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与规制政策研究的最新进展
反垄断工作总结报告
一、前言近年来,我国数字经济蓬勃发展,数字平台在信息传递、需求匹配、关系协调和资源配置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部分数字平台利用数据和算法等优势,实施垄断行为,引发社会各界对数字经济反垄断监管的担忧。
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我国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积极开展反垄断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总结如下。
二、主要工作及成效1. 完善反垄断法规体系2022年,我国对反垄断法进行修改,新增数字经济反垄断专条,对经营者提出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等实施垄断行为的基本要求。
这一原则性规定为数字经济反垄断监管提供了法治保障。
2. 加强执法力度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加大了对数字经济领域垄断行为的查处力度,重点针对数据、算法和平台垄断行为进行整治。
2023年,共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27件,罚没金额21.63亿元;查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件39件。
3. 开展专项整治行动针对民生领域反垄断问题,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组织开展了一系列专项整治行动。
如车检机构检验检测收费过高涉嫌价格垄断问题,在全市组织开展车检机构检验检测收费专项整治行动,规范行业经营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4. 强化国际合作我国积极参与反垄断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强与国际反垄断机构的沟通与协调,共同应对全球数字经济反垄断挑战。
三、存在问题及建议1. 存在问题(1)部分企业对反垄断法规认识不足,存在侥幸心理。
(2)数字经济领域反垄断监管难度较大,涉及技术、数据等方面。
(3)部分地方保护现象仍然存在,影响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建设。
2. 建议(1)加强反垄断法规宣传,提高企业合规意识。
(2)创新监管方式,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提高反垄断监管效能。
(3)加大对地方保护行为的查处力度,维护全国统一大市场。
四、结语总之,我国反垄断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面临诸多挑战。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要继续加大反垄断执法力度,完善法规体系,创新监管方式,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数字经济健康发展贡献力量。
反垄断法的发展研究
反垄断法的发展研究一、引言反垄断法是现代市场经济国家的基本法律之一。
其主要目的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证市场竞争的公平和自由,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随着全球化、信息化和新技术的迅猛发展,垄断竞争日益复杂化,反垄断法面临新的挑战和机遇。
本文将围绕反垄断法的发展历程、现状与趋势进行探讨和研究。
二、反垄断法的发展历程1. 反垄断法的起源反垄断法起源于美国,最早的反垄断法是18世纪末期的禁止垄断法案。
20世纪初期,美国颁布了《谢尔曼反垄断法》和《克雷顿法案》,推进了反垄断法的发展。
此后,欧洲和日本等国家也相继制订并严格执行了反垄断法。
2. 反垄断法的发展历程(1) 50年代至60年代:反托拉斯政策的高潮期在美国,1950年代是“反托拉斯政策”的高潮期。
政府利用反垄断法打击了一批垄断企业,如AT&T、IBM等。
同时,欧洲也开始了制订反垄断法的进程。
(2)70年代至80年代:反垄断法重心的转移在70年代和80年代,欧洲和日本等国家开始发展自己的反垄断法。
与此同时,美国政府放弃了以前的强硬政策,开始在反垄断法实施上更加注重效率而不是原则。
(3)90年代至今:反垄断法国际化趋势在90年代以来,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促使越来越多的国家建立反垄断法制度,并加强与世界贸易组织等国际组织的合作,使反垄断法进入了国际化的发展阶段。
三、反垄断法的现状与趋势1. 反垄断法的现状(1)竞争政策逐渐受到重视在全球范围内,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重视竞争政策的制定和执行。
在美国,欧洲等国家,竞争政策已经成为宏观经济政策的重要方面。
(2)法治化程度不断提高随着反垄断法的不断完善和各国政府对垄断行为的打击不断加强,法治化程度不断提高。
2. 反垄断法的趋势(1)主要领域拓展除了物质产品市场,未来反垄断法还将涉及到数字经济等虚拟产品市场,以及环境、医疗等领域。
(2)着力打击新型垄断行为新兴产业的崛起、移动互联网的发展等都催生了新型的垄断行为,因此反垄断法也需要更加注重打击新型垄断行为,如数据垄断等。
互联网平台的反垄断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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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国际合作打击跨境互联网垄断行为
总结词
多个国家共同参与国际合作,打击跨境互联网垄断行为,维护全球互联网市场竞争秩序。
详细描述
不同国家的互联网市场存在类似垄断行为,对全球经济和消费者利益造成负面影响。因此,各国政府积极参与国 际合作,共同制定反垄断法规和执法标准;同时加强信息共享和联合调查,严厉打击跨境互联网垄断行为。这些 举措有助于维护全球互联网市场的公平竞争和消费者利益。
同制定国际规则,形成协同效应。
06
互联网平台反垄断规 制的例分析
案例一:某互联网平台的垄断行为及其影响
要点一
总结词
要点二
详细描述
该互联网平台通过数据独占、无正当理由的屏蔽和限 制等手段,在特定领域形成了市场支配地位,对竞争 秩序和消费者利益造成了损害。
该平台利用其数据优势,限制了其他平台与其进行数 据交互,导致其他平台无法获得公平的竞争机会;同 时,该平台还无正当理由地屏蔽了一些竞争对手的广 告和链接,进一步削弱了市场竞争。这些行为导致了 消费者无法获得更优质的产品和服务,影响了市场经 济的正常运转。
禁止不正当竞争
互联网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限制其他互联网平台 经营者的公平竞争,阻碍、影响互联网平台经济的发展。
防止拒绝交易和限制交易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互联网平台经营者不得以拒绝交易、限制交易 等方式,阻碍其他经营者开展正常经营活动。
禁止达成垄断协议
禁止合谋
互联网平台经营者不得与其他经 营者合谋,通过达成垄断协议等 方式,排除、限制竞争,损害其 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
禁止价格同盟
具有竞争关系的互联网平台经营 者不得通过达成价格同盟、固定 价格等方式,排除、限制竞争, 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
反垄断政策的理论和实践研究
反垄断政策的理论和实践研究反垄断政策是指政府采取一系列措施,限制和打击垄断企业的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的原则。
在市场经济中,保障市场竞争的有序进行,促进公平竞争,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是反垄断政策的核心目标。
反垄断政策的理论和实践研究较为广泛,本文将就相关理论和实践进行探讨。
一、反垄断政策的理论基础1.市场结构理论市场结构理论是反垄断政策的理论基础之一,它指出市场结构与市场竞争的程度密切相关。
市场结构包括垄断、寡头垄断、寡头竞争、完全竞争等不同类型。
根据市场结构的不同,反垄断政策的实施目标也随之变化。
2.消费者福利理论消费者福利理论是另一个反垄断政策的理论基础。
消费者福利指消费者在市场竞争中获得的最大化利益。
根据消费者福利理论,反垄断政策的目的是保护和促进市场竞争,从而促进消费者福利的提高。
3.制度经济学理论制度经济学是新近发展的反垄断政策理论基础,它把市场结构和消费者福利理论结合起来,强调市场制度作为经济制度的重要性。
制度经济学认为,市场并非自发生成的,它需要适当的制度安排来保护消费者权益和促进市场竞争。
二、反垄断政策的实践研究1.合并监管在实践中,反垄断政策的最常见形式是合并监管,即政府对企业合并、收购等行为进行审批和监管。
在此基础上,政府可以对垄断企业采取相应的措施,如分拆、剥离或限制垄断企业的经营范围等,以保证市场竞争的正常进行。
2.虚假宣传打击虚假宣传是市场竞争中的常见问题,因此反垄断政策中也包含了打击虚假宣传的措施。
如实施“假一罚十”等打击虚假广告的措施,强制厂商承担相应的责任,防止垄断企业以虚假宣传手段欺骗消费者。
3.保护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保护是打击垄断企业的重要手段之一。
通过保护知识产权,政府可以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提高市场竞争力,并防止垄断企业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从而形成垄断地位。
4.公平竞争审查公平竞争审查是反垄断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
政府通过公平竞争审查,对垄断企业的经营和行为进行审查,以保证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人民法院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司法新闻发布会
人民法院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司法新闻发布会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11.17•【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人民法院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司法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林广海各位记者朋友:大家上午好!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依法规范和引导资本健康发展”。
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从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出发,深入贯彻落实新修改的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全面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审判工作,有效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2013年至2022年6月,全国法院审结垄断一审民事案件916件,审结不正当竞争一审民事案件32075件,为营造公平竞争的法治环境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主要情况介绍如下。
一、强化公平竞争司法审判,维护市场竞争法治秩序一是加强反垄断审判工作,营造公平竞争法治环境。
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示范引领作用,准确把握竞争政策,保护竞争活力。
围绕民生消费,依法审理生物医药、培训服务、文化消费等民生领域垄断案件,破除市场封锁,维护广大消费者利益。
回应社会关切,妥善审理公用企业垄断案件,制止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恢复市场竞争活力。
紧扣实践需求,发布《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进一步明确并优化垄断案件集中管辖。
发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职能作用,实现垄断民事和行政上诉案件在国家层面的集中统一审理。
二是坚决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推动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
强化公平竞争司法导向,依法规制仿冒混淆、虚假宣传、诋毁商誉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先后审结奇虎与百度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吉利与威马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等一批诉讼标的额高、社会影响大的不正当竞争案件,有力维护公平健康的市场竞争秩序。
积极适用临时措施,提高司法救济及时性。
《反垄断法》“安全港规则”的研究与思考——基于国际比较的考察
《反垄断法》“安全港规则”的研究与思考——基于国际比较的考察摘要我国《反垄断法》(2022年修正)首次确立了“安全港规则”,其作为一项刚刚确立的规则,在实践中存在适用条件不明确、市场份额界定困难、举证责任分配模糊的问题。
对此,可以通过完善立法,进一步扩大“安全港规则”的适用条件、灵活认定市场份额界定标准、明确举证责任分配,以解决“安全港规则”在实践中出现的问题。
关键词:“安全港规则”市场份额适用条件举证责任2022年8月1日,《反垄断法》(2022修正)首次从立法层面在《反垄断法》(2008)“原则禁止+例外豁免”的基础上新增了“安全港规则”,为垄断行为的认定提供了更加细化的标准,有利于提高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执法效率。
尽管国家已经意识到了“安全港规则”在反垄断中的重要性,并通过立法方式反映了重视程度,但目前社会对于反垄断领域“安全港规则”的关注度低、相关研究较少,对于“安全港规则”的理论认识及规则“入法”后存在的一系列问题还没有作出清晰、准确的规定。
因此,通过将我国的“安全港规则”与美国、欧盟的“安全港规则”相比较,从“安全港规则”的概念、运行模式、建立和完善等方面对相关文献进行梳理,以期能够加深对于“安全港规则”的认识,促进该规则的完善与实施。
一、“安全港规则”的溯源与国际比较(一)“安全港规则”的概念在域外立法中,反垄断法领域很早就存在“安全港规则”,在我国学界中,对“安全港规则”的概念亦没有较大分歧。
安全港是指对于某类受法律规制或禁止的行为,均有可能收到法律的禁止或者制裁,但是为了更好地实现立法目的,立法者将某些满足一定条件的协议或者行为认定其为合法。
安全港规则是指,如果经营者在相关市场中的市场份额低于某一标准,则其实施某些不在“核心限制”范围内的横向或纵向限制行为时,由于其在相关市场的份额较小,被认为对相关市场竞争造成的影响非常有限,推定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从而不被认定为反垄断法下的横向垄断协议或纵向垄断协议。
我国反垄断法对企业合并的规制研究
我国反垄断法对企业合并的规制研究摘要一直以来,各国反垄断法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通过运用反垄断法来规制企业合并,我国的反垄断法对此也有相关规定。
但是通过这几年的实践,我们发现,我国反垄断法在规制企业合并方面,尤其是在对企业豁免、申报标准、外资并购和域外效力等方面尚待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反垄断法企业合并规制作者简介:王宵兰,上海开放大学法律与行政系,讲师,法学硕士,研究方向:经济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2-014-02一、反垄断法对企业合并进行规制的内在价值诉求企业合并是市场高度竞争的结果,它一方面充分反映了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规律,而另一方面却在实质上又具有了反竞争的倾向,一直以来,各国反垄断法对于企业合并基本持严格控制的态度。
反垄断法之所以会趋向于对企业合并进行严格控制,究其实质,是由其本身独特的价值诉求所决定的。
各个国家的反垄断法,不管在具体的规定上,体现出多么强烈的本国特色,但其所指向的立法目标,却是殊途同归的,即运用反垄断法来最大程度地维护市场竞争的有效性,从而达到保护竞争机制的目标,对企业合并进行反垄断控制也是如此。
从各国的立法和实践来看,运用反垄断法来规制企业合并包含了多种价值诉求。
(一)促进经济效益最大化的需要上世纪末以来,法经济学以及运用经济分析方法来研究法学的热潮充分反映了追求一定的经济效益已成为了法的重要价值目标之一,反垄断法作为经济法的重要内容,追求经济效益显然更是其应有之义。
但是,反垄断法对经济效益的追求不在于一般意义上的经济效益最大化,而是宏观的、长远的经济利益的优化和可持续发展。
“就企业合并规制而言,通过反垄断法防止企业利用企业合并来形成垄断或高度独占化的市场结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促进有效的竞争,而促进有效竞争通常是与经济效率最大化相一致的。
”(二)进行利益再分配的需要当某种资源高度集中于垄断者之手时,往往会威胁市场内存的竞争活力,并限制了市场中各个市场参与者的自由,从而最终影响到市场的自由竞争度。
关于新经济时代反垄断政策面临的挑战
新经济时代反垄断政策面临的挑战引言随着数字技术的迅速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新经济时代不断涌现出具有垄断地位的科技巨头。
这些巨头通过垄断市场、掌握用户数据和技术算法,实现了强大的市场支配力,给传统行业带来了巨大冲击。
在这种背景下,各国政府开始关注并加强对垄断行为的监管,推出一系列反垄断政策。
然而,新经济时代反垄断政策面临着一些挑战,本文将从数据壁垒、技术壁垒以及国际协调难度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数据壁垒的挑战一方面,新经济时代的科技巨头通过垄断市场和掌握大量用户数据,构筑了难以逾越的数据壁垒。
这意味着其竞争对手在获取大量用户数据时面临巨大的挑战。
大数据技术要求企业拥有大量的用户数据进行训练和优化算法,因此,具有垄断地位的科技巨头拥有了极大的竞争优势。
另一方面,数据壁垒还使得新兴企业很难从零起步,进入市场并与科技巨头竞争。
由于科技巨头掌握了大量的用户数据和市场份额,新兴企业很难在用户获取、产品研发和市场推广等方面与其竞争。
因此,数据壁垒加大了市场的垄断程度,限制了市场的竞争性,对反垄断政策造成了一定的挑战。
技术壁垒的挑战新经济时代的科技巨头通过独创的技术算法实现了对市场的垄断,这构成了另一个挑战。
科技巨头在技术研发、创新和专利保护方面具有明显的优势,使得其他企业很难在技术上与之竞争。
例如,谷歌在搜索算法和广告技术方面的垄断地位,使得其他搜索引擎很难取得突破。
此外,科技巨头还可以通过并购创新型公司,进一步加强自身的技术壁垒。
技术壁垒的存在对反垄断政策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政府如何制定合理的反垄断政策,既保障市场的竞争性,又避免对企业的创新和技术发展造成不利影响,是一个难题。
政府需要制定更具前瞻性的政策,积极引导行业创新和竞争,同时加大对行业巨头的监管。
国际协调难度的挑战由于新经济时代科技巨头跨国经营的特点,反垄断政策面临着国际协调的挑战。
科技巨头在全球范围内拥有庞大的用户基础和市场份额,而且其垄断行为的影响也常常跨越国界。
平台经济领域扼杀式并购的反垄断规制
平台经济领域扼杀式并购的反垄断规制1. 本文概述在当今快速发展的经济环境中,平台经济已成为推动全球化和技术进步的重要力量。
随着平台企业的崛起,扼杀式并购现象日益增多,引发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平台经济领域扼杀式并购的反垄断规制问题,分析其背后的经济原理、法律挑战和现实影响。
文章首先对平台经济的概念进行界定,并详细阐述扼杀式并购的定义、特征及其在平台经济中的表现。
接着,本文将分析扼杀式并购对市场竞争、消费者权益和创新环境的影响,以及现行反垄断法规在应对此类并购时的局限性和挑战。
本文将提出一系列针对平台经济领域扼杀式并购的反垄断规制建议,旨在促进健康的市场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同时鼓励创新和技术进步。
通过本文的研究,我们期望为反垄断规制提供新的视角和思路,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经济和技术环境。
2. 平台经济的概述平台经济是数字经济时代的一个重要特征,它通过构建网络化的市场平台,促进了信息、商品、服务和资金的高效流动和配置。
在平台经济中,平台企业扮演着中介的角色,连接着不同的用户群体,包括消费者、服务提供者、内容创作者等。
这些平台通过提供技术基础设施和服务规则,使得个体和企业能够在其上进行交流、交易和合作。
平台经济的兴起,极大地改变了传统商业模式和竞争格局。
平台经济具有显著的网络效应,即平台的价值随着用户数量的增加而指数级增长。
这种效应使得平台企业能够快速扩大市场份额,并形成规模经济。
平台经济促进了创新和创业,许多小型企业和个人可以通过平台获得资源、客户和市场机会,从而降低了市场进入的门槛。
平台经济还带来了新的商业模式,如共享经济、订阅服务等,这些模式通过优化资源配置和提高效率,为用户提供了更多的选择和便利。
平台经济的发展也带来了一系列挑战和问题。
例如,平台企业的市场集中度往往很高,容易导致市场垄断和不公平竞争。
平台企业在数据收集和处理方面拥有巨大的优势,可能引发隐私保护和数据安全的问题。
还有,平台经济可能加剧社会不平等,因为平台企业的收入和利润往往集中在少数人手中,而平台上的许多服务提供者和内容创作者却面临着不稳定的收入和工作条件。
反垄断法与市场规制
反垄断法与市场规制在当今全球化的经济环境中,市场竞争已经成为推动经济发展和技术创新的重要动力。
然而,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有效性受到了挑战,从而需要通过反垄断法和市场规制来维护市场秩序。
反垄断法的目的是防止企业之间的不正当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并促进经济的全面发展。
本文将深入探讨反垄断法的基本原则、实施现状以及与市场规制之间的关系。
反垄断法的基本原则反垄断法是为了维护市场公平竞争而制定的法律法规,其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禁止垄断行为垄断行为是指企业在某一特定市场内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或维持市场支配地位,从而限制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
反垄断法明确禁止企业之间达成合谋、操控价格、限制产量等行为。
保障竞争反垄断法不仅着眼于制止不当竞争行为,更加关注的是如何建立和维护一个有效竞争的市场环境。
法律规定了企业间合理的竞争行为,同时对反竞争行为进行严格监管。
保护消费者权益最终,反垄断法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确保他们能够以合理的价格获得高质量产品和服务。
通过促成良好的市场竞争,消费者不仅能够享受更低的价格,还有机会接触到更丰富的商品选择。
促进创新竞争能够激励企业进行技术革新,提高生产效率,从而推动社会经济的全面进步。
因此,反垄断法也隐含着促进创新的功能。
反垄断法的实施现状各国反垄断法律体系全球范围内,各国根据自身经济发展阶段及市场情况进行了不同程度的反垄断立法。
在美国,反垄断法主要由《谢尔曼法》《克莱顿法》和《哈特-斯科特-罗迪诺法》构成,这些法律对不当竞争行为进行了详细规定并设立了相应的惩罚机制。
在欧盟,委员会以《欧洲联盟条约》第101条和第102条为基础制定了相应法规,旨在维护国际间公平竞争。
这些法律不仅涉及国内企业,还对跨国公司在欧盟范围内的行为进行规范。
中国自20世纪90年代起开始逐步建立起自己的反垄断法律体系。
《反垄断法》于2008年实施,该法明确了禁止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经营者集中等相关行为,并设立了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负责执法监督工作。
我国《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
浅析我国《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摘要:行政垄断妨碍公平、自由的市场竞争秩序建立,也是当前我国经济体制改革面临的一个“深水区”。
我国《反垄断法》制定后,首次以专章形式对行政垄断进行了法律规制,在立法上迈出了重要一步。
由于我国《反垄断法》出台较晚,以及当今一些新的垄断类型的出现,反垄断法在实施中存在一些的不完善之处逐渐显露出来,本文将对这方面作出一些分析。
关键词:公平竞争;行政垄断;抽象性行政垄断;有效监督一、行政垄断与我国的反垄断法律体系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里,由于有着健全的市场竞争法律体系,很少有纯粹的行政性垄断。
行政垄断一般产生于处在经济转型期的国家,行政机关通过滥用职权违背市场竞争规律限制资源的合理配置与正常流动的现象,人为地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扭曲了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
行政性垄断往往比经济性垄断对正常市场竞争秩序的破坏更大,一方面行政垄断直接地损害了相关竞争企业的利益,同时作为普通消费者在享受更高级的商品与服务上也受到了间接损失。
现代反垄断法注重行为规制,并不过分关注支配地位的来源。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第一次规定了行政垄断,但内容明显单薄。
2008年《反垄断法》正式出台后,在第五章里对一些行政垄断作出了专门规定,将行政垄断纳入了法律调整范围。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存在的复杂性和艰巨性,新形势下出现的行政垄断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显现了我国当前相关法律规定的不足。
二、关于行政垄断行为的类型从我国目前的《反垄断法》有关行政垄断的规定来看,所规制的几种行为主要有强制交易、限制市场准入、地区封锁、强制联合几类。
从立法技术上看,是以列举方法的形式来限定行政垄断行为的范围。
然而,这并不能完全反映我国目前市场竞争环境中所有行政垄断类别,特别是现在出现的一些新的行政垄断形式,使《反垄断法》这种列举式规定暴露了其潜在的缺点。
例如,中央纪检委前几年公布的一些相关案件中,有官商勾结、权钱交易案,有在政府投资项目中搞虚假招标投标的案件,有非法批地、低价转让土地或擅自变更规划获取利益的案件,还有违规审批探矿权和采矿权、参与矿产开发的案件。
我国反垄断立法规制模式探讨
模 式 模 断立 法应采 用 行为 主义 的规制模 式 。
式 ,如美国的 《 谢尔曼 法》 。结 构主义模式 与行为
在理论 上较 结 构主 义规 制模 式符合 经 济成本 运行 规 律 ,而且 在 实践 上也 与我 国现代 产业政 策相互 印证 ,因此 ,我 国正在 进行 的反 垄 断立法 以采取 行 为主 义规制模 式为上 。 关键 词 :垄 断 ;规 制对 象:结构 主 义规 制模 式 ;行 为主 义规 制模式 中图分 类号 :D 4 F1 文 献标 识码 :A 文章 编号 :10 .9 8 2 o ) 20 5 - 0 83 2 ( 0 2 0 -0 1 6 0
论 与现实 意 义 。
然垄 断被认 为 有 状态 和行 为 之 分 ,那 么 ,我 国反垄
世 界上其 他 国家反 垄 断 立 法 对垄 断 的规 制 主要 断立 法是规 制 状 态 ,还 是 规制 行 为 ,抑 或二 者 兼 而 采 用过三 种模 式 一 是结 构 主义 的 舰制 模 式 ,如 日 有之 呢?笔 者认 为 ,从 美 、德 、 日等 国 反 垄断 立 法 本 14 97年 的 《 止垄 断 法 》 二是 行 为 主 义的 规制 与司法 发展 的趋 势 ,以及 在 经 济全 球 化 形 势 下 中 国 禁 ;
20 02年第 2期
我 国反 垄 断立法 规制模 式 探讨
两 个基 本 原则 :自身 违法 原则 (e erl)与合 理 该 法 就是 以行 为主义 模式 为指 导 的 15 pr e s u 97年原 联 邦 原 则 (ueo esn 但 对 具 体 案 件 适 用 何 种 原 德 国通 过 的 《 限 制竞 争 法》 rl frao ) 反 ,原 则 上 也 采 用 行 为 则 ,主要 受 美 国 当时 的 经 济政 策 、主流 经 济 学 理 论 主义模 式 。之 后 ,此 法 虽经 五 次 修 订 ,但 也 只是 加 等 的影 响 。 自 《 法》 颁 布至 今 ,美 国对 垄 断 的 规 强 了对 合 并 以及 对 占优 地 位 企业 滥 用 其 权 力进 行 监 谢
行政垄断与反垄断立法研究
行政垄断与反垄断立法研究一、本文概述本文旨在对行政垄断与反垄断立法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讨。
行政垄断,作为一种特殊的垄断形式,通常指的是行政机关或具有行政权力的组织通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或阻碍市场竞争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阻碍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因此,研究行政垄断与反垄断立法,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保障公平竞争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首先将对行政垄断的概念、特点、表现形式进行详细的界定和分析,以便更好地认识和理解行政垄断的本质和危害。
在此基础上,本文将深入探讨行政垄断产生的根源和原因,揭示行政垄断背后的深层次问题,为解决行政垄断问题提供理论支持。
接着,本文将重点研究反垄断立法对于行政垄断的规制和约束作用。
反垄断立法作为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公平竞争的重要法律手段,对于防止和打击行政垄断具有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分析现有反垄断立法在规制行政垄断方面的成效和不足,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以期更好地发挥反垄断立法在打击行政垄断、维护市场秩序方面的作用。
本文将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行政垄断与反垄断立法的关系进行深入的探讨。
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提出适合我国的行政垄断治理和反垄断立法完善策略,为我国的市场经济发展和法治建设提供有益参考。
二、行政垄断的现状与影响行政垄断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垄断行为,在当前社会经济生活中呈现出愈发明显的态势。
其现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行政垄断在多个领域广泛存在,包括但不限于地方保护主义、行业壁垒以及政府干预市场准入等。
这些行为不仅限制了市场竞争,还扭曲了资源配置,导致市场效率低下。
行政垄断往往伴随着权力寻租和腐败现象,严重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再者,行政垄断的存在还阻碍了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不利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行政垄断对社会经济的影响是深远的。
一方面,它限制了市场主体的自由竞争,阻碍了市场的健康发展。
最高人民法院反垄断民事诉讼司法解释新闻发布会
最高人民法院反垄断民事诉讼司法解释新闻发布会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6.24•【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反垄断民事诉讼司法解释新闻发布会2024年6月24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举行反垄断民事诉讼司法解释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近期人民法院反垄断典型案例,并回答记者提问。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郃中林、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朱理和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二级高级法官余晓汉出席发布会。
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林文学主持。
今天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修正两周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新的反垄断民事诉讼司法解释)。
该司法解释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将在未来相当长时间内对于指导各级人民法院公正高效审理垄断民事案件发挥重要作用。
这部司法解释是在吸收2012年5月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2012年《垄断民事案件规定》)有效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根据2022年修正的《反垄断法》制定的一部新的综合性司法解释。
一、司法解释的制定背景与起草过程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准则,反垄断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
强化反垄断,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客观需求,有利于促进“有为政府”和“有效市场”有机结合,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推动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和新发展格局,实现高质量发展。
反垄断民事诉讼是反垄断法实施的重要渠道,也是人民法院重要的审判领域。
2013年至2023年,全国法院共审结垄断民事一审案件977件。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自2019年1月成立至2024年5月底,共受理垄断民事案件178件,审结131件,多起案件具有典型意义并产生较大社会影响。
结构重组、规制滞后与纵向圈定中国电信、联通“反垄断”案例的若干思考
结构重组、规制滞后与纵向圈定中国电信、联通“反垄断”案例的若干思考一、本文概述本文旨在深入剖析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在结构重组和规制滞后背景下的纵向圈定行为,并通过反垄断案例的若干思考,探讨相关问题的根源与解决之道。
文章首先概述了电信行业的基本情况以及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的市场地位,进而分析了结构重组和规制滞后对市场竞争的影响。
在此基础上,文章详细阐述了纵向圈定行为的定义、类型及其对市场竞争的潜在危害。
随后,文章通过具体案例,深入剖析了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在纵向圈定行为中的具体做法及其对市场的影响,从而揭示了其背后的深层次原因。
文章还结合国内外相关反垄断理论和实践,对如何有效规制纵向圈定行为进行了深入探讨,并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
文章认为,在结构重组和规制滞后的背景下,应加强对电信行业的反垄断监管,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提高监管效率,以促进电信市场的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
文章总结了研究的主要结论和启示,并对未来的研究方向进行了展望。
二、中国电信、联通的市场结构与重组中国电信和联通是中国电信市场的主要参与者,长期以来,两家公司主导着固网通信和移动通信市场。
随着科技的发展和市场的演变,这两家公司的市场结构也经历了数次重大的重组和调整。
中国电信、联通的市场结构,曾长期处于一种相对封闭和垄断的状态。
在早期的市场环境中,由于政策壁垒和技术限制,两家公司分别占据了固网通信和移动通信的主导地位。
然而,这种市场结构限制了市场的竞争活力,不利于创新和服务质量的提升。
随着市场的开放和竞争的加剧,中国电信、联通的市场结构开始发生变化。
一方面,两家公司开始通过技术创新和服务升级,提升自身竞争力。
另一方面,政策层面的改革也为市场的竞争提供了更大的空间。
其中,最具标志性的事件是2008年的电信重组,这一重组打破了原有的市场格局,为中国电信业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
在重组后的市场结构中,中国电信和联通的角色和地位都发生了变化。
中国电信获得了CDMA网络,进入了移动通信市场,而联通则获得了固网通信业务,进一步增强了其在固网市场的竞争力。
反垄断工作总结范文(3篇)
第1篇一、前言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市场竞争日益激烈。
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反垄断工作。
在此背景下,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积极开展各项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以下是对我国反垄断工作的总结。
二、反垄断工作背景1. 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市场竞争日益激烈。
2. 数字经济发展迅速,新兴业态不断涌现。
3. 国际贸易摩擦加剧,反垄断工作面临新的挑战。
4. 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不断提高,对反垄断工作的需求日益增强。
三、反垄断工作成果1. 法律法规不断完善(1)2017年,我国修订了《反垄断法》,进一步明确了反垄断执法的宗旨、原则和适用范围。
(2)2020年,国务院发布《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明确了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标准。
(3)近年来,我国出台了一系列针对数字经济、平台经济等新兴领域的反垄断政策法规。
2. 执法力度不断加大(1)2021年,全国查处垄断案件176件,罚没金额235.86亿元。
(2)2021年,审结经营者集中案件727件,附条件批准4件、禁止1件。
(3)市场监管总局加挂国家反垄断局牌子,监管力量得到充实。
3. 国际合作与竞争倡导取得新进展(1)成功举办第七届金砖国家国际竞争大会。
(2)积极参与国际竞争政策协调,推动建立公平、公正、透明的国际竞争环境。
4. 公平竞争政策体系建设和实施取得新进展(1)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加强对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重大政策、措施的审查。
(2)加强对涉及民生、公共利益的行业和领域的反垄断执法。
5. 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不断提高(1)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教育,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
(2)畅通消费者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
四、反垄断工作亮点1. 强化部门协同,形成反垄断工作合力(1)加强市场监管总局与国务院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反垄断工作合力。
(2)加强与地方政府的合作,推动地方反垄断工作深入开展。
人工智能时代个性化定价行为的反垄断规制从大数据杀熟展开
参考内容
随着平台经济的快速发展,大数据技术在众多领域得到了广泛应用。然而, 一些平台利用大数据实施“杀熟”行为,严重损害了消费者权益和市场竞争秩序。 为了防范和遏制这类行为,反垄断规制路径显得尤为重要。
一、平台经济中“大数据杀熟” 行为的主体分析
在平台经济中,“大数据杀熟”行为的主体包括平台和数据开发者。平台作 为大数据的集散地,拥有丰富的用户数据资源,具备实施杀熟行为的基础。而数 据开发者则通过挖掘和分析用户数据中的隐藏信息,为平台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 进一步推动了杀熟行为的发生。
同时,路径优化也是打击大数据杀熟现象的关键。政府应该加强对大数据杀 熟现象的监管,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违法成本,遏制这种现象的发生。此外, 政府还可以通过政策引导,鼓励企业采用更加公平、透明的定价方式,促进市场 竞争的公平性。
在实践方面,许多国内外企业都曾出现过大数据杀熟的现象。例如,某在线 旅游平台就曾被消费者投诉其根据用户浏览记录进行个性化定价,导致相同的服 务在不同时间出现不同的价格。这种现象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也影响了该 企业的声誉和竞争力。
1、完善法律法规:制定更具体的法律法规,明确个人信息的范围和保护标 准,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同时,应明确企业的信息保护责任,要求其对 用户信息的安全负责。
2、提高公众意识:通过媒体和教育机构,广泛宣传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性, 提高公众的信息保护意识。同时,政府应加强相关信息公开的力度,使公众了解 自己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2、建立竞争监管体系,严格执法: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平台经济的监管力度, 建立健全竞争监管体系。通过严格执法,对发现的杀熟行为进行严厉打击:政府和社会各界应共同努力,提高公 众对大数据杀熟行为的认知。同时,倡导多元参与,鼓励消费者组织、行业协会 等各方力量加入到反垄断规制中来,共同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企业反垄断法合规制度的推进与完善
收稿日期:2022-05-20作者简介:肖本斌(1997-),男,安徽郎溪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
肖本斌(安徽大学法学院,合肥230000)摘要:市场竞争秩序的维护不仅有赖于国家机关的强制保障,还有赖于经营者对于反垄断相关法律制度的自觉遵守。
我国反垄断委员会为推动公司内部能够建立公平竞争的合规制度,在2020年出台了《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南》,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了中国反垄断合规工作迈入了全新的发展阶段。
当然,反垄断合规制度形式确立是远远不够的,目前我国反垄断合规制度还存在重视程度不够、推进路径模糊、制度设计缺陷、动力不足等问题,这些问题需要反垄断执法机构与经营者合作解决,以推进和完善我国的企业反垄断合规制度建设。
关键词:反垄断合规;双向推进;企业合规评级制度;合规激励中图分类号:D F4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913X (2022)08-0069-03一、正视问题:我国企业对反垄断合规制度的重视不足当前,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尤其是互联网平台的垄断问题日渐突出,受到了国家各方面的关注与重视。
2020年12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强调,国家机构要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的无秩序扩张。
但是,据调查,以往仅仅依靠执法威慑制裁的做法并不是抑制垄断行为最有效的路径。
主要有以下两个原因:一方面,传统威慑制裁手段对案件的查处几率并不高,在数字经济市场更是如此;另一方面,反垄断执法机构在对违规企业制裁时往往会陷入两难境地。
处罚过轻难以达到规制效果,处罚过重又会影响到企业的生产经营。
[1]面临以上两难境地,欧盟、美国、加拿大、日本、韩国等国家的反垄断执法机构转变思路,除了事后制裁以外,开始注重企业合规意识的培养。
例如,加拿大竞争局在1997年颁布了世界上首部反垄断合规指南;英国公平交易办公室颁布了《竞争法合规指南》;韩国在2016年制定了《公平交易合规计划和奖励措施实施细则》;2019年美国司法部出台了《反垄断刑事调查中的企业合规体系评估》。
破除行政性垄断的难点与关键
破除行政性垄断的难点与关键作者:李青方艳来源:《中国经贸导刊》2022年第09期近日,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中国世贸组织研究会联合组织召开全国统一大市场竞争问题线上研讨会,国内相关领域权威专家学者,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副会长李青、中国世贸组织研究会竞争政策与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尚明参加了研讨。
会议主要围绕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面临的挑战,破除地方行政垄断推进统一大市场的政策建议等方面展开学术研讨。
一、新《反垄断法》最大亮点是强化了竞争政策基础地位与会专家认为,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核心和灵魂,依法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是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的内在要求。
自2015年中央文件中首次提出“逐步确立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后,我国在市场化改革进程中逐步向竞争政策倾斜,但竞争不足与竞争无序的现象依旧存在。
作为政府经济权力运行“失当”典型的行政性垄断,长期以来缺乏切实有效的监管,严重阻碍了竞争政策发挥其在市场经济发展中的基础性作用,亟需予以规制。
专家指出,今年《反垄断法》的修订正是通过完善竞争政策的顶层设计,从法律层面对行政性垄断予以规制,为进一步深化改革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
整体来看,新修订《反垄断法》的重大进步在于以下几点:一是强化了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并明确国家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二是制定和实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竞争规则;三是明确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负责反垄断统一执法工作;四是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其中,最大亮点是引入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过程中监督缺失的问题值得关注与会专家认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作为事前规范行政行为的重要制度安排,是落实确立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的关键之举。
但在实践中仍有落实不到位的地方,主要是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中监督缺失。
按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规定,由政策制定机关对照设定的标准自我审查文件中是否有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内容,并按规定作相应调整。
互不挖人协议《反垄断法》规制的理据与进路
互不挖人协议《反垄断法》规制的理据与进路
赵曦;李剑
【期刊名称】《南海法学》
【年(卷),期】2024(8)1
【摘要】认定和规制互不挖人协议,是《反垄断法》亟须回应的现实问题。
互不挖人协议分为横向互不挖人协议与纵向互不挖人协议。
其中,纵向互不挖人协议兼具横向垄断协议与纵向垄断协议的部分特征,故超出了《反垄断法》的规制框架。
回归垄断协议的实质性判断标准,运用劳动经济学分析工具,可证成互不挖人协议的《反垄断法》规制正当性。
借鉴域外经验,回归我国劳动力市场特征,可从短期、长期两个角度为我国互不挖人协议的《反垄断法》规制找到理想路径。
在未来的法律修订中,《反垄断法》应从价值目标、分析方法、豁免规则三个方面作出整全的制度回应:一是明确劳动者利益保护之立场,二是重设相关市场之分析方法,三是调整针对垄断协议的豁免规则。
【总页数】18页(P27-44)
【作者】赵曦;李剑
【作者单位】吉林大学法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
【相关文献】
1.我国《反垄断法》对于纵向垄断协议的法律规制研究——以《反垄断法》第14、15条为中心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实施路径论析——兼评董新凯《独家交易协议的反垄断法规制研究》
3.独家销售协议的反垄断法律规制研究--以家电市场独家销售协议为例
4.数字音乐版权独家授权的反垄断法规制——以纵向非价格
垄断协议为分析进路5.数字特许经营模式中转售价格维持的反垄断法规制进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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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 Key Research Institute of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in Universities 产业组织与企业组织研究中心Center for Industrial and Business Organization反垄断与规制政策研究的最新进展——“反垄断与规制政策:新问题与新方法”学术研讨会综述Recent Developments in Antitrust and Regulation——The Survey of Conference onAntimonopoly and Regulation Policy: New Issues and New Approaches肖兴志 吴绪亮(东北财经大学产业组织与企业组织研究中心, 辽宁 大连116025)XIAO Xing-zhi WU Xu-liang(Center for Industrial and Business Organization, DUFE, Dalian 116025, China)【内容提要】 本文对2012年“反垄断与规制政策:新问题与新方法”学术研讨会的主要学术观点进行了综述,包括反垄断立法与执法进展、语音网间互联结算政策、行业垄断与收入差距、合作研发的经济效应与反垄断政策、垄断行业服务质量规制、买方市场结构、多归属情形下产业间平台合作、电信重组中的单边效应、责任医疗组织反垄断、相关市场界定中的临界损失分析等反垄断与规制政策研究领域前沿问题。
【关键词】 反垄断;规制;网间结算;行业垄断;合作研发;单边效应Abstract :The paper summarized major academic opinions of the Conference on Antimonopoly andRegulation Policy: New Issues and New Approaches , including numerous frontier issues in antimonopoly and regulation policy, such as antimonopoly legislation and enforcement, network interconnection and settlement, administrative monopoly and income gap, R & D cooperation and antimonopoly and policy, service quality regulation in monopoly industry, buyer's market structure, inter-industry platform cooperation with consumer multi-homing, unilateral effects of telecommunication market structure recombines, antitrust restraint on U. S. ACOs, and critical loss analysis in relative market definition etc.Key Words: antimonopoly; regulation; interconnection settlement; R & D cooperation; unilateraleffectsDiscussion Papers 讨论文稿反垄断与规制政策研究的最新进展——“反垄断与规制政策:新问题与新方法”学术研讨会综述肖兴志吴绪亮(东北财经大学产业组织与企业组织研究中心, 辽宁大连116025)2012年8月23日,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东北财经大学产业组织与企业组织研究中心联合《中国工业经济》编辑部、山东大学反垄断与规制经济学研究中心、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浙江财经学院、江西财经大学与哈尔滨商业大学在大连举办“反垄断与规制政策:新问题与新方法”学术研讨会。
东北财经大学副校长吕炜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党委书记、《中国工业经济》副主编黄群慧研究员,山东大学反垄断与规制经济学研究中心主任于良春教授,《产业经济研究》副主编宣烨先生,人大复印资料《产业经济》编辑部于明娥女士分别代表主办单位和嘉宾致辞。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只升敏处长、国家商务部反垄断局王志华处长、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曹红英处长、国家知识产权局徐海燕处长分别从反价格垄断、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等角度阐述了中国反垄断执法最新进展。
国务院反垄断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规制与竞争研究中心主任、东北财经大学特聘教授张昕竹研究员,山东大学反垄断与规制经济学研究中心主任、山东大学出版社社长于良春教授,《中国工业经济》杂志社社长李海舰研究员、副社长高粮编审等30余位反垄断与规制研究领域的专家学者出席了此次会议。
此次会议主题为“反垄断与规制政策:新问题与新方法”。
参会学者围绕反垄断立法与执法进展、语音网间互联结算政策、行业垄断与收入差距、合作研发的经济效应与反垄断政策、垄断行业服务质量规制、买方市场结构、多归属情形下产业间平台合作、电信重组中的单边效应、责任医疗组织反垄断、相关市场界定中的临界损失分析等反垄断与规制研究领域前沿问题交流了最新学术成果。
与会学者普遍认为,此次研讨会的成功举办对于促进中国反垄断与规制政策领域的学术研究、产业组织学科发展,推动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和产业经济学国家重点学科建设起到了重要作用。
一、反垄断与规制立法及执法进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只升敏处长分析了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反价格垄断相关立法和执法情况。
只升敏处长指出,《反垄断法》实施三年多以来,我国反价格垄断工作取得了快速发展,基本建立了以中央和省两级为核心的反价格垄断执法体系。
只升敏处长通过剖析近几年承办的联通电信涉嫌宽带垄断等案例,阐释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在依法查处排除和限制竞争的价格垄断行为、维护市场竞争格局方面的主要工作思路。
据她介绍,2011年11月,发改委接到举报调查了联通电信涉嫌宽带垄断,当时发改委要求电信和联通进行整改。
2012年3月,两家公司承诺下调上网费用,其中中国电信承诺,五年内公众用户上网单位带宽价格下降35%左右。
2010年8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就浙江省富阳市造纸行业协会涉嫌价格垄断行为进行调查,认定该协会先后五次组织行业会议达成变更或固定价格的垄断协议行为,违反了《价格法》和《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
2011年6月,山东顺通医药公司和山东华新医药公司分别与两家盐酸异丙嗪生产企业签订《产品代理销售协议书》,垄断了盐酸异丙嗪在国内的销售。
两公司控制原料药货源后,立刻将销售价格由每公斤不足200元提高到300-1350元不等。
多家复方利血平生产企业无法承受,被迫于2011年7月全面停产,目前仅靠库存向医疗机构维持供货,市场已经出现供应紧张的情况。
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据《反垄断法》的规定,责令山东两公司立即停止滥用垄断地位、实施价格垄断的违法行为,解除与盐酸异丙嗪生产企业签订的销售协议,并处以高额罚款。
国家商务部反垄断局王志华处长介绍了商务部自《反垄断法》实施以来的工作进展。
王志华处长表示,为进一步规范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工作,商务部协同相关部门陆续出台了《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金融业经营者集中申报营业额计算办法》、《经营者集中申报办法》和《关于评估经营者集中竞争影响的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近期还修订并发布了《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申报表》。
2008年以来,商务部收到大约550件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其中约97%无条件通过,15件附加限制性条件通过或被禁止,这对于预防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王志华处长指出,下一步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执法需要处理好如下问题,其一,如何处理好中国特色与国际通行做法的关系;其二,如何协调好并购审查与国家安全审查的关系;其三,如何通过方案设计来降低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通过案件的执行难度?其四,如何更好地发挥经济学在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中的作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曹红英处长阐述了国家工商总局在深化反垄断执法及制定《反垄断法》相关配套规章方面的工作动态。
据曹红英处长介绍,国家工商总局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正式成立于2008年7月,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价格垄断行为除外)。
根据工作需要,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国家工商总局授权可以承担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
国家工商总局负责查处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以及认为应当由其管辖的垄断行为。
对于以下3种情形的案件,国家工商总局可以授权省级工商局负责查处:一是该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二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发生,但主要行为地在该行政区域内的;三是国家工商总局认为可以授权省级工商局管辖的。
近年来,国家工商总局立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反垄断职能,依法严厉查处了辽宁水泥行业集体限产保价等垄断行为,不断提高对经营者、消费者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的保护水平。
此外,国家工商总局还陆续制定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等《反垄断法》配套实体规章,对垄断协议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等问题进行了细化和明确,提高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反垄断执法的可操作性。
曹红英处长指出,新兴行业领域的反垄断执法工作值得加强研究,比如搜索引擎市场相关市场界定与传统思路的不同之处及难点问题等。
针对中国知识产权战略实施中“保”与“反”的争论问题,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徐海燕处长指出,后TRIPS时代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博弈加剧,发达国家要求发展中国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其背后跨国公司和非政府机构的推动力量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这一点值得我们警惕。
我国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同时,不能忽视知识产权相关的反垄断问题,“保”与“反”应双管齐下,不可偏废。
比如,中国电信设备生产商华为公司每年支付的专利许可费高达3亿美元,而其中不少专利费的索取都是剥削性的、不公平的和歧视性的,涉嫌违反反垄断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