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佳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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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西安佳信公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西安佳信公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管理,提高工程造价咨询工作质量,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实施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指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ﻫ第五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依法进行的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ﻫ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有关专业部门负责对本专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监督管理.ﻫ第七条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鼓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加入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织。

第二章资质等级与标准第八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

ﻫ第九条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如下:ﻫ(一)已取得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满3年;(二)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企业注册资本总额的60%;(三)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5年以上;(四)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6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ﻫ(五)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六)专职专业人员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ﻫ(七)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八)企业近3年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ﻫ(九)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ﻫ(十)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ﻫ(十一)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十二)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禁止的行为。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最新版】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最新版】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本管理办法所称经营性公路是指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经批准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公路(含桥梁和隧道)。

第二条在本省境内、列入交通发展规划的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执行本办法。

其他TOT(移交-经营-移交)、BT(建设-移交)方式以及其他形式项目,均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鼓励各设区的市自行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内列入规划的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工作。

第五条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工作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确定招标项目;(二)确定招标代理机构;(三)编制招标文件;(四)发布招标公告;(五)投标;(六)开标,评标;(七)确定中标人;(八)公示评标结果;(九)发出中标通知书;(十)签订投资协议;(十一)报省政府批复;(十二)招标人与中标人组建的项目公司签订特许权协议。

第二章招标第六条进行投资人招标的公路建设项目需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和省交通发展规划;(二)收费公路项目需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技术等级和规模;(三)已经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四)根据年度目标和项目前期情况,由厅长办公会确定具体招标项目。

(五)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确定招标代理机构。

对厅组织的拟开展投资人招标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确定有关单位负责进行招标代理机构的比选。

第八条招标文件的编制和评审。

(一)招标文件的编制;招标代理机构根据交通运输部《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文件范本》(以下简称“范本”)及相关文件,并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招标文件。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

法规名称:《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4号所属分类:规章发文单位:交通运输部发文时间:2015-12-08 录入单位:公路局录入时间:2016-01-11附件: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4号)《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12月2日经第2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2015年12月8日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完善公路工程建设市场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施工监理等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进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

第五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进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工作。

招标投标活动信息应当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六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或者其指定机构应当对资格审查、开标、评标等过程录音录像并存档备查。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是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项目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八条对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开展招标。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履行项目审批或者核准手续后,方可开展勘察设计招标;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监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招标。

交通部【24】号文

交通部【24】号文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4号)《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12月2日经第2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2015年12月8日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完善公路工程建设市场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施工监理等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进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

第五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进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工作。

招标投标活动信息应当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六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或者其指定机构应当对资格审查、开标、评标等过程录音录像并存档备查。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是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项目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八条对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开展招标。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履行项目审批或者核准手续后,方可开展勘察设计招标;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监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招标。

施工招标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在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可以进行资格预审。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二)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三)采购人自身具有工程施工或者提供服务的资格和能力,且符合法定要求;(四)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施工或者提供服务;(五)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六)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3号

《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3号

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07年10月16日交通部发布2015年6月24日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3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经营性公路是指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经批准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公路(含桥梁和隧道)。

第三条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择优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相关规章和制度,规范和指导全国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二)监督全国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受理举报和投诉,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三)对全国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进行动态管理,定期公布投资人信用情况。

第五条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制度;(二)确定下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三)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信息;(四)负责组织对列入国家高速公路网规划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的投资人招标工作;(五)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受理举报和投诉,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六条省级以下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相关制度;(二)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除第五条第(四)项规定以外的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工作;(三)按照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经营性公路是指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经批准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公路(含桥梁和隧道)。

第三条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择优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相关规章和制度,规范和指导全国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二)对全国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第五条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制度;(二)确定下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三)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信息;(四)负责组织对列入国家高速公路网规划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的投资人招标工作;(五)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受理投诉,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六条省级以下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相关制度;(二)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除第五条第(四)项规定以外的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工作;(三)按照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交通部公路司李华副司长解读《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交通部公路司李华副司长解读《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有 序 竞 争 的市 场 环 境 .形 成 公
《 规定 》 如何 明确对经 营 性公
路 建设项 目投资 人招标 工作 的管
理 权 限
《 规定 》 体现 了对经 营性公 路 建 设 项 目投 资 招 标 工 作 统 一 管
理 、分级 负责 的原 则 ,明确 了各
级 交通主 管部 门的管理权 限 :
《 规定》 要求 。投资 人招标 的
经 营性公 路建设项 目应符 合 三方 面条 件

《 规定》 的适 用范 围 《 规定 》 适用 于在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境 内的经 营性 公路 建设 项 目
内外经 济组织依 法投资建 成 的公 路 ;第六 十条 :国内外 经济组 织
是 符 合 国 家 和 省 、 自治
应 当 向社会 公布 ,采用 招标 投标
方式 选择 投资 者 ,经 营性公 路 由 依法 成立 的公路 企业 法 人 建 设 、
经 营 和管理 :
国务 院交通 主管部 门负责 全
国经营性公 路建设 项 目投 资人 招 标 投标活 动的监督 管理工 作 ; 省级人 民政府 交通主 管部 门 负 责本行政 区域 内经营性公 路建 设项 目投 资人 招标 投标活 动 的监 督管 理工作 。同时 ,对省 级 以下 人 民政府 交通主管 部 门的主要 职 责也 做 了规 定 。
制定《 规定》 的主要 依据

是 ,《 路 法 》 五 十 九 公 第
用 、需 要 统 一规 划 布 局 的 项 目 , 政府 在确定 建设 规划后 ,可 向社
会公 开招标 选定 项 目业 主。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条 :符合 国务 院交通 主管部 门规

经营性公路项目投资人招标流程图

经营性公路项目投资人招标流程图

资格后审或资格预审后
编制投标文件时间:自发售 之日起至投标人提标文件 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45个 工作日。
开标
投标截止时间开标 (资格后审还需资格审查, 将不符合条件要求的淘汰)
评标
抽取评标专家,组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7人以上单数 开始评标(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估法或最短收费期限法) 评选出一至三名中标候选人,并编写评标报告。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将招标文件、资格预审结果、评标报告报省交通厅备案
确定中标人
在推荐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后,15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通知未中的投标人
签订协议
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投资协议
组建项目法人
中标人在签订项目投资协议后90个工作日内到工商行政部门办理项目法人的工商登记手续,完成项目法人组建 招标人与项目法人应当在完成项目核准手续后签订“项目特许权协议”
经营性公路项目投资人招标流程图
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内容依据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与《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编制。
发布招标公告
发布媒体:河北省招投标综合网,发布时间不得少于5日。 发布资格预审与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
自发售之日起至投标人提 交预审申请文件截止之日 不少于30个工作日。
资格审查
将不符合条件要求的单位 淘汰 通过资格预审的少于3人 的,应当从新招标。
投标人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注册资本一亿元人民币以上,总资 产六亿元人民币以上,净资产二亿五 千万元人民币以上; 2、最近连续三年每年均为盈利,且年 度财务报告应当经具有法定资格的中 介机构审计; 3、具有不低于项目估算的投融资能 力,其中净资产不低于项目估算投资 的百分之三十五; 4、商业信誉良好,无重大违法行为。 联合体各方均应符合招标人对投标人 的资格审查标准。 招标人可根据招标项目实际情况,提 高对投标人的条件要求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是指政府为增强公路建设项目服务的供给能力、提高供给效率,通过特许经营、购买服务等方式,与社会资本建立的长期合作、风险分担及利益共享关系。

本办法所称投资人,是指与政府合作,负责投资公路建设项目的社会资本合作者。

根据PPP合作项目合同的约定,投资人可以自行或者组建项目公司负责公路建设项目的融资、建设、运营、养护和移交的全部或者部分工作。

第三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一)特许经营,是指政府依法授权社会资本或者项目公司,通过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和风险分担,约定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投资建设运营公路建设项目并获得合理回报,提供公共服务的项目运作方式。

特许经营包括BOT(建设-运营-移交)、ROT(改建-运营-移交)和TOT(转让-运营-移交)等多种形式,由社会资本或者项目公司根据PPP合作项目合同约定承担新建或者改扩建公路建设项目的融资、建设、运营和养护,或者根据PPP合作项目合同约定政府将存量公路建设项目的经营权有偿转让给社会资本或者项目公司,并由其负责运营和养护;合作期满后将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相关资料等无偿移交给政府。

(二)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将需由政府直接提供的非收费公路建设项目的融资、建设和养护,或者政府还贷公路的服务区经营管理等公共服务事项,选择具备条件的社会资本或者项目公司承担,合作期满后将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相关资料等无偿移交给政府,并由政府根据PPP合作项目合同约定向社会资本或者项目公司支付合理费用的项目运作方式。

(整理)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佳信咨询)

(整理)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佳信咨询)

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07年10月16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15年6月2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经营性公路是指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经批准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公路(含桥梁和隧道)。

第三条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择优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相关规章和制度,规范和指导全国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二)监督全国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受理举报和投诉,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三)对全国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进行动态管理,定期公布投资人信用情况。

第五条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制度;(二)确定下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三)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信息;(四)负责组织对列入国家高速公路网规划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的投资人招标工作;(五)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受理举报和投诉,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六条省级以下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相关制度;(二)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除第五条第(四)项规定以外的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工作;(三)按照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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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舞 与 法 按
20 年第 1 总第 1 期) 08 期( 7 3

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 一 理 定 管 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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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是技术 应用型行 业 ,要鼓励创 新 ,更要鼓励 推广 使用 成熟适用 的新技术 、新工 艺 、新 材料 。要 以更加积极 的态度 ,引进 消化 国
果 的转化应 用 工作 。 目前 困扰我 们 的技术难 题仍 有很 多 ,如 路 面 耐 久性技 术研究 、地 质灾 害防治 等 ,同 时还 有建 立 资 源 节 约 型 、
度不足 、设计 与施工脱 节 、工程 造价偏 高和变更设 计偏 多等 突出 问题 。推行这项 工作 ,在一定 程
度上要 打破地方 保护 、行政 区域 壁垒 ,要 充分发 挥大 型企业集 团 从事交 通建设业 的优势 作用 。部
通过 引进和 借鉴 ,缩 短我们 与 发 达 国家 的差距 。近年 来 ,部 和各 省份 以重点项 目为依 托 ,组织 开
尽快 投入应用 ,发挥科 技 对项 目 建设 的支撑保 障作 用 ,以提高科 技 贡献率 。 ( ) 六 高度 关 注 民生 ,切 实维
外 的好经 验 、好 做 法 、好 技 术 。
环 境友好 型交通 所必 须的节 能减
护农 民群 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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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招标投 标活动 。
符 合 《 费 公 路 管 理 条 例 》 规 收 的
定 , 由 国 内外 经 济 组 织 投 资 建 设 ,经 批准依 法收取 车辆 通行 费

交通部解读经营性公路管理条例

交通部解读经营性公路管理条例

交通部解读《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制定《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思路: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确立投资人在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活动中的主体地位,营造有利于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主体公平、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形成公平、公正、合理竞争的选择机制。

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引入社会资金,通过签订特许经营合同,规范政府与公路投资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以法律和经济手段规范投资行为,使投资人获得合理回报的同时,要加强公路基础设施的维护,努力提供服务水平,达到双赢目的。

制定《规定》的主要依据:一是,《公路法》第五十九条: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等级和规模的下列公路,可以依法收取通行费:(三)由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投资建成的公路;第六十条: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公路,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公路建成后,由投资者收费经营。

收费经营期限按照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的原则,由有关交通主管部门与投资者约定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但最长不得超过国务院规定的年限;第六十二条:投资建设公路的国内外经济组织应当依法成立开发、经营公路的企业;二是,《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布,采用招标投标方式选择投资者。

经营性公路由依法成立的公路企业法人建设、经营和管理;三是,《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第二条第五款:对于涉及国家垄断资源开发利用、需要统一规划布局的项目,政府在确定建设规划后,可向社会公开招标选定项目业主。

《规定》的适用范围:《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

《规定》所称经营性公路是指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经批准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公路(含桥梁和隧道)。

《规定》如何明确对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工作的管理权限?《规定》体现了对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招标工作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明确了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管理权限: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投资人招标管理办法

投资人招标管理办法

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经营性公路是指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经批准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公路(含桥梁和隧道)。

第三条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择优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相关规章和制度,规范和指导全国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二)监督全国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受理举报和投诉,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三)对全国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进行动态管理,定期公布投资人信用情况。

第五条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制度;(二)确定下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三)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信息;(四)负责组织对列入国家高速公路网规划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的投资人招标工作;(五)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受理举报和投诉,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六条省级以下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相关制度;(二)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除第五条第(四)项规定以外的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工作;(三)按照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09〕4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三月二十四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以下简称自治区)境内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拓宽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渠道,优化投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及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境内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

本办法所称经营性公路是指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经批准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公路(含桥梁和隧道)。

第二章招标项目第三条需要进行投资人招标的公路建设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公路发展规划;(二)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技术等级和规模;(三)已经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四)已经确定按经营性公路建设模式实施。

第三章招标人第四条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的招标人按以下原则确定:(一)列入国家高速公路网规划的建设项目,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重大建设项目,招标人为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二)除列入国家高速公路网规划的建设项目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重大建设项目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招标人为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

如建设项目跨越两个或两个以上设区的市的行政区域,则由项目跨越的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联合作为招标人,行政区域内项目公路主线里程最长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牵头负责。

关于修改《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5年第3号,交

关于修改《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5年第3号,交

关于修改《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3号《关于修改〈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5年6月19日经第8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部长杨传堂2015年6月24日关于修改《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投标招标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8号)作如下修改:将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注册资本一亿元人民币以上,”删除。

本决定自2015年6月24日起施行。

《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07年10月16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15年6月2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经营性公路是指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经批准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公路(含桥梁和隧道)。

第三条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择优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相关规章和制度,规范和指导全国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二)监督全国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受理举报和投诉,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三)对全国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进行动态管理,定期公布投资人信用情况。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24版)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24版)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24版)本合同目录一览1. 总则1.1 适用范围1.2 定义与解释1.3 法律法规的适用2. 招标条件与程序2.1 招标条件2.2 招标程序2.3 招标文件的编制与发布3. 投标条件与程序3.1 投标条件3.2 投标程序3.3 投标文件的编制与提交4. 招标投标的评审与决策4.1 评审标准4.2 评审程序4.3 决策与公示5. 合同的签订与履行5.1 合同签订5.2 合同履行与管理5.3 合同变更与解除6. 投标保证金与履约保证金 6.1 投标保证金6.2 履约保证金6.3 保证金的退还与处理7. 招标投标的费用与支付7.1 费用的计算与支付7.2 费用的调整与结算7.3 费用的支付方式与时间8. 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8.1 违约责任8.2 争议的解决方式8.3 法律途径与司法管辖9. 保密与信息披露9.1 保密义务9.2 信息披露的要求9.3 保密与信息披露的例外10. 监督与管理10.1 监督机构与职责10.2 管理的实施与监督10.3 违规行为的处理11. 合同的终止与解除11.1 合同终止的条件11.2 合同解除的程序11.3 合同终止与解除后的处理12. 一般规定12.1 适用范围12.2 合同的解释与修改12.3 合同的生效与终止13. 附则13.1 名词解释13.2 合同的附件13.3 合同的版本与修订日期14. 合同的签署与备案14.1 签署的程序与要求14.2 合同备案的程序与要求14.3 合同签署与备案的记录与保管第一部分:合同如下:1. 总则1.1 适用范围本合同适用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设计、施工、材料设备采购等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

1.2 定义与解释本合同所用词语的含义如下:(1)甲方:指负责组织招标投标活动的单位或个人。

(2)乙方:指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单位或个人。

建立公路特许经营与投资人招标制度推进收费公路管理创新

建立公路特许经营与投资人招标制度推进收费公路管理创新

建立公路特许经营与投资人招标制度推进收费公路管理创新方青青宋文浩(江苏省交通经济研究会南京210018)摘要经营性收费公路项目技资人招标是当前交通公共资源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重大制度创新,但其成功推行还必须基于特许经营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本文主要从收费公路的经营管理现状和发展要求出发,就特许经营制度和投资人招标制度的价值功能和实施进行了分析,旨在为相关决策部门提供理论参考。

关键词收费公路特许经营投资人招标管理2004-11颁布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10条中明确规定"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布,采用招标投标的方式选择投资者。

"在经营性公路项目中引入投资人招标,能更好地规范社会资本技资基础设施建设,有效缓解政府投资压力,提高公路经营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

然而,由于目前对经营性公路项目投资人招标的认识尚处于起步阶段,相关的配套制度特别是公路特许经营管理制度不健全,公路投资人招标制度还难以有效实施。

为利于进一步开发、利用各类社会资本来服务于经营性公路建设和运营管理,有必要对开展经营性公路项目特许经营与投资人招标投标的制度进行研究和探讨。

1经营性收费公路经营管理现状与问题长期以来,政府及其国有企业投资、建设、经营和管理公路基础设施一直都是推动江苏公路项目建设的主要方式和重要力量,并做出了突出的贡献。

但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新一轮公路网规划的实施和宏观政策环境的变化,现行收费公路特别是经营性收费公路经营管理体制所存在的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如政府与企业在公路经营管理中的职能和关系没有得到明确界定、政府相关部门对经营性公路运营难以实施有效的行业管理等等,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如下几方面。

1.1经营性公路经营管理中政企关系的界定在江苏省经营性公路特别是高速公路发展过程中,政府在建设资金筹措方面始终发挥着主导作用,政府投资高速公路的职能主要由国有企业来承担。

这种投资体制在江苏省高速公路发展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保障了高速公路的快速发展。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是指政府为增强公路建设项目服务的供给能力、提高供给效率,通过特许经营、购买服务等方式,与社会资本建立的长期合作、风险分担及利益共享关系。

本办法所称投资人,是指与政府合作,负责投资公路建设项目的社会资本合作者。

根据合作项目合同的约定,投资人可以自行或者组建项目公司负责公路建设项目的融资、建设、运营、养护和移交的全部或者部分工作。

第三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一)特许经营,是指政府依法授权社会资本或者项目公司,通过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和风险分担,约定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投资建设运营公路建设项目并获得合理回报,提供公共服务的项目运作方式。

特许经营包括(建设运营移交)、(改建运营移交)和(转让运营移交)等多种形式,由社会资本或者项目公司根据合作项目合同约定承担新建或者改扩建公路建设项目的融资、建设、运营和养护,或者根据合作项目合同约定政府将存量公路建设项目的经营权有偿转让给社会资本或者项目公司,并由其负责运营和养护;合作期满后将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相关资料等无偿移交给政府。

(二)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将需由政府直接提供的非收费公路建设项目的融资、建设和养护,或者政府还贷公路的服务区经营管理等公共服务事项,选择具备条件的社会资本或者项目公司承担,合作期满后将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相关资料等无偿移交给政府,并由政府根据合作项目合同约定向社会资本或者项目公司支付合理费用的项目运作方式。

发挥配置优势 确立主体地位 营造公平环境 实现双赢目标——交通运输部公路司负责人解读《经营性公路建

发挥配置优势 确立主体地位 营造公平环境 实现双赢目标——交通运输部公路司负责人解读《经营性公路建

以依法收取通行费 :由国内外经 称经营性公路是指符合 《 收费公 究报告 。
济组织依法投资建成 的公路 ; 第 路管理条例》 的规定 , 由国内外经
《 规定》 要求 , 营性 公路 建 经
六十条 :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 济组织投资建设 ,经批准依法收 设项 目招标工作应当按照以下程 设公路 ,必须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 取车辆通行费的公路 ( 含桥梁和 序进行 :
《 定 》 评 标 委 员 会 组 规 对
成 的要 求
评 标 由 招 标 人 依 法 组 建 的
l. 1 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 推荐 关政 策等予 以说 明 。 中标候 选人 ; l. 标 人确 定 中标 人 , 发 2招 并 出 中标 通知 书 ; l. 标人 与 中标 人签 订投 资 招 3
维普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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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配置优势 确立主 体地 位 营造公平环境 实现双赢 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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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 通 运 输 部 公 路 司 负 责 人 解 读 《 营性 经
者约定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 规定》 体现了对经营性公路
公 路 建设 项 目投 资 人 招 标 投 标 管理 规 定》
制 定《 规定 》 思路 的
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审批手续 ,但最长不得超过 国务 建设 项 目投资 招标 工作 统一 管 体制的要求,充分发挥市场配置 院规定 的年限; 第六十二条 : 投资 理 、 分级负责的原则 , 明确 了各级 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确立投资人 建设公路的国内外经济组织应当 交通主管部门的管理权限: 在经营性公路建设项 目 资活动 依法成立开发、 投 经营公路的企业 ; 中的主体地位 ,营造有利于经营 性公路建设项 目投资主体公 平 、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 门负责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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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佳信咨询)西安佳信公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07年10月16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15年6月2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经营性公路是指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经批准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公路(含桥梁和隧道)。

第三条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择优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相关规章和制度,规范和西安佳信公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工作;(三)按照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需要进行投资人招标的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发展规划;(二)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技术等级和规模;(三)已经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八条招标人是依照本规定提出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组织投资人招标工作的交通主管部门。

招标人可以自行组织招标或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有关招标事宜。

第九条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第十条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实行资格审查制度。

资格审查方式采取资格预审或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是指招标人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西安佳信公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资格后审,是指招标人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实行资格预审的,一般不再进行资格后审,但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资格审查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投标人的财务状况、注册资本、净资产、投融资能力、初步融资方案、从业经验和商业信誉等情况。

第十二条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招标工作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发布招标公告;(二)潜在投标人提出投资意向;(三)招标人向提出投资意向的潜在投标人推介投资项目;(四)潜在投标人提出投资申请;(五)招标人向提出投资申请的潜在投标人详细介绍项目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并解答有关问题;(六)实行资格预审的,由招标人向提出投资申请的潜在投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实行资格后审的,由招标人向提出投资申请的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七)实行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并递交招标人;招标人应当对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进行西安佳信公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资格审查,并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八)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并提交招标人;(九)招标人组织开标,组建评标委员会;(十)实行资格后审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在开标后首先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十一)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十二)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并发出中标通知书;(十三)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投资协议。

第十三条招标人应通过国家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信息网络等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采用国际招标的,应通过相关国际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第十四条招标人应当参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资格预审文件范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并结合项目特点和需要确定资格审查标准。

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预审委员会对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资格预审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公路、财务、金融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七人以上单数。

第十五条招标人应当参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文件范本,并结合项目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西安佳信公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文件。

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充分考虑项目投资回收能力和预期收益的不确定性,合理分配项目的各类风险,并对特许权内容、最长收费期限、相关政策等予以说明。

招标人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六条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的编制时间。

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至潜在投标人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三十个工作日。

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四十五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列入国家高速公路网规划和需经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应当按照招标工作程序,及时将招标文件、资格预审结果、评标报告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文件七个工作日内,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提出处理意见,及时行使监督职责。

其他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的备案工作按照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西安佳信公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第三章投标第十八条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国内外经济组织。

采用资格预审方式招标的,潜在投标人通过资格预审后,方可参加投标。

第十九条投标人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总资产六亿元人民币以上,净资产二亿五千万元人民币以上;(二)最近连续三年每年均为盈利,且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具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审计;(三)具有不低于项目估算的投融资能力,其中净资产不低于项目估算投资的百分之三十五;(四)商业信誉良好,无重大违法行为。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的实际情况,提高对投标人的条件要求。

第二十条两个以上的国内外经济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符合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标准。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应提交联合体各方签订的共同投标协议。

共同投标协议应当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的出资比例、相互关系、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西安佳信公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签订项目投资协议,并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联合体的控股方为联合体主办人。

第二十一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二十二条招标文件明确要求提交投标担保的,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额度、期限和形式提交投标担保。

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担保的,其提交的投标文件为废标。

投标担保的额度一般为项目投资的千分之三,但最高不得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第二十三条投标人参加投标,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与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不得采取商业贿赂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投标。

第四章开标与评标第二十四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代表参加。

招标人对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五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公路、财务、金融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西安佳信公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为七人以上单数。

招标人代表的人数不得超过评标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人员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二十六条评标委员会可以直接或者通过招标人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错误的内容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二十七条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的评标办法应当采用综合评估法或者最短收费期限法。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收费期限、融资能力、资金筹措方案、融资经验、项目建设方案、项目运营、移交方案等评价内容的评分权重,根据综合得分由高到低推荐中标候选人。

采用最短收费期限法的,应当在投标人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前提下,推荐经评审的收费期限最短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但收费期限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西安佳信公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标报告,推荐一至三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名顺序。

评标报告需要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第五章中标与协议的签订第二十九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一)自动放弃中标;(二)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三)不能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四)存在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且其违法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

如果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存在上述情形之一,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三个中标候选人都存在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招标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条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因其他原因导致招标失败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重新招标前,应当根据前西安佳信公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次的招标情况,对招标文件进行适当调整。

第三十一条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三十二条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供。

担保的金额一般为项目资本金出资额的百分之十。

履约保证金应当在中标人履行项目投资协议后三十日内予以退还。

其他形式的履约担保,应当在中标人履行项目投资协议后三十日内予以撤销。

第三十三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投资协议。

投资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人与中标人的权利义务;(二)履约担保的有关要求;(三)违约责任;(四)免责事由;(五)争议的解决方式;(六)双方认为应当规定的其他事项。

招标人应当在与中标人签订投资协议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所有投标人退回投标担保。

西安佳信公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第三十四条中标人应在签订项目投资协议后九十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项目法人的工商登记手续,完成项目法人组建。

第三十五条招标人与项目法人应当在完成项目核准手续后签订项目特许权协议。

特许权协议应当参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特许权协议示范文本并结合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制定。

特许权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特许权的内容及期限;(二)双方的权利及义务;(三)项目建设要求;(四)项目运营管理要求;(五)有关担保要求;(六)特许权益转让要求;(七)违约责任;(八)协议的终止;(九)争议的解决;(十)双方认为应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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