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加强城市房屋拆迁许可及许可后监督管理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的若干意见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3.09•【字号】•【施行日期】2017.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的若干意见近几年来,我市大力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城市管理,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是,目前仍有极个别部门、单位和个人,无视法规、政令的严肃性,擅自做出违反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广大市民要求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的呼声十分强烈。
为此,根据有关法规规定和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和重申如下:一、严禁超越道路红线搞任何建筑。
市区规划控制区范围内所有拟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均由市规划局审批,各区规划分局除两层以下城市居民私有住宅及两层以下农民私有住宅改建外,没有任何审批建筑和临建的权力,只有规划申报权和批后管理权。
对超越、压占道路红线(含规划道路)和未按规划要求建设的建(构)筑物,由市规划局负责,发现一处,处理一处。
对越权审批和利用职权乱批的部门和单位决策者,要严肃查处,并通报全市。
市规划局,特别是各区规划分局要加强批后管理,认真执行定线、验线制度,对新开工的各类建(构)筑物进行严格审验,发现问题,及时查处,从严处罚。
二、严禁擅自在城区街道两侧批建临时建筑和棚亭。
市区规划控制区范围内所有道路(含规划道路)两侧拟建的临时建(构)筑物,均应逐级申报,从严把关,由市长一支笔审批。
市规划局、各区规划分局要建立定期巡查和不定期抽查制度,凡未按规定审批,擅自搭建的临建和棚亭,一律无偿拆除,由规划管理部门对违章单位或个人给予经济处罚。
三、严禁擅自侵占毁坏绿地(含水面)和树木。
凡侵占公共绿地、居住区内绿地、各单位院内绿地以及在规划绿地进行建设,已占用且能恢复的应无条件自行予以恢复,暂时不能恢复的,必须按占一补二的规定进行补偿。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的公告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0.09.23
•【字号】2020年第107号
•【施行日期】2020.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关于发布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的
公告
根据省政府“互联网+政务服务”优化提升工作部署,我厅会同省审改办对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了梳理规范。
现将《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9月23日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主城区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石政规〔2018〕8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主城区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主城区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石政规〔2018〕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及全国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住建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和《石家庄市D级危房改造三年攻坚方案》(石政办函〔2016〕132号)等政策文件要求,积极落实省、市安排部署,进一步加快推进长安区、裕华区、桥西区和新华区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力争2020年底前完成改造任务,结合工作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的要求,积极落实国务院和省、市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的重要部署,坚持以人为本,实事求是,善于创新,勇于担当,将棚户区改造摆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政治高度加快推进实施。
二、基本原则主城区棚户区改造遵循“辖区主导、区域平衡,全面推进、突出重点,顶层设计、清单管理”的原则;坚持“属地管理,分类实施,政策指导,逐步推进”的原则;坚持“先落实安全措施,后推进实施改造”的原则,加快推进主城区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
三、任务目标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提出的“到2020年,基本完成现有的城镇棚户区、城中村和危房改造”要求,力争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主城区现有城市棚户区改造,重点是国有土地上的C、D级危房改造,消除人民群众居住安全隐患。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04.26•【字号】冀建建市函〔2024〕80号•【施行日期】2024.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建设和交通管理局,行政审批服务局、公共服务局:为进一步规范工程项目管理,提升信息质量和共享服务能力,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我厅已完成对“河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的改造升级,现就做好工程项目信息归集和补录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加强省平台注册账户管理按照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平台”)的建设要求,省平台拓展了对专业工程项目信息归集的支持,完善了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归集录入项目信息的归集,增加了企业业绩指标、个人业绩指标归集功能。
为统筹省平台运行管理效能和安全,对注册账户实行分级审核。
各设区市(含定州市、辛集市)、雄安新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管理人员账户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统一审核开设并分配相应权限,各县(市、区)相应部门管理人员的账户、权限由所在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开设。
项目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参建单位”)可于2024年4月30日起登录省平台(网址:http:// 121.29.49.134:18000/),在省平台注册账号,按要求上传相关资料(附件1),选择企业资质类别,经企业注册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后(省外进冀企业自行选择市级审核部门)注册,通过省平台录入工程项目信息。
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随机抽查市场监管执法事项清单(2023年版)(增补)
房地产估价机构和分支机构的设立、机构及注册人员开展估价业务及执行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情况;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日常经纪活动;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其他需要监督管理的事项
是
房地产市场监管科
59-7
物业服务企业经营行为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重点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二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
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抽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条件
否
工程质量பைடு நூலகம்全监管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八条、第六十七条;《河北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是否违反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未经业主委员会同意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是否按要求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消防设施、电梯的安全管理工作
否
人事教育科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许可后的监督检查
《河北省建筑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企业资质条件及资质标准执行情况;企业的市场行为
否
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科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许可后的监督检查
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1年)
-
房地产估价机构
无
无
无
10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及开发经营活动的检查
行政检查
市住建局
房产市场监管处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二号) 第七条
-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45号修正)第四条
《河北省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004〕第3号)第六条;第七条
-
注册二级建筑师
无
无
无
31
对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的检查
行政检查
市住建局
人事教育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29号) 第十四条
-
-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7号) 第五条
-
注册二级结构工程师
无
无
无
32
对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工作的检查
-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51号令)第三条
-
《河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冀建规范性文件-2020-5号)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15个工作日
15个工作日
无
2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行政许可
市住建局
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三条
-
《建筑起垂机械安全监管理规定》(2008年1月28日建设部令第166号)第十七条
-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建安〔2010〕119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规划违法建设案件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规划违法建设案件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5.24•【字号】石政办函[2009]72号•【施行日期】2009.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规划违法建设案件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石政办函〔2009〕72号)市内五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石家庄市城市规划违法建设案件处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二十四日石家庄市城市规划违法建设案件处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严格控制违法建设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案件,是指已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案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内对违法建设案件以及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
市区包括长安区、桥东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及本市城市规划需要控制的地区。
第四条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是本市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对市区内违法建设案件进行查处。
各区政府负责对辖区内的违法建设实施查封施工现场和强制拆除。
国土资源、建设、房管、工商行政管理、城管、电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规划主管部门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第五条规划主管部门对违法建设案件进行查处,应当遵循“应拆尽拆、先拆后罚”的原则。
第六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依据规划批准文件,对建设单位履行规划建设情况实施全程监督检查,并将建设单位及其法人的守法情况列入诚信档案。
第七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一)压占规划道路的;(二)压占各类管线及其维护地带的;(三)占用高压供电走廊的;(四)占用河道、堤岸及其维护地带的;(五)占用水源保护地带的;(六)占用城市公共绿地、园林、风景区、文物保护区和其他公共活动场地的;(七)占用中小学、幼儿园等教育设施用地的;(八)违反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的;(九)未经批准或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期限和要求拆除的临时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十)其他严重违法建设行为。
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建设局治理建设系统商业贿赂实施方案》的通知
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建设局治理建设系统商业贿赂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建设局•【公布日期】2006.04.29•【字号】石建[2006]22号•【施行日期】2006.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建设局治理建设系统商业贿赂实施方案》的通知(石建[2006]22号)各县(市)、矿区建设局,各建筑业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勘察设计单位、拆迁实施单位,各工程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质量检测中介机构,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现将《石家庄市建设局治理建设系统商业贿赂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六年四月二十九日石家庄市建设局治理建设系统商业贿赂实施方案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和省建设厅《治理建设系统商业贿赂实施方案》,结合石家庄市建设系统的实际,制定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实施方案如下:一、治理建设系统商业贿赂总体目标和指导原则(一)治理建设系统商业贿赂的总体目标通过专项治理,使全系统从业人员普遍受到教育,经营者的错误观念基本得到纠正,经营行为和行政权力基本得到规范,商业贿赂蔓延势头得到有效遏制,建设系统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基本完善,推进建设系统反腐倡廉工作,形成行为规范、程序合法、监管到位、廉洁、高效、制度健全的建设管理新局面,确保建设行业健康发展。
(二)治理建设系统商业贿赂的指导原则1、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
既立足当前,又着眼长远,运用教育、经济、法律、行政等多种手段进行综合治理,统筹考虑,抓好“四个结合”:一是与整顿规范建筑市场、房地产市场、城市房屋拆迁市场秩序相结合;二是与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相结合;三是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相结合;四是与推进改革和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
2、坚持把握政策,维护大局的原则。
要从大局出发,坚持政治、经济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既要区分正常的商业交往与不正当交易行为的政策界限,又要区分违纪违规行为与违法犯罪的界限;既要治理建设系统商业贿赂,又要促进建设事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区乡村建设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石政办发[2013]23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区乡村建设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正文:----------------------------------------------------------------------------------------------------------------------------------------------------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区乡村建设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石政办发【2013】2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石家庄市市区乡村建设管理工作规程》已经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6月21日石家庄市市区乡村建设管理工作规程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规划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乡村建设行为,引导乡村地区健康协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一条适用范围和基本要求石家庄市内五区(含高新区及托管区)范围内,规划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实施村镇企业、乡村公益事业、乡村公共设施及集中村民住宅等建设,必须按照本工作规程编制乡村规划、实施乡村建设许可、接受监督检查。
各县(市)可参照此规程执行。
第二条乡村规划编制规划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乡村建设需首先编制乡村规划。
乡村规划由乡、镇政府组织编制,编制前需由规划、国土部门提出指导要点,草案完成后报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组织发改、国土、规划、建设、住房等部门审议,通过后报市规划局组织专家评审、向全体村民公示,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后提交规委会审定,由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承担编制任务的规划设计单位必须具有相应资质,规划成果需与城市(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符合有关技术规程和标准。
乡村规划除明确村庄建设标准和建设规模外,还需对村民住宅、产业发展、农业生产等各类用地和公共、基础设施做出统筹安排。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工程监理【发文字号】冀建工[2017]62号【发布部门】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7.06.25【实施日期】2017.06.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通知(冀建工〔2017〕62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促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提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水平,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市场行为(一)完善建设工程监理招投标管理制度严格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文件编制、资格审查、招投标交易及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等方面的管理和工作要求,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诚信的原则选择优秀监理团队,从制度设计层面把好建设工程监理市场准入关。
评标办法应把监理大纲和监理人员的配备及总监理工程师同类工程监理业绩作为评审重点,不得以监理费用作为主要的中标条件。
推行使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签订合同时应当明确合同履行的具体期限,不得明显长于或少于合理的建设期。
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监理招标制度,鼓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选择全过程咨询或项目管理一体化的服务模式,具有相应监理资质的监理企业开展全过程咨询或项目管理时,可不再另行委托工程监理。
提倡项目立项后尽早确定工程监理单位,为建设单位提供全方位的咨询服务。
(二)严格投标失信行为的查处切实加强投标单位递交材料的核查工作,对招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提供虚假业绩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或者通过串通投标、行贿谋取中标的,一经查实,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进行处理或处罚,相关违法行为记入信用评价体系。
二、强化过程管理,落实监理责任(一)落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建设单位应制定监理履约评价办法,开展监理单位履约情况的考核与评价,把监理服务人员是否到位、服务内容是否符合约定、服务质量是否满足要求作为履约考核与评价的主要标准,并将监理单位服务内容、服务质量与监理费用支付结合起来,推动形成“优质优价”“以质论价”的长效约束机制,督促监理单位落实责任,坚决避免因合同管理不完善、不到位导致监理服务不积极、责任不落实等情况发生,避免监理单位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区拆墙透绿实施方案的通知-石政发[2008]27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区拆墙透绿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区拆墙透绿实施方案的通知(石政发〔2008〕27号)市内五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现将《石家庄市城区拆墙透绿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
二○○八年四月二十二日石家庄市城区拆墙透绿实施方案为全面推进省会城市建设“三年大变样”,进一步改善城市容貌、提升城市景观,市政府决定对城区所有街道围墙实施拆墙透绿,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做好“三篇大文章”、实现“三年大变样”的要求,以改善省会形象、提升城市品位为目标,以增辟开敞空间、扩增城市绿地为重点,按照条块结合、各负其责的原则,统一步调,集中行动,快速拆除,标准建设,全面整治,增绿添美,进一步改善省会城市容貌环境。
二、实施范围建成区范围内所有大街小巷实体围墙全部实行拆墙透绿。
所有文化、体育、公园、绿地等公共设施的实体围墙和透空围墙全部拆除。
三、实施标准沿街实体围墙全部拆除,按规划要求建设透空栏杆或绿篱围挡,对腾出的场地实施绿化硬化,院内视野所及无违章建筑、超期临建和简陋建筑,新透出的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
四、责任分工整个工作由市规划局牵头。
各区政府负责组织辖区单位的拆墙透绿工作。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所有谁负责”的原则,省直、市直机关负责本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拆墙透绿工作。
各区负责实施区直及以下单位、部队和无产权单位的住宅小区及大杂院拆墙透绿工作。
市规划局负责制定透空栏杆标准,根据不同区位和周边环境出具多种套型标准图样,明确透空栏杆的材质、高度、色彩等具体要求。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城中村改造的补充意见-石政发[2009]6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城中村改造的补充意见正文:----------------------------------------------------------------------------------------------------------------------------------------------------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城中村改造的补充意见(石政发〔2009〕6号)市内五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自去年元月我市《关于进一步加快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08〕5号)实施以来,各级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认真落实,城中村改造和拆迁工作进展较快,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为进一步强化政府在城中村改造中的主导作用,增强辖区政府的责任意识,按照“市政府主导、区级政府实施、规划审批先行、实物安置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的原则,进一步规范“一村一案”改造模式,切实推进城中村改造规范有序、健康快速开展,现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严格程序,强化规划城中村改造项目由辖区政府向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进行初审,经市政府批准后列入城中村改造年度计划。
加强规划管理,凡列入年度城中村改造计划的,必须先行制定城中村改造规划方案。
市规划管理部门按照城市规划并结合政府相关政策规定出具规划设计条件后,由辖区政府组织制定土地利用方案和规划方案,报市土地、规划管理部门审批。
批准后的规划和土地利用方案作为城中村改造的基本条件。
二、规范模式,依规改造辖区政府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批准的规划及土地利用方案,制定“一村一案”拆迁安置方案。
拆迁安置标准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规划方案制定,每户总回迁面积原则不超过300平方米。
拆迁安置方案必须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区政府同意后,报市拆迁管理办公室批准和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备案,由辖区政府具体组织实施。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考核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考核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7.04.19•【字号】冀建安〔2017〕13号•【施行日期】2017.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考核工作的通知冀建安〔2017〕13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考核管理,提高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水平,依据《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002〕第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建质〔2017〕57号)、《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办法》(冀建法〔2016〕19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考核工作通知如下:一、首次考核(一)考核范围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县(市、区)新成立的监督机构和新入职的监督人员。
(二)考核内容1.监督机构(1)监督机构设置批准情况;(2)组织体系、岗位职责和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制度建立情况;(3)工作场所、工作经费及满足监督工作需要的仪器、设备、交通工具、安全防护用品落实情况;(4)监督机构人员数量及专业技术人员配置情况;(5)监督人员参加业务培训、考试情况。
2.监督人员(1)所学专业、学历和取得职称情况;(2)从事施工(安全)管理情况;(3)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情况;(4)参加业务培训、考试情况。
(三)需申报的材料1.监督机构(1)《河北省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首次考核申报表》(附件1);(2)监督机构批准成立文件;(3)安全监督管理制度;(4)人员情况一览表(附件2);(5)监督人员参加业务培训、考试情况;(6)内设机构及工作程序;(7)检查仪器、检测设备、信息化管理和现代化办公设备及交通工具配备情况。
关于加强房屋建筑拆除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1
关于加强房屋建筑拆除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1第一篇:关于加强房屋建筑拆除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1 泸州市规划建设局关于加强房屋建筑拆除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各二级局办、机关各科室,各县、区建设局,泸县建管局,市属建筑施工企业,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理顺我市房屋建筑拆除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关系,进一步明确房屋建筑拆除工程各方主体安全生产责任,查处房屋建筑拆除施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杜绝房屋建筑拆除施工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房屋建筑拆除工程安全生产活动有序进行,现就加强房屋建筑拆除市场及拆除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提出以下意见:一、确并切实履行房屋建筑拆除施工安全监管职责,加强房屋建筑拆除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一)加强领导,明确工作职责按照市规划建设局机构调整,市城市规划区房屋建筑拆除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由市建管局负责,市房管局和市规划建设局开发管理科协助,市城建监察支队行使行政处罚权。
对未取得市建管局下发的《房屋拆除施工作业备案登记通知书》的不予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本地区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进行明确的划分,将工作职责落实到部门和有关人员。
(二)加强对拆除施工单位的监督管理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四十条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安全施工措施的备案审查不符合要求的,未获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发的《房屋拆除施工作业备案登记通知书》(附件一)的,拆除施工单位不得进行拆除施工作业,同时,对房屋拆除施工在建工程依法加强巡查和安全执法监督检查,分阶段开展安全监督评价,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排除。
(三)城建监察执法队伍要与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巡查,互通信息,防止漏管,坚决杜绝未进行备案审查或备案审查不合格的拆除行为,依法查处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石政发〔2018〕3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石政发〔2018〕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石家庄市城市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2018年1月15日石家庄市城市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设现代化省会城市,规范城市管理,提升城市治理和公共服务水平,优化城市人居环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城市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法律、法规、规章对适用范围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是指市政府确定由城市管理委员会负责的城市道路、桥梁、照明、排水、垃圾处理等市政管理、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数字化城市监督指挥管理、火车站区域管理、城市供水节水、污水处理、供热、燃气的管理、民心河河道管理、便道非机动车停放管理等事项及相关综合执法活动。
第四条城市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治理、源头治理、权责一致、效率优先、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城市管理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实行属地管理,建立权责明晰、部门联动、科学规范、高效快捷的城市管理体制。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辖区内的城市管理工作目标,建立城市管理协调调度机制,研究解决城市管理中的重大问题;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组织、动员本区域内单位和居民参与城市管理活动。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格规划管理的意见-石政函〔2019〕69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格规划管理的意见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格规划管理的意见石政函〔2019〕6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落实省委省政府对石家庄市建设现代省会、经济强市的总体要求,围绕提升城市品质、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积极推动新规范的顺利衔接,切实落实依法行政,进一步加强规划管理,规范各类城乡建设活动,提出如下意见:一、严格按照法定规划实施,维护规划严肃性各区政府必须加强规划管理,经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村庄规划等法定规划具备法定效力,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要坚决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各项城乡建设活动须按照法定规划实施。
各区建设项目从选址、土地征收转用、供地到建设项目审批等各个环节,均须同时符合法定规划的相关要求,缺少任一法定规划或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均不能办理规划审批手续,更不能开工建设。
二、进一步强化控规管理,严格规范调整程序各区在建设项目审批中应当严格依据法定有效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审批,项目的用地性质及各项建设指标要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
确需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各区政府要从有利于推动发展全局出发,经区政府常务会、区委常委会慎重研究,集体决策后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申请,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八条和《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程序规定》(石政发〔2015〕2号)文件规定,依法依规进行。
控制性详细规划动态维护是在城市发展过程中,因故对已经批准实施的控规成果进行单元整体或局部地块的调整、深化和完善。
石家庄市建设局
石家庄市建设局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有关要求,有效治理工程建设领域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工程建设领域市场交易行为和行政权力规范运行,努力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进一步促进反腐倡廉建设,现就我局系统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以下简称专项治理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要求和原则以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项目特别是扩大内需项目为重点,用两年多的时间对2008年以来我市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参股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项目和市政项目进行全面排查。
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系统治理,标本兼治、惩防并举,条块结合、上下联动,严肃查处一批违纪违法案件,完善一批规章制度,强化监督管理,堵塞管理漏洞。
建立统一规范的工程建设市场体系,着力解决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规范市场行为和行政行为,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促进我市建设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治理工作的重点按照《石家庄市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我局治理工作的重点是:建立统一规范的工程建设有形市场;工程建设招投标工作的监督检查与规范;工程建设实施和工程质量管理,推进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查处违法违规案件。
三、任务分解、主要措施和责任单位我局的任务目标要求、主要措施和责任单位如下。
(一)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目标要求:着重解决虚假招标、围标串标、评标不公、转包和违法分包等突出问题,逐步建立统一规范的工程建设有形市场,促进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
主要任务措施:1、认真执行发改委等9部门印发的《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意见》等招投标法律法规,以政府投资项目为重点,严格核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
2、以《招标投标法》为基础,落实《石家庄市政府投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加强与省有关部门配合,抓紧制定我市行业标准文件。
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区域等级划分
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对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区域(位)等级划分进行调整的通知石建【2010】86号各房屋拆迁、估价机构及有关单位: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和《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我局会同有关部门及单位,对《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区域(位)等级划分》等进行了调查摸底,经多次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和专家论证,并报市政府批准,现予公布(见附件)。
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补助18元。
搬迁补助费标准,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
本通知实施前已经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项目,仍按石家庄市建设局(石建[2009]21号)文件执行。
此通知有效期自2010年6月12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
附件:1.石家庄市房屋拆迁区域(位)等级划分2.石家庄市拆迁区域(位)普通住宅房屋市场价格表3.石家庄市住宅房屋附属设施补偿系数表二O一O年六月十二日附件1石家庄市房屋拆迁区域(位)等级划分(2010年度)说明:1、本表仅限市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评估参考;2、成片跨区域(位)或跨道路两侧的同一拆迁项目(包括分期开发的),按该项目内最高等级评估;附件2石家庄市拆迁区域(位)普通住宅房屋市场价格表(2010年度)注:1、本表房屋平均价格。
具体对象可根据新旧、朝向、楼高层数环境等因素进行适当调整;2、小高层房屋可参照高层做适当修正;3、本表所指合用厨房、合用厕所是指按照规划设计管理部门批准的图纸建设的房屋。
不包括未经批准私自改建或两户及以上共住的一套住房(团结户);4、本表仅限市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评估参考;附件3石家庄市住宅房屋附属设施补偿系数表注:1、本表所指合用厨房、合用厕所是指按照规划设计管理部门批准的图纸建设的房屋。
不包括未经批准私自改建或两户及以上共用一套住房(团结户)的房屋。
2、本表仅限市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评估参考。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当前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当前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3.11.30•【字号】冀建质安函〔2023〕528号•【施行日期】2023.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当前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建设和交通管理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提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水平,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现场管理,现就做好当前我省建设工程监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强化监理单位资质动态核查加强对工程监理单位资质情况的动态核查,除“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外,省住建厅将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委托企业注册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专家飞检等形式,进一步强化监理单位资质动态核查。
对于不符合资质条件要求的工程监理单位,在全省通报整改,同时通报市场监管部门;整改期间,监理单位不得参与招投标或以其它方式承揽新的监理业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强化辖区内工程监理企业监管,不定期核查企业注册人员数量是否满足《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要求,是否有必要的检测设备,并依法依规进行有效管理。
二、严格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员配置工程监理单位实施监理活动时,应当按照监理合同要求由总监理工程师和相应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等组成项目监理机构进驻施工现场,项目监理人员配置应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50319)、《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标准》(DB13(J)/T 8161)相关规定,并按监理合同要求进行履约。
对于通过招投标方式取得的监理工程项目,可按照工程监理招标文件中规定的监理人员数量配置,对直接委托的监理工程项目,可按照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中约定的监理人员数量配置,但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员的最低配备人数不应少于《河北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标准》(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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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加强城市房屋拆迁许可及许可后监督管
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搬迁拆迁安置
【发文字号】石建[2009]91号
【发布部门】石家庄市建设局
【发布日期】2009.05.19
【实施日期】2009.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加强城市房屋拆迁许可及许可后监督管理的通知
(石建〔2009〕91号)
各(县)市建设局、各有关部门及建设单位、拆迁实施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许可和许可后的监督管理,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便于项目手续衔接,依据《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2002)第124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结合实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市、县(市)两级拆迁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的监督管理,切实加强拆迁许可和许可后的日常监管。
凡是核发拆迁许可证的项目,要加强清场验收的监督管理。
二、凡在本市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需要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的项目,市、县(市)拆迁主管部门要依法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进一步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监管,保证专款专用,维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保障拆迁项目顺利实施。
三、拆迁许可后的监督检查由市、县(市)拆迁主管部门牵头组织,拆迁人及有关单位参加,可以分阶段进行。
四、项目完成拆除清场后3日内由拆迁人向市、县(市)拆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城市房屋拆迁清场核验申请书(格式见附件),项目法人、拆迁实施单位法人代表分别签字并加盖公章,同时上报项目拆迁完成情况书面报告,内容包括项目拆迁实施方案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落实情况,评估情况,拆迁资金到位情况,拆除实施情况,具备清场核验条件等。
由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人负责办理的,需提交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
五、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市、县(市)拆迁主管部门在10日内组织监督检查及清场核验工作。
六、监督检查内容。