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西方法律文化结课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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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西法律文化差异

论中西法律文化差异

论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摘要:法律文化是一个国家、地区或民族从事法律活动的过程中长期作用形成的,有着极强的民族性,而形成中西方法律文化的物质基础和思想基础有很大的差异,导致了中西方法律文化在立法形式、司法体制、法律理念上的不同,而探讨这些不同及其原因,对我国法制现代化的建设有很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法律文化;宗法等级;法律信仰英国著名的人类学家爱德华·泰勒在其著作《原始文化》中对文化下了这样的定义“文化或者文明,就其广泛的民族学意义而言,乃是这样一个复杂整体,它包括知识信仰、艺术道德、法律、风俗以及所有其他作为社会一员的人习得的能力和习惯”。

从这个定义中不难看出法律是一种文化现象,是包含在文化这个复杂整体中的一部分。

可以这样认为,“法律文化是指一个民族在长期的共同生活过程中所认同的、相对稳定的、与法和法律现象有关的观念、思想和传统学说的总体并相应地表现为一种普遍、持续和较为稳定的支撑法律实际运行的法律思维与法律行为的方式”。

由于中西方在社会结构、历史传统、文化理念价值取向等方面的不同,使得中西法律文化之间存有很大的差异。

这种文化传统的不同也就决定了中西法律文化传统的差异。

这些差异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一、中西方法律文化立法形式的差异中国的君主立法。

在中国古代法权渊源出于君主,即君主独揽立法权,以言代法,君主的命令具有法律效力。

从战国李悝编《法经》到清朝编《大清律例》都不能也不敢限制君主的权力。

故很多法典中都注明了“臣等奉敕撰”的字样。

编成文法的直接目的“除了镇压百姓之外,也就在于维护君主的权威”[3](p129)。

此外,历代立法的内容不仅包括法典,还包括君主的命令。

如制、诏、敕等形式,皇帝在成文法之外发布这些命令,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司法官吏必须无条件地执行。

西方的大众立法。

在西方的法制史上由于对神灵的崇拜并没有衍变成神的人格化,所以没有产生像中国那样被神化了的集权君主。

无论是古希腊罗马的法律,还是近代资产阶级宪法,都没有公开宣布法权渊源出自君主.所以西方的立法至少在形式上是大众制定的。

浅谈中西方法律文化

浅谈中西方法律文化

浅谈中西方方法律文化摘要:关键词: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首先表现在法的观念上。

传统中国的法的观念主要以“刑”为核心和内容,因此,在传统上,中国人往往习惯于把刑、律、法等同起来,以为法即是刑法。

这种观念源于中国古代法的特殊形成,并在以后的发展中得到加强。

刑与暴力相联系,而且最初主要是针对异族的,后逐渐转化和扩大到在性质上类于异族的所有违犯礼教的人。

刑归根到底是一种血缘集团性的压迫法,并长期局限在血缘范围内。

西方法的观念主要以权利为轴心,这是因为古希腊、古罗马国家与法肇始于平民与贵族的冲突,在某种意义上说,它们是社会妥协的结果。

所以,尽管这种法不能不因社会集团力量的消长而偏于一方,也不能不因为它是国家的强制力而具有镇压的职能,但它毕竟是用以确定和保护社会各阶层权利的重要手段,并因此获得一体遵行的效力。

中西法律文化的另一个差异是法的本位,也即法以什么作为其权利义务的基本单位。

在最早的时期,中西法律都是以氏族或扩大了的氏族(部族、部落联盟等)为本位,但在古代世界的转换过程中,却走了两条日益分离的道路。

中国法律走上了一条从氏族/部族到宗族/家族再到国家/社会的集团本位道路,这可以图示为氏族/部族→宗族/家族→国家/社会,其特点是日益集团化。

西方的法律本位则经历了一条从氏族到个人再经上帝/神到个人的道路,图示为氏族→个人→上帝/神→个人,其特点是日益非集团(个人)化。

不过,本世纪以来,中西法律的本位都有了很大的变化。

在中国,个人在法律中的地位愈益提高,而连带主义、民族主义则对西方法律本位一度产生了非个人化的影响。

从法律文化所体现的性质来说,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一种公法文化,西方法律文化传统上是一种私法文化。

所谓公法文化本质上是一种刑事性(刑法化或国家化)的法律体系;私法文化则是一种民事性(民法化或私人化)的法律体系。

中国传统法律中确有关于民事、婚姻、家庭、诉讼等方面的规定,但这些规定在性质上都被刑法化了,也即以刑法的规定和方式来理解和处理非刑事问题。

关于中西方法律文化的感想

关于中西方法律文化的感想

关于中西方法律文化的感想10061072 孙承根一学期的东西方法律文化课已经结束,我从这门课中学到了很多知识。

老师从很多古代法律案例中分析比较东西方法律文化的差异,让我受益匪浅。

从法律性质来看,东方的法律是一种公法,它强调的是群体和国家的利益,中国古代的法律是以道德为基础的,它的制定和实施是根据儒家思想中的“三纲五常”来维系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是统治者为维持自己的统治的工具。

中国古代社会实质是一种人治社会,他不同于西方古代的法治,即统治者自身是第一位的,法律是第二位的,君王是凌驾于法律之上的。

西方法律的起源是古希腊法律体系,它实质是一种私法,它强调个人的权利与自由。

法律的地位是高于统治者的,所有公民在法律上是人人平等的,著名的“苏格拉底之死”表现了苏格拉底以己之身践行法律的神圣不可侵犯。

古希腊的“陶片放逐法”针对的不仅是平民,放逐的对象是包含任何人的。

在古希腊历史上,曾经有数位执政官被陶片放逐法放逐。

中国古代法律作为一种公法,本质上是刑事化的法律体系,即以刑事化的方式来处理刑事和非刑事问题;而古希腊法律本质上是民事化的的法律体系,它以民法和商法的发达为主要标志。

从法制观念来看,中国古代的法律观念以“刑”为核心和内容,在传统上,中国古代经常将“刑”、“法”、“律”等同起来,以为“法”就是“刑法”所以中国古代通常是刑、法不分的。

而古希腊则不同,他们的刑是刑,法是法,触犯了不同的法律,将会受到不同的处罚。

而中国古代竟然还会发生因上朝迟到而判刑的事,足以说明中国古代在量刑方面严重不足。

从法律与思想文化上的联系来看,中国古代的法律是儒家思想的法律,西方法律则深受基督教的影响。

儒家思想是标榜道德伦理的,导致了中国古代的法律是伦理化的,法律变成道德的强制执行工具,而道德则为法律提供理论基础,为法律穿上能被人接受的外衣。

在道德和法律的双重作用下,中国古代社会维持着儒家封建体制。

西方法律是宗教化的,欧洲进入中世纪后,宗教力量达到巅峰,自由和权利不再是人人共有,而是上帝赋予的,教廷则是最高的法律制定、解释、执行机构。

法律文化论文:中西法律文化差异探析

法律文化论文:中西法律文化差异探析

法律文化论文:中西法律文化差异探析摘要:法律文化是共同制约法律制度并且决定法律制度在整个社会文化中地位的价值和观念。

它属于人的主观意识范畴,是与整个文化具有有机联系的有血有肉的习惯,而不是某个社会可以选择或购买因而不具有任何特定社会遗传标志的中性人造品。

法律文化是法治的支撑,中国和西方由于在国家的起源方式等诸多方面的不同,导致了中西法律文化传统具有诸多差异。

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进程中,比较和探究中西法律文化之间的这种差异,有着直接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法律文化;法治;法律价值中一、法律文化的概念法律文化既是一门新的法学理论,同时也是一个新的法学概念。

如何理解这个概念,各国学者众说纷纭。

其见解不一而足。

1969年,美国法学家弗里德曼在《法律与社会评论》上发表了一篇题为《法律文化与社会发展》的文章,首次提出了“法律文化”这个概念。

他认为“法律文化是共同制约法律制度并且决定法律制度在整个社会文化中地位的价值和观念。

”弗里德曼将法律文化界定于人的主观意识范畴,在他看来法律文化是与整个文化具有有机联系的有血有肉的习惯,而不是某个社会可以选择或购买因而不具有任何特定社会遗传标志的中性人造品。

所以,每个国家都有其各自与众不同的法律文化。

没有两种法律文化完全相同,正如没有两个社会政治、社会结构和一般文化完全相同。

虽然“法律文化”这个概念后来为美国和其他国家的学者所接受,但在对“法律文化”的定义上却产生了很大的分歧。

美国的另一位法学家梅里曼使用了与法律文化极其相似的概念——法律传统,即关于法律的性质、关于法律在社会与政治体中的地位、关于法律制度的专有组织和应用以及关于法律实际或应该被如何制定、适用、研究、完善及教授的一整套植根深远、并为历史条件所制约的观念。

法律传统将法律制度与它只是其中一部分的文化联系起来。

他认为法律文化是凝结在法律制度中的文化因素,是传递行为传统的重要工具,起着联系个体意愿和法律制度并使其发挥功效额定纽带作用。

浅谈中西法律文化差异

浅谈中西法律文化差异

重庆广播电视大学《法律文化》课程考核论文论文题目浅谈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学生姓名朱东楠学号 1351201251551 专业土木工程所在分校大渡口分校指导教师(签名)课程论文考核成绩重庆广播电视大学2014 年 5月 12 日浅谈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摘要:百年来中西法律文化一直存在着明显的冲突。

认真探寻冲突的性质、机理、根源和形式等方面,理解中西法律文化冲突,对于我们能否成功地创造出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型法制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法律文化、差异、启示法律是社会的产物,是社会制度之一,是社会规范之一。

它与风俗习惯有密切的关系,它维护现存的制度和道德、伦理等价值观念,它反映某一时期、某一社会的社会结构,法律于社会的关系极为密切。

文化是一种对社会生活的构想,它对生活于其中的个体行为起到潜在的和实际的引导作用。

法律文化是一种共同制约法律制度并且决定法律制度在整个社会文化中地位的价值与观念。

要比较两种文化之间的差异,但从表面的、浅层的现象出发是不够的,要深入到各自民族的历史、文化和价值观念之中,并对其性质、机理、根源和形式等多方面进行探究。

中西方在社会结构、历史传统、文化理念和价值取向等方面不同,中西法律文化存在着巨大的差异。

认真理解中西方法律文化差异,直接影响到我们能否成功地创造出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型法制,为我国法制现代化的建设奠定良好的理论学习基础。

一、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一)法的本位不同。

法的本位是指,法以什么作为其权利义务的基本单位。

中国法律是集体本位,西方法律为个人本位。

在最早的时期,中西法律都是以氏族或扩大了的氏族(部族、部落联盟等)为本位,但在古代世界的转换过程中,却走了两条日益分离的道路。

中国法律日益集团化,走上了一条为氏族/部族→宗族/家族→国家/社会的集团本位道路,其突出特点是贯彻着宗法之上、家族本位、集体主义、义务第一的指导思想,沿着宗教制度发展演变的轨迹而进行。

儿到了封建时期,儒家创设了新的家族本位和国家本位相结合的理论,并使之成为封建时期中国的统治思想。

中西文化比较结课论文---从包拯看古代法律

中西文化比较结课论文---从包拯看古代法律

中西文化比较结课论文姓名:学号:标题:从包拯看中国古代法律特点正文:包拯简介包拯生活在公元999年至1062年间,字希仁,庐州府合肥(今肥东县)人,宋代著名的清官,以刚正廉洁,执法严峻,不畏权贵著称,一直为百姓所称颂为“包青天”。

他28岁中进士,曾先后任天长、端州、开封等知县、知府,出使过契丹,还在刑部、兵部任过职,最后做到枢密副使,成为朝廷的宰辅,死后追赠礼部尚书,谥孝肃。

他当过的大章阁待制和龙图阁直学士使他有了“包待制”“包龙图”的雅称。

老百姓更喜欢直呼“包公”。

包拯性情严峻刚直,憎恶办事小吏苛杂刻薄,务求忠诚厚道,虽然非常憎恨厌恶,但从来没有不施行忠恕之道的。

不随意符合,不以巧言令色取悦于人。

虽身位显赫,但衣食住行一切从简,还曾说道:“后代子孙当官从政,假若贪赃枉法,不得放回老家,死了不得葬入家族墓地。

假若不听从意志,就不是我的子孙”。

包公为官机智、刚正、廉洁,巧言善辩、不辱使命,执法严峻,克己奉公。

这些个性因素是儒家文化和古代情理社会所培养的,这在断案中发挥了积极的影响。

儒家对贤人政治的提倡以及对情理教化的注重,这一点从我们所了解到的“包公断案”的各种历史材料故事中有充分体现。

包公的断案风格,最大限度的实现了案件的实体正义,向我们展现了古代法律的一幅完美景象,同时也体现出了古代法律的特点,为我们现代法律所借鉴。

中国古代法律特点结合儒家文化和古代情理社会的熏陶,包拯其法律思想也是极其丰富的, 他认为, 法律是治理国家的重要工具。

为了使法律对国家的长治久安起到保障作用, 包拯认为必须注意法令的统一和稳定; 法律的统一和稳定是法律发挥作用的重要条件; 而要使法律发挥作用, 最重要的还是法律的贯彻执行。

在法律的具体贯彻上, 包拯提出了任用良吏、止绝内降、务得慎刑以及明正赏罚的主张。

1、法律的稳定性方面宋代立法存在着影响法律统一和稳定的严重弊端。

北宋建立以后, 法律形式由唐代的“律、令、格、式”转变为“敕、令、格、式”。

论中西古代法律文化差异

论中西古代法律文化差异

论中西古代法律文化差异班级:1202 姓名:赵雅馨学号:6511939中国古代法律文化历史悠久,从先秦时期便已产生。

中国法律曾经是世界法律文化最辉煌的一页。

然而西方法律在变革之后显示出了更加先进的一面,相反中国的法律却停滞不前。

中西法律差异是由多方面的因素造成的。

中国法律的停滞的原因根本上是由中国的政治经济基础决定。

本文将着重论述东西方法律文化的差异及中国法律文化衰落原因。

专制与民主是中西法律文化的最突出的区别。

①从夏朝开始,中国在进入阶级社会后,法律文化便开始发展起来。

到西周时,中国的法律文化的基本格局初步形成。

春秋战国时期,由于社会大变革,大动荡,是的百家争鸣,思想文化多元化,法律文化也呈现多元并存。

秦朝以法家思想统治中国,法律文化进一步发展。

至两汉时期,中国古代法律传统已基本形成。

而汉武帝推行“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文化政策。

汉朝正式确立了儒家的官方意识形态地位,儒家思想成为了中国古代的立法思想。

汉宣帝在地节四年下达诏令:“父子之亲,夫妻之道,天性也。

虽有患祸,尤蒙死而存之。

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

其父母匿子,父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从中可以看出,该规定正是对儒家所提倡的家族道德的一种维护。

中国古代法律传统经历魏晋南北朝而至隋唐,遂进入成熟与发达状态。

唐代的永徽律代表着中国古代法律的最高成就。

唐代以后的宋、元、明、清基本上是在唐代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发展,有所损益。

诚然中国古代律法经历朝历代的发展已十分完备,但从始至终都深深烙下专制的印记。

"法自君出",古代的法律都是按君主的意志制定的。

君主掌有立法权与司法权,使得法律成为专制统治的工具。

皇帝不受约束。

在此基础上发展的法律,不可能带有民主的色彩。

反观西方,古代西方法律有着民主的传统。

《后汉书》称:“其人民(大秦人)皆长大平正,有类中国,故谓之大秦。

”②认为罗马人身材高大,处事公正,类似中国秦朝人。

中西差异法律文化论文

中西差异法律文化论文

中西差异法律文化论文1个人主义与家族主义金属农具的出现,文字的出现,城乡分离,地缘政治代替血缘政治。

西方学者认为这四种情形的出现乃是国家形成最为主要的标志,但是按照这种观点,中国古代国家根本就没有形成,因为第四种因素,中国古代地缘关系从没有代替血缘关系而成为主流,仅从这个方面就可以看出,中国古代法律文化在起源上就选择了与西方法律文化相异的的道路。

西方法价值从起源上便重视的是个人独立和个人价值的实现,其间又经过宗教改革和文艺复兴,更增强化了法律和国家存有的目的是为了维护个人利益和个人价值的实现的观念。

“英美法,尤其是美国法律思想的独特之处在于个人主义的极端性,对个人利益和财产采取的不妥协态度而成为法理学的焦点”。

可以说西方法律制度涉及的最终目的在于保证个人权力和自由的实现。

而古代中国,从国家的起源上看,血缘关系一直没有瓦解,乃至到周时期,周公制礼,家天下体制的确立、巩固和增强,血缘宗法观念也随之成为官方的统治思想,家族成为社会组成的基本单位,而非独立的个人。

个人在社会中从属于家庭,个人权利从属于父权,尊亲长不仅对于财产、婚约等权利有干涉权,甚至对于卑幼有生杀予夺的权力,而国家的法律也确认和保护在此种宗法观念下形成的社会关系和结构。

可以说中国宗法家族主义观念的形成对于中国法文化具有极其长远的影响。

在法律移植的过程中,西方个人主义同中国传统的宗法家族主义的冲突是极为明显的,典型体现在清末修律中法理派同守旧派的论战,一方面西方法律主张个人的独立和自由,而中国传统却主张家族的伦理,强调亲亲、尊尊。

这两种法价值的冲突才导致《大清新刑律》这样的“四不像”,一方面《大清新刑律》按照西方的体例和原则进行编纂,但另一方面又在《大清新刑律》后又附有伦理性极强的《暂行章程》。

2长幼尊卑观念和平等观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当今各国法律所确定的基本原则之一,这一原则要求每个人在法律面前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并且受到法律同等的保护,不允许任何人拥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法与文化——中西法律文化交流的思考与实践

法与文化——中西法律文化交流的思考与实践

法与文化——中西法律文化交流的思考与实践随着全球化的进程以及不同国家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日益频繁,法律文化的交流成为了一个重要的议题。

中西法律文化交流不仅涉及到两种不同的法律体系之间的对话和学习,更是涉及到两种不同文化背景之间的碰撞和理解。

本文将从历史背景和现实需求出发,探讨中西法律文化交流的重要性,并分析其中的困境和挑战,最后提出一些具体的思考和实践。

历史背景与现实需求中西法律文化交流有着深远的历史背景。

从中国古代封建社会的法律传统到近代西方法治思想的引进,中西法律文化之间的互动一直贯穿着中国社会的发展。

在当今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下,中西法律文化交流被赋予了新的意义和机遇。

经济全球化的深入推进带来了更多的跨国交流和合作,在这个过程中,法律作为保障公平和规范社会行为的重要工具,也成为了国际社会交流合作的重要纽带。

中西法律文化交流的重要性中西法律文化交流的重要性体现在多个方面。

首先,不同法律体系的对话和学习有利于发现和借鉴对方的优秀经验和制度,为本国法律改革和社会发展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例如,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中国可以借鉴西方国家的完善制度和做法,提升自身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同样,中国古代传统的法治思想和宽恕文化,也可以为西方国家在社会治安和公平正义方面提供一些启示和思考。

其次,中西法律文化交流有利于促进两种文化的相互理解与尊重,减少文化冲突和误解。

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中西方人民之间的互动越来越频繁,这就要求我们在法律层面上更加了解和尊重对方的文化习惯和价值观。

通过法律的对话和交流,可以避免因文化差异而产生的误解和冲突,促进不同文化之间的和谐相处。

困境与挑战然而,中西法律文化交流也面临着一些困境和挑战。

首先,法律本身就是一种文化表达,不同法律体系之间的差异是不可避免的。

在中西法律文化交流的过程中,如何准确地理解和传递对方的法律观念和制度是一个难题。

这就要求交流双方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跨文化理解能力。

其次,不同法律体系的交流也面临着语言和翻译的问题。

中西传统法律文化的差异法学理论论文

中西传统法律文化的差异法学理论论文

中西传统法律文化的差异,法学理论论文摘要: 法律文化是理解法律制度与法律行为的关键。

所有对法律文化的类型划分中,中西法律文化是一个最基本的划分。

随着全球化时代的深入,文化的交流变得更为频繁与广泛。

中西法律文化的比较研究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发展和法制建设提供了借鉴空间。

正如人们对“文化”的理解不完全一样,到目前为止,法学界对“法律文化”也没有取得普遍认同的解释,以至法律文化研究仍被释义问题所困扰。

根据现有的文献材料看,在国外,美国法学家倾向于把法律文化界定为“人们对待法和法律制度的态度、信仰、评价、思想和期待”。

[1]很多日本学者倾向于把法律文化理解为以法律意识为核心、包括法律制度和设施在内的社会文化现象。

在我国,有关法律文化的解释或定义大约有二十多种,各种理论仍处于争鸣状态。

一、中西传统法律文化的差异1.中西关于法的语义之异中国古代,法、刑、律不分。

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主要内容,在商代是刑,在春秋战国是法,而秦汉以后是律。

不管是刑、法、还是律,它们三者的核心都是刑事法律,都不含有权利和正义的含义。

在西方,能译作“法”的拉丁语词汇很多,但它们共同的基本含义有三:一为法,二为权利,三为正义。

这个词一开始就把法、正义和权利紧紧联系在一起。

在西方,法是公正的艺术。

透过中文“法”与西文“法”之间语义的差别,我们可以看出中西对法的价值取向和历史背景的不同。

在中国,法不意味着权利,因此中国传统法律缺乏权利文化,人们不知权利为何物。

在中国人看来,法律要么是纯义务的规定,要么是暴力统治工具,人们对待法律的态度是非理性的。

而西方则具有悠久的权利文化传统。

他们崇尚法律,他们认为法律是保护人的权利的工具,他们讲求诚实信用原则,他们对待法律的态度是理性的。

我们从法的语源分析,可以看出东西方权利义务观念的不同导致对法律态度的不同,因而西人在积极主动的权利斗争中求利益,中国人则在被动或被迫的义务风险中求利益。

2.公法与私法中国的法产生于夏朝,当时称为“禹刑”,它最初主要是用来对付异族的反抗,是胜利了的民族强加于失败者的专横意志。

中西法律文化差异

中西法律文化差异

法律是一种文化表现形式,不同的地理因素决定了其不同的产生方式,同样不同的社会历史环境下形成的法律文化有其固有的思维方式与表达习惯及价值判断。

但作为思想意识的一种他们之间有许多的共同之处。

本文注重从中西方的法律文化比较,来获得一些值得借鉴的意义。

论文关键字:法律文化中西方异同“不知别国语言者,对自己的语言便也一无所知。

”这句话用在法律文化上意味着,只有研究中外法律制度的异同,方能正确地理解本国的法律。

而在对中西法律文化的冲突的比较中探寻二者之间在产生,价值等方面的差异,对于更好地促进21纪的法制改革具有借鉴意义。

一、地理因素决定了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异同中国与西方地理环境的不同导致了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

中国法律比较封闭,西方法律比较开放。

西方法律的源头无疑是希腊,希腊处于半岛之上,古希腊位于欧亚非三洲交通的要冲,地理位置十分优越,有利于工商业和航海业的发展。

工商业的发展使这里相对从事农业的人更容易摆脱对土地和人身的依附关系。

而海上贸易又促进了商品的生产和流通,因此,在希波战争以后,商品经济进一步冲淡了人们的血缘观念,推动了城邦政治的发展,促进了以契约为基础的自然理性思想的形成。

在各种观念激烈碰撞的过程中,先进的观念被继承下来,落后的观念被扬弃,法律一直处于一种比较开放的状态,比较容易吸收外来的东西。

与西方不同,中华民族起源于黄河流域,从地理环境上讲,北边是戈壁与草原,东边是大海,西边是高山,使中国处于一种相对封闭的状态。

虽然也经历了朝代更替、战乱中兴,但从秦朝开始,大一统的国家格局就没有改变过。

这种与外界隔绝、封闭的地理环境就造成了与海洋民族不同的、特有的心理与观念,我们的法律文化有很强的稳定性与历史延续性,很不容易吸收外来的东西,不像西方社会有较大的开放性。

同时农耕生活促成了以家庭为单位的小农经济的形成,农耕文明具有一种稳定性,人们世代生活在同一片土地上。

离开土地便无法生存,这种自然经济的自足性,也抑制了人们的流动欲望。

中西方法律文化差异

中西方法律文化差异
近代以来的主导观念,它充分倡扬了个体的地位、尊严、权利、 价值和自由,符合现代“法治”理论所体现的人道、自由、平等 和博爱等人本主义观念。
中国传统文化强调道德的内在超越,法律只是一种辅助德 礼之所不及的工具。如以孔孟为代表的儒家主张施政要以 道德教化为主,以刑法为辅。《唐律疏议》首篇开宗明 义:“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即使以商鞍和韩 非为代表的法家,虽强调“缘法而治”,但是,在法家思 想里,法律也仅仅是控制臣民的一种手段而已。可见,在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君权”大于“法”,“法”自君 出,“法”的主要作用表现在刑法领域,成为暴力维护 “礼”所代表的道德伦常等级秩序的手段。法律只是统治 者治理臣民的工具,其不可能拥有神圣性和权威性地位, 没有走进人心,贴近社会。相反,民众对国家法之外的所 谓习惯、民俗、伦理、道德等更感兴趣,更。有所偏好。 “天高皇帝远”,作为治理臣民工具的法律远离基层社会 的日常生活,基层社会实行“礼治秩序”、“长老统治”, “这样的社会里,法律是用不上的,社会秩序主要靠老人 的权威、教化以及乡民对社区中规矩的熟悉及长久形成的 习惯来保证。老人权威、族权的外演推之极至便是皇权独 尊,至高无上。家长式的等级制的政治权力垄断整个社会, 造就了中国人对世俗政治权力的极端神化和超常崇拜,积 淀而形成了“权大于法”、权力就是真理的法律文化传统。
救济法为主要导向。
一 上、 的法 差的 异观

西方法的观念主要以权利为轴心, 以个人自由为基本理念。这是 因为古希腊、古罗马国家的法肇始于平民与贵族的冲突, 在某种 意义上说,它们是社会妥协的结果。所以,尽管这种法不能不因社 会集团力量的消长而偏于一方, 也不能不因为它是国家的强制力 而具有镇压的职能, 但它毕竟是用以确定和保护社会各阶层权利 的重要手段, 并因此获得全体遵守的效力。同时西方文明的正义 观念中包含个人权利的思想,即视个人权利为正当的、合理的, 法律的基木原则是:为人诚实,不损害别人,给子每个人他应得的 部分,所以,“他们制度的重要职能之一,是要帮助确定和实现 每个人的权利”,“个人权利实质上是个人自由本性在法律上的 体现” ,(《法学阶剃》)这种个人主义观念是整个西方文化自

中西方法律文化比较研究

中西方法律文化比较研究

中西方法律文化比较研究
其次,中西方的法治理念存在一定差异。

西方法治的核心理念是法律
至上和权力受限,强调人人平等、公正与法律保护。

而中华法系则注重以
德治国,依法治国与德治相结合,强调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中华法系对法
律的含义和法律规范的边界有着不同的理解。

西方法治强调个人权利和自
由的保护,重视公平正义;中华法系则强调社会稳定和秩序的维护,注重
公共利益和社会和谐。

再次,中西方法律文化存在不同的特点。

中西方法律文化在权力均衡、司法独立、公正和效率等方面存在差异。

西方法律文化注重以法律为基础
的社会秩序,强调权力制约和法律的公正性。

中华法系则注重道德和社会
关系的影响,法律和伦理有着密切的关系。

此外,中西方在对待合同的态度、知识产权保护、家庭关系和婚姻制度等方面也存在较大差异。

中西方
的价值观和文化背景对法律的实施和适用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最后,中西方法律文化的比较研究对于推动法律体系的和发展具有重
要意义。

通过分析中西方法律制度的差异和相互借鉴的可能性,可以为中
国法治建设提供有益的借鉴和启示。

同时,中西方法律文化的比较研究也
有助于促进不同文化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加深相互了解和互相学习,推动
法律国际化进程。

总之,中西方法律文化比较研究是一门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
的跨文化研究领域。

通过比较中西方法律制度、法治理念和法律文化等方
面的差异与共通之处,可以丰富法学理论,促进法律体制和发展,推动不
同法律文化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论中西方法律文化之差异

论中西方法律文化之差异

浅谈中西方法文化之差异在正式进入这个论题之前,我想有必要解释一下法律文化的概念,弗里德曼在其一篇著作《法律文化的概念:一个答复》中,对法律文化给出了明确的界定,即法律文化是指那些为某些公众或公众的某一部分所持有的针对法律和法律制度的观念、价值、期待和态度。

”法律文化作为人类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由社会的经济基础一物质生产条件决定的。

法律文化集中地体现了法律上层建筑的一些基本特征。

(1)、法律文化具有物质依附性;(2)、法律文化具有政治功能;(3)、法律文化具有普遍适用性;(4)、法律文化具有实践性、实用性;(5)、法律文化具有历史连续性;(6)、法律文化具有民族性;(7)、法律文化具有互融性。

至于中西方法文化的差异产生的原因,笔者从大量的文献资料中了解到,主要有以下这四种原因:1、人类学。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时指出,土地,人口对法律发展影响重大。

中国一直是农耕文明,大量水利工程需要人治的存在才有组织可能。

西方是畜牧文明,单打独斗的丛林生活使得自由主义泛滥,民主成为必然选择。

2、语言学。

东方的汉字体系本身非常复杂,语义存在模糊性,不稳定和过度的修饰性,使得法律文本在传承中容易产生流变,执法者自主解释变得肆意,法律信仰难以树立。

西方字母体系语义简单明确,文本解读歧义性低,法官解释空间小,有利于人们形成准确法律观念。

3、哲学。

中西哲学体系大不相同,个人主义思潮必然导致民主的诞生,完善的民主又是法律得以被遵循的前提。

卢梭社会契约论核心正在此。

信仰君权神授,信封道德教化而不是法律惩戒,必然道德泛化法律退让。

法律的出发点就是人性本恶,显然一直接受不同信念。

4、宗教。

天主教一直存在法律传统,《圣经》就是所谓神法,罗马教廷对法律文化的推广,传教士对法律文本的研读都使得法律传承有了深厚人文背景,传统的儒家思想根本无视法律,所谓法家也是人治下到法治。

一个没有宗教信仰的民族在传承法律文化上必然存在坎坷。

正是由于上述这些因素,笔者结合上课时老师的讲授以及众多文献,从而概括出了以下的七点差异之处。

中西法律文化的论文1

中西法律文化的论文1

中西法律文化的论文1中西法律文化的论文随着全球化的进程,中西方国家之间的交流日益频繁。

在这种背景下,研究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异同以及相互影响变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历史背景、法律体系、法律思维等方面探讨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并分析这些差异对法律实践的影响。

一、历史背景的差异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差异与各自的历史背景密切相关。

中西方社会的发展进程存在明显的差异,这直接影响了法律的形成和演变。

中国的法律文化源远流长,以儒家思想为主导,注重理法合一、亲情等价、顾全大局等价值观。

而西方法律文化则起源于古希腊罗马法,以个人自由、权利平等、社会契约等为核心价值。

这种历史背景的差异导致了中西方法律文化的不同取向和特点。

二、法律体系的差异中西方的法律体系也有较大的差异。

中国法律体系以宪法法律为核心,强调立法和行政的统一性,法律适用的重点在于公共秩序的维持和社会利益的保护。

而西方国家多采用的是民法体系或普通法体系。

民法体系强调法律的完备性和确定性,注重保护个人权利和契约自由;普通法体系注重判例法的运用,更加注重司法判决的权威性和效力。

三、法律思维的差异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还体现在法律思维方式上。

中国的法律思维以整体观念为主,强调法治的稳定和秩序,结合中国特色的社会和历史背景进行法律解释。

而西方法律思维更加注重个案分析和逻辑推理,强调法律的公正和规则的适用性。

这种差异在法律实践中也会导致中西方在问题处理和解决方法上的分歧。

四、中西法律文化的相互影响尽管中西法律文化存在差异,但它们并不是封闭的系统,而是相互影响、互相借鉴的关系。

随着中西国家交流的不断深入,中西法律文化之间的互动越来越频繁。

中国引入了西方法律体系和法律思维方式,推动了法律体制的改革和完善。

与此同时,西方国家也在借鉴中国的传统文化和法律经验,以更好地处理日益复杂的社会问题。

总之,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既是历史、文化的结果,也与法律体系、法律思维方式的差异密切相关。

而这些差异又会对法律实践产生深远的影响。

东西方法律文化

东西方法律文化

从陪审制度看东西方法律文化11291046 杨磊法律英语课上,老师向我们推荐了一部电影《傲骨贤妻》,剧中更多的描述了美国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以及辩护律师的全方面辩护。

当然,律师以及检察官在法庭上的精彩表现让我钦佩,不过在观看过程中,我也更多的注意到了法庭上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在整个审判过程中所起的作用,那就是陪审团。

而在我国也有着人民陪审员制度,所以就该制度谈谈我的看法。

美国所实行的陪审团制度,是由随机挑选的一定数量的公民组成的陪审团,根据法庭出示的证据对被告是否有罪这一事实做出裁决。

吸收普通民众参与刑事审判具有重要的意义,这是一个我们任何人都不能否认的事实,但是,在司法实践中,陪审团制度在两个国家的实行有着很大的差别。

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实行的是参审制,这意味着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过程中,陪审员是和审判员一同做出决定的,所以,我们会看到,在我国,人民陪审制度越来越流于形式,在很多地方处于名存实亡的地步,即使有少量人民陪审的案件,但是他们普遍陪而不审,合而不议,这是我国存在的现状。

但是相反,在美国,陪审团可以说是检察人员以及辩护律师,甚至是法官都不得不重视的存在。

可以这么说,要理解法官固然重要,但是陪审团的态度,甚至一言一行,他们注视被告或是原告的任何面部表情都是律师捕捉的对象,他们必须根据陪审团的态度随时准备改变“作战策略”,这就是陪审团举足轻重的作用。

12个人,决定着一个人是否有罪。

当然,不可避免的,即使很重要,但是依然有些问题。

在剧中,我们也会发现有时候陪审团并不完全是注重证据,他们很注重自己的第一感觉;另外,美国辩诉交易的盛行使得陪审员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

我们不能评论哪个国家的制度要更好一点,但是,任何事物的存在都是有其合理之处。

陪审制度利大于弊,但是陪审制度需要更好的完善。

东西方法律文化差异

东西方法律文化差异

东西方法律文化差异感想不知不觉间这门课就快要结课了,真希望以后还可以有机会来学习这门课。

通过这个学期的学习,是我对东西方法律文化的差异有了基本的了解。

一下就是我学过之后,对东西方文化差异的理解。

美国和中国是西方的东方的典型代表,我就以这两个国家为例做一下比较:在美国,嫌疑犯在判刑前都被认为无罪,要由检察官举证他有罪,如果不能100%证明他有罪,必须相信他无罪。

这就是【无罪推定】概念。

在中国,类似但不是完全的,被我们通俗的称之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发生在美国的辛普森杀妻案就是一个典型。

有罪必须是100%证明。

意思就是说,如果有任何一个疑点不能证明,辛普森即可被认为无罪。

深一点讲,这涉及到美国刑事法律制度里“穷尽一切可能”的概念。

这里的穷尽即是在法庭上对所有呈堂的证据进行辩论,证明或者证伪。

美国法律中有一条著名的证据规则:“面条里只能有一只臭虫”。

即,任何人发现自己的面碗里有一只臭虫时,他绝不会再去寻找第二只,而是径直倒掉整碗面条。

同样——在辛普森杀妻案中,警方已经掌握了足以证明辛普森杀害前妻及其男友的证据,但他们为使案件更加“铁证如山”,愚蠢地伪造了一双沾有辛普森和他前妻血迹的袜子。

正是这双袜子,最终被德肖微茨[注:辛的律师]和他聘请的生化学家证明为实验室里产物!一片哗然声里,疑罪从无,陪审团裁定将辛普森无罪开释。

而,在很长的时间里,中国嫌疑犯被抓到算他倒楣,所有的罪都是他的,嫌疑犯要自己想法子脱罪,如果不能100%证明自己无罪,就被认定有罪。

所以,对美国人来说,对嫌疑犯的犯罪事实是从0%往上加,不到100%不算有罪;而中国人则是从100%往下减,不减到0%则是有罪。

由此可以推论出,美国人看犯罪问题的重点在于:尽一切可能去避免冤狱;而中国则是:宁可错杀100,不可放过1人。

由此也可以推论出,我们并不是我们所标榜的以孟子人性本善为文化根底,而更多的却是以荀子人性本恶为文化根底。

值得稍微庆幸的是,我国家新的刑事诉讼法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

中西方法治文化的差异

中西方法治文化的差异

中西方法治文化的差异摘要:中国的法律文化和西方的法律文化由于地理环境、经济条件、社会结构、文化传统等因素显现出了明显的不同,本文就从法的文化属性入手分析中国和西方的中西方法治文化的差异,即中国的“公法文化”和西方的“私法文化”的区别。

除此之外,又从法的价值取向——“无讼”和“正义”的角度来论述其差异。

关键词:公法文化私法文化无讼正义一、法律文化的界定何谓“法律文化”对于法律文化的界定一般归纳起来,大致有这样三种:一是把法律文化等同于法律意识;二是把法律文化归结为法律意识中的非意识形态部分;三是把法律文化视为法律现象和法律过程的总和:“所谓法律文化,是指有关法律意识、法律规范、法律设施、法律技术等一系列法律理论、实践及其成果的总称。

”在本文中,较多采用第三种的界定。

即法律文化是整个人类文化体系中的一部分,它是法律观念、法律制度、法律机构、法律设施、法律主体、法律活动等要素的统一体,以及贯穿于这一统一体中的法律价值、法律本体和法律方法二、中西方法治文化的差异中西方法律文化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当然随着社会的发展,两者的法律文化还是存在相同之处:如全球法律统一化发展的趋势促使中西方法治文化在正义、自由、平等、权利等价值观念,以及法律至上、法律统一、法律独立等原则的趋同性。

但是,由于中西方各国的传统和国情不一样,两者的差异还是很明显的。

首先,我们来了解下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特征。

第一,道德的法律化,“礼法”就是道德的法律化,法律是实现道德的一种工具。

第二,儒家的“德治”方略。

传统文化的一个理论根据是儒家的“性善轮”,性善论主张“德治”,重视内在约束机制。

西方法律文化的特征则表现在:“法治”是基本的治国方略;法治的理论基础是“性恶论”;法律的主要目的在于保护个人权利和利益;法治的政治保障是民主政治。

脱胎于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与宗法伦理社会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产生于商品经济社会以个人主义为基础的西方法律文化在法的文化属性和价值追求方面存在着差异。

法学毕业论文中西传统法律文化的伦理性

法学毕业论文中西传统法律文化的伦理性

中西传统法律文化的伦理性如果说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表现为伦理性,那么西方的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则表现为宗教性。

西方的宗教主要是指基督教,虽然它没有达到宗教化的程度,但是它是唯一对整个西方法律产生巨大影响的宗教,所以,西方法律的宗教性实质是有关基督教对西方法律影响的问题。

下文对中西传统法律文化的伦理性进行了研究。

一、西方传统法律文化与宗教的互动性(一)早期:基督教的逐步渗透基督教对罗马国家和罗马法真正产生影响是在公元4世纪初,在此之前的古希腊法和古罗马法只是受到了本土的原始宗教的影响。

在古希腊和古罗马文化中,宗教神话几乎在各个领域中都具有超强的影响力。

古希腊法和古罗马法不仅受到了原始宗教的影响,而且还与原始宗教、道德、习惯融合为一体,特别是在古罗马,法律与宗教的交融更是经历了一段相当漫长的时期。

在罗马共和国变为帝国之前,原始宗教一直与法律相互交织。

公元1世纪,发源于巴勒斯坦的基督教开始渗透到罗马帝国政治和法律中,之后开始向莱茵河流域和北非流域扩散。

到公元3世纪,基督教已经成为罗马帝国境内一支不容忽视的力量,许多罗马帝国的上层分子也开始入教,基督教内部实力因此发生了巨大变化。

(二)中世纪:宗教法高于世俗法自基督教失去了西罗马帝国对它的保护之后,直到中世纪时代,基督教走完了一条更加曲折、显赫、衰落的历史路程。

主要表现在教权和教会法与政权和世俗法的两股势力相互消长。

教会的封建化、神圣化和法律化的逐步实现使得教会审判权摆脱了世俗法的限制。

教会的封建化是从它向“蛮族”的屈服开始的,在它封建化的过程中,仍然努力着向世俗政权渗透。

直到公元8世纪,无论是东正教还是天主教仍然依附于国王。

(三)近现代:从宗教到法律的一种精神衍变14、15、16世纪,基督教的地位开始有些动摇,危机和打击也纷至沓来。

首先是天主教会内部的腐朽、任人唯亲、滥售赎罪券和宗教裁判所的罪恶,加上十字军东征理想的破灭,导致了人们对教会信赖和对基督教信仰的普遍危机。

中西法律论文

中西法律论文

中西法律论文关于《中西法律论文》,是我们特意为大家整理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法律自身价值的缺陷,塞尔苏斯曾言“法律乃善良与公平的艺术”。

法律一项被哲学授予皇冠,集人类所追极的终极良性价值于一身。

下面是小编整理的中西法律论文,欢迎来参考!摘要:本文运用评价系统下的态度系统理论,从词汇层、小句层和语篇层对选取的40篇中西法律论文摘要中的态度资源进行分析,详细深入地比较中西学者在法律论文摘要中态度表达的特点及异同。

关键词:法律论文;评价理论;态度;情态随着中国成功入世,对外法律文化交流日益频繁,法律论文成为重要的交流形式之一。

法律论文要求语言严肃、准确和规范,通过严密的逻辑推理,表明自己的观点和态度,进而影响读者。

本文主要从评价理论的态度系统入手,对40篇中西法律论文摘要的态度评价资源进行分析,探讨他们各自态度表达的特点及优劣,使法律文化交流更加顺畅。

本文随机选取的40篇分析样本,20篇来自CNKI搜索到的五个法律核心期刊,另外20篇取自DOAJ 搜索到的美国五所法学院学报。

一、理论方法1.评价理论系统功能语言学家提出了自然语言的三种元功能理论。

他们认为语言作为社会人的有意义的活动,是做事的手段,在交际中除传递有关主观世界中的经验之类的信息之外,还反映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这就是语言的人际元功能。

人际元功能主要通过语气系统和情态系统来体现。

20世纪90年代,悉尼学派的Martin等人在此基础上对人际功能进行了横向和纵向的延伸,开展对语言中有关个人的态度和评价意义的研究,提出了评价理论。

它主要研究个人如何运用语言对事物作出评价,关注作者如何就某个问题或命题作出判断,表明态度,采取立场,并与读者协商。

Hunston 认为,评价涉及能够体现作者对语篇中实体价值的观点,即作者对某事物赞同或反对的态度[1]。

评价理论把评价资源按语义分为三个方面:态度、介入和分级,其中态度系统是评价理论的核心。

2.态度子系统态度系统指人们参照情感反应或文化制约下的价值体系对参与者和过程进行主体间性评价的意义资源,即Martin所说的“说话者/作者对人、人类行为、事物和人类情感的价值资源”[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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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西方法律文化结课论文
课堂的收获与感受(不用批注,摘要)
冯采11021053
上课的领悟与感受:
法律和道德是维持人类社会秩序的两种方式,我们依靠道德教育来保证大多数的正常生活秩序状态,依靠法律来惩处违反秩序规定的极少数。

只依靠法律维持秩序的社会是警察社会,人民日夜担惊受怕。

只依靠道德维持秩序的社会是上古社会,是一个乌托邦式的社会,与现实脱节。

只有两种方式共同的存在才能创建一个和谐社会。

简单以老师上课讲的例子来说,近几年,网络曝光贪腐的事件发生日益频繁。

有很多的贪官因此落马,然而也对很多无辜的官员造成无妄之灾,影响了政府的正常办公,同时浪费了我国纪检人力的浪费与流失。

我是反对这种风气盛行的,我认为抓贪腐自然由纪委来做,没有证据单单以眼看耳听来的是不具备真实性的。

例如前两天的报道,广东一副市长,在慰问孤寡老人赠送政府派来的粮油米面时,右手的手表外露,被一名网友发现,然后将其贴到网上,网络上网民一边倒的批判该副市长贪污受贿,爱慕虚荣。

一时间在网络上小有声势,后来纪委介入调查。

发现该市长所戴手表是浪莎的一款价值15000元的手表。

了解手表市场的人都知道,机械表一万元也仅是起步而已,何况一个副市长的津贴已足以让其购置一只属于自己的手表。

调查用了一
周时间,便耽误了这个城市,该市长负责的教育交通一周时间,同时浪费了调查警力。

这一切就仅仅为了一个无谓的谣言。

后来造谣者被警方拘留,他坦言道只是为了吸引更多回复。

而且,我们试想,如果自己是那一个市长的话,受到了立案调查,以后做这类的事,还会有这么大的积极性吗?如果这种风气盛行,以后的社会会是什么样的,一个互相告密,互相诽谤的社会吗?
法律是保护我们的武器,它可以让我们不受恶势力的破坏,但是它也会限制我,当我们为恶的时候。

我们不能滥用法律,随意造谣,影响他人的正常生活,影响社会的秩序。

我们应该心里依道德,行事靠法律。

不做违法乱纪的事,只有大家都二元合一,道德法律都遵循,才能维护好一个正常的秩序。

上例中的那个人应该把自己所见的上报相关部门,而不是散布谣言,激起民愤。

对本课程的建议:
其实在北航这类,比较“务实”,相比其他学校,比较缺乏人文气息的工科学校,教授一门倾文科的课程,很难收到同学们的投入的听课。

更何况是“选修课必逃,必修课选逃”的必逃课程。

老师在开始时候的课上说过,本课不会点名,这样,很多抱着必逃课心态的同学压力小了,轻松的离开了课堂,这样以来,老师的压力也小些,不用每节课点名,浪费时间。

我们的压力也小了,至少可
以坐的更宽松。

我觉得老师的这种方式比依靠点名,强迫不愿意留下来的同学留下,这样既影响了不想上课的同学,也影响了想上课的同学。

希望老师以后课堂也这样。

不依靠点名得到的来听课的同学才是能真正证明老师讲课水平的体现,现在来上课的人也不少。

还有一点,希望老师把ppt改善一下,觉得有一些单调,使用多为汉字,少图片等内容。

老师的讲课方式我十分推崇,发散性很强,也很有听的意义,有着科普性,希望老师在以后的教学中发挥出自己的优势,将这门课,主动来上课的同学越来越多。

也祝老师身体健康,工作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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