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种植业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以治理“大棚房”为重点进一步加强农业设施及用地监管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以治理“大棚房”为重点进一步加强农业设施及用地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6.28•【字号】津政办函〔2018〕46号•【施行日期】2018.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以治理“大棚房”为重点进一步加强农业设施及用地监管工作的通知有农业的区人民政府,有关委、局,有关单位:近年来,我市大力发展以设施农业为代表的现代都市型农业,对提高农业生产效率、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农业设施规模的扩大和形式的多样化,一些不法企业和人员假借农业设施之名,擅自改变农业用途,在耕地甚至基本农田上建设“大棚房”等,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
为严格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杜绝农业设施非农化等各类违法违规问题,确保农地农用,促进我市农业设施健康有序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农业设施及用地监管工作通知如下:一、明确监管工作原则(一)依法依规,厘清职责。
各级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厘清监管职责,明确监管责任,完善分工合作,形成工作联动机制;要推进监管工作重心下移、关口前移,实现压力传导,压实属地责任,实现日常监管的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
(二)完善制度,强化监管。
农业设施建设要严格落实用途管制,不得改变农业属性;要坚决打击“大棚房”等假借发展农业设施之名,擅自或变相将农业设施用于非农建设的违法违规行为。
各级政府及各监管部门要建立完善监管制度,细化监管措施,加强协作配合,多角度、全方位、全过程对农业设施进行严格管控,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检查。
(三)整合资金,统筹管理。
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探索建立我市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函〔2018〕14号)要求,推进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统筹整合到位前,对享受财政资金扶持的农业设施建设项目,各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在发放扶持资金前应函告同级农业和国土部门。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林下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林下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8.07•【字号】•【施行日期】2020.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正文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林下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涉农区农业农村委:为鼓励和引导全市林下经济发展,现将《关于加快林下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2020年8月7日关于加快林下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思想,有效落实《天津市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要求,积极发展生态产业,引导和支持林下经济发展,提高林地利用率和产出率,拓展农民就业增收空间,培育林业发展新动能,打造林下经济赋能新平台,使绿水青山真正成为“金山银山”,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以市场为导向,以促进产业发展和农民增收为目的,科学合理利用林地资源和林荫空间,科学规划,整合资源,创新机制,加强科技服务、推动林下经济集约化、规模化、产业化发展,培育农村经济新的增长点,有效增加农民收入,为实现农业强、农村美、农民富做出更大贡献。
(二)基本原则1.保护生态与科学利用同步。
坚持保护第一,在增加市场供应基础上,最大限度减少对林地环境的影响,合理安排种植、养殖品种和密度,适度开发林下休闲观光及旅游资源,既要增加绿色优质产品生产能力,让广大群众享受林下休闲的幸福感,又要防止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2.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结合。
强调政府在推动林下经济发展中的引导作用。
同时,切实发挥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和农户的市场主体地位,有效提升其盈利能力,提高林下经济发展水平,不搞强迫命令,不搞“一刀切”。
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2021年)-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八十九号
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2021年)正文:----------------------------------------------------------------------------------------------------------------------------------------------------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八十九号《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1年11月29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11月29日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1992年9月9日天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7月30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0年9月14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06年12月18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订根据2012年5月9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14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天津市植物保护条例〉等三十二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21年11月29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三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国土空间规划第三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第四章耕地保护第五章建设用地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第三节国有土地使用第四节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第五节土地储备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保障土地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天津设施农业发展设想与对策建议
1 生 产 效 益 . 2
1 . 元 /6. i 左 右 ; 施 食 用 菌 产 值 由 08 5万 6 67n 设 .万
元 /6 . m 左 右 提 高 到 2 元 /6 . m 左 右 ; 施 6 67 万 66 7 设 果 树 产 值 由 09万 元 /6 . m 提 高 到 1 . 6 67 . 元/ 5万 6 67i 左 右 , 力 地 促 进 了农 业 增 效 和 农 民 增 6. n 有
bl ig o o t e s ma k t n ed v lp n f o t h n r e, o t r a J p n a d Ru s r e . u te moe ted v lp n i z f r a t r e dt e eo me t uh C iamak t S u hKo e , a a n s i ma k t F r r r, h e eo me t in n h a h os a h
天 津农 业 科 学 T ni giutrl cecs i jn r l a Sine a A c u
・ 设 施 农 业 论 坛
2 1 1 () 59 0 0.6 1 : —
天 津 设 施 农 发 展 设 想 与对 策 建 议
仇 继 东
( 天津 市农 业科学 院 , 天津 3 0 9 ) 0 12
随 着 新 品 种 、 技 术 、 设 施 、 工 艺 的普 及 新 新 新 应 用 , 津 设 施 农 业 生 产 效 益 显 著 提 高 , 0多 年 天 2 来 , 施蔬 菜产值 南 0 设 . 元 /6 . I 左 右 提 高 到 5万 6 67 n
Ke r s a it a r utr; ini; e e p n e s c u t me s r ywo d : c i gi l e T a j d v l me td a ; o ne au e f ly c u n o i r
天津农业补助扶持政策
农业补助、扶持一、农民购置农业机械补助新华社天津4月10日电(记者徐岳)记者从天津市财政局获悉,从4月份起,天津农机购置补贴发放工作全面展开。
今年中央财政和天津市财政增加补贴资金,鼓励农民购置先进适用的新型农业机械,目前中央财政第一批安排的400 0万元补贴和天津市财政安排的2000万元补贴资金已经到位。
据介绍,今年天津市进一步扩大补贴受益范围,全市涉农区县的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直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及取得工商登记的奶农专业合作社,奶畜养殖场所办的生鲜乳收购站和乳品生产企业参股经营的生鲜乳收购站,均可申请购买国家补贴机具。
据了解,列入目录的600种机具中,有80%是新型节能农机,涉及农用动力机械,农业耕、种、收、田间管理、收后处理、排灌、农田基本建设机械及设施农业、畜牧水产养殖、废弃物处理设备等11大类68个品目。
今年天津农机购置补贴比例仍然为不超过机具售价的30%,单机最高补贴限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
对农民购买激光平地机、保护性耕作机具、水稻插秧机和收割机、玉米收获机、设施农业设备等给予重点补贴,以促进农机化“瓶颈”问题的解决和高标准农田建设。
二、特色精品农业配套技术专项将可获得最高300万元的资助天津市出台《2011年天津市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项目指南》,将扶持四大类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与推广,其中,特色精品农业配套技术专项将可获得最高300万元的资助。
2011年本市重点扶持的四大类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项目包括:特色精品农业配套技术专项、设施农业配套技术专项、安全健康种植养殖技术专项、农村生态环境治理技术示范专项。
特色精品农业配套技术专项重点扶持:各类农产品良种引进示范和原有品种提纯复壮;高效种植养殖技术的规范与应用;全产业链生产技术标准制定及应用;加工贮藏保鲜新技术新装备应用;安全生产、快速检测及追溯技术应用等。
设施农业配套技术专项重点扶持集约化育苗配套技术、设施农业增产增效技术和农业设施结构装备优化及环境调控技术。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种业振兴基础设施建设储备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种业振兴基础设施建设储备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8.03•【字号】津农委计财〔2022〕45号•【施行日期】2022.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农业科技,农业管理正文市农业农村委、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种业振兴基础设施建设储备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各涉农区农业农村委、发展改革委,市农科院,市农业中心,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天津市种业振兴行动实施方案》,扎实开展资源保护、创新攻关、企业扶优、基地提升和市场净化“五大行动”,全面推进我市种业振兴,市农业农村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研究制定了《天津市种业振兴基础设施建设储备项目申报指南》。
为高质量做好种业项目储备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扶持方向围绕农作物、畜禽、水产优势种业,聚焦“五大行动”实施,完善提升种业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种质资源保护利用能力、创新攻关能力、良种繁育能力和市场监管能力,为推进我市种业振兴打好基础。
二、项目申报及筛选项目申报应编制项目建议书,明确建设主体、建设内容、建设地点、投资规模。
涉及规划、用地、环评等前置条件的,要提供相应佐证材料。
各涉农区项目申报,区农业农村委、发展改革委要对项目建议书及佐证材料进行审核;市级种业单位项目申报,要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市农业农村委、市发展改革委。
市农业农村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联合对申报的储备项目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项目纳入天津市种业振兴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储备库。
三、扶持方式对纳入储备库的项目,视市政府投资资金安排情况,结合我市推进种业振兴需要,按照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有关规定,采取政府补贴的方式分期分批予以扶持。
扶持种业企业等经营主体的政府投资补助类项目,市级政府投资补助资金安排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政府直接投资项目,市级政府投资补助资金安排不超过1000万元。
天津市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暂行办法-津国土房规[2009]231号
天津市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天津市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暂行办法(津国土房规[2009]23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我市设施农业发展,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的使用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国土资源部关于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推动城乡统筹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9]27号)和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2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施农业是综合应用工程装备技术、生物技术和环境技术,按照动植物生长发育所要求的最佳环境,进行动植物生产的现代农业生产方式,包括设施养殖业和设施种植业。
根据提供产品的性质,设施养殖业主要包括畜禽、水产品和特种动物的规模化养殖。
设施种植业主要包括农产品型设施农业、服务休闲型设施农业。
农产品型设施农业主要指培育粮食作物、经济作物、饲料作物、蔬菜作物以及临时苗圃、果品等为主的种植农业和示范农业。
服务休闲型设施农业指依托农产品型设施农业建立起来的,主要供外来游客进行观光、采摘、休闲度假等为主的示范农业。
第三条在本市范围内发展设施农业需要使用土地的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设施农业应符合行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
第五条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企业或个人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设施农业发展规划因地制宜的发展设施农业。
第二章设施农业用地界定第六条设施农业用地是指发展设施农业使用的土地,根据用途分为农业生产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关于印发《天津市2021年设施农业(种植业)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关于印发《天津市2021年设施农业(种植业)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4.27•【字号】津农委〔2021〕10号•【施行日期】2021.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市农业农村委关于印发《天津市2021年设施农业(种植业)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各涉农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市规划资源局、市水务局:为贯彻落实2021年我市《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全市新建20万亩设施农业任务指标,我委编制了《天津市2021年设施农业(种植业)建设实施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2021年4月27日天津市2021年设施农业(种植业)建设实施方案为贯彻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按照《天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的战略安排,有效落实2021年我市《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目标任务,进一步加快我市现代都市型农业建设步伐,全力建成一批具有鲜明特色、示范带动力强的设施农业生产基地,有效提升我市种植业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和资源利用率,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根据天津市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总体部署,紧紧围绕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总原则,以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为引领,以“保能力、保增收、保安全、保生态”为目标,按照确保“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有效落实,绿色生态和效益提升并重的思路,突出“绿色、精品、高效”的发展导向,全力推进设施农业建设,提升蔬菜等高效经济作物生产能力,满足城乡居民个性化、多样化、高品质化的消费需求。
二、基本原则(一)保障供给与调优结构同步。
在确保市场供应基础上,通过调优种植结构,合理安排茬次和品种,不断丰富市场供给。
逐步调减传统、零散的低端设施,增加优势产品、绿色产品的规模化规范化生产能力,既满足消费者需求,防止因生产能力不足导致市场供应短缺,又保障农民利益,防止因短期个别品种生产过剩,导致“价低伤农”,通过不断优化结构,提高种植效益。
天津设施农业用地办法
天津市规划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委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各有农业的区规划资源分局、农业农村委:为进一步推动我市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促进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我市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设施农业用地政策适用范围设施农业用地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辅助设施用地。
农业生产中竹木结构简易大棚不纳入设施农业用地范围。
各区要严格掌握设施农业用地政策适用范围,不得随意扩大。
(一)生产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生产的设施用地。
主要包括:日光温室、钢骨架大棚用地以及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以及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作物种植棚间道路等设施用地;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区内道路、给排水设施)、引种隔离、青贮窖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水产养殖池塘(包括水产养殖生态处理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绿化隔离带及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区内道路等水产养殖生产设施用地;食用菌堆料场、菌种与菌包(菌棒、培养料)生产及培育、出菇场所(大棚、钢架、PC板房)等食用菌生产设施用地;育种育苗育秧场所等。
(二)辅助设施用地辅助设施用地是指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生产直接关联的设施用地,主要包括以下类型:(1)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动物诊疗、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洗消转运、集雨储水及水肥一体化设施配套、物联网仪器设备配套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2)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栽培后废料以及农业投入品包装、农膜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水产养殖尾水处理设备等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渔用饲料和渔药仓库;(3)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产品分级处理场所(含自用饲料加工、包装、晾晒、烘干等)、农产品保鲜储藏设施用地、农资和农机具(含渔业机械)临时存放场所,饲料库,工厂化等设施养殖加温、调温设备及水处理设— 3 —备;(4)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设施用地,包括粮食晾晒场、粮食育秧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秸秆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及维护保养场所等用地,实施种养结合的非经营性畜禽污集中处理用地;(5)简易的生产看护房用地。
天津市设施农业发展的现状及对策
摘
要: 通过对天津市 没施 农业发展历史的 【顾 、 J u 成功经验的总结 , 以及对 当前设施农业发展现状及特点 的分析 , 查找 出了存在
的 突 问题 , 结 合 当前 设 施 农业 发展 的新 形势 和新 要 求 , 并 提 解 决 问题 的 措 施 和 天津 市设 施 农 业 进 一 步发 展 的 对 策 。 关 键 词 : 施 农 业 ; 津 ; 状 ; 策 设 天 现 对
天津 柱 生戳 学 laj g (| rl c n e Tni A H t aS i cs n uu e
・ 14 0 0.6 1 :—
天 津 市 设 施 农 业 发 展 的 现 状 及 对 策
张建 树 , 学 忠 , 小 刚 , 睿 , 新 鹏 , 传 锋 , 东 晖 王 李 王 李 董 孙
t i i Ta j , h rm n n x t g po lm ee f n . ne rt gc r n i a o n e a d rtc d a r utr w r t n i i te po ie t i i tbe sw r o d I t ai u r t t t n a d d m n st p o t gi l e e a n n e sn u g n e su i o ee c u ,
ZHANG J a - h ,W ANG Xu - h n , L a - a g in s u e z o g I Xio g n ,W ANG Ru ,L n p n , D i I Xi — e g ONG h a — e g,S C u n fn UN
Do g u n —h i
设 施 “ 4 2 总 体 目标 , 用 4年 时 间 , 而 建 成 4 l” 即 全
天津市设施园艺发展的现状、问题和解决方案
fr d A rsn, ee e tl nypo l xsn e eeo met f rtce o i l r ini,u ha e ak ome . t eett r a i p h s lma rbe e iigi t v lp n poetd rc t enTaj sc sh c r ms t nh d o ht u u i n t l
p o u ig i c l s e ly n eb a d s ae , n de tn ig t en n p l t n p o u t n me h d d S n r d c n s ae , mp o i gt r t tg a x e d n o - o l i r d ci t o sa O o . n h n r y h uo o n
o fn f u d,t e s r u h ra e o g e n o s q i me t d ifa tu t r ,a dn t t n a d z d l d cr u a i n,sn l r d c , h e i ss o t g f o r e h u e e u p n r sr cu e n o a d r ie n a n s n a i lto c ig ep o u t lw b rp o u t i d S n h s l n e o b o v d b e e o i g e e g a i g a d e s i n r d c in f c l i s o l o r d ci t a O o .T o ea l e d t e s l e y d v lp n n r y s v n miso e u to a i t , a v yn n ie
第 3期
杨静 慧,等 :天津市设施 园艺发展 的现状 、 问题 和解决方案
天津市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天津市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实现项目预期目标,根据《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19〕第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田建设项目分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和其他田间工程建设项目。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是指由市农业农村委按照农业农村部及我市相关工作部署,统一组织实施的符合《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等技术标准的农田建设工程。
其他田间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区农业农村委在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之外,根据本地区实际农业生产需求,在末级固定渠、沟及其包围的田块范围内实施的单项或多项农田建设工程。
第三条市农业农村委负责指导全市农田建设工作,牵头拟订全市农田建设政策和规划,建立农田建设项目评审专家库,确定全市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农田建设项目管理职责。
重点围绕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提出全市年度任务方案,组织完成中央下达的建设任务,组织开展项目监督检查,对全市农田建设项目进行管理。
区农业农村委负责本地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和其他田间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制定区域农田建设规划,建立项目库,组织项目申报,对项目单位编制的项目初步设计文件进行评审、审批,组织开展竣工验收,落实监管责任,对本地区农田建设项目开展日常监管和统计汇总等。
第四条农田建设项目遵循规划编制、前期准备、申报审批、计划管理、组织实施、竣工验收、监督评价等管理程序。
本办法规定的“项目申报与审批”、“组织实施”、“竣工验收”适用于我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管理。
其他田间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区农业农村委可参照高标准农田项目管理程序自行制定管理办法,报市农业农村委备案。
天津市规划资源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恢复植被和 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通知
天津市规划资源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21.03.29•【字号】•【施行日期】2021.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市规划资源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通知各区林业主管部门:为指导全市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在林业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工作中,准确把握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补种树木的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制定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指导意见》(林办发〔2020〕94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天津市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执行过程中如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与我局反映。
2021年3月29日(此件主动公开)天津市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为规范行政相对人履行法定义务以及林业主管部门代履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制定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指导意见》(林办发〔2020〕94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适用范围(一)行政相对人履行《森林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义务。
(二)行政相对人履行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七十六条,《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三条作出的行政处罚规定的义务。
(三)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森林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实施的代履行。
二、关于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标准因违法改变林地用途、毁坏林地或经批准临时占用林地到期后需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以恢复林地土壤、防止水土流失、避免立地条件恶化为主要目标,对林地进行修复。
(一)清除地上物拆除林地上的各种建筑物(构筑物)、清除硬化层(堆放物、压占物、建筑地基、硬化路面),做到林地上无任何建筑垃圾、杂物。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关于印发天津市种植业“十四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关于印发天津市种植业“十四五”发展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5.23•【字号】津农委〔2022〕15号•【施行日期】2022.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市农业农村委关于印发天津市种植业“十四五”发展规划的通知各涉农区农业农村委,各相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十四五”全国种植业发展规划》和《天津市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十四五”规划》要求,按照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我委在充分吸纳各涉农区、相关部门和行业专家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天津市种植业“十四五”发展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2022年5月23日天津市种植业“十四五”发展规划“十四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之后,乘势而上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第一个五年。
依据《天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十四五”全国种植业发展规划》《天津市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十四五”规划》《天津市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等上位规划,编制《天津市种植业“十四五”发展规划》,旨在认真总结“十三五”天津市种植业发展的成绩和经验,深入分析新发展阶段下天津市种植业发展面临的挑战与机遇,以高质量发展为主线,研究确立天津市种植业“十四五”发展思路、规划目标、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为指导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业提质增效和农民增收,保障农村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提供依据和指引。
本规划以2020年为基期年,2025年为目标年。
第一章发展基础和发展环境“十三五”时期,天津市全市上下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农业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始终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重中之重,主动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积极推动“三农”工作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和制度创新,切实把农业农村优先发展落到实处,在调整优化农业结构、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保障农产品有效供给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就,奠定了“十三五”现代都市型农业加快发展的坚实基础。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天津市规划资源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天津市规划资源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20.12.11•【字号】津农委〔2020〕40号•【施行日期】2020.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市农业农村委市规划资源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方案》的通知市有关部门、各涉农区人民政府: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的要求,切实做好我市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市农业农村委、市规划资源局制定了《天津市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方案》。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和部门职责认真贯彻落实。
市农业农村委市规划资源局2020年12月11日天津市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以下简称《意见》)的要求,切实做好我市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把确保国家粮食安全作为“三农”工作的首要任务,切实承担起粮食主销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责任和义务,采取有力措施防止耕地“非粮化”,切实稳定粮食生产。
以稳定粮食生产作为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前提,着力稳政策、稳面积、稳产量,进一步优化区域布局和生产结构,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加快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加强粮食生产支持政策体系建设。
突出问题导向,坚持耕地管控、建设、激励多措并举,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正确处理发展粮食生产和发挥比较效益的关系,不单纯以经济效益决定耕地用途,坚持耕地资源优先用于粮食生产,不断巩固提升我市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提高粮食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水平,共同维护好国家粮食安全。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1年天津市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1年天津市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6.30•【字号】津农委计财〔2021〕56号•【施行日期】2021.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1年天津市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蓟州区、宝坻区、武清区、宁河区农业农村委、财政局:为做好我市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项目工作,打通种养循环堵点,进一步提升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水平,促进粪肥还田,推动农业绿色高质量发展,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农〔2021〕10号)有关要求,特制定《2021年天津市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项目实施方案》。
现印发你们,请抓好落实。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天津市财政局2021年6月30日2021年天津市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项目实施方案为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加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打通种养循环堵点,促进粪肥还田,推动农业绿色高质量发展,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农〔2021〕10号)及“全国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启动会暨技术培训班”有关精神,在我市开展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工作,制定此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围绕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推动农业绿色低碳发展,助力2030年碳达峰、2060年碳中和,坚持系统观念,促进绿色种养、循环农业发展,以推进粪肥就地就近还田利用为重点,以培育粪肥还田服务组织为抓手,通过财政补助奖励支持,建机制、创模式、拓市场、畅循环,力争通过试点,扶持一批粪肥还田利用专业化服务主体,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种养结合,养殖场户、服务组织和种植主体紧密衔接的绿色循环农业发展模式。
天津大港区设施种植园个个有智库
天津大港区设施种植园个个有智库
佚名
【期刊名称】《农业工程技术:温室园艺》
【年(卷),期】2009()8
【摘要】近日,记者从天津市大港区有关部门了解到,大港区全区共规划设施种植业面积3000亩(200公顷),截至目前,已完成1000亩(约67公顷),并新建二代节能温室大棚125拣,其他配套基建也同步跟进,将陆续投入生产。
到今年年底,
【总页数】1页(P28-28)
【关键词】大港区;天津市;设施;种植园;温室大棚;种植业;公顷;二代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S793.6;S436.421.1
【相关文献】
1.关于新型高校智库体系建设的研究——以天津高校智库建设为例 [J], 米亚
2.中国智库,如何发展?——京津冀教育协同发展发挥人才主力军作用天津高校智库论坛论点摘编 [J], 桑锦龙;
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法制办拟定的天津市人民政府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和天津政府法制智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J], ;
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天津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和天津政府法制智库人员名单的通知 [J], ;
5.地方社科院智库建设的形势和问题及天津社科院的思路和举措——天津社会科学院党组书记、院长靳方华访谈录 [J], 李雪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天津市绿化造林管理条例
【发布单位】80201【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89-01-24【生效日期】1989-03-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天津市绿化造林管理条例(一九八九年一月二十四日天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林木、林地、绿地的建设和管理,促进绿化造林事业的发展,美化城乡生活环境,维护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居民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第三条绿化造林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和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绿化造林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都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做好绿化造林工作。
第四条第四条凡条件具备的地方,男十一岁至六十岁、女十一岁至五十五岁的本市居民,除丧失劳动能力的以外,都应当承担义务植树劳动任务。
十一岁至十七岁的青少年,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就近参加力所能及的绿化劳动。
第五条第五条凡本市的单位和居民都有保护林木、林地、绿地和绿化造林设施的义务。
第二章林木、林地、绿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六条第六条园林、城建、农林管理部门建设的林地、绿地和种植的林木,归全民所有。
全民所有制单位在规定的用地范围内建设的林地、绿地和种植的林木,归全民所有,单位依法有经营管理的权利。
集体所有制单位在规定的用地范围内建设的林地、绿地和种植的林木,归该单位所有。
第七条第七条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和自留山种植的林木,城镇居民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内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可以依法继承和转让。
个人在承包的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责任山、责任田、荒山和荒地种植的林木,其所有权和收益按照承包合同执行。
第八条第八条全民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林木、林地,以及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区、县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其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天津市种植业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战略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加快我市现代农业建设步伐,提高设施生产水平,完成2007-2011年新增种植业设施面积40万亩任务,加强种植业设施建设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施农业建设要坚持沿海都市型农业发展方向,以优化农业结构、提高单位面积种植效益、实现农民增收为目的,坚持农民自愿、政府引导、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设施农业建设要科学规划、严格标准、基础设施配套、管理程序规范,要通过依法规范土地流转、积极筹措资金、加强技术指导和技能培训、建设专业市场等措施,营造发展设施农业的良好环境,广泛调动农民建设设施的积极性。
第四条建设规划
设施农业建设要符合区域发展规划,相对集中连片;分区规划面积在1000亩以上,可分年度实施,年均建设面积应达到200亩;生产设施要先进适用、整齐有序,水、电、沟、渠、路配套齐全,实现节水灌溉;引进应用新技术、新
品种、新设备,环境绿化整洁。
生产区应选择地势平坦、排灌方便,土层深厚、肥沃的地块,特别是蔬菜、果品及食用菌类产地的土壤、灌溉用水、空气等环境条件必须符合无公害及以上标准的规定。
第五条建造标准
设施要按照国家《日光温室和塑料大棚结构与性能要求》(GB/19156-2003)、农业部《日光温室技术条件》(NY/T610-2002)、天津市《新型节能日光温室建造技术规范》(DB12/T047-2003)及《蔬菜大中小棚设施建设规范》(DB12/T315-2007)等有关标准进行建造。
第六条补助范围
凡是列入规划和计划,符合棚室建造标准要求新增的新型节能日光温室、普通温室、钢骨架(复合材料骨架)塑料大棚及普通塑料大棚,均享受市级资金补助政策。
1、新型节能日光温室:当年集中建筑面积达20亩以上,砖墙、钢骨架结构(复合墙体及骨架)的温室按建筑面积每亩补助资金7000元。
2、普通温室:当年集中建筑面积达20亩以上,按建筑面积每亩补助资金4200元。
3、钢骨架(复合材料骨架)塑料大棚:当年集中建筑面积达50亩以上,按建筑面积每亩补助资金2500元。
4、普通塑料大棚:当年集中建筑面积达50亩以上,按
建筑面积每亩补助资金1200元。
第七条以上各项设施建设政策扶持资金,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直接补助到设施建设农户或建设单位,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扶持作用。
第八条申报程序
1、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农垦集团按照市委、市政府下发的《关于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有关要求,结合各区县和农垦集团实际情况,制定2007年—2011年种植业设施建设规划(附标尺规划图),并上报市种植业设施建设领导小组审定。
2、各区县和农垦集团依据审核确定的种植业设施建设规划制定分年度实施计划上报市农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局,经审核确定后,下达种植业设施年度建设计划。
3、各区县和农垦集团依据下达的种植业设施年度建设计划组织实施,并将具体的建设方案及有关情况登记造册(包括:单位或个人姓名,建设地点、类型、面积和示意图,联系电话等),上报市种植业设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备查(包括文字材料和电子版)。
4、建设过程中,如需要对规划布局、建筑类型、建设地点等做调整的,需上报批准。
第九条督察、验收程序
为及时掌握项目进展情况,市种植业设施建设领导小组对设施建设进展情况不定期督察。
设施建成后,由区县政府和市农垦集团进行初验,并对初验合格的项目提出书面验收申请,上报市种植业设施建设领导小组。
市种植业设施建设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依据设施建设标准进行验收。
第十条资金拨付程序
验收合格后,市农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局联合下达补助项目资金计划。
市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组织管理
为推动全市种植业设施建设,成立由市农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局等部门组成的天津市种植业设施建设领导小组。
市农委李文喜同志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市农业局常洪友同志、市农委蒋凡凡同志、市财政局刘克增同志、市农业局项荣同志任副组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市农业局项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
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种植业设施建设的规划审定、计划下达、政策协调、组织推动、监督检查和验收等有关工作。
各区县政府和市农垦集团成立由主要领导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设施农业建设领导小组,主要负责本区县、本系统
设施农业建设规划与计划的编制上报、政策协调、组织推动、自查和申请验收等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种植业设施建设的申报工作每年一次,逐级申报下一年度计划。
申报材料一式五份,同时上报电子版,申报截止日期为当年十二月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