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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金华市食品安全工作要点的通知-金政办发〔2020〕39号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金华市食品安全工作要点的通知-金政办发〔2020〕39号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金华市食品安全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2020年金华市食品安全工作要点的通知金政办发〔2020〕3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2020年金华市食品安全工作要点》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7月14日(此件公开发布)2020年金华市食品安全工作要点为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食品安全监管各项工作,坚决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风险的底线,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食品安全领域改革重大政策措施的通知》(浙委办发〔2019〕65号)和《2020年浙江省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要点》等要求,结合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特制定2020年金华市食品安全工作要点。

一、强化责任意识,健全食品安全责任体系1.出台党政领导干部责任清单。

制定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清单,明确各地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守住不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底线。

将食品安全工作作为党政领导干部年度工作考核内容之一。

(责任单位:市食安办、金华开发区管委会、各县〔市、区〕党委和政府,第一位为牵头单位,下同)2.强化部门主管责任和监管责任。

制定主管事权清单和监管事权清单,按照“管行业必须管食品安全”的要求,进一步细化市食安委各成员单位内部责任分工,形成部门各负其责、各尽其职的良好局面。

(责任单位:市食安委各成员单位、市食安办)3.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意识。

规范食品标签标识管理和营销行为,杜绝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人民政府2023年立法计划》的通知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人民政府2023年立法计划》的通知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人民政府
2023年立法计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3.03.01
•【字号】
•【施行日期】2023.03.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立法工作
正文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人民政府2023年立
法计划》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金华市人民政府2023年立法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1日
金华市人民政府2023年立法计划
一、地方性法规
二、政府规章。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人民政府2024年立法计划的通知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人民政府2024年立法计划的通知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人民政府2024年立法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2.05•【字号】金政办发〔2024〕5号•【施行日期】2024.0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人民政府2024年立法计划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金华市人民政府2024年立法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2月5日金华市人民政府2024年立法计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金华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办法》等规定,现就市政府2024年立法工作安排如下。

一、地方性法规项目安排(一)提请审议项目(3件)。

1.金华市租赁厂房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市消防救援支队起草;已通过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2.金华两头乌猪产业发展促进条例(整合金华市金华火腿保护条例)(市农业农村局牵头起草;6月底前提交草案送审稿;8月底前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3.金华市企业科技创新促进条例(市科技局牵头起草;8月底前提交草案送审稿;10月底前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二)预备项目(3件)。

1.金华市上山文化遗址保护条例(市文广旅游局牵头起草,9月20日前调研报告及条例草案初稿提交市司法局)2.金华市“后陈经验”传承发展条例(武义县人民政府、市民政局牵头起草,9月20日前调研报告及条例草案初稿提交市司法局)3.金华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市行政执法局牵头起草,9月20日前调研报告及规定草案初稿提交市司法局)(三)调研项目(3件)。

1.金华市金义都市区规划协同管控规定(市资规局牵头起草,9月20日前调研报告提交市司法局)2.金华市磐安中药材保护发展规定(磐安县人民政府、市农业农村局牵头起草,9月20日前调研报告提交市司法局)3.金华市住宅小区电动汽车充电桩建设管理规定(市建设局牵头起草,9月20日前调研报告提交市司法局)二、政府规章项目安排(一)审议项目(1件)。

中共金华市委办公室、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阳光政务信息服务工程工作的实施意见

中共金华市委办公室、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阳光政务信息服务工程工作的实施意见

中共金华市委办公室、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阳光政务信息服务工程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金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2.25•【字号】市委办[2006]130号•【施行日期】2006.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金华市委办公室、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阳光政务信息服务工程工作的实施意见(市委办〔2006〕130号2006年12月25日)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办发〔2005〕1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实施意见》(浙委办〔2005〕47号)和浙江阳光政务信息服务工程启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全面推进我市阳光政务信息服务工程工作,促进政务信息公开共享,根据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就推进阳光政务信息服务工程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阳光政务信息服务工程的重要意义实施阳光政务信息服务工程,是深化政务公开,改进公共服务,提高行政效能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加快打造“亲民、务实、阳光”的服务型政府,建设“法治金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积极推进阳光政务信息服务工作,有利于进一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提高经济工作的开放度和行政工作透明度,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率原则;有利于推进依法行政,促进机关转变职能,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工作机制;有利于加强对政府行为的有效监督,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

当前,我市正处于着力实施“十一五”发展规划,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时期,进一步提升政务信息服务工作效能,加快建设“一体化政府、一站式服务”体系,已成为一项迫在眉睫的重要任务。

全面实施阳光政务信息服务工程,目的是全面推进全市的政务信息服务水平,率先构筑起高效便捷的政务公开网络和利民便民信息服务平台,为政府部门与老百姓之间畅通自如的信息交流开拓渠道,营造全社会政通人和的和谐氛围。

金华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金华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金政办发〔2011〕158号)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金华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一年十二月六日金华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金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10〕112号),设立金华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是主管综合性法制工作事务的市政府工作部门,与市政府办公室合署办公。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扩权强县改革中省政府、市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市、区)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二)增加负责市政府重大涉法事项的法律论证,参加重大涉法事件的处置,对涉及市政府中心工作、重点工作的相关合同行为进行指导、审核等工作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协助市政府领导处理政府的日常法制事务,负责、牵头或参与市政府重大涉法事务的论证、协调、指导和审核,为政府决策提供法律依据、法律建议和意见。

(二)统一安排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工作,编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年度计划,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上传者知盟网(三)负责组织起草重要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四)负责审查市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议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协调规范性文件审查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五)负责办理省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法制办公室交办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的征求意见工作。

(六)办理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其它文件的法律审核工作。

(七)负责办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及重大具体行政行为的备案审查工作;负责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报省政府备案的具体工作。

(八)负责承办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

(九)调查研究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情况以及行政执法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向市政府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拟订有关配套制度和措施。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加强重大项目谋划建设十条举措》的通知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加强重大项目谋划建设十条举措》的通知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加强重大项目谋划建设十条举措》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3.21•【字号】金政办发〔2023〕11号•【施行日期】2023.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加强重大项目谋划建设十条举措》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金华市加强重大项目谋划建设十条举措》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3月21日金华市加强重大项目谋划建设十条举措为深入贯彻市委八届三次全体(扩大)会议、市两会精神,理顺项目谋划、前期攻坚、建设实施、考核评价全过程工作机制,实现重大项目谋划建设闭环管理,进一步扩大有效投资,优化投资结构,提升投资效益,为“打造国际枢纽城、奋进现代都市区”提供有力支撑,特制定以下十条举措。

一、建立项目常态谋划机制。

围绕市委、市政府重大战略和全市中心工作,由市领导提出方向性指导意见或重大项目,点题交办相关部门。

各行业主管部门常态化开展项目谋划,根据市领导要求,结合实际需要及时完成项建、可研、资金拼盘方案等编制和评审,并将谋划成果向分管市领导汇报,同时报送市发改委。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资规局以及行业主管部门组成会商小组,定期召开联审会议。

经联审会议通过后下达重大前期项目计划,并从5000万元重大项目前期经费中安排前期工作经费。

各县(市、区)结合自身实际,每年安排一定经费保障重大项目前期。

二、完善项目动态储备机制。

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梳理支持项目建设的政策清单,实时提供给县(市、区)和市属一类国有企业。

各县(市、区)、市属一类国有企业分类建立国家和省规划盘子项目、专项债券项目、争取中央资金、盘活存量资产项目等储备库,及时开展前期研究,分领域报送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每季度向市发改委报备。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金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1.24•【字号】金政办发[2011]119号•【施行日期】2011.1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金政办发〔2011〕11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金华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金华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金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10〕112号)和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金华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机构性质和规格的函》(浙编办函〔2011〕78号),设立金华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为市政府直属正处级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授权,负责全市金融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管理服务。

一、职责调整划入原市经济委员会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审核、监管职责和企业上市审核、监管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指导和推进全市金融业发展。

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省政府、市政府有关金融工作的决议、决定;研究分析宏观金融形势、国家和省金融政策及全市金融运行情况,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提供决策参考。

(二)负责建立金融工作沟通协调机制。

建立与人行金华市中心支行、金华银监分局的沟通协调机制;加强对全市金融办系统的业务指导和协调;搭建政府与金融系统的沟通平台,协调解决金融机构在改革发展中应由地方负责解决的矛盾和问题。

(三)负责组织协调金融机构加强金融保障。

负责对金融保障情况的汇总分析、督促落实、考核评价,积极引导金融机构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金融支持。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意见的通知-金政办发〔2018〕50号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意见的通知-金政办发〔2018〕50号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意见的通知金政办发〔2018〕5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金华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6月21日金华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市消防安全责任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87号)、《浙江省消防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8〕52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消防安全的一系列决策部署,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不断强化政府对消防工作的统一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一)落实县级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

县级人民政府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履行下列职责:1. 全面负责辖区消防工作,定期召开常务会议、办公会议、专题会议分析形势、部署工作,经常性开展政务督查、工作检查,督促所属部门和下级政府落实职责,推动措施落实落地。

2. 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科学编制和严格落实城乡消防规划,按照规定建设市政消防供水设施。

在本级政府预算中安排资金,保障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促进消防事业发展。

3. 将消防公共服务事项纳入政府民生工程或为民办实事工程;推进“智慧消防”建设,推广火灾智能预警、远程监控、智慧用水等火灾技防手段。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公共资源配置等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公共资源配置等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公共资源配置等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3.30•【字号】金政办发〔2019〕23号•【施行日期】2019.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公共资源配置等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金政办发〔2019〕2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9〕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9〕8号)等精神,深入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公共资源配置等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根据国家、省相关部署和要求,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主动全面公开除法律法规有禁止性规定外的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公共资源配置等领域政府信息。

坚持突出重点、高效便民和问题导向,深入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围绕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运用多种方式公开信息,以公开促规范、促服务、促治理,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二、公开重点(一)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

重点公开如下内容:1.批准服务信息:申报要求、申报材料清单、批准流程、办理时限、受理机构联系方式、监督举报方式等;2. 批准结果信息:项目建议书审批结果、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结果、初步设计文件审批结果、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基本建设)结果、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技术改造)结果、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民用建筑项目节能审查意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审批结果、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结果、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结果、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结果、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审批结果、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审批结果、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结果、交通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审批结果、招标事项审批核准结果、取水许可审批结果、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结果、涉河涉堤建设项目审批(占用水域)结果、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结果、占用林地许可审批结果、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结果、采伐林木审批结果及其他规定的内容;3. 招标投标信息: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资格预审结果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合同订立及履行情况、招标投标违法处罚信息等;4. 征收土地信息: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用地批准文件、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5. 重大设计变更信息:项目设计变更原因、主要变更内容、变更依据、批准单位、变更结果等;6. 施工有关信息:五方责任主体信息(建设单位名称、建设单位负责人、建设单位联系人;设计单位名称、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资质;施工单位名称、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施工单位资质;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工程师姓名、监理单位资质;勘察单位名称、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资质),施工单位项目管理机构设置、工作职责、主要管理制度,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开工时间,工期等;7. 质量安全监督信息: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其联系方式、质量安全行政处罚情况等;8. 竣工有关信息:竣工验收时间、工程质量验收结果,竣工验收备案时间、备案编号、备案部门、交付使用时间,竣工决算审计单位、审计结论、财务决算金额等。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推进金华市区现代物流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金政办发〔2019〕24号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推进金华市区现代物流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金政办发〔2019〕24号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推进金华市区现代物流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推进金华市区现代物流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金政办发〔2019〕2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加快推进金华市区现代物流业发展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4月5日加快推进金华市区现代物流业发展实施方案为加快物流资源集聚,做大做强物流产业,优化物流发展环境,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总体思路围绕打造千亿物流产业的目标,紧抓金华纳入全国性综合交通枢纽城市、国家级物流枢纽承载城市的战略机遇,坚持以问题为导向,按照“聚焦产业发展、聚焦政策激励、聚焦企业贡献”的工作要求,通过综合施策、精准服务,完善市区物流业扶持政策,推进综合物流园区建设,重点支持和培育本地专业运输企业,大力引进优质物流企业,引导快递企业与本地产业融合发展,加快国际货代物流转型发展,促进物流业和制造、商贸业联动,创新技术业态模式,构建现代物流服务体系,推进物流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二、发展目标至2019年底,市区8吨以上货运车辆新增800辆;市区年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的规模物流企业新增3家;市区交通物流业税收从2018年的1.6亿元增加到3.5亿元;市区交通物流业增加值增量实现翻番。

至2021年底,市区8吨以上货运车辆增加3000辆,达到6000辆左右。

市区年营业额收入1亿元以上、3亿元以上的规模物流企业分别新增20家、5家,分别达到30家、15家。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8年度法治政府建设(依法行政)考评结果的通报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8年度法治政府建设(依法行政)考评结果的通报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8年度法治政府建设(依法行政)考评结果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5.17•【字号】金政办发〔2019〕45号•【施行日期】2019.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8年度法治政府建设(依法行政)考评结果的通报金政办发〔2019〕4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2018年,全市各级行政机关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浙江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标准》,紧紧围绕2020年前率先基本建成法治政府的目标,突出重点,扎实做好依法行政各项工作,在依法行政决策、规范行政行为、预防化解行政争议、加强法治队伍建设等方面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根据《金华市2018年度法治政府建设(依法行政)工作考核评价的通知》规定,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全市9个县(市、区)政府和48个市级部门(单位)组织了考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考评结果通报如下:一类单位县级政府:义乌市政府、兰溪市政府、东阳市政府、武义县政府。

市级部门:市公安局、市行政执法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林业局、市文化局、市卫计委、市环保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水利局。

二类单位其他县(市、区)政府和市级部门(单位)。

希望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级部门(单位)再接再厉,开拓创新,加快推动我市高质量发展,为高水平建设现代化都市区和法治政府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5月17日。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优化调整就业创业政策措施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通知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优化调整就业创业政策措施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通知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优化调整就业创业政策措施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9.30•【字号】金政办发〔2024〕38号•【施行日期】2024.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优化调整就业创业政策措施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通知金政办发〔2024〕3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属有关部门: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就业工作决策部署,强化就业优先政策,健全高质量充分就业促进机制,完善就业公共服务体系,多措并举稳定和扩大就业岗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就优化调整就业创业政策措施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市场主体稳岗扩岗,不断扩大就业容量(一)加强企业稳岗扩岗用工服务。

发挥我市“港”“廊”“链”经济主战场吸纳就业主体作用,大力开发新业态、新模式、新职业等就业增长点,定期发布人才需求目录,持续稳定和扩大就业容量。

及时梳理本地用工规模较大、带动就业能力强的企业清单,配备就业服务专员,提供岗位发布、技能培训、送工上岗等就业服务,完善企业用工监测体系,强化用工情况监测分析,开展劳动力余缺调剂。

按规定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女职工产假期间社会保险补贴和企业吸纳重点群体税收优惠等政策。

(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各县〔市、区〕政府、金华开发区管委会,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以下条款均需各县〔市、区〕政府、金华开发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二)支持金融机构开展稳岗扩岗贷款服务。

鼓励金融机构面向吸纳就业人数多、稳岗效果好且用工规范的实体经济和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创新信贷产品,通过设立专项贷款等方式支持稳岗扩岗。

支持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优化贷款审批流程,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增加信用贷等支持,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续贷支持。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金华市区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意见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金华市区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意见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金华市区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金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1.14•【字号】金政发[2008]99号•【施行日期】2008.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金华市区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意见(金政发〔2008〕99号)婺城区、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完善房地产调控政策,合理引导住房消费与住房开发建设,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结合市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创造良好的住房消费环境(一)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15万元(单人)、30万元(双人)提高到20万元(单人)、40万元(双人)。

降低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职工购买商品房首付款比例由40%降低至30%。

允许各县(市)异地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手续。

鼓励职工提取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住房公积金购买自住住房。

(二)实行购买商品房契税补贴。

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对个人购买市区普通商品住房(144平方米以下)的,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按所缴纳的契税地方体制分成部分给予50%补贴。

(三)实行二手房交易税收补贴。

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对市区范围内买卖个人普通住房的,买卖双方(均为个人)缴纳的税收收入根据地方体制分成部分给予50%补贴。

(四)简化存量房交易纳税申报手续。

对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前后一年内已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个人,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以给予减征或免征个人所得税。

1.个人在出售住房前一年内已另购住房的,其购房金额大于或等于所出售住房出售价的,免征个人所得税;购房金额小于所出售住房出售价的,按另购住房金额占所出售住房出售价的比例减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出售住房时缴纳了纳税保证金,又在售房后一年内重新购房的,可按新购住房金额占所出售住房出售价的比例全部或部分退还纳税保证金,退还条件同上。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务服务“好差评”工作的通知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务服务“好差评”工作的通知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务服务“好差评”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0.10•【字号】金政办发〔2020〕50号•【施行日期】2020.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关正文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务服务“好差评”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贯彻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建立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的工作部署,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不断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现就进一步做好政务服务“好差评”工作通知如下。

一、坚持问题导向,明确整改重点根据前一阶段“差评”情况,聚焦初次差评较多的领域和单位,以提高初评的满意率、申诉复核的通过率为切入点,坚持以评促改、闻过即改,对照标准,认真开展办事指南的自检、维护,认真检查分析政务服务各环节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有针对性地落实整改。

公安系统要围绕电子驾驶证、电子行驶证、期满换领机动车驾驶证、免检机动车申请纸质检验合格标志、行驶证生命周期树、机动车申请检验合格标志、行驶证生命周期树等服务事项全面分析整改,重点强化车辆“一件事”相关的检测人员管理、代办人员培训、现场秩序管理、服务流程优化、收费政策宣传等工作。

人力社保系统要关注社会保险职工参保登记、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资格确认、个体劳动者(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登记、新增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核准支付等事项,重点加强政策宣传、办事指南质量提升、业务人员培训等工作。

市场监管系统要重点关注基层办事事项(主要是个体工商户开业、注销、变更登记和公司设立、变更登记等业务),进一步提升办事指南质量、加强业务人员培训、提高办事效率、改进工作作风。

公积金管理系统要围绕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租赁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汇补缴等服务事项,重点加强公积金提取政策宣传、公积金管理系统维护升级、办事指南维护、业务人员培训、大厅现场管理等工作。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17年)-金政办发〔2017〕3号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17年)-金政办发〔2017〕3号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17年)
正文:
----------------------------------------------------------------------------------------------------------------------------------------------------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金政办发〔2017〕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0〕275号)的要求,在2014年清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市法制办对1985年至2016年8月31日期间由
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发布的41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再次清理,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清理结果予以
公布,请按照执行。

附件:1.决定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330件)
2.全文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62件)
3.部分条款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14件)
4.部分条款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6件)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月6日
——结束——。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加快光伏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金政办发〔2017〕12号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加快光伏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金政办发〔2017〕12号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加快光伏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加快光伏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金政办发〔2017〕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金华市加快光伏应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1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2月22日金华市加快光伏应用实施方案为加快推进光伏应用,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光伏应用促进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3〕49号)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以增加农村居民收入为核心,以分布式光伏应用为重点,通过政府引导和企业商业模式创新,加快推进光伏应用,进一步提高可再生能源消费比重,增强低碳化、清洁化、可持续的能源供给能力。

二、发展目标到“十三五”期末,全市光伏发电项目总装机容量达到1000兆瓦以上。

其中,建设居民光伏11万户,项目总装机容量达到300兆瓦以上,企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总装机容量达到200兆瓦以上,农(渔)光互补、地面电站项目总装机容量达到500兆瓦以上。

打造一批光伏应用示范工业园区、大型农(渔)光互补生态园,推进一批光伏建筑一体化项目建设,扶持一批光伏生产、开发应用企业。

三、重点任务(一)大力推进居民光伏应用。

结合建筑节能改造和“美丽乡村”建设,在下乡移民工程、城中村改造、新农村建设、优质小区屋顶积极推广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金政办发〔2020〕42号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金政办发〔2020〕42号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金华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金政办发〔2020〕4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金华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7月31日(此件公开发布)金华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决策部署,建立和实施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制度,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法治化、制度化,根据自然资源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和《浙江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浙政办发〔2020〕1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基本原则。

坚持资源公有、物权法定、统筹兼顾的原则,依法依规做好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

坚持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构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制度体系,实现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与不动产登记的有机融合。

坚持发展和保护相统一,加快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

(二)工作目标。

清晰界定各类自然资源资产的产权主体,划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之间的边界,划清全民所有、不同层级政府行使所有权边界,划清不同集体所有者边界,划清不同类型自然资源边界,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法治化。

实现全市重要自然资源和生态空间统一确权登记全覆盖。

二、主要任务(一)积极配合做好中央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权和省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空间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市、县两级政府依据自然资源部和省政府要求,组织自然资源部门会同相关部门,配合做好中央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权和省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空间统一确权登记的资料收集、通告和公告的发布、地籍调查、界线核实、权属争议调处等具体工作。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金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通知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金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通知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金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金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9.21•【字号】金政办发[2012]99号•【施行日期】2012.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仲裁正文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金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通知(金政办发〔2012〕9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市政府机构改革的实际,市政府决定整合原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成立金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现将委员会成员名单通知如下:主任:王丁路(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市人力社保局局长)副主任:李雄伟(市委组织部副部长)陈宽年(市人力社保局局长助理)董晓晨(市总工会纪检组长)委员:叶建平(市经信委党委副书记)楼红华(市教育局副局长、纪检组长)赵洪亮(市科技局党组成员)陈艳艳(市建设局党委副书记)徐向明(市文化局纪检组长)周国彪(市卫生局副局长)许国鲜(市工商联副主席)周晓东(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党工委委员)舒建清(市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周启标(市委人才办常务副主任)童兆林(市总工会权益保障部部长)陈红旗(市人力社保局仲裁法规处处长)赵国华(市人力社保局公务员管理处处长)胡建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院长)金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日常工作由市人力社保局仲裁法规处承担,各成员单位业务承办处室负责人为工作联络员。

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金义都市新区管委会、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金磐扶贫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具体承担争议调解仲裁处理工作。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9月21日。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3年度金华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3年度金华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3年度金华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3.03.31
•【字号】金政办发〔2023〕15号
•【施行日期】2023.03.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3年度金华市政府重大行
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
金政办发〔2023〕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
《2023年度金华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事项承办单位要严格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337号)和《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编制指引(试行)》(浙政办发〔2021〕3号)等文件要求,认真落实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

法律法规另有决策程序规定的事项,依照其决策程序规定执行。

二、各事项承办单位要严格落实《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档案管理办法》要求,进一步完善重大行政决策档案管理制度,及时做好文件资料整理归档,实现重大行政决策年度目录事项全部立卷归档。

三、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因工作需要新增或调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承办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程序提请调整。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31日2023年度金华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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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政办[2010] 99号
关于全县建筑行业推行安全生产
责任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部门、单位,驻金各相关保险机构:为充分发挥保险机制在促进安全生产中的经济补偿和辅助社会管理功能,进一步强化建筑企业安全生产责任意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分担事故风险,维护施工人员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和《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安全生产与保险业互动工作实施意见》(淮政办发…2008‟149号)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全县建筑行业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范围
凡在我县从事建筑施工(包括交通、水利、市政、拆除工程)、设备安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所有建筑施工企业(包括外地进金施工企业,下同),都要为其所聘用的从
事管理和作业的固定工、合同工、临时工投保建筑施工人员雇主责任保险,并同时投保公众责任保险。

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内容
(一)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雇主责任保险和公众责任保险的统称。

(二)雇主责任保险是指投保企业雇佣的人员在受雇过程中,从事本企业相关工作时,遭受意外而致伤残、死亡,根据劳动合同应由雇主承担的医疗费、经济赔偿费及有关诉讼费的保险。

(三)公众责任保险是指保障投保企业因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投保企业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及相关费用的保险。

三、中标公司和保险费率
按照“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总体要求,建筑施工人员雇主责任保险和公众责任保险业务由县统一招标,选择一家实力强、信誉佳、服务好,对地方经济贡献大的财产保险公司担任承保人。

按确定的条款、保险金额、费率具体负责安全责任保险业务的承保、理赔等项工作。

1、建筑施工人员雇主责任保险保险费率标准如下:
保险费=工程总造价×费率。

2、公众责任保险费率标准如下:
四、参保办法
被保险人投保时需提供质监部门核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还应提供建筑业企业相应资质证书复印件和工程招标书复印件,对于无照、无证、无资质的单位一律不予承保。

五、保险费的交纳
(一)施工企业应按照保险条款规定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职工摊派保险费用。

(二)按照保险行业的有关规定,对切实搞好安全生产,并取得显著成效的企业,次年续保时给予一定的保险费率下
浮优惠;对安全生产管理混乱,并发生安全事故的企业,次年续保时保险费率适当上浮。

(三)所有建筑施工企业在项目开工之前必须办理相关保险手续,项目审批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把是否参保作为施工许可的必备条件之一。

六、保险期限
自施工工程项目被批准正式开工,并且投保人已交付保险费的次日(或约定保险期间开始之日)零时起,至施工合同规定的工程竣工之日止。

七、赔偿限额
(一)雇主责任保险每人每次事故死亡伤残赔偿限额25万元,意外医疗费用每人2万元;公众责任保险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工程总造价的20%,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为25万元,累计赔偿限额为工程总造价的60%。

(二)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伤残,按鉴定伤残等级赔付。

伤残赔付比例表
(三)被保险人在施工现场因意外伤害事故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治疗所支出的医疗费用(符合医保规定),保险公司在扣除500元免赔额后,按80﹪给付医疗保险金,
最高以2万元为限。

八、工作目标
根据县政府统一部署,全县必须基本建立建筑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为此,凡我县境内从事建筑施工(包括交通、水利、市政、拆除工程)、设备安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等所有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全部参保安全生产责任险。

九、职责分工
1、县政府成立安保互动工作领导小组,由魏宏亮副县长任组长,县安监局局长潘九海任副组长,县安监局、住建局等部门和承保公司驻金负责人为成员。

建筑行业安保互动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领导小组定期研究制定不同阶段的主要任务和工作措施,及时研究并协调解决安保互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安保互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安监局,负责具体实施安保互动工作,及时了解掌握有关部门开展建筑行业安保互动工作的进展情况,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情况,传达领导小组重要指示和工作部署,督促、检查和指导建筑行业安保互动工作,对我县建筑行业安保互动工作进行考核。

2、县住建局负责本行业和领域安保互动的推进工作,积极配合县安保互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做好保险公司与企业之间的衔接,督促建筑施工企业按照要求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3、保险公司要严格按照保险业的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公约及有关政策要求开展业务,加强保险服务,切实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投保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保险公司应当快速做好定损、理赔等灾后服务工作,主动、迅速、准确地履行保险赔偿责任,及时提供赔偿,保证在所有理赔
材料齐全后十个工作日内赔付。

发生重大保险事故,在责任、损失明确的情况下,根据客户申请,保险公司在征得上级公司批准的情况下,可支付一定数额的预付赔款。

保险公司应当定期对所承保的企业的风险状况进行检查,加大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投入,积极支持安全生产工作。

十、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安保互动工程是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内容之一,是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项重要保障措施,县各有关部门、单位必须高度重视,按照县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成立建筑行业安保互动工作领导小组,加强领导,统一认识,落实专人负责,采取切实措施推进建筑行业安全责任保险工作。

(二)迅速贯彻落实。

住建部门是建筑行业安保互动工作的主要责任单位,要在9月5日前召开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会议,传达贯彻会议精神,明确工作要求,加大推进力度,要切实抓紧抓好抓落实,确保建筑行业安全责任保险推进工作于10月1日顺利实施。

(三)加大宣传力度。

各有关单位和新闻媒体要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宣传建筑行业安全责任保险的重要意义,加大全社会对建筑行业责任保险的认知程度,培育社会各界的责任意识,为建筑行业安全责任保险的开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明确工作责任。

1、各有关部门要把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作为办理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经营资质、证照审验发放的重要内容,县建设主管部门要将建筑安全责任保险推进工作,纳入对各施
工单位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内容。

2、建筑施工企业不按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按未保证安全生产投入依法予以处理,负有安全生产监管的部门可以对其暂缓办理安全生产许可手续或暂缓通过安全生产许可年检或吊销有关许可证照。

3、对服务质量效率不高、服务态度不好、投保对象不满意的保险公司,由县安监局提出处理建议,经县安保互动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报县政府批准,取消其办理安全生产责任险资格。

4、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

有关负责审核、审批、审验、许可的部门要严明责任,严把审核关,对违规发放有关证件和许可的部门,将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金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日
主题词:安全生产建筑业保险意见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法院、
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金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9月2日印发
共印:1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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