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与美国反倾销法之差异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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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欧洲共同体之反倾销法

论欧洲共同体之反倾销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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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02年 1 0月 现 代 法 学 V1 4N . o. ,o5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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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章编 号 :0 1 37 20 )5 04 9 10 —29 (0 2 0 —05 —0
丛 婴 垒 曼

理论 思考 ・
反 倾销 法与美 国反倾销 法两者进行 比较 , 望藉此有助 于对欧洲共 同体之反倾 销制度有 更深入 的分析 与 了解 。 希
关 键 词 : 共 体 ; 倾 销 欧 反 中图分类号 : F 9 文献标识码 : D 6 A


前 言
何谓倾销 , 向来 有 其不 同 的定 义 与 要 件 , 般 认 一 为, 它不是利 用 原料 价 格 或工 资 的差 额 ; 是 以较 低 而 的价格 销售 商 品 的行 为。倾 销 是不 同的 销 售价 格 在 不 同的市场 中出售相 同产品 的产物 , 就是 在特 定市 也 场采用 一套 差 别性 的 策 略 , 可 称 为 价格 歧 视 (re 亦 Pi c dsr i t n 。但 实 际 上 , 洲 共 同体 条 约 ( 欧 洲 i ini) cm ao 欧 原 经 济共 同体 条约 ) 并未 就倾销 予 以定 义①。 法律学 者对 于倾销 的定 义u , j不论 系 国际立 法或 国 内立法 的观点 , 均认 为倾销 系一 国厂 商将 其产 品 以 低 于 同类 产品 的正 常价值或 公平价 值 ( s t nnra 1 sh om l e a vl r a a e 的方式销 往 另一 国家 。而在 经济 a eo i vl ) u fr u j 学 家眼 中倾 销 行 为 对 于进 口国所 造 成 的利 弊 得 失有 不 同 的看 法 , 主张倾销行 为并 不违反 自由贸易规 则 的 学者认 为 , 除具 有 掠夺 意 图的倾 销 外 , 销 有 可 能 是 倾 基 于 出 口国厂 商 的成 本 效 率 (ot fc ny , 于进 cs e iec ) 高 i 口国厂商 的成本 效率 的考虑 , 并非 当然 是起 因于其在 本 国市场 中的垄 断地 位 。 传统 的经 济学者认 为外 国倾销 行 为应 加 以管制 , 因为不仅 造成 国与 国同类 厂商间 不公平 的竞争 外 , 还 使得 进 口国之 同类 厂 商失 业 及 造成 社 会 成 本 。不 管 如 何 , 世界各 国或 是 G r 在 Al T的反倾 销 制度 中认 为是

欧美反规避法规对比分析

欧美反规避法规对比分析

欧美反规避法规对比分析本文介绍了国际贸易实务中常见的贸易摩擦形式及贸易救济措施――反规避。

通过分析反规避法体意义,法律适用范围基础上,对比分析了美国和欧盟主要国家反规避法律差异,从法体、主体、对象、原产地和规避方式等五个方面进行深入对比分析。

反规避措施是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欧美反倾销法的深入发展的产物。

对于欧盟和美国而言,反规避措施日渐成为新的强有力的贸易保护措施,用以维护本国产业利益,限制外国商品进入的重要的和贸易壁垒。

一、反规避概念界定提到反规避,首先需要明确规避概念及其贸易层面的意义。

一般来说,规避多指反倾销规避(evasion ofanti-dumping),是指某种出口产品在被进口国实施反倾销措施的情况下,出口商通过各种形式减少或避免出口产品被征收反倾销税或被适用其它形式的反倾销措施的行为。

例如,出口商通过改变商品的生产地、组装地或产品形态,将产品转移到第三国或进口国国内进行装配,从而改变其产品的原产地,以规避反倾销税。

规避的目的是防止出口产品被征收反倾销税,手段是对贸易方式、生产方式或产品本身加以改变,后果导致反倾销税的效力遭到破坏。

反规避(Anti-Circumvention)是指进口国为了防止出口商对被实施反倾销措施的涉诉产品采用各种方法逃避反倾销制裁,而向有规避行为的出口商征收反规避税的贸易制裁措施。

它是反倾销措施的延伸和扩展,目的在于为国内产业提供相对快速和有效的救济措施,确保应被征收反倾销税的进口产品确实被征收了反倾销税,抵消倾销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

规避和反规避,从广义上说,包括对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特殊保障措施和反垄断等现象的规避行为和反规避措施。

出口企业遭受贸易壁垒限制、制裁等各种合理的和不合理的待遇后,为了维持市场份额和商业利益,必然会采取各种应对措施,如海外设组装厂、产品适当改变、后续开发等等,冲减甚至完全抵消外国贸易救济措施形成的限制性贸易壁垒作用。

这就是规避的现实基础,也是国际贸易企业符合“理性经济人”假设的必然行为选择。

反倾销案例及分析

反倾销案例及分析

反倾销案例及分析反倾销是指进口国通过采取法律和政策手段,对进口国市场上倾销产品实施反倾销措施的行为。

倾销是指出口国出口的产品价格低于其在本国市场上的价格,通常是通过削减生产成本等方式来实现。

为了保护国内市场和产业免受倾销产品带来的不公平竞争,进口国可以采取反倾销措施来制止这种不公平竞争。

以下是两个反倾销案例及其分析:案例一:美国对中国光伏产品实施反倾销措施2024年,美国对中国光伏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并于2024年对中国光伏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这一调查及税收举措引发了中美贸易争端,对中国光伏产品出口造成了较大影响。

分析:1.倾销行为存在:美国通过反倾销调查发现,中国光伏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其在中国市场上的价格,存在倾销行为。

这导致了中国光伏产品在美国市场上的竞争优势。

2.反倾销措施的正当性: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定,进口国可以采取反倾销措施以保护本国市场利益。

美国针对中国光伏产品的反倾销税属于合法行为。

3.反制措施的影响:对中国光伏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导致其在美国市场上价格上涨,从而降低了中国光伏产品的竞争力。

这对中国光伏产业带来了一定的冲击。

4.贸易争端的解决:中美两国就光伏产品的反倾销税进行了多次磋商,最终在2024年达成了双边协议,取消了具体的反倾销税率。

双方通过协商解决了这一贸易争端。

案例二:欧盟对中国太阳能玻璃产品实施反倾销措施2024年,欧盟对中国太阳能玻璃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并于2024年对中国太阳能玻璃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这一举措导致中国太阳能玻璃产品出口减少,对中国太阳能产业带来了较大影响。

分析:1.倾销行为存在:欧盟通过反倾销调查发现,中国太阳能玻璃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其在中国市场上的价格,存在倾销行为。

这使得中国太阳能玻璃产品在欧盟市场上具有竞争优势。

2.欧盟的反倾销措施合法:欧盟采取反倾销措施是为了保护本国太阳能产业免受不公平竞争的影响,符合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定。

3.反制措施的影响:对中国太阳能玻璃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导致其在欧盟市场上的价格上涨,降低了其竞争力。

电大经济法概论第四次作业

电大经济法概论第四次作业

经济法概论第四次作业第14章----第17章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计15分)1.我国劳动法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年龄标准()。

A.14周岁B.15周岁C.16周岁D.18周岁2.劳动法律关系的核心和实质是()。

A.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B.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C.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D.劳动法律关系变化的原因3.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规定,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一定期限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一定期限是()。

A.10年B.15年C.20年D.25年4.我国现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为()。

A.一调一裁两审制B.两审终审制C.一调一裁制D.调节制度5.我国关税制度的重要法律依据是()。

A.《海关法》B.《对外贸易法》C.《外汇管理条例》D.《纺织品协议》6.世界贸易组织多边贸易制度中最重要的基本原则和义务,是多边贸易制度基石的原则是()。

A.最惠国待遇原则 B.国民待遇原则 C.非歧视原则D.普遍优惠制度7.中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承诺逐步放开贸易经营权,除国家专营商品外,所有中国企业都有权进行货物进出口。

承诺开放的时间是()。

A.5年 B.3年 C .1年 D.8年8.在环境保护领域的基本法是()。

A.宪法中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B.环境保护基本法C.综合性环境立法D.部门环境法9.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自己的污染和破坏行为负责的原则是()。

A.环境责任原则B.公众参与原则C.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原则D.“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原则10.我国目前划定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的城市有()。

A.47个B.30个 C.15个 D.10个11.我国于1996年10月通过了()。

A.《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B.《大气污染防治法》C.《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D.《水污染防治法》12.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A.注册会计师B.从业资格证书C.会计师D.会计专业大专以上学历13.因违纪违法行为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之日起,在什么时间内不得从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美国欧盟反垄断法简介_final

美国欧盟反垄断法简介_fi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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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反垄断法所规制的主要垄断行为(续)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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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利用其支配地位实施的反竞争的行为。美国《谢尔曼 法》第2条、《克莱顿法》以及《欧洲共同体条约》第82条都规定了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 位的内容。 市场支配地位及其认定:“市场支配地位”指企业或企业联合组织在相关市场上对产品或服 务的价格、销售、提供、产量、数量等拥有控制能力。市场支配地位对于判断垄断行为是 否存在至关重要:
第二部分 反垄断法所规制的主要垄断行为(续)
垄断协议行为的评判标准:
对垄断行为是否成立,法律上主要存在两种判定标准——本身违法标准和合理分析标准。 一、本身违法标准(Rule of per se)


概念: 有一些协议我们不需要分析其效果,只要出现即违法,就是本身违法标准。 适用范围: 针对核心卡特尔行为(Hard-Core Cartels) ,即市场上的某些反竞争行为对竞争的危害极大,不管其产生的具体情况,也 不管其后果,只要有这样的内容,均得被视为违法。 包括 : (1)事实或者潜在的固定价格协议; (2)维持最低转售价格协议; (3)分割市场、客户和限制生产数量的行为; (4)以竞争为目的的联合抵制行为。
三、美国法院
一般而言,上述两机构本身不能决定对垄断行为的处理结果,仅仅负责审查起诉,最后还是由联邦法院来作出裁决,对 联邦法院的裁决不服的,可上述至美国最高法院。但是FTC比较特殊,它还同时具有准立法权和准司法权,不仅可以 制定与法律具有同等效力的行政规则和命令,还可以对具体的反垄断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决,该裁决同样最终决定于司 法程序。
第一部分 反垄断法的立法、执法概述(续)
欧盟的竞争立法:

反倾销归零问题的新发展——欧共体诉美国反倾销归零案剖析

反倾销归零问题的新发展——欧共体诉美国反倾销归零案剖析

在 反 倾 销 原 始 调 查 中 美 国 商 务 部
( S OC) 被调 查 产 品按产 品型号 以 UD 将 及 贸易 环节 等标 准 区分 成进 行 比较 的平 均 组 ,计算 倾销 幅 度时 ,首先 比较每 一 组 产 品的加 权平 均 出 口价格 和加 权平 均 正 常价 值 ( 下称 w— 比较 法 ) 在 累 以 w , 计 比较 结果 计 算总 倾销 幅度 时 , 出 口 将
价 格 高 于 正 常 价 格 的 倾 销 幅 度 负值 归
零。
值 归为 零 ,而 不是 与其 他 正 的倾销 幅度
两 相抵 消 。由于 《 倾销 协议 》( 反 以下称
其 二 , 单 归零 ( mpezrig , 简 s l eo ) i n 美 国在 所有 的复 审调 查 ,包括 新 出 口商
主要 争 议及其 法律 剖析
父 f型 号归零 的l 嗣题
关 于型 号 归零 的诉 求实 际上在 欧共
体 床 上 用 品 案及 美 国 软 木 案 中 已有 结 论 。本 案 的专 家组 认为 不 宜脱 离 以往专
家组 已有 的结论 ,基本 援用 了以上 案例 的 法律 逻辑 ,支 持 了欧 共体 的诉 求 ,即 应将 型号 产 品 的出 口价格 和正 常价值 多
关 于 行政 复审 巾 简单 归零 的诉 求
他程 序 。《 协议 》第 1 条在 同一 句话 中 8 将 “ 查 ”与 “ 调 现有 措施 的审查 ”并列 , 也表 明 《 协议 起草 人意 识 到 了两 者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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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对 违 反 协 议 》的行 为起 到 了强有力
的标 准 :1该 “ . 规则 或 规范 ”属 于 被 申
可见 《 协议 》没 有 区分 “ 原始 调查 ”和

欧盟对我国反倾销问题的

欧盟对我国反倾销问题的

International Trade国际商贸2162012年4月 欧盟对我国反倾销问题的研究 陕西职业技术学院 王芳摘 要:近年来,由于我国产品拥有劳动力和原材料优势,在竞争中往往处于有利地位,使我国产品已遭受众多国家反倾销的调查。

本文首先从欧盟对我国反倾销的现状入手,分析了欧盟对我国反倾销的原因,并提出了我国应对欧盟反倾销的策略。

关键词:反倾销 原因 对策 欧盟中图分类号:F7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800(2012)04(a)-216-021 欧盟对我国反倾销的现状1.1 欧盟在对我国的反倾销诉讼中起了领头的作用在国外对我国掀起的反倾销浪潮中,欧盟扮演了“领头羊”的角色。

从1979年8月欧盟首次对我国出口的糖精和闹钟提起反倾销调查以来,直至最近的“彩电案”、“节能灯案”、“陶瓷案”、“草酸案”,无一不是欧盟的杰作。

由此,不仅美欧等西方发达国家对我国实施反倾销诉讼,甚至连印度、阿根廷、南非、巴西等一些发展中国家也对我国提起空前的反倾销诉讼。

反倾销问题已经成为中欧贸易关系中最具争议的问题之一,其政治意义已经超过了经济意义。

1.2 欧盟对我国反倾销的产品范围不断扩大20世纪80年代,我国遭受反倾销调查的产品主要有矿产品、化工产品等,多数是低附加值和劳动密集型的粗加工初级产品。

到90年代以后,反倾销扩展到纺织、服装、轻工以及机电产品等日用消费品和我国适销对路的大宗出口产品乃至高技术和高附加值的工业制成品。

近年来,一些技术产品也开始遭到外国的反倾销指控。

国外的此消彼长的反倾销指控,是我国出口企业面临的严重威胁。

1.3 欧盟对我国反倾销税的征税幅度大欧盟反倾销税的征收幅度低则百分之十几,高则达百分之几百乃至上千。

面对如此高的反倾销税率,国外任何一家进口商都难以承受,这意味着结果必然是我国产品被挤出该国市场。

由于对我国出口产品认定倾销的实际概率在上升,使进口商的预期风险增加,因此,我国出口企业难以稳固和扩大良好的合作伙伴。

国际反倾销法 第二章

国际反倾销法 第二章

• (5)第6条没有规定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 进行比较的适当日期。这对于在不同日期 进行的国内与出口销售格外重要。 • (6)对于影响价格可比性因素的“适当的 6 扣除”,尽管第6条并没有封顶,但也没有 规定详细的扣除项目和幅度。扣除哪些项 目,扣除的幅度是多少,完全由调查部门 自行决定。
• (二)专家组的报告 • 1、作为原则,专家组认为,正常价值和出 口价格应该建立在可比的水平上。确定出 口价格的目的应该是“达到一种真正能与 出口国的国内价格进行比较的价格”。 • 2、专家组首次把出口价格定义为同类产品 离开出口国的价格,而不是进入进口国的 价格。
• 3、通过给方法二和方法三的适用设定条件, 两个《反倾销协议》为这两种方法的适用 提供了指导规则。 • 当向第三国的出口价格作为正常价值的基 础时,两个《反倾销协议》要求,这种价 格“应该是具有代表性的价格”。如果采 用生产成本加利润作为正常价值,“附加 的利润不应超过同类产品在原产国国内市 场销售正常情况下实现的利润” 。
• 在欧共体确定正常价值的实践中,5%规则 适用两次。第一次适用检测的是出口企业 在本国销售的总量是否达到了出口量的5%。 在反倾销程序涉及的产品具有不同类型的 情况下,欧共体调查部门第二次适用5%规 则,检测每一类型的产品在本国的销售量 是否达到了同类型出口产品量的5%。
• 2、同类产品规则 • 在确定倾销的过程中,进口国调查部门适 用同类产品规则的目的是确定向进口国市 场出口产品的外国出口企业是否在本国市 场也出售与在进口国市场销售的同类产品。 一个企业可能生产若干种类的产品,既用 于出口销售,也在本国市场销售。如果出 口产品与在本国市场销售的产品不是同类, 即使二者价格存在着差异,也不具有可比 性。
• 4、两个《反倾销协议》广泛详细地规定了 适用GATT1947第6条中“适当扣除”条款 的规则。 • 5、两个《反倾销协议》为“同类产品”规 定了定义。同类产品被解释为: • “一致的产品,即与考虑中的产品在所有 方面都相同,或者,这种产品不存在的情 况下,另一种产品,虽然不是在所有方面 都相同,但却具有与考虑中产品特性极其 相似的特性。”

反倾销反补贴案例分析

反倾销反补贴案例分析

反倾销反补贴案例分析反倾销和反补贴是国际贸易中常见的争议解决机制,旨在维护公平竞争的原则。

下面将分析两个案例,一个是美国钢铁行业反倾销案,另一个是中国太阳能反补贴案。

一、美国钢铁行业反倾销案美国钢铁行业曾多次发起反倾销行动,以应对来自其他国家的廉价进口钢铁产品对该行业的冲击。

其中一个典型案例是2002年美国对进口钢铁产品征收高额关税的行动。

2002年,美国钢铁行业面临来自中国、日本和欧洲的大量廉价钢铁产品的竞争,导致很多美国钢铁企业面临破产的风险。

为了保护国内钢铁产业,美国政府实施了一项广泛的反倾销政策,对进口钢铁产品征收高达30%的关税。

这项政策引发了国际贸易纠纷,许多国家的钢铁生产商对此表示不满,并认为这是美国采取贸易保护主义的措施。

欧盟和其他国家向世界贸易组织(WTO)提起诉讼,称美国的关税措施违反国际贸易规则。

最终,WTO裁定美国的关税政策违反了国际贸易规则,要求美国取消该项关税。

美国政府最终接受了WTO的裁决,并在2003年取消了对进口钢铁产品的高额关税。

这个案例反映出反倾销政策在实施过程中需要考虑各方的利益,遵守国际贸易规则。

尽管美国钢铁行业在当时受到了保护,但这也导致其他国家的钢铁生产商受到了不公平的待遇。

二、中国太阳能反补贴案中国太阳能行业在过去几年中迅速崛起,并成为全球最大的太阳能产品生产和出口国。

然而,这引发了许多国家的质疑,认为中国政府通过补贴等手段扶持太阳能行业,导致国际市场上出现严重的价格扭曲。

2024年,美国和欧盟分别对中国太阳能产品征收反补贴和反倾销税,认为中国政府对太阳能企业提供了不公平的财政支持和补贴。

这些税收措施导致中国太阳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价格上涨,并对中国太阳能行业带来了一定的冲击。

中国政府反击称,这些税收措施是对中国太阳能行业的不公平打压,争论在国际贸易领域持续了几年,双方在WTO提起诉讼并互相指责。

在WTO的调解下,中国和美国、欧盟达成了一系列的贸易协议,避免了更严重的贸易纠纷。

倾销与反倾销案例

倾销与反倾销案例

倾销与反倾销案例倾销与反倾销是国际贸易中常见的贸易争端方式,也是各国之间经济利益的博弈。

倾销是指一国企业将产品以低于市场价格出口到其他国家,以获取市场份额或者排挤其他国家企业的行为。

而反倾销则是指受到倾销行为影响的国家采取的一种贸易救济措施,以保护本国产业不受损害。

下面将介绍两个倾销与反倾销的案例,以便更好地理解这一贸易争端方式。

案例一,美国对中国太阳能电池反倾销调查。

2011年,美国对中国太阳能电池进行了反倾销调查,并对中国太阳能电池产品征收了高额反倾销税。

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表示,中国太阳能电池产品在美国市场上的价格远低于市场价格,这严重损害了美国太阳能电池产业的利益。

因此,美国政府决定对中国太阳能电池产品征收反倾销税,以保护本国产业不受损害。

中国政府对此表示强烈不满,并称美国的反倾销调查是一种贸易保护主义行为。

中国太阳能电池企业也纷纷表示反对,认为美国的反倾销税将严重影响他们在美国市场的竞争力。

双方在贸易争端上展开了激烈的交锋,最终导致了一场国际贸易争端。

案例二,欧盟对进口中国陶瓷反倾销调查。

欧盟曾对进口中国陶瓷进行了反倾销调查,并对中国陶瓷产品征收了反倾销税。

欧盟委员会表示,中国陶瓷产品在欧盟市场上的价格远低于市场价格,这严重扰乱了欧盟陶瓷市场的秩序,损害了欧盟本国产业的利益。

因此,欧盟决定对进口中国陶瓷产品征收反倾销税,以保护本国产业不受损害。

中国政府对此进行了强烈的抗议,认为欧盟的反倾销调查是一种贸易保护主义行为。

中国陶瓷企业也表示反对,称欧盟的反倾销税将严重影响他们在欧盟市场的竞争力。

这一贸易争端持续了一段时间,最终双方通过谈判达成了一定的妥协。

以上两个案例充分展示了倾销与反倾销在国际贸易中的重要性和影响。

倾销行为不仅会扰乱国际市场秩序,损害其他国家产业利益,也会引发国际贸易争端,影响各国之间的经济关系。

而反倾销作为一种贸易救济措施,是受到倾销行为影响的国家保护本国产业的重要手段,但也容易引发贸易争端,影响国际贸易秩序。

反倾销税:美国、欧盟与中国的比较

反倾销税:美国、欧盟与中国的比较
的 国 内产 业 。
3 集装 箱 和覆 盖物 的各种 费用 以及商 .
品在备运状 态时的其 他支 出。 出口价格包 括出 口价格和推定 出口价格 。 一般情况下可以使用 出口 价格 , 即美 国境外的出口商或生产商 第一次 出售 给美国境 内的买主的价
般 至少
量的 5 。如果上述两种方法都无法 % 确 定,那 么正 常价格 就要依据 原产
地 的生 产 成本加 合 理的销 售 费用 、

般费用和管理费用及合理的利润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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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来计算 .或使用 正常贸易中 向具 有代表性 的第三 国出口的价格 。在 正常价格确 定过程中 ,必须扣 除运 输 、保 险、搬运 、装载 以及 信贷 、
很 多 外 国商 品 为 争 夺 市 场 份 额 大 打 “ 销牌 ”也使 国 内产 品受 到很 大冲 倾 , 击 。 这 种 情 况 下 , 真研 究 这 些 国 在 认


对倾销行 为认定的 比较
格 。通常这 一价格还应 当根据相关 的费用 、 额外成本或支 出调整 。 如果
商 品 的生 产 商 、 口商 和 买方 之 间 有 出
的 价 格 差 异 应 如 何 对待 。相 比之 下,我 国的 《 条例》对 两种价格确
定 方 法 的 说 明 显 得 过 于 笼 统 ,这 给 具 体 的操 作带 来 了相当 的难度 和不 确 定 性 。 例 如 , 在 《 例 》 第 6 条 条 中强调 了对 进 口产 品的 出 口价 格和 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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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税务 - 02- 20 6
反 倾 销 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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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 美 国 欧盟与【 国昀比较
口 羹黎明
随着 W O向中国敞开大门,中 T 国经济将进一步融入 国际社会 , 对外 贸易往来也会迅速扩大。 但是近些年 来, 一方面中国的出 口贸易 由于屡屡 遭受美国、 欧盟等 国家和地 区的反倾 销调查被征收反倾销税而处于十分不 利的地位;另 一 方面 , 在中国市场开 放的过程中, 由于反倾销制度不健全,

WTO必考简答题

WTO必考简答题

一、反倾销规则秩序,对倾销行为进行限制和调整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反倾销协议约束了成员方的反倾销 行为,以保证采取反倾销措施的规范性。

2. :倾销&损害①正常价值的确定(通过国内市场销售价格、向第三国出口价格和结构价格,结构价 是非市场经济国家适用,中国用的是结构价格)②出口价格的确定(通过实际出口价格、进口产品首次转手给独立买方的价格和推定 价格---强制按照顺序)③价格比较④同类产品①损害的确定;②损害的累积评估;③国内产业3. 申请---立案---调查---初裁---终裁 (反倾销税 ) ---复 审---审查4. 美国和欧盟在反倾销实践中对呗其认定为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出口产品正常价值的确定通常采用替代国价格、结构价格或是同类产品在进口方的销售价格等做法。

美欧在实践中也承认有一些非市场经济国家出口企业的出口活动不受政府控制,可以根据他们各自产品的倾销幅度征收单独的反倾销税率二、补贴与反补贴措施规则1 )禁止性补贴 --- (红灯补贴)比如出口补贴和进口替代性补贴2 )可诉补贴 ---- (黄灯补贴)指那些不是疑虑被禁止但又不能自动免于受质疑的补贴,即使用相关允许的补贴对但是对他国造成国内产业严重损害、利益的严重丧失或减损3 )不可诉补贴 ---- (绿灯补贴)免于受责(绿箱补贴就是不可诉补贴)红灯和黄灯补贴的救济措施可以通过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或者通过国内反补贴法律程序:1)通过 WTO :磋商程序、专家组程序、上诉程序2) 国内:反补贴调查、补贴,损害与国内产业的界定、反补贴措施绿灯补贴的救济措施:通知及仲裁程序、争端解决机制三、保障措施1 )某产品进口激增2) 进口激增是由于不可预见的情况和成员方履行世贸组织义务的结果3 )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威胁指有关国家根据双边达成的非正式协定,实施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不符的进口限制措施。

因为这些协议的透明度低,被称为灰色区域措施。

美国反倾销的应用及对我国的启示-1

美国反倾销的应用及对我国的启示-1

美国反倾销的应用及对我国的启示内容摘要:美国是传统的四个反倾销国家之一。

也是对我国实施反倾销的主要国家,对其反倾销的应用进行系统分析有利于我国从中得到一些启示。

本文分别时美国反倾销应用的概况、特点和影响进行了分析,并由此为我国更好地制定反倾销的应用和应对策略提供了一些思路。

关键词:反倾销,贸易指数,对抗指数一、美国反倾销应用概况美国作为传统的四个反倾销国家之一(美国、欧盟、澳大利亚、加拿大)一直是国际反倾销的主要指控国。

美国反倾销案占世界反倾销案的比例较高:上世纪70年代是44.4%、80年代是22.4%、90年代是16.13%。

由于从80年代开始,南非、印度、巴西、墨西哥和阿根廷等发展中国家步入反倾销大国行列,美国反倾销案占国际反倾销总案的比重有下降趋势。

但从绝对数量上来看,美国仍然是国际上运用反倾销手段最频繁的国家之一。

美国对华反倾销在外国对华反倾销的地位也一直很重要。

自1980年到2001年6月底,共有29个国家和地区对华反倾销案446起,其中美国以87件名列第二,约占对华反倾销总案的五分之一。

在1970-1994年间,美国排在对华反倾销指控国家的第一位,1995年至2005年上半年美国对华发起反倾销调查59起。

仅次于印度81起,占全球对华发起反倾销调查次数的13.59%;同期,从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来看,美国对华实施反倾销50起,仅次于印度63起,占全球对华实施反倾销措施次数的15.77%。

二、美国反倾销应用特点(一)美国反倾销应用的对象国较集中1995年至2005年上半年,美国向前十位对象国(中、日、韩、中国台北、印度、南非、加拿大、印尼、德国、墨西哥和俄罗斯)发起反倾销调查的数量占美国发起反倾销调查总数的61%。

向前三位对象国(中、日、韩)发起反倾销调查的数量占美国发起反倾销调查总数的31.6%:达到四分之一以上。

美国反倾销应用的对象国主要集中于以下几类国家:第一类是经济高速增长的国家和地区。

欧盟反倾销法实践与应对反倾销的法律策略

欧盟反倾销法实践与应对反倾销的法律策略

欧盟反倾销法实践与应对反倾销的法律策略引言:反倾销是国际贸易中常见的争端之一,通过采取反倾销措施,国家可以保护本国产业免受不公平的国际贸易竞争影响。

欧盟(EU)是全球最大的贸易实体之一,其反倾销法律体系经过多年实践不断完善,成效显著。

本文将从欧盟反倾销法的实践出发,分析欧盟在应对反倾销方面的法律策略。

一、欧盟反倾销法律体系的构建1.基本法律框架:欧盟反倾销法律体系主要由欧盟反倾销条例和欧洲联盟委员会颁布的反倾销指令构成。

欧盟反倾销法律体系适用于来自非欧盟成员国的进口商品。

2.反倾销调查程序:欧盟反倾销调查程序包括立案、受理、立案公告、初步调查、勘察访问、披露和听证、终裁等阶段。

在调查过程中,欧盟将对涉嫌倾销的商品进行调查,包括价格差异、伤害及因果关系等方面。

3.反倾销措施:倾销调查结束后,欧盟可根据调查结果对倾销行为采取相应的反倾销措施,如征收反倾销税、设定最低关税等。

二、欧盟反倾销法律策略1.建立有效的倾销问题数据分析机制:欧盟通过收集和分析倾销问题数据,及时发现和应对倾销行为。

借助数据分析,可以更准确地评估倾销的伤害程度,为采取合理有效的反倾销措施提供依据。

2.加强国际合作和协商机制:欧盟通过与其他国际组织和国家开展合作,加强信息交流和协调,共同应对倾销问题。

此外,欧盟还积极参与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倾销问题谈判,推动国际倾销规则的完善,为自身利益争取更多保障。

3.根据国际经济形势灵活调整反倾销政策:欧盟在实践中根据国际经济形势的变化,不断调整反倾销政策。

例如,2024年,面对全球钢铁产能过剩和严重扭曲的市场竞争,欧盟推出了一个新的钢铁反倾销工具,以更好地应对倾销问题。

4.支持产业结构调整和创新发展:欧盟通过支持产业结构调整和创新发展,提升本国产业的竞争力,并减少其对外倾销的依赖。

在相应领域,欧盟鼓励产业通过创新、提高附加值和服务质量等方式,提高其产品的竞争力。

5.建立有效的争端解决机制:欧盟建立了一个有效的争端解决机制,用于处理反倾销争端。

美国归零案之启示——美国倾销计算方法之法律界定

美国归零案之启示——美国倾销计算方法之法律界定

19 9 4第 VI2条 的 规 定 。 :
专 家组 还 援 引 了 上诉 机构 关 于 商 务 部 “ 日落 复 审 公 告 ” 构 可 成 “ 身 ” 诉 的 分析 , 定 本 案 中 的 “ 准 归 零 程 序 ” 管 不 是 一 本 之 认 标 尽 项 立 法 , 是 由于 其 设 定 了 一项 普遍 适 用 的 标 准 , 而 可 以构 成 但 因 “ 身 ” 法 之诉 本 违 。
国 的倾 销 之 产 品 , 征 额 外 的税 捐 ( 反倾 销税 ) 此 为 G T 课 即 。 A T贸 易 自由化 及 不 歧 视 原 则 的 一项 例外 。 因此 反 倾 销税 第 六 条 之 规定 外 , 很 容 易 被 用 作 为 保 护 主 义 的 工 具 , 至 G 1r 反 倾 销协 就 甚 AT及 定 本 身 的若 干规 定 亦 可 被 作 为 保 护产 业 的工 具 , 九 七 九 年 的 反 一 倾 销协 定 ( n d m igA re e t, 为 阻 止 保 护 主 义 者 滥 用 反 A t u pn gem n)就 i
美 国 归 零 案 之 启 示
美国倾销 计算方法之法律 界定 口 樊 穗
品作 为 一 个整 体 的倾 销 幅度 。 是 , 这个 过 程 中 , “ 均组 ” 但 在 在 平 基 础 上得 出 的 负倾 销 幅 度 将 会 被 归 零 。欧 盟 称 之 为 “ 型 归 零 ” 类 。

( o e zrig m d l eon )
20 0 5年 1 0月 3 1日 ,上 诉 机 构 的报 告 驳 回 了美 国 的 多项 诉
求 。专 家组 在 专 家 组 报告 中认 为 : 、 够 对 归 零 法 提 起 争 端 解 决 1能 程 序 ; 、 回 了 美 国因 为 专 家 小 组 在 分 析 和判 决 美 国 违 反 《 倾 2驳 反 销 协 定 》第 242条 时并 没 有 区 分 强制 性 和 随 意 性 规 定 而 提 起 的 .. 诉 求 ,认 为 专 家 组 并 没有 违反 D U第 1 S 1条所 规定 的 义务 ;、 3 驳 回 了美 国对 专 家 小组 裁 决 其对 此 案 承 担 证 明 责 任 以及 裁 定 欧 共 体 已经 确 立 了表 面 上 证据 确 凿 的案 例 的 上诉 请 求 。 据 此 , 诉 机 构 支 持 专 家 小 组 在 报 告第 716和 81 C 段 的 上 . 0 .( ) 结 论 , 最 初 的调 查 阶 段 用 来 计 算 倾 销 幅 度 的 归 零 法 是 违 背 《 在 反

各国反倾销调查程序法之比较

各国反倾销调查程序法之比较


反倾 销调查机构
就目 前各 国情况来 看 ,各 国对反倾 销 的主管 机构 的设 置有 “ 轨制 ”和 “ 单 双轨制 ”两种模式 。美 国是一 个典 J
务部后 ,反倾销条例 也相应 地将 反倾 销调查 主管机 构 由原
处罚案件 , 内国行政 机构 管辖 ,但在 法律 适用 上通常 会 受
涉及到本 国法 、外 国法 以及 国际法等 诸 多法律 部 门。因此 在整个反倾销调查 中有必 要对调 查机构 、调查 的提起 、调 查的受理与终止 、调查 的方 式和期 限以及调 查结 果进行 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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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06年 3月
湖南经 济管理干部学 院学报
J un o nn E o o c o r M fHu a c n mi Ma a e n o e e n g me tC  ̄ g
Ma-. O 6 r 2 O
第1 7卷第 2期
V0. 7 o 2 1 1 N .
各国反倾销调查程序法之比较
占 鸣 春
( 南 大 学 法 学 院 ,湖 南 长 沙 湖 41 0 9) 07
[ 摘
要 ] 反 倾 销 调 查 程 序 法 是 反 倾 销 法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 反 倾 销 调 查 在 整 个 反 倾 销 程 序 中相 当重
要 。 反 倾 销 的 调 查 结 果 将 最 终 导 致 倾 销 的 成 立 与 否 , 并 且 成 为衡 量 倾 销 程 度 的 一 个 重 要 指 标 ,从 而 最 终 决
来的 “ 双轨制”模式转化为 “ 单轨制” 。这就解决了我国 长期以来在反倾销调查机构的不明确状态,有利于提高调
查的精确度和调查 的效率 。 二 、反倾销调 查的提起

美国与欧洲贸易法规对比

美国与欧洲贸易法规对比

美国与欧洲贸易法规对比美国和欧洲是世界两大经济体之一,它们之间的贸易关系对全球经济和贸易格局具有重要影响。

然而,由于两地的法律体系和经济制度存在差异,其贸易法规也有着一定的差异。

本文将对美国和欧洲的贸易法规进行对比分析,以便更好地理解两地的贸易制度差异和影响。

一、入口关税和贸易壁垒美国和欧洲的进口关税和贸易壁垒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其进出口贸易。

美国的进口关税主要通过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进行监管,其实行的“最惠国”待遇并不具有普遍性,也就是说某些国家进口产品的关税会较高。

而欧洲联盟的进口关税则是统一标准,适用于所有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

由于联盟内部的成员国较多,并且采取共同关税政策,使得其进口关税水平相对较低。

二、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是现代贸易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对于技术创新和贸易合作至关重要。

美国和欧洲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都有着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但其制度和执行手段存在差异。

美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主要以专利法、商标法、版权法等形式进行,其法律体系相对灵活,特别是在数字化和互联网时代,对其保护范围和深度有了更长一步的延伸。

而欧洲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则更加注重产品的原产地认定和标识,以及保护由此产生的地理标志和品牌。

三、贸易补贴和反倾销美国和欧洲在贸易补贴和反倾销方面都存在着一定的差异。

美国更倾向于采取单边主义措施,对于认为存在倾销现象的产品进行单边反倾销,同时也对进口产品实施一定的贸易限制措施。

而欧洲联盟则更多地依赖多边贸易规则和世界贸易组织规定,以多边贸易协议为依据执行反倾销措施。

四、食品安全和标准美国和欧洲的食品安全法规与标准也存在差异。

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负责实施美国的食品安全法规,其主要工作是确保食品和药品的质量和安全。

而欧洲则设立了欧洲食品安全局(EFSA),通过欧盟委员会对成员国的食品安全标准进行协调和监督。

此外,欧洲联盟对一些转基因和化学食品的标准要求相对较严格,比如限制使用转基因食品的比例等。

浅析欧美等西方国家反倾销规则的歧视性表现

浅析欧美等西方国家反倾销规则的歧视性表现
经 济 国 家进 口的 受诉 倾 销产 品的 正 常价 值 ( 。根 据 国 际 条约 , NV)
当时 中国 旨 打 破 中美 入世 谈 判 的僵 局 ,在 人 世 ” 的 时 间 上做 场 经 济 国 家的 产 品确 定 正 常价 值 ( V) 目前 主要 采 用 替代 国或 类 在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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画 厦倾销
刘书兰 武汉科技学院
, 现
本文为国家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 究项 目 ( ( 实际有效 汇率、F I D 与我 国对外 贸易动态关系的实证研 究 ( 目批准号 :7 A 9 0 1 阶段性研究成果 项 0J 70 ) 9
பைடு நூலகம்
国一 税 ) 。其 理 由是 “ 非市 场 经 济 国 家 的 所 有 自然 资 源 和 生
但我 国出 口企 业 必须 申请 并通 过 苛 刻 的 审查 ,才 销 协 定 》 中所 说 的 “ 何 其他 合 理 的 方 法 。 这 一 方 法 带 有 强 烈 任
对 我 国 经 济 性 质认 定 上 的歧 视 性 ,直 接 导 致 了 其 后 反倾 销 程 体 加 成 的 比例 却 是 一个 说 不 清 道 不 明的 事 实 。
出 了相 当大 的让 步 。 即 中国 同意 在入 世 后 的 1 5年 内 ,美 国可 以继 续 将 中 国视 为 非 市场 经济 国 家 ,从 而 维 持 入 世 前 相 对 不 利 的
三 、 “ 常价 值 ” 计算 的歧 视 性 正
按美 国 ( 以欧 盟 、澳 大 利 亚 等 国 )反倾 销 法 的规 定 ,对 非市 比 国制 度 ,即 采 用市 场 经 济 第 三 国 或进 口 国 的价 格 确 定 自 非市 场
经 济 国 家 ,尽 管她 正 处 在 转 型和 成 长 期 。 然 而 以美 国 为首 的一 些 构 价 值 ” 方法 确 定 正 常价 值 ,大 大 高 于 前 两 种 方 法 的运 用 比率 。 国家 仍 视 我 国 为 非市 场 经 济 国 家 ” 原 则 上 将 替 代 国 制 度 在 针 对 中 国企 业 的 反倾 销 案 件 中 ,美 国 当局 一 般 采 用 替代 国 ” , 适 用 于 我 国 出 口产 品 虽 然 欧盟 已 明确 将 我 国 列 为 有 条件 下 的 市场 经 济 国 家 能 获 得 市 场 经济 地位 ” ,所 带 来 的 直 接 后 果 就 是 倾 销 幅 度 易 被 高 估 、倾 销 判 定 容 易 成 立 ,从 而 使 我 国企 业遭 受 不 公 平 待 遇 。 二 、 “ 代 国 制 度 ” 的 歧 视 性 替 序 的一 系 列 歧 视 性 规 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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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第3期(总第42期)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ournal of Heilongjiang Administrative Cadre Institute of Politics And LawNo.3 2004Sum No.42欧盟与美国反倾销法之差异比较罗 猛1,郭珞琪2(1.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黑龙江哈尔滨150080;2.北京市方略律师事务所,北京100011)[摘 要]反倾销是世界贸易组织认可的保护国内产业的合法手段之一,欧盟与美国在该问题的立法与实践上存在着诸多差异。

对欧盟与美国在反倾销调查程序、反规避措施、对替代赋税制裁以及对中国是否为 非市场经济国家 认定方式等方面存在的具体差异进行了分析。

比较研究了欧盟与美国的反倾销法,旨在更深入了解国际反倾销立法的动态与发展趋势、更好地参与经济全球化的竞争。

[关键词]反倾销法;反规避;非市场经济国家[中图分类号]DF4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7966(2004)03-0121-04 收稿日期:2004-03-12作者简介:罗猛(1966-),男(壮族),云南蒙自人,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副教授;郭珞琪(1977-),女,山东沂南人,北京市方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倾销 (Dunmping)一词,实际上是经济学中的概念,是指出口商在海外市场的波动导致了该市场上其他竞争者的销售困难,并以掠夺性的价格消灭进口国的竞争对手,进而图谋垄断进口国市场。

[1]作为法律上的名词,!布莱克法律辞典∀(Black #s Law Dictionary)是这样定义倾销的:倾销是以低于国内市场的价格在海外市场大量销售商品的行为。

欧盟与美国是世界上两个最大的经济贸易实体,其倾销与反倾销的历史无论立法上还是实践上都十分悠久,二者在反倾销的舞台上也最具影响、最为活跃。

尽管有很多共同之处,但他们的巨大差异也是不容忽视的。

一、调查程序差异(一)调查申诉人的资格不同按欧盟的反倾销法,一般是由欧盟的一个行业协会代表某一工业部门提出书面申述,以充分的证据和事实来说明从某一外国进口的商品以低于 正常价格 在欧盟市场销售,并对本国同类工业造成了损害。

但欧盟委员会若认为损害存在并有必要调查,也可主动进行而不必等待有申诉 状 上报。

值得注意的是,欧盟各成员国未经委员会批准不得自行调查,各成员国之间也不得引用反倾销条件彼此申诉、调查。

除了这些规定以外,欧盟并未对申诉人的资格另外提出什么条件、要求。

相比之下美国的反倾销申诉却有资格要求,尽管它定得相当宽松,但必须是生产同类产品的批发商、工会、工人代表,贸易协会等机构或个人。

(二)调查手段侧重不同美国的调查是行政与司法手段相结合,强调调查的阶段性,每个调查都予以同等重视。

欧盟的调查灵活性较大,行政手段重于法律程序,调查时援引的政策界限有时较模糊。

欧盟一般根据有关方面的书面请求或自行决定,安排生产者、出口商、进口商参加对质会。

这是一种非正式的、交换意见性质的听证会,既不作记录、也不作决定。

在美国却不一样,举行此种由各方当事人及其律师参加的听证会几乎成了通常的惯例,而且这种调查听证会也很正式,往往要保存官方的记录。

欧美反倾销调查中的另一个不同点是查阅有关机密文件的规定。

在欧盟,有关方面可以审阅有关案件的一切材料,但对欧盟委员会的内部文件却有一定的限制条件;而美国的反倾销法规定,如应有关方面要求,在发出保护安全指令后,可以查阅机密材料,但需承诺不向客户和公众透露。

(三)中止调查的条件不同根据欧盟反倾销法,接受保证是解决反倾销条件的典型方式。

凡外国生产者或进口商提出保证,经欧盟委员会征询顾问委员会的意见,如认为可行,该反倾销案自接受保证之日时即予终止。

但关于是否接受保证问题,必须在顾问委员会中商讨,经各成员国代表一致同意,才能作出决定。

如其中有任何一方代表持反对意见,则须将此案提交欧盟理事会,则理事会根据欧盟委员会的建议作出决定。

如果理事会在一个月内作出裁决,则该案仍须终止。

实践中,欧盟理事会与委员会的观点、建议通常一致。

保证的基本条件是,改变(提高)价格或停止出口或进口,以消除倾销差价和对工业造成的损害。

保证条件也包括出口商承诺提高其商品在欧盟市场上的价格,限制出口或降低该商品在国内市场的价格等。

但这种保证决不能在本国和外国生产者之间达成有关改变价格、控制数量的协议,因为这样做,就会触犯反垄断的法律。

在欧盟,以保证的方式结束反倾销案的做法似有发展的趋势。

在美国,如出口商同意以下条件,则调查可以中止: (1)完全消除低于公平价格或停止出口;(2)改变价格以消除对美国工业的损害;(3)故意违反上述协议将受民事处罚。

关于消除对产业造成损害的协议,只有符合以下条件,美方才能接受:(1)中止调查比继续调查对本国工业更为有利;(2)调查工作过于繁杂;(3)可以防止倾销产品对本国产品产生削价、压价的影响;(4)倾销差价在15%以下。

由此可以看出,欧盟的反倾销法对于是否、如何或在什么条件下接受保证问题,欧盟委员会被赋予了很大的酌情处置之权,而美国商务部货管局或国际贸易委员会必须照章办事。

欧盟主要是着眼于解决问题,因而相对地就减少了反倾销法法律条款的作用,从而把它转化为提前协商、解决问题的机制。

这样,在谈判桌上,往往政治的、经济的考虑会凌驾于法规之上。

(四)终裁方面的不同美国反倾销法其裁决的过程大致是:立案调查、关于低于公平价格的初步裁决、关于对本国工业损害的初步裁决、关于低于公平价格的最终裁决和关于对本国产业造成损害的最终裁决等阶段。

在裁决过程中,只要认为该产品是以低于公平价格在美国市场销售或该产品销售对本国工业同类产品造成了损害,美国商务部便会立即发布征收倾销税的通令。

在欧盟,如委员会认为,进口倾销对本地区工业造成的损害,经有关方面要求予以制止,则须向理事会呈报征收反倾销税的建议书,经理事会多数成员通过后执行。

因此,在欧盟,征收反倾销税必须由理事会决定才能采取行动。

对征收反倾销税,欧盟规定,无论是临时或最终裁决,征收的反倾销税都不得超过倾销幅度,有时是低于倾销幅度,委员会认为这样即可解除对工业造成的损害。

而美国征收倾销税的税率通常等于倾销幅度,即是公平价格与倾销价格的差额。

(五)复审方式的不同欧盟、美国都规定反倾销有关当事方可以要求对反倾销案进行复审。

欧盟只规定有行政性审查,而美国则司法审查与行政审查并存。

在美国行政复审至少每年在征收倾销税及执行合解协议后进行一次,另在发布反倾销令两年后,如果得到有充分依据的情况变化信息,或经有关方面提出要求,将对最终裁决与合解协议予以复查。

欧盟的复审规定至少在调查结案后的一年进行,复审申请交归反倾销委员会作出决定,并由欧盟理事会成员国投票表决,合计案数76件,实行多数有效规则,有效多数54票。

[2]二、反规避措施方面的差异规避是国际经济贸易竞争日益加剧和生产商追逐最大商业利益前提下的产物。

规避行为在反倾销领域内,特指一国商品被进口国征收反倾销税的情况下,生产商或出口商通过各种方式、手段来减少或避免被课征反倾销税的行为。

由于反倾销税课征的对象为来自特定的原产地的商品,生产商或出口商欲图通过改变商品的生产地、组装地或产品形态、产品价值,以达到出口商品被排除在反倾销税课征的范围之外的目的。

相应地,进口国为限制国外出口商采用各种方法排除反倾销法的适用而采取反规避的法律救济措施。

现行国际上的反规避立法,内容较为完备且影响较大的,主要是欧盟反规避立法和美国反规避立法。

两者在发展过程中相互影响,都是针对1980年以来海外投资盛行而形成的市场全球化趋势的一种政策反应,在判断进口商品与被课征反倾销税的商品是否同属一类上,适用比一般货物贸易原产地规则更高、更严格的实质性改变要求,但二者在具体规则、实际操作中体现出各自不同的价值取向。

[3](一)规则适用的领域不同欧盟的反规避规则只限于反倾销领域,并不涉及反补贴,而美国的反规避规则同时适用反倾销和反补贴领域。

这一方面是由于规避行为的产生大都是针对欧盟的反倾销措施,而接受政府补贴的生产商是否有能力实施规避行为至少在国际贸易实践上看尚存疑问;另一方面是由于欧盟在反倾销与反补贴两个领域采取分立的立法方式,而美国从!1930年关税法∀开始已将反倾销与反补贴合并为一章。

[4](二)规则调整的对象不同。

欧盟反倾销条例的规避条款只涉及欧盟内组 、第三国组装 两种情形,而美国则更详细地规定了轻微改变产品 和后期发展产品 两种情形:前款规定,在形式上或外观上做出细小改变的产品,无论是否还属于同一海关关税栏目之中,仍应被纳入反倾销令之中,若商务部确定在调查、命令或决定的范围内,认为没有必要考虑改变的产品时,则情况例外。

至于 后期发展产品 是指反倾销调查开始之后发展的产品,如在一定物理性能、最终购买者对它们的期望、它们之间的最终用途、贸易渠道,以及广告和陈列方面与反倾销令中所针对的产品在本质上相同,则商务部可以将其纳入反倾销令之中。

该条款还特别规定,禁止商务部仅仅由于后来发展的产品的海关分类不同,或者由于具有了新的功能而将该产品排除在外,除非这些新的功能成了该产品的主要用途,并且该新功能的成本在该产品总成本中占很大比例。

此外,美国还规定了相当于销售的租赁 条款。

它主要针对一些涉及大额资本的产品如电力设备、机器工具及建筑设备等的出口商,为逃避反倾销税,通过以优惠的租赁条件向进口国出租此类产品,从而达到实质向进口国出口产品的目的。

对此商务部一般考虑以下因素:租赁的期限、在工业内的商业做法、交易的情况等。

其调整范围已超出零部件组装的规避行为,并对原产地规则了新的修正,比欧盟更为复杂、全面,几乎可以堵住出口商的各种规避方式。

[5](三)差额标准不同欧美在确定规避行为的损害上是以组装产品的价值与零部件价值的差额作为判断标准,若差额小,则认为组装产品与受诉倾销产品归为一类,均对国内工业造成损害,也就是说 差额 标准既是确定规避行为是否成立的要件,也是判断规避行为的损害的要件。

但在差额标准上,欧美的规定并不相同。

除美国的差额标准不如欧盟具体外,更重要的是,美国在确定组装产品价值与进口零部件价值的税额上,并非指零件在美国增值(U.S.added value)而言,而是指组装产品价值有多少比例由受反倾销税令约束的国家所进口的零部件构成。

因此,即使组装产品中的美国增值属于微小,但若有相当比例的价值系由第三国零部件构成,商务部也将否定规避行为和损害的存在。

[6]而欧盟除以认定受诉国家的零部件占组装产品总价值60%以上作为确定规避行为及损害的肯定性标准外,另外附加一条否定性标准:如果零部件在生产或组装过程中实现的增值超过制造成本的25%,则不视为规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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