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拆迁管理条例
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
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1.28•【字号】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317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2023年11月28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317号公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土地征收批前程序第三章土地征收报批第四章土地征收批后程序第五章补偿安置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行为,保障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以及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活动。
第三条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开的原则,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保障被征地农民及时足额获得补偿、得到妥善安置。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地征收工作的组织领导,负责土地征收的报批和组织实施,协调解决土地征收工作中的问题,及时足额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征收的相关工作。
土地征收具体事务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土地征收实施机构承担。
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征收相关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严格履行土地征收程序。
征收土地预公告、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收土地公告、补偿费用支付情况等需要公告、公示的事项,应当做好公告、公示现场的信息采集、证据留存和归档。
安徽省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
The cool breeze blows the maple leaves red, cold words make the strong mature.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安徽省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导读:安徽省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在异地进行安置的每户补偿两万元,被拆迁房屋中所包括的附属物进行等价补偿,二层及及以上楼房每平方米补偿3300元,捣制或预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2800元,砖瓦房补偿每平方米2400元,草房每平方米补偿1900元。
一、安徽省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拆迁补偿标准是指对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上建筑物价值进行的补偿,按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的市场价格,并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的对拆迁户进行补偿的标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二、没有房产证的房屋可以获得拆迁补偿吗?以下四种无证房屋拆迁也可获得补偿:属于祖上流传的老宅、符合我国建房规定的住宅、代代继承过来的老房、属于城乡规划范围内的房屋,这四种房屋即使没有房屋证明,在拆迁时也可以获得补偿。
安徽省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安徽省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安徽省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指在房屋拆迁过程中,政府对被征收人提供的经济补偿和其他相关待遇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安徽省城市房地产管理条例》,安徽省对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做出了明确规定,以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下面将详细介绍安徽省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相关内容。
首先,安徽省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包括房屋补偿、过渡补助和安置补助等内容。
对于被征收的房屋,政府将按照房屋的建筑面积、结构、层数等因素进行评估,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同时,被征收人在搬迁过程中还可以获得过渡补助和安置补助,以帮助他们顺利过渡到新的生活环境。
其次,安徽省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还规定了补偿金的支付方式和标准。
根据相关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一次性补偿或者货币化安置,政府将按照市场价格进行合理补偿。
同时,对于无法得到合理安置的被征收人,政府还将提供相应的生活补助和就业帮扶,以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
此外,安徽省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还特别强调了对特殊群体的保障。
对于因房屋拆迁而导致生活困难的农民、低收入家庭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政府将给予更多的关爱和帮助,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总的来说,安徽省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出台,为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政府将继续加大对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宣传力度,加强对实施过程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补偿标准的落实到位。
同时,希望被征收人能够理性对待房屋拆迁,积极配合政府的工作,共同推动城市建设和社会进步。
安徽省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Johan Wolfgang Goethe: Man errs so long as he strives.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安徽省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导读: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土地利用的方式也随之改变,国有土地不足够建设用地的使用,所以国家对集体用地开始进行征收征用,这样需要对被征收土地的农民进行经济补偿,来弥补他们的生活所需,下面为大家介绍安徽省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内容。
安徽省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一条为了规范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维护被征收房屋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等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发展改革、财政、人社、规划、房地产、农业、公安、土地储备、监察和审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和各自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各区人民政府(包括受市政府委托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新站综合开发试验区管委会,下同)负责辖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区人民政府组织本级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社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称征收房屋实施单位),具体实施辖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四条因建设需要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发展改革、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等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立项、规划范围和土地征收等批准文件,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告。
安徽房屋拆迁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安徽房屋拆迁赔偿标准是怎样的?一、安徽省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是怎样的?一、安徽省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是怎样的?安徽地区的土地被征收,被征收方可能会获得几十万元的补偿金。
具体的补偿金数额,结合以下规定确定:《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四条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一)征用鱼塘、藕塘、苇塘、灌丛、药材地等,为其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
(二)征用果园、茶园、桑园等,为其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7倍;未曾收获的,为其同类土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
(三)征用耕种不满3年的开荒地,为其所在村(组)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至4倍;耕种3年以上的,按照耕地补偿。
(四)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为其所在村(组)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5倍。
(五)征用其他土地的,为其所在村(组)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2至3倍。
征用林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一)征用农用地的,为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至4倍;(二)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为其所在村(组)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2至3倍。
征用荒山、荒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二、被征收方一定可以获得青苗补助费吗?1、被征收方不一定可以获得青苗补助费。
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和附着物的补偿费标准:(1)被征用耕地上的青苗,按照当季作物的产值补偿;多年生作物,按照其年产值补偿;无青苗的,不予补偿。
(2)鱼苗放养2年以上的,不予补偿;不足2年的,按照放养鱼苗费的3至4倍补偿。
(3)用材林、防护林、特种用途林主干平均胸径大于20厘米的,按照其实有材积价值的10%至20%补偿;主干平均胸径5至20厘米的,按照其实有材积价值的60%至80%补偿。
(4)苗圃苗木、经济林、薪炭林按照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2倍补偿;尚无产值的,按实际造林投资2倍补偿。
幼龄林、新造林按实际投资2倍补偿。
安徽省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安徽省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安徽省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
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利于城市旧区改建。
第五条拆迁人必须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六条国务院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
对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拆迁管理一般规定第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需要拆迁房屋,必须持国家规定的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拆迁申请,经批准并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拆迁。
房屋拆迁需要变更土地使用权的,必须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实施房屋拆迁不得超越经批准的拆迁范围和规定的拆迁期限。
第九条当地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统一拆迁,也可以由拆迁人自行拆迁或者委托拆迁。
有条件的城市和城市中实行综合开发的地区,应当实施统一拆迁。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被委托人应当是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十条房屋拆迁许可证一经发放,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等以房屋拆迁公告或者其他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一条拆迁范围确定后,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通知房屋拆迁所在地公安部门暂停办理向拆迁范围内迁入居民户口和居民分户。
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36号
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正文:---------------------------------------------------------------------------------------------------------------------------------------------------- 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36号1992年7月2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必须遵守《条例》和本细则。
第三条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主管全省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地、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第四条各行署和市、县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
城市规划、计划、公安、土地、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应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做好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第二章房屋拆迁一般规定第五条单位或者个人需要拆迁房屋;必须持下列文件向市、县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一)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二)市、县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第六条房屋拆迁涉及土地使用权变更的,拆迁人应按规定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接到拆迁申请后,必须在十五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准许拆迁的,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
房屋拆迁许可证文本,由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统一制发。
第八条房屋拆迁许可证发放后,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及时做好下列工作:(一)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等以房屋拆迁公告等形式公布;(二)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拆迁范围内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和抵押;(三)通知公安部门暂停办理拆迁范围内居民的入户和分户;(四)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核发拆迁范围内的营业执照;(五)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合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合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发文单位:合肥市人民政府发布时间:1998年9月21日实施时间:1998年10月1日分类:04.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类子类:07.房产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合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拆迁人必须按《办法》和本细则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和安置。
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三条合肥市人民政府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 以下简称市拆管办) 具体负责本市拆迁安置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四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需提交下列材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土地使用证》;(三)拆迁范围红线图、合肥市规划建设项目拆迁通知书;(四)拆迁安置方案和被拆迁人明细表;(五)拆迁人资信证明。
拆迁征用土地上的房屋,拆迁人应同时提交征用土地批文。
拆迁征用土地上的房屋,由土地部门等具有拆迁资质的单位负责具体实施。
为保证各开发区及重点工程建设拆迁的顺利进行,在申报项目过程中,各有关部门可本着特事特办的原则办理各项审批手续或出具有关证明;项目的拆迁工作可与报批手续同步进行。
第五条市拆管办应在自接到前条规定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市拆管办应对拆迁住宅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或被拆迁人50户以上的拆迁项目组织召开审查会,对拆迁安置方案、拆迁人资信状况进行审查。
拆迁项目批准后,市拆管办应及时通知房地产管理部门。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单位(新成立的除外)在拆迁项目申报之前应具备安置总量的30%以上的拆迁周转房或拆迁安置房,否则市拆管办不予审批拆迁项目。
第七条经批准的拆迁项目,因规划调整需要变更拆迁范围的,规划管理部门应及时通知市拆管办,拆迁人应及时到市拆管办办理变更手续。
拆迁人自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未实施拆迁的,该《房屋拆迁许可证》自行失效。
安徽省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安徽省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安徽省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指对于农村地区进行房屋拆迁时,政府所规定的对农民房屋拆迁的补偿标准。
在进行农村房屋拆迁时,必须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下面将具体介绍安徽省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相关内容。
首先,安徽省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包括房屋补偿、土地补偿和其他相关补偿。
其中,房屋补偿是指对于被拆迁的农民房屋进行补偿,包括房屋的搬迁费、安置补助费、过渡期租金补助等。
土地补偿是指对于被拆迁的土地进行补偿,包括土地的补偿款、土地征收补偿款等。
其他相关补偿是指对于因拆迁而造成的损失进行补偿,包括临时生活补助费、临时过渡安置费等。
其次,安徽省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具体金额是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土地利用政策、房屋面积等因素来确定的。
具体来说,房屋补偿标准是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结构类型、使用年限等因素来确定的;土地补偿标准是根据被拆迁土地的土地等级、土地面积、土地作物类型等因素来确定的;其他相关补偿标准是根据被拆迁农民的实际损失情况来确定的。
再次,安徽省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执行主体是当地政府相关部门。
在进行农村房屋拆迁时,相关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规定的补偿标准进行执行,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同时,相关部门还要加强对农民的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做好政策的解读和宣传工作,让农民了解到自己的权益和应得的补偿。
最后,安徽省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调整和完善是一个持续的过程。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政策的不断调整,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也需要不断进行调整和完善,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相关部门要密切关注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动态变化,及时进行政策的调整和完善,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总之,安徽省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安排,相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政策,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同时不断完善和调整相关政策,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安徽省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明细
安徽省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明细安徽省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明细是指在房屋拆迁过程中,政府对于被拆迁房屋的补偿标准的具体规定。
这些标准是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能够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
下面将详细介绍安徽省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明细内容。
一、房屋补偿标准。
1. 拆迁房屋的补偿标准包括房屋补偿款、过渡期租金和安置补助。
2. 房屋补偿款是指按照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结构和地段等因素确定的补偿标准进行计算,确保被拆迁人能够得到合理的经济补偿。
3. 过渡期租金是指在拆迁后,被拆迁人需要租房居住的情况下,政府按照一定标准给予的租金补贴,以帮助他们渡过过渡期。
4. 安置补助是指在安置安居过程中,政府给予的一次性补助,以帮助被拆迁人尽快恢复正常生活。
二、土地补偿标准。
1. 拆迁土地的补偿标准包括土地征收款、土地补偿款和其他补偿。
2. 土地征收款是指政府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实际面积、土地等级和土地用途等因素确定的补偿标准进行计算,确保被征收人能够得到合理的经济补偿。
3. 土地补偿款是指在土地被征收后,被征收人失去了土地使用权所获得的补偿,以帮助他们尽快恢复正常生活。
4. 其他补偿是指政府为了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按照实际情况给予的其他补偿,例如农田水利设施、房屋、果树、林木等损失的补偿。
三、补偿标准的执行。
1. 补偿标准的执行需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定进行,确保被拆迁人能够得到合理的补偿。
2. 政府部门需要建立健全的补偿标准执行机制,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补偿标准的执行真实有效。
3. 对于补偿标准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政府部门需要及时处理,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四、结语。
安徽省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明细的制定和执行,是保障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
只有建立公平合理的补偿标准,严格执行相关政策,才能确保被拆迁人能够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实现社会稳定和谐发展的目标。
希望各级政府部门能够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管理和执行,为被拆迁人提供更好的保障和服务。
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安徽省拆迁补偿政策
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安徽省拆迁补偿政策1. 引言安徽省是中国的一个省份,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房屋拆迁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
为了规范和管理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安徽省制定了《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同时,为了保障拆迁户的合法权益,安徽省还制定了相应的拆迁补偿政策。
本文将对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和拆迁补偿政策进行介绍和解读。
2. 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1 目的和适用范围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目的在于规范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保护拆迁户的合法权益,并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内所有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工作。
2.2 拆迁程序和流程根据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拆迁单位在进行拆迁工作前,需要经过拆迁方案的制定、公示和审批程序。
同时,拆迁单位还需要与拆迁户进行协商,达成拆迁补偿协议。
在实施拆迁过程中,拆迁单位需要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拆迁工作的合法、公正和透明。
2.3 拆迁补偿标准和方式安徽省制定了一套拆迁补偿标准和方式,以保障拆迁户的合法权益。
拆迁补偿标准包括对房屋、土地以及其他附属设施的评估和补偿。
拆迁补偿方式可以是货币补偿,也可以是安置补偿,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
3. 安徽省拆迁补偿政策3.1 房屋补偿根据安徽省的拆迁补偿政策,对被拆迁的房屋进行评估,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补偿。
补偿金额可以是货币补偿,也可以是等值的安置房。
3.2 土地补偿对被拆迁的土地,根据土地性质和用途进行评估,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策进行补偿。
补偿金额可以是货币补偿,也可以是等值的土地使用权。
3.3 其他附属设施补偿对被拆迁的其他附属设施,如围墙、院落、树木等,进行评估,并按照实际情况进行补偿。
4. 结论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和拆迁补偿政策的制定,为城市房屋拆迁工作提供了明确的规范和指引。
这有助于保障拆迁户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同时,这也为安徽省的城市可持续发展提供了积极的支持和保障。
以上是对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和拆迁补偿政策的简要介绍和解读,希望能对读者有所帮助。
《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建设和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改造、扩建等需要,对城市房屋进行拆迁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合理的原则,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拆迁工作协调机制。
第二章拆迁管理机构第五条省、市、县人民政府设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拆迁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一)组织实施城市房屋拆迁政策;(二)审查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三)监督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四)处理拆迁纠纷;(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拆迁计划与方案第七条拆迁人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和建设需要,制定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并报拆迁管理机构审查。
第八条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拆迁范围和对象;(二)拆迁方式和期限;(三)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和方法;(四)拆迁过程中的环境保护措施;(五)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第四章拆迁补偿与安置第九条拆迁补偿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根据被拆迁房屋的性质、用途、面积等因素确定补偿标准。
第十条拆迁补偿可以采取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等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被拆迁人有权选择补偿方式。
拆迁人应当尊重被拆迁人的选择,并按照约定的方式进行补偿。
第五章拆迁程序第十二条拆迁人应当在拆迁前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十三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基本信息;(二)拆迁房屋的基本情况;(三)补偿方式和标准;(四)补偿金额和支付方式;(五)安置地点和条件;(六)违约责任;(七)协议争议解决方式。
第十四条拆迁人应当在拆迁前向拆迁管理机构报告拆迁计划,并按照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拆迁许可擅自进行拆迁的,由拆迁管理机构责令停止拆迁,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保障城市建设的需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安徽省城市范围内的房屋拆迁工作。
三、拆迁程序1. 拆迁计划的制定和公布市政府根据城市规划和发展需要,制定拆迁计划,并通过官方媒体向社会公布。
拆迁计划应明确拆迁范围、拆迁补偿方式和标准。
2. 征求意见和听证在拆迁计划公布后,相关部门应向社会征求意见,并定期组织听证会,听取拆迁相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3. 拆迁协议的签订拆迁标的物的权属人与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拆迁补偿标准达成协议。
协议内容包括拆迁补偿款的支付方式和期限等。
4. 拆迁实施按照拆迁计划和拆迁协议,由专业拆迁单位具体负责拆迁工作。
在拆迁过程中,应采取措施保护房屋内财产和个人安全。
5. 拆迁补偿费用的支付拆迁补偿款应及时支付给权属人,拆迁补偿款包括房屋补偿款、过渡费用、临时安置费用等。
6. 拆迁补偿纠纷的处理权属人对拆迁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有异议的,可以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或者依法通过诉讼解决。
四、拆迁补偿标准1. 房屋补偿款房屋补偿款按照市场价值评估确定,评估应公正、公平,并由专业机构进行评估。
2. 过渡费用过渡费用包括临时租房费用、搬迁费用、临时安置费用等。
过渡费用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并及时支付给权属人。
3. 临时安置费用对于因拆迁而需临时安置的权属人,应给予适当的临时安置费用,以保障其基本生活。
五、拆迁补偿管理1. 拆迁资金管理拆迁资金应由专门设立的拆迁资金管理机构进行管理,确保资金的使用合法、规范。
2. 监督检查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拆迁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要依法予以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3. 信访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拆迁工作的专门信访处理部门,及时处理拆迁相关的信访事项,保护权属人的合法权益。
六、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理,主要包括行政处罚、法律诉讼等。
安徽省芜湖市关于拆迁安置补偿方面的规定
安徽省芜湖市关于拆迁安置补偿⽅⾯的规定芜湖市⼈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芜政〔2011〕10号为规范我市国有⼟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贯彻实施《条例》有关问题通知如下:⼀、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性国有⼟地上房屋征收直接关系到群众切⾝利益和现代化建设的全局,是⼀项涉及⾯⼴、影响⼤的系统⼯程。
《条例》的颁布实施,为规范国有⼟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推动⼯业化、城镇化的健康有序开展提供了有⼒的政策依据。
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统⼀思想,提⾼认识,准确把握《条例》的丰富内涵,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增强做好房屋征收补偿⼯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切实采取有⼒措施,组织好《条例》的学习和贯彻落实⼯作。
⼆、准确把握贯彻实施《条例》的重点与要求(⼀)严格规范征收程序各级政府要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在实施房屋征收时,应严格规范履⾏房屋征收程序,认真做好房屋征收补偿⽅案制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状况调查登记、房地产评估机构选择、征收决定和征收补偿决定发布、法院强制执⾏的申请等各项⼯作。
(⼆)科学制定征收计划各级政府要⾼度重视房屋征收计划管理,遵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客观实际,科学合理制定本地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地利⽤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各项规划应充分论证并⼴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对因公共利益需要实施房屋征收的,应做好房屋征收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计划⼀经审批确定,要严格执⾏。
(三)认真做好调查登记各级政府在作出征收决定之前,对拟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区位、⽤途、建筑⾯积等情况要认真组织调查登记。
同时,要依法依规做好未发证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和处理⼯作。
(四)及时公开各类信息房屋征收要对房屋征收补偿⽅案、征收范围内的房屋相关状况、分户补偿情况等及时向被征收⼈公开和公布,充分听取被征收⼈的意见和建议。
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估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估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2.04.22•【字号】建房[2002]106号•【施行日期】2002.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估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建房[2002]106号)各市、县建委、房地产管理局:根据省政府授权,现将《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估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建设厅二00二年四月二十二日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估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估价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货币补偿估价、估价鉴定适用本办法。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协商一致,约定不需要评估的,从其约定。
第三条拆迁人应加强拆迁项目可行性研究,筹集足够补偿资金,充分做好项目拆迁货币补偿估价前期准备工作。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估价实施监督管理。
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估价、估价鉴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补偿估价第五条房屋拆迁货币补偿估价,是指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根据《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选用适宜的估价方法,以城市拆迁房屋基准价格为基础,并综合分析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影响因素,对被拆迁房屋、还原安置房在估价时点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进行估算和判定,专供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议定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的活动。
第六条拆迁房屋货币补偿基准价格,是在某一城市的一定区域范围内,根据用途相似、地段相连、地价相近的原则划分区段,分等定级,然后调查评估出各区段的各类型房地产在某一时点的平均水平价格,以“元/建筑面积平方米”为计算单位。
《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在城市的发展进程中,房屋拆迁是一个常见且重要的环节。
为了保障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安徽省制定了相应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首先,让我们来了解一下拆迁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
这个办法适用于安徽省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活动。
这就明确了在什么样的地域和情况下,这套办法会发挥作用。
拆迁管理工作中,有一系列的管理部门和职责划分。
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其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工商、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这样清晰的职责划分,有助于提高拆迁工作的效率和公正性。
在拆迁过程中,拆迁许可证的取得是一个关键环节。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相关资料,包括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等。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拆迁补偿安置是拆迁工作的核心内容之一。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对于被拆迁房屋的用途,按照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用途确定;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屋产权登记部门申请确认。
对于临时建筑和违章建筑,在拆迁时也有明确的规定。
拆迁安置也是不容忽视的环节。
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
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拆迁人应当按照规定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
《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精选资料】
《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精选资料】《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153号《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5月9日省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王金山二??三年五月十二日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省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保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二章拆迁管理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第五条证,应当向房屋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前款第(四)项规定的拆迁计划,包括拆迁范围、方式、期限等;拆迁方案包括被拆迁房屋状况、各种补偿和补助费用概算、产权调换房屋安置标准、新建安置房屋平面设计图和地点、临时过渡方式及具体措施等。
第(五)项规定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存款额度不少于被拆迁房屋总建筑面积乘以上一年同类地段、同类性质房屋的货币补偿基准价,拆迁人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可以折价计入。
安徽省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实施细则(暂行)
安徽省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实施细则(暂行)安徽省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实施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行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及自然资源部《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试行)》,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编制、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应当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落实新发展理念,正确处理开发与保护的关系,注重保护耕地,注重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注重节约集约用地,注重生态环境保护,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成片开发必须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内的集中建设区。
在市、县以及镇国土空间规划批准实施前,成片开发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或者位于城市、镇总体规划中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视同位于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内。
第五条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土地征收成片开发监督管理工作,省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应当符合市、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第七条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应当充分听取社会相关方面意见,征求成片开发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意见。
第八条省、设区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成立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土地、规划、经济、法律、环保、产业等方面专家组成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专家委员会,对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科学性、必要性进行论证。
第二章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编制第九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
第十条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近期行动计划确定的时序编制,土地综合开发建设内容应当符合详细规划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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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拆迁管理条例房屋拆迁是指取得拆迁许可的单位,根据城市建设规划要求和政府所批准的用地文件,依法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将该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民重新安置,并对其所受损失予以补偿的法律行为。
下文是安徽省拆迁管理条例,欢迎阅读!第一章编辑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省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保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二章编辑拆迁管理第五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向房屋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前款第(四)项规定的拆迁计划,包括拆迁范围、方式、期限等;拆迁方案包括被拆迁房屋状况、各种补偿和补助费用概算、产权调换房屋安置标准、新建安置房屋平面设计图和地点、临时过渡方式及具体措施等。
第(五)项规定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存款额度不少于被拆迁房屋总建筑面积乘以上一年同类地段、同类性质房屋的货币补偿基准价,拆迁人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可以折价计入。
第六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房屋拆迁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准的拆迁范围,不得超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用地范围。
第七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建设项目名称、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八条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需要扩大或者缩小拆迁范围、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变更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将变更后的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相关内容予以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进行拆迁。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实施房屋拆迁,应当遵守市容、环境保护、建筑施工安全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文明、安全施工,保持环境清洁。
第十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公布房屋拆迁公告,确定拆迁范围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三)租赁房屋。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公布房屋拆迁公告的同时,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
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应当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
有关部门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书面通知载明的暂停期限内,就本条第一款所列事项办理的相关手续无效,并不得作为拆迁补偿安置的依据。
第十一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期限内,依照本办法规定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拆迁补偿方式、货币补偿金额及其支付期限;(二)安置用房面积、标准和地点;(三)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支付方式和期限;(四)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五)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六)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七)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示范文本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订,供拆迁当事人参照使用。
第十二条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代管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代管房屋有使用人的,拆迁人应当与代管人、房屋使用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本款规定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三条被拆迁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拆迁人提出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一)有产权纠纷的;(二)产权下落不明的;(三)房屋共有人对拆迁补偿方式达不成一致意见的。
前款所列情形的房屋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四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十五条拆迁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裁决。
裁决机关应当自收到裁决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书面裁决;裁决作出之前,裁决机关应当充分听取拆迁当事人的意见。
拆迁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依法需要停止执行的情形外,拆迁人仍照本办法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房、周转房的,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十六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七条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一)拆迁人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强制拆迁申请;(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强制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现场查勘,提出强制拆迁意见,并附房屋拆迁许可证、裁决书等有关材料,报本级人民政府;(三)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强制拆迁意见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做出强制拆迁决定,并责成房屋拆迁管理、城市规划、公安等部门和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单位组织人员实施强制拆迁;(四)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实施强制拆迁的7日前通知拆迁当事人;(五)实施强制拆迁时,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制作笔录,记明强制拆迁过程和搬迁的财物,由执行人、被执行人签名;被执行人拒绝签名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第十八条拆迁人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或者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不得对未搬迁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实施停止供水、供电、供气等影响生产、生活的行为。
被拆迁人不得损坏、拆除被拆迁房屋的共用设施。
第十九条城市房屋拆迁涉及公共设施或者各种管线迁移的,其所有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期限内自行迁移,所需迁移费用由拆迁人给予补偿。
第二十条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受让人应当提供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同意后,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变更手续。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将变更后的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相关内容予以公布。
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依法转让后,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
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条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指定的金融机构开设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账户,按照规定存入拆迁补偿安置资金。
未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拆迁人不得使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收集下列房屋拆迁资料,建立房屋拆迁档案:(一)房屋拆迁、建设的有关批准文件;(二)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及其调整资料;(三)委托拆迁合同副本;(四)拆迁过程中的行政执法文书;(五)与拆迁有关的其他档案资料。
第三章编辑拆迁补偿与安置第二十三条房屋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被拆迁人有权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第二十四条拆迁范围内的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其所有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期限内自行拆除。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被拆除建筑的工程造价结合剩余期限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五条对被拆迁房屋的用途和建筑面积的认定,以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权证等有效房屋产权证明标注的用途和建筑面积为准。
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已改变房屋用途并以改变后的用途延续使用,根据房屋所有权人的申请,经负责房屋产权登记的管理部门变更登记的,按照改变后的用途认定。
第二十六条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根据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由具有法定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货币补偿基准价为依据,结合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建筑结构、成新等因素评估确定,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房地产评估机构由拆迁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
评估所需费用由拆迁人承担。
货币补偿基准价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会同价格、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于每年1月31日前公布。
第二十七条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实行公示制。
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将被拆迁人的姓名、被拆迁房屋的门牌号、评估因素、评估依据、评估价格等主要情况在被拆迁地段公布。
公布时间不得少于10日。
第二十八条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评估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房屋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鉴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组建房地产估价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房地产估价鉴定委员会由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估价人员以及有关法律专家组成。
前款规定的专家,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从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名册中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
拆迁当事人申请鉴定的,以鉴定结论作为裁决机关裁决的依据;未申请鉴定的,以评估结果作为裁决机关裁决的依据;鉴定费用由鉴定申请人承担。
第二十九条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提供不少于被拆迁房屋原建筑面积的安置房,并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安置房的价格,结算产权调换的差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