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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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8.22•【字号】石政办发[2008]105号•【施行日期】2008.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石政办发〔2008〕10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石家庄市城市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八年八月二十二日石家庄市城市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冀字〔2001〕67号)和中共石家庄市委、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委、市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石字〔2002〕4号)精神,设置石家庄市城市管理局。

石家庄市城市管理局是主管全市城市管理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调整职能划出的职能1将新建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立项、设计、审定、招投标及工程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及工程预决算审核职能,交给市建设局。

2将全市燃气行业管理职能,交给市建设局。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方针政策;研究拟定全市市政、公用、市容、环卫、城区防汛、城管监察等城市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规范性文件、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城市市政基础设施改建、扩建、道路大修、小街巷整修、渡汛工程、雨污水管网改造及夜景照明工程等项目的组织实施,负责工程的承发包、招投标、工程造价、设计咨询、施工图审查、工程监理、质量监督、安全生产、文明施工、验收移交及预决算审核工作;负责市政基础设施维护工程及其项目的安全生产许可;参与新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设计方案论证和工程验收,负责工程移交接收工作。

(三)负责拟定全市城市管理资金计划,负责拟定全市市政基础设施改建、扩建、道路大修及小街巷整修等工程项目的资金使用计划,并监督管理和组织实施。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10.08•【字号】冀政办[2000]57号•【施行日期】2000.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冀政办[2000]57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0年十月八日河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河北省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44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冀政[2000]13号),原河北省计划委员会更名为河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河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是负责研究提出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总量平衡、结构调整的宏观调控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1、将贯彻实施工商领域产业政策,引导企业和商业性金融投资方向的职能,交给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2、将编制重大科技攻关和重点实验室项目计划,安排相关经费的职能,交给省科学技术厅。

3、一般进出口商品指标及部分配额,由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负责。

4、将制定国土规划和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关的职能,交给省国土资源厅。

5、不再保留河北省大型支柱性企业集团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有关职能交给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加强的职能负责全省粮食宏观调控。

(三)转变的职能1、不再审批企业用自有资金和商业银行贷款建设的一般项目。

2、除利用外资项目外,不再参与限额以下技改项目的会签。

3、简化计划指标体系,将大量的工业和运输生产指标改变为预测指标。

4、不再确定和下达具体项目的年度贷款计划,只对政策性银行推荐项目并指导监督贷款方向。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节能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5〕24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节能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5〕24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节能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节能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5〕2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正定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空港工业园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节能标准化工作的意见》,化解过剩产能,大力改善省会生态环境,推进绿色河北进程,进一步加强石家庄市的节能标准化工作,提升我市经济发展的质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节能标准化工作的重要意义(一)节能标准化是工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手段。

通过节能标准化将能效“领跑者”指标纳入用能产品能效标准和行业能耗限额标准,将“领跑者”企业的能耗水平确定为高耗能行业及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准入指标,以准入倒逼和标杆引领的方式开展创新驱动、共同治理,推广先进的节能技术和设备,实施节能标准化示范工程,从而促进工业的转型升级,提升经济整体发展水平。

(二)节能标准化是建设现代高效农业的有力抓手。

用现代农业标准来规范农业生产和农产品经营。

通过制定省事、省力、省肥的高效农业生产技术标准,制定节能高效的农林牧渔等农业机械标准,制定省柴节煤灶具、温室大棚炉具等标准,以及农作物秸秆能源化高效利用、太阳能、风能等相关技术标准,实现农业生产的低投入和高产出,发展现代高效农业。

(三)节能标准化是实现节能高效和绿色环保的有效措施。

以最少的能耗、最优的方式从事工业、农业、服务业及社会治理等各方面工作,有利于降低对资源、能源的消耗,提高各行业科学技术水平,减少对生产环境和生态环境的破坏,也将有利于推进我市大气污染综合防治、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8.18•【字号】冀政办[2000]51号•【施行日期】2000.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冀政办[2000]51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0年八月十八日河北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河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44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冀政[2000]13号),原河北省建设委员会更名为河北省建设厅。

河北省建设厅是负责全省建设行政管理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1、省测绘局改由省国土资源厅管理。

2、将城市防洪管理职能交给省水利厅。

3、将组织制定有关计划统计、财务会计改革措施和规章制度职能,交给省统计局和省财政厅。

4、将燃气用具生产管理以及产品许可证管理职能,交给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5、将建筑机械行业规划、行业管理职能,交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6、将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职能,交给省水利厅。

(二)划入的职能组织协调建设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

(三)转变的职能1、厅管各行业科技成果评审、转化推广的具体工作,委托有关事业单位或行业协(学)会承担。

2、厅管各行业资质审核的具体工作,委托或交有关事业单位或行业协(学)会承担,省建设厅负责监督。

3、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经济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建设工期定额、建设用地指标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的编制、修订等具体工作,委托事业单位和有关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市政府党组成员工作分工的通知-石政发〔2015〕45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市政府党组成员工作分工的通知-石政发〔2015〕45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市政府党组成员工作分工的通知正文:----------------------------------------------------------------------------------------------------------------------------------------------------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市政府党组成员工作分工的通知石政发〔2015〕4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现将市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市政府党组成员工作分工通知如下:邢国辉(市委副书记、市长)领导市政府全面工作。

分管市监察局、市审计局,负责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工作。

张泽峰(市委副书记)负责市政府常务工作。

负责发展改革(物价)、财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法制、重点项目、京津冀协同发展、国家级正定新区申报、政策研究、仲裁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政策研究室(市经济研究中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石家庄调查队、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市仲裁委员会、市行政学院、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石家庄循环化工园区。

协助市长负责监察方面的工作。

负责与市人大常委会的工作联系。

负责与市民盟、市民建的工作联系。

李雪荣副市长负责农业、农村、水务、林业、畜牧水产、扶贫、供销、南水北调工程、滹沱河生态建设和涉军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市农业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市畜牧水产局、市供销合作总社、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办公室、滹沱河综合整治指挥部办公室。

负责与市民进的工作联系。

负责与驻石部队的工作联系。

刘胜副市长负责公安、司法、国家安全、信访等方面工作。

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1年)

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1年)
-
-
房地产估价机构



10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及开发经营活动的检查
行政检查
市住建局
房产市场监管处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二号) 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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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45号修正)第四条
《河北省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004〕第3号)第六条;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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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二级建筑师



31
对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的检查
行政检查
市住建局
人事教育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29号) 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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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7号) 第五条
-
注册二级结构工程师



32
对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工作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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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51号令)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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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冀建规范性文件-2020-5号)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15个工作日
15个工作日

2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行政许可
市住建局
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三条
-
《建筑起垂机械安全监管理规定》(2008年1月28日建设部令第166号)第十七条
-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建安〔2010〕119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02•【字号】石政办发[2009]66号•【施行日期】2009.1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石政办发〔2009〕6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二月二日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冀办字〔2009〕46号)和《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石政发〔2009〕40号)文件精神,设立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和具体审批事项1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进一步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规范政府投资行为。

根据国家、省投资核准目录的修订调整情况,调整投资审核范围,下放投资审核权限,进一步完善投资项目备案制度。

国家及省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除需上报省政府或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以及需报市政府审批、核准或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外,区分不同情况由县(市)政府、行业管理部门审批、核准,或按属地原则备案。

中央、省政府补助地方的点多、面广、量大、单项资金少的项目,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行业管理部门按照国家确定的投资目标、原则和标准等安排下达并加强监督检查;市补助县(市)、区的同类项目,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按有关规定负责安排。

2将工业行业管理有关职责划给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具体包括:研究提出全市工业发展战略,拟订工业行业规划和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工业行业技术法规和行业标准;按市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备案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工业、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高技术产业中涉及生物医药、新材料等的规划、政策和标准的拟订及组织实施;组织领导和协调振兴装备制造业,组织编制全市重大技术装备规划,协调相关政策;工业日常运行监测;工业的节能、资源综合利用和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市政府减轻企业负担联席会议、市政府清理整顿“五小”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稀土行业发展、市医药储备管理;煤、电、油、运等重要生产要素的组织协调、服务、调度工作;电力行政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10.10•【字号】冀政办[2000]62号•【施行日期】2000.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冀政办[2000]62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0年十月十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河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44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冀政[2000]13号),设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是协助省政府领导处理省政府日常工作的机构。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1、不再管理原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局。

2、将原管理的河北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河北省无线电管理局)交由河北省信息产业厅管理。

3、将省直人民武装工作职能划给中共河北省委直属工作委员会。

4、将起草政府工作报告、省政府领导同志部分讲话和承担重大调研课题的职能划给河北省经济研究中心(河北省人民政府研究室)。

(二)划入的职能1、管理河北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

2、原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管理的省政府办公厅行政事务职能划归省政府办公厅管理。

(三)转变的职能省政府办公厅一般不承担第一次协调工作,加强审核把关、督查落实、跟踪调研和信息反馈职能。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的主要职责是:(一)协助省政府领导组织起草或审核上报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和致函国务院各部门的公文,以及以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公文;办理省政府各部门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报送省政府的文电。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27•【字号】冀政办[2009]31号•【施行日期】2009.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冀政办〔2009〕31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09年7月27日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14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冀政〔2009〕46号),设立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省建设厅的职责划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将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个人执业资格行政审批的审查事项交给事业单位承担。

(四)将指导城市客运的职责划给省交通运输厅。

(五)将城市管理的具体职责交给设区市政府,并由设区市政府确定市政公用事业、绿化、供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城市客运、市政设施、园林、市容、环卫、建设档案和城市园林水域安全监管等方面的管理体制。

(六)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七)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二、主要职责(一)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

拟订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拟订廉租住房规划及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和省廉租住房资金安排并监督实施;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

拟订适合省情的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区乡村建设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石政办发[2013]23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区乡村建设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石政办发[2013]23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区乡村建设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正文:----------------------------------------------------------------------------------------------------------------------------------------------------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区乡村建设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石政办发【2013】2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石家庄市市区乡村建设管理工作规程》已经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6月21日石家庄市市区乡村建设管理工作规程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规划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乡村建设行为,引导乡村地区健康协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一条适用范围和基本要求石家庄市内五区(含高新区及托管区)范围内,规划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实施村镇企业、乡村公益事业、乡村公共设施及集中村民住宅等建设,必须按照本工作规程编制乡村规划、实施乡村建设许可、接受监督检查。

各县(市)可参照此规程执行。

第二条乡村规划编制规划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乡村建设需首先编制乡村规划。

乡村规划由乡、镇政府组织编制,编制前需由规划、国土部门提出指导要点,草案完成后报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组织发改、国土、规划、建设、住房等部门审议,通过后报市规划局组织专家评审、向全体村民公示,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后提交规委会审定,由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承担编制任务的规划设计单位必须具有相应资质,规划成果需与城市(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符合有关技术规程和标准。

乡村规划除明确村庄建设标准和建设规模外,还需对村民住宅、产业发展、农业生产等各类用地和公共、基础设施做出统筹安排。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02•【字号】石政办发[2009]68号•【施行日期】2009.1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石政办发〔2009〕6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二月二日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冀办字〔2009〕46号)和《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石政发〔2009〕40号)文件精神,设立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挂石家庄市公务员局牌子),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市人事局、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取消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工资政策职责。

(四)取消制定企业惩处职工基本规则的职责。

(五)将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审批和监督检查等职责划给市商务局。

(六)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职责,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优势。

(七)加强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职责,建立健全从就业到养老的服务和保障体系。

(八)加强统筹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整合职责,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九)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职责,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十)加强促进就业职责,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积极促进社会就业。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规范性文件公开的审查和督促约束机制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8〕3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规范性文件公开的审查和督促约束机制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8〕3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规范性文件公开的审查和督促约束机制的实施意见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规范性文件公开的审查和督促约束机制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8〕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的通知》(中发〔2015〕36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精神,维护公民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知情权、参与权等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规范性文件公开的审查和督促约束机制的指导意见》(冀政办字〔2017〕154号),结合我市的实际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建立我市规范性文件公开的审查和督促约束机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规范性文件公开的审查和督促约束机制的重要性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管理职能的重要方式和手段,直接关系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

规范性文件公开是维护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的重要保障,是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必然要求。

近年来,各级行政机关不断加大规范性文件公开力度,公开制度规范化水平明显提高,但仍存在规范性文件认定不清、“三统一”制度落实不到位、应当公开而未公开等问题。

通过建立规范性文件公开的审查和督促约束机制,进一步明确规范性文件的认定标准、审查程序、标识要求、公开形式和监督方法,有利于从源头上解决规范性文件不公开、迟公开、公开不全等问题,有利于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8.06•【字号】石政办发[2004]87号•【施行日期】2004.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石政办发[2004]8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改革工作小组审核,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四年八月六日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冀办字〔2003〕73号),原石家庄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改组为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综合研究拟订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指导总体经济体制改革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出的职责1、原石家庄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的全部职责,划归市信息产业局。

2、原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组织实施农产品进出口计划的职责划归市商务局。

(二)划入的职责1、原市发展计划委员会除信息化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农产品进出口计划外的全部职责。

2、原市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承担的经济体制改革规划、组织实施有关改革试点职责。

3、原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的行业规划、产业政策制定、经济运行调节、技术改造投资管理、多种所有制企业的宏观指导以及重要工业品、原材料进出口计划的职责。

4、原市轻工、机械、纺织、化学煤炭、建材5个行业协会筹备组的有关行业规划职责。

5、原市开放办公室承担的经济协作、合作等职责。

(三)转变的职能1、加快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

在国家、省宏观调控下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对经济的调节作用,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规范政府投资行为,逐步建立投资主体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政府调控有效的新型投融资体制。

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本级和局属事业单位)2021年度决算公开

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本级和局属事业单位)2021年度决算公开

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本级和局属事业单位)
2021年度决算公开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公布日期】2022.09.21
•【字号】
•【施行日期】2022.09.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本级和局属事业单位)2021年
度决算公开
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本级)2021年度决算公开
石家庄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中心2021年度部门决算公开
石家庄市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心2021年度部门决算公开
石家庄市绿色建筑发展中心2021年部门决算公开
石家庄市城建档案馆2021年度部门决算公开
石家庄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服务中心2021年年度部门决算公开
石家庄市城建投资中心2021年度部门决算公开
石家庄市房屋安全鉴定中心2021年度部门决算公开
石家庄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2021年度部门决算公开
石家庄市房产交易中心2021年年度部门决算公开
石家庄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2021年度部门决算公开
石家庄市住房维修资金管理中心2021年度部门决算公开
石家庄市工程建设造价管理站2021年度部门决算公开。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冀政办[2000]60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0年十月八日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河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44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冀政[2000]13号),在原河北省劳动厅的基础上,组建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是主管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事务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入的职能原由省人事厅承担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保险职能,省民政厅承担的农村社会保险职能,省卫生厅承担的公费医疗管理和医疗保险管理职能,原省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的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职能,划归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承担。

(二)划出的职能1、原河北省劳动厅承担的安全生产综合管理、职业安全监察、矿山安全监察(不含煤矿安全监察)职能,交由河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

2、原河北省劳动厅承担的煤矿安全监察职能.交由河北省煤矿安全监察局承担。

3、原河北省劳动厅承担的职业卫生监察(含矿山卫生监察)职能,交由河北省卫生厅承担。

4、原河北省劳动厅承担的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能,交由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石政发〔2018〕3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石政发〔2018〕3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石政发〔2018〕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石家庄市城市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2018年1月15日石家庄市城市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设现代化省会城市,规范城市管理,提升城市治理和公共服务水平,优化城市人居环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城市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法律、法规、规章对适用范围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是指市政府确定由城市管理委员会负责的城市道路、桥梁、照明、排水、垃圾处理等市政管理、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数字化城市监督指挥管理、火车站区域管理、城市供水节水、污水处理、供热、燃气的管理、民心河河道管理、便道非机动车停放管理等事项及相关综合执法活动。

第四条城市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治理、源头治理、权责一致、效率优先、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城市管理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实行属地管理,建立权责明晰、部门联动、科学规范、高效快捷的城市管理体制。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辖区内的城市管理工作目标,建立城市管理协调调度机制,研究解决城市管理中的重大问题;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组织、动员本区域内单位和居民参与城市管理活动。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构编制【发文字号】石政办发[2008]97号【发布部门】石家庄市政府【发布日期】2008.08.05【实施日期】2008.08.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石政办发〔2008〕9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石家庄市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八年八月五日石家庄市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冀字〔2001〕67号)和中共石家庄市委、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委、市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石字〔2002〕4号)精神,设置石家庄市建设局。

石家庄市建设局是主管全市建设行政管理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调整职能(一)划出的职能原中共石家庄市委建设工作委员会承担的职能。

原市建委承担的村镇建设规划、设计规划行业管理职能,交给市规划局。

原市建委承担的指导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燃气行业除外)、市容环卫、城管监察、市区环境综合治理职能,园林绿化施工企业资质管理、指导园林绿化管理职能,指导环境保护管理职能,指导住房制度改革、物业管理职能,分别交给市城市管理局、市园林局、市环境保护局、市房管局。

将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职能,交给市水利局。

(二)划入的职能全市燃气行业管理职能。

(三)转变的职能建设行业科技成果评审、转化推广的具体工作,委托有关事业单位或行业协(学)会承担。

建设行业执业资格考试、培训、执业注册、发证及继续教育等具体事务,委托或交有关事业单位或行业协(学)会承担,市建设局负责监督。

二、主要职责根据上述职能调整,石家庄市建设局的主要职责是:(一)研究拟定全市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房地开发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城市燃气、建筑节能、建筑材料设备的有关政策、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并指导实施和进行行业监督管理。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调整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调整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调整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08•【字号】石政办发[2012]16号•【施行日期】2012.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调整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石政办发〔2012〕16号)市内五区、矿区、新乐市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石家庄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调整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八日石家庄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调整建设实施方案根据《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政府举办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石政办发〔2011〕52号)精神,为进一步优化配置我市社区医疗卫生资源,努力构建布局合理、功能完善、与人民群众健康需求相适应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一)坚持政府举办。

进一步强化区(市)政府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主体责任,原则上每个街道办事处设置1所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未能覆盖的区域,按照规划指标和合理配置的原则,设置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站。

(二)坚持属地管理。

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对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街道办事处辖区内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实行一体化管理,对非政府办的社区卫生服务站负责业务指导和管理。

已签约的非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街道办事处辖区内的社区卫生服务站负责业务指导和管理。

(三)坚持分类建设。

立足于新建、改扩建的形式,增加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区(市)政府也可通过签约购买服务的途径,确保居民享受到基本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

二、主要目标和任务(一)主要目标2012年内,全市新增60所政府办(含签约)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现每个街道办事处设置1所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高政府办比例,建成布局合理、基本设施齐全、人员素质较高、服务功能完善、适应居民健康需求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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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建设局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
【发文字号】石政办发[2008]97号
【发布部门】石家庄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08.05
【实施日期】2008.08.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
通知
(石政办发〔2008〕9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石家庄市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八年八月五日石家庄市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冀字〔2001〕67号)和中共石家庄市委、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委、市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石字〔2002〕4号)精神,设置石家庄市建设局。

石家庄市建设局是主管全市建设行政管理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调整职能
(一)划出的职能
原中共石家庄市委建设工作委员会承担的职能。

原市建委承担的村镇建设规划、设计规划行业管理职能,交给市规划局。

原市建委承担的指导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燃气行业除外)、市容环卫、城管监察、市区环境综合治理职能,园林绿化施工企业资质管理、指导园林绿化管理职能,指导环境保护管理职能,指导住房制度改革、物业管理职能,分别交给市城市管理局、市园林局、市环境保护局、市房管局。

将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职能,交给市水利局。

(二)划入的职能
全市燃气行业管理职能。

(三)转变的职能
建设行业科技成果评审、转化推广的具体工作,委托有关事业单位或行业协(学)会承担。

建设行业执业资格考试、培训、执业注册、发证及继续教育等具体事务,委托或交有关事业单位或行业协(学)会承担,市建设局负责监督。

二、主要职责
根据上述职能调整,石家庄市建设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拟定全市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房地开发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城市燃气、建筑节能、建筑材料设备的有关政策、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并指导实施和进行行业监督管理。

(二)负责组织编制城市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负责城市新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立项并编制城建资金年度使用计划,负责年度计划的跟踪、督导监察和调整工作;负责村镇建设专项资金和其它专项资金的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三)负责组织实施城市新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负责新建市政基础设施资本运营和建设投融资管理工作;负责污水处理工程建设工作。

(四)负责建筑市场监督管理。

监督指导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活动,规范建筑市场。

监督管理工程承发包、工程招投标、工程造价、工程设计咨询、工程施工图审查、工程监理、工程质量、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建筑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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