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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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树名木保护方案

古树名木保护方案

古树名木保护方案第1篇古树名木保护方案一、背景古树名木是自然界和历史留给我们的宝贵财富,具有极高的生态、历史、文化、科研和观赏价值。

为了切实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确保这些珍贵的自然遗产得以世代相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保护方案。

二、目标1. 确保古树名木生长环境的稳定和改善,提高古树名木的生长势。

2. 对古树名木进行科学合理的养护管理,降低病虫害发生,延长古树名木寿命。

3. 提高公众对古树名木保护的意识,促进社会共同参与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三、保护措施1. 古树名木调查与评估开展古树名木资源普查,详细记录每棵古树名木的树种、树龄、生长状况、地理位置、历史文化背景等信息,建立完整的古树名木档案。

定期对古树名木进行生长状况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制定养护管理计划。

2. 生长环境优化(1)改善土壤环境定期对古树名木生长地的土壤进行检测,针对土壤板结、盐渍化等问题,采取松土、施肥、淋溶等措施,提高土壤透气性和肥力。

(2)水分管理根据古树名木的生长需求,制定合理的浇水计划,确保水分供应充足、稳定。

(3)光照与通风对古树名木生长地进行适度修剪,保持良好的光照和通风条件。

3. 养护管理(1)修剪与疏枝定期对古树名木进行修剪,去除病弱枝、交叉枝、内向枝,保持树冠的整齐和通风透光。

(2)病虫害防治加强病虫害监测,及时采取措施防治病虫害,减少化学农药使用,优先采用生物防治方法。

(3)施肥与土壤管理根据古树名木生长需要,合理施用有机肥料,提高土壤肥力。

(4)支撑与加固对易倒伏的古树名木进行支撑和加固,确保树木安全。

4. 保护设施建设在古树名木周围设置保护围栏、标志牌等设施,明确保护范围,防止人为损害。

5. 宣传教育与培训加强古树名木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保护意识,开展养护管理培训,提高养护人员专业素质。

四、组织保障1. 成立古树名木保护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古树名木保护工作。

古树名木保护规章制度

古树名木保护规章制度

古树名木保护规章制度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传承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定义本制度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本制度所称名木,是指稀有、珍贵树木和具有历史价值、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第三条保护原则古树名木保护实行属地管理、政府主导、专业保护与公众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古树名木保护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主管部门职责县级以上林业、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保护措施1. 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资源进行普查,建立古树名木档案,并进行动态更新。

2. 对古树名木实行挂牌保护,明确保护等级、保护责任和保护措施。

3. 加强对古树名木的生境保护,确保古树名木的生长环境和生态平衡。

4. 对古树名木进行定期检查、抢救复壮、修剪维护等保护措施,确保古树名木的健康生长。

5. 禁止砍伐、移植、损伤、盗伐古树名木以及其他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第七条公众参与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的义务,不得损害和自行处置古树名木,有权制止和举报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第八条法律责任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由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宣传和教育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古树名木保护的认识和参与度。

第十条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古树名木保护规章制度与本制度不一致的,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解释权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

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一、定义
古树名木是指具有历史、文化、艺术价值的树木,它们是社会文化的珍贵财富,也是国家
的文化财富,因此,应予以重视和保护。

二、保护原则
1、古树名木的保护原则是以保护为主,维护为辅,确保古树名木的长期健康生长。

2、古树名木的保护原则是以保护为主,维护为辅,不得破坏古树名木的生态环境,不得
进行任何破坏性行为。

三、管理措施
1、建立古树名木管理制度,将古树名木纳入统一的管理体系,明确古树名木的保护责任人,并建立古树名木的保护机构,对古树名木进行有效的管理。

2、建立古树名木的保护网,在古树名木的生长环境中建立保护网,以防止外来物种的侵入,保护古树名木的生长环境。

3、科学施肥,为古树名木提供充足的营养,以保证古树名木的健康生长。

4、定期检查,定期对古树名木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古树名木的病害,及时采取措施进行
治疗,以保护古树名木的健康生长。

四、其他措施
1、加强宣传教育,加强对古树名木的宣传教育,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思想观念,保护古
树名木。

2、建立古树名木保护基金,建立古树名木保护基金,为古树名木的保护提供资金支持。

3、严格执法,对违反古树名木保护规定的行为,严格执法,依法惩处,以制止违法行为,保护古树名木。

五、总结
古树名木是社会文化的珍贵财富,也是国家的文化财富,因此,应予以重视和保护。

为此,应加强对古树名木的保护,建立古树名木管理制度,建立古树名木的保护网,科学施肥,
定期检查,加强宣传教育,建立古树名木保护基金,严格执法等措施,以确保古树名木的
长期健康生长。

福建省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实施细则

福建省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实施细则

福建省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福建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省政府第217号),切实加强全省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进一步明确城市古树名木保护要求,强化行业监管,提升管养水平,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城市规划区内(除城市林地及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等自然保护地范围外)的古树名木保护和管理。

本实施细则所规定的内容,设区市地方性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负责指导全省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设区市(含平潭、以下不再列出)、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专家参与城市古树名木鉴定、抢救复壮、养护管理、安全评估、保护方案审查、移植可行性论证、死亡鉴定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认定第五条城市古树名木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分级保护:(一)名木不受树龄限制,实行一级保护;(二)树龄在300年以上的古树,实行一级保护;- 1 -(三)树龄在100年以上不满300年的古树,实行二级保护。

第六条城市古树名木应当按照《福建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省政府第217号)依法进行认定和公布,申请城市古树名木认定应当提交申请报告、城市古树名木调查表(详见附件1)、反映树木生长现状的影像资料以及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稀有树种的,应当同时提交标本、树种鉴定意见书。

名木和树龄在300年以上的古树由设区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报省住建厅认定并向社会公布。

树龄在100年以上不满300年的古树由设区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认定后向社会公布,并报省住建厅备案。

第七条县级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一树一档的要求,建立城市古树名木的图文档案和电子信息数据库,并将城市古树名木有关信息录入福建省城市古树名木管理信息平台,进行动态监测和管理。

第八条城市古树名木档案应当包括:树木编号、树种名称、学名、科属、树龄、规格、特征、具体地址、地理空间位置、生长环境、生长状况、保护等级、认定单位、养护责任人、挂牌时间、挂牌单位、管养记录、照片等内容。

福州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福州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福州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北京市城市古树名木的背景古树名木是指在历史长河中因自然生长和人类活动而形成的具有新陈代谢、成长规律和形态特点的、具有文化、历史、科学、艺术、旅游、生态、环保等多重价值的珍贵植物。

福州市是一座充满文化底蕴的城市,拥有许多古老的建筑、古树名木等历史元素,这些历史元素的存在代表着福州市的过去和现在,也是福州市一份重要的文化资产。

福州市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是一项重要的环境保护任务。

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是在福州市政府的领导下,由福州市园林管理局负责编制、发布实施的一项法规,旨在保护城市古树名木资源,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

福州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定义福州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中将城市古树名木的定义定为:在市区范围内,年龄达到50 年及以上,植株完好无损,具有历史、科学、文化、艺术、旅游、景观、地域、乡土、民俗等价值,或者在自然保护范围内、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植物公园等特定场所,年龄达到 30 年及以上,植株完好无损,具有历史、科学、文化、艺术、旅游、景观、地域、乡土、民俗等价值,经认定后具有保护价值的树木。

保护管理机构福州市园林管理局是福州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的主要管理机构,在保护管理过程中,需要与市委、市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等相关部门紧密合作,形成联动的管理体系。

保护措施福州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福州市城市古树名木必须得到有效的保护和管理,主要包括以下措施:1.加强管理和保护对福州市城市古树名木进行严格的管理和保护,每年至少进行两次的检查,确保每颗古树都维持在良好的生长状态。

禁止在古树周围直径为树高的五倍范围内建筑、道路、广场等设施的建设。

2.认定和保护根据福州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中的认定标准,认定符合条件的城市古树名木,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福州市园林管理局会对符合条件的古树进行标识,确保每个古树的保护工作得到更好的进行。

福州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福州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福州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福州市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合理利用城市绿地资源,促进城市生态环境的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绿化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福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二章古树名木的界定和分类第三条界定福州市城市古树名木是指具有重要的历史、文化、科学、美学、生态或观赏价值,并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树木:1.树龄超过50年,或者具有特殊历史价值的;2.树高超过10米,胸径(离地1.3米处的直径)超过50厘米的;3.其他具有特殊价值的树木。

第四条分类福州市城市古树名木按照其保护等级进行分类,分为一级保护古树名木、二级保护古树名木和普通古树名木。

1.一级保护古树名木: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科学研究价值或生态环境保护价值的,根据其重要程度分为特级、一级和二级。

2.二级保护古树名木:具有一定历史文化价值、科学研究价值或生态环境保护价值的,但不达到一级保护古树名木的标准。

3.普通古树名木:具有一定历史文化价值、科学研究价值或生态环境保护价值的,但不达到二级保护古树名木的标准。

第三章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第五条保护原则福州市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1.保护第一原则:对古树名木实行保护优先原则,加强其管理和保养工作。

2.合理利用原则:在保护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古树名木的观赏、教育、科研等功能。

3.科学管理原则:根据古树名木的特点和需求,制定科学的管理措施和计划。

4.公众参与原则: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保护措施福州市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措施包括:1.制定古树名木保护规划,明确保护目标和措施。

2.定期进行古树名木调查,建立古树名木档案。

3.加强古树名木的护树、修剪、养护等管理工作。

4.设立古树名木保护专项基金,用于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

5.定期组织古树名木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古树名木保护的意识和参与度。

管理制度洛阳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洛阳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洛阳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洛阳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壹条〓为加强对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洛阳市城市绿化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县(市)城市规划区和风景名胜区内的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古树名木,是指树龄于百年之上的树木和稀有、珍贵、具有历史价值或纪念意义的树木。

树龄于300年之上的,特别珍贵稀有的,具有重要历史价值、科研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古树名木为壹级古树名木;其余为二级古树名木。

第四条〓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划、对全市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对城市古树名木统壹编号、建档和设立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标志等项工作。

县(市)、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承担本辖区古树名木的调查登记、鉴定、定级、汇总上报等项工作。

第五条〓壹级古树名木由省人民政府确认,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二级古树名木由市人民政府确认,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古树名木生长地的管界单位或个人,为该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责任单位或责任人。

于公园、游园、城市绿地、城市道路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负责保护管理;于风景名胜区、寺庙、古墓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其管理部门负责保护管理;于铁路、公路、河渠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分别由铁路、公路、河渠管理部门负责保护管理;散长于各单位管界内及个人庭院中的古树名木由所于单位和个人负责保护管理。

于风景区、旅游景点的古树名木,责任单位应当设置围栏加以保护。

第七条〓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应共同制定养护、管理方案,落实养护管理措施。

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养护管理进行检查和技术指导。

变更古树名木养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应到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养护责任转移手续。

常识: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常识: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建 设单位必须提出避让和保护措施。城市规划行政部门在 办理有关手续时,要征得城市园林绿化行政部门的同意, 并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生产、生活设施等生产的废水、废气、废渣等危害古树 名木生长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城市绿化行政主 管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的要求,在限期内采取措施,清 除危害。
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第八条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古树名木的 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积极组织开展对古树名木的科学 研究,推广应用科研成果,普及保护知识,提高保护和 管理水平。 第九条 古树名木的养护管理费用由古树名木责任单位或者责任 人承担。 抢救、复壮古树名木的费用,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 门可适当给予补贴。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从城市维护管理经费、城市园林 绿化专项资金中划出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城市古树名木 的保护管理。
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严禁下列损害城市古树名木的行为: 一在树上刻划、张贴或者悬挂物品; 二在施工等作业时借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 三攀树、折枝、挖根摘采果实种子或者剥损树枝、树干、 树皮; 四距树冠垂直投影5米的范围内堆放物料、挖坑取土、 兴建临时设施建筑、倾倒有害污水、污物垃圾,动用明 火或者排放烟气; 五擅自移植、砍伐、转让买卖。
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不按照规定的管理养护方案实施保护管理,影响古树名 木正常生长,或者古树名木已受损害或者衰弱,其养护 管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未报告,并未采取补救措施导致 古树名木死亡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十二条、十三条、十四条规定 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十七条规定,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破坏古树名木及其标志与保护设施,违反《中华人民共 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构 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福州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福州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福州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0.09.21•【字号】•【施行日期】2000.09.2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福州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2000年8月31日福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00年9月21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维护历史文化名城的风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百年以上的树木;名木是指树种珍贵稀有、树形奇特、国内外罕见以及具有历史纪念意义、重要科研价值或者在风景点、城市景观中起重要点缀作用的树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福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

第四条福州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辖区范围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城市规划、建设、环境保护、林业、文物管理、旅游、公安、城建监察等有关部门,协同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的义务,对于损害、损坏古树名木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

保护古树-名木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六条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经费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渠道筹集为辅,并鼓励单位和个人资助。

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经费专项用于古树名木的抢救、复壮和养护,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树龄在三百年以上或者特别珍贵稀有、具有特别重要历史价值、纪念意义的古树名木,定为一级;其余的定为二级。

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古树名木进行鉴定分级和价值评估,并报市人民政府公布。

第八条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古树名木进行调查登记、建立档案、设置标志,并加强管护技术指导和监督,每半年至少—次对古树名木生长和管护情况进行检查。

福州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福州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福州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方法福州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管理福州市城市古树名木,维护城市生态环境,订立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福州市城市区域内的古树名木保护及管理。

第三条古树名木包括历史悠久、极具代表性、具有文化价值及科学价值的树木。

福州市城市古树名木的认定,应遵从《国家古树名木保护标准》及《福州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目录》。

第四条福州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应遵从“保护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古树名木保护及管理第五条福州市城市区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发觉古树名木应适时向当地有关部门报告,并搭配做好相关保护工作。

第六条福州市城市区域内的古树名木,应当建立档案,订立有效保护方案,随时开展巡查、修剪、肥料施用、病虫害防治等管理工作。

第七条福州市城市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修剪、疏枝、冠削等操作,应当由专业人员进行,同时做好留样管理。

第八条福州市城市区域内的古树名木,应定期开展病虫害防治工作。

防治应使用绿色环保的方法,尽量削减对树木生长造成不良影响。

第九条福州市城市区域内的古树名木,应当定期测量树围、树高、树冠,以了解其生长情形,并依据需要作出相应管理。

同时,在测量过程中要注意不影响古树名木的生长。

第十条福州市城市区域内的古树名木,如碰到应急情况,需进行拆迁、修路、开挖等工程,应依据情况实行多种方式进行保护,最大限度削减对古树名木的影响。

第三章古树名木保护责任第十一条福州市城市区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发觉古树名木应适时汇报,自动承当保护义务,做好相关记录和档案。

第十二条福州市城市区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涉及古树名木的活动和操作,应经过相关保护部门的审批,并由专业人员进行操作。

第十三条福州市城市区域内,古树名木保护企业应依照行业规范开展保护工作,并依照保护计划渐渐提高保护水平。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四条福州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监督部门应当依法执行监督管理职能,并适时发觉并处理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凡违反本方法规定的,对于相关单位或个人,应依法进行严厉处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惩罚。

【规章制度】古树名木保护办法

【规章制度】古树名木保护办法

古树名木保护办法第一条为了保护古树名木资源,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古树,是指经依法认定的树龄100年以上的树木;本办法所称的名木,是指经依法认定的稀有、珍贵树木和具有历史价值、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第四条古树名木保护实行属地管理、政府主导、专业保护与公众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将古树名木的资源调查、认定、抢救以及古树名木保护的宣传培训等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县级以上林业、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的义务,不得损害和自行处置古树名木,有权制止和举报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第八条县级以上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资源进行普查,将符合条件的树木按照以下规定进行认定,实行分级保护:(一)对树龄500年以上的古树实行一级保护,由县(市、区)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报省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二)对名木实行一级保护,由县(市、区)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报省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三)对树龄300年以上不满500年的古树实行二级保护,由县(市、区)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报设区的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四)对树龄100年以上不满300年的古树实行三级保护,由县(市、区)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后认定。

设区的市、县(市、区)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古树名木目录报省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古树名木目录及时向社会公布。

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一、概述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类的脚步的渐渐趋向成熟,城市中的古树名木逐渐成为了一种重要的文化遗产和天然资源。

但是,由于城市化的不断推进和现代化的快速发展,城市中的古树名木也面临着很多的危险,比如人类活动的破坏、环境污染等。

为了更好地保护城市中的古树名木,我国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的保护管理办法。

二、定义古树名木,指具有古老、壮美、独特或其他历史、科学、文化、审美价值的树木,通常是大型树种、较为古老,或者形态独特、树龄适中的树木。

三、管理机构在我国,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主要由城市园林、林业、城建以及文化部门联合来进行。

这些部门共同负责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以及对古树名木进行科普宣传等工作。

四、管理措施以下是在城市中进行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时需要采取的一些措施:1. 制定古树名木保护规划城市园林、林业等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中古树名木的分布情况,确定古树名木的分区、级别,制定古树名木保护规划。

同时,应当明确各个部门的职责,确保各方面协同工作,共同保护城市中的古树名木。

2. 设立古树名木保护专项基金城市园林、林业等部门应当设立古树名木保护专项基金,用于资助城市中的古树名木保护活动、科普宣传以及相关研究等工作。

3. 制定相关法规和规章制度城市园林、林业等部门应当结合城市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的法规和规章制度,规范城市中古树名木的管理和保护,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惩戒。

4. 强化监督和检查城市园林、林业等部门应当加强对于城市中的古树名木的监督和检查,保证古树名木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得到有效的执行。

对于发现的古树名木受到破坏或者其他的威胁,要及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确保古树名木不受进一步损害。

5. 增加科普力度城市园林、林业等部门应当加强对于城市中的古树名木的科普宣传,让更多人了解古树名木的价值和重要性,提高人们的保护意识和环保意识。

五、总结城市中的古树名木是我国宝贵的文化遗产和自然资源,应当得到有效的保护和管理。

锦州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锦州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锦州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建设部《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辽宁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含镇,下同)规划区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

本办法所称的名木,是指国内稀有的或者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或者具有重要科研价值的树木。

第四条古树名木分为一级和二级。

凡树龄在300年以上,或者特别珍贵稀有的,或者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或者具有重要科研价值的树木为一级古树名木;其余为二级古树名木。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的义务,对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六条市、县(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进行调查、鉴定、登记、编号,并建立档案、设立标志,以资识别和保护。

一级古树名木由省人民政府确认,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二级古树名木由城市人民政府确认,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2页共6页锦州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八条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确定列为保护的古树名木,实行养护责任制,分株制定养护、管理方案,并按下列规定明确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一)生长在城市园林绿化专业管理单位管理的公园、公共绿地、城市道路、防护林地内的古树名木,由城市园林绿化专业管理单位负责养护;(二)生长在风景名胜区内的古树名木,由风景名胜区管理单位负责养护;(三)生长在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寺庙、教堂用地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负责养护;(四)生长在铁路、公路、河道用地内的古树名木,分别由铁路、公路、河道管理单位负责养护;(五)生长在居民小区内的古树名木,由小区物业管理单位负责养护;(六)生长在居民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居民个人负责养护;(七)生长在其他地方的古树名木,由古树名木生存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负责养护。

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09.01•【文号】建城[2000]192号•【施行日期】2000.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2000〕1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直辖市园林局,计划单列市建委,深圳市城管办:为切实加强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我部制定了《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建设部二000年九月一日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和风景名胜区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古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

本办法所称的名木,是指国内外稀有的以及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及重要科研价值的树木。

第四条古树名木分为一级和二级。

凡树龄在300年以上,或者特别珍贵稀有,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重要科研价值的古树名木,为一级古树名木;其余为二级古树名木。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进行调查、鉴定、定级、登记、编号,并建立档案,设立标志。

一级古树名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二级古树名木由城市人民政府确认,直辖市以外的城市报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古树名木,按实际情况分株制定养护、管理方案,落实养护责任单位、责任人,并进行检查指导。

第七条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实行专业养护部门保护管理和单位、个人保护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烟台市 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方案

烟台市 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方案

烟台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方案以下是9 条主题为“烟台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方案”的内容:1. 嘿,想想看,咱烟台市那些古老而珍贵的古树名木,那可都是咱城市的宝贝啊!它们经历了多少风风雨雨,见证了多少岁月变迁。

咱得好好保护它们呀,就像保护我们自己的家人一样。

你看公园里那棵几百年的银杏树,多壮观啊,我们难道不应该尽全力守护它吗?2. 烟台市的古树名木啊,那可不是一般的存在!它们就像一部活着的历史书。

我们怎么能眼睁睁看着它们受到伤害呢?好比我们爱惜自己的名誉一样,要用心去呵护这些古树名木呀!就说那棵老槐树,它给多少代人带来过清凉和回忆啊,我们可不能让它失去光彩呀!3. 咱烟台市,有着那么多了不起的古树名木,这可是我们的骄傲啊!它们可不是孤零零的存在,它们和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呢。

如果不好好保护它们,那不就像失去了一位亲密的朋友吗?想想海边那排古老的柏树,它们给风景增添了多少韵味啊,我们必须要好好对待它们呀!4. 哎呀呀,烟台市的古树名木保护可太重要啦!它们不只是一些树木,更是我们情感的寄托呢。

我们难道要等到它们消失了才后悔莫及吗?看看那棵屹立在街头的梧桐树,它给多少路人带来过慰藉啊,我们得赶紧行动起来保护它们啊!5. 烟台市的古树名木啊,那就是我们城市的瑰宝呀!保护它们真的是刻不容缓。

这就好比我们保护自己的梦想一样重要啊!像那棵古老的榆树,它承载着多少故事啊,我们能任凭别人去破坏它吗?绝对不行啊!6. 哇塞,你们知道吗?烟台市的古树名木是多么特别啊!它们就像我们的老朋友一样。

如果不对它们进行好好保护管理,那不就是对朋友的背叛吗?好比山上那棵历经沧桑的松树,它可是顽强生命力的象征啊,我们要让它一直好好的呀!7. 嘿哟,烟台市的古树名木保护不能马虎呀!这可关系到我们整个城市的魅力呢。

难道我们能眼看着它们慢慢凋零吗?就像那棵古老的柳树,多少人曾在它下面嬉戏玩耍,我们能不努力保护它吗?8. 烟台市有那么多牛哄哄的古树名木,可不能随便对待呀!我们不能让它们受委屈呀。

济南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济南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济南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2.11.21•【字号】•【施行日期】1992.11.2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济南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1992年11月21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加强古树名木的养护管理,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特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古树名木,是指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第三条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古树名木的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县(市)、区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古树名木的调查、登记、鉴定和建档工作,设立古树名木标志,划定保护范围,落实养护责任单位。

第五条本市古树名木,按以下分工负责养护:(一)生长在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和坛庙寺院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负责养护。

(二)生长在铁路、公路、水库、河道等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分别由铁路、公路和水利等部门负责养护。

(三)生长在风景区、城镇道路、街巷内的古树名木,由市、县(市)、区园林绿化队伍负责养护。

(四)生长在林区的古树名木,由林区管理单位负责养护。

(五)生长在城镇居民院内的古树名木,所有权属于国家或集体的,由街道办事处指定专人负责养护;所有权属于个人的,由个人负责养护。

(六)生长在村庄和村民院内的古树名木,所有权属于国家或集体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指定专人负责养护;所有权属于个人的,由个人负责养护。

第六条集体或个人所有古树名木的抵押或转让,应到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

第七条古树名木养护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古树名木养护管理技术规范》,确保古树名木的正常生长。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2007]29号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2007]29号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2007]2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新乡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4月24日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六月十一日新乡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建设部《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和《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

本办法所称名木,是指稀有的以及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及重要科研价值的树木。

第四条古树名木分为一级和二级。

凡树龄在300年以上,或者特别珍贵稀有,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重要科研价值的古树名木,为一级古树名木;其余为二级古树名木。

第五条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古树名木保护实行专业养护部门保护管理与社会公众保护相结合,定期保护与日常养护相结合的方式。

第七条对经鉴定并列为受保护的古树名木,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统一登记、编号、造册、建立档案,划定古树名木保护范围。

属于国家一级保护的古树名木由市政府设立标牌,属于国家二级保护的古树名木由区政府设立标牌,并在标牌上注明古树名木的编号、基本情况以及管护责任人。

第八条古树名木的管护责任,按下列规定确定:(一)在公园、绿地、城市道路、街巷的古树名木,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养护;(二)在风景名胜区的古树名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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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和风景名胜区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古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

本办法所称的名木,是指国内外稀有的以及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及重要科研价值的树木。

第四条古树名木分为一级和二级。

凡树龄在300年以上,或者特别珍贵稀有,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重要科研价值的古树名木,为一级古树名木;其余为二级古树名木。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进行调查、鉴定、定级、登记、编号,并建立档案,设立标志。

一级古树名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二级古树名木由城市人民政府确认,直辖市以外的城市报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古树名木,按实际情况分株制定养护、管理方案,落实养护责任单位、责任人,并进行检查指导。

第七条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实行专业养护部门保护管理和单位、个人保护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生长在城市园林绿化专业养护管理部门管理的绿地、公园等的古树名木,由城市园林绿化专业养护管理部门保护管理;
生长在铁路、公路、河道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铁路、公路、河道管理部门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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