的建议 寻衅滋事罪名的设立具 有 补 充 其 他 罪 名 的 功 能 ,当 犯 罪 行 为 具 有 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侵害 了 法 益,但 没 有 达 到 其 他 犯 罪 的 追 诉 标 准 时, 寻衅滋事罪将作为补充,保 护 法 益,维 护 刑 法 的 权 威,因 此 从 这 一 点 出 发,寻衅滋事罪的刑罚幅度不应高于被寻衅滋事罪补充的其他罪,否则 的话很容易导致刑罚的失当,违反了最初的立法初衷和目的,出现殴打 造成轻伤最高刑三年,殴 打 造 成 轻 微 伤 最 高 刑 五 年 这 样 严 重 的 损 害 司 法公平现象的对法治建设环境和公平正义的法律理念将是极大的阻碍 和产生消极的影响。因此有必要对寻衅滋事罪的刑罚标准作出进一步 的完善。 为避免出现重罪轻判的现象,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解决好寻 衅滋事罪和其他罪名的 竞 合 关 系,可 以 在 新 的 法 律 条 文 或 者 司 法 解 释 中作出规定: “实施前款行为,已构成本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其他 犯罪定罪处罚”。在这种情况下,当某一犯罪行为达到其他罪名的追诉 标准时,对行为人的行为可以直接认定为该犯罪行为,进而进行相应的 定罪处罚,而不需要认定为寻衅滋事罪,对于刑法的正确适用和公共秩 序的维护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 三) 出台司法解释,解决立法不足 作为解决法律适用问题 最 有 效 的 方 式,司 法 解 释 在 司 法 实 践 中 发 挥出了“准立法”的效能,但是在当前的关于寻衅滋事罪的相关司法解 释中国,只有很小一部分内容涉及寻衅滋事罪,内容只是涉及到未成年 人寻衅滋事犯罪、以及寻衅滋事罪的追诉的标准,司法解释的不足在很 大程度上使得寻衅滋事罪的司法实践应用出现了很多的问题。要最大 限度的正确应用寻衅滋 事 罪 相 关 条 文,首 当 其 冲 应 当 解 决 的 就 是 关 于 此罪名的立案追诉问题。目前关于寻衅滋事罪的立案追诉标准采用的 是 2008 年 6 月 25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公安机 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 》,为使法律应用顺利进 行,有 必 要 通 过 出 台 相 应 的 司 法 解 释 作 出 相 应 的 修 改 ,实 现 法 律 的 统 一,避免出现法律应用的冲突。 寻衅滋事罪就其犯罪形 态 来 讲,一 般 具 有 结 果 犯 和 情 节 饭 两 种 情 形,对寻衅滋事罪情节犯 的 立 案 追 诉 标 准,应 根 据 其 犯 罪 情 节,但 是 在 司法实践中,存在一部分 情 节 犯 是 通 过 结 果 犯 来 最 终 认 定 行 为 人 的 犯 罪行为的后果的严重性,对此情况,2011 年 1 月 4 日起施行的《关于审 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发 布) 中就虚假广告罪和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两个罪名的情节犯可以通 过结果犯来认定做出了相关规定,例如,对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的情节 严重,其认定的标准就是 犯 罪 行 为 给 存 款 人 造 成 的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达 到 50 万元以上。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解释可以看出,寻衅滋事罪的 追诉标准,通过对行为人的危害结果进行界定,在与刑法的基本理论上 并不违背,但是这也仅仅 说 明 在 一 些 情 况 下 是 可 以 通 过 结 果 犯 来 对 行 为人的犯罪情节进行认 定,而 不 是 全 部 由 结 果 犯 来 认 定 犯 罪 行 为 人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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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1(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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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我国刑法寻衅滋事罪的完善
吴家林
福建宁德师范学院,福建 宁德 352100
【摘要】2013 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部分内容涉及网 络寻衅滋事犯罪,这对于进一步完善寻衅滋事罪的立法,为司法实践提供法律依据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寻衅滋事罪作为补充性的罪名,随着立法和司法 解释的出台虽得到了不断的完善,但是仍然存在一些不足,本文以寻衅滋事罪为研究对象,重点对寻衅滋事的立法缺陷和完善进行了分析,以期对寻衅滋事 罪的更加完善有所裨益。
侵害了社会法益,破坏了 社 会 秩 序,否 则,对 寻 衅 滋 事 罪 与 其 他 罪 名 进 行区分就丧失其必要性和积极意义。
其次是犯罪行为。基于对寻衅滋事罪侵害法益与其他犯罪行为的 区别,寻衅滋事犯罪行为必须发生在公共场所,否则就无法对社会法益 造成侵害,破坏社会秩序。同时还需要摒弃随意、任意等带有明显主观 主义色彩的要素,这不仅有利于我们正确认识寻衅滋事罪,对司法实践 的具体应用和刑法的立 法 体 系 的 维 护,都 具 有 积 极 的 意 义。 对 于 寻 衅 滋事罪的立案追诉标准目前需要作出更具体的司法解释。
一、寻衅滋事罪概述 寻衅滋事罪,一般是指对他人进行随意的殴打,或者随意的损坏公 私财物、在社会和网络公共场所恶意起哄闹事,对社会秩序造成严重破 坏的犯罪行为。现行刑法 将 寻 衅 滋 事 罪 的 表 现 形 式 分 为 四 种 ,第 一 种 是对他人进行随意的殴 打,情 节 恶 劣 的,第 二 种 是 对 他 们 进 行 拦 截、辱 骂、追逐、恐吓等,情节恶劣的,第三种是任意损坏公私财物、强拿硬要, 情节严重的,第四种是在社会和网络公共场所闹事起哄,对社会秩序造 成严重破坏的。寻衅滋事罪是从 1979 年刑法第 160 条规定的流氓罪中 分解出来 的 一 种 罪。2011 年 刑 法 修 正 案 八 对 寻 衅 滋 事 罪 进 行 了 修 改,[1]2013 年《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寻衅滋事网络犯罪作出解释,填补网络寻衅滋事立 法空白。在犯罪构 成 要 件 上,主 体 方 面,寻 衅 滋 事 罪 的 主 体 为 一 般 主 体,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寻衅滋事的行为,寻衅滋事罪既可以由单个自然 人实施,也可以通过多人结伙实施; 在犯罪的主观故意方面,要求行为 人主观上为直接故意,一般寻衅滋事罪案件中,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 动机是寻求不正当的精 神 上 刺 激,通 过 对 他 人 耍 威 风、取 乐,满 足 自 身 不正常的心理需求。在寻衅滋事活动中的行凶伤人、抢夺财物、毁坏公 物、侮辱人格等,同伤害罪、抢 夺 罪、毁 坏 财 物 罪 等,在 客 观 上 几 乎 没 有 任何区别,要分清寻衅滋事与上述犯罪,关键看主观动机[2]; 客体方面, 关于本罪的犯罪客体,学界一致认为是社会秩序; 客观方面表现为刑法 293 条规定的四种行为。 二、新的司法解释内容与出台重要意义 网络管理的法治没有完 全 成 熟 的 现 状,给 了 寻 衅 滋 事 者 以 可 乘 之 机; 信息不对称导致社会大众对主流媒体的威信有所质疑,给谣言提供 滋生、传播土壤; 网络中的个体与公司出于商业动机而造谣信谣传谣, 在网络公共场所寻衅滋事,反映了社会道德和法律自律不够。2013 年 9 月出台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解释》有力的填补了当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些立法空白,对
( 四) 刑罚设置过重 从刑法规定看,寻衅滋事罪的刑罚量刑幅度过重,该罪的基本刑为 五年以下,加重刑最高十年。单从刑期看,寻衅滋事罪是刑罚较重的罪 名,这与我国长期以来重 视 和 强 调 社 会 利 益 高 于 个 人 利 益 有 重 要 的 关 系[5] 。对比其他犯罪,寻衅 滋 事 罪 的 刑 罚 是 较 重 的。 寻 衅 滋 事 罪 作 为 一种补充性的罪名,其适用是在行为没有达到其他罪名的适用标准,但 是又对社会法益造成严重侵害的情况下适用。但是既然行为人的行为 达不到其他罪名的追诉标准,仅仅因为其侵害的社会法益,其刑罚幅度 就大于其他罪名,从罪责刑相适应的角度考量分析,寻衅滋事罪的量刑 有待进一步的完善。 ( 五) 现行法律法规没有对寻衅滋事罪与其他罪名竞合时如何处理 应用作出规定 从追诉标准考量,寻衅滋事罪的追诉标准较低,随意殴打他人致人 轻微伤即可构成本罪,致人重伤、死亡的更是在寻衅滋事罪情节恶劣的 范畴内,在这范围内,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存在竞合关系。除此之 外,寻衅滋事罪还与聚众 扰 乱 公 共 秩 序 罪、敲 诈 勒 索 罪、故 意 毁 坏 财 物 罪、侮辱罪等存在竞合关系。一般而言,当寻衅滋事罪与其他罪名存在 竞合的情况下,如果寻衅 滋 事 罪 处 罚 较 轻 的,不 以 寻 衅 滋 事 罪 处 罚,而 且从侵害的法益看,当寻衅滋事行为造成了重伤、财产损失等严重社会 后果时,寻衅滋事行为所侵害的法益就不再是社会的公共秩序,而是对 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 严 重 侵 害,此 时 为 贯 彻 罪 责 刑 相 适 应 的 刑 法 基 本原则,实现法律适用的正确性,应以侵害人身和财产权利相应的罪名 进行认定处罚。另一方面,从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出发,寻衅 滋事罪对法律保护的多 个 法 益 造 成 了 侵 害,在 量 刑 时 不 能 低 于 仅 仅 某 一项法益造成的损害。但是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四、寻衅滋事罪之完善 基于对寻衅滋事罪立法缺陷的分析,提出如下完善立法建议 ( 一) 构成要件之完善 首先是侵害的法益。寻衅滋事罪不同于绑架罪、强迫交易罪、职务 侵占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罪名,主要根据在于犯罪行为侵害的法 益不同。寻衅滋事罪不仅侵害了个人法益,也侵害了社会的法益,刑法 中通过对犯罪行为侵害的法益不同,对罪名进行相应的区分,是刑法中 对罪名进行分类的重要依据所在,例如同样以投毒方式的杀人,如果侵 害对象是社会上不特定的多数人,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如果针对特定 人,则构成故意杀人罪。再如驾驶汽车碰撞致人死亡并负主要责任,如 果是在公共的道路上,构 成 交 通 肇 事 罪,如 果 是 发 生 在 小 区 内,构 成 过 失致人死亡罪。因此社会 法 益 与 个 人 法 益 相 比 较 而 言,由 于 其 抽 象 性 和宏观性,不如人身权利 和 财 产 权 利 容 易 被 理 解。 在 强 调 社 会 法 益 的 同时,也需要对社会法益的内容和范围作出明确界定,防止在实践中出 现对任何在社会公共场 所 发 生 的 对 个 人 利 益 的 侵 害 的 犯 罪 行 为 ,视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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