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加强城市房屋拆迁许可及许可后监督管理的通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加强城市房屋拆迁许可及许可后监督管
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搬迁拆迁安置
【发文字号】石建[2009]91号
【发布部门】石家庄市建设局
【发布日期】2009.05.19
【实施日期】2009.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加强城市房屋拆迁许可及许可后监督管理的通知
(石建〔2009〕91号)
各(县)市建设局、各有关部门及建设单位、拆迁实施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许可和许可后的监督管理,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便于项目手续衔接,依据《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2002)第124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结合实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市、县(市)两级拆迁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的监督管理,切实加强拆迁许可和许可后的日常监管。
凡是核发拆迁许可证的项目,要加强清场验收的监督管理。
二、凡在本市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需要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的项目,市、县(市)拆迁主管部门要依法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进一步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监管,保证专款专用,维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保障拆迁项目顺利实施。
三、拆迁许可后的监督检查由市、县(市)拆迁主管部门牵头组织,拆迁人及有关单位参加,可以分阶段进行。
四、项目完成拆除清场后3日内由拆迁人向市、县(市)拆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城市房屋拆迁清场核验申请书(格式见附件),项目法人、拆迁实施单位法人代表分别签字并加盖公章,同时上报项目拆迁完成情况书面报告,内容包括项目拆迁实施方案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落实情况,评估情况,拆迁资金到位情况,拆除实施情况,具备清场核验条件等。
由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人负责办理的,需提交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
五、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市、县(市)拆迁主管部门在10日内组织监督检查及清场核验工作。
六、监督检查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