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交易的若干法律问题(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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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8年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7次会议、2018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为依法惩治证券、期货犯罪,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管理秩序,促进证券、期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就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一)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并进行相关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的;(二)通过对证券及其发行人、上市公司、期货交易标的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误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并进行与其评价、预测、投资建议方向相反的证券交易或者相关期货交易的;(三)通过策划、实施资产收购或者重组、投资新业务、股权转让、上市公司收购等虚假重大事项,误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并进行相关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的;(四)通过控制发行人、上市公司信息的生成或者控制信息披露的内容、时点、节奏,误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并进行相关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的;(五)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申报、撤单或者大额申报、撤单,误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并进行与申报相反的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的;(六)通过囤积现货,影响特定期货品种市场行情,并进行相关期货交易的;(七)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第二条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持有或者实际控制证券的流通股份数量达到该证券的实际流通股份总量百分之十以上,实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连续十个交易日的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证券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二)实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连续十个交易日的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证券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三)实施本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至第四项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四)实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本解释第一条第六项操纵期货市场行为,实际控制的账户合并持仓连续十个交易日的最高值超过期货交易所限仓标准的二倍,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期货合约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且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五)实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及本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操纵期货市场行为,实际控制的账户连续十个交易日的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期货合约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且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六)实施本解释第一条第五项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当日累计撤回申报量达到同期该证券、期货合约总申报量百分之五十以上,且证券撤回申报额在一千万元以上、撤回申报的期货合约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七)实施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违法所得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期货法律法规测试题带答案

期货法律法规测试题带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本题共60个小题,每题0.5分,共30分。

在每题给出的4个选项中,只有1项最符合题目要求,请将正确选项的代码填入括号内)1.国债充抵保证金的,期货交易所以充抵日前一交易日该国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为基准计算价值。

A.较低的收盘价B.较高的收盘价C.收盘价的算术平均值D.收盘价的加权平均值2.当期货价格出现同方向连续涨跌停板时,期货交易所可以采用的措施是()。

A.暂停交易B.调整涨跌停板幅度C.降低保证金比例D.按一定原则平仓3.期货交易所应当按照手续费收入的()的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

A.10%B.15%C.20%D.25%4.期货交易所宣布进入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交易的,暂停交易的期限不得超过(),但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延长的除外。

A.1个交易日 B.2个交易日C.3个交易日 D.5个交易日5.期货公司与客户对交易结算结果的通知方式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期货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已经发出上述通知的,对客户因继续持仓而造成扩大的损失,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赔偿额()。

A.为损失的百分之五十以上B.不超过损失的百分之五十C.为损失的百分之八十以上D.不超过损失的百分之八十6.期货交易所对期货交易、结算、交割资料的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

A.10年B.15年C.20年D.25年7.期货交易所的交易结算系统和交易结算业务应当满足()的要求,真实、准确和完整地反映会员保证金的变动情况。

A.交易 B.结算C.交易和结算 D.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8.期货交易所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的规定,向()报送相关信息。

A.股东大会 B.中国证监会C.期货业协会 D.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9.下列人员不需要在风险监管报表上签字确认的是()。

A.研发负责人 B.期货公司法定代表人C.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 D.财务负责人10..期货交易所的所得收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但应当首先用于()。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意见》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意见》为依法惩治受贿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受贿刑事案件具体适⽤法律若⼲问题,提出以下意见:⼀、关于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问题国家⼯作⼈员利⽤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谋取利益,以下列交易形式收受请托⼈财物的,以受贿论处:(1)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的;(2)以明显⾼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的;(3)以其他交易形式⾮法收受请托⼈财物的。

受贿数额按照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付价格的差额计算。

前款所列市场价格包括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不针对特定⼈的最低优惠价格。

根据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各种优惠交易条件,以优惠价格购买商品的,不属于受贿。

⼆、关于收受⼲股问题⼲股是指未出资⽽获得的股份。

国家⼯作⼈员利⽤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谋取利益,收受请托⼈提供的⼲股的,以受贿论处。

进⾏了股权转让登记,或者相关证据证明股份发⽣了实际转让的,受贿数额按转让⾏为时股份价值计算,所分红利按受贿孳息处理。

股份未实际转让,以股份分红名义获取利益的,实际获利数额应当认定为受贿数额。

三、关于以开办公司等合作投资名义收受贿赂问题国家⼯作⼈员利⽤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谋取利益,由请托⼈出资,“合作”开办公司或者进⾏其他“合作”投资的,以受贿论处。

受贿数额为请托⼈给国家⼯作⼈员的出资额。

国家⼯作⼈员利⽤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谋取利益,以合作开办公司或者其他合作投资的名义获取“利润”,没有实际出资和参与管理、经营的,以受贿论处。

四、关于以委托请托⼈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收受贿赂问题国家⼯作⼈员利⽤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谋取利益,以委托请托⼈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未实际出资⽽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于出资应得收益的,以受贿论处。

2022年期货从业资格考试《法律法规》押题卷1_create

2022年期货从业资格考试《法律法规》押题卷1_create

单选题(共69题,共69分)1.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从事中间介绍业务的,可以从事以下()行为。

【答案】D【解析】《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第九条规定,证券公司受期货公司委托从事介绍业务,应当提供下列服务:(一)协助办理开户手续;(二)提供期货行情信息、交易设施;(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服务。

证券公司不得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结算或者交割,不得代期货公司、客户收付期货保证金,不得利用证券资金账户为客户存取、划转期货保证金。

第二十一条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代客户下达交易指令,不得利用客户的交易编码、资金账号或者期货结算账户进行期货交易,不得代客户接收、保管或者修改交易密码。

第二十三条规定,期货、现货市场行情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客户可能出现风险时,证券公司及其营业部可以协助期货公司向客户提示风险。

A.利用客户交易编码进行期货交易B.代客户交存保证金C.代客户接收交易密码D.向客户提示风险2.期货交易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缴纳期货市场()。

【答案】C【解析】《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期货交易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缴纳期货市场监管费。

A.管理费B.教育费C.监管费D.交易费3.因期货经济合同无效给客户造成经济损失的,应()。

【答案】A【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因期货经纪合同无效给客户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根据无效行为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确定责任的承担。

一方的损失系对方行为所致,应当由对方赔偿损失;双方有过错的,根据过错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A.应根据无效行为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确定责任的承担B.客户不承担责任C.期货公司与客户各自承担50%的责任D.期货公司承担主要赔偿责任4.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处()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期货法律法规66

期货法律法规66

期货法律法规66一、单项选择题在以下各小题所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符合题目要求1. 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特别严重的______。

A.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B.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C.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D.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答案:C[解答] 根据《刑法修正案》第四项规定,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2. 下列行为中,可以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是______。

A.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B.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的C.对所经营的商品进行虚假宣传的D.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的答案:A[解答] B项构成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C项属于经营者的欺诈行为;D项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3. 因实物交割发生纠纷的,其合同履行地为______。

A.期货公司住所地B.期货交易所住所地C.交割仓库所在地D.客户住所地答案:B[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因实物交割发生纠纷的,期货交易所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

4. 下列情形中,应认定期货经纪合同无效的是______。

期货法律法规条例《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

期货法律法规条例《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

期货法律法规条例《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2017年期货法律法规条例《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期货交易所是买卖期货合约的场所,是期货市场的核心。

它是一种非营利机构,但是它的非营利性仅指交易所本身不进行交易活动,不以盈利为目的不等于不讲利益核算。

接下来店铺为大家编辑整理了2017年期货法律法规条例《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想了解更多相关内容请关注店铺!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三条期货交易所是指依照《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履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按照章程和交易规则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

第四条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期货交易所可以采取会员制或者公司制的组织形式。

会员制期货交易所的注册资本划分为均等份额,由会员出资认缴。

公司制期货交易所采用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

第二章设立、变更与终止第六条设立期货交易所,由中国证监会审批。

第九条申请设立期货交易所,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一) 申请书;(二) 章程和交易规则草案;(三) 期货交易所的经营计划;(四) 拟加入会员或者股东名单;(五) 理事会成员候选人或者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名单及简历;(六) 拟任用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及简历;(七) 场地、设备、资金证明文件及情况说明;(八)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材料。

第十三条期货交易所变更名称、注册资本的,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十四条期货交易所的合并、分立,由中国证监会批准。

期货交易所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方式,合并前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期货交易所承继。

期货交易所分立的,其债权、债务由分立后的期货交易所承继第十五条期货交易所联网交易的,应当于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十七条期货交易所因下列情形之一解散:(一) 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二) 会员大会或者股东大会决定解散;(三) 中国证监会决定关闭。

期货从业资格资格期货法律法规86试卷

期货从业资格资格期货法律法规86试卷

期货法律法规86(总分:100.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总题数:20,分数:30.00)1.期货从业人员拒绝中国期货业协会调查或检查,情节严重的,撤销其从业资格并在________内拒绝受理其从业资格申请。

(分数:1.50)A.1年B.2年C.3年√D.5年解析:[解析] 《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修订)》第三十九条规定,期货从业人员拒绝中国期货业协会调查或检查,情节严重的,撤销其从业资格并在3年内拒绝受理其从业资格申请。

2.期货公司会员为投资者向交易所申请开立交易编码的时间距投资者通过知识测试的时间不得超过________。

(分数:1.50)A.20日B.1个月C.2个月√D.3个月解析:[解析] 《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第十三条规定,期货公司会员为投资者向交易所申请开立交易编码的时间距投资者通过知识测试的时间不得超过两个月。

3.交割仓库开具的期货交易所认定的标准化提货凭证指的是________。

(分数:1.50)A.持仓证明B.标准仓单√C.提单D.信用证解析:[解析] 参见《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

4.申请期货公司财务负责人的任职资格,应当具备的条件不包括________。

(分数:1.50)A.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B.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取得学士以上学位C.具有会计师以上职称或者注册会计师资格D.具有从事期货业务2年以上经验√解析:[解析]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申请期货公司财务负责人、营业部负责人的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取得学士以上学位。

申请财务负责人的任职资格,还应当具有会计师以上职称或者注册会计师资格;申请营业部负责人的任职资格,还应当具有从事期货业务3年以上经验,或者其他金融业务4年以上经验。

5.申请除期货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以外的董事、监事和财务负责人的任职资格,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包括________。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全文)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全文)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全文)(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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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全(1-11号)

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全(1-11号)

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全(1-11号)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汇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上海、深圳专员办,各证券、期货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公司,中国证券业、期货业协会,会内各部门:近来,我会在审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过程中发现,在多家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案例,尤其是一些中小企业案例中,均存在如何理解和适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发行人最近3年内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问题。

为正确理解和适用该条规定,为合理、审慎地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该条规定确立基本的把握原则和判断标准,我们制定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近来,一些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发行人及其保荐人和律师多次向我会咨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首发办法》)第十二条发行人最近3年内“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问题,例如,在公司最近3年内控股股东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如果主张多个共同控制公司的小股东没有发生变化,是否符合《首发办法》的上述规定;在公司股权比较分散(例如有些中小企业)、没有实际控制人,或者因国有资产重组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更等情况下,应该如何理解和适用《首发办法》的上述规定。

经研究,我会认为:一、从立法意图看,《首发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要求发行人最近3年内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旨在以公司控制权的稳定为标准,判断公司是否具有持续发展、持续盈利的能力,以便投资者在对公司的持续发展和盈利能力拥有较为明确预期的情况下做出投资决策。

由于公司控制权往往能够决定和实质影响公司的经营方针、决策和经营管理层的任免,一旦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公司的经营方针和决策、组织机构运作及业务运营等都可能发生重大变化,给发行人的持续发展和持续盈利能力带来重大不确定性。

期货纠纷案若干问题规定:交易行为责任

期货纠纷案若干问题规定:交易行为责任

期货纠纷案若干问题规定:交易行为责任期货纠纷案若干问题规定:交易行为责任导语:交易行为就是指在市场买卖过程中参与主体心理变化。

与“行为交易”对应,行为交易就是指由于市场参与主体心理波动变化表现出的行为决策或动作。

那么交易行为责任是指什么呢?跟着店铺一起来看看吧。

第十六条期货公司在与客户订立期货经纪合同时,未提示客户注意《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内容,并由客户签字或者盖章,对于客户在交易中的损失,应当依据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是,根据以往交易结果记载,证明客户已有交易经历的,应当免除期货公司的责任。

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关于赔偿的具体份额问题,为法院酌定,属于基本的补偿责任,份额并不会太多。

第十七条期货公司接受客户全权委托进行期货交易的,对交易产生的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赔偿额不超过损失的百分之八十,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按有关规定,期货公司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投资者也不得要求期货公司以全权委托的方式进行期货交易。

也就是说,投资者下达交易指令时,需要明确说明买卖合约的种类、数量、交易方向等内容。

期货公司不得接受全权委托也是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避免因为交易指令不明确等而造成的代理纠纷。

第十八条期货公司与客户签订的期货经纪合同对下达交易指令的方式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期货公司不能证明其所进行的交易是依据客户交易指令进行的,对该交易造成客户的损失,期货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客户予以追认的除外。

第十九条期货公司执行非受托人的交易指令造成客户损失,应当由期货公司承担赔偿责任,非受托人承担连带责任,客户予以追认的除外。

第二十条客户下达的交易指令没有品种、数量、买卖方向的,期货公司未予拒绝而进行交易造成客户的损失,由期货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客户予以追认的除外。

关于审理证券、期货、国债市场中委托理财案件的若干法律问题

关于审理证券、期货、国债市场中委托理财案件的若干法律问题

关于审理证券、期货、国债市场中委托理财案件的若干法律问题编者按:委托理财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在司法实践中较为突出。

各地法院普遍反映,对委托理财合同的性质、合同和保底条款效力、责任承担、监管责任以及账户内资产权属等问题难以把握。

最高人民法院虽于2001年正式立项起草关于委托理财法律适用问题的司法解释,但因理论界和实务界对重大问题存在分歧,且有关部门亦在进一步制定和完善相关法规和规章,故该司法解释稿尚处于继续论证阶段。

《关于审理证券、期货、国债市场中委托理财案件的若干法律问题》一文,对委托理财案件审理中若干疑难法律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和细致阐释,对于委托理财案件的审判实践具有一定的参考借鉴意义。

现分三期予以刊发,以飨读者。

自2003年以来,全国各地法院受理的委托理财类合同纠纷案件(以下简称委托理财案件)大幅上升。

由于这类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涉案金额巨大、社会影响面广,导致审判实践普遍面临诸多疑难法律适用问题,主要是,委托理财合同的定性、委托理财合同效力和保底条款效力的认定、合同无效后责任的承担、监管人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责任、委托理财账户内资产的权属认定以及证券经纪账户质押的性质及效力等。

对于上述问题,无论是理论界抑或是实务界皆存在较大争论。

诸种理论上的争论和实践中的模糊认识,造成审判实践在委托理财案件的处理方面结果各异,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该类案件裁判标准的严肃性和统一性。

鉴于不同见解所引致的法律效果大相径庭,因此有必要对委托理财案件审理中所面临的若干疑难法律问题进行详加探究并予以必要厘清,以期为统一裁判尺度、促进司法公正作出应有的努力。

一、审理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导原则人民法院在审理委托理财案件中,应主要遵循以下四个指导原则:其一,权益平衡的原则。

委托理财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商事法律行为,在案件审理中应始终贯彻民法的公平原则,确保程序公正和实质公正,避免出现民事责任承担上的畸轻畸重。

尤其应注意考虑中小投资者与较大的金融机构和投资机构之间在信息、资金、技术方面的不对称问题,公平合理地分配举证责任和民事责任。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全文)_条例_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全文)_条例_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期货交易行为,加强对期货交易的监督管理,维护期货市场秩序,防范风险,保护期货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期货市场积极稳妥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期货交易,包括商品和金融期货合约、期权合约交易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从事期货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期货交易应当在依法设立的期货交易所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交易场所进行。

禁止在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期货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禁止变相期货交易。

第五条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对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期货交易所第六条设立期货交易所,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

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期货交易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组织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

第七条期货交易所不以营利为目的,按照其章程的规定实行自律管理。

期货交易所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期货交易所的负责人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任免。

期货交易所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第八条期货交易所会员应当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期货交易所可以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

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会员由结算会员和非结算会员组成。

结算会员的结算业务资格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结算业务资格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第九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期货交易所的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一)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期货交易所、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期货公司、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5年;(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意见》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意见》为依法惩治受贿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受贿刑事案件具体适⽤法律若⼲问题,提出以下意见:⼀、关于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问题国家⼯作⼈员利⽤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谋取利益,以下列交易形式收受请托⼈财物的,以受贿论处:(1)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的;(2)以明显⾼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的;(3)以其他交易形式⾮法收受请托⼈财物的。

受贿数额按照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付价格的差额计算。

前款所列市场价格包括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不针对特定⼈的最低优惠价格。

根据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各种优惠交易条件,以优惠价格购买商品的,不属于受贿。

⼆、关于收受⼲股问题⼲股是指未出资⽽获得的股份。

国家⼯作⼈员利⽤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谋取利益,收受请托⼈提供的⼲股的,以受贿论处。

进⾏了股权转让登记,或者相关证据证明股份发⽣了实际转让的,受贿数额按转让⾏为时股份价值计算,所分红利按受贿孳息处理。

股份未实际转让,以股份分红名义获取利益的,实际获利数额应当认定为受贿数额。

三、关于以开办公司等合作投资名义收受贿赂问题国家⼯作⼈员利⽤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谋取利益,由请托⼈出资,“合作”开办公司或者进⾏其他“合作”投资的,以受贿论处。

受贿数额为请托⼈给国家⼯作⼈员的出资额。

国家⼯作⼈员利⽤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谋取利益,以合作开办公司或者其他合作投资的名义获取“利润”,没有实际出资和参与管理、经营的,以受贿论处。

四、关于以委托请托⼈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收受贿赂问题国家⼯作⼈员利⽤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谋取利益,以委托请托⼈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未实际出资⽽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于出资应得收益的,以受贿论处。

期货行业中的法律与纠纷解决

期货行业中的法律与纠纷解决

期货行业中的法律与纠纷解决期货交易是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经济活动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和影响。

然而,由于期货市场的复杂性和高风险性质,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些法律问题和纠纷。

本文将重点探讨期货行业中的法律问题以及纠纷解决的方式。

一、期货行业中的法律问题在期货交易中,涉及的各方面的法律问题较为复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合同法的适用:期货交易是一种合同关系,双方应当依法履行合同义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违约、解除合同等问题。

2. 保护交易主体权益的法律规定:包括对交易人的身份认定、信息披露要求、禁止欺诈行为、违法交易处罚等法律规定,旨在保护交易双方的权益。

3. 监管法规的合规要求:期货交易市场有其特殊的监管机构和法律法规,交易者应当遵守相关的合规要求,以确保市场的正常运作。

二、纠纷解决的方式当期货交易中出现纠纷时,纠纷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解决:1. 协商解决:双方可以通过协商来解决纠纷。

通过对各自权益的判断和权衡,双方可以达成一致,并通过签订和解协议来处理纠纷。

2. 仲裁解决:仲裁是期货行业中非常常见的纠纷解决方式。

根据交易合同的约定,当纠纷发生时,可以通过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以解决纠纷。

3. 诉讼解决:如果协商和仲裁都无法解决纠纷,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

诉讼虽然耗时较长,但在某些情况下是无可替代的解决方式。

三、纠纷解决的案例分析为了更好地理解纠纷解决的实际案例,我们来看一个期货交易中常见的纠纷类型以及解决方式的案例分析。

在期货交易中,常见的纠纷类型之一是违约纠纷。

当一方违约时,另一方可以选择采取仲裁或诉讼的方式解决。

例如,甲方购买了期货合约,但由于乙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货物,导致甲方遭受损失。

甲方可以选择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在仲裁过程中,仲裁员将根据交易合同的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对双方的主张进行审理,并做出裁决。

如果一方不服裁决结果,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由法院做出判决。

《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一份司法解释,拟为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提供适用法律的指导。

本文旨在对该解释进行一定程度的梳理与理解,并以此作为指导,准确地认知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的相关法律问题。

第一部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名认定标准人们熟知的一项罪名是“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这是指故意通过虚构、散布虚假信息或其他手段,向证券、期货市场内投资者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股价等,致使该市场或证券价格产生重大波动,或者其他在证券、期货交易活动中实施操纵行为的行为。

首先,要认定该罪名,需要满足以下标准:1.实行特定行为:该罪名的认定,需要以特定行为作为行为界限。

该行为必须符合法定行为规范;2.明确罪名动机:该罪名的认定,必须明确罪犯的动机或目的,即实施该类行为,带有某种特定目的;3.寻求达成非法目的:该罪名的认定,应用明确证据证明罪犯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带有非法目的,为贪污、受贿等犯罪行为形成隐蔽的或其他非法收益;4.股票、股价明显波动:该罪名的认定,需要认为股票或股价明显波动,且股票交易中受到刑事制裁的恶意行为侵扰;通过上述标准,我们可以认为,对于任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犯罪行为,只要满足以上标准,则认定该罪名成立。

第二部分:操纵股价的标准认定除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名之外,我们还应该理解操纵股价行为的标准认定。

具体来说,我们应看操纵股价的认定应有两项:对于空头交易来说,涉及其卖空的程序;对于多头炒作内容,涉及如何操纵股价使其升值。

1.空头交易在空头交易中,投资者会出售高价的股票和计入账户,但是在短时间内,将计价低、折价股票购买账户。

这样可以托管(或逼迫)大量卖出,造成股票价格下跌,从而赚取利润。

对于操纵股价行为认定,应看存在如下情形的:(1)操纵者大量抛售该股,价格异常地下跌,该行为能带动其他投资者停止购买该股。

我国股指期货市场监管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初探

我国股指期货市场监管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初探

我国股指期货市场监管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初探摘要:2010年4月16日,沪深300股指期货上市,标志着我国资本市场改革又取得了新的进步。

股指期货作为金融衍生工具的一种,是以股票价格指数作为买卖标的的期货。

从世界范围来看,股指期货市场监管主要有政府的主导性监管、交易所的一线监管、期货行业协会与期货公司的自律监管三个层次。

这三个层次的监管体制对于防范股指期货的风险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必须正视的是,在实际运作和市场操作中凸显出许多问题,有些问题会直接影响股指期货市场监管的效果,必须认真分析,加以归纳总结。

一、政府机构在股指期货市场监管中存在的法律问题1、监管理念滞后于市场发展从我国股指期货现有市场监管的法律制度来说,实行的是以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为中心的监管模式,鉴于我国股指期货发展时间较短的现状,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在监管理念上以稳定市场为要务,担心风险,偏好采用限制性条款。

在市场化监管成为监管主流的今天,我国股指期货仍然遵循稳定压倒一切的思维方式,表现在监管法规存有许多限制性条款的烙印:如不允许设立期货基金;禁止期货公司自营;金融机构从事期货交易融资必须批准等[1],都表现出政府既想发展市场又怕无力控制风险的矛盾。

2、股指期货品种上市监管机制的市场化程度比较低从目前情况来看,股指期货品种上市机制存在缺陷:交易所有“开店权”,却无“选货权”,政府通过行政审批批准新品种上市,而不是运用市场化的核准、注册等手段。

金融期货上市至少采取非市场化的两级审批制,即交易所首先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中国证监会再报国务院批准后才能上市交易。

1998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期货市场的通知》和1999年《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17条,以相对宽松的方式赋予了中国证监会上市、终止、取消和恢复期货品种的权力。

可是在实际操作中,这些条款形同虚设,决策程序复杂、过程冗繁,最多时需要十几个部委盖章。

3、股指期货市场监管的有效性较差政府监管职责不明与能力有限,导致容易出现监管真空,加上宏观把握股指期货市场的能力有限,使得市场监管的有效性较差。

2021期货法律法规试题: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必做题一

2021期货法律法规试题: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必做题一

2021期货法律法规试题: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必做题一单项选择题(以下各小题所给出的4个选项中,只有l项最符合题目要求,请将准确选项的代码填入括号内)1.下列关于期货交易结算的表述,错误的是( )。

[2009年11月真题]A.客户理应即时查询结算结果并妥善处理B.期货公司根据期货交易所的结算结果对客户实行结算C.期货交易所理应在当日即时把结算结果通知客户D.期货交易所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答案】C【解析】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期货交易的结算;由期货交易所统一组织实行。

期货交易所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期货交易所理应在当日即时将结算结果通知会员。

期货公司根据期货交易所的结算结果对客户实行结算,并理应将结算结果按照与客户约定的方式即时通知客户。

客户理应即时查询并妥善处理自己的交易持仓。

2.下述关于交割的表述,准确的是( )。

[2009年11月真题]A.只有合约到期才能办理交割B.交割必须按照中国期货业协会制定的交割制定的交割规则和程序实行C.交割只能是实物交割D.经中国期货业协会批准,交割能够采取现金差价结算【答案】A【解析】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八十五条的规定,交割,是指合约到期时,按照期货交易所的规则和程序,交易双方通过该合约所载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或者按照规定结算价格实行现金差价结算,了结到期未平仓合约的过程。

3.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理应受理期货公司结算业务资格申请之日起( )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2009年11月真题]A.3个月B.6个月C.2个月D.1个月【答案】A【解析】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期货公司结算业务资格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理应在受理结算业务资格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4.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依照相关规定对保证金安全实施监控,实行每日稽核,发现问题理应立即报告( )。

[2009年11月真题]A.期货保证金存管理银行B.期货公司C.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D.期货交易所【答案】C【解析】参见《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

期货法律纠纷案例(3篇)

期货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XX期货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被告:王某(以下简称“被告”)原告XX期货公司是一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依法登记注册的期货经纪公司。

被告王某系原告的客户,于2017年5月与原告签订《期货经纪合同》,成为原告的客户。

2017年7月,被告王某在原告处开设期货账户,并委托原告代理其进行期货交易。

同年8月,被告王某在原告处开设的期货账户内,购买了一批期货合约。

然而,在期货交易过程中,被告王某因操作失误,导致期货账户出现亏损。

被告王某遂要求原告承担亏损责任。

2018年1月,原告与被告就期货账户亏损问题进行协商,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其因期货账户亏损而产生的全部损失。

二、争议焦点1. 被告是否违反了《期货经纪合同》的约定,导致期货账户亏损?2. 原告是否应当承担期货账户亏损的相应责任?三、法院判决1. 关于被告是否违反《期货经纪合同》的约定法院认为,根据《期货经纪合同》的约定,被告应遵守期货市场规则,合理操作,避免因操作失误导致账户亏损。

在本案中,被告在期货交易过程中,因操作失误导致账户亏损,已违反了《期货经纪合同》的约定。

2. 关于原告是否应当承担期货账户亏损的相应责任法院认为,根据《期货经纪合同》的约定,原告作为期货经纪商,有义务对客户的期货交易提供专业指导和服务。

在本案中,原告在被告开户时,已向其提供了相关期货交易知识培训,并提醒被告注意风险。

然而,原告在被告操作失误导致账户亏损的过程中,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被告的违规操作,存在一定过错。

综上,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双方均存在过错。

被告因操作失误导致账户亏损,原告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被告的违规操作,存在一定过错。

因此,法院判决如下:1. 被告赔偿原告因期货账户亏损而产生的全部损失。

2. 原告承担因期货账户亏损而产生的部分损失。

四、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期货法律纠纷案例,涉及期货经纪合同、期货交易风险等问题。

期货法律法规笔记总结时间部分整理

期货法律法规笔记总结时间部分整理

期货法律法规笔记总结时间部分(一)3日内对经过整改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持续性经营规则要求的期货公司,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验收完毕之日起3日内解除对其采取的有关措施。

第三十六条期货公司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3日内通知期货公司:(一)所持有的期货公司股权被冻结、查封或者被强制执行;(二)质押所持有的期货公司股权;(三)决定转让所持有的期货公司股权;(四)不能正常行使股东权利或者承担股东义务,可能造成期货公司治理的重大缺陷;(五)涉嫌严重违法违规经营,被有关权力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六)变更名称;(七)合并、分立或者进行重大资产、债务重组;(八)被撤销、接管、托管、关闭,或者解散、破产;(九)其他可能影响期货公司股权变更的情形。

期货公司股东发生前款规定情形的,期货公司及其相关股东应当在5日内向期货公司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书面报告;期货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前款第(五)项至第(八)项所列情形的,期货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应当在5日内向期货公司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书面报告。

第六十八条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可以根据结算会员资信和业务开展情况,限制结算会员的结算业务范围,但应当于3日内报告中国证监会。

(二)5日内第六十四条期货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或者股权被冻结或者用于担保,以及发生其他重大事件时,期货公司及其相关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自该事件发生之日起5日内向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书面报告。

第三十六条期货公司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3日内通知期货公司:(一)所持有的期货公司股权被冻结、查封或者被强制执行;(二)质押所持有的期货公司股权;(三)决定转让所持有的期货公司股权;(四)不能正常行使股东权利或者承担股东义务,可能造成期货公司治理的重大缺陷;(五)涉嫌严重违法违规经营,被有关权力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六)变更名称;(七)合并、分立或者进行重大资产、债务重组;(八)被撤销、接管、托管、关闭,或者解散、破产;(九)其他可能影响期货公司股权变更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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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交易的若干法律问题(一)期货交易是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必然产物,其特有的套期保值功能、防止市场过度波动功能、节约商品流通费用功能以及促进公平竞争功能对于发展我国目前日益活跃的商品流通体制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国的期货交易有了很大的发展,但是由于缺乏相应的立法,各地各行其事,使得期货交易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且过度投机行为盛行。

目前,加强期货交易的专门立法极为必要。

本文意图对期货交易的若干法律问题进行探讨,以供立法者参考。

一、期货交易的法律性质问题期货交易的法律性质问题是研究期货交易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

对这个问题有两种主张,第一种观点认为期货交易属于传统的货物买卖合同关系的范畴,虽然它带有某些特殊性;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期货交易显著区别于传统的货物买卖,已不能归入货物买卖关系的范畴。

我们倾向于后一种观点。

从期货交易与传统货物买卖的如下比较即可看出,用普遍性与特殊性来比喻传统的货物买卖与期货交易的关系已经很不恰当了。

第一,目的不同。

传统的货物买卖是以获得合同的标的为交易的目的。

而在期货交易中虽然买进合约的投资者如在合约到期时不能平仓,要收取合约所代表的货物、卖出合约的交易者如在合约到期前不能平仓,要承担交付货物的义务,虽然期货交易中也有实物交割现象的存在,但这种现象是很少出现的,一般来说只有2-3%左右的合约需要通过实际交割货物来完成交易。

在期货交易中,由于合约频繁的倒手,货物流转额经常呈天文数字,大大超过了现货市场的流通数量,从传统货物买卖的角度来考察期货交易是无法理解这一现象的。

期货交易的目的视交易者的不同可分为两类:投机和套期保值。

套期保值是一部分商品生产者、销售者从事期货交易的目的。

他们通过在期货市场上取得一个与现货市场相反的买卖地位的方法,来防止因市场价格变化而造成的损失。

他们避免风险的方法也一般不是在期货市场上交割实物,而是在合约到期前将其对冲掉,以期货、现货市场盈方的相互弥补避免价格风险。

另一部分投机者就更不会进行实物交割了,他们交易的目的在于从买卖合约的差价中获利。

大量投机者的参与对于期货市场来说至关重要,投机者的加入使期货交易的风险得以有人承担,并增加了市场的交易量,增强了市场的活力。

大量投机者的存在也是期货交易与传统货物买卖的区别之一。

第二,合同成立方式不同。

传统货物买卖都是由买方、卖方直接磋商,对合同条款达成一致后成交。

要约、承诺是合同成立的必要阶段。

但如果把这种交易方式搬入期货交易,交易双方的行为却恰恰构成对交易规则的违反。

期货交易中,买卖双方并不见面,他们都通过在场内的经纪人交易。

买(卖)方并不知道也不关心卖(买)方是谁,他的信誉如何,商品质量怎样,而这些在传统货物买卖中都是确定买卖是否成交的关键因素。

在传统货物买卖关系中,交易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而期货交易的价格是经过充分竞争之后达成的竞争性价格,所有的交易都必须由场内经纪人在交易所内通过公开喊价等方式,经过公开竞争后达成。

一对一的交易为法律所禁止。

正由于这种交易方式,才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传统交易方式中买卖方之间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弊端,有助于期货交易价格发现功能的实现。

第三,交易的场所不同。

法律对传统货物买卖达成协议的场所并无限制,而期货交易则必须在期货交易所内完成。

场外交易为法律所禁止。

第四,合同标的物不同。

传统货物交易的商品不一定都适于期货交易,而期货商品也不一定能进行现货交易。

一般地,期货商品应当具备如下一些特点:(1)商品的质量、等级、规格容易划分确定;(2)期货商品必须是交易量大而价格容易波动的商品;(3)期货商品必须是拥有众多买者和卖者的商品;(4)期货商品必须是能贮藏相当长一段时期适于运输的商品。

并且,自本世纪70年代起,金融期货开始兴起并迅速发展,汇率、利率、股价指数等都成为期货交易的对象,甚至出现了期权交易即期货合约选择权交易,这些交易方式在传统货物买卖中都是不可能进行交易的。

第五,合同标准化程度不同。

传统货物交易,合同条款都是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而期货合约是标准化合约,交易的商品的质量、数量、交割时间、交割地点都是确定的,唯一变动的是价格。

合约的标准化是期货交易区别于传统货物交易的一个重要特征。

标准合约的出现,简化了交易手续,减少了交易成本,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交易双方因合同条款理解的不同而发生的争议和纠纷,更重要的是,标准合约为期货交易中大量的投机活动提供了便利条件,对期货交易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相比之下,期货交易与证券交易有更多的相似之处。

例如,二者都是在特定的场所-交易所内进行交易;交易所都采用会员制;在交易中,有部分的投资者,更有大量的投机者的存在;投机是两者发展共同的促进因素;金融期货的出现更反映出期货、金融两大行业的共通之处和融合趋势。

世界大多数国家,包括我国,都把证券交易定性为一种具有自身特殊性的独立的交易,并不试图把它归于某个传统法律关系的范畴,体现在立法上也一般是由专门法规加以调整。

我们认为如同证券交易一样,期货交易是一种独特的交易方式,期货交易关系是一种区别于传统货物买卖关系的独立的社会关系,应当由专门的法律加以调整。

二、期货交易主要当事人期货交易所期货交易所,就其作用而言系专门供期货交易者买卖期货合约的场所,就其法律性质而言系非盈利性会员制法人组织。

期货交易所是期货交易的专门场所不仅意味着给交易者提供了交易的“地方”,而且包括(1)期货交易所制定本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和其它规章制度,报国家期货管理部门批准后,对交易者具有约束力。

所有交易行为必须按交易规则规范地进行。

(2)期货交易所制定本交易所的标准合约,有利于减少交易者因对期货合约本身理解不同而引起的纠纷。

(3)为交易所会员提供合约履行及财物方面的担保。

凡在交易所内签定、买卖的期货合约只要符合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即可获得此种担保。

在交易所内达成的交易,如果买卖一方违约,有交易所替代违约方履行合约责任,相应地,交易所向违约方主张有关权利,并通过强行平仓、动用结算保证金、担保基金等措施防止事态进一步恶化、扩展。

因此,交易者不必担心由于对方违约而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

(4)交易所设立仲裁机构,对会员以及会员与客户之间的争议做出裁决,该裁决一般为终局裁决。

(5)期货交易所公布即时行情,根据场内成交情况编制包括期货商品的成交量、最高价和最低价、开盘价和收盘价、结算价等交易信息的日报表、周报表、月报表和年报表,使场内、场外交易者能了解有关信息,使交易价格具有公开性,有利于期货交易价格发现功能的实现。

期货交易所一般是会员制的股份有限公司,其注册资本划分为均等份额,由会员认购。

交易所是非营利性法人组织,主要是从事期货交易的人士基于共同的利益和需要,自愿组织起来的。

交易所为维持期货交易顺利进行而提供的交易场所和各种设施以及雇佣工作人员等方面的所有开支,主要来源于交易所会员交纳的会费和向交易者收取的手续费,而不是盈利。

期货交易所除为实现其职能而从事必要的业务活动外,不得从事其他业务活动。

期货交易所由会员自愿组成,会员认购交易所股份,因此应当由会员管理和经营交易所。

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是期货交易所的权力机构,决定交易所的重大方针及事项。

在会员大会下,是负责贯彻执行会员大会所制定的各项方针的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

理事会之下设有各种会员委员会,以保证和协助理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

交易所的日常行政事务由总裁、副总裁负责处理,另外,为监督理事、总裁、副总裁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交易所章程、业务规则的情况,检查理事会、总裁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情况、检查期货交易所的财务情况之目的,交易所还设有监事会。

完善的组织机构是期货交易所正常运行的重要保障。

期货交易所虽然是会员为共同利益、目的而自愿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但各国法律都对期货交易所的设立规定了较为严格的条件,包括实质性条件和程序性条件。

一般来说,期货交易所应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设立:(1)设立地应具有较好的流通、通讯、金融条件,即有设立期货交易所的必要和可能;(2)注册资本符合法律规定,一般大大高于普通法人组织的注册资本;(3)有一定数量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作为发起人;(4)有与其交易规模相适应的场地、设施和通讯设备;(5)有健全的章程和业务规则。

并且,国家的期货交易主管部门对期货交易所的设立加以监督,要求其提交设立申请书、章程、业务规则、验资证明等文件,对符合法律规定的方予批准。

期货经纪商期货交易所采用会员制,只有交易所会员才能进场交易,所以众多的非交易所会员的公司和个人只有委托交易所会员才能进行交易。

一部分会员逐渐成为专门代理客户交易的经纪公司,另外在客户和会员之间也有大量的经纪公司。

前一种经纪公司本身就是交易所会员,可以直接进场交易,能更快地执行客户的指令。

而后一种经纪公司只能经过再次或多次委托,才能进入期货交易所,所以客户如委托后一种经纪公司,要承担比委托前一种经纪公司更大的风险:第一,多重委托必然导致客户下单时间的延缓,客户的指令不能得到及时完成;第二,交易环节增多,使客户指令成交的机会减少,交易风险增加;第三,多重委托给私下对冲创造了条件;第四,多重委托可能造成客户之间利益无法区分。

正因为客户委托非交易所会员的经纪公司进行期货交易要承担更大的风险,这种经纪公司收取的费用往往要低于交易所会员的经纪客户,以吸引客户。

期货经纪商有的是专门代理客户从事期货交易,而自身并不进行交易;另一种则在接受客户委托从事交易的同时,也为自己进行期货交易。

期货经纪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有自身的利益,而从事自营业务的期货经纪公司很难区分客户的利益和期货经纪公司的利益。

即使是采取严格区分帐户的方法,也不能完全清除客户和经纪公司利益的冲突。

在出现有利交易时机时,经纪公司可以先为自己下单;而在行情不利时,经纪公司又可以把交易机会让给客户。

因此我国法律限制期货经纪商从事自营业务。

如中国人民银行《外汇期货业务管理试行办法》第19条规定,经营外汇期货业务的机构只能办理代客外汇期货买卖,不得办理自营外汇期货买卖。

只有兼营期货经纪业务的企业法人从事套期保值交易才不受此限制。

期货经纪公司是客户期货交易所的中介,对客户利益有重大影响,因此应当在法律中对期货经纪公司规定严格的条件。

如期货经纪公司应当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注册资本、应当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期货交易员、具备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交易设施、通讯设施等。

同时,设立期货经纪公司必须经国家期货管理部门批准,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期货投资者(客户)期货投资者是通过期货经纪公司进行期货交易的单位或个人。

但并不是所有的个人和单位都能从事期货交易。

就个人而言,要成为期货交易的合格主体,首先应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得委托期货经纪公司从事期货交易,这种规定来源于民法的基本原则,同时考虑到期货交易这种专业性活动与他们的年龄、精神、智力状况不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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