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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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建监[1997]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解放军总后营房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现将《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维护建设工程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认真做好工程质量投诉的处理工作,依据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工程质量投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信函、电话、来访等形式反映工程质量问题的活动。

第三条凡是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筑安装、市政、公用、装饰装修等建设工程,在保修期内和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均属投诉范围。

对超过保修期,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由产权单位或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条接待和处理工程质量投诉是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一项重要日常工作。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支持和保护群众通过正常渠道、采取正当方式反映工程质量问题。

对于工程质量的投诉,要认真对待,妥善处理。

第五条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以下简称“投诉处理工作”)应当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及时、就地依法解决的原则。

第六条建设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工作。

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的工程质量投诉受理工作,由各部门根据具体情况指定专门机构负责。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受理工程质量的投诉。

第七条建设部对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是:(一)制订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的有关规定和办法;(二)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投诉处理工作进行指导、督促;(三)受理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工程质量投诉。

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制订本地区。

石家庄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石家庄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石家庄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12020年4月19日《石家庄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市建字()70号各县(市)、矿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局,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建设单位,各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做到依法行政,将原《石家庄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石家庄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八月二日石家庄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和河北省建设厅《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投资在20万元或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及其以上的土木建筑、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文档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饰装修工程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石家庄市建设局、各县(市)、矿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局(以下简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监督及备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县(市)、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量监督机构)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对本辖区内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第五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各参建单位(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等)参加。

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2004年8月2日)市建字(2004)70号各县(市)、矿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局,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建设单位,各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做到依法行政,将原《石家庄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石家庄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石家庄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和河北省建设厅《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投资在20万元或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及其以上的土木建筑、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工程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石家庄市建设局、各县(市)、矿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局(以下简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监督及备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县(市)、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量监督机构)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对本辖区内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第五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各参建单位(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等)参加。

第六条建设工程符合下列条件方可进行竣工验收:(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规定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规定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区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房屋建筑竣工工程,在质量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因施工质量缺陷而产生的质量投诉处理,适用本规定。

质量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合同确定;在保修期限内,因施工质量缺陷而导致维修的部位,其保修期限自修复部位验收合格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施工合同约定的情况。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是指产权所有人、使用人或者利害相关人(以下简称“投诉人”)以书面登记或者按规定方式在网上进行电子登记等形式,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处理机构”汇报)反映依法建设的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缺陷,请求协调、督促责任单位对质量缺陷履行保修义务或者进行处理的行为。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是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理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依法按投诉处理程序调查、核实,责成、督促责任单位对施工质量缺陷进行限期修复的行为。

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级部门颁发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进行处理,对本地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协助做好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核查处理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分级负责、属地办理、依法及时和就地解决的原则。

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直接受理或者受理上级转办的工程质量投诉,按本规定程序进行处理;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理的工程质量投诉,若涉及的房屋建筑工程属县(市、区)管项目,应当交由县(市、区)处理机构按规定处理。

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建设工地整治方案》的通知-石建办[2007]192号

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建设工地整治方案》的通知-石建办[2007]192号

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建设工地整治方案》的通知正文:---------------------------------------------------------------------------------------------------------------------------------------------------- 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建设工地整治方案》的通知(石建办[2007]192号)各县(市)区建设局,各建设、施工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防治扬尘污染,营造我市清新整洁环境,扎实推进“八个一”工作深入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改善建筑施工现场农民工生产生活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了《石家庄市建设局建设工地整治方案》,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石家庄市建设局建设工地整治方案石家庄市建设局二〇〇七年十月八日附件:石家庄市建设局建设工地整治方案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市建设工地施工现场管理水平,搞好文明施工,扎实推进“八个一”工作深入开展,市建设局决定,立即在全市开展一次以建设工地现场管理、治理建筑扬尘、实施文明施工为内容的集中整治活动,切实抓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各项措施的落实,特制定整治方案如下:一、组织领导为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市建设局成立石家庄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整治领导小组。

组长:王瑞生(市建设局党组书记、局长)副组长:尹贵权(市建设局副局长)刘成(市建设局建筑管理处处长)王家荣(市建筑施工管理处主任)成员:王哲(市建设局建筑管理处副处长)李红卫(市建筑施工管理处副主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建筑管理处,办公室主任由刘成同志兼任。

各县(市)区建设局也要成立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二、整治范围市建设局组织检查石家庄市区全部在建工程施工现场;各县(市)区建设局组织检查本辖区全部在建工程施工现场,并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行为举报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行为举报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行为举报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03.20•【字号】冀建法〔2018〕6号•【施行日期】2018.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行为举报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冀建法〔2018〕6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乡规划局、城市管理局(城管委、综合执法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石家庄市园林局:《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行为举报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18年2月22日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3月20日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行为举报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行为举报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行为是指行政相对人违反住房保障、城乡规划、标准定额、房地产市场、建筑市场、城市建设管理、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建筑节能、住房公积金、历史文化名城和风景名胜区等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第三条本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各部门及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的管理机构(包括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独立设置的城乡规划、房地产市场、建筑市场、城市建设管理、园林绿化等主管部门和住房公积金、风景名胜区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的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并向社会公布违法违规行为举报信箱、网站、传真等,明确专门机构(以下统称受理机构)负责举报受理工作。

第四条举报办理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客观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举报,由本级主管部门办理:(一)应当由本级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二)上级机关明确要求本级主管部门直接办理的;(三)本级主管部门认为违法行为严重、社会影响重大的。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05.08•【字号】冀建法〔2018〕10号•【施行日期】2018.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冀建法〔2018〕10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乡规划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城管局(城管委、综合执法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石家庄市园林局:为落实《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发〔2016〕24号)、《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冀政办字〔2017〕70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法规清理工作的函》(冀法函〔2017〕10号)有关要求,我厅对2016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组织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对38件厅发规范性文件予以继续保留;二、对52件厅发规范性文件列入修改计划;三、对162件厅发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和宣布失效。

凡宣布废止和失效的厅发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列入应予修改目录的厅发规范性文件修改后重新公布。

未列入继续保留和应予修改的厅发规范性文件目录的一律视为失效(不包括我厅颁布的标准、定额、规范等),但因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确需执行的,仍适用原来的政策规定。

附件:1、继续保留的厅发规范性文件目录2、列入修改计划的厅发规范性文件目录3、废止和宣布失效的厅发规范性文件目录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5月8日附件1继续保留的厅发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2列入修改计划的厅发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3废止和宣布失效的厅发规范性文件目录。

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建设局•【公布日期】2003.05.19•【字号】市建[2003]45号•【施行日期】2003.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管理办法》的通知(市建[2003]45号)各县(市)、矿区、高新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建设、施工单位,各有关部门:为确保我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维护工程交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认真做好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石家庄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管理办法二00三年五月十九日石家庄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确保房屋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维护工程交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认真做好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投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当事人)通过信函、电话、来访等形式反映工程质量问题的活动。

第三条凡新建、改建、扩建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或投资在20万元以上的各类在建工程或在保修期和保修范围内的竣工工程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均属投诉范围。

第四条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时提交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及房地产开发单位在商品住宅入住时提交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中要明确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第五条保修期的界定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执行,工程超过保修期后,发生的质量问题由产权单位或产权人负责。

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

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

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发布部门】石家庄市建设局【发布日期】2005.07.21【实施日期】2005.07.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2005年7月21日)各县(市)、区建设局,各施工企业:现将《石家庄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石家庄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工作实施方案为了认真贯彻落实7月15日河北省建设厅朱正举厅长、曲俊义副厅长视察石家庄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作的指示精神,改善建筑施工现场农民工生产生活环境,坚决遏制重大安全事故,市建设局决定,立即开展一次全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拉网检查工作。

制定实施方案如下:一、组织领导为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市建设局成立石家庄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王进泽(市建设局党组书记、局长)副组长:杨立众(市建设局副局长)刘成(市建设局建筑管理处处长)张宝泉(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站长)王家荣(市建筑施工管理处主任)成员:王喆(市建设局建筑管理处副处长)武杰(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副站长)苌建虹(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副站长)李宏卫(市建筑施工管理处副主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建筑管理处,办公室主任由刘成同志兼任。

各县(市)、区建设局的主要领导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工作负总责。

各县(市)、区建设局也要成立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工作领导小组。

二、检查范围市建设局组织检查石家庄市区全部在建工程施工现场;各县(市)、区建设局组织检查本辖区全部在建工程施工现场,并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工程招投标投诉和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工程招投标投诉和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工程招投标投诉和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04.10.14•【字号】冀建法〔2004〕454号•【施行日期】2004.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工程招投标投诉和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局(公用局、园林局)、房管局:《河北省建筑工程招投标投诉和投诉处理办法》已经2004年9月17日厅第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04年11月1日起执行。

河北省建筑工程招投标投诉和投诉处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招投标投诉及投诉处理工作,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11号令)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招投标投诉及投诉处理。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招投标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以及签订合同等各阶段的活动。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招投标投诉及对投诉的处理工作。

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招投标投诉及对投诉的处理工作。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投诉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通讯地址等,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投诉处理应遵循依法、公开、透明、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招标人、投标人和其他与招投标活动有直接或间接利利害关系的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投诉人)认为招投标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权向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投诉人应当自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或违法行为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投诉。

投诉人不得以投诉为名排挤竞争对手,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六条投诉应当向投诉受理机关提交投诉书。

石家庄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石家庄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石家庄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石家庄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2009-09-15石家庄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和河北省建设厅《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投资在20 万元或建筑面积在500 平方米及其以上的土木建筑、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工程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石家庄市建设局、各县(市)、矿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局(以下简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监督及备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县(市)、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量监督机构)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对本辖区内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第五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各参建单位(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等)参加。

第六条建设工程符合下列条件方可进行竣工验收: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自检,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提出工程竣工报告。

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审核签字及加盖单位公章。

二)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已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并经总监理工程师和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评估报告内容包括:1、工程概况;2、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包含的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并逐项说明其施工质量验收情况;3 、质量控制资料验收情况;4 、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验收情况及检测资料的完整性核查情况;、竣工资料核查情况;、观感质量验收情况;、施工过程质量事故及处理结果;、对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意见的建议。

石家庄市建设局

石家庄市建设局

石家庄市建设局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有关要求,有效治理工程建设领域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工程建设领域市场交易行为和行政权力规范运行,努力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进一步促进反腐倡廉建设,现就我局系统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以下简称专项治理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要求和原则以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项目特别是扩大内需项目为重点,用两年多的时间对2008年以来我市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参股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项目和市政项目进行全面排查。

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系统治理,标本兼治、惩防并举,条块结合、上下联动,严肃查处一批违纪违法案件,完善一批规章制度,强化监督管理,堵塞管理漏洞。

建立统一规范的工程建设市场体系,着力解决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规范市场行为和行政行为,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促进我市建设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治理工作的重点按照《石家庄市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我局治理工作的重点是:建立统一规范的工程建设有形市场;工程建设招投标工作的监督检查与规范;工程建设实施和工程质量管理,推进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查处违法违规案件。

三、任务分解、主要措施和责任单位我局的任务目标要求、主要措施和责任单位如下。

(一)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目标要求:着重解决虚假招标、围标串标、评标不公、转包和违法分包等突出问题,逐步建立统一规范的工程建设有形市场,促进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

主要任务措施:1、认真执行发改委等9部门印发的《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意见》等招投标法律法规,以政府投资项目为重点,严格核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

2、以《招标投标法》为基础,落实《石家庄市政府投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加强与省有关部门配合,抓紧制定我市行业标准文件。

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规定

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规定

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规定建筑工程质量是保证工程安全、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环节。

然而,在建筑工程中,质量问题时有发生,给群众生活和财产安全带来威胁。

为了对建筑工程质量问题进行及时有效的投诉处理,制定了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规定,以下是相关内容:一、投诉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正在进行或竣工的建筑工程质量问题有投诉权。

建筑工程质量问题的投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施工过程中使用不合格材料;2.施工质量不符合规范和标准;3.工程验收不合格等问题;4.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不履行职责,导致质量问题。

二、投诉途径为了方便群众投诉建筑工程质量问题,提供了多种投诉途径:1.书面投诉:群众可以向相关建筑主管部门递交书面投诉材料,包括投诉基本信息、问题描述、证据材料等。

建议投诉人在书面投诉中尽量明确问题,并提供相关证据,有助于问题的准确核实和解决。

2.电话投诉:建立公开投诉电话热线,提供投诉受理服务。

群众可以通过电话向相关部门进行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并提供必要的证据和信息。

3.网络投诉:利用互联网平台建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平台。

群众可以通过网上填写投诉表格,上传相关证据材料,向相关部门进行投诉。

三、投诉受理1.投诉登记:相关部门收到投诉后,应对投诉事项进行登记,并颁发投诉受理凭证。

2.初步核实:相关部门对投诉事项进行初步核实,了解投诉问题的核心内容和基本情况。

如情况简单明了,相关部门可以进行即时处理;如情况较为复杂,可以进行进一步调查。

3.调查取证:如投诉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相关部门将组织人员进行实地勘察、证据收集等工作,确保问题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4.问题解决:相关部门根据调查结果,采取相应的措施,解决建筑工程质量问题。

如需要追究相关责任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5.反馈结果:建设单位或个人向投诉人提供处理结果的书面反馈,并说明处理意见和结果。

四、时限要求为了保证和规范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程序,设定了以下时限要求:1.投诉受理期限:相关部门应在收到投诉后,3日内完成投诉登记和初步核实,并通知投诉人。

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细则

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细则

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提高办事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站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工程质量投诉是指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通过信函、电话、来访等形式反映工程质量问题的活动。

第三条凡是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及保修期内出现的工程质量问题,均属投诉范围。

工程质量投诉问题属下列情形者,应建议投诉人通过其它投诉途径或司法途径解决。

1、存在工程质量问题,但投诉人要求获得经济赔偿或换房、退房的。

2、业主或使用人二次装修造成的质量问题。

3、投诉反映质量问题的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而交付使用的。

4、投诉反映非工程质量问题的。

第四条同安区建设工程质量投诉中心(以下简称质量投诉中心)是同安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设立的专门受理工程质量投诉的部门。

其主要职责是对外受理质量投诉,对内协调处理质量投诉并跟踪督办、汇总、反馈质量投诉情况。

第二章工程质量投诉受理第五条质量投诉中心是受理质量投诉的窗口,统一受理质量投诉工作。

中心实行值班制度,有专门值班人员,中心成员每周轮流带班(节假日电话值班)。

第六条值班人员在中心值班,应认真作好当天投诉接待和记录工作,对属于中心受理范围的投诉件应认真作好记录工作,接待对不属于中心受理范围投诉件应明确说明,以婉转的口气,妥善的方法作好解释工作,并建议投诉人通过其它途径寻求解决。

对所有来电、来访,值班人员应认真接待,耐心解答,维护本单位的对外服务形象。

第七条值班人员对每天受理的投诉详细作好记录并及时报告中心主办,记录的内容应包括以下内容:1、投诉人的姓名、联系方式、投诉工程最初报建名称具体房号或购房合同中的房屋全称;2、投诉反映存在的具体质量问题及相应证据;3、通过投诉所要达到的具体目的;4、投诉时间;5、是否向责任单位反映过。

主办人员根据投诉反映的工程质量问题,属于中心受理的问题给予立案受理,并在二个工作日转办给监督科室处理。

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建设局•【公布日期】2009.03.06•【字号】石建[2009]42号•【施行日期】2009.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石建[2009]42号)各县(市)区建设局、市直有关部门,各建设单位、建筑业企业: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意见》等有关规定,我局重新制定了《石家庄市市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原《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修改<石家庄市市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石建【2005】77号)同时废止。

附件:《石家庄市市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办法》二00九年三月六日附件:石家庄市市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保障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意见》(冀政办[2008]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石家庄市市区范围内承接房屋建筑、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和市政基础设施等建设工程的建筑业企业和建设单位都必须按规定交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

第三条石家庄市建设局对市区内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石家庄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建设劳务管理机构”)负责市区内保障金的交纳、支付管理等具体工作,同时接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业务指导。

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建设局•【公布日期】2011.06.09•【字号】石建[2011]126号•【施行日期】2011.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石建〔2011〕126号)各县(市)、区建设局,建设、监理、施工各有关单位:现将《石家庄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监督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一年六月九日石家庄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保障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防止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住建部、财政部、安监总局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建筑活动及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石家庄市建设局负责市内五区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监督管理。

具体工作由石家庄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负责。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以下简称“安全措施费”)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落实安全施工措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等所需的费用。

第六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根据工程情况,依据河北省有关定额规定合理确定建设工程安全措施费。

房屋建筑工程安全措施费高于工程造价的2%时按实际计取,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它工程安全措施费高于工程造价的1%时按实际计取。

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级文明工地评定及管理办法》的通知(2003)

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级文明工地评定及管理办法》的通知(2003)

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级文明工地评定及管理办法》的通知(2003)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建设局•【公布日期】2003.06.20•【字号】市建[2003]59号•【施行日期】2003.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级文明工地评定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市建[2003]59号)各县(市)、矿区、开发区建设局,各建设施工企业,局直属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范市级文明工地评定及管理工作,现将重新修订的《石家庄市市级文明工地评定及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原市建委市建[2000]2号文件2003年7月1日起废止。

附件:《石家庄市市级文明工地评定及管理办法》二00三年六月二十日石家庄市市级文明工地评定及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提高文明施工水平,推进省会形象建设,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建设部JGJ59-99)、《河北省建筑施工文明工地检查评分办法》(冀建建[1998]73号)、《河北省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检查标准(试行)》(冀建建[2002]136号)、《石家庄市市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防治扬尘污染管理暂行规定》(市政府石政[2003]31号),参照《河北省省级文明工地评定及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

第三条石家庄市建设局(以下简称市建设局)负责石家庄市市级文明工地评定及管理工作。

委托石家庄市建筑施工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建筑施工管理处)负责市区内施工现场文明施工引常考核工作;委托石家庄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市安监站)负责市区内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日常考核工作。

各县(市)、矿区、开发区内的工程,日常考核工作委托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四条市级文明工地申报条件:(一)已取得《施工许可证》。

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办法

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办法

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工作,维护建设工程各方当事人和投诉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水平,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北省建筑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投诉,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简称投诉人)通过来访、信函、电子邮件等形式向建设主管部门反映建设工程质量缺陷,提出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单位处理的活动。

建设工程质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者合同的约定。

第三条我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等建设工程,在建设过程中或保修期内发生的工程质量投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省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工作。

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管理中心设在省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检测管理总站,具体办理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工作事项。

各设区市、县(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工作。

建设主管部门确定的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管理机构,具体办理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工作事项。

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工作由相关的专业管理部门负责。

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管理机构处理建设工程质量投诉,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管理中心的主要职责:(一)根据国家、省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技术标准和规范,研究、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工作。

(二)指导、监督设区市、县(市)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管理机构工作。

(三)受理、协调解决在全省范围内的具有重大影响的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并对批转的投诉事项进行督办。

(四)向上级有关部门反馈批转投诉事项的处理情况。

(五)掌握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动态,及时向主管部门汇报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工作情况。

第六条设区市、县(市)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管理机构主要职责:(一)根据国家、省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技术标准和规范,研究、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工作。

石家庄市建设局、石家庄市公安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建设工程施工

石家庄市建设局、石家庄市公安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建设工程施工

石家庄市建设局、石家庄市公安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消防管理【发文字号】石建办[2011]31号【发布部门】石家庄市建设局石家庄市公安局【发布日期】2011.02.21【实施日期】2011.02.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石家庄市建设局、石家庄市公安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石建办〔2011〕31号)各县(市)、区建设局、公安局,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保障施工现场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河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市建设局、市公安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专项检查,特制定《石家庄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石家庄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实施方案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附件:石家庄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实施方案为切实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坚决预防和遏制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省会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营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河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市建设局、市公安局决定自即日起至2011年3月11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专项检查,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全面普查、摸清底数、落实责任、消除隐患、稳定火灾形势的总体要求,督促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全面消除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火灾隐患,坚决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为省会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消防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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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
处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市建[2003]45号
【发布部门】石家庄市建设局
【发布日期】2003.05.19
【实施日期】2003.05.19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转发<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4月8日实施日期:2009年4月8日)停止执行
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建[2003]45号)
各县(市)、矿区、高新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建设、施工单位,各有关部门:
为确保我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维护工程交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认真做好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
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
律、法规,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石家庄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管理办法
二00三年五月十九日石家庄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确保房屋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维护工程交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认真做好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投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当事人)通过信函、电话、来访等形式反映工程质量问题的活动。

第三条凡新建、改建、扩建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或投资在20万元以上的各类在建工程或在保修期和保修范围内的竣工工程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均属投诉范围。

第四条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时提交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及房地产开发单位在商品住宅入住时提交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中要明确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第五条保修期的界定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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